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人:一个关于主流制度经济学的纯理论模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经济学论文,模块论文,主流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法分类号:F03
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以“交易成本”话语系统为主流派的一种局面,就目前来看,“交易成本经济学”在至少未来30年里将继续保持与张扬其主流地位,而且发展的前景与潜力将更甚于前30年。可以自信地说,“交易成本经济学”会成为制度经济研究中的一个里程碑,并成为整个经济学研究中的中流砥柱。
追本溯源,科斯在1937年已经提出了“以市场组织交易的成本与以企业组织交易的成本进行比较”论断,他的“企业的本质”一文由此成为最经典的、被几乎所有制度分析所引用的版本。在科斯的理论中已经提到了有关“与外部企业或经理人员合约交易的成本,相对于那些与企业签订了长期合约以执行雇主命令的雇员来说要低得多”的观点。张五常等在进一步发展科斯的理论上作出了贡献,他把企业这种组织看成是“要素交易的合约,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合约”,而“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就在于契约完备程度的区别”;之后,威廉姆逊(1979)与科兰(1978)对该理论作了十分翔实与具体的阐述,他们的贡献使得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基本框架真正立了起来,应该说,这是交易成本与契约理论走向成熟、迎来丰收的关键阶段。没有它,就没有以后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提出的“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格罗斯曼和哈特的贡献在于将交易成本与产权安排的效率问题结合起来,并推向模型化;不久,斯拉弗和维西尼(1994)这两位被当今经济学界称为“新星”的俄裔经济学家不失时机地将交易成本理论运用于国有企业中“政治家与经理”的产权安排与博弈模型,并给出了国有企业在过渡经济中的一系列理论结论。但总体来讲,目前的制度分析并没有脱出交易成本的框架,其最根本的理论模块还是威廉姆逊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企业、市场和相关契约”一书中所提出的“契约人”。这正是促成本文论题的重要由来。
另外,从以往纯粹的以经济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扩展到以经济学结合产业组织、特别是法学的大经济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可说是威廉姆逊秉承科斯以后在交易成本分析上的一种独创。如何识得、并用好这种方法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兴趣所在。
一
应该说,对契约问题的关注并不是一个现代的问题,但对“契约人”的承认却是一个很近的观念,至今仍不能说是一个定论。换言之,契约的研究方法一直有很多种类,它们的区别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契约中人的行为假定;(2)交易的属性对经济活动的意义;(3)解决争端与依赖法庭决议的程度(注:这里所指的不是终审判决),即对法律中心制(legal centralism)与私人决议制( private ordering)的倾向。
所有社会科学的理论都隐含地或明确地建立在对人类行为的假定基础之上,经济学也一样。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假定,在很长时间内被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是一个“怎么方便怎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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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convenience)的问题,连最伟大的女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也只能以模棱两可的态度来待之,她认为我们对经济学的假定必须屈服于二个方面,它们是否易于处理?以及它们是否于现实相符(真实性屈居第二)?而弗里得曼在他著名的实证经济学论文中索性认为行为假定的真实性并不重要,理论的成效只依靠它所要指代的东西(friedman,1953)。 但也有一批经济学家反行其道,如布利奇曼强调“对人类行为的理解需要我们自觉地关注人类行为的动机”(Bridgeman,1995,p.45), 杰金斯则提出“人类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都可以追溯其根源到人类的基本状态,因此对社会过程的研究必须深入到根端”(Jenkins,1980,p.5),而这种根端在科斯这里得到了具体的描述,“现代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真正的人,在真实制度的约束条件下行动的人,现代制度经济学就是规范经济学”)Cocas,1984,p.231)。
一般来说,经济学对人之本性的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首先一个是认知心理学的视角,即人的认知能力(cognitive competence)有否极限,它探索的是人的理性水平; 其次一个是行为动机(motivational assumption)的视角,即人是否追求自利,怎样程度的自利。
新古典经济学的第一公理是“最大化”,意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足够的能力来识别的相关成本,并作出最优化的决策。这种理性假定,行动者在作出选择时所拥有的认知系统为他们提供了关于这个真实世界的模型,或至少行动者获取的信息能使初始模型得到收敛,所以他们无所不知或无所不能知。我们称此种理性为完美理性(perfect rationality)或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称拥有这种理性的人为“经济人”。
完美理性(“经济人”)假定对建立经济学中的市场交易模型是相当有用或至少是够用的,尽管这种理性下的人过于自负与傲慢——他把企业看成是生产涵数,消费者看成是效用涵数,制度是给定的,相应的契约安排是阿罗——德布鲁手下的相机收益(contingent claims)凭单,整个世界的纷争冲突成为了一个单纯的一劳永逸的讨价还价
(Villiamsom,1984,p.45),所有的技术、初始禀赋、风险统统都逃不过人类的理性识别。在此,“经济人”的世界只是一个选择的世界,一个最优化技术的世界,经济学也因此被称为选择的科学。
然而这种传统的行为假定妨碍着经济学家去把握某些十分基本的问题,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个人在作出选择时所获取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以致选择时所依赖的主观派生模型不可能收敛,理性呈现出了局限。因此,若延续对“经济人”的假定,势必使我们无法解释现实世界中的很多现象——组织、制度与制度变迁。为此,“契约人”诞生了,契约人认为人能达到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理性是有界的,人是一种有意图地、但仅仅是有限程度上的理性人(Simon,1961)。
绝大部分的误解来自对有界理性与不理性、非理性的混淆,有界理性中的“有意图”并不否定人的经济主义(也称成本最小化)本性,有界理性并未弱化到只“依靠社会与历史环境来自然选择”的“有机理性”(organic rationality)的程度(Alchian,1950), 而诺思的“路径依赖”也基本否定与封杀掉了人作最大化努力的可能,但这不是契约人的理性。有界理性强调的是一种既能动又不绝对的理性水平,它的“有界”主要体现在不完美,不极端。在交易中(非标准)就表现为“不可能出现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性,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力与责任的绝对完备的契约”(张维迎,1996);而“经济人”的契约安排,由于对未来的每一个可能发生的状态下合约双方的义务都可以完全地得到描述,“所以就没有剩余控制权的问题。”(Gross man and Hart,1984,p.7 )由于信息不对称性而造成的交易成本可以在契约实施前得到安排,因此没有组织的问题,只有技术的问题,诸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所以,只有在引入“契约人”以后,非市场的各种组织,包括市场这种组织本身才有望得到广泛的解释,契约双方如何安排以最有效地利用它们的有限能力就成了问题的焦点。应该说,对有界性的引入使得我们对经济现实的观察集是扩大了,而不是缩小了,这种修正应被公正地视为经济学上的重大进步。大凡好的理论不仅能完美地解释自我,而且还能有效地包容别人的合理部分,从而使经济学的解释力得到扩充。
关于自利的追求,两派的分歧在强弱程度。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的是一种朴素意义上的自利(simple self-interest),而“契约人”则采用一种强假定,认为人都有“机会主义”的本性。
关于朴素的自利,引用戴蒙德的话来说就是“他们忠实地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他们所得的不会超过他们的支付能力,他们没有侵吞与贪污,也不会有抢劫银行一说。”(Peter diamond,1971,p.31 )对纯粹的交易市场来看,如果法律系统是有效的,这种简单的描绘就并非天真。因为初始的状态可以通过竞争性的交易完全地、坦白地显示出来的;如果是长期契约,完美理性也将使契约中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state of the world)得到完全精确的定义, 从而“在契约重读 (renewal)期中的任何机会主义都能无成本地得到减灭”(Langlois,1984,p.44),使交易双方得以实现契约之初规定的所有收益。一种朴素的自利追求在保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无损地得到实现,也就是俗话说的皆大欢喜。新古典经济学基本上建立在这种信念之上,极少可以看到任何与机会主义有关的分析与阐述,即使在对待公共产品、保险与寡占这样典型的机会主义问题上经济人也只能大量偏袒于垄断的解释。
问题是这个世界真的那么单纯吗?
“契约人”对人性的认识十分强烈,它假定人有一种以欺骗行为追逐自利的本性,所谓的机会主义(oppor-tunism)就是指各种形式的欺瞒行为或欺瞒倾向。通常对事前(ex ante )的机会主义集中在讨论保险业的逆向选择上,我们更普遍的是指那些在不对称信息下,实现自我利益有预谋的误导、瞒和歪曲信息显示,来达到侵占和剥夺他人利益的行动(Williamson,1985,p.177)。由此使得委托人处于极大风险之中,使得第三方(仲裁人、法庭)都面对相当棘手的事后(ex post )契约实施与干预问题,而组织与治理机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出现的。
需要声明的是,这里并非一定需要所有的契约参与方都表现出相同程度的机会主义,事实也并非所有人的心都是一样黑,而恰恰由于契约各方的机会主义倾向相关颇大,委托人所随的风险也就更不可琢磨。谚语说“小偷之间倒不乏信用”,而由于丰富多彩的人性使得经济组织的问题显得更加复杂。试想,如果真的不存在机会主义,人之初都性本善,我们甚至无需经济人意义上的完备的事先计划。正如威廉姆逊所说的“不可预测的事件可以在一个总体条款下得到解决,契约各方都同意遵守双方利润最大化的行动约束。因此契约的执行成本可以在事先取得对以下基本条款的一致遵守条件下得到避免:我同意坦白地显示所有有关的信息,从而在契约的执行阶段充分合作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行动”(1986,p.48)。而事实上,如果事后的行为违背一个人的最大利益,他就不会有积极性遵守事先的承诺;如果对这种事后的机会主义没有充分的监督与提防,交易的利益就必定受到极大的创伤。
有趣的是,尽管中国的儒教、三字经都声称“人之初,性本善”,但中国所有的制度与组织从上到下全都是用来提防坏人的(机会主义),信用卡与开架销售在中国就是不畅销。中国典型的家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抑制由于机会主义而带来的事后交易成本,而宁愿牺牲掉规模经济等一些“效率”,不是没有道理的。在这里人性的善抑或恶似乎不再独立于经济学的研究,只是如此形而上的道德问题并非经济学所能解决,为此我们谦恭地需要宗教。
威廉姆逊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正是基于以上一对对“契约人”的假定。所谓“契约人”就是指在有界理性的前提下,为减小机会主义的风险,保障与实施契约的执行,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行为人。迄今所有关于非标准契约的安排、组织、治理机构,与有关制度的建立都与这个“契约人”有直接关系。对上述假定的任何偏离都将偏离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话语系统,我们称为变体。
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理论承认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有私人信息存在,但否认人的有界理性而强调人的完美理性,因此机制设计理论介于相机收益契约与交易成本经济学之间。尽管同时面对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同时存在信息真实显示的现实困扰,机制设计坚信这些困扰是人的理性所力所能及的;相反,交易成本经济学相信初始的信息障碍不可能在大量郁积的相关信息之下被人为设计的方案确定地得到克服,相反随着初始不对称性的存在,额外的不对称性应运而生。
团队理论承认有界理性但否认人的机会主义;乌托邦更极端,它彻底否定人的机会主义,甚而否定一切自利动机,大有“斗私批修”的纯真,它要求的是对集体意志(无论是民主意义上的还是专制意义上的)的彻底服从,没有任何事后交易成本;社会主义制度对人的要求比资本主义要有更高的认知能力与更少的自利倾向,结果是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热衷于采用周密的计划经济与无处不在的合作社组织,直到有一天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有界理性和并未因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而湮灭的机会主义本性。
二
为了进一步理解“契约人”的行为方式,首先必须了解现实中的契约。
从根本上讲,契约的出现起因于分工与交换。一个社会集中不同的人从事不同的工种,这就是分工。通过不同性质的技术界面所发生的产品与劳务的转移就是交易。不同工种的人需要通过互利的方式来交换与分配它们的产品,通过交易保证分工的继续。如果交易仅局限于现存的产品与财产即只有当期交换,那么恐怕只是“规模很小、分工简单、静态的社会有可能在均衡的所有权关系下维持长久”(Macneil,1989,p.10)。换言之,更加发达的、动态的社会形态必定要走向远期交换,从而才能释放出交易中惊人的潜在收益,而这种收益反过来又能进一步促进分工走向专业化。凡远期的带有未来交易性质的交换就需要约定与承诺,即以清晰明辨的形式来表明将要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以保证交易双方在最小的不确定条件下获得既定的收益。
换一角度来看,契约就是一种在未来某一时刻可以交换的信用证,契约是人质,契约就是财富。
但是,交易是有成本的,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才有契约与治理结构的各种安排,从而才有了组织。如果将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比作是物理学中的摩擦力,那么新古典的“经济人”就如同生活在完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里,而“契约人”却活在一个更加普遍与现实的摩擦力环境中,其所做所为无疑有别于前者。交易成本有事先与事后之分,事先成本包括起草、谈判与必要的保障协商(主要针对“非标准”的契约)。如果理性是完美的,即使机会主义的存在要求契约在设立之初充分估计私人信息的障碍,但双方能够确认未来任何状态下的相机收益,可以设计完备的激励机制(机制设计),那么契约的所有有关安排都能在事前的讨价还价阶段得到解决,就不存在契约的事后交易成本,这是“经济人”的世界,这个世界可以看成是一个无所不能的计划的世界(a world of planning)。
但理性是有界的,所以如何在机会主义的风险下最小化交易成本便成了契约人的最大效用函数。契约人所面对的大量事后交易成本,概括起来可定义为犯规成本(maladaption costs ), 讨价还价成本(haggling cocts),治理结构的设立与运转成本(setup and running costs),契约义务的保障成本(bonding costs),契约人的世界就是对付这些成本的一个治理(组织)的世界(a world of governance)。
我这里的概括与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所定义的代理成本略有出入,我尤其赞成威廉姆逊的一个观点,交易成本从极端上讲只能比较,而不能计算;交易的事先与事后成本不应该是独立的而是相关的,不应该是先后顺序的成本而是同时存在的成本,看待契约的交易成本应是全观的。这对治理机构(组织)的最优选择特别重要。
所有的契约在极端上可以分成二种:一种是分离性交易的契约(discrete transactions),另一种是相关性交易的契约(relational transactions)。不同性质的交易特性决定了不同的交易成本,从而需要有不同的组织或者是治理结构,如市场与企业来与之适应。分离性的交易是一种短期的、参与双方的交换过程可以准确度量、契约期间基本不需要双方的合作行为、无责任与义务联系的交易。如果是当场交易的就更具有分离性质,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是这样,甚至无需正式的“契约”。麦克耐尔定义的“sharp in by clear agreement,sharp out by clear performance"(Macneil,1989,p.15)是最经典的对分离性交易的概括。在这类交易中,产品是同质的、标准的,市场集中于空间的单独一点,hit-and-run的进入非常容易, 也就是市场具有可竞争性,契约双方完全没有依赖对方的连续利益。通过市场进行的新古典交易是一种“清一色的聚集大量的不问姓名的买主、卖主在均衡价格下完成标准化产品的交换”(Ben-Porath,1980,p.4)。 为此即使承认有界理性与机会主义的存在(“契约人”),市场的竞争能够自动消除博弈中使背叛获得额外报酬的不完全与不对称信息,通过其对手的存在有效地遏制机会主义的行为,为此仍不需要为实施交易而付出努力,价格成了为使交易实现的最充分与有效的治理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分离性的交易(或称市场交易)描述的是一个竞争的世界。
但是如果产品是非标准性的,市场不是竞争性的,也就是说资产是专用性的,再采用市场契约可行吗?
资产的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 )一词最早可追溯到马歇尔的准租理论。交易中的传用性投资实质就是一种沉淀成本,它产生的潜在的准租相当于投资的预期收益与次优用途的差额。专用性的程度是高还是低,就看这种资产重新部署后资产价值损失的大与小,或是殖值的大与小。
波勒易(Michael Polanyi )从“个人知识”出发详细研究了产业中技术劳动力所具备的特别技能,这种技能由于旁人很难掌握而具有独特性和不易替代性,威廉姆逊称之为“人力资本专用性”;还有一些为交易专门修设的工厂、港口同样有投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称之为场地专用性。这方面的研究中较有权威与实证价值的是杰斯克(Paul
L.Joskow)作的关于煤厂与发电厂的长期合约的个案。说起来很简单发电厂需要煤炭作为动力,而煤炭并不是一种标准产品,品质各异,储量有别,因而投资所需的最优规模与技术配备也相关甚大。采用专用性的投资无疑可以节约新古典的普通成本,但同时增加了风险成本,因为很显然,投入专用性的技术设备,一旦煤厂中断契约另有所属,这种场地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等于一堆废铁,这种损失对专用性投资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劣势和包袱。所以,专用性的投资需要一种额外的保护措施,一种类似于人质的可信约定。 否则就势必导致事先投资不足(undervalue),资源配置远离纳什均衡点;如果仍使用无保护的市场治理结构,那么其成交价格必定高于有保护措施的契约形式,因为它的成交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防治机会主义的惩罚金。这样的话,这种契约就不可能稳定。
保护契约双方因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连续性利益,这就是相关性交易的特点。一个专业技工如果纯粹依靠市场契约,他随时可以被这家厂家解雇,由于他的这种技能在别的厂无大用处,他就肯定没有积极性作充分的人力资本投资,除非厂家事先承诺中断契约后支付其高额的赔偿金;感情投资也是如此,爱情可看成是一种属于某一个人的专用性投资,如果对方是一个朝秦暮楚的人,谁有足够的胆量完全投入一生?所以,婚姻有其制度上的目的(问题是爱情属于契约中难证实的、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东西,因此靠婚姻契约来维持相关性交易失败风险很大,这是后话)。
资产的专用性因它的独特性而需要保护,但事后交易成本依旧很大。试想一项25年或至少10年以上的合约“契约人”的假定下,它是不可能完备的,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不完备契约不具有可实施性(enforceablity),这里暂且排除声誉模型的制约条件。因此, 搬用市场契约,很多时候谁也没有能力区分无力履约是由于机会主义下的非效率在作怪还是由于纯粹的坏运气,如市场需求量变动了或者仅仅因为天气特别糟糕?很难决定变动是来自于契约方的低效率还是外生因素的扰动,而且,不仅是买方,投资方也可以置对方于机会主义的风险中,所以存在严重的契约执行障碍即严重的事后交易成本。正如威廉姆逊指出的“虽然煤炭供应市场从事前的竞价程度来看带有很强的竞争性质,但一旦以价格优势赢得原始契约的胜家就有一种‘锁定效应’,包括需要获得一种特殊的技术上、管理上的训练和专用性的劳动技能训练,只是程度有异而已。其时,契约订立之初的竞争性就此结束,结果是若仍尝试分离性的市场契约,事后的交易成本将成倍增加。”现实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双边的长期契约,还是单边的垂直整合的所有权形势(unifiedownership),这些组织的出现都是为了降低和对付上述交易成本的结果。
对交易成本的完整描述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 不确定性 (uncertainty)。
哈耶克的观点是“经济组织中的一切有趣问题都与不确定有关,社会组织的问题主要是一个如何适应时间、地点之特定情况的变化的问题。”(Hayek,1945,p.524)但不确定性并非只包含简单的外在干扰因素,在威廉姆逊看来要理解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关键是要深刻理解行为不确定性的重要性。
在原先的文献中不乏研究不确定性者,库普曼
(Tjalling Koopmans)就曾详细区分了两种不确定性,一种是关于未来状态的初级不确定性(primary uncertainty),是“由于自然的随机性与消费者偏好的不可预测的变化造成”;第二种是“由于缺乏沟通,以致决策者无法了解对方相应的决定与计划。”他称为次级不确定性(secondary uncertainty)。很显然,无论库普曼的哪种不确定性都没有涉及行为不确定的话题,它是一种与对策无关行为方式。
威廉姆逊强调的正是起因于对策性的掩盖、隐藏与扭曲信息(不是说缺乏信息,而是有意识地提供误导的信号)。因此,库普曼的不确定性其实是一个概率问题,是属于事前的不确定而不牵涉事后不确定。我们将出于机会主义钻空子性质的不确定性称之为行为不确定性,在这里用事件的概率问题来处理这种行为不确定性并不合适,因为我们面对的是独特性的问题(Ludwig Mises,1949,p.112)。如果我们有可能(概率性地)在事前标志出人类机会主义的基本走向,从而甄别出谁比谁在机会主义的分布上有更大或更小的机率,显然又成为“经济人”的俘虏了,这正是威廉姆逊反复强调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与机制设计理论的一个重大区别。正如诺思指出的“在另一个极端,在一个非常专业化及劳动分工具用非人际交换特征的技术化世界中,他们不再需要有重复往来的关系,也不必了解另一方。只要我们进行从包含人际关系的重复行为的选择到非人际关系的不重复交易的选择,关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加。我们所面对的问题越独特,结果就越不确定,而此种情况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常常也不允许我们修正我们的模型以进一步改进。”(1990,p.30)因此,诉诸于有限理性使得我们无法在事先植出我们的决策树,否则就没有组织了。
三
如果你熟悉经济学史, 你会发现“契约人”的出现可追溯至大约30年代,当时已经涌现出一批研究经济学、法学与组织理论的学者,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关注同一个问题:交易成本,这对向来视交易成本为零的新古典理论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然而这些闪光的思想始终没能照亮经济学研究的天空,相反却黯淡与沉寂了近30年,这并非偶然。当时的经济学、法学与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基本是独立无关的。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可以说当时经济学家的视野是相当狭窄与保守的。他们从未尝试过将三者的研究统一起来,以一种跨学科(interdispline)的新视角来审视经济现象与经济学,这就阻碍了许多法学与组织学的新思想在经济学中的生长和壮大;另外,当时交易成本学说的可操作性远远无法与占统治地位的新古典相比,因而只是一个弱小的竞争对手。尽管如此,当时的很多思想在今天来看亦是极具洞察力的创见,是日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重要基础。
在经济学上对组织理论有重大贡献的人是奈特(Frank Knight),他在经典的著作“Risk,Uncertainty and Profit(1992)”中有预见地提出“理解人类行为的主要问题是去理解他的所思所想”。奈特在早期便承认研究“我们所知的人类本性”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性,并特别指出“道德风险”是经济组织中的一个特征性变量。他的这种思想对他的学生威廉姆逊日后的交易经济学有重要影响。学界当时对奈特的理论更多注意的是由他提出的关于“风险与不确定性”的技术性区别。部分原因是奈特在提出“道德风险”时,是结合讨论保险问题,而保险这个词在当时已经有相当完善的技术定义。如果奈特当时用一个非技术性的词汇,诸如“机会主义”这样更加广泛和普遍的与社会、与经济组织相关的词汇,恐怕会有微妙的不同。
另一位对经济组织有着深邃理解而只在制度学小圈子内得到承认的人物是康芒斯(John R.Commons)。康芒斯最先提出“交易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1934,pp.4-8),并对贸易进行了十分微观层面上的分析。康芒斯进一步提出,经济组织不只是技术的反映——诸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物质与技术的特性——而更经常的是出于协调交易双方的现实的与潜在的利益冲突(Commons.1934,p.6)。经济组织的功能是通过设计特别的治理结构来促进双方的连续性交易关系,以免在无支持的市场契约关系下遭到破坏,他的这一思想已经基本为后期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所接受。
科斯(Ronald Coase)在1937年的论文中提出了以比较制度的方法来研究经济组织。一般将市场看成是实现协调的基本手段,而科斯则坚持企业能够实施同样的功能,他否定了关于企业的界限是一个技术结果,而强调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替代的经济组织(1952,p.333)。交易究竟是以企业内形式来组织还是企业间通过市场来自主进行,就成为一个内生的变量,取决于交易中的成本,而不是如“经济人”认为的那样是给定的。
法学研究中对交易成本经济学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是莱文(Karl Llewellyn),在他1931年的论文“What Price Contract?”中他一反当时盛行的契约法中对法律决议的教条主义迷信,而提出了“刚性法则”(iron rules)与“弹性法则”(yielding rules)的区别。“法律契约的主要作用是对每一种类型的组织体或每种个人或团体之间的暂时与永久关系提供一个框架,一个无法对真实运行关系精确定义而只提供一种粗略指示的、有着高度可调整性的框架。它是一种带有偶然特征的指示,一种在结束相互关系时有关最后上诉的规范与标准。”(1931,pp.736-737)这一观点与康芒斯关于组织过程的分析不谋而合。原先在经济学与法学中流行的“法庭决议可以明白无误地保证契约的实施性”假定(所以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忙于分工研究,而法学家的任务是忙于强化契约的完备表述),就此遭到极大的挑战。其中莱文的贡献不可低估。
古典契约法(classical contract law)最大之特征是它试图强调交易的市场性(分离性)和竭尽所能“制造和提供有关时间与地点方面的表述,以使这种表述可以得到完整的察觉与实现”(Macneil,1978,p.863)。这种所谓的完备性表述反映到经济学上就是相机收益性契约。一方面,契约双方的身份是无关紧要的,这很符合经济学中理想市场的交易特性;其次,协议从本质上来讲可以清楚地在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之间定界,所以古典法中正式的条款比重明显多于非正式的条款;第三,因为补救措施可以准确地规定,所以第三方的介入是不予鼓励的。可以说,古典的契约法看重的是“法律条文、正式文件和可实施的契约”,它信仰的是一种法律至上制,法律万能制。
但并不是每一种交易都能适用于古典契约法的,特别是不确定条件下的长期契约,所谓完备的表述如果不是不可能,就是界定成本惊人。首先,并非所有的未来状态都能在初始态时被预测到;其次,除非状态出现,否则许多相机收益下的行为是不可能的(如上面提到的婚姻);第三,除非未来状态的变化没有模棱两可性,否则硬性契约条文会导致争端出现。为此,由第三方介入的解决争端与评价表现的治理结构(仲裁)比诉讼更有优势。因为“有很多快速接受指导的方法对仲裁来说是可行的,而对法庭判决来说是不太可行的”(Lon Fuller,1963,pp.11-12)。一个仲裁者通常是这方面交易的专家,而法庭不能。 他可以不停地在听证过程中打断证人而询问相当关键性的专业问题,从而使争论结果得以澄表,使交易双方能够更加理智地处理事情的过程。这是新古典契约法(neoclassical contract law)的特点,多少是一种进步。
随着要维持大量的有连续利益的相关性交易的压力,有一些契约安排,比如公司法和集体成交就开始脱离古典法和新古典法而出现了。它的特点是更加强调契约中的特殊关系和复杂性,强调交易中需要一个新古典条件下更加专门的治理机构来处理和调适契约中的争议。这个机构如同一个“由一系列准则安排的微型社会”(Macneil,1978,p.901)。与新古典契约法相比,这种相关性的契约在执行调适中并非完全要拘泥于原始协定,它所涉及提供的是随时间发展的整个相关进程的合约安排。它们取决于交易的属性、技术的专用程度以及市场的发育等条件。我们随之有了企业,有了董事会;我们开始听见其中“命令”而不是“市场配置一切”的声音。
四
不知读者有否想过一个有趣的问题:上述的交易成本理论,上述的这个“契约人”为什么偏偏盛行于60年代而不是更早或更晚呢?
50年代阿罗-德布鲁定律一方面使新古典理论达到了自斯密和瓦尔拉斯以后的巅峰,另一方面“经济人”在面对诸多现实问题时越来越呈现出颓势,大凡科学的发展都如此,顶峰就意味着衰落。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缺乏进一步的说服力;组织大量的出现与创新不是60年代的特产,钱得勒(chandler,1977)将1840年作为美国历史上出现大量组织变革的重要开始,当时正逢铁路的出现和随后M管理制的兴起,一批垂直整合与合并在这之后已经很普遍。为何交易成本学的经济学家作为一个群体(显然不是偶然的)出现在60年代?
我的一个联想是与60年代正在风行的“后现代主义”思潮有某种关系。
当时的社会价值观已经进入对纯粹的“现代主义”的大量批判与反思之中,一切绝对的观念,如绝对的理性、绝对的道德、绝对的权威都开始松动,而被相对的观念所取代,相对的理性、相对的道德、相对的权威。这正是“契约人”的基础性假定。Williamson,Alchian, Klein这些人都同时有很深厚的社会学背景,他们能成为一个群体在经济学中心舞台上广受注目不是无根据的。正如中国的体制改革必然召唤出一批研究交易成本与产权的学者。
另外,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一个头痛问题“可操作性”在当时已经有了一个主导模型(the master mould)。按Hayek的观点, “无论什么时候,在某一个领域中若要获得对所建立的抽象准则的普遍认可,就必须在出现这些抽象属性的相关因素时有一个公认的主导模型可供使用。”此言极是,尽管初期交易成本经济学主要不采用数学意义上的分析模型,但使用比较制度的研究方式被事实证明更为节约和有效。张五常曾经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辩护,他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鉴别交易的不同类别以及它们在不同情况下是如何变化的,那么交易成本就是一个可度量的值。或许这能使交易成本经济学更象“主流”的东西,但只有在威廉姆逊用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来清楚的解释出垂直整合中的成本比较以后,上述努力才有可能进一步在Grossman和Hart这些人手中得到发展。我认为,要研究中国改革就必须先把问题讲透,把故事说白,这方面最好的范本就是威廉姆逊的著作“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布坎南曾有一句话“现在的经济学越来越变成契约的科学,而不是选择的科学;经济人(或称最大化人)必须被第三方(仲裁人)或试图解决契约冲突的外在组织形式所代替,其目标不仅在于解决过程中的冲突,而且在于事先承认这种潜在的冲突并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以阻止和减轻冲突。”(1975,p.229)此话亦相当全面与准确地概括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精神。
广义来看,威廉姆逊关于“契约人”与交易成本的理论可以涵盖所有的制度与组织的分析。因为契约只是正规规则的一种,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司法、经济规则和合约;按一般到特殊的排序,可以从宪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再到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契约,都在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之内。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中,决定制度等式的谈判力量并不影响结局的效率;有秩序的竞争市场模型暗含的一个强假设是市场制度将诱使契约双方获取实质性的信息,即使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所有制度一定会被用于有效的结果,而且“因为它们在经济绩效中不起独立的作用而长期被忽略”(North,1990,p.21),这可以理解; 但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中,在一个“契约人”的世界中,没有理由认为规则与制度就一定意味着效率,事实上很多时候它们是为了促进私人利益而不是社会福利而创造的,甚至可以说制度很少是为了社会有效而创造的。“它确实给出了制度具用的群集式不可分性特征,而且决定长期制度变迁的方向”(North,1990,p.56)。
简单来说,如果信息是不对称的,或信息对称但结果是无法证实的(比如婚姻契约中很多感情的东西是很难描述与证实的),这时的交易成本会很大。按威廉姆逊的理论,这种情况下靠第三方(法律或仲裁)的力量来实施契约,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必须依靠第一或第二方(first party or second party)的力量;但是一旦有权力资本侵入交易后,有权力者就会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而阻碍制度向社会福利目标演进,进而代之以自利的私人目标。此时,即使信息是对称的,变迁的目标是明确的,结果也是可证实的,他们也有权力优势;因为他们所掌握的产生制度等式的谈判力量很强大,所以制度安排与制度变迁就会朝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变迁。如果没有相应的治理手段来阻止或减弱这部分交易成本,交易价格必定很高,制度创新与改革就因此陷入僵持。
大多数中国的经济学家都受到过较为系统的“经济人”背景训练,为此他们或从未视此是一个问题,或采用一种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实用主义”态度, 虽然这并不妨碍他们做一个很好的“问题解决者”(problem solver), 但却决定了他们难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问题发现者”和“创新者”。谈到制度经济学,谈到“契约人”,谈到组织与法律对经济学的影响,坦率地说,在中国的经济学研究中基本上是空白。读中国的历史,你会发现没有资本主义这一章,也没有独立的法律这一节(中国的刑法与民法是不分的),清明上河图中三教九流唯独没有“律师”这一行。1907年光绪颁布现代法律,但很快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夭折了;民国有了法律体系,但基本承袭的是日本传统(现在台湾的法律还是这样)。直到1986年我们颁布民法,其中甚至还没有物权的概念。对于产权与契约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发展与创新的元素,对我们是一个全新的、陌生的领域。然而,随着分权化与市场经济的深化,我们已经面临着经济发展中有关交易成本、契约安排、组织创新、法律制度等各项问题的考验,而改革的成功(在经济学上我们可以界定为有效率的产权配置和交易实施)就取决于如何最小化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的成功。我想“契约人”已经在我们之中了,或更准确地讲我们终于到了认识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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