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关系理论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_自然状态论文

从国际关系理论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_自然状态论文

在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中重新发现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霍布斯论文,国际关系论文,视野论文,哲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55(2008)03-0056-62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英国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的名字经常和现实主义流派联系在一起。霍布斯从对人性的洞察出发,建立起他的政治哲学体系,这种方法对国际关系理论中传统现实主义流派具有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霍布斯对政府公权力约束形成以前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陷入“人人相互为敌”境况的描述,是强调国际无政府状态对国家对外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结构现实主义的思想源泉之一;[1]除此之外,霍布斯还曾断言“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2]这似乎暗示了国际政治领域是一个不讲道义的舞台,国际法只是国家间为了维护各自生存和利益的权宜之计。总之,在现实主义的叙述中,人性阴暗、无政府状态的决定性影响以及道德与国际法的软弱无力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的铁三角,而霍布斯则是这三位一体的奠基人。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者则不无道理地指出,霍布斯的人性论本身不足以构成对国际关系中权力政治的完整解释;[3]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与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有着极为重要的区别,把两者进行简单类比的做法存在重大缺陷。[4]对于把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引入国际关系理论的尝试来说,更为严重的问题还在于这样一个致命的逻辑悖论:既然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的要旨在于自然状态下的人能够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来结束人人相互为敌的状态,那么现实主义者又何以认为无法通过建立世界政府来结束国际无政府状态?[5]

本文认为,现实主义对霍布斯政治思想的三位一体式解读在每一个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缺陷,而另一方面,国际关系理论界对霍布斯思想的批判又往往是建立在现实主义者对他的错误解读之上的,这些批判本身或有可取之处,但是批判的锋芒却伤及无辜的对象,甚至可以说,霍布斯思想中的真正洞见已沦为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殉葬品。对于霍布斯这样具有高度原创性的思想家,我们应当力图按照他对自己的理解去理解他,而不应拿现代流俗的见解去比附他。诚如研究霍布斯思想的权威学者昆廷·斯金纳所说,“霍布斯的世界是如此丰富和奇异,如果我们仅仅是为了寻求关于我们自己的问题的答案而转向他的世界,不用说,我们将会使我们自己的理智生活走向枯竭。……如果我们允许自己以一种不太强烈的‘关联’感来对待过去,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的研究具有某种不同的性质并且是更可靠的关联。特别是我们可能发现:某种历史视野的获得,将会帮助我们抵御当前的某些假定和思想习惯,并甚至可能对它们进行重新思考。”[6]回到霍布斯本身,重新发现其政治哲学中的国际关系思想,对于反思当前国际关系理论中无政府状态、主权、理性等基本概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霍布斯的代表作《利维坦》为主要依据,对其文本进行深入解读,结合霍布斯研究学者们的相关论述,分析霍布斯政治哲学对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若干启发。

一、霍布斯的人性理论

霍布斯整个政治哲学的落脚点在于个人,他的研究是以自然状态下的人性为起点开始推演的。

首先,霍布斯认为人性中的欲望与激情是理性的基础。判然有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传统,霍布斯不是从为人类所独有的理性出发,而是从人与动物所共有的欲望与激情出发,来探究人性。然而,使人区别于动物的毕竟是理性而不是欲望与激情,霍布斯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从欲望和激情当中推演出了理性。

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激情从两个方面推动着理性的发展。一方面,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未来充满担忧和恐惧,这导致了人们无休止地扩张自己的权势欲,从而推动了智慧的发展。然而,自然状态毕竟极大限制了人们进行长远预期的可能性,因此,人的智慧在自然状态下又不能得到充分发展,其最高表现形式只能是“欺诈”。[7]另一方面,在自然状态下,“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们统一的方便易行的条件。”[8]最深切的激情(对横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唤起了最根本的理性(为自我保存而追求和平)。

其次,霍布斯认为人类的激情与欲望还是善恶的基础。对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的一个常见误解是认为他假定人性本恶。霍布斯确实明白无误地指出过,竞争、猜疑和荣誉这三种人类天性中的激情是造成人们陷入“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自然状态的主要原因。[9]人们由此很容易得出霍布斯对人性抱有悲观态度的印象。然而,认为霍布斯是性恶论者的观点忽略了他政治哲学思想一个基本前提:不存在先于人的激情和欲望的善与恶的标准,毋宁说,善与恶的标准是从人的激情和欲望中推导出来的。

霍布斯指出,“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10]“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只能从个人自己身上得出,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则是从代表国家的人身上得出的。”[11]由此可见,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人类的激情与欲望不仅是理性的基础,也是善恶的基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欲望的对象各不相同,因此没有共同的善;另一方面,人们嫌恶的外在对象虽然也不相同,但是有一件事却是所有人所共同嫌恶的,那就是死于他人的横暴。于是,在自然状态下便出现了一种普遍的、绝对的恶,人们对这种恶的发现,源自其自我保全的天性,尤其是源自被恐惧这种激情唤醒的理性。相应的,使人们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维护和平的权力就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善,这个权力就是国家的主权。

其实,霍布斯对人性的认识并不仅限于“竞争”、“猜疑”和“荣誉”等使人们陷入争斗的激情,他非常清楚人性的丰富多彩,注意到在人们身上也存在着“仁慈”、“爱”、“大方”、“好奇心”等等激情。[12]但霍布斯的理论目标并不是要对人性进行全面的考察与描述,他的理论目的在于论证国家、亦即政治状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此他关注的只是人类身上那些具有政治影响的激情与欲望。[13]

第三,霍布斯认为人天性中的欲望与激情虽无法被取消,但是却可以加以教育和引导。驾驭欲望与激情的,首先是人类普遍具有的理性。正是因为不堪忍受自然状态下人人相互为敌的状况,所以人们才出于理性相互订立信约,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共同服从于国家的主权来保障相互之间的和平。[14]然而,仅凭理性人们很难从自然状态最终走出来,事实上,翻遍历史,人们也很难找出一个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按约建立的国家”。霍布斯很清楚这一点,他知道历史事实并不站在自己的理论一边。不过,没有事实的支撑丝毫无损于他的理论,这是因为——用现代政治科学的语言来说——霍布斯的理论原本就不是实证性的理论,而是规范性的理论。

霍布斯自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一方面,就历史事实而言,他承认“其实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国家的开业创基在良心上是说得过去的”,[15]也就是说,所有国家其实都是“以力取得的国家”;另一方面,他指出,主权者大可不必为自己取得权力的方式辩护,他的职责在于教导自己的臣民认识到主权者的基本权力,让他们懂得,主权者的无限权力也许会有很多不良的后果,“但缺乏这种权力的后果却是人人长久相互为战,更比这坏多了。”[16]主权者的职责实际上就是唤起臣民的理性。可是,主权者在事实上也并不一定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他们也往往并不遵从理性的教导,而这正是导致国家衰落和解体的重要原因。

霍布斯认为自己像在自然科学中发现了几何学原理的人一样,在政治科学中发现了国家的基本原理。他的目的就在于帮助主权者认清这一真理,他希望“这本书终有一日会落到一个主权者手里,由于它很短,而且在我看来也很清楚,所以他便会亲自加以研究,……同时他也会运用全部权力来保护此书的公开讲授,从而把这一思维的真理化为实践的功用。”[17]总之,当人们普遍具有理性的时候,他们就按约建立国家结束自然状态;当理性不足以达到如此普遍程度的时候,他们要么就会长期陷入自然状态,要么则会出现以征服为基础的、即以力取得的国家。这时主权者就要教导臣民服从理性的要求,即服从主权;事实上,主权者也往往不具备这样的理性,这就有待于真正的政治科学的出现,去帮助主权者遵从理性的指导。而霍布斯本人,正是政治科学的创立者和主权者的教导者。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与他的人性理论密不可分,可以说,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正是从人的自然(human nature)即人性当中推演出来的。用国际关系理论的术语来说,霍布斯的结构理论是与单元理论结合在一起的:自然状态之所以不堪忍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正在于每个人都受各自欲望和激情的驱使去追求不同的目标,由此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严重冲突。

另一方面,霍布斯也明确指出了自然状态的某些结构性特征,这些特征加剧了自然状态下的冲突。有趣的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结构性特点的假定,与国际关系理论中关于无政府状态的假定存在着巨大差异。英国学者斯洛普(Gabriella Slomp)总结出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包含六个假定:(1)人具备工具理性;(2)人关切自我保存;(3)人具有大致平等的伤害他人的能力;(4)人具备无限的自由;(5)某些人具有追逐荣誉的欲望;(6)资源的稀缺性。[18]假定(1)、(2)、(5)是关于人性的,属于单元层次;假定(3)、(4)、(6)则是结构层次的特点。尽管假定(6)可能非常符合自然状态下的真实情况,但是从逻辑上说,只要假定(5)成立,那么无论资源是否稀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都无可避免。[19]因此,假定(6)尽管真实,但是对理论来说却是不必要的。事实上,霍布斯在论述自然状态的时候,也确实很少涉及资源稀缺的问题。

霍布斯笔下自然状态的结构性特征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无政府状态”的结构性特征有着根本的区别。当霍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都十分相等”[20的时候,他暗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人类的身体具有同样的脆弱性,面对他人的暴力,人们的生命面临着同样的危险。即使有些人体质强壮些,在疲劳、休息的时候,他仍然十分脆弱;另一方面,人类的身心能力又具有同样的危险性,人类的天赋固然有贤愚不肖之分,但是在伤害他人的能力上,却没有太大差别,“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的人。”[21]尽管人的潜能也许各不相同,但是自然状态下人们杀害他人以及被人杀害这两方面的可能性都大致平等这一事实,使人类在其他方面的不平等都黯然失色,所以,自然状态是单一的平等的状态,而政治状态则是不平等的状态的根源。[22]

在自然状态下,人具有自然权利,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23]这种权利乃是绝对的权利,这种自由乃是绝对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24]于是,在自然状态下就发生了这样的悖论,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无权利是同一回事。一方面,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欲望和激情对任何事物行使权利,与此同时,正因为别人也具有这样的权利,结果就是这种绝对权利得不到外界的任何承认和保障,即便一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权利也是如此。在霍布斯看来,正是这种绝对的自由导致了绝对的战争状态。

恰恰在这两个重要的方面,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无政府状态的认知构成了强烈的反差:第一,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平等是自然状态的结构特征,而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则认为国家之间能力的变化和差异(能力分配)是国际无政府状态的结构特征;[25]第二,在排序原则上,自然状态和国际无政府状态虽然都是非等级制的,但是仍存在着重要的区别:自然状态下所有权的原则是不被承认的,每个人都有对他人为所欲为的充分自由,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所有权原则(即主权原则)并不明朗,它有的时候被明确承认(在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有的时候则不被承认(殖民国家对殖民地人民及其政体),但是从历史趋势来看,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主权原则是越来越趋向于得到承认的,[26]对此,结构现主义理论也完全承认。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现象,从几乎完全对立的假定出发,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的问题上竟然推出了与霍布斯在自然状态的问题上类似的结论,即正是这种结构导致了单元之间的战争状态。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只能说,要么是这两种对立的假定只能推出不同的结论,要么是对于同样的结论来说,这两种对立的假定都是不充分的。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详细批判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而在于发掘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含义。因此,本文并不准备对上面提到的这个问题加以深入探讨,这里只是想指出,把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简单照搬到国际关系领域的做法是有风险的,而且霍布斯本人在分析国家间关系的时候,也没有简单照搬其自然状态的理论。

在经常被国际关系学者引用的一段话中,霍布斯这样写道,“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相互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初看之下,这段引文似乎正是把自然状态理论应用到国际关系的最佳写照。然而,霍布斯在上述引文之后紧接着写道,“但由于他们用这种办法维持了臣民的产业,所以便没有产生伴随个人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27]在这里,霍布斯暗示了国际无政府状态与自然状态是有区别的,而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国际政治要受到国内政治的制约。在霍布斯看来,只有一种贯通国内与国际的政治理论,而不是存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两种不同的理论。把国内与国际两个领域联系在一起的,是他的自然法和主权学说。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与主权理论

在霍布斯看来,正是因为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所以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发现了自然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教导人们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用理性的方法来自我保存。霍布斯把全部自然法的原则,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8]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们之间相互订立信约,把自己的自然权利共同让渡给一个最高的权力、即主权,由主权的代表者来保障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安全。早已有论者指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绝非契约关系,而是一种权利的让渡与代表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者与他的臣民仍处在自然状态下,他只听凭自然法而不是民约法来对待自己的臣民。[29]理解主权者与其臣民的关系是理解霍布斯对于主权者之间(即国家间)关系的看法的一把钥匙。

由于主权者具备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可以对它的臣民为所欲为:“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诚然,具有主权的人可能有不公道的行为,但确切地说,这不是不义,也不算是侵害。”[30]“当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成立。这种行为虽然由于违反公道而违反自然律,像大卫杀死乌利亚就是这样。但是对乌利亚来说却并不构成侵害,而只对上帝构成侵害。”[31]

乍看之下,霍布斯的这一理论令人困惑:人民为什么要容忍具有如此强大而绝对权力的主权者?对此,霍布斯给出了双重答案。首先,即使一个坏政府的统治也比无政府的自然状态要好得多。[32]有些臣民往往自以为知晓好的政府形式,他们认为自己可以在一个坏的政府形式和一个好的政府形式之间做出选择。在霍布斯看来,这恰恰是人类的虚妄之处,一旦人们从个人的好恶出发来确定好的政府形式,那就无可避免地会使国家陷入纷争,最终的结果是退回到自然状态。所以霍布斯告诫主权者说,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要“教导人民不要爱好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于自己的政府形式。同时也不要因为看到统治形式和自己不同的国家目前繁荣昌盛,因而见异思迁。因为在贵族或者民主议会统治下的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民的服从与协调。……不服从而光要改革国家的人将会发现他们这样一来就把国家毁了。”[33]

其次,从根本上说,“主权者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不能分开的”,[34]“他们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35]假如主权者认识不到这一点,对臣民作了许多不公道的事情从而一再违背自然法的话,那么他就会遭受自然的惩罚。[36]这绝不是虚无缥渺的警告。施特劳斯敏锐地指出,霍布斯在死刑以及战争这两个关键问题上,都坚持强调了臣民有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即便是一个人被公正合法地判处了死刑,根据自然法的原则,他仍然有权利去保卫自己的生命;即便是在战场上,一个人也仍然有权利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开小差。[37]也就是说,如果主权者多行不义的话,他势必最终落得众叛亲离的下场。

所以霍布斯特地告诫主权者,他的职责所在就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儿所谓的安全还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38]反过来说,“贪得无厌的领土扩张欲,以及经常与之而来的从敌人那里遭受的不治之伤;加上许多并未为一体的征服领土,这些东西往往形成一种负担,去之无损,留之有害。其他安逸怠惰、虚华浪费”都是导致国家衰弱解体的病症。[39]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从一个看似凶险的前提出发,得出了非常柔和的结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漫画式解读相反,霍布斯理论中典型的主权者与其说是醉心于权力政治的扩张主义者,不如说是关注臣民幸福的审慎的和平主义者,他的理论为国家之间的合作、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合作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既然只受自然法约束的主权者在处理与自己臣民的关系时能够维持和平状态,那么在国际关系当中,主权者相互之间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同样可以实现和平。因此,当霍布斯说“至于一个主权者对另一个主权者的职责,则包含在一般所谓的万民法之中。……万民法与自然法乃是同一个东西。……这儿是上帝而不是人所统治的地方”[40]的时候,他的意思绝不是主权者在对外关系领域可以为所欲为。

约束主权者对内行为的自然法原则,在国际关系领域内同样有效。[41]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是支配人与人之间、主权者与其臣民之间以及主权者相互之间关系的惟一法则。从逻辑上说,既然人与人之间能够订立信约建立国家、既然主权者能够保障臣民的安全,那么主权者之间也同样可以保持和平、相互保障安全。当然,从历史事实来看,人民之间从来没有真正通过订立信约建立起国家、国家内部也经常由于主权者的乱政或者某些臣民的野心而陷入内战之中,更不用说国家之间曾经发生过无数次的战争了,然而这些历史事实与其说是对霍布斯理论的反驳,不如说是对他理论的召唤。霍布斯自信地写道,“纵或全世界的人们都把屋基打在沙滩上,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推论说屋基应当这样打。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像算术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像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42]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霍布斯认为自己发现了这些法则,他希望通过自己创立的新政治科学去教导主权者和人民遵从自然法的原则,维护国家内部以及国家之间的和平。

不过,霍布斯的自然法与主权理论的确不是无条件的和平主义理论。一方面,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要遵从自然法,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主权,它应该而且也确实可以保持和平,这种国际无政府状态与自然状态有明显的区别;另一方面,当一个主权者处理与另外一群“无主权之民”的相互关系时,主权者虽然也要遵从自然法的指导,但是由于根据定义来说,没有组成国家的人实际上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之中,他们还没有发现自然法,因此,主权者与这样的“无主权之民”实际上就处在了自然状态之中,他便有权对他们为所欲为。一个敏感的读者读到霍布斯下面这句话的时候,不难发觉字里行间隐约的杀气:“唯有那些相信上帝统治世界、而且相信他为人类提出了诫命(即自然法——引者注)、设置了赏罚的人才是上帝的臣民,其余的都应当理解为敌人。”[43]

英国学者比蒂·雅恩(Beate Jahn)指出,对霍布斯等欧洲近代思想家来说,“自然状态”不单纯是为了推理方便而设置的思想试验,他们也确实从当时的人类学发现中获取事实证据。霍布斯在谈论“自然状态”的时候,就曾明确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作为自然状态的现实例证。[44]对这些近代思想家来说,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人类在接受“文明状态”的理性洗礼之前仅受激情和欲望支配的蒙昧状态。在他们那里,“自然”是和“文化”相对立的概念。霍布斯理论的目标是发现一个普遍的理性法则,用它来指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他就暗中把那些进入政治状态的民族放到了高于那些处在自然状态的民族的位置上。其理论含义几乎不言而喻:前者有责任帮助后者走出自然状态,如果后者冥顽不化、甚至威胁到前者的安全,那么前者完全有权利消灭它,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原本就处在自然状态下![45]霍布斯本人的确不是狂热的殖民分子,在殖民地的问题上,他的态度可以说是非常温和的,他建议主权者,“人数日益增加的强壮贫民群众可以让他们移殖到居民不足的地方去;然而到那里之后,他们不应该消灭当地所见到的人。”[46]然而,他的自然状态、自然法与主权理论结合在一起,却为欧洲国家对整个非西方世界的殖民掠夺,暗中开启了理论上的方便之门:主权国家为了自己的安全以及臣民的幸福,有权利用它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对待那些尚处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能力建立起国家的人民。如果说对应于自然状态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存在的话,那么它并不存在于主权国家之间,而是存在于主权国家与“无主权之民”之间。

四、结语

重新回到霍布斯的思想本身,人们就会发现他的理论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启示。这些启示远非国际关系理论习惯上强加给霍布斯的现实主义标签所能概括。

首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国际关系中激情与理性的关系以及国际政治行为体动机中的激情因素。摩根索早就意识到国际政治中存在着“首尾一贯的非理性系统的成份”,他甚至提出,“创立一种非理性政治的逆反理论的可能性是值得探索的”。[47]然而,在行为主义革命大潮的喧嚣声过后,理性选择范式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占据了中心位置,摩根索的洞见已逐渐被淡忘。在理论中假定行为体是理性的,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就此高枕无忧地忽视行为体动机中的那些激情因素。在当前这个恐怖主义与霸权主义并行的世界上,霍布斯理论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召唤我们重新关注国际政治行为背后那些最强烈的激情动机,诸如贪婪、恐惧、虚荣、嫉妒、自卑、耻辱等等。

其次,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化对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关系的理论认识。如前所述,简单地把国际无政府状态等同于自然状态是荒谬的。在霍布斯那里,政治的法则保持着同一性。自然法是一国内部的人民之间、人民与主权者之间以及主权者相互之间的惟一律令。从这个意义来说,本文开头提到的霍布斯悖论其实是一个假问题,霍布斯早已明确指出,国家不外有“按约建立”和“以力获得”两种构建方式,普世一体的国家也只能通过这两种方式而建立。既然主权是最高的权力,那么在它之上就不可能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因此主权者相互缔约把权力让渡给世界政府便是荒谬的,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就是在否认自己的主权。因此,相互缔约的只能是人民而不可能是主权者。从逻辑上说,世界国家只能在两种条件下建立:要么是现有的国家普遍解体,世界人民相互缔约,要么是某一个国家征服其他所有国家。前一种情况蕴含着世界退回自然状态的巨大风险——除非所有人都认识到自然法,而后一种情况本身也是严重违背自然法的。尽管从逻辑上说,世界政府确实可以建立,但是它要么取决于全人类对自然法的普遍遵守,要么依赖于对自然法的最严重践踏,而这两种情况都极难实现。同样道理,国际战争一再出现的原因,与内战一再出现的原因其实是相同的,那并不是由于诸如无政府状态之类外在于人的某种结构性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人民以及主权者不懂得或者不听从自然法的律令而造成的,归根结底,战争的原因在于人的激情脱离了理性的驾驭。当然,人们尽可以置疑霍布斯的理论观点。但是在笔者看来,一种贯通国内与国际政治的国际关系理论要比把这两个领域割裂对立起来的理论更加具有魅力。

最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还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有着明确的实践目标,他并不满足于发现国家这个“人造之人”的科学原理,他还要把这些科学原理教给主权者以及国家的臣民,让这些科学原理发挥实践的功用。就其理论建构而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从堪与几何学相媲美的抽象假定出发的,事实上,他的理论正是以几何学为样板而构建的;就其实践目标而言,霍布斯的理论又处处针对着当时英国的政治现实,他的理论也是为了解决内战、美洲殖民、宗教关系等现实问题而构建的。另一方面,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又是他那个时代社会实践的产物,霍布斯最具原创力与影响力的理论贡献之一“自然状态”假说的提出,受到当时对美洲印第安人生活的发现的重要影响。反过来说,“自然状态”恰恰是一种文化建构,当代人类学的研究早已证明,所谓各种原始部落其实也有自身发达的文化,人类适应各种特定自然环境会形成不同的文化模式。文化是人类进化的最重要动力,归根到底,“没有独立于文化的人性这样一种东西”。[48]当霍布斯以美洲印第安人为蓝本构建他的“自然状态”的时候,他实际上不是在区分“文化”与“自然”,而是把不同的文化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也许霍布斯并没有意识到,他创立对全人类普遍有效的政治理论原则的尝试,最终却结下了把人类区分为不同文化等级的欧洲中心论之果。而尤为值得人们注意的是,这种文化的等级观至今仍是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底色。[49]

把伟大思想家的学说凝固为某种教条,无异于掏空他们学说中的真正精华,从而把他们制作为思想史上的木乃伊,仅供人们瞻仰凭吊甚至用来吓人。事实上,伟大的思想家总能超越时空的界限为愿意与之对话的人们提供思想灵感。面对那些严肃对待他们的人,他们从来不吝惜提供自己的智慧,甚至在他们的谬误中,也隐藏着某种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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