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贵安新区地处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分水岭地带,近93%的面积位于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上游,近72%的面积位于红枫湖汇水范围,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难以避免存在城市道路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情况,随着新区的高速建设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压力逐步增大。因此,分析城市道路建设、运行对饮用水源的影响,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及管理建议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 高峰大道及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
1、工程概述
高峰大道整体线形呈南北走向,起点接贵安大道联络线与甘凯线交叉口,终点接南侧北斗湖路一期羊昌乡新农村寨位置。双向6车道城市主干路,设计车速60 km/h,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实施红线宽度44m。
2、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概况
红枫湖位于贵阳市中心以西28km,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乌江水系支流猫跳河进行梯级开发而形成的省内面积最大的人工水库之一,位于梯级开发的第一级。设计正常水位高程1240m,相应水面面积57.2 km2,库容6.01亿m3,死水位高程1127.5m。
3、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关系
高峰大道位于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中,K0+000~K2+185约2.185km位于二级保护区范围内,K2+185~K6+784.699(终点)位于准保护区范围内,距一级保护区最近距离约为7km,距取水点最近距离约15km。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
(1)施工机械对水环境的影响
施工机械跑、冒、滴、漏的废油及露天机械被雨水等冲刷后会产生油污染,这些污水中主要含有SS和石油类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会影响附近地表水体的水质。
(2)桥梁施工作业对水环境的影响
桥梁设计形式为联系箱梁和简支箱梁,下部构造桥墩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墩,河床内不设置桥墩,施工期间桥墩桩基开挖产生的泥浆若不采取措施对水体水质有一定影响。
(3)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影响分析
本项目施工生活营地租用民房,共设置施工生产营地1处,占地约0.4hm2,用地类型主要为水田和旱地。项目设置施工生产营地位于K2+310右侧,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选址不合理,因此建议建设单位租用高峰镇已有房屋作为施工生产营地。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处理。
2、营运期
(1)路面及桥面径流对地表水影响
拟建道路建成运营后,随着交通量的逐年增加,沉降在路面及桥面上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汽车泄漏的油类以及散落在路面上的其它有害物质也会逐年增加。上述污染物随降水最终汇入红枫湖,对红枫湖水质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风险事故的影响分析
项目K0+000~K2+185约2.185km位于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黔府发〔2018〕29号),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运输,严格按照预案建设环保应急设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存在车辆经过该路段发生事故的风险,发生风险事故的情况下,泄露的油类、有毒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在没有防范的情况下进入沿线水体,将会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①项目K0+000~K2+185约2.185km位于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K2+185~终点路段位于准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期配套设施禁止设置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②跨河桥梁桩基础工程尽量选在枯水期施工,拟建道路沿线5~10月为雨季,应尽量避免在此时进行桥涵桩基础的施工。施工后的泥浆经沉淀后采用填埋处理,挖出的弃渣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放,最好利用取弃土场地弃渣[1]。
2、营运期
①K0+000~K2+185段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驶入。该路段沿线不布置污水管道,沿线不得进行土地开发,不得设置排放口。
②为防止保护区内路面和桥梁面雨水不对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污染,提出如下措施: K2+185~终点位于准保护区范围内,沿线规划有部分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在本项目污水管网未接通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运营之前,本道路两侧不得运行排污单位,污水管道不接纳沿线污水。该路段涉及河流水系等与水源有直接水力联系的路段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收集路(桥)面径流污水,其他路段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污水。事故废水则自流引至事故池,事故池有效容积设置为50m3为宜[2]。跨河桥梁应安装高强度防撞护栏。
五、管理建议
(1)做好规划管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会商机制,推进"多规合一",严守生态底线。城市道路规划要尽可能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不能避让的应提出规划管控措施。
(2)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验收实践发现,很多建设单位未将环保设施(如事故应急池,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纳入设计,导致环保设施缺失,无法通过验收,同时也增加了环境风险。
(3)强化监管。环保部门应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道路项目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交警部门联动,适当加密位于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监控探头[3],在准保护设置减速限速标志标识,设置车辆超速抓拍探头,加大交警部门执法力度。
六、结语
本文以贵安新区高峰大道为例,分析了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城市道路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并从做好规划管控、落实"三同时"制度、强化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建议。为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及环境管理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钟春棋.跨江(河)桥梁建设和运营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对策初探[J].环境与发展,2018,30(04) :14-15.
[2]李云涛,吴家勇,毛志刚.公路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探讨[J].西部交通科技,2012(09):78-82.
[3]陈会东.高速公路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措施探讨[J].绿色科技,2011(11):131-132.
论文作者:刘钰淇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6
标签:水源论文; 保护区论文; 污水论文; 范围内论文; 沿线论文; 路段论文; 环境论文; 《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