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弱势群体就业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有效途径论文,非正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03)04-0046-03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现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重要时期,这对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技术在各个领域的传播和应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一部分易受劳动力市场排斥、就业前景有限的弱势群体。所谓弱势群体,国际劳工组织解释为最容易受到经济衰退和就业形势恶化影响、有较高的受劳动力市场排斥风险的群体。这一群体是由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人、长期失业者、老年失业者、进城务工的农民和残疾工人组成的。非正规就业,恰恰对这些弱势群体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生存战略意义。
一、非正规就业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对非正规就业存在两种界定方式:一种是从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定义,统称非正规部门。国际劳工组织把非正规部门分成三类:第一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这一类在经济上非常活跃,可视为正规劳动部门的延续,通过承包或部分承包协议与正规部门联系在一起;第二类为家庭企业,其活动大多由家庭成员承担;第三类为独立的服务者,如家政、保姆、废旧物资的回收、修理行业等经济组织。另一种是从就业方式的非正规性来界定。如自我雇佣、家庭内就业、阶段性就业、从事非全日制的弹性工时工作、钟点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更广一点就是那些没有按照劳动力市场规范就业的方式,都应包括在内。
尽管非正规就业形式多种多样,但其特点也是鲜明的。国际劳工组织对非正规就业的特征作如下概括:(1)容易进入或没有进入障碍;(2)主要依赖于本地资源;(3)家庭所有制或自我雇佣;(4)经营规模较小;(5)采用劳动密集型的适用性技术;(6)劳动技能不需要在正规学校获得;(7)较少管制或竞争比较充分;
根据对我国实际情况的调查,非正规就业可以概括为以下特征:(1)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2)基本报酬形式一般采用计时工资,少数情况采取计件工资,如零星劳务承包、产品推销等;(3)劳动报酬一般只能达到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4)与顾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十分松散,一般处于随时可能被终止的状态;(5)劳务收人处于税务监管的“盲区”。
这里有三种情况不应视为非正规就业:一是非法就业,例如雇佣重工、不具有工作资格的外国人;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三是收入具有不稳定性的演艺界、体育界人士“走穴”。
二、发展我国的非正规就业是一种现实选择
非正规经济组织以及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存在与发展是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分割的结果,特别是在今天,它的存在与发展对扩大就业、减缓贫困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非正规就业作为计划性就业的拾遗补缺,可以有效增加就业岗位。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就业岗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稀缺的资源。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国有企业体制性冗员大量排出的双重压力下,“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已成为各地制定区域发展战略中的最大难题之一。更为尖锐的矛盾是,由于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以及普遍性的供大于求现象出现,依靠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就业岗位增加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已经很难办到,而一部分因被体制抛出或受到排斥的劳动力开始自谋出路,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非正规就业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2.非正规就业市场的灵活性、多样性为技能群体提供了重要的就业空间。非正规就业的灵活性、多样性不仅仅表现在雇佣形式和工资价格制定的灵活性、敏感性上,还表现在对消费市场多样性、个性化需求能够快速反应,组织批量生产的灵活适应能力上,这种能力为一般劳动力市场增加了弹性,具有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巨大潜能,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非正规就业较低的准入门滥,为低技能群体和不同技能的劳动者在不同部门之间的置换过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缓冲带,避免了大量结构性失业群的出现。
3.为我国就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必要保证。我国的就业制度正在向市场导向下的竞争就业转变,具有体制身份的下岗职工将逐步统一归于社会一般失业保障体系管理。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在目前对就业岗位的市场化竞争中,由于劳动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可流动性差等原因,与城镇新成长起来的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相比,旧体制中退出的下岗职工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在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中,很多地区制定了一些向下岗职工倾斜的保护性政策,但由于这些政策并未真正体现出下岗职工的优势,其效果并不明显,不仅如此,这些具有“市场歧视”特征的政策实际上还会妨碍市场竞争就业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现在看来,援助下岗职工的根本举措在于发展那些弱势群体具有优势的就业领域,非正规就业领域正是下岗职工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
从深化改革的要求来看,要顺利、平稳地完成下岗职工从原有体制身份下的退出,我们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条“腿”就是发展非正规就业。这两条“腿”的平衡发展,才能真正完成好两种就业制度并轨这一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三、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措施
正规与非正规就业市场的分割,使劳动力因技能而分割的趋向显性化,对刺激人力资本开发、促进现代培训制度的形成,也会产生积极作用。非正规就业市场在我国长期以来不是被置于边缘任其自生自灭,就是视作临时安置富余劳动力的权益之计。非正规就业是一种市场化的就业方式,一方面非正规就业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重要就业;另一方面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非正规就业领域也需要不断形成合理的社会共同行为规范,为就业者提供必要的保障,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多方面扶持和援助。
1.对非正规就业部门给予必要的财政援助。劳动力密集型的非正规就业部门,因为其规模小、利润微薄,艰难生存于大企业的夹缝之间,它们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等困难,所以以一定的财政方式发展非正规就业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其援助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提供免费的非正规就业信息咨询、技能培训、针对非正规就业设置免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展小额信贷、建立创业基金等。
2.寻求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目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种措施主要是按照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而正规就业状态下的“续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及缴费责任等规定,非正规就业状态下几乎无法适用,如非公有经济从业者参保时过高的个人缴纳比例,以及参保年龄偏大的个体私营业主缴费年限均短于国有企业职工,甚至根本没有缴费年限。为了使非正规就业者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障,可设计一种“一揽子”的简易社保品种,比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采取固定缴费方式,由非正规就业者自愿“购买”,重点保工伤和大病医疗,同时兼顾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另外,应取消对流入城镇的农民工设置的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限制,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同时对外来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建民工公寓、提供子女教育和必要的工伤大病保险等。
3.政府应对非正规就业部门提供税收优惠和就业补贴。对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应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后者应有更多的优惠,以鼓励其发展。国外在这方面的有关政策可以供我们参考,如英德两国通过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对中小手工业免征营业税;瑞典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税制公开,以增加非全日制雇员的税后收入。给提供较多的工作岗位的非正规部门以就业补贴;对实行非正规就业但就业不稳定、不充分,达不到法定工作时间一半的人也可给予低于失业救济的就业补贴等。
4.为非正规就业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和技术培训。完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机制,需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服务和培训制度以及必要的法规。非正规就业是市场就业机制的组成部分,实现就业机制创新的基本目标是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和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消除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报告为指导,把提高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增强国际竞争力所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在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上下功夫。目前中介机构主要面向正规劳动力市场且培训成本偏高,使得那些处在正规就业市场的劳动者大多通过非正规途径,如通过私人关系网络就业,带有较大的偶然性、盲目性,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所以,如何为他们提供更低廉更有效的中介服务和培训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首先,要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主要是抓好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岗位空缺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情况,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开展为就业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把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项功能结合起来,增强培训机构的整体服务功能,提高就业率。
总之,非正规就业在今天的中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它的存在和发展对增加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弹性,拓展就业空间,解决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将产生重要影响,也将为中国今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出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