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阶段_两税法论文

略论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阶段_两税法论文

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发展阶段论文,封建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自然历史过程。需要在微观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通古今之变”的方法,理清其发展脉络。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同人类社会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表现为一种质与量互变的运动,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即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质却发生变化,使它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探讨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是我们理清其发展脉络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社会都存在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它们的创新和良性互动,推动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体现为这样一个过程。本文拟着重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等几种重要经济制度的变革,推动封建经济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问题作些探讨。如果从秦代统一中国论起,它们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为第一阶段;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为第二阶段;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前期,为第三阶段。陈寅恪教授在《论韩愈》中说,“综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陈氏此论,开创了前述阶段划分的先河。根据多年来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加以补正,就可以提出上述三阶段论,以供讨论。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决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它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时期:国家限制下的发展时期,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和它的进一步发展,即充分发展时期。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通过建立田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这个时期,自耕农大量存在,自耕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封建国家赋役征课的主要对象。封建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采取种种措施,反对地主兼并土地,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首先是汉代的限田。据说汉代有均田之制,“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注:《汉书·王嘉传》注。)由此便发生“田宅逾制”的问题。汉武帝设刺史周行郡国,首先是查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之事。荀悦认为西汉有“富人名田逾限”(注:《申鉴·时事》。)的情况,孟康也认为秦杨“以田农而甲一州”,就是“以田地过限,从此而富”。(注:《汉书·货殖传》注。)直至东汉光武帝时,仍有“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注:《后汉书·刘隆传》。)之说。但迄今未发现汉代官方限田的具体规定,所谓“均田”之制,实若有若无。但从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孔光等更具体化为“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注:《汉书·食货志》。)的建议来看,限田思想在士大夫中强烈存在,或可无庸置疑。

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荫客制。贵族和官吏既有财富,又有特权,是兼并农民土地的主要力量,遂成为限田的首要对象。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50顷至10顷。其荫客制规定了贵族、功臣、官吏庇荫佃客的人数,东晋也同样有给客制。这实际是通过限制贵族官吏占有劳动人手的数量,以限制其占田。

此后,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五朝都实行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如唐代,农民丁男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身死交还,永业田终身不还。而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北魏的桑田,唐代的永业田都只准有限制地买卖。北魏的露田不准买卖。唐代的口分田开始不准买卖,后来有条件也允许买卖。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

但是,封建国家的法令并不能阻止贵族地主、官吏地主的法外占田和法外荫客。多次土断、括户也难以遏止。同时,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盛行,许多贵族、宠臣常可获得帝王大量赐田,如汉哀帝赐董贤田多达二千余顷。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仍有赐田,如裴寂就得赐田千顷。当时人少田多,特别是经过战乱,公田和无主荒田大量存在,勋贵官吏又可用各种名义,向封建国家假、借、请、射公田。从汉代的“公田转假”开始,魏晋南北朝更为盛行,至唐仍有。唐玄宗曾经指出,“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甚至“无马妄请牧田”。(注:《全唐文》卷23。)有些贵族、官吏还倚仗权势,侵夺和赋市民田。如汉代淮南王“侵夺民田宅”(注:《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唐代成安公主“夺民田,不酬直”(注:《新唐书·李朝隐传》。)。勋贵褚遂良也“贱市中书译语人也”(注:《旧唐书·韦思谦传》。)。上述这些措置都实际是哺育了世族门阀地主。所谓限田、均田之制,至多是不利于庶族地主(或可能包括中小官吏)占田,特别是不利于他们发展大土地所有制。世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枝独秀,遂成为这一时期地主占田的重要特征。

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按照这种标准衡量,这一时期不论是农民还是地主所具有的土地,都只是属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土地私有制。

由于前述各种情况,土地买卖因而受到限制。尽管它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并在唐代前期的土地兼并中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土地买卖还没有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因买卖而发生的地权转移,在地权转移总量中比例还不大,土地市场发展还比较微小。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国家停止向农民授田,取消地主占田限制,“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注:《通典·田制下》。),这实际是所谓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滥觞。从此人们从主要依靠政治权力占有土地向主要依靠经济权力占有土地转变;从“贵者有力可以占田”向“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转变,即人们都可以通过买卖能比较自由地占有土地。

国家的限制既弛,土地兼并之风遂炽。除官僚地主依仗权势,利用典当、影占等形式巧取豪夺,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庶族地主更日益崭露头角。这在唐玄宗之世实际已经开始,所以他在诏书中一再提到“豪富兼并之家”,“工商富豪兼并之家”(注:《册府元龟》卷495,田制。)。两税法后更为激烈。正如陆贽所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注:《陆宣公集》卷22。)。自此之后,官僚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兼并,大体呈两峰并峙、双水分流之势。就在南宋初,“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1。),官僚地主占田一度膨胀,而农村中的庶族地主也同样活跃,正如刘子翚所说,“二三里中豪”,“舞智欺茕独,锦囊收地券”(注:《屏山集》卷12。)。地主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义田、养济院田、廪田、学田之类,亦肇始于宋。

农民过去主要依靠垦荒和国家授田获得土地,两税法后也主要依靠买卖获得土地。特别是佃农,宋代以前,佃农买田的文献记载绝少。到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佃农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地位上升的机遇,佃农买田的记载渐多。他们总是“己田自种乐为农,不肯勤耕事主翁”(注:《嘉定赤城志》卷37。)。所以吕大钧提出应把“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也作为“保民之要”(注:《宋文鉴》卷106。)。经济地位低下的佃农从此也获得了占有土地的自由。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这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为赋役制度、租佃制度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如封建国家主要按户、按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按地亩征课地主,分成租转变为定额租,以及押租制、永佃制的产生等等,准备了条件。

由于土地买卖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主要途径,北宋真宗至南宋宁宗多次大量出卖官田,南宋末又买置官田,加以地主集体所有制的田亩也多由购买而设,土地市场遂迅速扩大。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或者说充分发展时期。随着贵族地主、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日趋削弱;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取得地主经济身分所需土地最低必要量的降低;随着商业、高利贷、矿业和其他手工业等投资门路增多引发了财富分流;随着人口增加,多子均分财产继承制度更有力地推动土地分散;加以土地买卖中传统附属物如亲邻原业主优先购买权的逐渐废弛,土地商品化日益纯化。社会经济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所以“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即莫不志在良田”(注:陆煦:《租核》。)。到清代前期,中小地主拥有的土地,在地主拥有的土地总量中已占居绝对优势。

还值得注意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发展中,还出现了自我否定的异化现象。永佃制的流行,导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以田面形式部分地向佃农转移,产生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押租制的流行,有些地主用加押减租的分期付款方式将土地低价转让与佃农,仍维持租佃关系,地主的土地产权实际上只剩下一个空壳。(下面将进一步讨论,并可参阅拙作《清代佃农的中农化》(注:《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而中小地主的发展,使“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注:秦蕙田文,《清经世文编》卷10。),也导致佃农抗租的层出不穷。

从土地市场看,明清时期,押租制流行后,佃农交纳租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俗称“买耕”,同时,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遂可有偿转佃和出典,这都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土地经营权从此进入市场。同时,田面权也进入市场,活卖、绝卖、典当、加找等形式,一如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地主的土地又以加押减租分期付款方式进入市场,这些都导致了市场规模剧巨扩大。如果说唐宋时期土地市场的发展,只是一种土地所有权买卖在原有基础上的扩大,即土地市场外延的扩大,而明清时期,除了传统的土地所有权买卖仍在继续扩大之外,土地经营权、田面权进入市场,土地市场遂呈现为一种内涵的扩大。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皇室、贵族、官吏和军队等整个政权机构藉以维持生存的源泉。封建国家通常采取征调实物与劳动力的财政政策,建立赋役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地主制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经历了赋役并重、赋重于役、役并入赋的三个阶段。

秦汉至唐代中叶,属赋役并重阶段。当时地主制经济还不发展,自耕农大量存在。封建国家赋役征课对象主要是自耕农。汉代,赋有田租,田租征粮。凡民皆有人头税,即口赋和算赋。役有兵役性质的正卒和戍卒,成年男子每人服役一年,徭役每人每年服役一月。从曹魏开始,实行户调,按户征调赋役,加强了实物税的征收。曹魏是“其收田租亩田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注:《三国志·魏书·武帝记》。)。两晋及南北朝均实行粮、帛、布、丝的租调,而徭役无一定法度,战乱频繁,徭役繁重。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赋役由计户征调改为计丁征调。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调每丁每年纳绢(或绫絁)二丈,兼纳绵三两。纳布者加2/5,兼纳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20日,中男有杂徭,地方官临时征发。自曹魏以来,既按户、按丁征课,又粟米、布帛、力役之征齐备,充分体现了主要征课耕织结合农民的特征。

唐代前期,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破坏,以均田农民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唐德宗于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封建国家的财政改革,需要兴利除弊,增加收入。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却决定其改革的方向。两税法包括地税与户税。户税是不论户籍登记的土客,不论年龄的丁中,一律按财产额确定户等,据以征课货币税。地税则按田亩等级征课不同税率的实物税。各于夏秋两季征收,原来的租庸杂徭一律废除。封建赋役制度从此进入重赋轻役时期。

两税法适应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将封建赋税由按户、丁的收益税征课,转变为按户资、田产的财产税征课。地主户资殷实,田多膏腴,赋税遂开始向地主转移。封建赋税从主要征课自耕农,向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转移,这是封建税制的一种进步。

宋代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自耕农减少。宋代两税,只以田亩为征课对象,取消了唐代的户税。夏税征钱,秋税征粮。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是征调无时的徭役。在唐代以前,役或为兵役,或为各种劳役,即唐代的所谓庸。两税法将代表力役之征的庸钱,并入两税中征收。原属乡官性质的各种地方基层组织的职务,唐中叶后逐渐转变为差役。到宋代,实行募兵制。这种差役,改称职役,并成为正役,这是封建役法的一大演变。宋代职役名目繁多,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中的职务,二是在官厅衙署供驱役奔走的吏役。对这些职役,“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各以乡户等第差充”(注:《续资通鉴长编》卷25,《文献通考》卷12。),就是由州县地方官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应役之人履行职务时所需费用也都要由自己负担。终宋之世,由差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或差募兼行。又或改为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职役负担仍无法减轻。役虽繁重,但以民户资产列户等为派役依据,役实亦向财产税转化。适应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赋向财产税转化,唐两税法实开其端;役向财产税转化,宋代役法改革实开其端。

明初,田赋沿用唐宋夏税秋粮两大名目,加强了米麦、布帛的实物征课。役有里甲、均徭、杂泛,以及各种额外加派,赋役繁杂。自宋至明代中叶,商品货币经济有较大发展,白银使用逐渐广泛。缙绅、豪强地主勾结官吏,转嫁赋役,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落后的实物税与徭役征课,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日益不相适应。万历九年,明王朝在各地赋役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化繁为简,或各种赋、各种役各合一条,或赋与役合为一条。旧役法有银差与力差,取消力役,一律征银。役银由原先的户、丁分担,改为人丁与田亩分担。田赋除江南地区征一部分漕粮外,其余地区一律由本色改征折色,征收白银。赋役的催征、收纳、解运,从原来差派人民改为由政府统筹办理。一条鞭法体现了简化科目、赋役合一和赋役折银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改革方向,赋役制度从此进入役并入赋时期。但由于各地作法不统一,不彻底,役并入赋的改革,实由清代的摊丁入地完成。

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丁数和丁银数的固定,就为摊丁入地准备了条件。摊丁入地是将役银归于赋银,人丁税并入土地税,一律按田亩征收。雍正朝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改革,乾隆初年基本完成。从此丁银清除了徭役性质和人头税性质,转化为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标志着数千来困扰农民的徭役从此消失。由于土地增长缓慢,摊丁入地实际使国家赋税正项的总额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封建税制表现出统一、简化和定额化的特点。艰难曲折的赋役制度改革,基本臻于完善。

封建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多方面经济和社会意义。归根到底是解放生产力,主要是对自耕农的束缚松弛。封建国家米麦绢布的实物征课,不利于自耕农的自由种植。兵徭杂役不利于自耕农自由支配劳动时间。封建国家为保证赋役征课,又加强了对户籍人丁的控制。这些都严重干扰自耕农的经营自由。税粮折钱,两税法实已开始。宋代夏税征钱。明一条鞭法田赋完成货币化,确定了白银在税制中的地位。自耕农逐渐解除了实物征课的困扰。

严重扰民的徭役,从隋唐开始输庸代役,宋代按户资田产征课徭役,并实行募役,徭役制度开始动摇。明代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银,并将部分丁役摊入地亩,反映徭役制度的衰落。清代将地赋与丁银彻底合而为一,标志徭役制度的终结。自耕农逐渐免除了徭役的束缚。

摊丁入地之后,“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又进一步简化税收程序,有利于遏制官吏贪污舞弊。这些都具有均平赋税、减轻自耕农负担的作用。国家从此放松对户籍、人丁的控制,也有利于自耕农自由流动,发展多种多样的生业。

总之,封建赋役制度不断改革的过程,也是自耕农经营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到明清时期,自耕农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经营自由。

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的土地除部分自营生产之外,大部分出租与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形成租佃制度。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依附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和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

战国至秦,封建地主大都是采取自营形式,役使庶子、庸奴和奴婢从事生产。封建租佃制只是稀疏地存在,所以董仲舒说秦代是“或耕豪民之田”,用了一个“或”字。以西汉武帝时期为转折,土地兼并盛行,自耕农大量破产。封建地主通过正常途径(出租自有土地)和非正常途径(转假公田)出租土地,封建租佃制迅速发展。

当时封建地主使用奴婢自营生产是历史传统。农民破产往往是“卖田宅,鬻子孙”,沦为奴婢。封建租佃制却为破产农民提供了佃种地主土地的另一条生路。它保存了农民的自有经济,保持了农民的个体经营,在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比奴婢生产成本低,效益高,更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西汉政权从与封建地主争夺自耕农出发,始终以租重于赋,致民贫困为由加以指责,董仲舒说租佃使“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注:《汉书·董仲舒传》。)。王莽也说,租佃使农民“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注:《汉书·王莽传》。)。“除豪强,抑兼并”,遂成为西汉政权的一贯政策。设刺史巡行郡国,第一条就是查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徙陵和告缗都要包括“豪杰兼并之家”。租佃制受到封建政权排斥,具有处于初级阶段的特征。

两汉之际,刘秀起兵,豪强大族多领私兵相随,对东汉立国有功,豪强地主因而得势。他们政治地位高贵,经济力量强大,文化知识独占,逐渐形成世族门阀地主。依附于他们的徙附、宾客,私属之属,大量参加农业生产,依附农租佃制渐起。三国至东晋,战乱频仍,徭役繁重,更促进了依附农的发展。三国曹魏、孙吴赐客、复客给功臣贵族,是为依附农合法化之始。西晋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吏得荫人为佃客,东晋又颁给客之制,依附农租佃制得到封建政权法律的确认。

三国以来,通过合法庇荫、非法庇荫、奴婢放免、部曲参加农业生产等途径,依附农租佃制日益发展,在两晋臻于鼎盛。当时世族门阀地主在整个地主中居于主导地位。名目繁多的依附农逐渐规范化,佃客成为其典型形式。主佃之间的关系是:佃客“皆注家籍”,附属在地主的户籍之中。佃客耕种地主的土地,“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交纳分成实物地租。佃客“皆无课役”(注:以上见《隋书·食货志》。),不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但为地主服劳役以至充当私兵。在平日,“有奴客者,类多役使”(注:《宋书·王弘传》。)。遇有战事,地主就“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注:《晋书·翟汤传》。)。地主对于佃客及其家属的人身,享有管辖、惩处和役使的权力,还有权限制他们的自由,可以迁徙和转让他们。主客之间的依附关系,是终身和世袭的,只能通过佃客的赎免或封建地主的放免而终结。

在封建制度之下,超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都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佃农没有土地,为了不致饿死,只得佃种地主的土地,承受地租剥削。地租剥削是一种经济对立关系,佃农对此并不是心甘情愿的。在佃农具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封建地主一般采取纯经济手段进行强制,形成经济强制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饥饿的鞭子”。地主凭借封建国家赋予的特权,通过建立依附关系以控制佃农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则形成超经济强制,或叫做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经济强制关系植根于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制度下农民同地主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它体现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超经济强制则是在地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凭借封建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力量而形成的,体现了上层建筑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依附农租佃制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东汉以来,依附农租佃制的兴起,实与国家的干预有关。在当时封建等级、封建特权和封建徭役等制度严重存在而生产力又不够发展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隋唐宋元至明代前期为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隋代为时短暂。唐宋两朝实现了从世族地主和依附农占优势局面,向庶民地主和契约佃农占优势局面的转变,也是地主与佃农之间实现了从超经济强制关系到经济强制关系的转变,这是这一时期封建租佃制最重要的发展变化。

唐代两税法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推动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隋代以来,佃客、部曲经过大量放免和自赎,保存下来的部曲也退出了农业生产,依附农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更逐渐自然消失。

封建国家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调整了佃农的社会地位。唐代除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和奴婢之外,包括庶民地主和佃农在内的其他人民都是编户百姓。宋代也是如此,司马光说,主户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注:《宋朝事实类范》卷15。)。黄震说:“租户自系良民”(注:《黄氏日钞》卷70。)。庶民地主与佃农既同属国家编户,又同样属于良民等级,并不排斥他们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上仍然有明显的差别。

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促进了佃农人身自由的发展。对于佃农来说,租佃自由是他们人身自由最重要的部分。所谓租佃自由,即佃田和退佃的自由。它包括择主,就是选择能提供较为优惠条件地主的自由。还包括择地,就是选择自然条件好和肥沃土地的自由,以及选择人少地多地区的自由。这些都对佃农生产经营条件的优化具有关联。这种自由原先受到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两税法后,“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宋代佃农“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封建国家对佃农迁徙的控制已基本解除。

这种自由还受到地主的限制。在北宋仁宗以前,在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等地区,佃农迁徙,“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天圣五年,宋朝政权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详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4。)。佃农的租佃自由也从此得到解决,出现了“客户虽多,而转徙不定”(注:吕大钧文,《宋文鉴》卷106。)的情况。人身依附关系是不能自由摆脱的。佃农的来去自由,标志着他们比较彻底地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缠绕,获得了迁徙、租佃等的自由。

适应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个人自由的发展,租佃契约就应运而生。契约是人们经济交往中最通常而又重要的经济手段。它是当事人双方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意见一致、共同遵守的协议。典型的契约关系是自由契约关系,双方都居于平等地位,合法权益都得到保证。封建社会的租佃契约当然达不到这样的水平,只能是一种低层次的契约关系。租佃契约,唐代开始在某些地区流行,宋代则已颇普遍。契约的主要内容是,地主以提供土地为条件,要求佃农按时按量交纳地租。宋代契约大都是佃农对地主单方面的凭据,主要成为地主土地收益权的契约化。虽规定有租佃年限,却由于只是佃农单方面的凭据,也就难以保证地主不增租铲佃。铲佃自由是经济强制关系的核心。租佃契约正体现了这种经济强制关系的要求。人身依附关系是天然排斥契约关系的。租佃契约虽然体现了地主与佃农之间名义上的平等而实际上的不平等,但它的流行,却是经济强制关系形成的重要标志。

唐宋时期,佃农自有经济还不充实,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唐代有地主对于佃农“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的记载。宋代,地主对佃农通常要提供耕牛、种子,有的佃农甚至“犁牛稼器无所不贷于人”。宋代田赋征纳物品相当繁杂,粮有麦、粟、稻米等物,还有丝绵绢帛之属。与佃农自有生产资料不够充实相适应,分成租占居主导地位。在分成租下,地租量与土地收获量直接关联,产量高就地租多,地主又强烈希冀向佃农提供的牛种等投入能从土地产出中收回,并使农作物品种能保证国家的征调。这些就导致了地主干预和指挥生产,并临场监分。对此苏洵有生动描述,他说,地主对于“浮客”,是“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夏耨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注:《嘉佑集》卷5。)。当时实行分成租的职田,也大体如此。职田占有者要“自备牛种”,“召客户佃莳”。“遇收种”须“差人监视”。收成“依乡例”分收,并往往事先差人诣地头“制扑合收子斗”(注:《宋会要辑稿》职官58之3、4、8、15、17。)。论者认为这是一种超经济强制,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其实不然。地主的干预通常只限于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它是由分成租这种劳动者与土地相结合方式所决定的一种经济强制关系,也是地主为了上述需要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经营权,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还只是处于一种半分离状态的反映。

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宋代还有“旁户”和“随田佃客”等依附农残余形式,地主对于佃农“鞭笞驱使,视以奴仆”,以及有“非礼之需”“非时之役”等传统附属物。但这都无碍于封建租佃制发展的主流,及其呈现的典型形式。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为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明清时期租佃制沿着唐宋时期所开辟的道路进一步发展,开创了以定额租为主的契约租佃的新阶段。定额租始于唐,宋代江南地区有所发展,明代进一步发展,到清代,定额租已在全国范围内占居主导地位。定额租发展,以土地一定的稳产高产为前提,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又以佃农摆脱对地主除土地以外的依赖,具有比较完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前提,是佃农自有经济比较充实的结果。在定额租下,“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对租种的土地,是“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注:参阅拙作:《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在定额租下,佃农排除了地主对生产的干预,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

在定额租发展的基础上,押租制和永佃制随之发展。押租明代首先在福建省发现。到明代中叶的万历年间,书商刊印的租佃契式中已有押租,可见已开始广泛流行。清代日益发展,遍及全国各地。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押租制的流行,是佃农通过货币权,获得了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它巩固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永佃制发生于宋,明清相继发展,到清代已流行了苏、浙、赣、闽、皖诸省的许多地区。在永佃制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用田面权的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予或转让与佃农。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分别让渡,可以分别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无权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佃农获得了更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土地的全部经营权和部分所有权向佃农转移,是明清时期封建租佃制最重要和最本质的进步。

上述封建租佃制一系列的发展变化,归根到底也是解放生产力,即对佃农的束缚逐渐松驰。封建地主从利用奴婢劳动自营生产,推进到租佃制度;从具有严格依附关系的佃农,推进到契约关系佃农;从分成租佃农,推进到定额租佃农,又推进到享有田面权的佃农。这是封建租佃制适应生产力发展,逐步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具体地说,这是一个逐渐改进分配关系以至所有权关系,逐步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使佃农的经营自由不断完备,佃农的自有经济不断充实的过程。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的根本问题,都是要优化资源配置,以求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归宿。如何配置资源就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涵。

在地主制经济下,主要有国家、地主和农民三个资源配置主体。封建国家通常采取法令的行政手段,以征调赋役和其他财政收入,这种国家法令就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地主通过地租和地租再投资以配置资源,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广大农民,除了为封建国家和地主生产租赋之外,还要从事生产以满足温饱需求,维持自己的生存,农民自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国家配置资源、地主配置资源和农民配置资源在整个封建社会都始终存在,同时发生作用。但为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的发展所推动,三者在上述三个历史阶段,却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各自相应占居主导地位。

在封建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主体。从秦汉至唐代中叶,封建国家采取刚性政策措施干预农业,并直接深入农业微观经济领域,是国家配置资源占居主导地位的时代。

首先,采取“制民之产”的土地政策,通过建立田制,以配置土地资源。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封建国家总是采取分配土地的政策,让农民保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国家赋役的征调。汉代以“赋民公田”、授田型的“假民公田”和租赁型的“假民公田”等形式,将公田分配与农民耕种。曹魏以提供牛种、官民分成办法,组织农民在公田上屯田。两晋的占田制,国家并不授与农民土地,而是规定农民占田百亩,以鼓励他们通过开垦占有土地。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则是向农民授田。

其次,采取征调实物与劳力的财政政策,建立赋役制度,以配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农民作为微观经济的主体,本应有权安排自己的生产,封建国家却通过赋役制度越俎代庖。粟米绢布的实物征调和兵徭杂役的征调,在前面已有所论述。更有甚者,国家为了保证征课,还规定农民种树。北魏规定农民在桑田中“种桑五十树,枣五珠,榆三根”。授麻田的农民,亦“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注:《魏书·食货志》。)。唐代规定农民永业田中,“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注:《通典·田制下》。)。口分田则不许种树。这些规定能实行到何种程度,令人怀疑。但《全唐文》中有审理口分田种树案件的《田中有树判》,可见在某些地区确已实行。国家干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深入,于斯可见。

在国家干预经济占居主导地位的时代,自耕农为严格的赋役制度和土地制度所制约,佃农为严格的依附农制所困扰,都难以自主并因时因地制宜安排生产,优化资源配置的余地甚小,社会经济发展缓慢。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是地主配置资源占居主导地位的时代。在封建社会,自耕农要为国家生产田赋,佃农要为地主生产地租。生产这些产品的土地和劳动力,实际上是由田赋与地租所需产品的结构与数量来决定的。西汉田赋曾从什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东汉初又曾实行过什一之税。自此以后,封建国家的田赋大体都是在此幅度内调整。而地租从秦汉“见税什五”之后,历代都大体维持不变。如明代,“富者田连阡陌,民耕王田二十而税一;耕其田,乃输半租”(注:《林次崖先生文集》卷2。)。这是说,佃农须用秋粮亩产量的1/2,才能交纳一亩地的地租,也就是须用一半左右的耕地所产粮食交纳地租。而自耕农只须用秋粮亩产量的1/30、1/20,至多是1/10,就可以完纳一亩地的田赋。在这一点上,封建地租干预农业资源配置的能量要远大于封建赋税。在隋唐以前,封建租佃制还不够发展,从整体上说,国家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干预还是大于封建地主的干预。唐宋以来,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相应减少,佃农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成为农民的主体。封建田赋又寓于地租之中,主要从佃农的剩余产品中提取。从此封建田赋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减弱,而封建地租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加强,封建地租遂取代封建赋税成为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第一位的机制。

地主总是按照生活享受和地产增殖的要求,通过地租的再投资,以营运地产。在农业领域里,地主既自营自给性生产,也自营商品性生产。地主从事自给性生产,是古老的历史传统。唐代地主自营农业生产的庄田、别业,主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以满足地主的消费需求。宋代以后,家族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缩小,特别是中小地主增多,地主的自给生产逐渐小型化,但所支配的土地与劳动力总量却增加了。

地主从事商品性生产,也是古老传统,从唐代以来,有逐渐萎缩之势,但延绵不绝,亦有兴旺之时。如明万历前一段时间,江南经营地主发展,他们“陆孳畜牸蹄角”,“水孳鱼鳖”,“治瓜果芥蔬,种茶漆楂栗”,有的地主种“桑且十万株”(注:参见傅衣凌主编:《明史新编》第7章第2节。)。

在此阶段,地租支配农业资源的作用既大于田赋,地主有大量自营生产,还干预佃农生产,地主配置资源遂占居主导地位。当时,农民的赋役和地租负担虽仍繁重,但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的改进,增强了农民的经营独立性,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一定的宽松条件,导致了唐宋时期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是农民配置资源占居主导地位的时代。在地主制经济下,农民通常是种粮自食,织布自衣,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就是进行商品生产,也主要是为自给所驱动,是为了换取使用价值,以满足家庭的生产与生活需要,实具有自给的内核。由于农民人数众多,他们这种自给所支配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有巨大的份额。前面说到,到明清时期,经过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的改革,国家和地主都不直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部分分成租田地除外),农民的自给生产和货币租赋生产已都可以自主地配置资源。

同时,在农业生产力和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封建租赋配置资源的刚性作用进一步软化。漕粮作为保留下来的实物税,主要由江浙地区承担。由于农民发展经济作物和家庭手工业生产,明代开始,这里即有“买米完漕”的记载。清代进一步扩大。雍正间清政府规定,“江浙征收漕米,但择乾洁,不必较论米色,准令赤白兼收,籼粳并纳”(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99。)。它打破了原来不收籼米的禁令,就是为了便利人民买湖广、四川的籼米完纳漕粮。台湾台南一带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也是只“间种早稻以佐食,纳粮每于两路籴买输将”(注: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3。)。交纳漕粮多的是地主,但这也是农民不以粮食交租的反映。

许多佃农还改变了以粮食交纳地租的历史传统,种棉花的改交“花租”,种麻的改交“麻租”,种油料作物的改交“油租”,植林的改变“木材租”,折交货币租的更有所发展。尽管粮食实物地租仍居主导地位,农民不用种粮交租,或折交其他实物与货币,也会提高农民安排生产的自由度。

农民这个实际生产经营群体在资源配置中占居主导地位,就为优化资源配置开辟了相对广阔的道路,清代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达到了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正是其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发展。它以粮食生产发展为基础,以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以及交通运输发展为前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反映,也是资源配置优化,资源效益优化的反映。

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是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容纳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根据。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是有赖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商品生产具有一个以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的多层次结构。第一种类型是,农民从事自给性生产,只把自用有余的少量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第二种类型是,农民以自给性生产为主,以商品性生产为辅。第三种类型是,农民以商品性生产为主,自给性产为辅。这类农民已成为小商品生产者。但与前一类型相同,他们生产的商品,都是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都是为了谋生。第四种类型是,农民生产商品化程度更高,自给性生产无足轻重,其生产已从谋生转向谋利,以发财致富。这四种类型的生产,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生产力水平,特别是不同制度机制之下,会有不同的比例配置。它通过其中某些类型的增减兴替,反映不同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

西汉初,自耕农发展,农民的商品生产一度活跃。西汉中叶以后,以至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繁重的赋役和实物征课,以及依附农制,成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严重制度性障碍,农民的商品生产萎缩。就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南朝,广大农民是“田家作苦,役难利薄”。“一夫躬稼,则余粮委室;匹妇务织,则兼衣被体。虽懋迁之道,通用济乏;龟贝之益,为功盖轻”(注:《宋书·传论》。)。这说明第一种类型的生产广泛存在。农民还处在一种“男有余粟,女有余布”,以互通有无、调济余缺的格局之中。

唐宋时期,在农业生产发展、封建赋役制度开始松弛,依附农制解体的推动下,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宋代农民在农村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已有:米、粟、麦、豆、谷、茶、桑、麻、丝、褚、布、竹、木、蔬菜、果品、禽、畜、柴薪、农具等等。正如释道潜所说,“或携布与楮,或驱鸡与豚,纵横箕帚材,琐细难具论。”(注:《参寥子诗集》。)这个商品系列表明,农民第二种类型的生产已有较普遍的发展。

唐代以前,全国农特产品呈现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地区分布。唐代以后,专业性生产集中产区发展,最突出的是茶。安徽祁门一带,唐代是“千里之内,业于茶者七八矣。由是给衣食,供赋税,悉恃此(注:张途文,《全唐文》卷802。)”。宋代更有发展,“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于江西,仰其米自给”(注:罗愿:《新安志》卷2。)。其他如太湖洞庭山的农民,多种柑桔桑麻,“糊口之物,尽仰商贩”。(注:庄季裕《鸡肋篇》卷中。)浙江湖州一带的蚕桑,四川遂宁府一带的蔗糖,也都颇著名。重要产品集中产区的出现,说明农民第三种类型生产已有所发展。

明清时期,经过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的改革,农民成为最重要的资源配置主体。在商品经济中,经济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农民在市场价格的驱动下,遂重视从事机会成本低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家庭手工业生产,以获取比较利益。第二种类型生产普遍发展,同时出现了农产品向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优越地区集中的趋势,手工业品向原料产地集中的趋势。重要农产品如棉花、蚕丝、烟草、茶、蔗、大豆、花生、水果、蓝靛、漆、蜡等等,重要手工业品如棉布、丝织品、纸、糖、油、陶器、编制品等等,均形成了众多的专业性生产地区。与宋代的发展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这既表明了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生产布局的优化,也表明了农民第三种类型的生产有较大发展。

农民生产成本低,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也有力地排挤了地主的农产品商品生产,使经营地主日益衰落。全国农产品和某些重要手工业品(如棉布)的消费需求,主要由农民供应,更加强了农民第一市场主体的地位。

与农民商品生产发展的三个阶段相适应,国内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具有三个台阶。

消费与需求是形成市场的经济基础。在秦汉至唐中叶以前,君主是国内剩余产品的主要所有者。巨额的贡赋收入形成庞大的有效需求。贵族地主和官僚地主是当时地主阶级的主要部分。他们的地租收入仅次于封建国家的贡赋收入,也形成巨大的有效需求。君主、各级官吏、贵族地主、官僚地主以及为他们服务,并由他们供养的各色人等,都居住在城市中,用他们的收入,与工农业生产者(包括地主与商人)的生产品相交换。各地的农副土特产品、奢侈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形成繁荣的城市商业。当时的商业主要是满足以城市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坊市制的发展正与此相适应。

唐宋以后,地主制经济发展,田赋收入和地租收入仍是国内需求的主要来源,但地租收入已向上位移,提升居首要地位。如田赋按“十五税一”计算,则田赋收入占全国秋粮总产量的1/15。地主占有的土地,如达到全国耕地的一半,秋粮按对半分成计算,则地租占全国秋粮总产量的1/4。地主的地租收入大大高于国家的田赋收入。当时地区间专业性生产分工还不发展,满足农民消费需求的贩运贸易量很小。农民消费对扩大市场规模的作用不大。由于耕地面积增加,地主占有的土地增加,以田赋和地租为消费需求基础的市场规模当然随之扩大,并大大超过前一阶段。

农产品和手工业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与皇室、贵族、官吏和城居地主的收入相交换,仍然占居主导地位。但由于庶民地主发展,他们或居乡村,或居草市,唐代是“凡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注:《樊川文集》卷11。)。正是他们的消费需求,推动着草市的发展。

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地区分工发展,农民商品消费需求扩大。与此相适应,粮食产区、手工业品产区和原料作物区之间,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扩大,米、麦、豆、棉、棉布、果、茶等日用消费品成为大宗商品,发展了贩运贸易。这是国内市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展。同时,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与皇朝、贵族、官吏和地主的租赋收入相交换,仍在继续发展。但满足乡居地主与广大农民农村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已日显重要,因之在全国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以市镇为骨干,以墟集相串联的多层次市场网络,使市场规模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

自秦汉以来的长时期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田赋和地租所形成的消费需求所拉动的。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广大工农劳动者的消费需求拉动经济的作用,始日益显露,市场的经济基础扩大,商品生产发展更有后劲。

总之,封建经济的发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就商品经济来说,生产力发展固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但是,合理的制度安排则是更直接更具体的决定性因素。

标签:;  ;  ;  ;  ;  ;  ;  

略论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阶段_两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