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阶段性论文

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阶段性论文

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阶段性

刘文俊

(广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摘 要: 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可以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第一阶段国民政府制订了大量相关法规,全面推行国民兵团制度,可以说是建章立制和试验、探索阶段;第二阶段是进一步推广时期,但为缓解财政困难,对国民兵团组织有所调整,同时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与新县制的推行结合在一起;第三阶段是国民兵团正式归并新县制体制的时期,力度较大,成效显著;第四阶段是推行力度明显减弱、阻力重重且成效不彰的时期;第五阶段是国民兵团解散时期。

关键词: 国民兵团制度;实施;阶段性

武汉、广州失陷后,日军占领我国大片领土,国民政府的兵源、财源补给面临巨大困难。为坚持抗战,国民政府被迫整顿、改革兵役机构,提高国民兵编组、训练、征集、补充的效率,为此于1939年春结合《兵役法》制订颁布了《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纲领》,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民兵团的法规,国民兵团制度逐步完善。各地依据各项法规组建国民兵团、编练国民兵并完成征兵任务,战区的国民兵团还受命参与对日作战。抗战时期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过程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一阶段

1939 年3 月至1940 年3 月是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国民政府制订了大量相关法规,全面推行国民兵团制度,可以说是建章立制和试验、探索阶段。

1939 年3 月8 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纲领》,这是国民兵团制度开始付诸实践的标志。这个《纲领》规定了国民兵团的编组、训练、管理、中央政府各部及兵役管区的相应职责。[1]1-2 该纲领只有10 条,有关规定较为简略,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后来制订颁布的许多法规都是以这一纲领为依据的。由于是第一部关于国民兵团的法规,因此其地位十分重要。该《纲领》颁布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饬令国统区各地于10 月中旬成立县(市)国民兵团团部,在1940 年3 月31 日前完成国民兵的区队、乡(镇)队、保队的编组。7 月20 日,军政部制订公布了《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应准备事项》,罗列了军政部、军管区、师(团)管区、国民兵团团部、区乡(镇)长、保甲长等在编练国民兵团过程中应做的准备及应完成的工作。[2]1-7《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应准备事项》对各级机构在国民兵团编组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编组事务的顺利完成。10 月4 日颁布实施的《县(市)国民兵团组织暂行条例》(共11 条)对各级干部的设置及其职责、各种团队的编组、国民兵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对于国民兵团的组训起到了指导作用。[3]1-3 10 月17 日颁布实施的《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对国民兵团主要干部的委任及其职责、各种团队的编组与训练、国民兵的征集与服役、国民兵团的经费、国民兵团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内容详细具体、原则性强,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后来制订的一些法规多以此为依据,各地政府制订的各种编组、训练等实施细则也是以它为蓝本的。[4]1-18

到1939 年10 月,有关国民兵团法规的制订颁布已大体完成。可以说,到1939 年10 月,国民兵团的法规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国民兵团制度同时在国统区广泛施行。为处理这一制度在推行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国民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例如,1940 年1 月7 日,军政部颁发《各县(市)国民兵团常备队教育项目及设备标准表》。17 日,军政部核准贵州省18 县提前实施国民兵团制度。23 日,行政院通令各省对于各县(市)国民兵团的组训,应责成县(市)长兼团长负责主办,由副团长辅助。27 日,军政部、内政部、军训部联合颁发的《社会军事训练纲要》及政治部颁发的《战时国民军事组训整编纲要》呈奉军委会明令废止。

1939 年下半年,在国民政府传达编组国民兵团的政策、法规后,四川、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各县(市)纷纷组建国民兵团。四川省是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统治的中心区域,加上四川省人口数量在全国最多,因而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在四川省推行国民兵团制度,力图把四川省建设成为最重要的兵员补给基地。四川省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有关法令、政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一些组训国民兵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各县(市)推行,取得了显著效果,训练了数量庞大的国民兵,得到国民政府的肯定。

1939 年12 月8 日,军政部召集内政部、政治部举行国民军训业务移交会议,政治部把社会军训业务移交军政部接管,这意味着国民政府决定统一事权,下决心大范围推行国民兵团制度。1940 年1月,兵役署扩大规模和编制,国民兵科升格为国民兵司;在地方上,原来隶属于各省军管区司令部的国民军训处一律改组为编练处,取消各县(市)原国民自卫总队的名号,将其改组为国民兵团。在中央政府的大力督导下,到1940 年春,各县(市)纷纷调查壮丁,按地区或按年次编组各种团队,并将编组情形向团管区、师管区报告及备案。

二、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二阶段

1940 年4 月至1941 年10 月是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二阶段,这是进一步推广时期,但为了缓解财政困难,一些地方的国民兵团被裁撤,同时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与新县制的推行结合在一起。

在以四川省为中心推行国民兵团制度的最初阶段,虽然时间仓促、缺乏经验,但总的看来还是较为顺利的,获得了许多经验教训,根据地方实际制订了不少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为国民兵团制度在国统区其他地方的推行提供了借鉴。1940 年春以后,国民政府颁布多种法规、出台多项政策,规范、加强国民兵组训,要求各省普遍实行国民兵团制度,国民兵团制度在更大范围得到推广。1940 年春夏,国民政府对军事委员会作了改组,调整了国民兵的编练体制,其中,国民兵的编组、训练、管理、征调、服役等事务由军政部主管,国民兵的教育、规划、校阅事务由军训部主管,国民兵的政治训练和精神训练由政治部主管。6 月17 日,军政部核定四川、贵州、广西、广东、云南、福建、安徽、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河南等16 省共成立897 个国民兵团、1035 个后备队,其团部及后备队队部每月经费由军政部核发,其他经费仍照《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办法大纲》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5]60 7月,国民党中央决定裁撤常备队,改设“征兵招待所”。8 月8 日,军政部颁发《各县(市)国民兵建设实验工作大纲》并付诸实施。1941 年4 月9 日,军政部规定重庆市国民兵团归隶军政部直接指挥。4 月20 日,军政部公布《国民兵团调整办法》,其中规定:各省国民兵团根据办理成效或实际困难可确定为“全部停办”“一部停办”或“继续办理”几种情况;裁撤常备队,其队长、分队长改任团部督练员;团部不裁县份,后备队直隶团部;团部裁撤县份,后备队停办,自卫队暂归县政府指挥。[5]56

此一阶段,由于国民政府财政困难,难以提供足够经费,加上各县(市)因民众抵制、各级官吏敷衍塞责、缺乏物质保障且战事旷日持久、交通不便,国民兵团的编组有所降温,一些县(市)裁撤了国民兵团,有的地方重由军事科负责国民兵的组训业务,也存在根据实际需要各地成立或恢复国民兵团的情况。但为了增加兵源、增强军事力量,国民政府在推行国民兵团制度时表现出了坚决的态度和顽强的意志。另一方面,各省军管区、师管区、团管区及各县市在执行国民政府的各项法规时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和认真的态度,一些兵役管区、战区司令部或县市政府还根据国民政府有关法规的原则精神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各种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晚自习课间休息时,雷染君心烦意乱,鬼使神差地又踱步接近了教学楼的天台。本想吹风散散心,却透过天台的门远远望见几道人影聚集在一起。下意识地凝神一听,她听见一句:“老大要我们放学后堵住那小子。”

1943 年3 月至1945 年8 月是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四阶段,这是推行力度明显减弱、阻力重重且成效不彰的时期。

国民兵团归入新县制体制后,国民政府采取措施理顺国民兵团的组织关系,使之切合新县制体制的需要,国民兵团各层级与新县制的架构一一对应起来。军管区司令部是国民兵团在省级的领导中枢,它与省政府平行;师管区司令部是数个县(市)国民兵团的领导机构,它与行政专员公署平行;国民兵团与县政府平行,区队与区公所平行,乡(镇)队与乡(镇)公所平行,保队与保平行,甲班与甲平行。在实际运作中,从新县制的组织关系看,县长是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他兼任国民兵团团长,但他往往不过多涉及国民兵的编练、征补事务,有一位懂军事或者军人出身的国民兵团副团长会具体负责此类工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团长(县长)在国民兵团仅是一个虚职,副团长才是实职。副团长会向上级汇报国民兵团的工作(如军管区司令部、师管区司令部),同时也会向县长报告,而上级对国民兵团的指示通常会直接传达给县长,因为他是团长,但县长不必亲力亲为,会交给副团长办理。副团长不仅向军管区、师管区乃至军政部、军训部等负责,也向县长负责,如此就使军事部门与行政部门得以紧密联系,有利于调动各种军政资源加强国民兵的组训,为抗战提供可靠的兵源。

1939 年9 月19 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不久又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办法原则》,要求各省从1940 年3 月1 日起普遍实行新县制。12 月,又令全国各地应不分前方后方,一律遵照实施。这是国民政府为抗战形势所迫对基层政治制度实行的一次重大改革。在新县制中,强化保甲制度处于核心地位。新县制的保甲制度不是孤立的,它与乡镇制度、国民兵制度及警察制度相混合,并与国民党的党团、特务工作结合在一起,其意图是在基层政权中形成“多位一体”的局面,集中权力,从各方面控制基层社会。《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乡(镇)长、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及乡(镇)壮丁队队长暂时由一人兼任;保长、保国民学校校长、保壮丁队队长暂时由一人兼任。[7]87-89《县各级组织纲要》公布时,国民兵团制度刚开始推行,国统区大部分县(市)尚未成立国民兵团,所以关于国民兵团团部在县政府中的地位没有涉及,也没有关于县长兼任国民兵团团长的规定,乡(镇)长、保长兼任的是壮丁队队长,而不是国民兵队长。后来,国民政府意识到必须把国民兵团制度与新县制加以整合、融为一体,以便集中权力、提高效率,加强基层政权特别是保甲组织的军事职能,控制社会各阶层,巩固国民党的统治地位。因此,国民政府1940 年1 月颁布实施的《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提出了保甲组织在国共合作大背景下的新作用,同月颁布的《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提出了“三位一体”的人事任用原则,其中规定:国民兵团团附与县警察局局长或警佐必要时由一人兼任,区队附与区警察所所长及军事指导员必要时以一人兼任,乡镇队附与乡镇警卫股主任必要时以一人兼任,保队附与保警卫干事必要时以一人兼任各级国民兵队应与警察、保甲密切合作。[8]后来出台的《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乡(镇)长兼任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和乡(镇)国民兵队队长(教育、经济发达地区可不兼校长,校长由专人担任)。[9]124另外,《各县保甲整编办法》《县市国民兵团各级队维持治安办法》等进一步规定了国民兵队的地位、职责。

由于国民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及军事机关积极努力,这一阶段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较为顺利,除少数地理条件复杂、人口稀少、财政困难的偏远县份外,大部分县(市)建立了国民兵团。

抗战时期,国民党官僚利用抗战大发国难财,把国家银行和财政机关当作少数人谋利的工具,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强,官僚资本空前膨胀。国民党利用政权力量积累官僚资本,控制经济命脉,残酷压榨农民、工人、小资产阶级,造成民生凋敝、民怨沸腾、民变蜂起,统治阶级与广大人民之间产生了深刻的裂痕,国民党政权面临合法性危机。

以上,我们从《伪古文尚书》北传问题出发,对青齐学术在北魏洛阳时代的兴盛,以及在东魏北齐时代的退潮,作了粗略的梳理。由此可得两点结论:其一,青齐学术在北朝的沉浮与政治权力的兴替密切相关;其二,青齐学术的流行缩小了南北学术差异,为日后南北学术的融合创造了条件。

三、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三阶段

Tab.2 The 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and Theil index of economic difference in Fuzhou at town level from 2010 to 2016

1941 年11 月上旬,国民政府领导人蒋介石在批示中要求仍应积极组训国民兵团,决不能停止。为了贯彻这一指示精神,同时也为了提高国民兵编练的效率,军政部制订了《三十一年度国民兵团业务实施暂行办法》,要求所有关于国民兵组训、服役的事务,除之前公布实施的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外,“暂依本办法办理” [10]。这说明国民政府仍然十分重视国民兵团,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力度有所加强,国民兵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上述《办法》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包括:停办后备队,在国民兵团部设立数名督练员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国民兵队的训练,把新县制的实施与国民兵团建设结合起来,国民兵团人员待遇与县政府公务人员相同,等等。该《办法》强调了编练国民兵的重要性和国民兵团在兵役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企图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与兵役机构、军事机构的联系,改进国民兵编练的方式和效率,克服抗战征兵面临的困难。

1941 年12 月1 日,蒋介石指示:兵役行政是县行政的中心工作,国民兵团在役政机构中居于基础地位,国民兵组训是抗战建国的“要政”,是战时军事建设的中心工作之一,国民兵团应归入新县制体制,各地国民兵团团部应改隶于县政府之下。[11]

1942 年3 月10 日,军政部发函确定国民兵团为新县制体制,将团部改隶于县政府之下,对隶属人事、经理、行文系统等做出五项规定。[5]60同年春,军政部要求部分条件不好、办团成绩不佳的县裁撤国民兵团,在县政府恢复设置军事科,国民军训及抗战兵役事务移交军事科办理。

1941 年11 月至1943 年2 月是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三阶段,国民兵团正式归并新县制体制,国民兵团制度推行力度较大,成效显著。此一阶段,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与新县制的推行紧密结合,国民兵团的组建、训练取得了显著成绩,国民兵团组织在国统区政治、军事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1942 年9 月27 日,国民政府领导人蒋介石指示:今后建设内政,应以组训甲级壮丁为中心工作,预定在三年内将全国壮丁训练完毕,切实掌握。不久,军政部致电各地强调:查国民兵团为新县制之体制,亦为建军之重要组织,组训甲级壮丁为新县制最急要项目,自应积极办理。[12]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从上至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重新优化、细化、,改善企业内部各项业务流程。例如:企业可以将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长期阶段性的管理工作,在潜移默化中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再例如:由于各企业所处的相关风险存在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选取真正适合企业自身长期发展的风险管理形式和工具,不断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另外,风险防范与管理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企业拥有长期的、高效的管理制度。

四、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四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疏于基层政权建设,以致各项政策、法令难以贯彻执行,因此在抗战爆发前曾试图使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但效果不显著,反而加强了土豪劣绅的势力和统治地位,无法完成国家的社会整合与动员。[6]192全面抗战发生后,国民党丧师失地,统治重心移向西南、西北内陆。西南、西北内陆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文化教育落后,基层政权组织松散,民众不易动员,难以适应抗战形势的需要。在沿海地区尚未沦陷时,国民政府尚可利用城市工商金融阶层的力量,随着重要城市相继被日军占领,国民政府只得把注意力转向广大乡村,争取充分挖掘内地农村的潜力。于是,国民政府积极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新县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1943 年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形势已明显朝着有利于同盟国的方向转变。在中国战场,共产党始终坚持全面抗战的方针,积极发动群众,领导八路军、新四军和地方游击队、民兵利用巧妙灵活的战术打击敌人,牵制了大量日军兵力,使日军深陷人民战争的泥潭难以自拔,抗日根据地不断发展壮大。面对上述局面,国民党政府对待抗战的态度更为消极,继续采取避战、观战的政策,希望依靠盟国的力量打败日军,从而保存国民党军队的实力;而对于共产党力量的壮大,国民党统治集团十分恐惧,企图削弱甚至消灭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独吞抗战胜利果实,战后继续维持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

总之,由于国民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军事机关在推行国民兵团制度时积极性较高,国民兵团制度在推行中阻力还不大,因而这一阶段的国民兵编练取得了显著成绩,各地征兵任务也完成较好,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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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独裁专政,镇压人民反抗,国民党政府在加强特务统治的同时,对维持其专制统治地位的基层政权制度即保甲制度予以强化,国民党势力进一步渗透进各地保甲组织中。区长、乡(镇)长、村(街)长、保长、甲长、联保主任大都是国民党党员,他们掌握了行政权力,也兼任国民兵团团队及国民基础学校的领导职务,可以对民众随意发号施令。地主豪绅、高利贷者与区长、乡(镇)长、村(街)长、保长甲长等往往勾结在一起,甚至本人就是乡(镇)长、村(街)长,他们利用保甲组织在政治上镇压人民,在经济上剥削人民,在思想上控制人民。国民兵团建立在保甲制度之上,保甲组织多由贪腐的国民党官吏和土豪劣绅把持,国民兵团的编组、训练自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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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中后期,因作战损耗和士兵大量逃亡,国民党军队兵力严重短缺,通过正常渠道征补国民兵补充部队缺额的做法已不能满足需要,国统区各地兵役机构被迫采取“抓壮丁”方法完成征兵任务。在“抓壮丁”的过程中,许多乡(镇)长、村(街)长、保长、甲长扮演了主要角色或帮凶角色,导致无数家庭家破人亡,引起当地民众的极端愤慨。另外,乡(镇)长、保长等在办理兵役事务时上下其手,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对有钱有势的官绅百般庇护,对穷苦百姓则毫不怜惜、不顾死活。关于国民政府基层行政人员在征兵过程中的种种恶行、丑行的记载层出不穷。例如,湖北省利川县兵役人员为完成征兵任务并乘机发征兵财,见壮丁就抓,使壮丁东躲西藏,有的被迫自残。长坪旧寨坝一位老人去世后,一些亲友围坐守夜,乡保甲长认为这是一个抓壮丁当兵的机会,便叫兵丁堵住四门和外围隘口,让人喊“捉壮丁来了”。众人听后,四散而逃,纷纷被抓。被抓的壮丁不愿当兵,只得找熟人说情,有的则让亲属用谷子或钱作抵押保释出来,还有人向乡保甲长行贿以脱身。几年间,仅有20 多户人家的小村子被抓去当兵的计有14 人。仅1943 年一年,利川县即有2625 人被抓去当兵。[13]386-387

乡(镇)长、保长等既是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也兼任国民兵团的队长职务,国民兵团团部则既是组训国民兵的机构,也是办理役政的重要机构,有关人员在征兵时为非作歹、收受钱财的种种不法行为严重败坏了国民兵团的形象,使许多壮丁把当兵视为畏途,自然也就不愿参加国民兵团接受军训了。由此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国民政府依靠抓壮丁补充军队→壮丁不愿加入国民兵团受训→兵役机构抓更多壮丁当兵→国民兵团声名狼藉、名存实亡。从1943 年春开始直至抗战结束,国民政府从上到下对国民兵团的编练已经热情不再,加上财政困难、经费短缺,民众不愿入编国民兵团受训,因此,这一阶段国民兵团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不少国民兵团被裁撤或缩小规模。例如,1943 年5 月2 日,军政部核准陕西省军管区所呈该省因地方经费困难,裁撤8 县国民兵团。7 月6 日,军政部核准浙江省游击县份国民兵团裁并县政府第四科办理,但仍保留团部名号。12 月4 日,新疆省所提逐次裁撤国民兵团一案得到军政部批准。[5]57-59

这一阶段,虽然国民政府对国民兵团仍予以重视,国民兵团在行政体制中具有较高地位,但由于国民政府抗战积极性下降和腐败程度加剧,国民兵团趋于衰落。

五、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五阶段

抗日战争结束到1947 年春是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第五阶段,这是解散时期。

早在抗战结束前,由于经费不足、民众反对或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一些地方的国民兵团组建、运作了一段时间后被迫宣告解散。例如,湖北省大部分国民兵团在1942 年撤销,征集训练新兵业务归军事科;县以下仍称国民兵自卫组织,按乡队、保队、甲班编制。其中来凤县于1940 年春撤销自卫总队部,组建国民兵团;1943 年裁团建警,由县政府军事科负责国民兵编练事务,常备中队被改编为警察大队,下设3 个中队(每个中队设3 个分队,共有9 个分队),有200 多人。[14]339-340其他如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在抗战结束前因种种困难或因素都撤销了一些国民兵团,县府的兵役、军训事务重由军事科办理。

1945 年8 月9 日,行政院第七〇七次例会决定裁撤国民兵团,恢复军事科。[5]59此时,日军虽未投降,但日本军国主义彻底覆灭、抗战即将取得全面胜利却是毫无疑问的。随后,各地国民兵团陆续裁撤,但很大一部分县(市)的国民兵团并没有立即裁撤,还维持了数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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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仍有一些地方在继续编练国民兵,但各地国民兵团先后被裁撤,国民兵队被改组为保安警察、自卫队等名目的组织;有些地方的国民兵团一直延续到1947 年春夏,主要原因无外乎地方需要编组、训练一支准武装力量以便维持社会秩序,特别是维护治安,同时抗战胜利不久国民党政府即决定发动内战,仍需要征集大量兵员,而国民兵团组织是一个现成的兵役机构,无须解散,正好可以再次利用。例如,广西省蒙山县、隆安县、横县等地的国民兵团直到1947年才裁撤,同样是出于训练、征集壮丁的需要。

1946 年10 月,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兵役法》,意图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兵役法令。经过修正的《兵役法》全文分10 章35 条,其中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国民兵役分为三种,即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和乙种国民兵役。初期国民兵役为兵役准备之役,以征兵及龄前的役男即年满18 岁的男子服之,为期两年,在所在地方接受军事预备教育。甲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适合于常备兵与补充兵现役所需之超额者服之,在及龄之年,按照规定由县(市)政府施以2 ~3 个月的集中军事教育。乙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而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及甲种国民兵役者服之,亦由所在县(市)政府施以相当的军事训练。甲、乙两种国民兵役期限,均以届满45 岁止除役。国民兵役平时不入营,就在当地接受规定的军事教育和训练,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得召集服任以下勤务:辅佐作战勤务或参加作战,维持地方治安,担任当地防空勤务,等等。[15]384-388为了与共产党打内战,国民党政府仍然要广大壮丁普遍服役,因此国民兵团的裁撤过程历时很长。即使裁撤,也只是换个名称而已,类似国民兵团的地方武装组织或兵役机构仍然存在。

每个城市都会有自己的蔬菜供给基地,汤翠就住在那儿,南菜村。本来,城市是朝北规划的,汤翠他们就有些眼气。眼气也就那么一会儿,日子还得过下去,南菜虽不比新规划的北区好,但赶上好形势了,变化也算得上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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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26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891(2019)05-0008-05

收稿日期: 2019-08-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兵团制度在国统区的存在形态研究(1939-1945)”(12BZS042)。

作者简介: 刘文俊(1968-),男,湖南耒阳人,历史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抗战史。

责任编辑:谢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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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兵团制度实施的阶段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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