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三种正义概念——也谈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是不符合(或符合)正义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马克思论文,剩余价值论文,三种论文,不符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如恩格斯所说,剩余价值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一道,构成了马克思毕生的两大发现。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深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性,他认为: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关键性概念是有关‘剩余价值’的概念”,马克思正是通过这一概念,“企图(a)揭露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性质,以及(b)说明经济发展和垂死的资本主义的运动规律”。[1](P384)针对第一点,他还指出:“剩余价值是在道德上没有理由的超过劳动成本之上的加值”,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如果正确的话,这看来是对资本主义的罪行的一个严重判决”。[2](P316-317)
在这里,萨缪尔森实际上触及了剩余价值理论的两个维度:(1)这个理论旨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2)这个理论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合乎正义的一个判决。换言之,剩余价值理论既是一个实然性理论,也是一个关乎正义的理论。那么,如何理解剩余价值理论两个维度之间的关系呢?在什么意义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成了资本主义的“罪行”?在什么意义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又是合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的呢?
一
最先把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正义理论来看待的是19世纪英国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他们利用劳动价值论复活了洛克提出的劳动的自然法理论,后者将劳动看做个人财产权的基础。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提出,既然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就应该凭借一天的劳动获得全部劳动产品。马克思看待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态度具有微妙的两面性。[3](P285)[4](P52)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抓住了古典经济学无意中表述出来的矛盾,向古典经济学家指出,你们自己驳倒了自己:资本不过是对工人的诈骗,劳动才是一切,因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在这种批判中,马克思似乎在暗示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主张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另一方面,与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又明确地拒绝将剩余价值理论作为一种正义理论来看待。因此,在他那里,剩余价值理论的上述两个维度只能说是“自在地”并存着,换言之,马克思并没有自觉地区分这两个维度并阐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劳动价值论)主要是作为一种实然性理论来看待的,即将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运动规律并用以阐明其他规律。
马克思思想中的后一种倾向集中反映在他生前的最后一部经济学著作——《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在那里,马克思结合对瓦格纳的评述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立场:“这个蠢汉(指阿·瓦格纳——引者注)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5](P428)按照马克思这里的观点,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基础在于:(1)资本家“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2)“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6](P401)①
马克思对瓦格纳的这种批判是可訾议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获得剩余价值。可是,什么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并不是由单纯的经济原因预先给定的,政治因素如阶级斗争也会参与劳动力价值的决定。经济规律的作用,如产业后备军的形成,使工资不至于上涨到把新价值全部吞掉,但在这个上限内,实际工资,从而(在消费品单位价值既定的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大小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果真如此的话,资本家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这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虚构的。笔者认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正当性并不能依此来论证。剩下来的理由就是,资本家也帮助创造可供剥取的东西,但这也不是充分的论证。因为按照这个说法,资本家只该获得他实际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而非全部剩余价值。
撇开上述经济学问题不谈,依照马克思这里的看法,只要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就是符合正义的。这里体现出一种倾向,即不能超越既定的生产方式来谈论正义。这种看法鲜明地体现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7](P379)这段论述表明:第一,正义、公平等价值是作为既定生产方式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而产生的,并与该生产方式相适应,换言之,正义是具有功能性的相对价值。第二,在既定的生产方式中,个别当事人行为的正义性应该立足于该生产方式整体的再生产来判定。弄虚作假尽管符合个别资本主义当事人的利益,但却违反了资本家阶级的利益。依此推论,垄断符合个别大资本的利益,但却有违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因而需要借助于反垄断法来纠正,等等。
可以预先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可以找到三种不同的正义概念。上文讨论的可以称作马克思的第一种正义概念,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功能主义色彩,意味着它事实上是对现存生产方式中人的选择和行为的辩护,是对现存生产关系的辩护。不难想象,单纯采纳这种正义观,势必会将剩余价值论仅仅还原为一种实然性理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也就成为一个和价值判断无关的事实性命题。这也就难怪以塔克尔和伍德等为代表的国外学者认为马克思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正义理论。[8]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思想其实可以追溯到恩格斯,后者就曾把剩余价值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剩余价值是由工人的无酬劳动构成的,看做是与道德评判无涉的“简单的事实”。②
二
如果说马克思经济学中的第一种正义概念是把正义问题限定在既存的生产方式之内,那么,在马克思的第二种概念中,正义就成为对既存生产方式本身的诘问。恩格斯晚年在评论马克思对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态度时谈到了这个问题:“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但是,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因此,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不过这里不是详细探讨剩余价值理论的意义和历史的地方。”[9](P209)在这里,恩格斯虽然认可对一种生产方式本身的正义性的诘问,但他显然是把这种诘问看做是纯粹道义上的,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换言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似乎并不涉及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合乎正义的论证,而只限于陈述所谓“简单的事实”。这种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甚至马克思经济学看做是价值中立的观点,自然令人难以苟同,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经济学的实际。为了论证这一点,我们想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的文本中选取一个例子,这便是马克思针对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转变的论述。
所谓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具有两重含义:(1)它指的是洛克式的以劳动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2)它指的是在这种所有权基础上实现的等价物交换的规律。所谓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则是指资本家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占有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支配权,进而占有剩余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是在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基础上发生的。单从交换的角度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是在劳动力和资本之间等价交换的前提下产生的。在此意义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是合乎第一种正义概念的。然而,马克思接着又指出,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变源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不经过交换就占有了他人劳动;而且在再生产中,资本家用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就占有的过去的物化劳动去交换他人的活劳动。交换中的形式平等在此变成了假象,资本同劳动力之间的等价交换,其实只是“在形式上”的交换或者“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10](P455)
在以上论述中,马克思显然不再从交易的正义(第一种概念)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是转换到生产的正义(这指向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马克思在其经济学著作中采用了诸如“盗窃”、“窃取”、“抢劫”、“掠夺”等术语,以表达对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谴责。[11][12](P56-58)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并不只是一种实然性的理论,它同时也包含着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的批判。那么,马克思在作出这种批判时所依据的标准或原则是什么呢?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大体赞同英国马克思主义者杰拉斯的观点,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是以所谓“跨越历史的原则”(transhistorical principles)为前提的。这些跨越历史的原则与马克思经常批判的自然法观念颇为近似。③换言之,如果我们回过头来再看马克思对李嘉图派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批判,就会发现,在这些批判背后还可以找到两者之间的某些共通之处。比如,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我们就可以找到洛克式的自然法观点,即财产权应该以自身的劳动为基础。在那里,马克思谈到了固定资本的维持所需要的擦洗机器的劳动,这种劳动是为使用机器所必需的不断追加的劳动。马克思指出:“在真正的工业中,这种擦洗劳动,是工人利用休息时间无偿地完成的,正因为这样,也往往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这就成了大多数事故的根源。这种劳动不计算在产品的价格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是无代价地得到了它。另一方面,资本家也由此节省了机器的维持费用。这种费用是由工人用自己的身体来支付的,这是资本自我维持的秘密之一。事实上,这些秘密构成工人对于机器的法律要求权,甚至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看,也使工人成为机器的共有者。”[13](P194)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在谴责资本主义时所依据的跨越历史的规范性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
第一,以劳动为基础的财产权原则,即生产条件和产品的所有应该以劳动为基础,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应该相统一。马克思把在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统一称作“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什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在学术界一直是个诉讼不休的问题。从文本来看,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以“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前提的。要理解马克思的文意,首先要区别占有和所有制(或译为所有)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根据韩立新教授的诠释,占有(Besitz)指的是使用权,它不同于所有(Eigentum)。在《资本论》法文版问世前,德文版《资本论》里一直采用的是“共同所有”。而在马克思亲自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中,马克思则将“共同所有”改成了“共同占有”。后来,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在现在通用的《资本论》第四版中将“共同所有”改成了“共同占有”。从表面上看,这个改动似乎避免了在一句话里同时出现“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在逻辑上造成的矛盾,因而属于纠错的性质。[14]笔者认为,同时使用“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概念并不一定就是笔误,它有助于证明,马克思在此并不是要清晰地界定一种经验形态的产权,而只是借由这些经济学术语来表达一种价值:以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或共同占有为中介,使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统一,从而使每个劳动者得以自主地支配其劳动。依照这种诠释,所谓所有或所有制,指的就是劳动者对劳动的支配权。
重建个人所有制所蕴涵的这种价值理念,同马克思对人的自由的理解是密切相关的。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对人的本质或本性做了如下规定:“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15](P53-54)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他又说,在劳动中,被设定的目的“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的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16](P112)因此,通过自主的、自觉的劳动才能实现人的自由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思想。在人类历史各阶段占据主导地位的一切所有制形态中,直接生产者的劳动都要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都是异化了的劳动。只有在马克思所眺望的未来社会里,才能实现生产者对自身劳动的自主的、自觉的支配。
第二,需要原则。杰拉斯以此来概括《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设想。依照需要原则,在人的能力或禀赋的差异与产品分配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必然的联系。正如杰拉斯所指出的,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接受了这个来自空想共产主义的观点:“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7](P637-638)这些思想和《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观点显然是完全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按需分配就已成为空想共产主义的流行观点,而非马克思、恩格斯的独创。而且,按照这里的说法,按需分配的提出是“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换言之,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在这部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正式诞生的著作中抛弃“人的本性”的概念,反而将其作为批判现实时所参照的价值原则来看待。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与按需分配原则相比,按劳分配包含了不平等,因为“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8](P305)可是,正如杰拉斯所指出的,若从另一种标准看,按需分配同样可能包含着不平等。比如,尽管付出了相同的劳动,却未必取得与之匹配的产品或收入份额。而且,一般而言,只要采用一种正义或平等的实质性原则,就会包含某种不平等。因此,问题不在于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在于在诸多可能的标准中究竟采纳何种标准来衡量平等,以及为什么要把这个标准放在首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显然是把需要原则置于其他标准之上的。[19](P80-81)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谈到“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人的需要的丰富性”[20](P89),其中居于首位的是人的自我实现即对自由的需要。杰拉斯指出,马克思的需要原则事实上和自由原则是相联系的,并包含了后者。[21](P82)同按劳分配原则相比,按需分配原则尊重每个人的特殊性,尊重每个人的自我发展的需要,这是马克思在谈论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时把需要原则置于首位的原因。
第三,自由或自我实现原则,也就是《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的确以自由为名谴责了资本主义,但问题是,自由作为价值范畴并不属于分配正义。换言之,马克思的确谴责了资本主义,但并非是在正义的原则下谴责了资本主义。杰拉斯在文本引证的基础上指出,在马克思那里,分配正义并不限于产品或收入的分配,而具有拓展的含义。在马克思看来,在产品分配之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条件的分配是非正义的。此外,自由或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个人所支配的自由时间。而每个人所支配的自由时间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缩短工作日,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劳动时间在全社会的平等分配。换言之,在自由和人的自我实现当中包含着分配的维度。[22](P579)马克思“基于自由和自我实现[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分配正义的概念所做的批判”。[23](P71)
在以上各项原则中,前两项原则都蕴涵了第三项原则并以第三项原则为依归。只有在所有原则的基础上,才可能谈论按需分配;只有在按需分配的原则下,才可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而自由原则可以看做是前两项原则的总结。这三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
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是“跨越历史的”。他的意思是,这些正义原则并不是隶属于特定生产方式的、相对的正义概念,而是用来评判历史上各种不同生产方式的一般性原则。[24](P37)进一步的问题便是,这些跨越历史的原则是如何形成的?它们是否与历史本身的发展无关,纯属理论家抽象的思辨?杰拉斯似乎没有研究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上述原则并不是毫无历史根据的想象,而是以历史经验为基础、经过思想家的进一步加工和提炼而形成的。例如,就按需分配或切断能力与需要的满足之间的联系而言,这在原始共产主义部落或人类家庭组织之中事实上是广泛存在的。再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为例,马克思明确指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两种类型的个人所有制,他们是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幼稚的”形式。“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有两种主要形式: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的形式。原有的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并且只有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才有可能实现。”[25](P465-466)
在马克思看来,这些“幼稚的”个人所有制限制了生产力发展,因而在历史上最终瓦解了。但这种所有制所体现的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却有利于生产者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发展。因此,在提出未来社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时,马克思参照了这些“幼稚的”个人所有制形式,肯定了其中所包含的某些原则,但又指出了它们的局限,即限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关键思想,即需要原则的实现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思想,并且构成了他和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之间的重大区别。在马克思那里,财产权虽然应该以劳动为基础,但这种财产权不应该排斥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之所以能在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基础上产生,是因为和小私有制相比,以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在未来社会,劳动和财产权的重新统一(即所谓重建个人所有制)仍要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在《哥达纲领批判》谈论按需分配的场合,马克思也指出,按需分配原则只有“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实现。[26](P305)
马克思和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上述区别意味着,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价值合理性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最终还要在生产力的发展中找到其历史正当性的基础。这样一来,我们就过渡到马克思的第三种正义概念,即以一种生产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生产力发展来判定该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第三种正义概念似乎可以起到沟通另外两种正义概念的桥梁作用。
三
在讨论马克思的第三种正义概念之前,需要先行明确一点:为了引入这一概念,我们是否混淆了历史正当性和正义这两个不同的范畴,从而混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呢?值得一提的是,恩格斯在论及马克思看待剥削的态度时曾以如下方式运用了历史正当性的概念:“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27](P557-558)段忠桥教授认为,恩格斯在此所说的历史正当性属于纯粹的事实判断,与正义概念毫无关联。[28]而笔者认为,这种解读未必符合恩格斯的本意。对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判断仍然需要以特定的标准为参照系。恩格斯提到,剥削阶级存在的历史正当性源自“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换言之,人类本身的发展这个终极目标在此是判断历史正当性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正当性概念事实上也包含着价值判断,而不是纯粹的事实判断。准此而论,问题就在于明确,恩格斯在此所谈的“人类发展的杠杆”是何含义。根据前面的讨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自由原则的实现,而所谓杠杆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许多人心目中,生产力概念所指涉的也是纯粹的事实,不包含任何价值属性。笔者认为,问题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在这里,关键是采纳什么标准来衡量生产力发展——是以促进资本的价值增殖来衡量生产力发展,还是以某种社会标准来衡量生产力发展?如果是前者,则牺牲生产者以发展生产力,也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进而也是符合正义的。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而且也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因此,所谓生产力标准(或效率标准),并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新的生产力只有在增加赢利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引入。在一些情况下,提高赢利能力和提高效率是一致的。但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利可图的东西不总是有效率的,反之亦然。美国社会积累结构学派的代表鲍尔斯等人讨论了这些问题,他们指出,效率的增进意味着生产过程的产出和生产中使用的每一种投入量的比率都有所提高。这些投入包括劳动时间、劳动的实际付出、自然环境、中间产品、资本品等。“如果装配线增加了每小时的产出,而无需强度更高或更快的劳动,同时劳动过程中的其他一切都保持不变,技术变革无疑就是更有效率的。”但是,“如果装配线的引进使雇主可以提高劳动速度,而且新的生产过程需要按比例地增加至少一种投入,即劳动付出(e),以便实现产出(z)的增长。既然e增加的比z多,且没有其他条件的变化,装配线的引进就是一项缺乏效率的技术变革,尽管它增加了赢利能力”。[29](P294)与此类似,如果增加产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消耗更多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实现的,那也属于缺乏效率的技术变革。
可见,技术效率或生产力标准并非纯然是一个脱离社会关系的范畴,而是和某些隶属于“类”的价值相关联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事实上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的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30](P124)“人类的生产力”不同于《资本论》中经常采用的“资本的生产力”,“人类的生产力”、“人类的天性的财富”归根结底是增加全社会的自由时间。在笔者看来,由于马克思持有“发展人类的生产力”这样的看法,才使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不时流露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技术变革的道德批判,谴责资本在追求技术进步时往往牺牲生产者的利益,“像狼一样”追逐剩余价值。
从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来解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正义性,还需和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联系起来。当马克思指出生产剩余价值的主要方法不是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而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他事实上强调了这样一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剩余价值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进步是重合的。透过这种重合关系,马克思定义了他心目中的资本主义,并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正当性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
美国学者布伦纳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并对其做了独到的发挥。布伦纳提出了资本主义起源于农业的理论。按照他的观点,在17世纪的西欧,只有英国出现了“地主—资本主义佃农—农业雇佣工人”这样的阶级结构。资本主义佃农作为大片土地的租赁者,实际上是乡里的资本家。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下来,这些佃农必须引进新的生产方法,以具有竞争性的成本出售其产品。“资本主义佃农的成本如果低于平均水平,作为其采纳落后生产方法的后果,他将面临双重的压力。一方面,如果他试图按现行水平交纳地租,利润率将落在平均水平以下,他的积累资金就会减少,在市场上的地位也会进一步被削弱。另一方面,如果他试图交纳的租金偏低,他就会受到地主的惩罚,后者将转而寻求更有能力从事必要的改良的新佃农,以便在市场上开展竞争。”[31](P76)概而言之,“资本主义唯独在西欧得到成功的发展,这是由阶级制度、产权制度、剩余榨取制度决定的。在这种制度下,剩余榨取者为了增加剩余而被迫采用的方法,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尽管并不完美——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相适应。把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区别开来的,在于资本主义要求那些控制了生产的人主要通过增加所谓相对的、而非只是绝对的剩余劳动来提高他们的‘利润’(剩余)”。[32](P78)
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可以看到,资本家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是在劳动生产率进步的基础上实现的,而生产率进步又是把剩余价值或利润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的结果。因此,这种对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历史正当性的论证,是依据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用途得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带来的竞争的强制性,迫使资本家将剩余价值或利润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舍此就无法生存。用《共产党宣言》里的话来说就是:“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反之,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却是过去的一切工业阶级生存的首要条件。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33](P275)鲍尔斯等人也着力强调了马克思经济学的这一核心思想:“资本主义是第一个这样的经济制度,其精英阶层的成员必须将剩余进行投资——进而是生产的革命化——以求生存并保持他们的精英地位。”[34](P135)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可以定义为受社会委托承担了积累职能的那部分人。马克思本人也曾采用过“委托人”的提法:“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这些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委托人,并享受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35](P469)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假设资本家完美的为社会承担了积累的职能(这同时意味着资本家将其消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干脆像明斯基那样假设,资本家作为积累的机器竟而可以不消费[36](P144-147),那我们就可以将马克思为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哥达纲领批判》在描述按劳分配原则时提出,在未来社会,每个生产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每个生产者根据他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从社会领回耗费了同等劳动量的消费品。与此同时,社会还要从全部社会总产品中为全社会的利益进行各项扣除,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扣除就是“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也就是积累。在未来社会由社会公共机关负责的这种积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是由资本家承担的。如果资本家完成了社会的委托,妥善地承担了积累,那么,在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第一阶段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比性。在一个由两阶级构成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型中,生产者也是在自身提供的劳动时间的基础上,取得其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消费品的(这体现在工资率这样的概念上)。如果说个别生产者此时并没有取得其劳动的全部果实,那么,即便在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情况也是如此,用马克思的话说,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材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在笔者看来,上述可比性的存在意味着,按劳分配同样可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分配原则或分配正义的衡量标准。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可比性,马克思才把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同时称作“资产阶级权利”[37](P304),在前引《德意志意识形态》里的那段论述中,更是直截了当地将“按能力计报酬”称作资产阶级社会的分配原则。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将剩余价值的增长和生产率的进步结合在一起,从而证实自己的历史正当性或正义性,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存量。但需要指出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体制性缺陷,使资本家往往成为不合格的积累当事人。这体现在由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深化,剩余价值往往难以充分用于积累。在概念上,马克思把用于积累的剩余价值占全部剩余价值的比率称作积累率。在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作用下,利润率的周期性下降会相应地降低积累率的水平。除此之外,在某些历史时期,利润率和积累率之间还会出现以下背离:一方面是利润率的增长,另一方面则是积累率的持续低迷。这种背离关系意味着,尽管资本家占有了大量剩余价值或利润,却没有充分地履行积累的职能,而是把利润大量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甚至用于投机。这样一来,资本主义发展的核心机制,即占有剩余价值并进行生产性投资和创新,就遭到了破坏。
美国学者巴基尔和坎贝尔研究了美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积累率和利润率的长期变化关系。在1979年之前,尤其是在战后“黄金年代”,积累率和利润率的变化是大体一致的;而在1979年之后,即新自由主义崛起的年代,两者之间的变化轨迹出现了明显的背离。在1980—1997年这17年间,利润率处于回升阶段,但在前12年里,积累率一直呈现下降趋势。1992年以后,利润率在股市繁荣的驱动下强劲增长,积累率才走出谷底并和利润率一同攀升。在1998—2000年间,积累率伴随着股市泡沫继续增长,利润率却先行下降,预示了接踵而来的互联网泡沫的破灭。2001年后,利润率又转而上升,积累率则跌至战后以来的新低。巴基尔和坎贝尔计算了美国非金融类企业部门的积累率在税后利润率中所占的份额,用以表示有多少利润被用于(或未被用于)积累。在1948—1979年间,该比率为0.61;在1980—2007年间,则下降为0.43。他们指出,在新自由主义时期,那些未用于积累即生产性投资的利润很多变成了红利,加入了金融资本的循环。[38](P328-329)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这种结构性变化构成了2008年金融—经济危机爆发的深层背景。
四
在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命题中还有一个主体的问题:由谁来占有剩余价值?这个问题也关涉占有剩余价值是否合乎正义。在马克思那里,这个主体是资本。从古典经济学到马克思,资本一直有着两重含义:(1)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2)资本是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这样的资本概念可以对应于不同的资本主义企业组织。马克思虽然研究了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但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剩余价值理论中,他所考虑的实际上是业主型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资本家可以身兼几种不同的职能:(1)他是企业家,懂得业务、了解市场、有能力应对不确定性;(2)他是管理者,负责管理企业;(3)他是提供资本的人,即占有生产资料;(4)他还从事非管理性劳动,因而也是工人。在企业的总收入中,一旦扣除了对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偿付,剩下的便是其利润。在这里,利润是由不同要素组成的,分别来自不同的职能:(1)作为管理劳动和非管理劳动的报酬的工资;(2)因提供资本而取得的利息;(3)作为企业家活动而取得的纯利润。[39](P33)
与业主型企业不同的另一类型是经理型企业或现代公司。企业家和经理的职能被合并为支取薪水的管理团队的职能,公司本身作为一个法律实体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值得注意的是,利润此时不再只是个别当事人(如股东)的报酬。股东根据合约以红利的形式取得一部分利润;雇员也可通过激励方案分享一部分利润;最后,剩下的利润还会进行再投资即积累。“在大公司的场合,利润自身有着一种‘非人格性’;而在小企业中,企业家与其公司收入的关系的确是极其密切的。简而言之,在概念上,小企业的利润归于个人,而大企业的利润则属于公司。”[40](P34)
在利润占有的主体上所发生的这种变化,相当程度上切断了货币资本提供者和利润之间的专属的联系。在特定的治理结构下,利润主要归于公司而非作为要素所有者的个人,体现出利润以及资本主义企业的某种集体性或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企业就像巴黎或阿姆斯特丹这些城市一样,不应归任何个人所有。这种变化体现了生产的社会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
美国学者拉佐尼克(又译拉让尼克)曾结合创新对利润归于企业而非个人的必要性做了探讨。他指出,在理论上可以设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工资、利息、红利等形式把企业的全部净收入占为己有。可是,倘若真的这样,作为生产性组织的企业就会丧失在开发和利用资源上的特殊优势,丧失在竞争和创新中的优势。企业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在追求企业的目标时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动机都纳入了集体的利益和动机。个别生产要素的生产力不能脱离企业的“组织能力”孤立地实现。企业创造的新价值越多,这些新价值越是被看做企业的“组织能力”所带来的结果。新创造的价值归企业占有,是企业持续获得竞争优势的条件。[41]
拉佐尼克的这些论述接续了马克思在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中的观点。尽管企业内部结构或公司治理发生了变化,将利润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仍然是资本主义之为资本主义的核心特征,只不过投资主体不再是资本家个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黄金年代”,美国公司的大部分利润都留给了公司并由后者进行再投资。拉佐尼克曾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利润留存和再投资战略”。在这一时期,美国经济的生产率和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新自由主义时代相比经历了更快的增长。然而,在进入新自由主义时代后,伴随着金融化的出现,以美国为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拉佐尼克把这一时期的公司战略概括为“大量裁员和将利润分红的战略”。[42]在这种战略指引下,股东价值最大化常常被CEO们奉为圭臬,利润大量被用于红利和利息支付并进入金融资本循环,结果造成了积累率的长期下降。新自由主义时代出现的上述变化反映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颓势。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来看,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正义性取决于这一制度和发展生产力之间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的任何可能的弱化甚或断裂将裁定这一制度的历史命运。
五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马克思的第一种正义概念和第二种正义概念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冲突。按照第一种概念,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是合乎正义的,因为它是作为这一生产关系的必然结果而出现的。承认这一点,就意味着承认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作为革命者的马克思理所当然地批判了这一观念:“如果有人说,因为资本家通过由利润中进行‘积蓄’来积攒自己的资本,因为他执行积累的职能,所以利润是合理的,那末,这只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事实上是存在的,所以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对过去的和以后的生产方式也同样适用。如果有人说,用其他办法不可能进行积累,那就是忘记了,这个特定的积累方法——通过资本家进行积累——有其发生的特定的历史日期,并且会朝着其消亡的(也是历史的)日期走去。”[43](P464)
把上述引文和《评瓦格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观点相比较,便可发现马克思的自相矛盾之处。杰拉斯曾把这种矛盾表述如下:“概而言之,马克思的确根据跨越历史的原则谴责了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尽管这样做与他自己[对跨越历史的原则]的断然拒绝又是不一致的。”[44](P37)然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以下问题:有无可能协调马克思的两个正义概念之间的矛盾?第三种正义概念是否有助于我们在理论上达成这种协调?
初看起来,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是“跨越历史的”,甚至被看做具有“先验的”价值。要想协调第二种正义概念和第一种正义概念之间的矛盾,首先需要将第二种正义概念世俗化,即把它作为植根于历史经验和阶级斗争的价值范畴。如前所述,第二种正义概念所包含的各种价值在历史上都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更重要的是,那些在历史上连绵不断的各种阶级和人群的抗争,也在实践中界定着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马克思十分清楚这一点,因此,他在论述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转化时,绝非偶然地写了如下铿锵有力的字句:“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象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45](P460)这种觉悟以及以此为前提而开展的斗争,从实践上参与界定了第二种正义概念。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第二种正义概念只是理论家在书斋里的构想,那就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第一种正义概念是符合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的,并在资产阶级的理论即“政治经济学”当中得到了论证,而第二种正义概念则体现为群众的“觉悟”、“道德感”或“道德意识”。这两种正义观在实践上也是相互冲突的,对此,恩格斯有过如下论述:“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46](P273)“政治经济学的公平,既然忠实地表述了支配目前社会的规律,那就是完全偏在一边的、偏在资本一边的公平。”[47](P275-276)④问题是,在对社会公平的探讨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说些什么呢?恩格斯没有谈及这个问题,甚至倾向于取消这个问题,因为在他那里:第一,群众的觉悟和斗争只是经济事实以外的东西;第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既然默认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只是“简单的事实”,在面对“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时似乎除了失语以外并无其他选择。这样一来,群众的道德诉求就无法从经济理论上得到呼应。
应该承认,如果撇开其他两种正义概念孤立地来看,马克思的第一种正义概念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正义观几无区别。如果马克思只持有这一种观点,他将毫无疑问地沦为资产阶级的辩护士。但是,马克思还有另外两种正义概念,在第三种正义概念中,他和大部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许除了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⑤)基本拉开了距离;至于第二种正义概念,则是马克思所独有的。要构建隶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正义理论,关键就在于将第二种和第三种正义概念结合起来。
在马克思那里,第二种正义的实现是以客观经济条件的成熟为前提的。马克思在谈论未来社会的按需分配时,没有忘记谈及按需分配的实现条件,并将这个条件归结为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丰裕:“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按需分配才能实现。然而,生产力的发展其实只是丰裕的必要条件,另一个条件是与“需要”的界定相关联的制度安排。杰拉斯指出,所谓丰裕是以特定的需要概念为前提的。如果个人的需要是毫无节制的,那就不可能存在丰裕,因为这种需要的满足将带来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冲突,并使需要的满足无法持续下去。因此,丰裕的实现必定要以某种合理界定的需要为标准。“需要有一些权威性的社会准则,包括分配的准则,为人们或多或少自愿接受。”[48](P83)他还指出,在未来社会,即便国家已经消失,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或制度,将决定劳动时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以便为全体成员创造属于每个人的更多的自由时间。
依循这样的思路,笔者提出如下观点:以特定的制度为中介,在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和第三种正义概念之间建立起某种契合的关系。在此契合中,第二种正义概念作为一种跨越历史的一般性价值,事实上变成了相对价值,因为它是以生产力的既定水平为参照、经过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实现的;而作为一种相对价值,最终又与第一种正义达成了沟通的可能。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福利国家制度为例,特定的制度形式(即福利国家)作为在给定生产力水平上各个社会阶级或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标志,实现了一种将不同正义概念融汇于其间、作为这三种正义概念的历史性妥协的新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这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第二,它在有限的程度上体现了第二种正义概念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比如需要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能力或禀赋与需要的满足之间的联系;第三,这种相对正义是以既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的。
注释:
①关于资本家作为管理者(即所谓帮助创造可供剥取的东西)所起的作用,《资本论》里曾有以下论述:“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②恩格斯这样写道:“他(指马克思——引者注)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恩格斯的上述观点包含在一段很长的论述中,下文对这段重要论述还将做进一步的评论。
③杰拉斯结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批判,以及对一种理想的人与土地的关系的描述,论证了这个问题。在英文中,“transhistorical”可以译为“跨越历史的”,也可译为“超历史的”,我们采纳了前一种译法,以避免后一译法所包含的形而上学意味。
④恩格斯说:“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内作者在引用这段话时存在着误读,即把这里提到的“政治经济学”理解成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而事实上,从这篇文章的文义来看,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副标题——“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用法一样,不加任何形容词的“政治经济学”指的就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⑤在李嘉图那里,为了发展生产力可以牺牲资产阶级社会一切阶级的特殊利益,包括资产阶级本身在内。这种观点使其超越了一般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眼界并与马克思有着相通之处。笔者曾模仿“斯密问题”的提法,将李嘉图的这种观点称作“李嘉图问题”。参见孟捷:《古典经济学与人道主义》,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1)。
标签:按需分配论文; 恩格斯论文; 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劳动经济学论文;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自由资本主义论文; 剩余价值规律论文; 政治经济学论文; 社会经济学论文; 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产品概念论文; 经济论文; 历史规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 生产方式论文; 所有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