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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F069.9;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4)12-0029-10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文化产业是一种可以促进动态增长的全球性力量,其发展足以影响到人们的周围世界”①。作为一种复杂的、矛盾的、充满争议的、寓变化于发展的产业,文化产业是与社会意义的生产关系联系最直接的产业,这或许也正是文化产业作为经济产业一部分的独特之处。②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努力做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是该战略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有必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从而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可见,作为“文化强国”战略的有机构成,发展文化产业其实就是文化的投资,就是国力的投资。 文化产业并非孤立的经济(产业)现象,它总是体现在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之中,因而,对文化产业研究或可采取一个整体性视角,在这其中,不妨以“国家与文化生产”关系作为分析的切入点。这是因为,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生产与国家角色及其政治经济利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受制于特定的权力结构,这种交织关系及其控制力对于文化产品③内容与形式的塑造有着重要影响。 承上可见,将这种基于“国家与文化生产”关系厘清分析框架的益处在于,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除却对经济与效率、装备等技术性因素关注之外,更要对其中关涉(政治暨社会)意义和价值的重要性予以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此研究路径或可用于改进与弥补国内现有文化产业研究倾向拘泥于单一变量分析模式之缺陷。 二、“国家和文化生产”的分析框架 “所有的文化形式研究中最有挑战性的问题是内容和意义的社会学分析”,直到最近,文化生产产品中的内容与意义分析尚不为社会学界多数人所重视。④本分析框架中“文化生产”阐释即主要采取社会学视角,认为文化生产是协作和复杂劳动分工的结果,即将文化作为一种在群体过程中由多个行动者合作生产出来的“产品”,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供给国内外传播的“文化产业”所生产出来的大众文化产品。该分析框架中的“国家”阐释则可以包括法律限制(legal restriction)与审查规制(censorship)两大维度,⑤而国家对于文化生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可以各种方式去影响实际文化生产的程度、内容及形式。 1.文化生产 虽说文化生产与商品化逻辑正在快速连接,⑥而具有大众生产特质的文化生产本身就更易于推销其娱乐性而非发挥其批判性,⑦但或正如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中指出的,应将那些不能为受众提供有所启迪的单一娱乐性文化生产纳入批判范畴,因为那种对虚假偏好和鉴赏力的沉溺将使得受众日益愚蠢,⑧因此,尽管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不断改进的大规模生产方式等层面的创新是文化生产大众化的主要特征,但是,再怎样工业化,都不可能仅仅依据商品销售特性去兜售大众文化产品,在社会体制内部,创造并流通意义和快感的积极过程才是大众化文化生产不可或缺的必须构件。⑨ 的确,文化生产(产出品)与受众之间以大众市场为桥梁,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符号。文化产品(即“文本”)的效果与意义在于,经由文化产品与受众之间的审美“接触”,可以实现特定意识形态影响的连续性,从而推动一种既成文化秩序与权力结盟的维系。⑩在文化生产中,“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维系现存的结构安排,但同时通过隐藏阶层关系的真实性质,通过吸收和缓和有分歧的看法来引诱从制度中获益较少人员的支持”(11)。因此,这一点对于文化生产很有必要,即加大具有意识形态意味的大众日常文化渗透力研究,这类准意识形态运作有助于公众对于特定议题认知固化的加强以及相应利益结盟的达成。(12) 所以,不同于一般商品,文化生产不只是一种产品产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产出,易言之,文化生产的产出品既是一种物质文化的体现,也是一种观念文化的体现,所以,它既需要商业运作(commercial work),也需要意识形态的运作(ideological work)。(13) 如果说文化产品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特性时更多呈现出一种变动不居的“不稳定性”,那么,在满足意识形态形塑需求的精神特性方面(如拘泥于自我合法性的形塑)则呈现出一种“以变求衡”的“稳定性”,只是,前者侧重专注于商业开发的可能性,后者侧重专注于表意行为与符号构造的可能性。于是,文化生产的“文化”是一种与大众生产有着明显关联、“以大众为中介的文化”,是一种“不稳定变化中的稳定文化”。(14) 2.文化生产与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源自工业化时代的大众文化的群集式批量生产,而大众文化观念本身就具有意识形态特质。就文化产业而言,“产业”并非其唯一的经济方面,因为产业中的文化自身也需要被推销。(15)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对“精神”要素的高度诉求。(16)例如,文化产品(如艺术展览、影视、广告杂志等其他大众文化形式)不能只追求“娱乐公众”的功效,还应具有在情感上“安抚公众”的效果。于是,对“公共意义”的注重是其中一个特质。而公共意义,指的是文化产品(文化客体)“涉及到由于使用社会性的理解和欣赏的符号、惯例和审美观而具有的文化意义”(17)。继而,文化产品的内涵价值与国家意识形态共同构建起文化产业发展的特定情境,这一情境又可以进一步影响文化变迁和社会变迁的相关议题。 进一步而言,与物质性产业生产过程相比较,文化产业的生产过程更显多变、动态化和不断转换性。例如,文化产业除了表面的也是最主要的商业谋利性之外,还是一幅暗含着由政治权力与文化统治权相交织构建而成的“蒙娜丽莎”式肖像图,微笑温情,具有“不战而屈人之兵”之功效。此外,与其他普通产业相比照,文化产业生产过程的另一大特点还涉及“传播”,而“传播”不只是对如何将文化产品包装促销为畅销货作出判断,“传播”是否有效又与既定过程中“边界”设置有着密切关系,而这之中所谓“边界”无非就是对生产什么(文化生产的内容)以及如何推广两个维度予以落实确定。前一个“边界”维度关涉文化生产资源调动的“输入边界”问题,后一个“边界”维度关涉文化生产产品流布的“输出边界”问题。有证据表明,在文化产业的变迁过程中,传播渠道可以影响生产决策,传播中的变化也会引起其他变化,从而导致文化内容与相应风格发生更变,而这一切又受制于国家力量的制约。(18) 3.审查规制与文化生产 国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去控制文化产品(即“文本”)的形式和内容是一种世界性现象,但在控制方式、程度以及种类等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而且这种情形已经开始关涉文化生产的形式、逻辑与利益格局之变迁。(19)再从权力与文化生产关系角度看,除了直接性控制之外,控制也可以很“微妙”地进行,例如文化工作者对组织和市场潜在控制的“恐惧”反应、“客观性”意识形态的灌输、歌舞戏曲背后的意识形态潜台词等。(20)当然,不论是直接控制还是潜在控制,对于所有这一切,出于对合法性世界观形塑的思量往往被排在第一位。 在这其中,审查当是第一把关人,其关涉权力对文化生产影响的功能特征与程度大小,不少文化产品因为对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把握不够准而未能通过。当然,审查也可能是权力拥有者对知识的再建造,在一定程度上,审查规制内容意味着审查者对文化生产创造性活动的介入程度。(21)例如,影视审查本身也是一项国际惯例,但涉及尺度和价值取向问题就存在很多争议了。因此,审查本身不是问题,核心问题不是存废之争,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审查应当如何进行,是模糊性、随机性的主观判断还是有章法可依的法治路线。例如,不少西方国家更善于使用隐晦含蓄的方式,它们的很多审查规制已经“顺理成章”实现了“润物细无声”式控制,其(意识形态)审查更多是以“看不见”的方式运作。 4.法律限制与文化生产 “以公共传播为途径的大众文化生产总是在一个部分地由政府法规所塑造的环境中运作……不同种类的法律限制对文化生产环境具有着差异很大的影响。”(22)就文化产业发展而言,法律限制可以指相关产权保护是否清晰化等束缚性结构因素(如著作权、产业产权),这些因素可以直接影响文化生产内容与风格的兼容性,当然,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又与表达自由实践的层次、程度以及它们如何在社会中有意义地运作有关联。例如,由于关联性立法、相关法规修订完善的滞后以及诸多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等因素,中国文化产品大都属于模仿性重复,缺失原创力。相较而言,强调以产权为基础开展文化产业研究,澳大利亚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注重“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标准之间的相似性及差异性。(23)其实,就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制度结构的重要性而言,科斯《论生产的制度性结构》(24)也可以适用于文化生产范畴,例如,就国内情形去观察,一定程度上,正是文化生产背后的产权(如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等制度性结构造就了当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大而不强的现状。对于这一点,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曾明确指出,产权关系确立必然会对资源配置及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其中有着决定性功用。(25) 三、中国文化产业的成就与问题 在考虑文化产业性质时,价值问题再次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如果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仅仅强调经济价值的创造,那就存在明显的偏颇。经济价值之外,文化价值本身对于社会也非常重要。(26)在“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激励之下,文化产业在中国要缔造成为“关于文化效应的社会运作”,既是商业的又是观念的文化运作,当然,这种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既重视“物质文化”又重视“观念文化”的现象并非中国独有。为更好地说明此要点,姑且先对国内文化产业成就与问题绘一幅素描: 1.成就:经济生产,颇为可观的生产量化值 自2009年7月国务院颁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开始上升到中国国家战略层面议题之一。“政策的利好带来了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机。十七大以来,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文化产业总体规模和实力不断提升,进入又好又快发展的良性轨道。”例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高。2004年至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3%,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突破了1.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78%,一些省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已经成为当地的支柱性产业。按照平均增速估算,2016年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达到5%,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27)。另外,“据中国海关公开发布的统计数字,2010年,我国核心文化产业进出口总额为143.9亿美元,但输出引进比仍高达1∶3”(28)。 由此可见,如果仅从量的因素考虑,近年来,国内文化产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比较明显。但是,实践运作中忙于“圈钱”(上市)以及因过度追逐市场牟利化而忽视社会效益的问题也很突出。实际上,在如海潮般的作品中,能够造成广泛国内(国际主流)社会影响的文化产品极少,即国内文化产品明显缺乏“共鸣性”,与“文化兴国”战略提出的“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及“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等奋斗目标距离甚远。 2.问题:创新匮乏,物质价值与象征价值之间错位纠结 如前所述,关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倘若从官方既有话语叙述来观察,其着力点主要是“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文化产业布局”以及“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这些因素固然是发展文化产业需要重点考虑的维度,但是,这基本上都属于“硬件”层次的考量。相较于美欧日韩,中国的文化产业多的是“物质价值的生产”,少的是“象征价值的创造”,在这种物质价值与文化价值扭曲的发展模式之下,文化产出品(即“文本”)日趋娱乐化和犬儒化,这种否定内在德性以及重价钱(price)、轻价值(value)的玩世不恭品质推动了一种“虚其心、实其腹”的文化产业模式,造成如此现状,既有来自正式法律限制的因素,例如,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尚有待于提升,也有来自过于宽泛的审查规制的因素,这些均可以对文化生产环境与文化产品的内容和风格发挥重要影响。 此外,在当前的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价值导向的缺失,国内文化产业发展已经开始呈现出一种悖论式发展势头,看似繁华热闹的文化消费背后依然是精神性文化消费表象掩饰之下的物欲性消费狂欢。例如,国内许多地方出现以文化创意去包装、开发历史遗迹的潮流,当然,以文化创意包装历史景观和开发(历史纪念类)商品的经济作为本身并无什么过错,经济牟利动机固然可取,但是贯穿其中的历史与现实责任感也不可少,需要多方综合考虑后审慎而为,而不是罔顾历史率性而为,其实,这其间平衡的获得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创造力的彰显。再例如,时下在各地风行的名目多样的主题公园、“印象”实景、文化村、生态岛等大兴土木投资项目的背后大抵仅是对经济效益产出的谋求而已,其对受众的定位在于锁定当下国内文化消费者只是一群追逐花样变幻、满足感官刺激的饕餮群体。某种程度上,虽说此种受众定位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短视性也显而易见,这是因为,文化产品实质上是一种精神产品,而满足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则是其本质性诉求。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产业发展空间的拓宽,在这其中,需要提升的不只是商业与科技含量,更要注重提升其内在象征性文化价值含量。发展文化产业不能仅仅视之为一门经济生意,也要视之为一种品位、美感与道德情操的积淀,而失去“文化”的文化产业终将失去产业化际遇。 可见,当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可以概括为,“物质价值”(the material value)与“象征价值”(the symbolic value)之间错位,(29)太多的“生产”与太少的“创造”并存,即过度注重产量生产的“物质价值”,而文化创造的“象征价值”匮乏。在这种错位之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缺失对文化符号意义的强调,而过多注重对物质内容的强调,在“事物的意义”方面的发掘远不够深刻,既有的文化产品多的是“文化事务”,少的是“意义内容”,结果导致国内文化产业发展几乎因循着一种只有“产业”而没有“文化”的产业发展模式在跛足行进。 四、个案研究:影视剧、推销和商品形式 就具体产业类型而言,影视剧产业成就和问题的案例分析可以用于国内当下文化产业发展大而不强现象的进一步诠释。 作为核心文化产业的重要构成,影视剧在很多国家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均占有重要位置,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我国电影产量由2003年的100部以下上升到2010年的526部,成为世界第三大电影生产国和第一大电视剧生产国。影视动画产量从2005年的4.2万分钟增加到2010年的22万分钟,增长了4倍以上”(30)。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国产影片的海外票房和销售收入从19.14亿元增长到35.17亿元;电视节目出口总量从2006年的5000多小时增长到2011年的1.6万小时,出口金额从2006年的5000多万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6700万美元左右”(31)。数字证明成绩确实可圈可点。 影视原本是一种颇具社会同化力的传播渠道与能量,对塑造民众文化价值认同与稳定社会秩序有着不容小觑的功用,但审视国内近年来的影视题材,见到的却基本上只是封闭式的自娱自乐,在“内容和意义”方面乏善可陈。 例如,纵览荧屏,不难发现,近些年在影视产业大发展的同时,国内影视剧的题材却极其狭隘、短视,其创作风格与所传播的文化价值大都不外乎以下几种类型:唯我独尊的天朝主义、贫嘴滑舌的“才艺”秀、学步邯郸的“达人”秀、画虎类犬的宫廷古装、不伦不类的谍战雷剧与抗日神剧、意淫自恋的都市(情感)剧以及肤浅俗气的时代变迁剧等,从这些作品中几乎看不到具有反思性、批判性的话语,自然也找不到什么可以与国际主流文化进行对话的共鸣点(但这也不意味着国际主流社会所有文化产品都具有想象力和信息含量,实际上,没有哪一种“文本”完全是积极向上精神性诉求的化身,这里突出的是反思的必要性而非自辩的重要性)。当然,中国也制作了一些不允许在境内放映但却“名声在外”的影视作品,其中部分作品质量较佳,具有一定审美水准(尽管其艺术渲染力和思想含量与国际主流诉求依然尚有距离),但由于不属于本文所指涉的大众生产的“文化产业”范畴,故于此一笔带过。 与此同时,所谓“立意明朗”类题材却成为当下不受限制的“香饽饽”,例如“谍战剧”与“伟业”类电影,不过,就其经济社会效益而言,在民间获得的效果可能与管理者的原始期望相去甚远。以“伟业”类电影为例,经由对电影制作与故事情节与当下社会现实比对之后,受众对“伟业”类电影可能过度解读,如此一来,反倒生出令管理部门始料不及的诸多尴尬。这说明,尽管“文本”一般来说可以主导意识形态,但是文本意识形态含义也不是被公众全盘不加质疑地接受,因为文本有能够被多种方式所激活的潜在意义,公众可以对文本进行重新阐释,从而得以满足其自身需要,(32)在一个信息日益多元化时代,这种趋向也日益明显。 再依“谍战”和“伟业”之上更广义的“红色革命文化”这一国内时尚题材而言,尽管相关影视工作者(如制片人、导演等)自身的“红色文化”底蕴是否扎实颇值得怀疑,但出于商人的牟利本性,经由与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结盟,便资助多多,获利丰厚。 不过,从转型社会特质去审视,这些以暴力、仇恨、阶级区隔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对当下受众价值观的形塑大概已经鲜有多少积极内容了。更糟糕的是,在社会转型时代,这类“红色题材”可能有助于再度激活善以“铲平一切”为风向标的极端“民粹主义”,至于这种极端“民粹主义”的危害,毋庸多言,正所谓殷鉴不远。 实际上,在国内影视界,类似因善于“变红”而名利双收的炒作并不鲜见,这种“立意揣摩”式投机制作也频频体现于其他关联性题材,例如历史剧与都市剧。对于投机者而言,装扮什么“颜色”其实并不是关键,唯利是图才是这些投机组织的共同本质,而这类投机风习与作为已经是对“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目标的背离了。 于是,有鉴于文化产业的产出品既是物质商品也是精神商品,文化产业生产兼具“物质化”与“精神化”的双重生产过程,文化生产既是一种作为商业活动的产业经济活动,也是一种可以服务于政治合法性意识形态的价值塑造。就影视作品精神性而言,为更好顺应中国社会转型实际与增进同国际对话能力,国内影视剧业界不妨也如国际主流社会一般,多些倡导宣扬所谓“作为道德话语的文化”,例如人道、平等、公正等涉及人文和深度情感关怀的内容,而不再继续闭门造车以自娱自乐甚至自欺欺人。再例如,“主旋律”固然需要弘扬,但在内容和形式上如何界定与操作则需要进一步慎思细酌,如增进对历史反思与美学意蕴的发掘等。一言以蔽之,在社会和文化变迁过程中,与时俱进地更变有关话语叙事内容与方式,这本身也是文化自信的一种很好体现与宣扬。 五、“国家与文化生产”分析框架下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 承前论及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两大掣肘性因素,本节运用“国家与文化生产”分析框架对相关命题展开进一步阐释。 1.物质价值与象征价值之间如何平衡 承上而言,关于中国当下的文化产业发展,可以说,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产业发展过程中“物质价值”产出与“象征价值”产出之间的失衡。这种失衡导致诸种文化产品(包括文化艺术品)的经营运作大都过于侧重市场产出的物质价值而忽视非市场的象征价值产出,即过于侧重市场逻辑之下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审美逻辑之下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沦入只有“产业”没有“文化”发展窘境之可能。实际上,努力实现既注重审美逻辑的社会效益也注重市场逻辑的经济效益,即实现市场逻辑与审美逻辑之间的统合,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正途所在。(33) 因此,关于文化产业发展,除了关注“资本”、“市场”、“科技”等关键词之外,也离不开对“象征价值”与“审美逻辑”的关注。在笔者看来,如果说注重科技进步与物质价值的“生产”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效益动力所在,那么,象征价值的“创造”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社会效益动力所在。值得指出的是,国内文化产业研究已经有了物质价值层面的“文化+科技”与“文化+金融”等路径,尚需要补充丰富的是“文化+象征价值”路径,文化产业发展不仅要实现“文化对接资本(金融)及科技”,更要实现“文化对接象征价值”。这是因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终极活力在于象征价值创造和突破制度性结构限制的创新能力提升,而不只是技术进步与资本平台的搭建。毕竟,只有技术理性而没有审美理性的文化产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只有精神追求与经济谋划的共赢,也即市场逻辑与审美逻辑之间和谐并存才能有文化产业的实质性发展。 对政府而言,兴盛文化产业当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种自然结果,刺激(新)经济增长当然是文化产业当仁不让之职责,但不应只是局限于经济发展这个单一层面,简单将之当作追求GDP的变形手段,且继续固守于GDP至上的政绩利益制度安排。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大“悲观性”莫过于只有“产业”,没有“文化”。这是因为,文化产业创造的资产既有经济属性,又有文化属性,既是有形的硬性资产也是无形的软性资产,只有这两个资产得到合宜的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才不至于陷入只有“产业”却没有“文化”的悖论式发展怪圈之中。 讲得严重些,如果说物质产出性产业不恰当发展造就的多是地理环境污染,侧重于物质价值与象征价值相结合的文化产业不恰当发展造就的将多是精神环境污染,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后一种污染远甚于前者,贻害深远。 2.文化生产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服务于国家利益 可以起到正确社会动员的艺术总是受到支持,而可能对民众造成错误社会动员的艺术总是受到打压。(34)现存社会秩序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力量可以经由文化的生产去组织,文化生产的政治效果是经由个中文化效果才得以彰显,(35)而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只是文化生产的工具性手段,而非价值性目的。 既然要担当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职责,就不妨在“思想市场”上与国际接轨,增进文化自信。仅以“普世价值”而言,“普世价值”未必就是所谓“西方的那一套”,中国文化中也有不少元素同样具备“普世价值”特质,以“儒学第三期”研究知名的杜维明即持有此类似观点。具体就文化生产而言,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培育塑造具备“公共合法性”认知特征的价值观,并训练相应的“柔性”灌输技巧(如对公平和正义等“永恒价值类”特殊情感的关注)。从而为构建“客观性”的“公共意识形态”价值体系发挥作用。 相较而言,中国文化产业在发展与引导过程中,缺乏以“客观性”文化价值为引导特质的方式与过程,相反,很多方式过于浅显生硬。例如,拘泥于即时性政治需求的影视制作虽然容易获得许可甚至资助,但由于无法生产出令大众文化市场服膺的高质量作品,自然也很难获得相应的艺术声望,结果反导致难以开辟市场。再譬如,国内文化产品(含商品和服务)的传播基本上依然停留于自娱自乐阶段,与之相应,可用于生产供给传播的渠道狭仄,能力虚弱。束缚传播的因素并非只是生产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而是文化生产组织自身所处的境遇:需要时刻捕捉揣摩政治即时性变化。所以,对中国而言,如果只是试图“以技术为中心”去缩小自己与欧美日韩之间的差距,则依然是未得文化产业发展之要领。因此,为了能够成长为世界文化生产活动中心地之一,促进空间上更加多样化的文化生产结构的构建将成为一种必要。例如,貌似自由市场机制之下的好莱坞影业的运行就与系列公共秩序力量之间唇齿相依,如强大的产业协会、有影响力的商业协会、坚固的社会网络以及惯例化行为等,这诸种力量共同组建的体系结构有助于构成当代世界审美和符号生产的基本神经中枢。(36) 3.授业与解惑:再论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窘境克服之策 国内要克服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生产”与“创造”相背离的窘境,则需要同时从“授业”和“解惑”两个层面去寻求解决之道。其中,“解惑”层面重在意识形态思维架构的突破,“授业”层面重在审查规制与法律限制的突破,自然,此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关系。 就影视剧产业而言,官方、业界和民间(即国家、市场/文化和社会逻辑框架)关于影视审查制度与分级制之间的“口水战”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一方面,受制于现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影视审查制度效力远低于正式法律,一定程度上还与宪法有关规定有冲突之处。另一方面,从管理方角度考量,负责审查的权力部门(如广电总局)也许出于善意,例如正确舆论引导、避免引发社会争议等。而且,按照相关权力部门的说法,“管理跟不上”、“不适合国情”等原因是无法推行影视分级制度的主要原因。这其间“正确”和“错误”尺度的把握其实很微妙,因为,这种尺度的把握不是依据既定法规,而更多是依据主观需要。有时候管理者所设想的情形与民间给出的反应差别很大。对国内影视产业发展而言,这类审查无非就是制造两种结果:一种结果,业界受伤,管理者公信力也受伤,例如,电影《被解放的姜戈》公映一分钟后被禁正是这样一个事例。另一种结果,由于表现手法、风格与题材内容方面受制过多,从业者担心触碰诸种“敏感”条框,出于审查顺利过关的考虑,现实题材大都选择绕道回避。既然不能“写实”,那就剩下“写虚”了,一窝蜂去拍以“离奇”制胜的宫廷剧,或具有“正统”色彩的谍战剧、“红色革命”剧、抗日剧等,动辄为尔虞我诈的权力阴谋大唱赞歌,凭借这类文化价值,如何立足国际呢? 就国内影视剧产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影视审查制度存废并不是解决其发展问题的关键,这是因为,任一规制都并非孤立运行,比如,包括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配套法律规制的建立与真实有效的运行是取代审查制度废除和分级制度的共同前提。因此,在当前特定管制情势下,相关政府部门或可以考虑启动“重新管制”思路与机制,向基于“正式成文法”之上“规范法制”式控制转变。肤浅且摇摆不定的管制将拘禁、扼杀创意灵魂,人为制造垄断不利于平等公正文化生产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结果必然导致文本多样性的减少与观念的日趋保守僵化,不利于社会意识与审美文化的多元化氛围的形成,最终也无法在国际化文化产业浪潮中为国际审美多样性与品质提升贡献出自己的应有力量。(37) 六、结论与讨论 文化产业当以象征价值的创造为核心内容,即生产经营以满足精神需求为标志的文化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包含实物与服务)。 首先,国内当下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特征为“生产得多与创造得少”以及多的是“物质价值”、少的是“文化价值”等弊端。文化产业生产依旧偏重于其特有的意识形态阵地,而这将束缚其文化产品走向国际主流社会,从而束缚、挤压了经由文化产业发展去提升自身国际形象与软实力的发展空间及其相应的战略愿景。 其次,发展文化产业不应只是对“文化经济”GDP路径的简单依赖。在群雄并起的文化产业时代,为突破现有总体上自娱自乐的发展现状,实现做大做强自己文化产业的目标愿景,中国必须学会“文化对话”,这是因为,失去“文化”的文化产业终将失去产业化际遇。于是,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更需要树立“文化精神”,突出“文化价值”,(38)而不是继续沿袭简单量化的生产运作方式。与此同时,尽管科技与管理创新等技术进步与资本平台因素很重要,但为了将来可以在环球竞争中更恰当地发出“中国好声音”,对“思想市场”与“思想的力量”(39)的重视对当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尤为迫切。倘若没有这方面产业发展理念的创新,却欲一味提升基于“物质价值”制造的表层竞争力,并试图经由此类文化产业表象发展去提升中国自身软实力,大抵也只是磨砖为镜罢了。 再次,法制环境和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也导致国内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相关产品产业链整合的脱节乃至断裂。 综上,“思想的市场与力量”更多涉及文化产品“内容”的提升,产权保护更多涉及产业“平台”的铸造。假若离开这两方面,则国内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任何创新、求新意识或能力等追求都将是竹篮打水,遑论推动类别化的文化产业集群(集聚区)的生聚及相应产业效应的发挥。本文理论探讨的政策含义是:第一,在发展文化产业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过程中,既要拓展对“器物”层面的追求,也要认真琢磨如何提升发掘文化产品“道”层面的内涵,例如,在产业发展中尝试运用熊十力先生关于现当代人文价值探寻的“体用不二”学说。(40)除了在资本进入、科技进步与管理体制等外在的“平台”要素方面进一步“放手”,国家更要对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中的“创意创新”与“宽容多元”等思想内核管制方面适当“放手”,应站在“文化立世”的高度去培育、扶植与壮大国内的文化产业。第二,实际上,缺失文化价值内涵的文化产品也很难真正实现产品附加值的增值,例如,在当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强调的“创新”本质上都只是技术层面的创新(如融资、营销、设备与制作等),而不是制度层面的创新,即缺失对创新支撑体系的扶持。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使文化生产可以更好适应广阔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环境,市场培育与企业活动平台构建固然重要,但立法与政策制定方向(尤其是文化价值导向)更具全局性的指导意义,缺失法律保障(如产权保护),则文化生产的原创力难以真正激发,文化产业的业态创新难以有效形成与维系,不论是产业的纵向一体化还是横向一体化都将难以为继。为此,相关法规政策必须予以及时改进完善。 致谢:澳门大学政府与公共治理系宋卫清教授为本文的写作、修改提供了宝贵意见,于兹深表谢意。 ①李敢:《城市,如何让生活更美好》,《国外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②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张菲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页。 ③用英国学者赫斯蒙德夫的观点去概括,可以通称为“文本”,见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张菲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④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赵国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21-23页。 ⑤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9页。 ⑥艾伦·J.斯科特:《城市文化经济学》,董树宝、张宁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4页。 ⑦瓦尔特·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李伟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68页。 ⑧Heinz Steinert,Cultural Indust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67-69. ⑨约翰·费思克:《理解大众文化》,王晓玉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31-37页。 ⑩Warren Sussman,Culture as History,New York:Pantheon,1984,pp.29-32. (11)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赵国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90页。 (12)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72页。 (13)Swidler,Ann,"Culture in Action:Symbols and Strategi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51,No.2,1985,pp.273-286. (14)Michael Real,Mass-Mediated Culture,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77,pp.37-39. (15)Richard Butsch,For Run and Profit:The Transformation of Leisure and Consumption,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0,p p.39-40. (16)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张菲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16页。 (17)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04页。 (18)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72页。 (19)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赵国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29-31页。 (20)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50页。 (21)Sue Curry Jansen,Censorship:The Knot that Binds Power and Knowledg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63-69. (22)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80页。 (23)戴维·思罗斯比:《经济学与文化》,王志标、张峥嵘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46页。 (24)Ronald 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14,No.3,October 1960,pp.1-44. (25)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译,陈郁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9-31页。 (26)戴维·思罗斯比:《经济学与文化》,王志标、张峥嵘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76页。 (27)《〈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亮点解读》,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7/c_111127156_3.htm。 (28)《中国对外文化贸易长期处于逆差境地》,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http://www.cinic.org.cn/site951/schj/2012-06-04/565483.shtml。 (29)Hirsch Paul,"Processing Fads and Fashions:An Organization-set Analysis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7,No.2,1972,pp.639-659. (30)《中国电影生产量世界第三电视剧生产量世界第一》,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2/28/c121130553.htm。另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2010年我国电影音像服务出口为1.2亿美元,而美国同期电影音像服务出口达145.6亿美元,是中国的121倍”。参见《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如何“扬帆出海”?》,《光明日报》2013年5月23日。 (31)《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如何“扬帆出海”?》,《光明日报》2013年5月23日。 (32)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赵国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93-96页。 (33)Husch Paul,"Processing Fads and Fashions:An Organization-set Analysis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7,No.2,1972,pp.639-659. (34)Becker,Howard,Art World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pp.189-190. (35)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94页。 (36)艾伦·J.斯科特:《城市文化经济学》,董树宝、张宁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6页。 (37)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张菲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8页。 (38)李敢:《“文化兴国”之悖论:我们的“文化”在哪里?》,《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39)科尔奈:《思想的力量》,刁琳琳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40)熊十力:《新唯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为什么中国文化产业大而不强_炎黄文化论文
为什么中国文化产业大而不强_炎黄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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