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渐进式混业经营、多层次监管之路--我国证券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战略构想与制度安排_混业经营论文

走渐进式混业经营、多层次监管之路--我国证券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战略构想与制度安排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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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未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区未被打破,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

全球性的“混业潮”是否为一种非理性的跟风,经历了由“混”到“分”转变的全球金融业是又简单回到了起点吗?我们认为,“混业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推动力量,它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构使然。

在全球金融混业大潮的步步紧逼下,中国证券业何去何从、作何抉择是一个面临紧迫而又难以回避的现实难题。面临混业大潮,我国证券业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是要坚持对现行证券业有利而终须改弦更张的分业经营,还是要抉择与时俱进的混业经营之路。

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有可能找到比较适合我国证券业逐步走向混业的一条“涅盘”之路。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德国为代表。德国全能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各项业务,其融资范围包含了从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等各种业务,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另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制,英、法、日、美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其特征是对外是混业经营,对内则是分业经营。尤其美、日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是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不断扩张实现的。

而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下,各商业银行面对竞争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路子,以期壮大实力提高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光大、中信、平安等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我国虽然形成了上述几种混业经营的“准模式”,但证券业今后的路怎么走,理论界主要有主张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发展全能银行两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经验表明,适合国情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因此,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战略适合走渐进的混业经营和多层次监管的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特殊道路。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很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特别是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将是最为迅速有效的手段,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也都将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这是我国金融业走混业之路的先决条件。我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方法是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遵循“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超级功能型监管”的推进思路对监管进行渐进式改革。

再次,我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全面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经验。尽管自1993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仍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诸如光大、中信、平安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此外,中行、建行、工行等在香港或内地进行的混业经营实践都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是,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公司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而且,美国的混业化之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机会。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初级混业——暂时分业——高级混业”的过程。这样,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些作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我国要推行渐进式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实行多方位监控体系最终要实施分三阶段走的战略规划:

第一阶段,暂时维持分业格局,暗中推动混业实践,培育混业的成熟环境和条件。

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中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因此,在该阶段,根据我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和发展状况,在维持现有金融业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前提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推进“交叉经营”,对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胆个案实践,同时对现行政策、法律逐项检讨,培育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法律环境与金融条件。

而我国证券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领域,既有利于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又能创造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条件和基础。证券公司要“内练苦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一系列“帕累托改进”,暗中推进混业经营进程。在这个阶段,首先,我们继续要鼓励商业银行在海外进行业务拓展,收购兼并;其次,要大力提倡和继续推动银证合作。现阶段这种形式多样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创新提升了服务水平,而且银证之间的合作为建立未来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业务基础,也为今后联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很好的业务磨合机会;再次,要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

第二阶段,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个案实践的基础上,分梯次、多元路径推进混业经营。

由于我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花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放松管制,必要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该阶段,应以已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实践为先行,分梯次推进混业经营实践,积极推进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并为最终全面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基础上,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深入开展混业经营,而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应以战略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渐进向混业经营过渡。在这个阶段初期,可以采取外部战略联盟方式渐进地推进,通过战略联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也可以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可以考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分业管制可以在条件合适时放开: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允许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共同基金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等;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进一步放开;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全球保险业普遍处于“靠投资收益养活主业”的境地,保险业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全球性大趋势。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模式,因此,对保险投资的限制可以进一步放松。

第三阶段,在前一段实践的基础上从法律上确认混业经营,最终过渡到完全意义的混业经营模式。

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都缺乏明确规定。到了这个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在这个阶段,根据混业经营实践进程选择适当时点对分业经营进行彻底改革,最终实现全面混业经营。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要在前两个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国际规则,立足我国国情,全面系统地修订、完善和制定金融管理法规,推出金融制度改革的一揽子法案,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同时,改革监管制度与结构,建立与混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那么,这个阶段还要涉及一个是继续实施分业监管还是实行统一管理的大问题。从美国的经验看,按《金融现代化法案》的规定,由联邦储备体系(FRS)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金融监理局(OCC)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因而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统一监管,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顺应了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我们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分步骤建立多层次的混业监管模式。首先,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个案试点,仍应将坚持分业监管原则,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其次,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来全面放开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局接受我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赋予它较大的自主权和较强的独立性。在三个监管机构分业监管的基础上由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比如研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某些业务;会同财政部研究确立控股公司内各公司会计报表的最终原则。最后,金融监管局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集中全面地行使金融业监管职能。至此,我国金融业最终实行混业经营、分层次综合管理的发展模式。它既能有效保证金融创新的活力,又能有效地分部门隔离风险,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及时地交换信息以及早的发现潜在风险,有效地加以消除和抑制,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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