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双边报价商制度推进银行间债市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间论文,债市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
一、做市商制度是中国场外债券市场制度安排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任何时间下达的买入和卖出证券的委托单数量可能经常发生暂时性的不平衡,会造成证券价格的急剧波动,投资者为实现即时性的交易而被迫支付偏离清算价的价格。这种不平衡的存在就产生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任一时点愿意按某一价格买进证券,并且按某一更高的价格卖出同一证券,向市场提供了即时性,即迅速交易的能力,并且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市场价格,在某些市场状况下提供了类似拍卖师的服务,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正,从而实现市场的平衡,自身也从中得到收益。
从交易方式看,场外债券市场采取报价驱动制,即由投资者报价,其他投资者根据报价决定是否成交。场外交易市场的这种交易方式更加要求有做市商制度作为实现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做市商制度是发达国家债券市场通行的做法。
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从1997年建立以来发展很快,但债券现券交易仍不活跃,市场流动性不高。做市商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债券市场交易尤其是现券交易,主要依靠做市商来创造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满足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在最终投资者供求不平衡时,做市商可以提供对应的供给或需求,始终保持市场价格的连续,以维持足够的市场深度,提高市场的流动性。(2)促进债券市场利率成为基准利率。目前债券市场上由于现券交易不活跃,使得市场的中长期收益率曲线难以形成。做市商制度为活跃现券交易提供了保证,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成为贷款、远期结售汇等其他金融交易的定价基础,并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3)为银行柜台债券市场提高流动性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债券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和做市商进行的,做市商也有最终平衡债券市场头寸的义务。因此做市商为银行柜台债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保证。(4)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提供基础。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债券市场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要求市场的回购和现券交易要有相当的交易量,做市商制度可以大大增加债券市场的深度,有利于货币政策操作。而且做市商可以为央行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有利于中央银行及时了解市场情况,作出恰当的决策。(5)做市商制度可以降低债券发行失败的风险。做市商在二级市场吞吐债券,需要有相当数量的债券存货,因此做市商是政府债券一级市场的主要购买者,并保持稳定的购买力度。而且做市商与大多数债券投资者建立了业务联系,有利于分销债券。(6)降低了国债等债券的发行成本。做市商制度增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降低政府债券等债券溢价的流动性风险,从而提高了投资者持有债券的实际收益,这样可以降低债券发行成本。
二、人民银行积极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为建立做市商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
200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机构的双边报价业务,为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双边报价商实际上就是做市商的雏形,双边报价商的权利和义务接近于做市商。
1999年10月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开始了债券现券的交易,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活跃。2000年初,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列入了双边报价商规定,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双边报价的尝试;同时人民银行加大了公开市场业务现券交易的力度,实际支持双边报价业务;2000年3月,人民银行在上海召开了做市商制度研讨会,对双边报价业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200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集部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在南京开会,讨论了推动双边报价业务的有关具体问题。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开发了双边报价交易系统并投入运行,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也为市场成员提供了双边报价的服务。在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下,在市场中介机构的支持和配合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对一些债券进行双边报价业务的尝试,实际上发挥了做市商的功能,调节了市场债券余缺,促进了债券流动性的提高。200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681亿元,与1999年全年现券成交77.42亿元相比有大幅度的增长。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虚假报价、价差过大、报价随意性太强等,同时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政策支持措施,金融机构扩大双边报价业务受到制约,主要表现在每家金融机构持有一种债券的数量都不大,资金方面的流动性也没有保证,这就从债券和资金两方面限制了双边报价业务的规模。为促进双边报价业务的发展,需要一方面规范双边报价行为,另一方面采取进一步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双边报价业务。为此,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了金融机构申请成为人民银行批准的双边报价商的资格条件,并明确了双边报价商应遵守的业务规范,以及人民银行给予双边报价商的支持措施。
三、实行双边报价商制度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享受规定的权利,承担规定的义务,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以下政策措施支持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1)中国人民银行经商有关发债人同意,双边报价商有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2)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和双边报价商的头寸情况,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支持双边报价商的融资需要;(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和双边报价商对双边报价债券的报价和交易情况,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现券交易和融券业务,支持双边报价商对双边报价债券的需要;(4)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根据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需要,继续完善双边报价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推出双边报价商是发展中国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是完善市场交易方式的关键一环,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债券发行市场、形成完整的收益率曲线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推动下,在市场发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支持下,作为中国债券市场新生事物的9家双边报价商,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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