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委员会秘书根据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界定人权的使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州(市)委员会秘书根据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界定人权的使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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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委书记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骨干力量,是党在当地执政团队的带头人。选准用好干部,是县(市)委书记的重要职责;行使一定的用人权,是县(市)委书记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力之一。界定县(市)委书记的用人权力,保证县(市)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力,不仅关系到一个县(市)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一个县(市)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一、县(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权上应坚持权责对等原则

所谓权责对等原则,是指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也就是说,县(市)委书记在辖区管理的范围内,所拥有的选人用人权力相对于其承担的责任,应当基本平衡。具体来讲,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县(市)委书记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县(市)委书记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履行职责,有权必担责;也不能只要求县(市)委书记只承担责任而不授予其相关的权力,有责也必有权。

(二)向县(市)委书记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县(市)委书记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予其相应的权力。县(市)委书记完成辖区领导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其个人主观努力的程度和综合素质的高低,而且与授予的权力是否合理有密切的关系。

(三)上级党组织在任命县(市)委书记问题上也要正确地选人用人。上级党组织必须任命德才兼备的同志担任县(市)委书记。具体地讲,就是应根据这个同志的综合素质和长期表现,尤其是工作责任感的强弱,授予其相应的权力。

(四)上级党组织要对县(市)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县(市)委书记的选人用人工作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上级党组织监督、同级班子内部监督、党外监督、舆论监督等。在目前干部监督体系下,上级党委与纪检、组织部门的监督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因此,要加大上级党委与纪检、组织部门对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监控力度,加强对县(市)委书记贯彻《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检查重点集中在用人导向、用人标准、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任干部工作程序和纪律情况等方面,以便把握县(市)委书记在任职期间选人用人的真实情况。县(市)委书记渎职,上级党组织也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的责任,二是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

二、县(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

界定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是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新时期、新形势下,县(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用人标准和导向。用人标准与导向问题,历来是各级干部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按照这一要求,县(市)委书记在用人观念上要坚持“凭发展论高低”,在选人标准上要坚持“凭实绩论英雄”,在衡量尺度上要坚持“凭成效论成败”。坚持上述原则,才能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辖区干部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形成求真务实、奋力赶超的工作局面。

(二)实施正确用人决策。县(市)委书记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要求,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实行集体决策,避免用人失误失察。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防止个人专断,又要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思想,保持步调一致,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倾向。因此,在用人问题上,县(市)委书记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里的关键是要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结合”问题。县(市)委书记作为主要决策者,其主要责任就是使正确的意见和多数人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四)遵守和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选拔任用干部,最根本的是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县(市)委书记要遵守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决不能凭个人好恶任用干部,搞“亲亲疏疏”、“拉拉扯扯”,也要防止形式上按程序办事,实际上还是搞“一言堂”的现象。要坚持群众公认,实行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准确识别和客观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五)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所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就是指对选人用人各个环节中的行为进行监控、督查、制约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县(市)委书记要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由纪检、组织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合力。

三、科学明确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限

保证县(市)委书记选好人、用好人,对于保证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人心凝聚、社会稳定、干部干事创业至关重要。因此,根据县(市)委书记所处的特殊地位、肩负的任务、承担的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县(市)委书记除了与班子成员同样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议事权、表决权外,还应具有以下权力。

(一)定向把关权。县(市)委书记有权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结合当地人才实际,指导部署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选拔任用干部的具体原则、条件、范围,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实施选人用人决策。

(二)动议建议权。县(市)委书记有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调整的总体意向和原则,严格执行按职数配备干部、人事任免有关事项报告和特殊时期干部冻结等制度。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动议建议。根据县(市)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但是,县(市)委书记在明知自己即将调动时不得动议调整、提拔干部。

(三)提名推荐权。县(市)委书记与班子其他成员都拥有干部推荐权。县(市)委书记在个人推荐人选时,必须署名,说明推荐的理由和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既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所推荐的人选经民主推荐、考察属不合适的,不能授意组织部门将其列入拟任人选范围。

(四)沟通协调权。按照干部任用程序对推荐人选进行讨论,提出拟考察初步人选。进入酝酿阶段前,县(市)委书记有权亲自或指派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时同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进行沟通,代表县(市)委说明动议理由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酝酿。县(市)委书记对民主推荐后的人选、拟确定的重点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拟呈报人选的酝酿,既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注意和副书记、常委平等交流,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把酝酿会开成书记个人的统一意见会。

(五)方案审查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县(市)委书记可以听取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六)主持决策权。县(市)委书记有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引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可以进行正面疏导。县(市)委书记应自觉坚持末位表态的原则,并拿出明确的态度和意见阐明自己的理由。常委们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

(七)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县(市)委书记应提出暂缓任免的建议,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县(市)委书记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在非常状态下,对玩忽职守的相关负责人,县(市)委书记有权宣布停职,指定临时负责人;当某些问题多、困难大、专业性强的岗位选派领导干部出现困难时,或有突发事件需要选派干部时,县(市)委书记在来不及召集会议或相关人员不能到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这些岗位的特殊需要,指派自身素质、实际能力和专业特长与岗位需要相适应的人选。但上述情况下,县(市)委书记要注意与班子主要成员及有关方面通气,加强协调。在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若个别常委提出任免方案之外的人选、提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建议,县(市)委书记有权拒绝。

(八)约束监督权。县(市)委书记有权对组织部门和班子其他成员的选人用人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出责任追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管理教育权。县(市)委书记有权根据辖区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县(市)委书记有权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或奖励,对有缺点和不足的干部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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