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使节制度研究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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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使制度是南宋時期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包括持節出使外國的國信使,和奉詔宣諭國内的使者①。正因爲如此,留正在編纂《皇宋中興兩朝聖政》時,在“官職門”中,將持詔出使國内的宣諭使所屬的“奉使”目,與持節出使國外的“國信使”目並列。後者,學術界已有學者進行了系統的研究②,前者尚未見人予以關注。在李之亮四卷本《宋代路分長官通考》(巴蜀書社,2003年)和十卷本《宋代京朝官通考》(巴蜀書社,2003年)中,也缺乏相關的條目予以關注,或爲宣諭使不是固定行政職官的緣故。實際上,職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③的宣諭使,作爲南宋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奉詔宣諭國内的使臣,有其存在的社會歷史背景,其代表皇帝的出使職責,在南宋的政治生活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作爲皇帝的代表,使者是加强皇權的重要工具。這一代表皇權的專使,呈現出特定的時代特徵。撰成此文,不當之處,敬祈教正。

一、奉使宣諭的背景

以趙構爲首的南宋政府,在靖康之難後建立起來。宋金戰争造成的混亂形勢,導致南宋境内盗賊蜂起,州縣凋敝。爲了建立穩固的官僚機構和加强對各地的統治,以高宗爲首的統治集團,在與金兵對决的同時,采取各種措施以加强吏治,改變混亂的國内形勢,儘快恢復正常的統治秩序。代表皇權的宣諭使不斷得以派遣,以加强對地方的控制。

南宋在奔波征戰中,爲了加强對金防務重地兩淮地區的控制,於紹興元年(1131)派遣宣諭使,由户部侍郎傅崧卿宣諭淮東④。隨着形勢的穩定,爲了安撫國内的統治秩序,紹興二年(1132)派遣五名監察御史宣諭兩浙、福建、兩廣、湖南、江東西等地。此次遣使宣諭江浙荆湖福建兩廣諸路,是鑒於各路盗賊稍息,宰相吕頤浩“慮守令弗虔,請分命御史循行郡國”⑤。宣諭五使劉大中、胡蒙、朱異、明橐、薛徽言同班入見,高宗說出了出使的苦衷:“今遣卿等,務令民被實惠。守令,民之師帥,縣令尤親於民,奸贓之吏必須按發,公正奉法之人必須薦舉,如山林不仕賢者,亦當具名以聞。平反獄訟,觀風問俗等事,並書於曆,朕一一行之,此非尋常遣使比也。”⑥高宗在和大臣的談話中說及此次遣使:“近臨遣五使,面諭丁寧,非往時遣使之比,朕欲實惠及民。”並允許五使焚毁建炎元年(1127)之前積欠租賦的文簿,可以根據具體情况對移州縣官員⑦。紹興七年(1137),高宗鑒於西部川陝地區遠離東南,久經兵火,派遣使臣前往。高宗說出此次出使宣諭的原因:“戎兵國之大事,而民邦本也,二者皆吾所重。乃軍興十有三載,轉餉所資,萬民苦甚。”⑧目的也是要整頓政治、舒緩民力。

出於現實形勢的需要,宣諭使不斷活動於南宋境内,代表皇帝履行着各種職責。

二、奉使宣諭的使臣選用、分道和次數

宣諭使作爲加强對地方的控制,鞏固皇權而持節出使國内的專使,受到了南宋各朝的重視,其選用和派遣相當頻繁。

(一)宣諭使的選用

理論上,皇帝可以派遣任何官員爲其使者。事實上,南宋宣諭使作爲皇帝的代表,多是親信近臣,主要由監察官、侍從、執政等構成,他們都具有很强的吏治才幹。宣諭出使主要集中在高、孝、光、寧四朝。後來各朝由於文獻缺載,故無從統計。今據《宋會要輯稿》等文獻的記載列舉如下:

1.監察官。四次共八人

(1)紹興二年(1132)十一月二十二日,詔:宣諭官朱異改差浙東、福建路,胡蒙改差浙西路,劉大中改差江南東、西路,薛徽言改差湖南路,明橐依舊廣南東、西路。(《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二,第3167頁;《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

(2)紹興八年(1138)十一月八日,監察御史江西路宣諭李寀言:“欲乞同昨監察御史胡世將奉使福建路,督討范汝爲例。(《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五,第3169頁;《宋史》卷二九《高宗六》,第537頁)

按:胡世將於紹興元年九月壬戌(九日),以本官監察御史撫諭福建,不是宣諭使。然而,都是使者。李寀援以爲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四七,紹興元年九月壬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25册,第651頁)

(3)紹興九年(1139),(監察)御史方庭實宣諭三京、淮北,皆使者職也。(《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

(4)紹興三十一年(1161)六月八日,詔:“御史中丞汪澈充湖北京西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71頁)

2.侍從。合計十二次十四人

(1)紹興元年(1131),詔秘書少監傅崧卿充淮南東路宣諭使。(《宋史》卷一六七《宣諭使》,第3956頁)

(2)紹興六年(1136)十二月九日,詔差右司員外郎范直方宣諭川陝諸郡,及撫問吴玠一行將士,並給賜御劄、曆子,令采訪逐路見任官廉污能否,書上曆子,薦削以聞。(《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四,第3168頁)

(3)[紹興九年(1139)]遣[刑部侍郎]周聿就同郭浩宣諭陝西諸路。(《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八,第3170頁;《宋史》卷三六七《郭浩傳》,第11442頁)

(4)紹興十一年(1141)十月三日,秘書少監鄭剛中宣諭川陝。(《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71頁;《宋史》卷三七○《鄭剛中傳》,第11512頁)

(5)紹興三十二年(1162)二月一日,詔:“左朝請郎試中書舍人兼權直學士院兼侍講虞允文試兵部尚書,充川陝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71頁)

(6)紹興三十二年(1162,孝宗即位未改元)九月十八日,詔:“王之望爲權户部侍郎川陝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一,第3172頁)

(7)隆興元年(1163)六月二十五日,詔:“虞允文除兵部尚書兼湖北、京西路宣諭。”(《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一,第3172頁)

(8)隆興二年(1164)四月三日,詔:“尚書户部侍郎錢端禮、吏部侍郎兼權直學士院王之望兼充兩淮宣諭使,宣布德意,撫諭軍民。”(《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一,第3172頁)

按:錢端禮爲淮東宣諭使,王之望爲淮西宣諭使。(《宋史》卷三三《孝宗一》,第626頁)

(9)隆興二年(1164)九月十九日,詔:“權尚書刑部侍郎吴芾爲給事中兼淮西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二,第3172頁)

(10)開禧二年(1206)正月二十三日,詔:“吏部侍郎薛叔似差充湖北、京(西)路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二,第3172頁;《宋史》卷三八《寧宗二》,第740頁)

(11)開禧二年(1206)三月十五日,詔:“差給事中鄧友龍充兩淮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六,第3174頁)

(12)開禧三年(1207)四月三日,詔:“刑部侍郎湖北、京西宣諭使吴獵充四川宣諭使,日下前去撫諭。”(《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六,第3174頁)

3.宰執。共計一人次

紹興九年(1139)四月[二日],詔:“簽樞樓炤往永興宣諭,秘少鄭剛中爲參謀,予衛卒千人,因制置移屯事宜等事,宣諭之權自此重矣。”(《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

前引合計爲十七次二十三人。其中,虞允文在紹興三十二年(1162)二月和隆興元年(1163)六月分别出使川陝、湖北京西,王之望分别在紹興三十二年(1162)九月和隆興二年(1164)四月出使川陝、淮西。宣諭使的身份在高宗前期多爲監察官,高宗後期至寧宗時期則以三省官員爲主,也包括皇帝身邊的侍從,如給事中、中書舍人等。官品視本官官職,高下不等。在南宋宣諭使中,身爲宰執者只有樓炤一人,以簽書樞密院事的身份前往永興軍(今陝西西安)宣諭川陝,這也是因爲該地在南宋國防上的特殊地位所致。

(二)宣諭使的信物

宣諭使在出使之前,皇帝授權學士院、中書省和樞密院等機構給予支持與配合,以做好各個方面的準備。作爲使者,宣諭使受到皇帝的專門召見,賜予詔敕、藥物、錢帛、請給人從等。學士院頒降的詔敕、御劄、曆子,樞密院頒降的招撫盗賊金字牌、黄旗榜,以及殿前司給差的官兵、將官、軍馬、衛卒等。這些出使之前的準備工作,都是爲了維護使者的特殊地位。

宣諭使在出使過程中,常有詔敕,下令沿路州軍提供奉使者所需各項物資,以保障使者順利地完成出使任務。並偶爾設置臨時性的官屬行從,或稱行府。紹興三十一年(1131),宣諭使司得以設立,有了用印的權力,往往是宣諭使出使前的本官官印,而無使者的專印。據載,御史中丞汪澈充湖北、京西宣諭使,置司鄂州(今湖北武漢),詔允“御史中丞印記行使”⑨,以御史中丞印代替宣諭使司印。

(三)宣諭使派遣的路分、次數

宣諭使並非《元豐官志》所載,“中興後始置”⑩。這一使職最早出現於唐肅宗時期(756-763)。肅宗至德元年(756)三月,以侍御史文叔清爲宣諭使,許人納錢授官及明經出身;是年八月,由崔涣任江淮宣諭宣補使(11)。宋代宣諭使第一次有史可徵的派遣時間是在神宗熙寧三年(1070),宰臣韓絳宣諭陝西諸路(12)。在兩宋之際的宣和七年(1125)十二月,徽宗遣宇文虚中爲河北、河東路宣諭使,事已即罷(13)。

南宋時期宣諭使的派遣,可依前文所載分爲四個較爲集中的階段:即紹興元年至二年(1131-1132),紹興六年至十一年(1136-1141),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1161-1164),開禧二年至三年(1206-1207)。詳見下表。

上述南宋時期宣諭使的派遣,按時間分爲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各有特點。首先,在第一、二階段之中一個很大的不同在於,宣諭使在地方上有無干涉軍事的權力。宣諭使在南宋紹興初年是“不與軍事”的,只是“觀風問俗,平反獄訟,宣布德意”(14)的使職,以巡行天下的形式來履行使者的使命。如馬端臨所說,“職掌宣諭德音,不預他事,歸即結罷”(15)。此時,宣諭使是代表高宗宣諭德音的使者。紹興九年(1139)四月,隨着陝西的恢復,簽書樞密院事樓炤往永興軍宣諭,秘書少監鄭剛中爲參謀,有隨行兵卒千人,並且“制置移屯事宜”(16)。設衙署、置屬官、領衛卒,這是宣諭使掌軍權之開端。自此以後,“使權益重,而使事反不專”(17)。所以,使權開始重要起來,開宣諭使地方化之端倪。

其次,在第三階段置衙署。紹興三十一年(1161),御史中丞汪澈充湖北、京西宣諭使。汪澈乞以湖北、京西宣諭使司爲名,於鄂州(今湖北武漢)置司,用御史中丞印,得到朝廷的認可,初步具備一個衙署的基本特徵(18)。宣諭使也逐漸具備了行政官員的某些屬性。這些特徵在紹興三十二年(1162),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宣諭川陝時得到了加强,宣諭使的權任僅次於最高行政長官宣撫使。

然而,這一特徵並没有延續下去。其歸宿往往是升任宣撫使,成爲地方上的行政官員。如虞允文在隆興元年(1163)六月以宣諭使的名義出使,但是很快於次月任職湖北、京西宣撫制置使(19)。其後,隆興二年(1164),錢端禮、吴芾皆以侍從出使地方,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爲賞之厚薄焉。開禧二、三年間(1206-1207),薛叔似、鄧友龍、吴獵因饑荒、盗賊及吴曦之亂往敷德意(20)。這些都是專職使者職責的體現。

三、奉使宣諭的職司與權限

(一)宣諭使司的機構設置與屬僚

在南宋宣諭使的存在過程中,曾經數度置司,呈現出行政職官的某些特徵,但是很快被皇帝取消。設司置屬只是爲了更好地完成其使者職能而采取的措施。

1.宣諭使司的設置

宣諭使司作爲官司名,是宣諭使的治所。南宋紹興三十一年(1161)後多置司設官,差撥軍馬人從。如湖北、京西宣諭使司,川陝宣諭使司等。官屬有參謀官、參議官、幹辦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準備使唤等(21)。

今摘録紹興三十二年(1162),虞允文宣諭川陝“畫一内不同事件”如下:

一、今乞以川陝宣諭使司爲名,其兵部尚書印記見在行官本部,今關借奉使印一面行使。

一、今來一行官屬人吏軍兵等、合給券曆等,緣户部糧料院、左藏庫已樁船起發,欲乞下建康府分差,行在糧料院出給券曆,於總領所支請施行。

一、置司去處,欲乞且就興州踏逐空閑去處以備。一行官屬等安泊,如有往來措置事件,即起發前去續具奏知。

一、差破人數内,御史臺替引知班二人,今改作引接名目,請給等依原降指揮。

一、所有一行官屬等,差破到當直兵士,沿路若有逃亡,即乞於諸州踏逐差填。(22)

可見,宣諭使設有自己的官署,即宣諭使司。可以用印,以代表自己長官的身份,而不只是代表皇帝。宣諭使司有固定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中央户部糧料院和總領所的差撥。有權徵用宣諭使司所在州軍的空地修建衙署。具有一定的調兵之權,可以對所屬州軍的兵員進行調撥差填。此外,宣諭使司的僚屬,可由宣諭使徵辟。據載,隆興二年(1164)八月,淮西宣諭使王之望即以左朝奉大夫江東運副薛良朋“諳曉轉輸,乞爲參佐之任”(23),辟爲淮西宣諭使司參議官。

然而,原本常駐地方、事已便罷的使者,在具備設衙置署、節制軍馬的權力後,呈現出地方化的特徵,不斷浸蝕着所在路分的權力,引起皇帝的注意。所以,在隆興元年(1163)四月,宣諭使王之望乞宫祠後,一度遭到孝宗的廢罷(24)。

2.屬僚與經費

親從在宣諭使誕生之日,就已經存在。紹興九年(1139)刑部侍郎周聿宣諭陝西諸路,因爲路途較遠,所以跟隨人從隊伍龐大,達千餘人。這被開禧二年(1206)薛叔似引援爲例,組成了其湖北、京西宣諭使司的屬僚機構,大大擴充了前述紹興三十二年(1162)宣諭使虞允文出使川陝時的屬僚機構和物資保障,規模可謂空前。以之爲例,可以窺見宣諭使司的諸多特徵。

(1)屬僚設置(25)。①官屬。主管機宜文字一員,幹辦官二員,準備差遣五員。主要從朝廷内外正在待闕寄居的文武官員和選人中選任,不許因故辭避。並且由朝廷給降付身,理爲資序考課。②吏員。手分一人,貼司一人。在朝廷内外各官司公吏中指派,給予進義副尉驛券一道。③行遣文字吏員。差點檢文字一人,主管文字四人,替引知班二人,書寫文字五人,書表司、通引官各二人,無名目人、點檢文字若干人。④親隨。廳子、親事官、承送人、親隨三人,點檢文字、主管文字、準備差使、使唤、替引知班、書寫文字、書表司、通引官各二人,親隨廳子各一人,當直兵士五十人,擔警兵士三人。此外,茶酒司、厨子各二人。⑤鞍馬。馬二匹,控馬兵士四人。馬匹由殿前司差撥。

(2)經費。上述宣諭使司的官屬、使臣、人吏、兵士等,人數眾多。南宋爲了防止官吏貪贓,實行重禄法,給予優厚的待遇,出使經費開支浩大。可以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爲例,列表如下:

從表中可見,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等屬官,每月支出的贍家錢、食錢和别給錢,三者合計分别高達100貫、79貫、66貫。屬吏,如手分、貼司等,每人每月支出食錢9貫、别給錢8貫,合計達17貫(26)。再加上親從和兵士的衣食費用,開支巨大。

爲了保障使者能够專心於使職,皇帝設有專用資金。所謂“欲出使無擾,一切不受饋遺,若不賜予,何以養廉”(27)。宣諭使本人享有優厚的待遇,如寧宗對薛叔似每月除給券錢外,每月支出别給錢即高達100貫(28)。並且上述經費,使者在出使前可以向朝廷提前借支兩月,並由所在州軍勘給(29)。當然,由於宣諭出使開支浩大,也遭到了大臣的諫言。早在紹興九年(1139)五月,諫議大夫曾統針對紹興八、九年間的“七使”之費,建議“檢照三省諸房及尚省六部,應於國朝舊制,凡使命下,官吏軍兵人數及支費則例逐一裁定,要使前有所稽,後爲爲可繼,庶無妄費,可以行遠”(30)。這一規範出使費用的建議,得到了高宗的采納。鑒於此,紹興三十二年(1162)宣諭使司在設立時,便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壓縮。壓縮後的屬僚規模爲:幹辦官一員,準備差遣、差使使唤各二員,主管文字、書寫文字各二員,内替引知班、改差引接二名,當直兵士差三十人(31)。爲數仍然不少。

(二)宣諭使的使職

宣諭使的使命,如高宗在紹興七年(1137)所說,“宣朕之意,鎮撫諭告,省問風俗,平反獄訟,察官吏之善否”,保證地方州縣“惟兵是恤,惟廉平是修,惟公正是務”(32)。結合前列表一,可將宣諭使的使職概括爲以下幾個方面。

1.按察官吏,薦舉人才

南宋初年,在金軍追擊之下,南宋政權流徙各地。最危險的是建炎三年(1129)十二月浮海避敵。此前,吕頤浩曾奏請“從官以下,各從便而去”,於是“郎官以下,或留越或徑歸者多矣”(33)。百官的組織與機能皆暫時中止。然而,隨着事態的平静,官僚機構需要重新整頓,官僚隊伍需要再充實。紹興元年(1131)十一月,高宗曾詔令内外侍從官在五日内,就所知人物各舉三名以進(34)。典型事例是紹興二年(1132),朱異等五人奉使分赴江南各地,在“溝通上下,宣諭德音”,代表高宗“賜逐州軍守臣銀盒茶藥”(35)的同時,負有薦舉人才的職責。奉使期間,五監察御史共按吏七十九人,薦士五十七人。其中,劉大中共按吏二十八人,薦士十六人(36)。這些諸路宣諭使所薦人才,“令入對,當不次升擢,以勸能吏”(37)。此後,江南地區的地方官與未仕人才,得以大量進入權力中樞,充實了南宋官僚群體。

隨着形勢的穩定,官僚隊伍逐步恢復和壯大。那麽,對官吏的收攏和監察就更顯重要。紹興十一年(1141)十月三日,川陝宣諭使鄭剛中言:“被旨所過州縣,許按察官吏。除治行顯著、罪犯明白之人,合行聞奏外。欲乞許令薦舉改官親民任使七員,堪充從事郎縣令任使十員,庶幾有以獎進人材。”(38)對出使州縣施行按察官吏、舉薦獎進人才的職能。

南宋王朝派遣使者巡行天下,努力發掘人才,把他們吸納到官僚群體中。在收拾南方紛亂局面的同時,也加强了對地方的控制,南宋政權的統治逐步鞏固下來。

2.觀風問俗,平反獄訟,便宜賑濟

南宋宣諭使的主要職責是巡行天下。所謂巡行天下,是皇帝的使者多人,各到指定的地區去觀風俗、察吏治、舉賢俊、救濟困乏之民。凡是爲國家興利除害之事,或直接指揮地方長貳爲之,或向皇帝報告。如紹興元年吏部侍郎傅崧卿宣諭淮東,“采訪民間利病”(39)。紹興二年,五監察御史巡行天下,即有“平反獄訟,觀風問俗”(40)的職責。紹興三十一年六月十日,御史中丞汪澈作爲皇帝的“耳目之臣”宣諭湖北、京西,高宗叮囑:“凡吏之能否,民之利病,悉以上聞。”(41)宣諭使上承皇帝諭意,巡行天下,可以溝通上下,承轉於皇帝和吏民之間,有助於化解誤解,使上下無疑,使皇帝了解下情。

3.駐節地方,節制軍馬,專督捕盗和邊防

宣諭使前往各地,節制地方軍馬,目的有二。其一,收拾境内的叛亂。如,紹興八年(1138)監察御史李寀宣諭江西,督促福建、江西兩路的官兵聯合進討范汝爲之亂(42)。其二,加强對金的防衛。如紹興九年(1139)陝西恢復後,高宗派遣簽書樞密院事樓炤前往永興軍(今陝西西安),“制置移屯事宜,宣諭新復境土”(43)。

與之相聯繫,宣諭使具有犒師的職責。開禧三年(1207),吴曦之亂平定後,先後派遣許奕、吴獵充四川宣諭使,前往四川撫諭軍民,“唱犒興州、興元府、金州諸軍”(44),所需錢引一十道,令四川宣撫使安丙措置取撥。在節制軍馬的同時,還要涉及與金交涉過程中的劃界問題。紹興十二年(1142),川陝宣諭使鄭剛中負責與金之間西部的劃界事宜(45)。

皇帝的使者持詔出使國内,代表皇帝行使職責,其使者職責遠不止上述三個方面。他們向臣民傳達皇帝的旨意,監督行政,觀察吏治,薦舉人才;指揮官員辦事,任何皇帝本身想做的事情,都可以派遣使者去完成。使者無疑是皇帝集中權力,加强專制統治的工具。

宣諭使在履行使者職責時,對王朝政治具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主要體現在擾民和糜財上。

宣諭使在出使的過程中,也有執法過嚴的情形。紹興三年(1133)三月七日,監察御史劉大中出使還朝後,改除秘書省少監。對此,高宗對宰相朱勝非說道:劉大中在宣諭江西時,“頗多興獄,今猶未已,若令爲諫官,恐郡縣觀望”(46)。紹興八年(1138),殿中侍御史周葵針對中原地區新復州縣的百姓迫於遣使帶來的官署人從“須索州縣”的情况,奏請高宗不再新增使者,並且警告宣諭使不得在“沿路及新復州軍騷擾”(47)。

宣諭出使需要大量的費用。熙寧三年(1070),韓絳宣諭陝西,財政開支十八萬緡,被朝臣以爲大咎(48)。宣諭使費用大增是在徽宗時期。如宣和七年(1125),宇文虚中宣諭河北、河東路時,“請給人從,依見任執政例施行”(49)。南宋建立伊始,不允許擅自動用地方錢物。紹興三年(1133),宣諭五使宣諭諸路期間,便詔令“自今宣諭官合用錢物,並申朝廷,違者重置典憲”(50)。紹興八、九年間(1138-1139)是南宋派遣境内外使臣最多的時期,“一使之費”“數倍於昔”(51),致使這一時期出使費用尤多。南宋雖然制定了出使費用的“奉使條格”,從後來歷次遣使的實際看來,並未嚴格執行,出使之費有增無减。

(三)宣諭使的職權

1.宣諭使與三省、樞密院等中央各部司

宣諭使出使之前,皇帝“授以手曆澄清諸道”,出使時,要將巡行各地所獲,用曆紙載於節目、書曆上;歸朝後,要將按劾官吏、本路利害、平反獄訟、科徵錢糧等内容,以通進册的形式投進朝廷。使者所陳地方各種利害,三省要以行政公文的形式下發諸路,令“郡縣遵守”;舉薦的人才,也可以“取旨録用”(52)。並擇日在朝殿上覲見皇帝,向皇帝復命,給皇帝的决策以參考和影響。如紹興九年(1139)宗正少卿三京淮北宣諭方庭實鑒於沿邊州軍不滿和議,與金鬥争的事實,建議高宗下詔沿邊州縣,責令官吏兵民,“各守疆封,務相輯睦,行灌瓜之恩,絶争桑之忿,安土樂業,免於流移戰鬥之苦”,從之(53)。

同時,宣諭結束歸朝後,一般限在五日内結局:

一、准學士院給降到宣示逐路官吏等詔書一道並可漏子(54)全,乞申納尚書省;

一、准樞密院給降到招收盗賊金字牌、黄旗榜五副,乞申納樞密院;

一、本司應干行遣公案簿書等,乞送臨安府收管架閣。(55)

即將出使之前和出使過程中的詔書、金字牌、黄旗榜、公案簿書等,分别上繳尚書省、樞密院和臨安府。

使者和隨從也會受到皇帝的推恩,這項工作由三省組織,往往按出使的煩難簡易加以甄别,按三等推恩:“第一等與减二年磨勘,第二等减一年磨勘,第三等减半年磨勘。”(56)至紹興三十一年(1161),汪澈宣諭湖北、京西後,在結局日,一行官吏依次行賞:“第一等轉兩官,第二等轉一官、减兩年磨勘,第三等轉一官。”(57)恩賞的力度加大,並成爲後來各宣諭使司結局時援用的推賞事例。

宣諭使作爲皇帝的使臣,代表着皇權,同時也受到各個方面的監督。三省可以根據形勢建議皇帝派遣使者宣諭某處。紹興六年(1136)十二月九日,右司員外郎范直方宣諭川陝諸郡及撫問吴玠一行將士,便是在三省進言下成行。在地方上,不允許擅支官物,並且各項活動都要向皇帝本人呈報(58)。中書門下對宣諭使具有監察職權。如紹興九年(1139)四月二十二日,詔李寀罷宣諭使,差充廣西提刑,原因在於中書門下省上言:“李寀昨差充宣諭江西,本令宣導德意,乃專意督戰,措置乖方,致陷失巡尉不一。又於原奏畫一之外,欲移易别路及行在官吏及乞依提刑司奏舉改官等,並是招權妄作。”(59)此外,宣諭使還受到朝廷監察官系統的監督。前述諫議大夫曾統有關“七使之費”的上言;另如紹興九年(1139)六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周葵有關中原新復州縣“不堪須索,非所以慰安之”(60)的言論,無不給皇帝的遣使决策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2.宣諭使與帥臣、路分監司、州縣長官

宣諭使作爲皇帝的使者,上承皇帝諭意,巡行天下,可以溝通上下,承轉於皇帝和吏民之間,有助於化解誤解,使上下無疑,使皇帝了解下情,以使“遠方事理早徹聖聰,陛下德音速被遐土”(61)。

在高宗眼中,“帥鎮,吾所以屬兵民;監司,吾所以寄耳目”(62)。這些地方高級官員可以出謁宣諭使,而州縣長官不得出謁。宣諭使在出使過程中,遇見地方重大事務,要和地方帥臣,如宣撫司等進行協商經畫,並條具上奏朝廷。如四川吴曦之亂後,吴獵宣諭四川,針對武興軍(今陝西略陽)駐軍偏重的情况,便和當時的宣撫使安丙商討,分一半兵員到益昌(今四川廣元)駐扎,别命一帥統領,以防止軍權過大而導致諸如吴曦之變的重演(63)。

宣諭使使職的對象是州縣,而非路分監司和帥臣。宣諭使以其按察官吏、薦舉人才的職責,監察地方州縣長官,並“逐路采訪見任官廉污能否,書上曆子,薦削以聞”(62)。劉大中在紹興三年(1133)十月,宣諭江南州縣入見高宗所上八册内容包括舉刺官吏,申明利害,平反獄訟,科撥財賦等(65),某種程度上是對地方州縣監察力量的一個補充。宣諭使不得擅行取撥地方州縣的錢物,如需支用錢物,必須“申取朝廷指揮”,若有違犯,給予重罰(66)。

在盗賊稍息之時,宣諭使對重建與維護地方州縣的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行勸農之實”,“循行諸路”(67)。宣諭使作爲南宋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持詔出使國内的使臣,有其存在的社會歷史背景,其代表皇帝的出使職責,在戰争頻繁的南宋時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奉使宣諭的性質與特徵——兼評“宣諭使可視爲宣撫使之流亞”

(一)宣諭使的性質

在南宋政治中,廣泛實施出使制度。對内出使專職人員是宣諭使、撫諭使、宣諭制置使等。南宋宣諭使作爲皇帝的使者,代表皇帝在帝國之内行使職責,所謂“凡其所臨,如朕親幸”(68)。其職責涵蓋極廣:或向臣民傳達皇帝的德音,或觀察吏治、監督行政,或采探民隱、平反獄訟,或駐節地方、干預軍政,等等。任何皇帝本人想做的事情,都可以派遣使者去完成。

宣諭使代表皇帝巡行天下,没有固定的任期,是臨時性的使命。如隆興二年(1264)六月,尚書户部侍郎淮東宣諭使錢端禮言:“被旨差充宣諭淮東,今來使事已畢,欲乞限五日結局。”詔候過防秋取旨,未可結局(69)。宣諭使命結束,要向皇帝復命,得到皇帝的批准後,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内結局,完結一次出使的任務。

南宋以專使宣諭的形式彌補了皇權的諸多不足,起到穩定統治以及加强皇權對地方控制的作用。使者無疑是皇帝集中權力,加强專制統治的工具。宣諭使的性質是皇帝的使者。

(二)宣諭使的特徵

余蔚博士“宣諭使可視爲宣撫使之流亞”(70),語出有自。紹興三十二年(1162),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宣諭川陝,參預地方軍政,“權任殆亞於宣撫”(71)。此語意猶未盡,似應對宣諭使的使職特徵予以明確。

1.職官差遣使職化。在宋代,某一官員往往包括官職差遣,官指本官階,職指三館和秘閣中的官職,差遣指實際職務。其中,官與差遣相互分離,所謂“居其官而不任其職”(72)。如地方各路分負責軍事的帥臣安撫使,監司中負責財賦的轉運使、負責刑獄的提點刑獄使、負責禁榷收入的提舉常平使,以及負責幾路民政和軍政的宣撫使、制置使等。這些差遣以一定的寄禄本官職任,名義上都是皇帝的使者,代表着皇權的統治,呈現出固定差遣使職化的特徵(73)。

同時,宋代職官設置又具有因時因事性特徵。所謂“輕言而遽改,忽行而驟廢”,“如宣撫司則再置而再罷”(74)。這是南宋王朝兼顧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必然結果。一方面可以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靈活地面對地方各種事務;另一方面也是皇帝和朝廷力圖加强對地方的控制,防止地方割據,收攏地方權力,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

在此背景下,宣諭使、撫諭使等使職不斷派遣。並且,在其存在的過程中呈現出一定的矛盾性。在中國歷史上,使者原爲臨時差遣,若經常擔任某一相同任務,久之,可能衍生出一種新官職,其職掌專門擔任此任務。如漢代刺史爲使者,但到唐代完全成了地方行政官員。這樣,官制演變的一個重要途徑便是從舊官職演變而成。使者轉變爲行政官員的一個途徑是:使者先成爲有固定職掌的專職使者,再轉變爲完全没有使者性格的行政官員。然而,南宋宣諭使的本質仍然是使者,代表着皇權,其派遣是南宋帝王强化皇權的一項有力舉措。

2.使者職官化趨勢。宣諭使作爲皇帝派出的專使,代表着皇帝巡行天下,行使着皇權。然而,在行使皇權的過程中,又切實地介入了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的再分配,給南宋地方行政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宣諭使在北宋宣和年間和南宋紹興初年都是皇帝或皇帝授權尚書省派遣的使節,到前綫或境内各路分“宣諭德意”,采訪軍政民情的臨時使者。隨着形勢的發展,到了紹興八年(1138)前後成了經常性的行爲,成爲具有固定職掌的專職使者;紹興九年鄭剛中出使川陝,被賦予干預軍事的權力,從此以後,“使權益重,而使事反不專”,具有地方軍政長官的某些特徵,“權任殆亞於宣撫”(75)。寧宗時,宣諭使一度像國信所那樣立局置印(76),有固定的親從人員,似乎具備了行政官員的一系列特徵,呈現出行政化的趨勢。然而,南宋時期宣諭使司是不穩定的,不具有普遍性,是爲了更好的行使使職而設立的臨時機構,宣諭使終究未能變成地方的行政官員,仍保持着使者的性格,使職因事置罷。使者的出路有二:一是歸朝,“限五日結局”,出使便告終結;二是宣諭使在出使一段時間後,往往升任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宣撫使,成爲“宣撫使之流亞”(77)。

在南宋歷史上,奉使宣諭的職官化趨勢與職官差遣的使職化特徵普遍存在。它們都是爲皇權服務的,加强了皇權。在皇權加强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宰執集團的權力,但是中央集權和皇權並不是對立的兩種權力,皇權是包括在中央集權之内的,皇權的加强意味着中央集權的加强,二者是一致的。而宰執權力的削弱,却並不意味着中央集權的削弱。因此,余蔚文中强調南宋該類使職“導致中央集權的力度减弱”,與事實不符。宣諭使制度並没有導致中央集權力度减弱,相反,使中央集權的力度得到了加强。南宋宣諭使在其存在的過程中,具有職官化的趨勢和若干特徵,但在皇權之下,並没有機會變爲地方上的行政官員。宣諭使被皇權牢牢控制,在性質上,是皇帝的使者。宣諭使司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只是爲了宣諭使者更好履行使職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

注释:

①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南宋時期代表皇帝巡行天下的使者名目主要有宣諭制置使、宣諭使、撫諭使等。宣諭制置使並未成行,撫諭使也只是出現於建炎年間和紹興初年,故筆者不將之列入研究的範疇(《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宣諭制置使》、《宣諭使》、《撫諭使》,中華書局,2000年,第220、221、222頁)。

②聶崇岐先生在《宋遼交聘考》(載《宋史叢考》,中華書局,1980年,第283—375頁)文中,對北宋與遼外交中的國信所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吴曉萍先生在《宋代外交制度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一書中,對兩宋時期對外事務諸方面進行了全面研究,内容涉及宋代的外事制度、外交機構、使節派遣及其管理制度、外交禮儀、官方對外貿易以及外交文書等方面。

③脱脱《宋史》卷一六七《宣諭使》,中華書局,1985年,第3956頁。

④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六二《宣諭使》,萬有文庫十通本,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64頁。

⑤留正《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二紹興二年九月壬午,宋史資料萃編本,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903頁。

⑥王應麟《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光緒九年(1883)浙江書局刊本,廣陵書社,2003年,第2444頁。

⑦《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二紹興二年十一月己卯,第919—920頁。

⑧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四,中華書局,1957年,第3168頁。

⑨《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71頁。

⑩敕撰《元豐官志》不分卷《宣諭使》,宋史資料萃編本,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99頁。

(11)歐陽修、宋祁撰《新唐書》一二○《崔涣傳》,中華書局,1975年,第4318頁。

(12)《宋史》卷一五《神宗二》,第277頁。

(13)《宋史》卷二二《徽宗四》,第417頁。

(14)《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二紹興二年九月壬午,第903頁。

(15)《文獻通考》卷六二《宣諭使》,第564頁。

(16)李心傳撰、徐規點校《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一《宣諭使》,第221頁。

(17)《元豐官志》不分卷《宣諭使》,第199頁。

(18)《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71頁。

(19)《宋史》卷三三《孝宗一》,第624頁。

(20)《文獻通考》卷六二《宣諭使》,第564頁;《元豐官志》不分卷《宣諭使》,第200頁。

(21)《宋史》卷三七○《鄭剛中傳》,第11513頁。

(22)《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一一,第3171—3172頁。

(23)(24)《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一,第3172頁。

(25)《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二—一五,第3172—3174頁。

(26)《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三,第3173頁。

(27)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六○紹興二年十一月己卯,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25册,第796頁。

(28)《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六,第3174頁。

(29)(31)《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五,第3174頁。

(30)《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八,第3170頁。

(32)《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四一五,第3168—3169頁。

(33)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一三四建炎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972頁。

(34)《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四九紹興元年十一月壬子,第325册,第672頁。

(35)《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67頁。

(36)《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

(37)《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三紹興三年五月,第954頁。

(38)《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Ο,第3171頁。

(39)《文獻通考》卷六二《宣諭使》,第564頁。

(40)《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二紹興二年九月壬午,第903頁。

(41)《三朝北盟會編》卷二二九紹興三十一年六月辛亥,第1646頁。

(42)《宋史》卷二九《高宗六》,第537頁。

(43)《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七,第3170頁。

(44)《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六,第3174頁。

(45)熊克《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卷五九紹興十二年三月乙卯,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年,第1108頁。

(46)《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三,第3168頁。

(47)《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九,第3171頁。

(48)黄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九一《經國·應詔陳言兵食事宜》,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252頁。

(49)《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67頁。

(50)《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三紹興三年五月己卯,第961頁。

(51)《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二八紹興九年五月庚辰,第326册,第736頁。

(52)《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六九紹興三年冬十月壬午朔,第326册,第1頁。

(53)《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九,第3171頁。

(54)按:可漏子,即封皮。(彭大翼撰、張幼學增定《山堂肆考》卷八四《獨班謝恩》,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975册,第582頁)

(55)《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三,第3168頁。

(56)《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三一四,第3168頁。

(57)《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二,第3172頁。

(58)(62)(64)《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四,第3168頁。

(59)《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七,第3170頁。

(60)《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九,第3171頁。

(61)《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二,第3167頁。

(63)《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六,第3174頁。

(65)《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一四紹興三年十月甲午,第997頁。

(66)《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二,第3167頁。

(67)《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五九紹興三年冬十月戊子,第325册,第778頁。

(68)《三朝北盟會編》卷二二九紹興三十一年六月辛亥,第1646頁。

(69)《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一—一二,第3172頁。

(70)余蔚《論南宋宣撫使和制置使制度》,《中華文史論叢》第85輯,第131頁。

(71)《宋史》卷一六七《宣諭使》,第3956頁;《文獻通考》卷六二《宣諭使》,第564頁;《元豐官志》不分卷《宣諭使》,第200頁。《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一《宣諭使》,第221頁)和《宋史》(卷三七○《鄭剛中傳》,第11512頁)載:“其權任,直宣撫之亞焉。”另,王應麟《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載,自紹興十一年(1141)鄭剛中宣諭川陝,預軍事,使事不專後,“權任在宣撫之亞”。可爲互證。

(72)《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總序》,第3768頁。

(73)宋代爲了加强中央集權,繼承了唐代中期以來中央和地方使職化的傾向。“初,唐制百職皆九寺三監分典,自開元中置諸司使,而寺監之務始多歸焉,國朝因之。”(陳均編、許沛藻等點校《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一建隆二年秋七月,中華書局,2006年,第8—9頁)如中央東西使班、地方節鎮帥漕,這些職官都呈使職化傾向,代表皇帝來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各項事務。固定差遣使職化唐代中期既已出現,有關唐中期以來使職差遣制度的研究,請參考陳仲安《唐代的使職差遣制》,《武漢大學學報》1963年第1期,第87—103頁;何汝泉《唐代使職的產生》,《西南師範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第56頁—73頁;寧志新《隋唐使職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05年。

(74)趙善括《應齋雜著》卷一《建明奏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59册,第3頁。

(75)《元豐官志》不分卷《宣諭使》,第199—200頁。

(76)高承撰,金圓、許沛藻點校《事物紀原》卷七《國信所》,中華書局,1989年,第350頁。

(77)《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一《宣諭使》,第2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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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使节制度研究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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