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冷漠感与制度性道德关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冷漠论文,道德论文,制度论文,性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在要求的自觉自愿的自律性活动。这决定了道德建设的一切措施,只有当其能普遍地促成人自觉自愿地遵守道德规范时,才是充分有效的。那些与道德行为的这种自律本性不相适应的所谓道德建设措施,对社会道德不相适应的所谓道德建设措施,对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而言,也许是必要的,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一个社会普遍沦丧了的道德。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道德冷漠现象,就是道德建设措施偏离道德行为的自律本性,无视个体人生存的现实困惑,一味以种种外在教化的方式,要求人升华为纯粹的道德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只有以一种关怀人“给予人”的方式,而不只是纯粹“要求于人”的方式,才能使人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从而也才能从根本上彻底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道德冷漠感现象。
一、道德冷漠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道德冷漠感,指人们道德感麻木和冷漠的现象。它本质上是人们一种特定的畸变状态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人们怀疑、漠视道德行为等对道德的冷漠感情,以及拒斥、推卸道德义务等消极性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它作为目前道德危机在社会心理层面的集中表现,有几种不同的具本类型。其一指人们道德受助期望感冷漠。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困境时,客观上本来需要道德力量的关怀和帮助,潜意识中也渴望得到道德的力量关怀和帮助,但在显意识中,却往往理智地拒绝和放弃自觉地、迫切地期望与谋求外来道德力量的关怀、帮助的特定主观道德态度。现实中消极的道德生活阅历的不断积累,潜移默化地使人们觉得渴望享受道德力量的关怀和帮助,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不实际的东西,即使意向中很美好,客观上很需要,人们也会理智地予以克制,施以漠视。“现在竟然还会有这样的好人!”——道德受助者事后这种十分耳熟的感慨和惊诧,就是人们道德受助期望冷漠和几近泯灭状态的生动表述。其二指人们对道德行为的尊严和信誉的蔑视心态和怀疑感。现实生活中,借行善以授其奸的现象,使人们担心道德关助行为背后会不会是深不见底的陷阱,以至于道德受助者对施助者道德行为的直接反应,往往不是感激和赞扬,而是对施助者动机的怀疑,对施助行为的困惑与警惕。只有当确证施助者动机的纯正性后,才会感激致谢。其三指人们对道德义务的冷漠感和麻木感。履行道德义务,本来是极为崇高、神圣因而是能够唤起人们道德热情和奉献精神的事情。若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人们往往会感到良心的不安和灵魂深处的愧疚。但现实生活中行善而被反诬陷入种种困境现象的屡屡发生,道德心理阴暗者的嘲讽,持以德谋利心态的人对行善者动机的类推误解,逐渐给人们履行道德义务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和严重的生活障碍,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热情和神圣感,自然会被冷漠和麻木感所取代。其四指人们对道德关怀对象的道义感冷漠。在正常的道德生活中,人们对身处困境者本应产生同情感,并基于内心深处的道德文化素养,本能地涌起对其施以道德关怀的内在冲动,进而把这种冲动转化为现实的道德救助行动。但处在目前日益深刻的社会分化、日益发达的社会流动中的人们,在超经济的泛化了的等价交换原则支配下,在不正常的道德生活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传统的情感链条日渐蚀朽,人们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淡漠化、物化和形式化的现象。现实生活的消极阅历,使人们切身体验到,社会不过是只有外在联系的原子式个人的集合,他人的悲苦欢乐,与己毫无关系。面对身处困境者,人们在情感上往往表现得极端麻木和冷漠,仿佛他们是另一个世界中的异类,其不幸已难以激起人们道德上的同情感和良心上的震颤感。媒体中不时可闻的在他人面临生命之危时,从容不迫地谈救人价码的现象,不正是这种对道德救助对象的道义感冷漠的典型表现吗?
二、克服道德冷漠感的传统思路的缺陷及其启示
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的传统思路是:既然个体是一切道德活动最基本、最普遍的主体,是道德责任最直接的承担者,那么,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的着眼点,就应当直接定位于对个体的道德心理和道德意识的改造之上。而改造个体道德心理和道德意识的根本办法,就在于心理和意识的道德教化。这一思路的特点在于:其一,着眼点的个体取向;其二,着力点的意识教化定位。显然,这是一种孤立的个体主义、原子主义的道德观。由于个体毕竟是道德活动最直接、最基本的主体,其道德状况又毕竟是受其道德意识调控的,所以,这种思路似乎是恰当的,针对性很强。但仔细分析,它却有着严重缺陷。首先,个体固然是道德活动的自由主体,但他本质上却是社会性的,其一切道德活动都是社会框架内的活动。孤立地强调个体主体性对其道德行为的塑造作用是片面的。社会力量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定位和塑造往往具有更为根本的作用。其次,个体道德行为固然是直接受其道德意识支配的,但个体道德意识却策源于社会环境的力量。如果说思想教化对个体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具有影响力,那么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影响力则更根本。因此,孤立地通过对个体意识的道德教化来改善个体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是不可靠的。
传统思路的上述缺陷昭示着这样一个朴素道理:必须把个体道德意识、道德行为与宏观社会力量结合起来,把其置于宏观社会力量的统摄之下,通过发掘、建构其进入最佳道德状况的社会力量前提,来统驭个体主体的道德意识,才是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根本出路。对此,英国学者格林(T.H.Green)已有一定程度的论述,他指出,“每人必得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责任”,在生活中作为“发挥道德作用的主动者”,努力去追求“他的道德上的完满”。但这一切都是以人的“道德的能力”为前提的。而“不管先要假定什么道德的能力,这能力只有通过习惯、制度及法律才成为实际的”,[1](P606)在格林看来,个人的道德能力,必须通过作为社会和国家意志之体现的“习惯,制度及法律”等宏观性社会力量来培育和养成。
宏观社会力量包括宏观社会结构、宏观社会过程。宏观社会结构和宏观社会过程则包括自然性结构、自然性过程和规范性结构、规范性过程。自然性结构、自然性过程是指构成社会有机体所必须的基本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展开的必然过程,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经济生活就必然由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展开过程所构成。由于它们是依其本性生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任何价值形态的社会而言,它们都是必然要出现的,故它们在本质上是价值中立的。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才谓之曰“自然性结构”、“自然性过程”。显然,它们不属于体现着人的意志的制度性范畴。规范性结构、规范性过程是指体现一个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各种制度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展开的过程。由于它们是对人的价值选择的结构性确定和展开,故属于体现着人的意志的制度性范畴。例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反映体现着这两种社会不同价值取向的各种制度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展开的过程的概念,就是规范性结构、规范性过程。由于前一种结构和过程只是后一种结构和过程进行价值规导的对象和社会价值体系的载体,它本质上是价值中立的,所以,真正具有善恶属性的宏观社会力量,则只有后一种结构和过程这种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这决定了只有社会基本的制度体系,才真正构成个体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基本前提、基本环境。因此,所谓在个体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层面上来发掘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根本出路,也就意味着把社会基本的制度体系当作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根本出路来开发运用。事实上,西方经济学的制度学派在把制度当作制约经济过程的基本力量的同时,早已注意到制度的伦理效应问题。近年来,制度问题,也逐渐成为国内理论界探讨消解道德危机的出路的新的理论热点。
制度经济学派早期代表人物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中指出,“制度是集体行为对个体行为的控制”;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它由一系列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由风俗习惯和惯例构成)、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及实施机制所构成。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制度“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限定了人们活动的范围,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会受到惩罚”[2]。总之,迄今为止,人们所理解的制度,本质上不过是对人们行为进行约束、激励的规则和机制,它以给人颁布抽象准则、对人提出普遍性要求、给人施加约束行为的压力从而使人就范为本质特征。它的目标指向在于对人们自发的盲目的内在冲动进行逆向校正和抑制,而不是对人合理的内在需要的满足进行顺向扶持和帮助。因此,既然这种意义上的制度总是以训令式姿态面对人,故可称之为约束训令型或压力型制度(以下通称“压力型制度”)。它反映了社会、国家对人的个体性所具有的强制性和超越性地位。这种类型的制度,只要是合理的,就能显著地抑制恶的发生,为善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前提,因而它不仅内蕴着深刻的伦理属性,而且有着比一般道德规范更为深刻的积极伦理效应。因此,对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消解,在着眼于一般道德规范运用的同时,还应大力开发压力型制度这种更为优越的道德资源的潜能。
然而,从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这种压力型制度又有着深刻的局限性,并不能普遍有效地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压力型制度的直接使命只在于向人们提出要求,它只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像康德那样,把抽象的道德律令、道德义务颁布给人们,并以一定的强制力量来支撑和保障其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至于人们是否有能力来执行制度指令,人们在执行制度指令过程中有什么困难,有着怎样的遭遇,制度指令的执行对个体而言有着怎样的影响,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那些非其力所能及的基本条件如何创造等问题,则不是这种压力型制度直接关注的对象。对这种制度而言,个人的生活遭遇,只是个人本身的事,与个人之外的制度规范的责任和使命无涉。由于这种制度只颁布和推行人们的行为规则,却不直接去关注人们执行该规则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具体问题,故就此而言,它是一种静止的、抽象的伦理力量,它发挥其道德效应的方式和姿态是僵死的、保守的、甚至是冷漠的,与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个人生活能力、道德责任能力的差异性、有限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隔膜、脱节现象。
三、道德冷漠感消亡的根本制度前提
压力型制度的这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积极地对每一平凡个体的挫折性遭遇都及时施以有效的个别性关怀和帮助。生活中具体的关怀性、救助性道德力量,仍只是个体自发的、分散的、不确定的微观道德行为。而压力型制度的职能是专门性的,不能泛化,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及健康社会秩序前提性的制度保证。故如不在该制度之外进行伦理制度的创新,日常生活中就不可能出现一种可以确定预期、可以普遍加以依靠的直接指向平凡个体的救助性、关怀性道德性力量,从而人能否在生活中享受到道德力量的关怀,仍只能全靠不确定的几近神秘的机遇和运气,救助性道德力量仍然是生活中的稀缺资源,是并非人人都可期盼的奢侈品。这决定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必然放弃对道德关怀的浪漫期待,而采取现实的态度,埋头和专注于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其结果自然是人与人关系日趋原子化、冷漠化。同时,这就不能不使人对作为整体性道德主体的社会和国家的道德形象感到遗憾和失望,不能不使人们对社会和国家作为道德力量的终极后盾和终极性支撑力量的角色的信赖感、期望感、崇拜感产生动摇,甚至崩塌。这必然在终极层面上动摇人们的道德信念,吹灭人们的道德期望,陷入彻底的道德悲观主义情绪之中,把对道德力量的期待目为道德浪漫主义的幻想,这也就为形形色色的反道德主义观念的滋生和流行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其结果,必然使道德冷漠感现象雪上加霜,日益恶化。看来,要彻底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就必须在扬弃既有的道德建设资源的前提下,通过伦理制度的创新,在制度性层面,把救助性、关怀性道德行为和道德力量制度化、体系化,使之真正成为可以普遍而有效地预期和依赖的强大而稳定的道德资源。显然,这样的伦理制度创新,其基本思路就只能是,在压力型制度建构的社会正义的框架下,建立起普遍关怀和救助每一个平凡个体的制度体系,通过它的正常运作,释放出普遍的源源不断的关怀人、救助人的制度性行为,从而使每一个平凡个体的生活挫折和生活困境都能因此而得到消解和克服。由于所要创建的这种伦理制度,本质上不同于压力型制度,而是以对平凡个体的日常生活进行关怀和帮助为根本宗旨和根本价值取向的,故可称之为“救助型制度”。
救助型制度的建构,包括相互呼应、相互依托两个层次。其一,非正式救助型制度的建构。即在民间社会逐渐培育、建立起救助型风俗习惯和救助型惯例。中华民族有着以“仁”和“义”为核心的深厚悠久的传统道德文化。这种文化在民间的风俗习惯中有着深久的积淀和丰富的蕴藏。在现代性生存竞争压力日趋严峻和人的独立性增强、人的孤独性日益深刻的历史条件下,对潜涵于社会传统风尚层面的这种道德资源加以开发,使“仁”和“义”的行为不再仅仅只是个别人的偶然的冲动,而是光大升华为关怀和救助他人的普遍性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严格的社会惯例,使任何平凡个体的生存困境都能无一例外地得到这种风俗习惯的关注和化解,这必将对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消解产生积极的效果。其二,正式救助型制度的建构。即在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和各种社会组织层面,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救助型制度体系,专门对人的日常生活予以具体的关怀和扶持,对受挫折者及时施以救助,使其摆脱困境。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其根本宗旨的,它本身就是一种最根本的正式救助型制度。建构正式救助型制度,本质上不过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落实和进一步展开。目前,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制度为了更好的贯彻和落实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所进行的一次创新,但它所孵化出来的以个人利益和个人人格的独立性为根本特征、以平等契约和等价交换为基本机制的市民社会这种全新的社会力量,却也为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体化为可供准确操作的救助型制度,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使之显得更为迫切、更为必要。如果放弃对这种挑战的积极回应,如果漠视、淡化这种迫切性、必要性,那末,道德冷漠感现象就会愈益严重。这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和各级组织的基本任务,绝不仅仅只是为经济活动创造宏观经济条件,更为根本的是,要站在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高度上,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创造性地转化为具体的救助型制度,使之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真正地表现为以组织性、制度性行为关怀、救助每一个平凡个体的普遍性的现实力量。无疑,这一点是目前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基本坐标,是目前政府制度和政府行为创新的一个根本性着力点。从这样的视角来看,目前的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就不仅仅是一个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状态,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状态转化的一般的组织技术、组织职责、组织效率转变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把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通过政府制度的创新和拓展,在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层面,具体化为救助型制度的过程,是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制度规范和制度行为层面的系统性的道德力量的过程。
对非正式救助型制度和正式救助型制度而言,后者的建构,对前者的建构具有感召、范导和基础性的支撑作用,离开后者的建构,前者的建构难度将会增大,生命力将会减弱。相应地,前者的建构对后者也具有补充、配合和强化作用。这两个层面的救助型制度的结合所形成的一体化的救助型制度体系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伦理制度类型单一、伦理力量薄弱的被动局面,使我国的伦理制度在创新中得以完善和发展,使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力量在伦理制度层面的高度上得到普遍地强化和壮大,从而将为道德冷漠感现象积聚起高效能的、有针对性的消解力量。
四、救助型制度对道德冷漠感的消解功能
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必将在多方面有效地抑制和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
首先,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善道德主体结构,使道德主体力量得到结构性强化和整体性提升,形成完整、健全的道德主体阵容,从而为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消解,提供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主体前提。从理论上讲,道德主体既包扩个体主体,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国家形态的群体性、整体性主体。但在救助型制度体系缺位的情况下,压力型制度体系作为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群体性、整体性意志的体现,也有着内在的伦理属性,固然也扮演着道德的群体性、整体性主体的角色,但它的伦理属性和它作为道德的主体,只是在塑造社会正义的训令式规范这种有限的功能范围内存在着,其任务只是在于提出一种静态的刚性的命令和要求,而不能以积极、主动道德主体姿态,去直接关怀和救助遭遇困境的平凡个体。这就使得生活中直接从事道德救助活动的只是道德的个体主体,而群体性、整体性主体则处于缺位状态。再就道德个体主体而言,只有当其在事实上客观地从事道德活动时,他才是道德现实的个体主体。而个体的道德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自觉自愿的活动,故并非一切个体都会普遍必然地成为道德的现实个体主体。这就决定了现实中道德的个体主体队伍本身也是不稳定的,偶在性的。道德主体力量的这种状况,当然不可能产生持续的普遍必然的积极伦理效应,来有效地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
救助型制度作为社会组织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它的普遍建立,就使得道德的现实主体由不确定性、偶在性状态,升华和扩张到确定性、普遍性状态,形成个体主体与群体主体、整体主体相互呼应的有机体系,从而不但使现实中的道德活动具有普遍性、连续性,成为一种可以信赖、可以确定预期的可靠道德力量,而且使现实中的道德活动有社会组织和国家意志的直接支撑,成为一种强大的、不可抗拒的权威性力量,使人足以崇尚和信从。在这种新的道德主体结构及其效应面前,道德冷漠感现象势必得到有效消解。
其次,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将使道德教化的方式发生革命性变革,使道德教化效率得到根本性提高,使道德教化成本大幅度降低,从而为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提供了方法论的和技术基础的有效保障。现实中人们还普遍运用的是言教和身教这两种传统的教化方式来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这固然仍是必要的,但其缺陷十分明显。其一,言教就是通过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来使人接受和服从道德规范。它仍只是要求人奉献于他人和于社会,却并不同时对人的现实利益予以直接关注和维护,从而就使得个人的道德义务和其个体利益处于直接冲突之中。然而,在现代性条件下,个体利益的独立性、完整性的合理性已不容置疑,禁欲主义在现代性条件下,也已失去了其合理性和昔日的权威。言教对个体道德义务神圣性的张扬,已无法抹去个人现实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在回避和搁置人们对利要求合理性的前提下,言教的效果不可能是普遍的、持久的,而其成本却必然是昂贵的。其二,身教就是通过榜样的力量来张扬和灌输道德规范。身教的道德感化、激励作用无疑是显著的。但在大规模的社会时空尺度中,真正深刻而持久地制约着社会道德状况的力量,不是任何形式的道德榜样,而是维护人间正义、关心民生疾苦的普遍的制度性力量。20世纪50年代曾被誉为新中国道德状况的“黄金时代”,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道德力量的生长发育,具有当时各级政府、各级干部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制度性行为、制度性过程春风化雨般的培育,而绝不仅仅是当时道德榜样的力量感化的结果。身教的作用之所以是有限的、浅层次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仍然只是在“义”与“利”二元分裂、脱节的框架中诲道授德,而不能在感召人行善的同时,积极地化解和关怀人的疾苦与利益,有效地消除人行善的后顾之忧。在身教所预断的道德效应的发生机制中,要求张三向李四学习,王五就会向张三学习,这样,依此类推,每个人就都会处于爱和被爱的逻辑可能性中。从理论上讲,这种可能性无疑是存在的。然而,由于这种可能性的始点和根基是建立在孤立地对人的利他性的抽象要求之上的,但现实中的每一个人却不只是道德义务的责任者,而是同时也为其内在需要即利益制约着,内在需要的满足程度、利益的获得水平,不能不制约着人履行道德义务的能力、心境、机会和水平,甚至成为人履行道德义务的前提。所以,向道德榜样学习,决不是绝对自由的过程,因而也就绝不可能是一种普遍必然的社会行为。这表明,通过身教来建立所谓爱和被爱的道德网络,只能是一种基于片面依据的抽象理想,身教绝不可能具有充分有效的积极的道德感召效应。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和正常运作,则通过对人日常生活的关照,对人困苦生活的解救,对人在履行道德义务、追求道德理想过程中个人现实利益的维护,切实地解除了人们现实利益的后顾之忧,从而不但为人们追求道德理想创造了现实条件,使人们无任何负担地去履行道德义务,而且以其同人们现实利益直接的事实上的具体的同一性,赢得人们对这种救助型制度所张扬的道德秩序和道德理想普遍的认同和归属。这样,救助型制度就通过对人们求义、求仁条件的改善,能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人们去从善。这种制度性的道德教化的效果,自然就优于传统的教化方式,而其成本却比传统的教化方式小得多,从而能更有效地消解道德冷漠感现象。
再次,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使善的发生和恶的抑制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为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消解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体制性前提。善发生的传统机制一是教化,二是压力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由于善和恶的价值向度是相反的,善的发生过程,也就是恶的抑制过程,故恶的抑制机制,除包括压力型制度的惩罚机制和社会舆论的抨击机制外,还间接地包括善的发生机制。善的发生和恶的抑制的传统机制的特点在于,它们是一种功能的或然性、有限性机制。当善的发生通过教化机制而实现时,善的这种发生必然是或然性的;当善的发生通过压力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而实现时,善则只能发生在压力型制度的框架内,在该框架外,则未必发生,故其发生的范围必然是有限的。当恶的抑制通过社会舆论的抨击机制而实现时,由于舆论的抨击不必然意味着恶的消失,故这种抑制必然是或然性的;当恶的抑制通过压力型制度的惩罚机制而实现时,这种抑制则必然只能局限于压力型制度框架内,在该框架外则未必能实现。故这种抑制有效的作用范围只能是有限的,且即使在压力型制度框架内,也未必会确定必然地实现,严酷的刑法从来都只是恶得以抑制的必要条件。总之,善的发生和恶的抑制的这种传统机制的上述特征,一方面决定了善不可能普遍必然的发生;另一方面决定了恶不可能得到普遍必然的抑制。这样善与恶的力量对比就不但未必处于优势,而且很难保证不出现丑恶现象泛滥的局面。这意味着道德冷漠感现象不可能得到有效消解。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不但为善的普遍发生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前提,而且也为恶的广泛而有效抑制创造了普遍的制度性条件,这必将使善对恶的力量对比取得绝对优势,使善在社会中成为普遍的值得信赖的权威性力量,从而使道德冷漠感现象随着其赖以发生的恶这种基础性力量的消逝而逐渐得到消解。
最后,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形象的民众评价值,在体制性、制度性层面上塑造出社会圆满的善的形象,从而提高社会的凝聚力的整合度,为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消解提供整体性、终极性的现实社会力量前提。一般来说,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善和恶。故对一个社会的善恶评价而言,问题不在于该社会是否存在着善,而在于从根本性、整体性尺度来看,该社会善的水平是否绝对地高于恶的水平;同时,对一个社会的善恶评价而言,问题不仅仅在于该社会的基本制度在根本上是否具有潜在的善的资源和善的可能性,而且同时更在于该社会的基本制度所潜涵的善的资源,是否得到了现实的充分的有效开发和运用,使之变成一种现实的善。一个虽然存在着善的力量但同时恶行却肆意妄为的社会是不可能赢得高水平的善的评价值的,是不可能有着牢固的凝聚力的;一个其基本制度潜涵着无限的善的资源和善的可能性但这种资源和可能性并未实际的转化为现实的善的社会,同样是不可能塑造出社会圆满的善的形象,不可能具有牢固的凝聚力的,从而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消解,就不可能得到强大的社会整体性的善的力量的支撑。救助型制度的普遍建立,不但把善的力量源源不断地注入社会,使现实中善的力量得到强化,而且使现实中善的力量绝对地超过恶的力量;不但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现实地释放出来的力量得到肯定和维护,而且使其所潜涵的善的力量得到充分的开发和有效的运用,使社会善的力量形成一个交织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连续性、整体性的有机体系,使恶的力量极小化,从而在社会整体性高度上,塑造出社会圆满的善的现实形象,使善真正成为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客观力量,使人们对善产生由衷的信赖感,进而为社会的凝聚力和整合度的提高创造强有力的纽带,从而为道德冷漠感现象的普遍消解,提供广泛的社会心理前提。
当然,对制度性道德关怀问题的张扬,并不意味着否定个人对其生活的责任。制度性道德关怀,绝非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所抨击的那种剥夺个人自由权利的家长主义式的关怀。实际上,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即以那些陷入了超出了个人能力所能克服的困境中的人为救助对象。它本质上不过是对个人主体性在特殊前提下的一种制度性扶持和充实,以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保护和开发为根本前提。另外,它既不意味着否定传统的道德教化方式和个人道德修养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性,也不意味着拒斥压力型制度抑恶扬善的积极道德功能的发挥,更不意味着弱化和开脱个人的道德义务。道德冷漠感的消解,本质上是一个以制度性道德关怀为核心的系统社会工程,任何把其赖以实现的某种措施极端化的作法,都是没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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