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山简看汉初的税收制度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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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7)02-0003-08

赋税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社会中,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对国计民生、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很大影响,故向来为史学界所关注。七、八十年代,我对秦汉时期的赋税徭役曾做过总体考察,并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集结成册,于1988年付梓出版。[1] 那时,深感汉初① 有关赋税的资料简缺,有些问题难于深论。2001年张家山汉简[2] 刊布后,不胜欣喜,发现在赋税方面有许多文献记载所未有的新资料,可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这方面,有论者已发表了些成果,② 但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里拟就汉初的田税、末业税及赋敛征课中的一些问题谈些基本看法,有望同仁赐教。

“田税”与田制密切相关。西汉初期实行“授田制”,如汉高帝五年五月曾有诏,对“罢兵归家”的复员军人赐爵、免役和“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 (高帝纪)的规定。随之,吕后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又有对不同爵位与无爵位者,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规定。据《户律》,当时“授田”的数量,依次为:“关内侯95顷,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5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1顷,司寇、隐官各50亩”等;并对不同人群依次授予了不同量的“宅”地。[2] 由此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了“授田制”,已无可疑。但在汉初的授田制中和战国、秦时一样,官府只有“授田”的规定,未有“还田”的律文。由于“受田”人对官府授给的田可长期使用、占有,这就使国有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所以,当时拥有高爵位的人,因受田数量很多成为军功地主;同时也使大批无爵者,由于受到了部分田而成为自耕农。依照汉制,土地占有或拥有者,通常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税。据考,汉初的田税,主要包括田租、刍、稾诸项。下面,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结合文献记载,就当时田税的征课办法和数量问题分别做些论列。

(一)田租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4] (六国年表)便是秦国正式征收田租的开始。据云梦秦简,[5] 秦时田租征收的办法,通常是以一户有田“一顷”的标准,按“人户”征收。田租主要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那些有田一顷以上的人,固然按顷亩纳租,而没有“授足”一顷田的农户,似乎也要交纳“顷田”即百亩的田租。

汉初征收田租是否和秦代一样,文献记录不明。如今,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又《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復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雞中五郵,郵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卿以上”的“卿”,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二十等爵的爵名。疑这个“卿”为商鞅变法时遗留下来的老爵名。这里的“卿以上”爵位者,大概是指左庶长至右庶长爵位以上的人。因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3] (高帝纪)在这个过程中,汉初将秦代那些有“故爵”、“田宅”的人恢复、保留,于是对其也就不再重新“授田”。所以,这些有“故爵”、有“自田”的人,可以免交田租和不出顷田刍稾,享有免租特权。《行书律》中的所谓“郵”是指交通线上传递信息的机构名称,如“郵传”、“郵亭”、“郵驿”等。而“郵人”,顾名思义,即专门从事传递信息的人。当时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五郵的郵人,“勿令出租、刍稾,”也是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有“卿以上”爵位者及“郵人”,法律规定其“不租”外,其余“受田”者,一般皆得依法交纳多少不等的田租。官府征收田租的办法,乃根据管理部门已编造好了的籍簿,如《户律》中说的“田租簿”等,按照“授田”的多少“以顷计征”。这和秦代的田租征收大同小异,但和西汉中期以后按“田亩、产量、依率”计征,乃有不同。[1] (P81-86)

田租的轻重,取决于田租率。据《汉书·食货志》:战国时的田租,行“十一之税”。秦代的田租率,据云梦秦简《效律》规定:“度禾、刍、稾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一]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5] 意思是田租如果没有交足什一之税,必须按规定重新交足。若达到了什一之税,未经效验,而“先索以禀人”,则以其未交足规定的数字论处。假设我们对这条简文理解无误,则这是秦代田租率为“什一之税”的直接证据。

汉初的田租率曾有波动。史称:汉兴,“民无盖藏……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3] (食货志)但后因“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行“什一之税”。而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以后,又恢复“什五税一”。所谓“减田租,复什五税一”。[3] (惠帝纪)史实表明,汉初的田租率,总体上较秦代为轻。不仅多数时间实行“什五税一”,而且时有免除“二岁”、“三岁”田租的规定。显然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重农”政策有很大关系。

(二)刍、稾

刍与稾有别。“刍”即牧草,“稾”即禾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在云梦秦简中有记录。如据《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禾、刍、稾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入禾稼,刍、稾,辄为籍,上内史。刍、稾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殹(也)。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从这些简文得知: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三石,稾二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然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廷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汉初的刍、稾税,文献记载不多。唯见《汉书·萧何传》说:“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这里只谈了“稾”,未言及“刍”,更没有提到刍、稾税的征收办法等。此时的刍、稾税是否继承了秦制,如何征收,过去一直不明。现在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如据《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刍、稾(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又前引《户律》还有“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出顷刍、稾”的规定。从这些律条来看,汉初刍稾税的征收情况和秦代相比,既有沿袭,又有发展。既有渊源关系,但又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不同。这就是说,秦代和汉初的刍、稾税,均“以顷计征”;且征课量均有“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但是也有不同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汉初征收刍税时注意了土质好坏。如“顷入刍三石”,而“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秦制却无这一规定。(2)汉初注意了交纳刍、稾的新、旧。征收刍时要求“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而秦代乃干叶、乱草凡够一束刍以上的均可交纳。(3)汉初有以钱折纳实物的政策。即征收的刍、稾税,在“足其县用”之后,多俞的刍、稾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统一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进行折纳。如果折纳中刍稾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则按平价处理。但秦代未见有这一规定。(4)汉初的刍、稾税,出现了按田、按户征收的情况。当时除主要采取按田“以顷计征”外,对“卿”级爵位以下者也有按“户出刍一石”的规定。按户收刍,在“足其县用”的情况下,“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多余的刍税也可折钱交纳。这种情况,在秦代的材料中也未曾有过反映。(5)汉初对“卿以上”的高爵户“自田户田”,不仅不出田租,也不出刍稾,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秦代也未有具文规定。[6]

需要指出者,汉初这种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对文、景以后的税制有很大影响。可以说,文、景之时以钱折纳实物,以及区分“田刍”与“户刍”之制等,均是沿袭了汉初的制度。这从江陵凤凰山汉简可以得到说明,这一方面时贤已有论述,[7] 于此不赘。

要之,两汉初期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诸项。就其征课办法而言,当时采取“按顷计征”,但又与“人户”有关。田租、刍、稾的征收量,各有不同。汉初的田租率,虽然有过变动,然多数时间乃行“什五税一”。当时的农户若有田一顷,亩产一石,获谷百石。按“什五税一”计算,租谷约7石。汉初粮价较高,今就低不就高,若谷价一石百钱,则7石田租,折成货币700钱。刍、稾税乃为固定税率,“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按当时价格,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刍与稾的比例为三比一。有田一顷的刍稾税,若折纳成货币,便交刍四十五钱,稾十钱。刍、稾合计五十五钱。这样,田租与附加税刍、稾的比例是12.7∶1。史实表明,就田税征课的总量而言,汉初比秦代为轻乃可确认。

“末业税”是对工商末业经营者征课的税收。西汉建国后,“百业萧条”,社会经济凋敝。在工商政策上,尽管刘邦有过短暂的“抑末”举措,但到惠帝、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由,“弛商贾之律”,[4] (平准书)工商政策逐渐放宽。当时不仅在纺织、酿酒、漆器、铜器、舟车等手工业部门有所恢复与发展,而且对“山泽”矿产资源,由于继续实行“包商制”,涌现出了不少冶铁家、煮盐家、矿业主以及囤积商、贩运商、贳贷商等。就是商品市场,也日渐得到初步的复兴。那么,汉初在这些工商领域有哪些税目,税率是多少?过去迷惑不解。1985年笔者在对秦汉末业税进行探讨时,[8] 深感汉初资料短缺,有些问题难于展开论述。现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提供了许多新的例证。这里将当时的主要税项和税率呈述如下:

1.工矿税

战国以降,由于山泽矿产资源实行“包商”政策,即由民间私营,官收其税,故在秦时就有工矿税的征收,如《盐铁论·非鞅篇》说:“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

汉初的山泽矿产税问题,《史记》、《汉书》没有交代。然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金布律》中乃有具体规定:

诸私为鹵(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

这条简文表明,西汉之初,经营这些工矿业的基本主体是私人,而且不同矿业部门、不同经营方式的征税办法及税率有别。具体言之:(1)煮盐税(包括鹵盐、井盐及在济水、汉水流域的煮盐),“县官取一,主取五”,税率为六分之一。(2)采银税,由于简文漫漶,税率不明。但规定,若私人采银时官府提供牢橐,每石三钱。若将银矿出租或者出卖,“十钱税一”。另外,还“租其出金,税二钱”等。(3)采铁税,税率为“五税一”,即五分之一。若是“鼓销以为成器”,兼卖铁器者,税率又加五分之一。(4)采铅税,税率为“十税一”,即十分之一。(5)采金税,大概是贵金属,按每人每天计算,税率为“人日十五分铢二”。(6)采丹税,按每人每月征税,且男女有别,“男子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

西汉初期,官府对煮盐、采银、采铁等领域实行开放政策,允许民间私营,官收其税,这对促进当时工矿业的开发、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起有积极作用。文、景时期,“弛山泽之禁”、[3] (文帝纪)“纵民冶铁、煮盐”,[9] (错币篇)对山林川泽资源进一步开放经营,当是汉初工矿业政策的沿袭和拓展。

2.市税

随着工商业兴起,商品经济发展,先秦之时已有市税的征收。当时有“朝食不足,暮收市租;暮食不足,朝收市租”之谓。[10] (杂事篇一)

西汉初期,在社会经济恢复过程中,有关“市肆”或“列市”日渐增多,商品交易也较频繁。但此时市税如何征收,未见文献记录。而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却有一些法律规定。如据《二年律令·市律》载: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易而(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之。有能捕若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

该条律文是汉初有市税之征的实证,也反映了当时征税中的某些做法。简文的大意是说,市贩商人必须如实向官府申报或登记应交市税的税额,不许隐瞒不交,不然,“坐所匿租赃为盗”,官府没收其所贩卖的货物及行商的钱,并剥夺其在“列市”的经营权。列长、伍人对市贩隐瞒市税不予告发者,分别罚金一斤。负责收税的啬夫、吏主失职,分别罚金二两。市贩在买卖过程中,凡以欺诈他人赢利、获赃者,“与盗同法”,要进行严肃处理,等等。于此可见,汉初官府对市税征收和市场管理是比较严格的。

于此要说明者,汉时已形成了不同层级的市场。结合有关史实视之,当时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市税,收税的方法亦有别。一般地说,民间的普通市税,有市籍税类型、集市交易税类型、特种交易税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市税,在征税方法上各自有些不同。然基本原则往往是因纳税对象、或因买卖成交额、或根据行商性质而定。从上引《二年律令·市律》材料来看,似乎纳税对象主要是“市贩”,而非大的“囤积商”等。因此,要求他们通过自己“占租”的方式向官府纳税,并作出了不得隐瞒税、偷税等等的规定。

汉初的市税率,在《市律》中未载。但《汉书·食货志》说:“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又《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凡出卖铁器者,税率为“五税一”,即五分之一。这些记录尽管没有说明何种类型的市税,然其反映了汉初的市税较重,乃无可疑。

3.关税

“关”为关口要道。设“关”之制,非始于汉,早在先秦文献中已有很多记载。设“关”的作用,开初主要是讯察、稽查行旅,后来便逐渐有了关税之征。据《汉书·地理志》:秦汉时期的关卡,主要设在内地的关口要塞和周边各族的交界地区。当时在各地设置关卡,既有其政治、军事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其控制商贾、征收关税的经济目的。

西汉初期,对“关口”、“关市”把得很严。曾一度对南越有过禁止铁器、铁农具及马牛出关的规定,如《史记·南越尉佗列传》说:“高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又《汉书·南粤传》说:惠帝在位时,也令“毋予蛮夷外粤金铁田器,马牛羊即予,予牡,毋予牝”。今据张家山汉简,当时对其它关要之地,也有相关或近似的规定,如《二年律令·津关令》载:

制诏御史,其令杆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

□,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

□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杆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

这些事例说明:汉初对“关口”高度重视,对有的出口物资是严加控制的。依照汉制,商贾贩卖货物经过关口,或进行关市时必须交纳关税。秦在商鞅变法时,就有“重关市之赋(税)”的规定。据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还有专门的“关市”律。[5] 秦代征收关税当已成制度。

西汉初期是否存在关税之征,关税的税额为多少?以往一直是个疑点,未能得到史料证明。对此,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有助于我们得到参证:

狐出关狐、狸、犬出关,租百一十一钱。犬谓狸,狸谓狐:而皮倍我,出租当倍哉。问出各几何。得曰:犬出十五钱七分钱六,狸出卅一钱七分五,狐出六十三钱七分钱三。术(術)曰:令各相倍也并之七为法,以租各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一。

狐皮狐皮卅五(裁)、狸皮廿五(裁)、犬皮十二(裁)皆出关,关并租廿五钱,问各出几何。得曰:狐出十二钱七十二分钱十一,狸出八钱七十二分钱九,犬出四钱七十二分钱十二。术(術):并贾为法,以相各乘贾为实。

《算数书》虽是一部数学问题集,且其中有的算题形成于战国晚期。但多数内容似当反映西汉初期情况。上引简文至少可以说明两点:(1)战国至西汉初期存在关税之征。这主要是秦有《关市》律和关税之征,而在当时文献中,未见汉初有“更制”、或不收关税的律文,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下令“除关”,取消关税,表明此前的汉初已有征收关税之制,这与上引《算数书》的律文相合。《汉书·武帝纪》云: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过去,有论者以此为据,认为“汉代在此以前没有关税,关税的开征是始于武帝太初四年,即公元前101年”。有的甚至说:“汉武帝以后,开通了丝绸之路,随着陆路贸易的扩大,陆路关税制度才开始形成”。这是值得商榷的,明显与上见事实不合。(2)汉初关税有固定的税额。如上引《算数书》简文谓:“狐、狸、犬出关,租百一十一钱”。“狐皮卅五裁、狸皮廿五裁、犬皮十二裁皆出关,并租廿五钱”。表明这些动物出关要交一定的税,而且狐、狸、犬出关,比其皮制品出关,税额要高。要说明的是,《算数书》虽是算数题,其中列举的税额也未必准确,但它毕竟反映了一定的史迹和参考系数。在没有更为直接材料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当时征收关税量的例证。

总之,从张家山汉简来看,西汉初期末业税的税目繁多。如:工矿业领域有煮盐税、采铁税、采银税、采铅税、采金税、采丹税等;在流通领域有市税、关税等等。当时官府在收税的过程中,不仅有专人负责,税率较高,有的矿业税率高达20%以上,而且在管理上也有种种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汉初对盐、铁等矿产资源实行“包商”政策,听任民间开发,官府通过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还有“抑末”的举措,主要体现在对工商主“重租税以困辱之”,加重末业税的征课。

“赋”与“税”二字,虽然古人有时混用,然各自的内涵不同。《汉书·食货志》说:“殷周之时,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供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由此说明,“税”源于土地及工商山林川泽的收入;赋则源于军役和军需的征调。二者非惟来源及征取的内容不同,而且它们的用途和征课方式也有区别。古今史家每当论及秦汉赋敛时,往往将“户赋”、“军赋”、“献赋”列入汉代的赋目之中,③ 将其视为口赋、算赋以外的独立赋目。然笔者在对当时赋敛的渊源、种类、征收情况及其演变等经过考察之后,曾经对徐、马、及劳干氏等人的观点提出过质疑。余认为:“户赋”不是“口算”以外的独立赋目,而是敛赋的方式以“户”为单位,故有“户赋”之名。“军赋”是就“赋”的性质、用途而言的,也非口算之外另有什么专门的军赋之征。至于“献赋”,当是诸侯王、郡国在地方征收口算之后,向中央财政上交的那部分款项名称。所以,“户赋”、“军赋”、“献赋”并非口、算之外的新赋目。[1] (P206-210)

西汉初期的赋目究竟有哪些,敛赋方式如何,我们应怎样来看云梦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这是值得关注又必须弄清的一个问题。考之史实,笔者认为,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的方式亦然,当时的口算除有按“口”征赋外,又有按“户”征赋的情况,这两种方式兼而有之。兹分述如下:

1.按“口”征赋

按人口为征课对象的“赋”和其它税收不同。这种不以资产为宗,唯以人口为本的赋,当时称为“口赋”。这在秦时已有,如据秦谣:“渭水不洗,口赋起”。④《汉书·食货志》说:至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入汉以后不少记载,还言及秦有“算赋”者。如《汉书·晁错传》说:“今秦之发卒也……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谓秦昭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李贤注曰:“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看来,秦的“口赋”,似是算赋、口赋的统称。

汉初的赋目,常见的有两处记载。如《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⑤《汉书·惠帝纪》谓“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对达龄不嫁的女子,以五倍的“算赋”罚之。这里均只提到了“算赋”,当时有无“口赋”之征?《汉书·贡禹传》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发四夷,重赋于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于是,有论者以此为据,认为“口钱”之制始于武帝之时。但我们又注意到,贡禹的所谓“古民亡赋,算口钱起于武帝征伐四夷”之说,确乎与秦代有口、算之征相悖,亦与文景时期在江陵凤凰山地区有“口钱”的记录不相符合,[11] 再者,在秦代之后至文景之前,我们没有发现省免“口钱”的律文,如果汉初无“口钱”,反而誉称轻徭簿赋的文、景之时增加“口钱”,却又令人十分费解。于此,是否汉初只按“口数”敛赋,或“算赋”包括了“口钱”,如同秦代统称“口赋”一样?有待深考。

汉初对赋的征敛政策,据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襍律》提供了有关的律条:

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

又《二年律令·亡律》规定: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曰庶人,皆復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

这两条简文的意思是说,禁止随意敛赋,擅自敛赋者,罚金四两,责令其将多收的赋钱交还原主。允许主人对“为善”奴婢放免,并免除其徭役和算赋。可见,汉初对赋的征敛是有所节制的。这和秦代“厚赋天下”,“赋敛无度”[14] (秦始皇本纪)已有很大的不同。

汉初的“赋额”,众说不一,⑥ 实际上它有演变过程。如据《汉书·高帝纪》十年诏曰: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诏令中的所谓“献”,是从下呈上之谓也。前面说过,它不是口算以外的所谓献赋,而是指诸侯王、郡国向中央财政上交的那部分款项。又诏令所言的“口数”,未分儿童和成人,统统按人头计算。明乎此,便可得知汉高帝十一年之前,由于“献未有程”,赋无定额,赋敛较重,故“民疾之”。高帝十一年后,明确规定,各地按“口数”即人头数,每人每年以“六十三钱”的标准上交中央财政。众知,汉代财政分地方与中央二级支配,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各自占有一定比例。所谓“率人岁六十三钱”,当是郡国扣除地方财政费用之后,献给(上交)中央财政的那部分赋额。而实际取之于民的赋额没有交代,显然要比“人岁六十三钱”更多。不然地方财政的费用便无法支付,这是一。再者,从诏令看,当时征赋未分儿童、成人,不论年龄大小,统统按人“六十三钱”的赋额上交中央,则一个“五口之家”,每年该项的支赋额是63×5=315钱。也即一户献给中央的赋额为315钱。这比秦代“太半之赋”似当要轻。而汉初这315钱和文景时期江陵凤凰山市阳里的赋额227钱相比,高出了88钱。也就是说,文、景时期的227钱,比汉初315钱的赋额少88钱。⑦ 若文、景时期,民只“出赋四十”钱,[3] (贾捐之传)乃比汉初315钱的赋额,轻简得多。

这里要指出者,前面说到,汉初只按“口数”计征,不分年龄,只规定地方上交中央财政的赋额。但后来,特别是汉武帝以后,由于长期战争,军赋不足,故征赋办法发生变化。这就是区分儿童与成人的负担,实行“按丁、口征赋”,规定:儿童的“口赋”每人每年23钱;成年人的“算赋”每人每年120钱,壮年男丁的更赋(“戍边三日”代役钱)300钱。⑧ 这样,一个“五口之家”(三成人、二儿童)的赋敛负担显为增加,每年需要交纳的赋额为1006钱,这比汉初及文、景之时高得多。这是值得注视的一个发展趋向。

2.按“户”征赋

敛赋的方式,除按“口”征收外,还有按“户”征收的情况,当时称为“户赋”。据载:秦在商鞅变法时规定:“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不分户安家者,加倍征赋。又云梦秦简《法律问答》说:“可(何)谓‘匿户’及‘敖童佛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5] 这片简虽未说明“户赋”的征收标准,但反映了秦代有“户赋”存在的事实。

西汉初期和秦代一样,也有按“户”征收的所谓“户赋”。如据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金布律》载: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这段简文反映的内容较多。其主要精神是说:官府经营手工业和商业的收入及受租钱、抵押钱,都要放入盛钱的缿中,用令、丞之印封之,除抵押钱外,其余都要用一式三份的券书,以其中的一份上交官府。凡租钱、抵押钱、户赋、园池之入的钱县道收取之后,不得擅自动用,每三个月要把金数、钱数上交二千石官吏,再由其上交丞相、御史。有学者说:“这条律文讲的关于官府各种现金收入的保管和由地方上交中央的法律规定”,[12] 其说甚是。

不仅《二年律令·金布律》反映了汉初有“户赋”,被列入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在《二年律令·田律》中,还载有关于“户赋”如何征收的问题。如当时规定: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顷入刍律入钱。

简文中的“卿以下”,即五大夫以下诸爵位的人。这些人“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和“十月户出刍一石,”皆是按“户”交纳的,而且官府对其每年征收的户赋额仅十六钱,这比普通编户按“口”征赋的赋额低得多,显然是对有爵者的又一种优惠。

在近期的研究中,有的论者往往将“户赋”与“赀赋”等同,认为“户出赋钱”就是“以赀征赋”,⑨ 看来,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因为大量史实表明,“户赋”与“赀赋”虽有相同之点,虽然这二者都是按“户”征收,也都是供军费之用。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赋名的涵义不同。“户赋”是因以户为单位敛取口算而得名;而“赀赋”的原始名称和法律称谓是赀算或算赀。(2)实施时间不同。“户赋”的开征,目前仅见于先秦至汉初;而“赀赋”的征收则在汉武帝以后,如《盐铁论·末通篇》云:“往者(指汉武帝时)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西汉中期后,未见史文有口算性质的户赋征课,但赀赋的征收却一直到东汉皆存,可见《汉书·箫望之传》、《汉书·王莽传》、《后汉书·刘平传》等。(3)征课对象不同。“户赋”主要是向有“卿”级爵位者征收;而“赀赋”乃“常取给见民”,凡编户齐民皆得征课。(4)征收数量不同。前揭“卿以下”的户赋,只是每年“五月出户赋钱十六钱”;赀赋乃通常以万钱为一算,每算为127钱,税率为1.27%。⑩ 王莽时期,赀赋率更高,如天凤三年(公元16年),平蛮将军出句町,“赋敛民财什取五”。天凤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边……一切税天下吏民,訾(赀)三十取一”。[5] (王莽传)(5)征收方式不同。“户赋”没有言及家赀,只看户主爵位;赀赋则以家赀为准,根据家赀的拥有量按税率征收。当时计赀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货币财富,也包括田亩、粮食、马牛、驴车、六畜、奴婢以及房屋等实物财富,动产、不动产皆含其中,官府根据各民户拥有的家赀,评出户等差品,然后进行征课,所谓“知民贫富,为赋多少”。[13] (百官五)赀多赋多,无赀不赋。[14] 所以,笔者认为“户赋”与“赀赋”不容混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征课。户赋非口算以外的独立赋目,它只是征收口算的一种方式而已。

综上史实说明,西汉初期,有关“赋”的称谓极不统一,当时法定的赋目主要是口算。汉初征赋的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口征收的叫做“口赋”或“口算”,按户征收者称“户赋”。户赋与赀赋的用途都是供给军费的开支。但前者属人口税,后者为家庭财产税,二者的性质明显有别。

注释:

①本文说的“汉初”,是指汉高帝至吕后年间这个时段,未含文、景以后时期。

②目前所见主要有: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年4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试析——兼说西汉前期“弛山泽之禁”及商人兼并农民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于振波:《从简牍看汉初的户赋与刍、稾税》,《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5期。

③见徐天麟:《两汉会要》;马端临:《文献通考》;劳干:《秦汉史》(台北)1955年版。

④《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纪》。

⑤《史记·高祖纪》没有“初为算赋”的记载。疑司马迁认为:秦代已有“算赋”,故未特书之。

⑥史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终两汉之世,算赋额皆为一百二十钱。但亦有学者认为高帝十一年之前,赋无定额,高帝十一年之后为“六十三钱”。而对这“六十三钱”的理解又各有不同。可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黄今言:《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秦汉史论丛》第2期,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岳庆平:《汉代“赋额”试探》,《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

⑦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载:市阳里的算赋,二月份收了三次,三月份收了三次,四月份收了四次,五月份收了三次,六月份收了一次。从二月至六月,共收算赋14次,共计赋额为227钱。

⑧分见《说文解字》:“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三”;《汉旧仪》:“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钱”;《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算赋)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天下皆直戍边三日,……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请不行者,皆出钱300入官……”。这些规定,当为汉武帝以后的制度,似非汉初之制。

⑨琨琦《秦汉“户赋”、“军赋”考》一文,谓“户赋按家赀征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朱德贵《汉简与财政管理新证》的第三章第一节,亦将“户出赋钱与以赀征赋”相连,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年版,第91-104页。

⑩服虔对《汉书·景帝纪》作注时说:“赀万钱,算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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