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改造产生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的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思路论文,途径论文,困难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遇到重重的阻力。据来自四川的报道,该省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1994年初以来,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对公司制改造的兴趣不浓。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股东分红认识偏差,他们认为企业承担税负之后,国有股分红时要拿走一大笔利润,使企业的负担比公司改制前更重;对股东未参与任何的经营活动,却固定地长期获取较高的回报率都非常不满,有一种“肥水流入外人田”的感觉。同时,来自湖南的一份调查报告也反映了企业相同的心态。实际上这种认识在我国理论界早就存在争论,现又由企业直接提出来,进而妨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求发现其认识的理论和现实根源,提出笔者的观点,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分配制度认识上的偏差是造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困难的根本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即是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以出资或购买股份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资产经营,股东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股东的权利,即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个部分。股东自益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息红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这正是公司分配制的核心之所在。我国《公司法》第四条、三十三条等条款就是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认可。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让渡而获得的。在公司中,公司取得所有股东出资财产的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则丧失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支配权。股东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支配其已投入公司的财产,而只有作为公司法人组织的一分子,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参与对公司财产的支配。这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股东权利的获得是以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被让渡,担负经营中财产全部损失的风险为代价的。在整个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直接利益,只有公司的盈余分配(即股息红利)。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没有盈利的情况下,这种盈余分配权便得不到实现。正是公司制中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唇齿相连的密切关系,使得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以求公司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得既宽又细,特别是对于占有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更简直把它们当作了国家机关的一个个科室和附属物[1]。正是这种政企一体化,使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来办理的社会事业,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逐步有了自主权,但是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却没有相应的发生任何变化。特别是在1983—1985年间,国家逐步采取“利改税”措施以后,企业不再象以往那样将利润直接上交国家,而是将企业纳税之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直接自由支配。企业替代了国家的所有者地位获得资产的经营收益。那么企业的这部分收益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呢?有资料表明,正是企业将这笔收益用于了“办社会”。
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众多,有的企业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为3:1、2:1。个别企业达到1:1;此外还有隐形失业问题,不少国有企业隐形失业人员达30%;大中型企业由此每年用于医院、学校、生活福利设施的开支,约占企业收入的1/3[2]。从1981年到1991年,预算内国有企业的总利润每年增长7.4%,而在同一时期,国有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每年增长15%,国有企业的住房投资每年增长14%。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的增长比例是企业效益增长比例的2倍。将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其本意是给企业发展生产提供资金,却基本上都用于企业办社会。实际上成了企业职工拥有资产收益。难怪有国外学者认为:由于改革的结果,中国所谓的国有企业现在已经由其(或部分由其)雇工(职工)所有[3]。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目标已由为国家争取国有资产保值和最大增值,转化为企业职工团体谋取最大福利,企业的目标实际上已与其职工团体的目标相一致。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在1992年前后开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特别是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由热转冷了。随着产权的明晰,国家开始行使其作为国有资产股东应有的股东权益,依盈余分配权而获得股息红利。这些股息红利正是国有企业原来所拥有的税后利润。但是在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同时,政府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改制企业不但没有减轻原有“办社会”的负担,反而要失去原来所拥有的税后利润,这无异于从企业身上割肉,直接导致了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的下降(至少是与应有预期的增加值相比较有所下降),从而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与此同时,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形成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企业管理人员的产生基本上仍沿用原有的产生方式,使得企业职工在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将怨恨泄在企业管理人员身上。据调查,受到过威胁伤害的企业家竟高达50.9%[4],以致企业家顾忌于与职工的关系而对公司改制持犹疑观望态度。由于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制持疑虑态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缺乏下层的推动力,更是难上加难。
如果说国有企业职工对公司分配制度的认识只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加以反对,那么理论界对此的认识则是出于对私有化的担心。马克思通过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的研究,揭示了资本运营过程中利润和地租产生的真实根源在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力的劳动不仅能将原有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而且能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新的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新产品中除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以外的新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在分配关系中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是作为一份份的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应得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5]。因此,在私有制前提下,股息红利是剩余价值所带来的,是剥削工人阶段所得来的,剥削便是私有制的产物。
二、解决公司分配制认识偏差的理论和现实思路
股息红利无疑是劳动者创造的,对私有制和剥削的担心似乎是很有道理的。但这种认识仍是有偏差的,之所以产生偏差,关键是剩余价值分配产生剥削的前提,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国家承认劳动者创造利润,对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在社会中怎样进行分配,会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迥然有别,而不能简单地套用资本主义社会的那一套分配观念,简单地认为股息红利就是剥削的体现。
我国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并没有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更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以公有制为主体。据中国股份制企业评价中心的统计,截止1995年4月30日,我国已有股份有限公司9069家。在全国股份制企业股本总额中,国家股所占比重为42.63%、法人股占25.42%、内部职工股占20.97%。国家股无疑是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的体现,法人股中绝大部分亦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控股所产生,而内部职工股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所得投资而形成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在已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及其相关经济的控股比例达到89.02%,国有经济在股份公司中无疑是占有绝大比例的。有限责任公司亦是如此。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当比例是国有企业直接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而其他大部分公司也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相互参股而改组成的。因此公司制改组并没有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在这种公有制的前提下,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资产的代表依照其出资从公司盈利中获得股息红利,其所得当然是属于全民所有财产,不会有剥削现象的存在。如果有剥削存在,只是极少数个人股所得。
“剩余价值”的剥削性并不在于剩余价值本身而在于其用途之所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所占有,为资本家所挥霍或用于资本积累来扩大再生产,加重对劳动者的剥削,因此剩余价值表现为对劳动者的剥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国家所占有或主要地由国家占有,国家占有亦即全民占有,亦即劳动者自己占有,而且国家占有的剩余价值并不是供个别人或集团、阶层所使用,是用于办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为全体劳动者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又何言剥削呢?
从前述对国有企业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企业职工对公司制改造持冷漠态度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保障体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必须首先解决好这个问题,否则,不但会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进程,还会引发一系列的后果。
首先,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政企难以分开。国有企业在形式上改组为公司,但由于没有甩掉这些社会包袱,要提高效益是很难做到的。这样作为公司所有者或主要股东的收益无法得到实现,公司职工的收入也受到影响,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政治震荡。面对这种情况,政府绝对不会坐视不管,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行政权对公司进行干预,给公司以补贴等政策性优惠,政府依靠企业办社会事业,企业则依靠政府获得其自身生活的特殊环境。这种相互依赖,加重“政企不分”。
其次,社会保障体制不建立,不利于培养职业企业家队伍。政府为保障企业社会职能的实现,在企业领导人的选择上必然屈从于企业职工利益的要求,而最终忽视所有者(股东)的利益要求;即使政府以股东的身份来选择企业管理人员,也会不自觉地游离于所有者的位置,从行政权的地位作出决定,又会恢复到以往企业管理人员行政任命的老路上。这时企业家就会在依赖经营业绩或依赖政府和职工的信赖以确立自己的地位的选择中,选择后者,而缺乏独立承担经营责任的意识。
再次,社会保障体制不建立,不利于劳动力市场发挥效应。由于企业已给职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就业环境,即使有较好的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可选择,职工也会因慑于外部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滞留在原企业,使劳动力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此外还会使企业职工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老以习惯的企业主人地位自居,而不能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中自己自主择业和企业用人自主的双向选择。
诸如此类的问题,均需要我们从解决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入手,从企业利润的分配机制中去探究答案。
在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之后,公司利润也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和利润。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改制前后,其用途都保持不变。公司改制后分配的变化在于剩余利润方面,即用于分配给股东,体现为股东的红利,那么国有股红利用来干什么呢?我们知道国家收入的主要用途在于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发展生产和提供社会保障。这种职能很大部分由国家税收所承担,那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经费则理所当然地可由国有资产收益即国有股的股利来承担一部分。这也正是我们前面所论述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运营产生的剩余价值不具有剥削性的体现。为此笔者建议,在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时,即将企业办的社会事业剥离出来,由国家以股息红利之一部分直接来承办社会事业。将企业代国家办的社会事业,由国家自己来办理,并不需国家又拿出一笔资金来,只是恢复资金来源的本来面目,不会增加国家负担。但社会事业由企业承办改为国家直接承办与以前有质的区别,社会事业由企业办时,所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只是企业这个“小社会”的保障体系,它保障的只是某个企业的职工。这样形成了社会保障的条块分割,既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来办理社会保障,又限制了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可发挥的最大作用。社会事业仅由国家利用股利来承办时,尽管可能在初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仍会存在只为这一部分企业职工服务的现象。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目标是对企业实行公司化,随着改革过程的不断推进,最终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将会改组为公司。这样国家便可集中大量的资金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克服企业保障制下的缺陷,达到有限资金的社会最大化利用。国家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依股权所获得的部分股利,加上一部分社会资金,建立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不仅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包袱,真正提高效率,还有助于“政企分开”。此外,还会对职业企业家队伍的形成、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对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注释:
[1]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2]国家体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课题组《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建议》,载《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1994年第72期。
[3]史泰利《依靠救济:为什么中国企业选择亏损》,载《经济与管理译丛》,1994年第4期。
[4]《中国企业家走向职业化》,载《中国青年报》,1995年4月22日。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7页,第998页。
[6]《我国现有股份公司9069家》载《金融时报》,19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