文明时代的缺陷与价值标准的整合_人类文明论文

文明时代的缺陷与价值标准的整合_人类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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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观及未来意识的变迁反映了历史进程本身的“二律背反”,人类社会的任何进步都是以相应的退步作为代价的;人的价值、精神价值的缺失是文明时代无法避免的缺憾,并由此形成了价值世界的分裂、失衡或背轭;价值的多元共存表现为不可相互通约或替代的关系,旨在消除价值多元性的传统方法有着明显的缺陷;消除和化解价值世界的矛盾应从价值标准的整合入手,对彼此矛盾、对立或冲突的价值标准进行积极整合,以保障社会各价值领域间的协调发展,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和平共处。

一、历史观的变迁与历史进程的二律背反

历史本身总是真实的,思想文化史不过是人类历史进程的一种反映或意识。不管这种反映或意识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文化史毕竟是了解人类史的一把重要钥匙。虽说东西方民族的古典文化有着各种各样的差异。但彼此之间仍有一些相近或相似之处,例如,它们都包含着某种关于早期人类黄金时代的构想。“黄金时代”的说法,源出自希腊神话,即在人类已相继经历的黄金、白银、青铜、黑铁四个时代中,以最初的黄金时代最为幸福和美好,而后便一个比一个粗俗和退化。当然,世俗的思想家们所构想的人类黄金时代,与神话故事或宗教传说有所不同,它们通常只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某个特定时代的理想化,因而带有强烈的“向后看”的、怀古恋旧的倾向。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还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一些思想家,都是从已经消逝了的历史记忆中,去寻求和构想他们所推崇的理想社会的。与这种关于早期人类黄金时代的构想相联系的,是一种有着广泛影响的历史退化论的观念,即历史被描述和理解为一个不断衰亡退化的过程,而思想家们的目标,就是把人类社会从衰落或崩溃中拯救出来。

严格地说,关于人类社会不断由低级向高级进化的观念,是进入近代之后才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T·霍布斯看来, 以往所传说的那种美好和谐的早期人类“黄金时代”纯属子虚乌有,生活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人与人之间象狼一样,为了满足私欲而彼此仇恨或相互争斗,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只是后来通过订立契约和建立国家,才为摆脱那种野蛮、残酷的自然状态,创造和平、有序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可能性。虽然卢梭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霍布斯明显不同,例如,他认为人类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过着质朴的生活,彼此之间平等相处,既没有战争和犯罪,也没有野心、欺诈、贪婪、妒嫉等文明时代司空见惯的通病,但卢梭总的来说仍然是站在历史进化论的立场上的,他在用批判的眼光审视近代文明及其弊端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其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与古代思想家所构想的“向后看”的乌托邦(黄金时代)不同,以“向前看”为特征的近代乌托邦理论的兴起及其传播,曾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支持了历史进化论的观念。人们已不再从过去而是面向未来,去寻求社会的理想或理想的社会。这种进化论的历史观,在G·B·维科、C ·傅立叶以及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著作中,先后得到了详细的论证和阐述;特别是随着C·R·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问世,与生物进化论的学说相互映照,历史进化论的观念日益为人们广泛接受,并已成为近现代社会历史观的基本信条和原则。

与这种历史进化论的观念相联系的,是一种憧憬未来的乐观主义的信念。不管人们对眼下的处境是否满意,对现存的社会状况是褒是贬,一切正在经历的不幸和苦难仿佛都是暂时的,就象宗教中所说的一切尘世苦难都是暂时的一样。按照那个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进化的总趋势,人类的未来必将变得更加美好,变得更加富裕、公正、和谐和合乎人性。虽说这个所向往的美好的未来社会可能非常遥远,但它对于人类来说毕竟是一种精神上的慰籍和期待。过去几百年间,包括那些空想社会主义或空想共产主义的乌托邦构想在内,思想家们为人类社会发展所描绘的各种未来蓝图,几乎都是乐观主义的。

然而,进入本世纪中叶之后,思想家们在近现代人类文明的延长线上所勾画出来的未来社会前景,却往往伴随着一种悲观主义的情绪。这个世界并不象人们原先所期待的那样变得日益美好,它可能会变得更加糟糕,或者不如说,它实际上正在变得日益糟糕。这种悲观主义情绪也反映在各种现代形式的乌托邦理论中,例如那个由计算机管理整个社会的乌托邦构想,便是对于人类未来的一种颇有讽刺意味的自我嘲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关于人类未来的悲观主义,是向着古典古代的历史退化论观念的一种回归,不过,与思想史上那种以“向后看”为特征的历史退化论不同,由于丧失了重建或再现早期人类“黄金时代”的信心,它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一种对于人类未来既担忧又无奈的前瞻性的悲观和失望。

不用说,这种关于人类未来的悲观主义情绪,是与近代历史观的乐观主义信念截然对立的,而且,与前者所描绘的暗淡前景相比,后者为人类所展示的美好未来无疑更具有吸引力,因而也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接受或认可。然而,要在这两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恐怕还缺乏足够的理由。正象大家所熟悉的那样,任何进化都必然伴随着退化,或者说,走向繁荣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走向衰落;虽然现在谈论“人类的末日”还为时过早,但只要有产生、发展就必定会有消亡,这种“铁的必然性”(恩格斯语),无论对自然界(如生物界)还是对我们人类,都是同样不可抗拒的。人类社会是在进化与退化、繁荣与衰落的“二律背反”中发展的。正是这种历史本身所固有的二律背反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片面反映,导致了以上所说的悲观主义与乐观主义、退化论历史观与进化论历史观之间的对立。因此,重要的是如何摆脱这种各执一端的片面对立。这使我们想起了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即要科学地描述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及其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只有用辩证的方法,只有经常注意产生和消失之间、前进的变化和后退的变化之间的普遍相互作用才能做到。”〔1〕

的确,任何人都不会怀疑,从原始社会、狩猎——采集社会到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再到所谓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每个历史时代与以前相比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人类文明的这种“进步”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用著名历史学家A·J·汤因比的话来说,“我们通常称之为文明的‘进步’,始终不过是技术和科学的提高,还有使用非人格的力量的提高。这跟道德上(伦理上)的提高,不能相提并论”;“人类道德行为的平均水平,至今仍没有提高”,甚至“跟过去旧石器时代前期的社会相比,跟至今仍完全保持着旧石器时代的社会相比,也没有任何提高”。〔2〕物质科技文明的进步与精神道德文明的退化, 仿佛是同一个硬币的正反面,这种看法在当代思想家中是颇有代表性的。不仅如此,根据人类学家的实地考察和研究结果,人们还发现,那些迄今仍处在原始的狩猎——采集时代、与近现代工业文明几乎完全隔绝的民族(或部族),其生活状况并不象以往所想象的那样糟糕,他们不但有着稳定有效的社会规范、和谐质朴的人际关系、天然合理的食物结构,而且通常都有充裕的自由时间以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包括游戏、体育、艺术、音乐、舞蹈、宗教仪式和探亲访友等等。这与文明时代日益乖离人性的生活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二、文明时代的缺憾与价值世界的分裂

人类文明的任何进步都是以相应的退步作为代价的,历史进程的二律背反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价值世界的分裂。这是文明时代的缺憾,是一种“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形。我们人类的主体需要及其价值追求,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历史并不是一只想要什么就有什么的“如意乾坤袋”,——在历史的进程中,人类所需要、所追求、所向往的有价值的东西,始终只能部分地得到满足或实现,而且所失去的东西往往并不比所得到的东西少。价值的缺失便是假丑恶,便是人类生存的不幸和痛苦。历史就象一位跛脚老人,文明的脚印一深一浅。与近现代文明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相伴随的,是由价值的缺失累积而成的一系列“危机”症状,诸如“无控制的人口增长、各国人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和分隔、社会的不公正、饥饿和营养不良、贫困、失业、拼命追求物质增长、货币贬值、经济危机、能源危机、民主危机、金融不稳定、贸易保护主义、文盲、不合时代的教育、青年人的反叛、异化、巨型城市的衰退、忽视乡村地区、吸毒、军备竞赛、民间暴力、侵犯人权、无视法律、核疯狂、社会结构僵化、政治腐败、官僚化、军事化、自然系统的破坏、环境退化、道德标准下降、失去信心、不稳定感等等”。〔3 〕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对所谓“全球性危机”及其症状的描述,或许有些过于夸大其词,但价值世界的分裂以及某些基本价值的严重缺失,却是当代人类所面临的有目共睹的事实。

价值世界的分裂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类,即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之间的分裂,以及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之间的分裂。前者的基本特征是,“物的世界的增值与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4〕或者说,人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身就变得越没有价值,人所创造出来的世界越完美,他自身的世界就越畸形。一方面,人类活动所创造的对象世界即人的对象化了的存在,反过来成为一种支配人、奴役人的非人格力量。人已不再是自由自觉的主体,不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其生命活动不是取决于自己的兴趣、意愿或意志,而是由某种外在的目的所规定的,而这种外在目的又是那样的片面,以至于除了赚钱、积累财富或获取功名利禄等等之外,这个世界上似乎已没有更值得追求的东西了。另一方面,社会分工或职能分化的发展,使人丧失了丰富的主体规定性,变成了一种抽象的片面的人格。文艺复兴时代所造就的那种在思维、情感、意志、性格、技能和想象力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巨人,早已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人们越来越成为社会分工的奴隶,成为一些固定化因而也是片面化了的社会角色。不但人自身变得抽象和片面,人与对象世界的关系也变得抽象和片面。思想家们所追求的人的全面发展或全面发展的人,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种遥远的理想。

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之间的分裂,实际上是由人类文明的畸形发展所造成的一种失衡或背轭。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以追求效用价值为主要目的的近现代物质科技文明的发展,曾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推动了包括社会伦理价值在内的人类精神道德文明的进步,但是,与物质财富即效用价值的迅速递增相比,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要缓慢得多,不但总体上呈相对不发展的态势,而且局部的还有所退化或降低。这种由近现代文明本身的畸形发展所造成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之间的分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自身精神价值的缺失。把追求感官享受即“快乐”或“幸福”的实现,追求效用价值即“欲望”或“需要”的满足,视为人生的主要目的,曾经是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学说的基本价值原则,同时又是近现代社会人生观的实际写照。生活仿佛只是一种对于物质财富的占有和享受,而物质上的富有又往往掩盖着精神上的贫困,人的内心世界变得偏狭、自私、冷漠或麻木不仁,甚至缺乏起码的道德修养、信念和爱心。二是社会精神价值的缺失。人类社会的自由、民主、平等和博爱,曾经是近代初期人文主义运动的思想旗帜,但数百年来,这些价值理想一直未能真正实现。社会共同体内部各阶层之间的鸿沟无法填平,近现代社会缺乏自由、民主、平等和博爱的状况,不但没有因为物质科技文明的迅速发展而得到改善或缓解,反而局部地呈不断加剧之势。科技拜物教的片面意识,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人类精神的象征,与此相联系的则是人文精神的衰退与道德理想的失落。

文明时代所特有的这种价值世界的分裂,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或者说,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精神道德价值与物质效用价值之间的失衡或背轭,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科学、艺术、宗教、习俗等特殊价值领域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密切相关的。这些特殊的社会价值领域,分别体现了人类价值追求的不同方面,以往曾有专门的分门别类的研究并相应地形成了一些不同的价值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美学等等。但由于这些关于价值的专门学科之间缺乏综合和沟通,思想家们所阐述的价值原理或所给出的价值标准往往彼此不同,例如政治家与科学家、经济学家与伦理学家之间,往往缺乏共同语言,他们甚至各自偏重于人类价值追求的某些方面而忽视人类价值追求的另一些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长期以来经济学与伦理学关于基本价值诉求的理论分歧,不过是现实社会物质效用价值与精神道德价值之间的分裂或背轭在观念上的一种反映。

当代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兴起,体现了被称为价值学科的社会人文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综合化趋势。正象S·C·佩珀尔所说的那样,“价值理论是为一组所谓价值学科的共同问题起的名称。这些学科包括伦理学、美学、知识理论和逻辑学的某些方面、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由于专门化,这些学科日益彼此分离了。价值理论是跟这种分离趋向相反的运动,要从这些学科中抽取出共同的问题和核心”。〔5 〕与各门具体价值学科不同,哲学价值论的研究对象,不是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艺术的或其他任何特殊类型的价值,而是价值一般或一般的价值。当然,一般的价值不能脱离各种特殊的价值而存在,但这种关于一般价值问题的哲学思考,具有综合性、全面性、整体性的方法论特点,有利于克服以往那种偏重或者忽视某些特殊价值领域的缺陷。人类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多元价值的共存将是必然的社会历史现象。如何实现人类不同价值追求之间的整合化,消除文明时代所面临的价值世界的分裂,改变人的价值、精神道德价值严重缺失的状况,谋求不同社会价值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实践任务,同时也是当代价值学研究正在致力于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多元价值的共存与传统方法的批评

关于价值的多元性问题,国内学术界曾有一些意见分歧。在这里,我们不打算讨论这些意见分歧的得失,更不想介入某种咬文嚼字的争论,所要指出的只是下述事实:这个世界上存在着一些彼此不同的价值,而这些价值相互之间是既不可通约又不可替代的,即不可能将其中的一种价值还原、归并或替换为另一种价值。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价值的多元性。当然,为避开可能招致的“多元论”的指责,也不妨将“多元性”改称为“多样性”,只是“多样性”的说法过于宽泛了一些。我们所要讨论的价值世界的多元性(或称多样性),主要是由人类主体方面的原因所决定或形成的,具体地说,主要是指以下两种多元价值共存的情形。

一是由主体价值追求的多元性所决定的价值世界的多元性。无论是个体主体、群体主体还是社会主体,其价值追求都是多元的而决不是单一的。就象在个人生活的领域中,情感需要不能还原为生理需要、物质享受不能代替精神愉悦、钱袋的充实并不意味着人格的高尚一样,社会主体价值追求的多元性,决定并形成了社会基本价值存在的多元性。诸如通常所说的效用价值、规范价值、人道价值、伦理价值、审美价值等等,都是不能彼此还原、归并或替代的,——经济效率的增长并不意味着公平状况的改善,物质生活的富裕并不意味着政治生活的正义,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伦理水平的提高,如此等等,反过来说也一样。假定人类社会的这些基本价值追求可以相互通约或替代,其中一种价值的缺失可以用另一种价值的递增来补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难以想象的。我们讲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就是基于这个道理。

二是由价值主体的多元性所决定的价值世界的多元性。在包括效用价值、规范价值、人道价值、伦理价值、审美价值等在内的各个领域中,价值追求的主体都是多元的而决不是单一的。对于某一价值主体是有用的、善的或美的东西,对于另一价值主体往往不一定是有用的、善的或美的,这就是价值存在的主体差异;不同的个体主体之间是如此,不同的群体主体或社会主体之间也是如此。价值追求的群体主体或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决定并形成了人类所面临的价值世界的多元性,即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或不同的国家、民族来说,同一事物往往有不同的价值,而这些不同的价值通常是不能彼此还原、归并或替代的。特别是在关于社会事物的价值问题上,例如在判定某一政治行为、法律体系、经济模式、分配制度、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是否人道、正义或是否公平、合理时,价值存在及价值标准的这种主体差异更为明显;私有制在剥削阶级眼里是天经地义,而在无产阶级看来则是社会不平等的经济根源,一夫多妻在一些国家或民族是正当合理的普遍现象,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法律规定为重婚罪,如此等等。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某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就象维护地球生态环境对于整个人类都有益一样,但在许多情况下,所谓“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不过是一种抽象的或不如说是虚假的外观。虽然诸如“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之类,已成为当代人类的共同语言,但对于不同的国家、民族或社会群体来说,这些术语实际上所表达的,往往是彼此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或对立的价值内容。

以上所说的这两种多元价值共存的情形,前者根源于同一主体的价值追求的多元性,因其不带有因主体而异的特征,一般比较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后者根源于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因其带有因主体而异的特征,人们往往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另外,这两者之间的差别还在于,作为同一主体的多元价值追求的实现,价值世界的多元共存表现为一种可相互兼容或互补的关系,而作为多元主体的价值追求的实现,价值世界的多元共存则表现为一种彼此矛盾或对立的关系。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差别,面对这两种多元价值共存的情形,思想家们相应地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大致说来,对于前一种多元价值共存的情形,传统的较有代表性的处理方法是,设定某种终极的价值存在及其原理。就象J ·杜威曾经指出过的那样,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伦理学一直“以为它的任务是要发现一个究竟目的,或至善,或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则”,尽管各个学派对这种终极价值的看法彼此不同,但都“同意有一个独一的、固定的和最后的善的假定”。〔6〕当然,从思想史上看, 被视为“终极价值”的往往是不同的东西,它可能是“效用”、“权利”或“至善”之类,也可能是“绝对理念”、“神意”或别的什么,并由此而形成了一些不同的价值理论,如“效用论”、“权利论”、“至善论”等等。但思想家们之所以要设定某种终极价值及其原理,其意图却是大体相同的,那就是以这种终极的价值及其原理作为基础或支撑点,把人类主体的不同价值追求纳入一个相关体系,进而在多元价值之间建立一种理论逻辑上的联系。与这种关于终极价值的设定相联系的,是一种与J ·罗尔斯所说的“词典式序列”颇为相似的观念,即认为各种价值可以根据其重要性或重要程度,按照序数关系作前后相继的排列,形成一个多元价值依次共存的价值序列;因处在这个序列最前面的是所谓“终极价值”,关于终极价值的原理通常又被思想家们称为“第一原理”。

然而,无论是假定某种终极价值及其原理的存在,还是假定各种价值之间存在着固定不变的序数关系,都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而缺乏足够的现实根据。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多元价值追求是不可通约的,而这种不可通约性本身便已经表明,由于不可能化多为一、把多种价值还原或归结为一种价值,所谓“终极价值”的概念只能是一种虚构。此外,与固定不变的“词典式序列”(又称“词典编辑的序列”)不同,各种社会基本价值之间的序数关系,是随着这些价值的相对余缺状况而不断变动着的,例如,当某种基本价值相对稀缺时,这种价值的创造和实现就变得更为重要,它在序数排列中的位置就会往前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社会基本价值之间的序数关系为依据的各种“优先论”,——如“效率优先”、“公平优先”、“正义优先”、“自由优先”等,虽然对某个特定历史时代或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说,或许各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序数关系的相对变动,它们当中无论哪一种都决不是适用于任何时代或任何社会的普遍有效的理论构想。

那么,思想家们又是如何对待后一种多元价值共存的情形的呢?这种因主体而异的价值存在的多元性,意味着不同的国家、民族或社会群体,各有其不同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因而关于价值问题的对立或冲突是无法避免的。由于寻求某种统一的价值标准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一些受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影响的当代思想家,曾主张把价值判断逐出科学知识的领域,强调科学思考应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或实行“价值祛除”,认为价值判断只不过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在价值问题上是没有真假之分和客观标准的。不过,大多数思想家在面对因主体而异的多元价值共存的情形时,仍然沿袭了以近代自然科学方法论为典范而形成的思维模式,即在他们看来,彼此对立或冲突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不可能同时成为真理或具有真理性,人们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某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只能依据统一的、可普遍化的真假判定标准,真理与谬误之间的界限是决不能模糊的。

对于思想家们来说,这一思维模式也许有利于躲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陷井,但其缺陷却是极其明显的。由于忽视了价值存在的主体本性以及价值判断所固有的意识形态特性,价值标准之间的对立或冲突,已被简单地等同于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对立或冲突,——当人们确信某些价值标准具有真理性时,另一些与之相对立的价值标准便成了“谬误”,而这样一来,在维护“真理”的名义之下,某一社会群体在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另一社会群体时,也就有了某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当然,这种“理由”决不是基于真理本身的说服力,而是基于政治的或经济的物质控制力量,因为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价值标准,不过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甚至在国际关系的舞台上,以经济或政治、军事实力为倚靠的强权主义,也往往是以向别国宣示或输出“真理”作为借口的,例如,超级大国一方面极力贬低或排斥别国对于人权的理解,另一方面把自己对于人权的理解视为唯一的“真理”,以便把自己的人权标准及其价值观强加给别的国家。

四、价值矛盾的消解与价值标准的整合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先后联系多元价值共存的两种主要情形,相应地分析了传统的方法论模式及其缺陷。不难发现,思想家们假定某种作为终极基础的价值存在及其原理,或者假定某种唯一正确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化多为一、消除价值世界的多元性。但这个目的原是无法达到的,因为无论是多元价值追求之间,还是多元价值主体之间,都不存在可相互通约、归并或替代的关系。换句话说,虽然我们人类经过努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价值世界的矛盾或分裂状态,但多元价值共存的事实本身是根本不可能消除的,就象一个社会可以设法避免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精神道德价值与物质效用价值之间的失衡或背轭现象,但却无法消除这些基本价值的彼此共存一样。尽管迄今仍有一些人不太愿意接受“多元论”的观念,抑或不太愿意放弃真理与谬误的“二分法”,但多种价值不能还原或归结为一种价值,价值领域中的对立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真理与谬误的对立,这一点已日益广泛地为当代人类所理解和接受。因此,哲学价值论研究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在承认价值世界的多元性的同时,如何有效地消除、化解或避免价值世界的矛盾。

诚然,在这个问题上要达成共识也是不那么容易的。本文所提出的价值标准的整合,当可视为一种重要而合理的方法论选择。价值标准既是一种主体尺度,同时又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一种统一,它不但决定着主体的价值追求,而且主导着客观价值体系及与之相应的价值观念的形成。人类在价值问题上的各种对立或冲突,最终都根源于价值标准的对立或冲突。因此,要消除、化解价值世界的矛盾,必须从价值标准的整合入手。所谓“整合”亦即“无矛盾化”,作为一个不断地消除矛盾、化有矛盾为无矛盾的动态过程,当然也有化背轭为一致、化对立为统一的意思。我们在这里之所以不用“一致”、“统一”而采用“整合”一词,一方面是考虑到,通常所说的“一致”、“统一”,其含义往往过于宽泛或不太确定,除了可指称无矛盾状态之外,还兼有“相同”(同一)、“相符”(符合)等意思,而“整合”关系决不是一种彼此同一或符合的关系。所谓价值标准的“整合”,主要是指消除、化解多元价值标准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包括对立或冲突等),而不是指使某一价值标准符合于另一价值标准,更不是指使某一价值标准同一于另一价值标准,因为价值标准的多元共存本身已足以表明,要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别或不一致,使它们之间彼此符合或同一,是既不现实又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还考虑到,虽说“整合”一词有时也可用于表示某种彼此无矛盾的状态,但与“一致”、“统一”相比,它的上述一般动词用法,更适合于表示人类为消除、化解价值世界的矛盾而作的实践努力。

“整合”的方法及其运用,以矛盾的实际存在作为出发点。没有矛盾也就用不着进行整合,但矛盾关系是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差别或不一致还不能等同于矛盾。例如,通常所说的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生产力标准与伦理标准、政治标准与艺术标准等等,都是彼此有别、不能相互归并或替代的,但正象一个社会的多元价值追求可以彼此互补或兼顾一样,这些彼此有别的价值标准并不必然相互排斥或抵牾,它们之间是可以彼此协调或整合的;又如,不同国家、民族或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标准,也往往彼此有别、不能相互通约,——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标准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标准往往不一样,基督教民族的道德标准与伊斯兰教民族的道德标准有许多不同之处,如此等等,但这些因主体(国家或民族)而异的彼此有别的价值标准,各有其相对确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合理性,它们之间并不必然构成相互排斥的关系。一般说来,在这些国家或民族尚处于一种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时,其价值标准的差别实际上还不可能构成矛盾,而在它们之间有了现实的交往或联系之后,这种交往也象社会共同体内部不同个人之间的交往一样,仍可在确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谋求或实现彼此互利,如果不是其中某些国家或民族力图影响或者干预另一些国家或民族的价值追求及其选择,它们在价值标准方面原是可以求同存异而不一定彼此矛盾的。

不用说,没有差别也就不会有矛盾,但彼此有别并不意味着彼此矛盾,尽管差别或不一致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发展、转化为矛盾。以国际关系为例,不同的国家或民族在价值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别或不一致,原是正常的社会历史现象,而试图消除这种差别或不一致,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几千年来,由于一些国家或民族力图影响和干预另一些国家或民族的价值追求及其选择,甚至于迫使别的国家或民族认同并接受自己的价值标准,原来尚可彼此兼容的差别或不一致,变成了一种相互排斥的矛盾或对立关系,而这种矛盾或对立关系的进一步激化,便酿成了不同国家或民族之间此伏彼起的战争。历史反思是对于人类智慧的一种启迪。面对价值标准多元共存的情形,一些当代思想家终于意识到了谋求“相同”或“相符”的不可能性而转向谋求“整合”。“整合”的方法及其运用,决不是要消除价值标准之间的差别或不一致,而只是在求同存异即承认差别或不一致的前提之下,尽可能消除价值标准之间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相互排斥的矛盾状态。

价值标准的整合,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具体内容的整合,使价值标准在内容规定上形成一种彼此整合的关系。人类社会的多元价值追求决定了社会基本价值标准的多元性,但这些多元共存的价值标准在内容上不能相互矛盾或抵牾,例如,效率标准的实际内容规定中不能包含对公平标准的否定或与后者相排斥,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东西不能同时又是道德规范所允许或赞赏的东西,反之亦然,社会基本价值标准之间的整合关系,是社会各价值领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适用范围的整合,使价值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形成一种彼此整合的关系。不同的价值标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超出了原有的适用范围就会导致矛盾或冲突。正象一个社会不能把适用于物质价值领域的效用标准搬用于道德价值的领域一样,一个国家或民族也不应把适用于本国或本民族的各种价值标准搬用于别的国家或民族。价值标准适用范围的错乱,往往是在社会共同体内部或社会共同体之间造成价值矛盾或冲突的重要根源。三是相对强度的整合,使价值标准在相对强度方面形成一种彼此整合的关系。所谓“相对强度”当然并非固定不变,但各种价值标准的相对强度或重要性,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规定的,其客观根据是各种社会基本价值的相对余缺状况。人为地提高或者降低某一价值标准的相对强度或重要性,往往会造成各社会价值领域之间的彼此失衡或分裂,进而严重影响或阻碍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在过去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由于只讲生产关系标准而不讲生产力标准,只讲“政治挂帅”而不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国家曾经失去了许多发展机遇而迟迟未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这个教训是很值得认真记取的。

诚然,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矛盾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况且,即使原有的矛盾消除了,新的矛盾还会继续产生出来。因此,所谓“整合”作为一个不断消除、化解矛盾的动态过程,并不意味着可以达到某种完全的无矛盾状态。关于价值标准的整合方法及其运用,体现了当代世界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历史潮流。尽管我们人类实际上既不可能彻底化解价值矛盾,也不可能完全防止价值矛盾的产生或激化,但对彼此矛盾的价值标准进行积极的整合,即通过自觉地调整社会共同体内部或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各种价值关系,尽可能消除、化解原有的矛盾或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努力缓和、弱化矛盾或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这无论对于避免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物质效用价值与精神道德价值之间的失衡或背轭,保障人类社会各价值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还是对于缓和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价值对立或冲突,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共处、平等互利,都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2页。

〔2〕《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388页。

〔3〕《未来的一百页——罗马俱乐部总裁的报告》, 中国展望出版社1984年版,第42—4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0页。

〔5〕转引自《现代外国哲学》,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辑,第256页。

〔6〕J·杜威:《哲学的改造》,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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