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国初年宪政体制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初年论文,宪政论文,古德论文,体制论文,贺长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国初年,政体问题,即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共和立宪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始终是政坛争执的焦点。在这场斗争中,袁世凯以北洋武力为后盾,一手撕毁《临时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无限制地扩大总统权力,最后悍然称帝,公开背叛共和制度,这已是史学界尽人皆知的常识。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民国初年关于政体问题争论过程中,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和法律顾问古德诺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是一个被人们忽略了的问题。
一、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生平及来华背景
有贺长雄(Nagao Ariga,1860—1921),日本人。 1882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1886年起,先后留学德国、奥地利,获文学和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担任枢密院书记官,与日本元老颇有交往。随后,有贺长雄先后担任陆军大学、帝国大学教授及《外交评论》主笔,是国际知名的国际法及宪法学家。在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与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有贺长雄均担任日本陆军大本营的法律顾问。1913年,袁世凯聘其为宪法及附属法顾问,“专门帮助政府起草宪法”〔1 〕。有趣的是,在第一届国会议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贺长雄以前的学生。因此,有贺便以师长自居,对他们非常轻视。有贺来华不久,即公开对《亚细亚报》记者发表谈话称:“今民国老儒多伏而不出,料理国事全仗少年,而能知国情者甚少,是可忧也”。〔2〕在他看来, 由这批年轻的议员来制宪,肯定只会把事情弄糟。也许,这正是有贺长雄后来肆无忌惮地干涉国会制宪的一大重要因素。
古德诺(F.J.Goodnow,1859—1939), 美国纽约人。1879年古德诺进入麻省爱墨斯特大学(Amherst College)学习, 旋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882年获得法学士学位。1883年赴巴黎和柏林进修一年,从1884年秋季起,到哥伦比亚大学任教,1903年主持该校行政法和市政学讲座。从1884年至1913年止,古氏在哥伦比亚大学执教三十年,一直未曾中断。1913年夏,古氏辞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担任袁世凯的法律顾问,其任务是“襄办宪法编定事宜”。〔3〕1914 年秋回美国担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之职,同时继续担任袁世凯政府的法律顾问,由普林斯顿大学法律学和政治学教授威廉·富兰克林·韦罗贝代理顾问。1916年洪宪帝制失败,袁世凯忧郁而死,古德诺继续担任北京政府法律顾问,直到1917年5月3日为止。1929年夏,古德诺卸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职,1939年逝世。
古德诺在美国被“公认为宪法权威”,〔4〕1904年, 美国政治科学协会成立,古氏担任该会第一任会长,其所著《行政学》一书,“风行欧美”。〔5〕
关于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华的背景,必须从1912年底的制宪权之争说起。
《临时约法》规定,自约法施行之日起,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正式国会,制定宪法,并选举正式大总统。《临时约会》和《国会组织法》还规定,宪法由国会制定。袁世凯鉴于国会是其政治反对派——国民党占多数的机关,如由国会全权制定宪法,势必不利于北洋派。基于这种考虑,袁世凯于1912年12月授意其亲信干将直隶都督冯国璋与河南都督张镇芳会同无党无派的江苏都督程德全向各省都督倡议:“由各省都督名呈请大总统向参议院提议,仿美国各州推举代表之例,由各省都督各举字高行修、识宏才富之士二人,一为本省者,一为非本省者,集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案既立,然后提交国会再行议决。”具体进行办法是,先“由大总统提出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修正案,并同时提出宪法起草委员会法案,要求参议院通过。”〔6〕
制宪权控制在谁手,是关系到未来的宪法按照谁的意志制订、对谁有利的根本问题。国民党深知,制宪权“一旦为袁氏私党所攘夺”,则将来制宪的宪法必将成为“袁氏之宪法”。〔7〕因此, 如“欲得巩固之民国宪法,必争其制定之权,使隶属于议会”。〔8 〕从这种利害关系出发,国民党表示要坚决拥护国会的制宪权。1913年3月3日,参议院开会审议袁世凯交议的《编拟宪法草案委员会大纲案》,国民党议员根本反对将这一违法的提案交付审议。由于国民党议员占多数,表决结果,赞成付审查者少数,袁世凯的提案遂成为废案。
袁世凯精心策划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被国会轻而易举地否决,显然心有不甘。于是,他一方面将宪法起草委员会改为宪法研究会,将原班人马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另一方面,袁世凯又提出设立宪法顾问。袁的这些行动,得到拥袁派梁启超等人的支持。梁启超且在《庸言》上撰文,公开鼓吹“聘请东西法学大家数人为顾问,以收集思广益之效”。〔9〕经莫理循推荐, 袁世凯先后聘请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为宪法顾问。袁世凯此举仍是“劫夺国会起草宪法(权)之故智,易其名而不变其实”〔10〕,因而同样遭到了国民党的反对。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评论指出:“建议万端,岂惜借才异地?然他政可有顾问,而宪法不当有顾问。盖他国良宪虽当博考,然典籍具在,岂难勾稽?即各国政情,国士岂乏研究?况欲参酌我国情势,尤非外人所能胜任。”〔11〕尽管国民党反对,但袁世凯不为所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于1913年3月、5月先后来华就职,从此深深地卷入了中国政治斗争的激烈漩涡之中。
二、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华后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为袁世凯撰一宪法草案,供其参考。
有贺长雄所撰宪草名为《观奕闲评》,1913年8月校印刊行。 全书共九章,约五万余字。这是有贺氏用近五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而成的,它反映了有贺氏对于中国制宪的全部思想和主张。
有贺氏指出,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外国历史大有所异,因而民国将次编制之宪法亦与他共和国之宪法不能强同”。〔12〕那么,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英、法、美共和国有何不同呢?有贺认为,根本不同就在于,“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13〕由于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先进共和国全然不同”〔14〕,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就“不必取法先进共和国宪法”,而应当“求新旧思想之联络”〔15〕,制订“合乎民国情形特独之立法”〔16〕。其基本要点是:
第一、关于人民权力。有贺氏认为,临时约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之规定,容易人误解为“最下级赤贫如洗之人民亦有参与政治之权”,这一点“危险尤大”,而且,“主权”二字,“务避而不用”,所以,应将约法第二条改为“中华民国所有权力出于国民”〔17〕。又约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此一条或者“全体删除”,或者改正如下:“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18〕
第二,关于政体组织。有贺认为,中华民国只有采用“适于民国国情之特别共和组织”,即“超然内阁共和政体”。〔19〕其特点是:“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员负其责任,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迭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何如,征诸国内舆论向背何如,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迭,……”〔20〕在此种超然内阁政体组织下,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与德意志皇帝与宰相之关系同”〔21〕。采用此超然内阁主义,则宪法应规定如下:
一、国务员辅佐大总统执行任务负其责任。(说明,对于国会负责任字样,断不可用。)
二、大总统任免国务员。
(说明,此条之特设,表明任免国务员无须国会之同意。)
三、大总统解散众议院。但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须召集之。〔22〕
第三,关于大总统职权。有贺认为,大总统应有以下权力:
一、总揽政务之权;
二、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
三、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
四、提出法律案之权;
五、发交教书于国会之权;
六、发布紧急命令权;
七、特赦、减刑、复权之权;
八、宣告戒严之权;
(说明,《临时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得依法律宣告戒严,恐有流弊。须参照日本宪法的规定,订立戒严之要件及效力为宜。)
九、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吏之权;
(说明,《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国会之同意,须撤销。)
十、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
十一、大总统担任民国外交;
十二、大总统统师民国陆海军。〔23〕
古德诺认为,中华民国“最要之图”在于“得一强固长久之政府”。〔24〕因此,制订宪法时不能“全部采用美国制或全部采用法国制”,而应当“取二者而调剂之”,以“得一最宜之制度。”〔25〕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古德诺起草了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格式与美国宪法大体相同,分立法、行政、法院、行省及宪法增修等项。其要点如下:
一、总统由国会选出,任期六年,可连任。
二、总统为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
三、总统有权任免一切官吏及各省长官,不必经同会同意。
四、立法权由国会行之,国会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组成。国会通过的法案应送交总统签署认可。总统有否决权,总统否决的法案,送还国会,如经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通过,即成法律。
五、总统得颁法令,但须交国会。国会可撤除此项法令,无得总统同意之必要。
六、总统每年提出预算。国会倘对总统提出的预算未予如期处理,即用上年预算之数。财赋税法的度支,倘非先由总统咨文提出,国会不得有任何决议,对总统所提出的数字,国会亦不得有所增加。(此点系采用加拿大和英国宪法,以求节用。)
七、国会议员可担任行政职务。
八、在多种情形下,国会得弹劾总统。
九、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十、宪法之增修,须经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得大总统之订可”〔26〕。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其共同点是,两者都主张修改临时约法,扩大总统权力。按照他们所拟的宪草,民国大总统的权力超过了任何一国的总统。两者不同之点是,古德诺氏的宪草是参照美国和法国两国宪法,且吸收加拿大和英国宪法的部分条文拟订的。如古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之地位“系兼采用法、美两国之制”而拟订,目的在于使大总统之地位“强硬而独立”。〔27〕因此,古氏宪草更多地带有共和国宪法的性质。而有贺长雄所拟的宪草则更多地带有君主制的特点,换句话说,就是在共和制的形式下,采用君主制的内容。如有贺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是按照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德意志皇帝与宰相的关系而设计的。而大总统对于陆海军的统帅权及外交权则又是按照日本1899年颁布的宪法设计的。以统帅权来说,日本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统帅权属于天皇”,第十二条规定“陆海军编制及常备兵额之事,属于天皇之大权。”〔28〕有贺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如“附与大总统以日本宪法第十二条一般之职权,固属困难,然如以两属事务尽数为国会所容喙,则大总统统帅权之大部分必受抵制,以致民国陆军势甚脆弱,以是之故,今拟特置军防会议作为日本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之效用,但为共和政体最合宜之组织。”〔29〕可见,有贺氏所拟之宪法,是借共和制其名,行君主制其实。按照有贺氏之宪草,大总统权力集中了德意志帝国皇帝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大总统权力之大,可以说是无与伦比。
袁世凯平生最服膺、钦慕的就是日本的明治天皇及称霸全欧的德皇威廉第二。〔30〕有贺长雄所设计的宪草,赋予袁世凯以德皇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权力,这自然是正中袁世凯的下怀,因而有贺氏的方案最为袁所青睐。后来的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就是以有贺氏的方案为蓝本而炮制的。
三、干涉国会的制宪工作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在国会参、众两院中,国民党都占明显的优势,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种形势引起袁世凯的极大忧虑。
为改变不利的处境,袁世凯玩弄政治阴谋手段,干扰和破坏国会正常的制宪工作。有贺长雄、古德诺与袁世凯紧密配合,对国会的制宪工作横加指责和攻击,成为袁世凯破坏国会制宪的策划者和理论指导者。
第一,附和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
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向国会提出咨文,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袁氏此举的目的在于先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以便取得对制宪的发言权。
袁氏咨文一出,立即在国会内外引发一轮新的激烈争论。国民党坚持先定宪法、后选总统。但是,政治上拥袁的党派,如统一党、共和党、民主党以及国民党中之旧统一共和党一派赞成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两种意见尖锐对立,成为“一最难解决问题”。〔31〕在这场争论中,有贺长雄以权威学者的姿态发表谈话,附和袁世凯的主张:“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有贺氏并以权威的口吻告诫国民党说:“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刻正视此问题为进止。”〔32〕
在袁世凯及其拥袁派的坚持下,国会被迫妥协,同意先选总统。袁世凯干扰制宪的第一步得逞。
第二,对《天坛宪法草案》横加攻击。
1913年6月底,国会按照《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由参、 众两院各自选出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制宪。
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不久,袁世凯即于8月19 日将一个宪法草案大纲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声称“供其参议”。〔33〕这份草案大纲是“由宪法研究委员及所聘之顾问等精密的讨论”〔34〕后拟订的。显然,该大纲是在有贺长雄、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拟就的。大纲共24条,除在形式上“采用内阁制”外,其主旨在扩大总统权力,大纲要求赋予总统以下权力:(一)大总统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二)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权,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三)大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权;(四)大总统有议会停会权;(五)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众议院解散权;(六)行政最高权委任之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等。〔35〕袁世凯企图强迫宪法起草委员会按照他的意志制订宪法。
迫于袁世凯的强大压力,在公布的《天坛宪法草案》中对袁作了某些让步,如规定: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停止两院会议以及解散众议院等。尽管如此,宪草仍基本上体现了国民党议院政府制的主张。
由于《天坛宪草》未能满足袁世凯强烈的独裁欲望,因而引起他的强烈敌视。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在报上相继发表文章,对《天坛宪法草案》横加指责。有贺认为,“国会议员利用其制定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36〕有贺并危言耸听地说什么,《天坛宪草》是对袁世凯的“第三次革命”,〔37〕其结果,使大总统行政权独立“有名无实”〔38〕,“国务员之地位随时摇动,朝不保夕”〔39〕,而“政府地位决无强固之望”〔40〕。有贺最后指出:“制定共和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之。而此不公平之点,即异日破坏宪法之根源,此征诸近世各国政治史毫无可疑者也。”而《天坛宪草》“实与了解共和之国民所预期之政体组织大相悬殊,即与国民之心理不合。”〔41〕
应袁世凯的要求,古德诺也写了一个说帖,“用有力论据”〔42〕支持袁世凯。古德诺认为,《天坛宪草》“纯粹是简单的‘内阁制政府’”,〔43〕“如果采行这个宪法,中华民国总统势必处于徒拥虚名,不能有所作为的地位。”〔44〕在中国实行内阁制的后果,将使“新政府极其不稳定”,“而政策的合理延续性,如果不是办不到的话,也难于保持多久”。〔45〕古德诺声称,每个希望中国富强的人,“莫不为宪草委员会主张采用足以导致这种后果的内阁制政体感到忧虑。”〔46〕。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的上述言论,对于袁世凯最后下决心扼杀《天坛宪法草案》无疑会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当时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自宪法草案披露以来,非难之声遍于全国,……而不信任投票尤为众矢之的,……反对不信任投票,其最力者首推日人有贺长雄。有贺氏发其炎炎大言,而著为不信任投票危险之伟论,……”〔47〕
第三、为袁世凯参与制宪寻找理论依据。
大总统有无参预制宪权,这是袁世凯与国会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按照《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宪法权为国会所专用,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但袁世凯不甘心由国会制宪。1912年底,袁世凯策划成立一个由他控制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企图用偷天换日的手法,剥夺国会的制宪权。在国会的强烈抵制下,袁的阴谋没有得逞。在这种情况下,照例又是由有贺与古德诺出面,为袁世凯干预制宪寻找理论依据。
有贺是“主张总统有对于宪法表示意见之权最力”〔48〕之人。他诡辩说,临时约法虽无明文规定大总统有参与制宪之权,但“临时约法之精神实许大总统参与制定宪法事业”。〔49〕其理由是,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既然允许大总统事后提议增修,为何反不许其主张意见于前?“揆诸约法之精神,决不如此,然则正式大总统选举后,正值议定宪法之时,当然使大总统对于宪法有主张意见之机会,始与临时约法之精神符合。”〔50〕有贺氏最后告诫说,大总统派遣政府出席宪法会议,陈述对于宪法之意见,“务与以主张意见之机会,以免偏倚。”〔51〕
古德诺也认为,总统在制宪工作中的地位应与一般立法程序相同,即国会得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宪草,总统对于宪草有否决议。总统之否决,可为国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压倒。古氏还认为,总统应当向国会提出一项宪草,对正在讨论之中的宪草应有权提出修正意见,总统亦可派员出席宪法会议,对宪草发言。〔52〕
有了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等人的理论支持,于是,袁世凯便肆无忌惮地干扰和破坏制宪工作。首先,1913年10月16日,袁世凯故意无视《天坛宪法草案》的存在,提出所谓“增修约法案”,要求将临时约法中限制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予以修正。袁氏此举显然“不在约法而在宪法”〔53〕。对此,国会以“宪法即将付议,约法无修正之必要”为由,将其搁置不理。紧接着,袁氏又于10月18日咨文国会,与宪法会议争夺宪法公布权。袁世凯指责宪法会议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侵犯了大总统的法律公布权。袁氏声称:“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经过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54〕袁的如意算盘是,如果他握有宪法公布权,那么他不满意的宪法,他“即可拒不公布,而使其归于消灭。”〔55〕袁不待国会答复,紧接着又于10月23日,派遣施愚、顾鳌等人强行出席宪法合议,遭到拒绝。袁世凯见国会软硬不吃,不禁恼羞成怒,于10月25日公开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攻击《天坛宪草》,并嗾使他们起来反对。将袁氏电与有贺氏《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等文章加以对照,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内容完全相同,且袁氏电中有“各国法律家,亦多訾议”,以及“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的句子,〔56〕可见袁氏电是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拟发的。由于国会坚持“取拥护草案主义”〔57〕的立场,不向袁世凯妥协,袁世凯即于11月4日借口国民党议员与“二次革命”有牵连, 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开会人数,只得停会。《天坛宪法草案》胎死腹中。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法草案》后,有贺还发表谈话,为袁辩护。有贺氏称:袁氏此举“不过欲中国得完美之宪法,俾将来不至复起种种之骚乱而共享郅治之乐。”〔58〕针对当时舆论关于袁世凯将要称帝的猜测,有贺氏辩护说,袁氏“绝无帝制自为,或自比于迪克推多之奢望。……袁所切盼者,在本届国会期以和平而得宪法之成立,且此项宪法最好能使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各尽其职,而无相冲突。”〔59〕
四、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的设计者
对于袁世凯用来实行个人绝对专制独裁的《中华民国约法》,虽然有贺长雄与古德诺都“不承认参与拟订”〔60〕,但我们有足够证据证明,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正是袁记约法的实际设计者。
第一,袁世凯关于制订《中华民国约法》前提的论调,完全出自有贺长雄著《观奕闲评》一书。
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于1914年1 月成立御用的“约法会议”负责“造法”。约法会议开会后,袁氏即咨文约法会议,要求将优待清室条件在约法上“别立专条,确定效力”。〔61〕在咨文中,袁世凯重复了有贺长雄的滥调,声称:中华民国“固原于国民心理之所同,而实成于前清帝后之能让”,与“纯由民意所构成,全资武力为解决者,本难同日而语。……本大总统躬膺国寄,时切饮水思源之心。”〔62〕袁氏重复此种滥调的用心何在呢?舆论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袁总统今竟自称彼之为元首,其权不特因国民选举而得,且由清室下谕授之!……此种言论极有关系。盖将以宪法为总统之附属品,总统将自认为清室继承者,而可以任意要求《约法》范围以外之各权也!”〔63〕
袁世凯就是在这样一种滥调的掩护下,追求个人专制独裁统治。请看约法会议关于增修约法经过一文中的一段话:“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故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于议会者尚轻。……总之,我国改建共和政体,既有种种特别情形,势必施行特别制度,而后可以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当为国内外有识者所公认。”〔64〕上述论调,完全是对有贺长雄《观奕闲评》一书的鹦鹉学舌。
第二、《中华民国约法》关于政体组织的设施,也大多是采纳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的献议。
首先,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3年上半年,国会酝酿制宪时,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就建议袁世凯不设总理,由“总统独负责任”,〔65〕“采用总统制的新宪法”〔66〕。但袁世凯鉴于国民党和进步党都主张内阁制,反对总统制,如他坚持总统制,势必引起“一部人的反对”〔67〕、且难以通过。于是袁暂时决定舍总统制之名而取总统制之实。袁世凯对人表示,只要宪法之规定对总统职权“无牵制过甚之弊”。〔68〕,但对于总统制,内阁制,他“均无所容心于其间。”〔69〕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宪法赋予总统以大权,他袁世凯不反对实行内阁制,因此缘故,古德诺当时曾讥评袁世凯“或不知内阁制与总统制之分别。”〔70〕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草后,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再次建议袁世凯实行总统制。据知情者透露:“枢要中之顾问等,多主张废除内阁制,实行总统制”。〔71〕古氏认为,共和国实行总统制“远胜于内阁”,“总统制政府之地位极为稳固,而其政策亦可行之较久”,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往往“不能稳固”,其政策“不能永久”。〔72〕古氏还认为,中国尤其“不宜采用内阁制”。其原因:一是中国既无完好之政党,又乏政治之经验;二是今日中国当务之急“在得一稳固强硬之政府”,能实行一定的政策,如采用内阁制,则法国政府内阁更选频繁之流弊不可免。〔73〕
其次,立法机构改两院制为一院制。
有贺氏曾断言,中国如实行议会制,则“恐操刀伤手”,〔74〕危害国家。古德诺也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权集于天子一人,天子依惯例以为治,而人民无立法之习惯,亦无国会议事之经验”,〔75〕如使国会“居政治之中心地位,证诸中国人民之习惯,实非所宜”。〔76〕但是,中华民国既号称为共和国,又不可无立法机构。那么,以什么形式的立法机关来取代以前的国会呢?
1913年12月12日,古德诺撰《中华民国的国会》的意见书,递呈袁世凯。古氏指出,中国采纳共和政体,准备上略嫌不足。由于中国缺少立法经验,立法组织及程序不宜繁复。古氏建议建立一院制的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组成,不仅应代表各地区的利益,亦应代表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各个有力团体的利益。此外,总统应用指派国会中一部分议员与解散国会之权。〔77〕按照古氏的设计,中国的“代议机构的功能将只限于咨询与顾问。”〔78〕接着,有贺长雄提出组织一共和顾问院,作为立法机关的补充。其职权包括:(1)答复大总统之咨询案件;(2)约法之解释;(3)宪法起草及审议;(4 )解释宪法及其附属法;(5)解决立法、行政上之重要问题;(6)建言于总统;(7)不得干预施政范围。〔79〕顾问院人物大体包括纯旧派、半旧派、纯新派。〔80〕
按照有贺氏和古氏的献议,袁世凯于1914年3月20 日向约法会议提议,缩小立法机关权限,同时“增设咨询机关”〔81〕。由此可见,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设立立法院和参政院的规定,显然是采纳有贺氏与古氏的建议的结果。
第三、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也是以有贺长雄和古德诺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为蓝本而拟订的。
由以上三点,我们可以断言,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是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的幕后策划者。关于这一点, 古德诺在写给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的一篇报告中也承认:“一年前, 我对立新约法草案的大部分建议,新约法都采用了。”〔82〕据说,古氏亦“每以此自重”〔83〕。由于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对炮制袁记新约法“颇有赞助”,〔84〕袁世凯分别授予两人二等嘉禾章一枚,以表彰他们的劳绩。
五、为洪宪帝制鸣锣开道
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袁世凯的个人专制独裁统治。总统的权力已扩张到最大限度,直与封建时代之帝王已无二致,正如当时舆论所指出的:袁世凯“拥共和之名,行专制之实”,“易其名则帝制成矣”!〔85〕
尽管如此,袁世凯仍感到不满足,他要最后摘掉“中华民国”这块招牌,取得“皇帝”这个至高无上的称号。
对于袁世凯复辟帝制的企图,日本、英国等帝国主义列强都采取了怂恿和鼓励的态度。日本首相大隈重信发表谈话称:“袁氏……不失为中国现代一大伟人,其皇帝自为,任何人亦不至引以为怪。”〔86〕大隈还对驻日公使陆宗舆说:“关于君主立宪事,请袁大总统放心去做,,日本甚愿帮忙一切。”〔87〕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也对袁世凯表示:“英美两国都支持他称帝,若国中无内乱,则随时可以实行”。〔88〕作为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的代言人,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也无例外地采取了怂恿和鼓励的态度,对于袁世凯称帝“不仅怂恿推动,而且催促得很厉害。”〔89〕有贺氏曾多次见袁,劝袁就皇帝之位。有贺氏的举动,使袁相信日本朝野都赞成中国恢复帝制,拥护他为中华帝国皇帝。“有贺的态度,对袁来说是个极大的鼓励。”〔90〕
袁决心称帝,古氏的影响也是很大的。“袁曾说过,古德诺表示美利坚虽然是共和国,却还是赞成中国恢复帝制的。他说中国百姓不开化,不懂什么民主自由,非帝制不能加以统治。”〔91〕
袁要称帝,照例应有一套称帝的理论,才能自圆其说,才能使人们相信他称帝是天经地义的。这个任务依然又落到了古德诺与有贺长雄身上。
1914年8月,古德诺回美国担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 古氏回美后,在《美国政治科学杂志》上连续发表文章,竭力为袁世凯的独裁辩护。当袁要称帝的消息传到美国时,古氏便于1915年7月赶到北京, 帮助袁世凯。古氏一到北京,总统府立即要求他给袁准备一份文件,论述民主与君主政体哪一种最适合中国的国情。古德诺按照他一贯的观点,很快完成了《共和与君主论》的宏文,公开鼓吹帝制。
古德诺这篇“名著”的思想基础是:一个国家究应采何种国体,应与本国的历史习惯与经济状况相宜。古氏认为:“中国数千年以来,狃于君主独裁之统治,学校阙如,大多数之人民智识不甚高尚,而政府之动作,彼辈绝不与闻,故无研究政治之能力。四年前,由专制一变而为共和,此诚太骤之举动,难望有良好结果。”他断定中国将来必因总统继承问题“酿成祸乱”,“如一时不即扑灭,或驯至败坏中国之独立。”他的结论是:“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此殆无可疑者也。”〔92〕
有贺长雄也公开“撰论鼓吹帝制”,〔93〕有贺原文笔者尚未见到,但据曹汝霖回忆,有贺氏“写了日本由立宪而强文,有贺到底知道中国人作风,故此文不着边际。”有贺氏刻意避重就轻,与日本首相大隈重信的谈话有异曲同工之妙。
相比之下,古德诺的文章明确肯定中国应当实行君主立宪,显然最符合袁世凯及北洋派的口胃。因而,古氏的文章就成为整个洪宪帝制运动的理论基础。1915年8月14日,杨度、孙毓筠、李燮和、胡瑛、 刘师培与严复等发起成立筹安会。筹安会成立宣言,即借古氏文章“立言”。〔94〕
由此可见,正是古德诺和有贺长雄敲响了洪宪帝制的开场锣鼓。
六、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辛亥革命后的短短四年间,袁世凯一手撕毁临时约法,解散国会,将辛亥革命后生长起来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幼苗连根铲掉。袁世凯由追求独裁进而悍然称帝,其原动力无疑是袁世凯个人强烈的权力欲和“发狂般地想当皇帝”的野心。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缺少具有现代政治思想的理论家。袁世凯所任用的所谓法律派,即杨度、施愚、顾鳌等人大多是回国不久的留学生(以留日学生为主)。正如有贺长雄所评论的,他们除了背诵“旧习之讲义”〔95〕外,还不善于将现代政治的理论与中国政治习惯联系起来。因此,如何将现代政治的理论与传统的中国政治习惯有机地结合,创立一套符合袁世凯个人独裁专制需要的理论,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任务是由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完成的。特别是有贺长雄,来自一个君主制国家,本人又是讲授帝室制度的大学教授,熟悉各君主立宪国家的宪法,他揉合德意志宪法和日本宪法所设计的宪法模式,无疑最符合袁世凯的脾胃,最容易为袁世凯所接受。并将它付诸实施。据徐世昌指证,袁所任用的法律派“几奉有贺为导师”〔96〕。有贺长雄的思想和主张,由袁世凯的法律派加以解释。敷衍成文,就源源不断地变成了袁氏王朝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是袁世凯的理论家,是民初政治演变的理论指导者。《时事新报》一篇评论指出:“国民不敢言舆论矣!凡有大举动,辄曰外人已赞许之,则以为天经地义矣。然则观舆论者,惟出之外人之口乃有根据,此岂非国民之耻耶?”〔97〕这则评论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初政治的关系。有贺长雄与古德诺一味迎合袁世凯的独裁要求,干涉中国内政,因而引起舆论界的强烈不满。报纸攻击有贺氏“为我政府所豢养”,他的言论是想“有以为报”〔98〕。
第二,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之所以一味鼓吹开历史倒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中国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缺乏最起码的信心。
美国学者杨格认为,古德诺公开鼓吹帝制,其根本的原因可能是“诚实的信念与文化的以及职业的傲慢的融合。”〔99〕笔者认为这个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
确实,正如有贺长雄本人所坦承的:“今观于列强对中国之态度,则无论何人均不信中华民国可以自始建设一完全之共和国。”〔100 〕早在1913年初,日本首相大隈针对中国政府聘有贺长雄为宪法顾问一事,发表谈话说:中国即使制定了宪法,“民国政府及国民其果能运用之否,亦一大问题。即在我国宪法制定以来,既二、三十年,尚且不能得宪政完美,而举立宪国民之实,况中华民国初立,岂可易言之乎?”〔101〕。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也和其他帝国主义分子一样,头脑中充满了根深蒂固的偏见和谬论,他们对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缺乏最起码的信心。有贺长雄一到中国,就很悲观地预言:即使“再阅二十年,恐中国宪法尚未确定也。”〔102〕古德诺也是如此,无论在公私场合, 古氏总是“力言中国人民大众不懂总统意味着什么,但是他们却懂得皇帝是怎么一回事,并且情愿服从他”。〔103〕因此,中国“制宪毫无实际意义 ”。 〔104〕按照他们的逻辑,既然中国的民主共和制度毫无希望,那么,中国就只有依靠袁世凯这样的“强人”进行统治,才能使中国保持统一和进步。
有贺长雄曾吹捧袁世凯“为伟大之人物,于现在之中国而求可为大总统者,袁以外无人焉。”〔105〕古德诺也认为, 只有袁世凯才能“引进中国入于宪政之轨道”。〔106〕明白了这些, 那么我们对有贺氏和古氏的言行就不难理解了。
第三、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关于中国人民缺乏政治参与能力的分析与中国不能实行完全的议会民主政治的种种理由,平心而论,是符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但是,另一方面应当看到,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寄予厚望的北洋军阀集团并非一支健全而进步的力量。这个集团既缺乏先进的思想家,又无具有现代思想的政治家,它纯粹是以个人为中心,以封建伦理、地域观念结合起来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军阀集团。这个集团内部派系林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北洋派本身的狭隘利益,其统治基础是相当脆弱的。显而易见,这是一支过时了的政治、军事势力,其过渡性是相当明显的。因此,这个集团不能承担起推动中国进步的重任。随着袁世凯的死亡,北洋集团内部便分崩离析,最后演变成军阀割据,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因此,可以说,随着袁世凯强人政治的失败,有贺长雄与古德诺为袁世凯强人政治辩护的一整套理论也就失去了其合理性。这样,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受到后世史家的非议也就不可避免了。
注释:
〔1〕[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中译本, 上海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下册,第101页。
〔2〕《有贺顾问之宪法讨论及总统月旦》,北京《宪法新闻》, 第8期。
〔3〕转引自郅玉汝:《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古德诺》, 载《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20编(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美]芮恩施著:《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中译本,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9页。
〔5〕《古顾问之宪法谈》,《宪法新闻》第12期。
〔6〕《张镇芳存电》未刊电,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7〕《议员速保护制宪权》,《中华民报》1913年4月24日。
〔8〕《制定宪法问题》,《民国汇报》第1期。
〔9〕梁启超:《专设宪法起草机关议》,《庸言》第1卷第3号。
〔10〕民畏:《异哉宪法顾问》,《中华民报》1913年3月18日。
〔11〕力子:《宪法不当有顾问》,《民立报》1913年3月18日。
〔12〕[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2页,1913年8月校印。
〔13〕〔14〕〔16〕〔17〕〔18〕:[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
〔15〕《有贺顾问之宪法讨论及总统月旦》,《宪法新闻》第8 期。
〔19〕〔20〕〔21〕[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44、49页。
〔22〕〔23〕[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50—51、63—73、87、106页。
〔24〕〔25〕〔26〕《古德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宪法新闻》,第12、13期。
〔27〕《古德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宪法新闻》第13期。
〔28〕[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101页。
〔29〕同上,第106页。
〔30〕唐在礼:《辛亥以后的袁世凯》,吴长翼编:《八十三天皇帝梦》,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
〔31〕〔32〕《有贺博士对于选举总统之建议》,《宪法新闻》第3期。
〔33〕〔35〕杨幼烔:《民国立法史》,第121—123页。
〔34〕《研究宪法委员会议定之宪法纲领》,《宪法新闻》第16期。
〔36〕〔38〕〔39〕〔41〕〔49〕〔50〕〔51〕[日]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申报》,1913年10月30日、31日。
〔37〕[日]有贺长雄:《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时报》1913年11月3日。
〔40〕[日]有贺长雄:《不信任投票制之危险》,《时报》1913年11月5日。
〔42〕〔43〕〔44〕〔45〕〔46〕[澳]骆惠敏,前引书, 第248,249页。
〔47〕储亚心:《论不信任投票与责任内阁制之关系》,《庸言》第1卷第21号。
〔48〕《专电》,《申报》,1913年10月24日。
〔52〕郅玉汝:前引文。
〔53〕《宪法问题》,《时事新报》1913年10月25日。
〔54〕章伯锋、 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 卷, 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497—498页。
〔55〕吕复:《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及将来宪法之商榷》,重庆,《宪政月刊》创刊号,1944年1月10日出版。
〔56〕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章伯锋,前揭书,第61—64页。
〔57〕《宪法潮流之各方面》,《时报》1913年11月9日。
〔58〕〔59〕《有贺长雄回国后之民国谈》,《时事新报》,1913年11月15日。
〔60〕[美]杨格,前揭文。
〔61〕〔62〕《约法会议中之优待清室条件咨文》,《申报》1914年4月7日。
〔63〕《论中国政局之将来》,《申报》1914年4月12日。
〔64〕《大总统布告第一号》,《政府公报》,1914年5月1日。
〔65〕〔67〕《袁项城之阁制主张》,《宪法新闻》,第6期。
〔66〕转引自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卷下册,第486页,中华书局1987年第1版。
〔68〕〔69〕《袁项城之宪法谈》,《宪法新闻》第2期。
〔70〕郅玉汝,前揭文。
〔71〕《总统制与内阁制之潮流》,《庸言》,第2卷第1、2 号合刊。
〔72〕〔73〕[美]古德诺:《总统制与内阁制之比较》,《庸言》第2年第1、2号合刊。
〔74〕[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108页。
〔75〕〔76〕[美]古德诺:《中国新约法论》,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943页,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
〔77〕〔83〕郅玉汝,前揭文。
〔78〕〔82〕[美]杨格,前揭文。
〔79〕〔80〕参见《有贺长雄之条陈》,《申报》1914年4月9日;《共和顾问院之组织说》,《申报》1914年4月11日。
〔81〕《修改约法大约》,《唐言》第2卷第4号。
〔84〕李新、李宗一,前揭书,第570页。
〔85〕《论中国政局之将来》,《申报》1914年4月12日。
〔86〕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大正四年第2册, 第76—78页。
〔87〕〔88〕李希泌等编:《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页。
〔89〕〔90〕〔91〕唐在礼:《辛亥以后的袁世凯》,吴长翼,前揭书。
〔92〕全国请愿联合会编:《君宪纪实》,1915年9月出版。
〔93〕〔96〕张国淦:《洪宪遗闻》,吴长翼,前揭书,第305 页。
〔94〕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章伯锋,前揭书,第130页。
〔95〕《有贺长雄博士之官制谈》,《东方杂志》,第10卷第1 号。
〔97〕〔98〕《宪法问题之外论》,《时事新报》,1913年11月10日。
〔99〕[美]杨格,前揭文。
〔100〕《有贺长雄对于国会之批评》,《宪法新闻》,第14期。
〔101〕梁之柱:《大隈伯中华民国之将来谈》,《国民杂志》第1卷第2号
〔102〕《有贺长雄博士之官制谈》,《东方杂志》第10卷第1号。
〔103〕[澳]骆惠敏编,前揭书,第487页。
〔104〕郅玉汝,前揭文。
〔105〕《有贺博士归国后之中国总统谈》,《宪法新闻》第13 期。
〔106〕[美]古德诺:《中国新约法论》,章伯锋、 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9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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