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外资与国有企业嫁接改革_投资论文

吸收外资与国有企业嫁接改革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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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40多年的努力与建设,我国已建成40多万家国有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超过4万亿元。这一大批国有企业奠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塑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国有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确保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如何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当务之急,直接关联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形成。

众所周知,国家历来重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及其作用,不断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十多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企业法”、“公司法”等20多部法规、条例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但由于受到多年来计划经济严重束缚,深层次的矛盾尚未触动,缺乏配套改革和整体推进调整措施,诸多难题仍然困扰着不少的国有企业,相当一批企业处境艰难,状况不佳。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变革而获得生机呢?理论界和企业界都在苦苦地探索。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以及中央领导,认真考察国有企业现状,系统总结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姓“资”姓“社”的传统观念,大胆革新,扩大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与改造现有企业结合起来。外商投资对国有企业进行高起点的技术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不少国有企业恢复生机和活力,涌现出一大批机制好、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企业,受到各界的肯定,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努力实践,不断探索。

一、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

从我国已投入运营的10万余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资金短缺,债务沉重,是困扰国有企业的一大难关。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依赖国家财政拨款的注资方式日趋缩小,所需资金基本靠贷款。据有关部门调查仅1990年国有企业基建贷款就达2754亿元,相当于企业同期利润的11倍。也就是说,即使把企业利润全部都拿来偿还贷款,也要用11年时间才能还清。企业债台高筑,不堪重负。不少企业多年亏空挂帐,企业负债率已达200%。这些企业资不抵债,哪有能力花钱搞技术改造呢?

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之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金起码应有1/3。企业有了铺面资金,加上流动资金、贷款等,形成一笔可观的资金注入。这对于长期资金匮乏的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久旱逢甘露,一下子就激活了国有企业的生机,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乘法效应,是不言自明的。

2.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技术落后,设备老化,是困扰国有企业的另一难关。长期以来企业缺少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缺乏自我开发、自我发展的动力,技术改造长期不能落实。很多企业连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偿损耗的折旧全都难以提留,企业只好拼资源,拼设备,加速设备的超役老龄化,加剧企业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退化。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重工业基地、装备基础水平最好的辽宁省国有企业的技术水平,达到当代世界技术水准的仅有5%,大部分装备仍然停留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除少数由国家花巨额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外,从整体来看,我国现有企业的设备水平、技术开发能力与世界高速发展的科技水平的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难以进入国际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经济实力相抗衡。

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之后,带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我国企业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如汽车工业、电梯工业、通讯工业、电子工业等不少行业,吸收外商投资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一下子就从五十年代水平提高到八十年代水平。外商投资成为这些行业的重点生产厂点或企业联合体,带动相关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主导产业。不少行业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后,技术水平很高,产品品种、档次、质量大为改观。有的产品成为进口替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有的产品直接外销,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有的行业外商投资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如1993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60%以上来自外商投资企业。

3.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管理。以往国有企业的劳动管理比较简单,所需人员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招统配,工资、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干多干少一样,严重挫伤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劳动管理后,情况大为改观,但也引发新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效益差,体制僵化,导致人员流散,企业整体劳动素质下降。大专文化程度、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工占企业职工的比重都不到6%,近年来这种状况没有好转。“孔雀东南飞”、“跳槽”现象不断出现。国有企业劳动力资源的流失,使企业普遍存在的职工老龄化、低质化情况更为严重,导致企业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严重缺员。据劳动部调查,五级工以上缺员达30%,车工、铣工缺员50%,磨、刨工缺员60%。国有企业职工构成及其流失走势所引起的社会反响不应低估,也不容小看。

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后,采取全新的劳动管理制度。对外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随时可以招聘称职的人员;对内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制度。企业工资及其相关待遇比国有企业高20%以上,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直接与效益持钩,有突出贡献的予以特殊奖励,并强化职工的培训,实行双向选择等规范管理,这些措施加上劳动环境较好,激励了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企业的凝聚力。

4.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确立企业投资主体。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几乎全部由政府承担,前几年新组建的国家六大专业投资公司也基本上处于计划经济柜架之内,政府投资主体行为没有多大变化。这种高度集中的投资体制,导致地方争项目,企业吃大锅饭,管理混乱,基建超支,形成不少的“胡子”工程由政府追加投资或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基建项目投资的“三角债”,整体投资效益不断下降。

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本求利为主要目标,具有自我积累、改造、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动力。企业董事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具有投资收益的处置权,包括利润分配、积累再投资等自主决策权,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具备投资主体的条件,形成投资主体。只要项目合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安排,合乎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可行性及投资回收等都由企业自行确定与选择,与政府没有直接的关系,也不要政府承担投资风险或相关的债务。显然,这种投资结构彻底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投资体制,有利于我国从政府独家基建投资逐步过渡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决策多层次、投资来源多渠道,可以消除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通病。同时也有利于使政府摆脱投资主体,把国家有限的资金真正投向属于政府投资范围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社会公用设施等长期欠帐的项目投资,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投资饥饿”所引发的“投资膨胀”、“重复建设”、投资效应低下等弊端;也可以使政府从繁杂的投资计划分配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运用市场导向机制,发挥税收、金融、利率等杠杆作用,为企业投资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此外,投资主体的变化,亦可以减少政府部门“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在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廉洁自律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5.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加速企业机制转换。在高度计划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具备真正的企业法人基本条件,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一切都得听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调遣与指挥,成为其附属物。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下对口成线,人浮于事,管理混乱,不讲求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沉重。要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为举步维艰。

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后,企业可以甩掉各种包袱,轻装上阵。根据我国法律程序设立的新型企业,有自己堂堂正正的名称,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招聘或辞退人员,自定工资标准和待遇。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一切生产经营计划都根据市场竞争机制及时作出反应与调节。可以说,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为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内外环境,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不少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刚刚登记注册,挂上新牌子,外商投资的资金、技术、设备尚未发挥效用,但企业总体面貌开始焕然一新。有的企业嫁接改造的当年就立竿见影,扭亏增盈,出现一派蓬勃向上的新气象。说明外商投资对国有企业经营体制转换起了决定性的催化作用。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是国有企业实现自我保全的有效途径。多年来我国已有数万家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较少的增量投入调动更多的生产力,扩大国有企业辐射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这为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盘活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闯出了一条新路,也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

二、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方式

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基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中方以现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设施作价投入;二是外商购买中方企业的原有股权。具体来说主要有:

1.“单枝嫁接”,即中方拿出一个车间或一个装置(生产线),与外商合作共同投资改造。这种方式投资少、见效快,对中方原有企业影响不大,很受各方欢迎。但规模较小,不适应大规模的改造与生产。采用这种方式数量最多,比例占65%以上。

2.“多枝嫁接”,即中方拿出多个车间、装置(生产线),分期分批与外商合作。这种方式虽然灵活多样,但产品配套难度大,与老厂牵连多。有的老厂先后与不同的外商合作,生产多种不同产品,加大协调工作量。采取这种方式数量不多,比例仅占3.5%左右。

3.“整体嫁接”,即把中方整个工厂全部拿来与外商合作。这种方式适宜于大规模生产,投资较大,技术改造可以一次到位,产品易定型配套,起点高,便于集中管理,不存在“一厂两制”矛盾,内部便于协调。但决策难,可行性研究、谈判等前期工作量大,波折多,影响“嫁接”成功率。采取这种方式数量呈增多趋势,比例约占1/4强。

4.购买股权,即中方企业组建股份公司,在境内外发行A股、B股、H股、K股等。境外股东以认购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额度的25%以上的,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待遇。采取这种方式,筹资范围广,投资风险分散,筹集资金迅速到位投入,经济效益好。采取这种方式外商不参加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也不能利用外商销售渠道,易受上级行政干预等制约,目前数量不多仅100余家,真正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只有60多家,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不到10家。

此外,还出现以国有企业的股权对外出售的方式与外商合作。有的把厂里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让给外商,有的把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统统拿来与外商合作;有的由外商一次性投资全部收购同一行业的国有企业或跨行业收购一大批国有企业;还有的由外商采取有偿兼并方式,一举兼并国有企业。采取这种“收购”、“兼并”或“出售股权”的,目前数量不多,但对社会震动较大,人们褒贬不一,议论纷纷。采取这种方式目前尚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不少人对这方面知识了解甚少,缺乏相应规范措施,需认真研究其利弊,慎重处之。

上述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种种方式,应根据中外各方的实际与可能而确定其取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以求得最佳的合作方式。

三、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中来看,无论采取何种合作方式,都会遇到种种困难,也出现不少问题。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共识难。国有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固有观念根深蒂固。对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究竟是姓“社”还是姓“资”顾虑重重,疑惑不前。与外商嫁接合作,整个企业发生变革,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其切身利益发生冲击或影响时,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就会随时冒出来,直接影响国有企业与外商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影响嫁接改造的成效。

2.亏损债务处置难。不少国有企业由于多年形成的基建贷款及其他专项贷款,包括亏损挂帐等组成的债务,一般来说是不能指望外商替其还债的。外商投资改造后,一些原有老厂部分或全部合资后,大多已成空壳。所设立的中方“留守处”变成逃债、废债的挡箭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易陷入误区。在现实中也确有人搞假合资,真逃债,把“嫁接改造”作为蓄意逃债、废债的灵丹妙药,玩弄逃债游戏。其实质是企业逃银行的债,地方财政逃中央财政的债,最终倒霉的是国有资产莫名其妙或在众目睽睽之下冠冕堂皇地丧失或流失。当然让老厂偿还全部债务,既不可能,又不现实,在实际操作时也难以办到。

3.配套资金措施。举办“嫁接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也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完善配套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样既可以增加中方股份,日后多分利,又完善了厂内投资硬环境,可谓一举两得。此外还要维持老厂正常的生产经营,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等实体所需的起动开办费等,对自我筹资能力较弱的国有企业来说,都是一种负担。很多条件很好、外商也看中的改造项目,就是因为中方资金长期不到位而搁浅。尽管所需资金不多,但确有其难处。

4.资产评估价难。国有企业的资产多为财政拨款而形成的,对企业的资产管理不善,观念不强。除缺乏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缺乏称职的评估人员等外部因素以外,有的企业连财产清单、帐簿、单据等原始资料都难以查询,加上市场信息闭塞,资产评估多为走过场,作价缺乏依据,随意性很大。采取嫁接改造的,中方一般以土地作价投入时,没有把原为国家行政无偿划拨形成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也不缴纳出让金,就以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方式提供给外商合作。其结果使大量无偿划拨的土地低价进入地产市场,使国家土地资源和土地应有收益流失严重,而且还冲击刚刚起步又十分脆弱的地产市场。其他的中方无形资产包括老厂的商标、商号、专营权、生产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优惠的融资条件、商誉等这些不具备物质实体的无形资产,基本上没有考虑作价投入,白白拱手送给外商。到1993年底,已批准登记注册的16.35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登记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只有6家。

5.富余人员安置难。与外商嫁接改造后,企业实行科学的管理,精兵简政,办事讲究效率,人员大为减少,而老厂有些人不适应新的生产方式未被合资企业聘用,心理失衡,富余人员安置更为棘手。特别是本来就有不少难处的老、弱、病、残、离退休职工的安顿,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难度很大。这是涉及到企业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事,万万不可漠然处之。

6.一厂两制协调难。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后,有的一厂变两厂、三厂甚至有更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所产生的矛盾一是经济上的纠纷,二是观念上的冲突。不少企业的公用设施大到煤、水、电、汽,小到门卫、自行车停放、通道等都是共用的,有的零辅配套件也是互为加工协作,这些都要求事先完全列清、一一划定是有困难的。老厂、新厂性质完全不一样,享有政策优惠待遇不同,生产经营条件不一样。新厂兵强马壮,技术先进,效益好;老厂设施、人员基础差,难以与其竞争。有的职工气不顺,消极对待合资企业,相互不配合。有的领导喜欢沿用过去老一套把新厂合资企业当成自己的“车间”或一个“分厂”,过多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却撒手不管,甚至刁难新厂。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形成的“一厂两制”,矛盾不少,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对策建议

解决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中的困难和问题,内外因素很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鼎力合作,在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实施方案等方面,采取全方位的特殊措施予以扶持和帮助。

(一)提高认识,加快嫁接改造步伐。

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快吸收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的步伐。从整体来看,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增量及其产值的增长幅度连年下降,已突破50%的“警戒线”继续下滑,其主导地位日益受到挑战。要以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及其深远的历史影响,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全新观念,全新举措,加快改造国有企业的步伐。要彻底冲破姓“社”姓“资”观念束缚,大胆吸收外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制订切实可行方案,为嫁接改造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招商引资项目资料、落实资金、技术论证等,加强对外联络,拓宽招商渠道,选好合作伙伴,做好项目评估、可行性预测等工作。组织专门班子,制订嫁接改造的技术选型、产品开发、人员安置、企业整顿、岗位培训、职工分流等配套工作,保证外商投资嫁接改造顺利展开。

(二)调整政策,采取特殊扶持措施。

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清理行政性法规,注意适时调整政策,加快制订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案,采取特殊的扶持措施,促进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在短期内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1.债务方面。要帮助老企业解除债务关系。具体设想:(1)将国家“拨改贷”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查稽后,允许转为国家股本作为投资,与外商合作;(2)经总行批准,允许从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对原债务予以冲销;(3)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允许出售企业部分固定资产,用以偿债;(4)经银行核准,贷款余额允许在企业嫁接改造获得利润5年后分期偿还;(5)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的,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资金筹措。采取嫁接改造的国有企业应尽早把项目计划纳入国家技术改造规划之内,获取国家技术改造专用贷款;银行原贷给老企业的资金,允许作为中方股本投入,与外商合作;对采取嫁接改造的企业,银行应尽力支持,予以发放贷款;允许吸纳企业职工(包括新厂的职工)投资入股,作为筹资的补充。

3.资产作价。要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搞好企业资产的评估,特别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1)以现有场地作价投入的,允许免交出让金,并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差价作为中方股本投入;或作为中方挂帐处理,负债投资;也可以采取将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股即视同已交纳出让金,与外商合作;(2)以厂房、建筑物等有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关键是要由国家资产评估机构审定价格,并明确中方产权隶属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产权虚置;(3)对中方投资没有评估的,或弄虚作假的,除项目审批机关不予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注册外,要根据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或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追究。

4.富余人员安置。老企业与外商达成嫁接改造协议时,就应及早考虑部署企业人员的处置。其基本原则应是:企业安排为主,政府协助为辅,鼓励自谋职业,保障职工生活基本需要,具体方案可细分为:(1)新厂合资企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原老厂职工中招聘录用;(2)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本部门企事业内调剂使用;(3)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包括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服务机构协助安排到其他部门就业;(4)组成服务公司为老厂、新厂服务,并向社会开放,吸收就业人员;(5)利用剩余设备为新厂生产加工零辅配套件或开拓市场适销对路的其他商品;(6)本人同意,可根据当地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年工资的3倍发放),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7)本人不反对的,因工致残或职业病的,可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8)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退休;(9)实行合同劳动管理的职工,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劳动制暂行规定》等法律及有关行政性法规的规定办理;(10)临时工的安置,依据《全国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11)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分别从其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或不足的,由老企业土地出让所得中优先支付;不足支付的,由老企业负责开支。

安置富余人员的费用,允许从出租闲置设备、厂房等设施收益中列支;也可以从老企业原工资基金结余及奖励基金结余留提中列支;老企业兴办的三产、服务公司等开拓新的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优惠待遇。此外,老企业已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其富余人员待业时,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待业期满仍无安置或就业的,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负担。

5.产品销售。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在外汇自求平衡的基础上,不限制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对那些引进先进技术或生产国内紧缺原材料的,允许产品以内销为主;外汇不能平衡的,经批准可通过银行供汇予以解决。

6.方式要灵活多样。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目前基本停留在合资、合作、发行股票等方式。可以考虑把国有企业卖给外商,组建外商独资的企业(即外资企业),也可以考虑以老企业现有资产作股本,吸收外商入股,与外商共同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在国内外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还可以考虑由外商租赁、承包国有企业。特别是“三线”大中型国有企业,人员素质高,装备水平、技术开发能力都很强,要扬长避短,克服区域偏远、通讯、交通不便等困难,积极招商引资。有关部门除制订上述各种特殊措施予以扶持以外,还应采取其他更为优惠条件和灵活方式,使“三线”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真正启动起来,救活一批“三线”工厂。

(三)完善法律,加强宏观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已颁布500余部涉外经济法规,基本上覆盖了利用外资的各个方面。但随着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出现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根据外商投资改造国有企业的基本方式及其特点,当前急需制订的法规有:引导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组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规定以及国有企业资产对外出售的政策性规定等。

在制订引导外商外资改造现有企业暂行条例时,建议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鼓励外商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考虑不受地区限制,凡是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都可以享受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待遇,以分流并引导外商投资从沿海地区逐步转向中西部内陆地区投资,包括投资改造“三线”工厂。此外在开放国内市场、产品内外销、外汇平衡等方面采取特殊的安排。同时也应对中方的控股权、原债务处理、资金筹措、土地作价、人员安置等特殊扶持措施加以明确规定,以解决中方投资的实际困难,调动中方改造现有企业的积极性。

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包括设立股份制企业在境内外发行A股、B股、H股、K股等吸纳境外投资认购改造国有企业的,效果一般都很好。对于国有企业股权出售的,包括整个行业或跨行业由外商一举“收购”、“兼并”的,目前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其利弊难以断定,交易行为不规范,应慎之又慎。对于这种以地方城市全行业或跨行业整体企业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的,涉及面广,各种难以预料的复杂问题随时都会发生。这种大批量、流动性强的国际金融资本不加节制进入我国,直接冲击我国脆弱的金融市场,其后果难以预测。采取这种“收购”、“兼并”的,对我国相关产业来说,显然是过分扩张,而我国一行业又过分依赖。随着大批国有企业的资产其产权转移、流失,势必形成以国有企业为支柱的国民经济基础移位,最终导致国有企业主导地位发生变化,侵蚀国有经济的基础。这与我国吸收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改造的,应加强宏观监督管理,防止不规范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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