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育学”问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善学者,师逸而功倍,又从而庸之。不善学者,师勤而功半,又从而怨之;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及其久也,相说以解。不善问者反此;善待问者如撞钟,叩之以小者则小呜,叩之以大者则大呜,待其从容,然后尽其声。不善答问者反此。此皆进学之道也”。(《学记》)
对话者:Z[硕士研究生]
F[硕士研究生]
C[导师]
时间:公元1994年10月5日、15日、20日,11月5日、15日、20日
地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小楼203室
C:中国长期形成的这种“教育学”,人道是“科学的教育学”(至少以建立“科学的教育学”为目标),而就其理论陈述的实际情况看来,它实际上属于“实践教育学”;由于中国的教育学长期为关于它自身的“科学”假想所惑,它的真实性质模糊不清,也就不免忽视按照“实践教育学”的标准与规则改进它的陈述。说得透彻些,就连“实践教育学”的标准与规则是什么,恐怕至今还若明若暗。这样,尽管多年来对教育学不断反思,如今的教育学陈述,岂但经不起科学的检验,就连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很有限,这就不足为怪了。基于这种考虑,我们不防集中一些时间与精力,讨论关于“实践教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好吗?
F:您所提出的问题,饶有兴味。这确是中国教育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Z:您所提的问题背后,仿佛存在一个假设:“实践教育学”与“科学教育学”是两码事。这个假设令人费解:难道“科学的教育学”不指导实践么?难道指导实践的“实践教育学”属“非科学”么?
C:问题提得好!我们是需要从讨论这个令人费解的假设入手。待按参考资料索引查阅资料后再进行讨论。
一、“科学的教育学”是否指导实践?
C:要弄清“实践教育学”与“科学的教育学”的区别,先讨论:“科学的教育学”是否具有指导实践的功能?
F:按照关于“科学”的一般观念,科学主要是描述事实,解释某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与条件,从而发现事物的因果联系,也就是揭示事物内在的规律性。科学只提供规律性知识,不指导实践。
Z:如果科学不指导实践,它怎么能够对近代以来的生产、各项工作产生那么大的影响?例如,根据科学假设,可创设条件,建立各种技术;还可根据科学假设对事物发展的前景作出预测,这不是对实践的指导么?
F:科学还对新的现象,具有解释的功能。即根据已经发现的规律解释各种现象。
C:这样说,也对,但这些能够说明科学直接指导实践么?
F:科学本身(科学研究过程本身)是描述事实与解释事实,旨在发现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定它不指导实践;至于根据科学研究的成果,解释各种现象、创造技术或预测前景,都属科学的应用。科学的应用不等于科学本身,科学本身只描述与解释事实。科学研究应用的后果往往出乎科学家的意料。
C:西方学术界的“科学”观念,能够一概而论么?
F:西方有所谓“精神科学”、“批判科学”,明确认定科学应当也可能指导实践,而实证-实验科学则回避指导实践问题。西方学者一般在实证-实验科学意义上讨论“实践教育学”与“科学教育学”区别问题。
二、从“教育科学”与“教育艺术”之别到“科学教育学”与“实践教育学”之别——“实践教育理论”观念的变化
Z:以往的提法往往是“教育科学”与“教育艺术”的区别,这和“科学教育学”与“实践教育学”的区别有何不同?
F:夸美纽斯把他的《大教学论》称为“教学艺术”,而不是“关于教学艺术的学问”,“教学艺术”或“教育艺术”的含义如何?
C:的确,原先的一般提法是“教育科学”与“教育艺术”的区别。近代所谓“艺术”,虽也涵盖音乐、绘画、雕塑之类活动,但所用的“艺术”这一概念的外延比现代的“艺术”概念广泛得多。
近代所用的“艺术”一词的含义有:
1.相对于“自然”,“艺术”含有人为加工之意。它是实际应用自然力量的方法。应用自然力量,不限于音乐、绘画、雕塑及各种手工劳动操作技艺,还包括人自身潜在的自然本性的发挥与改造。康德所谓“一切教育都是艺术”,就属此意。
2.“艺术”相对于各种手工操作技艺、机械划一的精神劳动,指的是理性的实践原则。“艺术”与“技艺”的区别,隐含着艺术是受理性原则(艺术原理)指导的活动之义。这才把“大教授学”称为“教学艺术”,而不必说它是关于教学艺术的学问。
3.“艺术”相对于“科学”(关于自然的认识),是指同改变自然事物相关的知识技能与价值取向;同样,“艺术”相对于“理论”,属于实践智慧。福禄培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有关“教”的实践智慧结晶称为“教学艺术”。
F:后来为什么把话题转为“科学的教育学”与“实践教育学”的区别呢?
C: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隐含在前人(如乌申斯基、迪尔凯姆)的陈述中。
Z:噢!按照乌申斯基的提法,作为“教育艺术”的教育学虽然是教育规则(规范)的汇集,它应以科学为依据,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教育学”(指“实践教育学”)介于科学与艺术之间。
C:把你的意思说得明白些!
Z:按照原先的观念,“科学”似乎与“艺术”相对立;后来才意识到“教育艺术”应以“教育科学”为依据,科学与艺术的区别是相对的,故把作为教育艺术的教育学称为“实践教育学”。它虽然有别于“科学的教育学”,但又不同于以往那种缺乏科学根据的教育艺术!
F:有道理,有道理。前人没有直接表达出来的意思被你点破了。可见,“实践教育学”既有别于“科学的教育学”,它本身又不完全是“非科学”的教育学。
C:初步澄清了关于区分“实践教育学”与“科学的教育学”的两个疑点。即:“科学的教育学”不具有指导实践的功能,而“实践教育学”并不完全是“非科学”的教育学。接下来该讨论什么问题呢?
Z:“实践教育学”如何指导实践?
F:关于这个问题可从哪些方面思考呢?
C:实践所需要的指导是什么?教育学能够提供的指导是什么?
三、实践所需要的是什么指导?教育学能够提供的理论指导是什么?作为“实践教育学”基本范畴的“规范”如何界定?
C:实践所需要的指导是什么?
F:在一般情况下,实践所需要的,可能是“师傅带徒弟”式的指导。这种指导通常由经验丰富的实践者充当“师傅”的角色,对徒弟起示范作用,言传身做,“手把手”地指导徒弟按规范行事,包括矫正差错。这种指导同具体教育情境联系密切,使接受指导的人熟悉具体的教育规范与可行的操作程序及方法。
Z:“师傅带徒弟”式的指导,比较容易收到显著成效,但这不是教育学所能提供的指导。因为教育学不可能只以具体情境中的单个、少数实践者为指导对象。某种只适合于特殊情境中的少数实践者条件的指导,势必脱离另外情境其他实践者的需要;不过,我国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倒常常对教育学隐含着类似的期待,希望教育学能够解决他们面临的具体问题。
F:假定有一种理论能够提供这种狭隘的指导,它将是一种令人怀疑的理论:它,不具备理论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如有这种期待,还是早早收起为妙。它容易转变成对教育学的苛求。
C:教育学固然不充当实践中的“师傅”的角色,但教育理论是否一定不能起到类似“师傅”的作用呢?它能不能针对实践者的思想实际给以更切实的理论指导呢?这个问题不必过早作出否定的回答。不过暂且把这个问题搁置起来,先讨论教育学能够提供的理论指导是什么?
Z:在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个世纪中,关于“实践教育学”的有代表性的论述为:
论 者论点
[德]维尔曼 实践教育学是一个行为规范或戒律体系。它是规范的、
[1839-1920] “命令的”、或“调节的”的教育学,其特征是强制
性的。
[德]洛赫纳教育学的任务是,阐述“应当是什么”,提出各种教
[1895-1978] 育目的,并使人们接受它们,评价各种教学方法,并
制定规范。
[英]赫斯特我试图把教育理论描绘成一种实践性理论,即有关阐
述和论证一系列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
[英]穆尔 一种实践理论主要由一套有各种理由支持的建议组成。
这里涉及作为“实践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用语问题。上述诸学者的表述中,有“行为规范”、“行为准则”、“规范”、“建议”之类提法,它们是不是同义语?
F:除此以外,还有“规则”之说(乌申斯基)。
C:可以大致把它们视为同义语,都表示“实践教育学”与“科学的教育学”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提供客观的规律性知识,而提供一套带有规定性的标准、法式,指导实践。不妨把作为“实践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用语一元化,即统一以一个术语表示,但须经过鉴别,选择一个恰当的语词表示。
Z:把“实践教育学”基本范畴一元化,有助于澄清用语的混乱。也许统一用“规范”表示最为恰当。因为“实践教育学”一向被认为是“规范教育理论”。
F:“实践教育学”中也包含一些“规则”。
C:在习俗用语中,“规范”与“规则”基本上没有区别。它们都属从外部规定人们行为的标准、法式。就其表达的事情的性质而论,“规范”含有带价值倾向性的规范(道德规范)与不带价值倾向性的规范(技术规范)之别,而“规则”中同样包含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则;为便于区分事情的性质,最好把带价值倾向性的规则,称为“规范”,把不带价值倾向性的规范称为“规则”。或者在使用“规则”一词时,加上“技术”、“技术性”定语,在使用“规范”一词时加上“价值”定语。
F:维尔曼所用的“规范”概念同穆尔所用的“建议”概念显然有别。它们都作为“实践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
C:“规范”原指实践中的规定性的标准、法式,而任何实践中的规范都不能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以一定的权力结构为后盾。维尔曼所指的“规范”,正是实践中的规范;然而教育学陈述的规范,只能诉诸人们的理性,它无法强制人们接受。所以,穆尔干脆避开“规范”一词,代之以无约束力的“建议”。但“建议”不属术语,穆尔只能说这种建议不一定以“建议”的形式表达。
穆尔的观点同维尔曼的观点固然有别——他们二位的观点有没有相通之处呢?
Z:他们都把教育学陈述的规范与实践中的规范混为一谈。
C:可谓见事甚明。问题在于教育学陈述的“规范”是什么?它与实践中的规范有无区别?区别何在?
F:哪一本书对这个问题有过陈述?
C:恐怕很难查到这种陈述。之所以如此,也许由于在国外学者看来,不言而喻,而中国某些人士也许在另一种含义上不言而喻:教育学理所当然地解释实践中的规范,无须作教育学中的规范与实践中的规范的区分。
四、作为“实践教育学”基本范畴的“规范”与教育实践中的“规范”有无区别?有何区别?在《教育学》中如何陈述规范?
F: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实际上存在一种坚定不移的信念:教育学应当也只能解释教育方针、政策,结果导致所谓“教育方针政策汇编”式的“教育学”现世。教育方针、政策,其实正是明文规定的教育实践规范。所以那种“教育学”的确切名称,应是“教育规范解释汇编”。
Z:教育实践规范只是教育方针政策么?
F:各种规章中所包含的是显性规范,其实各种教育制度、教学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显性的或隐性的规范构成的。
C:不妨回顾一下,我国对“教育规范解释汇编”式的“教育学”的教训是怎样总结的?
Z:所得到的“教训”是,教育学不应当解释实践规范,而应揭示教育规律。
F:事实上教育学又没有揭示出什么堪称“规律”的“教育规律”。
C:那么,那种“总结”本身又给予我们什么“教训”呢?
Z: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看来以往“总结教训”的“教训”,在于忽视“实践教育学”陈述的规范与实践规范的区别。
F:这样看来,我们现在的讨论才接触到这个问题的实质。——那么,教育学陈述的有别于实践规范的那种规范究竟是什么呢?
C: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还得对以往“总结教训”的那种指导思想作进一步考虑:究意能不能从科学(规律)中直接导出教育学陈述的规范?
Z:从科学中直接导出教育规范,是德国“解释学的教育学”早就提出的命题。关于这个命题不知可否这样分析:就作为“解释学的教育学”理论基础的所谓“精神科学”而论,它是能自园其说的;但从实证科学的视角看来,所谓“精神科学”与“解释学的教育学”实际上属于“实践理论”,算不上名副其实的“科学理论”。
C:就事论事,这个命题能够成立么?
F:不能成立。因为科学事实充其量只是价值判断的经验依据,而规范的主要根据是一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价值观念。
C:说得对。在区分教育学陈述的规范与实践规范之前,先得肯定理性规范与实践规范同源:都来源于一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价值观念,否则理性规范就缺乏实践根据。
Z:既然“规范”不是从科学事实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那么,怎样理解“实践教育学”以科学为根据?
C:这又把问题扯开了,但不妨一议。
F:虽然“规范”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主要根据,而价值判断应以科学事实为根据。这是现代价值-规范理论与超验的形而上学不同之点。
C:是其一。其二呢?
F:不清楚。
C:其实,价值观念一般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应当发生什么”的问题,而“规范”回答的是“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的问题。由于“应当发生的事”,并非都属“可能做到的事”,也就不都是“应当做的事”,所以,不能从某种价值观念中自然地引出“规范”,否则,便属“想当然”;反之,要“想实然”,即通常所谓“实事求是”,就得把握“价值”与“规范”之间的中介:教育情境的事实判断,它属于科学问题。是其二。
除此以外,有没有“其三”呢?
Z:没有考虑过。
C:“规范”回答“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问题。这个问题的回答,固然以价值观念为主要根据,但不能凭空作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对象除了已经提到的“情境”(对事实判断作出价值评价)以外,更以“做什么-怎样做”为对象。关于“做什么-怎样做”,在经验上与技术上存在许多可能的选择,它是一个经验-技术性质的问题;惟“可能做的事-可能这样或那样做的事”,在一定教育情境中,对于实践者来说,可能有价值,可能意义不大或意义不很大,这就需要作出价值评价。在评价基础上作出价值选择。其结果,才得出“规范”——关于“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的回答。
前面提到,“实践教育学”不仅以“规范”为主要范畴,其中也包括一些“技术规则”,就是此意。缺乏经验-技术根据的规范理论,也属形而上学。
F:现在可以回到本题了吧!——“理性规范”究意是什么?
C:非要考倒敝人不可么?
其实,“实践教育学”也像作为“理论教育学”的“科学的教育学”一样,它作为一种理论,其陈述体系系由各种基本概念,由概念构成的判断并以命题形式表示,对命题的论证组成;惟“实践教育学”所用的概念-定义、判断-命题与教育科学概念-定义、判断-命题的性质不同,检验这两种理论的标准与规则也有区别。科学表述的是事实-规律,并接受经验事实的检验。“实践教育学”所用的概念-定义、判断-命题中,都包含一定的规定性,即关于“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的规范,以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
Z:请具体比较一下两种不同理论中的概念-定义、判断-命题性质的区别。
C: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简单地比较如下:
教育理论 概念-定义 判断-命题 检验标准 立论与检验方法
类别
类型
类型
教育科学描述性事实判断-真伪 证明或证伪
理论 定义 描述性命题
实践教育纲领性价值判断-有效 辩护或批判
理论 定义 规范性命题与否
F:对!对!这是一个长时间里百思不得其解的难题。虽然也常常议论所谓“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没有想到百思不得其解的“理性规范”即隐于其中。这真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
Z:这叫做“会者不难,难者不会”。没有经历“衣带渐宽终不愧,为伊消得人憔悴”的阶段,焉能达到此境界?
C:废话。真正要认真考虑的,倒是为什么长期百思不得其解?
Z:因为每提到“规范”,总会想到实践规范,也就是在思想上受到实践规范样式束缚。
F:实际上在头脑中一直存在一个未消失的影子:规范理论是实践规范的解释。
C:在中国,每当提到“实践教育学”,兴奋中心实际上在“实践”,而不在“教育学”。这句话似乎刻薄,正由于受到这“影子”的缠绕,才不像国外学者那样在概念-定义、判断-命题类型方面动脑筋。
F:啊!兴奋中心不在教育学,这是“教育学的迷惘”;“迷惘的教育学”正由此产生。
C:这个问题的讨论该“终结”了吧?
Z:还有一个问题:教育学陈述的规范与实践规范的内容有没有区别?
C:这个问题算是提到了“点子”上。若对这两种规范的内容不加区分,很可能导致“理论”与“实践”两误!关于实践规范内容方面的限制,以往多次谈过,还记得么?
F:好像听到过,但同现在讨论的问题联系不起来。
C:可作这样的比较:
教育规范类别 主题
教育实践规范 回答的问题:教育必须做什么-必须这样做”、“不
许做什么-不许那样做”
教育理论规范 回答的问题:教育“应当做什么-应当这样做”、“
不应当做什么-不应当那样做”
F:噢!是经常这样讲——这样区分的意义何在?
C:凭常识思考吧!
Z:因为并非凡属“应当做”的事都是“可能做”的事;即使是“可能做”的事,也并非都属“必须做”、“非做不可”、“非这样做不可”的事。所以,在实践中,适宜于从“应当做”的事中择定“可能做”的事,从“可能做”的事中,进一步参照教育情境(客观条件与实践者主观条件),择定“必须做”的事,限制“不应当做”的事,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才使实践规范建立在可行的基础上。
F:反之,实践规范只是对教育行为普遍的起码的规定,而诉诸人们理性的理论规范,专讲“应当做-应当怎样做”的事,可以开拓实践者的理论视野与思想境界。把理论规范与实践规范区分开来,二者相得益彰。
C:我国实际情况如何呢?
F:在我国实践规范中,往往羼人较多的“理想”成分,把“当为”之举当作“必为”之举,加以硬性规定。不能说不该提倡“当为”之举,但得分清场合。以理论规范代替实践规范,岂不是“想当然”么?而实际上所规定的过高要求,又难以使人就范,对违背过高要求的行为也难以制裁,结果不能不使实践规范丧失它应有的权威。
Z:同时又要求教育学拘泥于实践规范的解释,使教育学忽视在建立特有的理性规范方面有所作为,使其成为一种“宣传工具”,成为缺乏学术声誉的学问。
F:这算是一种什么心态?
C:无以名之,不妨说:何苦!
关于“实践教育学”讨论历时已久,还有什么话题?
Z:没有考虑。
C:其实,有待解决的问题很多:“实践教育学”的主题(理论成分)如何分解?它的各种理论成分形成一种什么样的形式结构?它的命题如何检验?“实践教育学”与“规范教育哲学”的区别,等等;除此以外,前面提到,关于能不能针对实践者的思想实际,给予更切实的理论指导呢?当时说对这个问题不必过早作出否定的回答,暗示以教育规范理论为核心的“实践教育学”对实践指导意义的有限性。它充其量是适应科学的教育管理产生的理论。在当代,科学管理隐含的关于实践者-教师的假设、关于“指导”的假设已经受到怀疑,基于关于教师的新假设、关于“指导”的新假设,产生新的教育研究的尝试。不过,受时间限制,关于“实践教育学”的讨论只能暂时告一段落。
Z、F: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