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一梁[1]2002年在《反垄断立法的政府角色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遵循法治原则,尽快构建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中国继续推进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热点——电信反垄断,本文尝试从市场的本质属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经济运行的竞争性——出发,结合政府及其市场管制行为的社会有机性理论,探讨中国当前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为代表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及其法律制度框架基础,分析政府同该法律制度框架基础之间的互动关系,强调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平行互动的重要性,从而指出反垄断措施从政策权宜化走向法治化的必然性,并相应提出反垄断法治化的制度框架和实现机制。 第一部分为前言,以当前为人瞩目的中国电信拆分事件作为引子,结合我国《反垄断法》长期以来停滞于草案准备阶段的事实,引发对我国反垄断行政措施以及有关立法,尤其是反垄断立法争论中政府角色的讨论。 第二部分以电信产业作为公用事业是否可以进入竞争性市场领域为背景,阐释了政府借助行政管制形成和维护垄断产业的利弊,分析了行政管制的权宜性所造成的缺陷从长远角度对维护市场竞争性的损害。文章分析和批判了传统理论上一贯的观点,即电信产业作为公用事业而当然享有反垄断豁免。作为立论的基础,文章首先澄清了对所谓公用事业的理解,指出公用事业不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同时还包括政策性垄断(即法定垄断)的部分内容。电信产业作为公用事业,最初属性是自然垄断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性是电信产业的重要特征,技术发展对电信产业性质有着直接影响。随着技术的突飞猛进,电信产业已经逐步脱离了原有的自然垄断性的窠臼,目前主要呈现政策性垄断特征,因此完全可以有条件的进入竞争性市场领域。然而,政府管制的滞后阻碍了电信产业尽快从非竞争性领域向竞争性市场领域的过渡,同时政府在促进竞争性的反垄断管制中也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 第叁部分着眼于我国电信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反垄断过程中所处的地位。虽然在基本的经济学范畴内讨论管制理论,中国同西方国家有着许多相同的因素。但是与西方世界不同,中国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决定了目前中国的反垄断问题主要就是解决以国家为后盾的行政性垄断。实际经济生活中,反垄断立珐的政府角色分析——以电信业为例公用事卅、国有企业和垄断叁者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国有企业是反垄断的核心,这川行政性垄断是我刚当fji『突m问题是一致的。解决幽有仓业祚反垄断法律规制札架内的地位对当前的中国尤其有现实意义。文章在此深入研究政府在处理作岁-J幽有企业的电信企业和反垄断法之问关系时所担任的角色。笔者从“政府刈‘11r勘的合法-一H硕之检讨——征现行法律框架内”和“政府刈‘市场的非法干预之检p}——在现行浊徘框架之外”两个方面,分析利阐述固有企业丝断经营同政府管制复杂的内在互动机制,从实证角度分析指出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是政府管制’火灵”的必然结果,说明政府管制的政策权宜性从长远们度不利于垄断问题lf『:I解决,反携断的法治化足必…之路。 第刚部分是结合对我国电信jIk反垄断历史的回顾和对现状的反思,针对我国反垄断客观需要的现实提出实现反垄断法治化在制度框架和实现机制方面的其体建谚铀实现反垄断的法治化,首先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遵循法治原则,这就要求首先从宪法的修订丌始,以根本大法作为一切法律实现机制的根本保障。其汐,制定《反垄断法》是当务之急。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解决反垄断问题的核心法律。没有《反垄断法》,理论的探讨将流于空谈,而政府的管制必然仍是权:直性的产物。最后还需要构建一整套具体的实现机制。这些实现机;fjlJj:要包括叁个方而: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法院和电信j监管部门。 第九部分足结论,也足对我冈电信、lk反垄断立法的展望。当然,这,f:不局限于电伉业,而是放眼于整个国家推进经济市场化和维护市场平等性、促进经济党争·h的全JHj,Ilf次指Llj法治化,/J已儿足反垄断的法治化,关系幽家米米发展的根才,其意义将不仅仅在于实现经济的民主化,更在于以经济发展推动政治进步广.实现憋个术L会的民土化。
刘韵[2]2005年在《论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电信是一个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相当规模的基础设施产业,在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下是完全的自然垄断产业。1994年随着中国电信南北分拆,我国电信业的市场经济化的改革开始了。本文通过对电信业行业性质的分析,提出了电信业改革的思路,并且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改革的方案。 第一部分对通过电信行业的基本的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对电信业的性质进行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电信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身技术高速发展的冲击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行业,而是必然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的行业。有效的竞争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为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电信业的垄断现状分析。首先是我国电信业的监管者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的剖析,管理者角色定位不清,行政管制上不公平,不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然后对改革后中国电信业目前形成的市场格局进行分析,从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两个基本的市场入手,分拆重组并没有建立有效竞争市场,各家运营商分而治之,而且互联互通问题突出。 第叁部分各国电信改革给我国的启示和加入WTO以后给我国电信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首先阐述美国和欧洲各国的电信立法改革;着重介绍美国的电信业的反垄断立法发展,美国经历从分拆贝尔公司到开放长活和网络等市场,到1996年的新《电信法》的出台;欧洲各国电信业的私有化进程加快,区域性电信业合作的加强和《全球基础电信协议》的签订对我国电信业的改革有重要的推动和启示作用。我国加入WTO后,电信业必然要建立破除行政垄断,建立有效良性竞争的市场。电信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必然要求以电信业的法治化为前提。 第四部分建立我国电信业规制的法律体系。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电信行业的法律规制体系,反垄断法尚未建立,《电信条例》级次低,不能适应电信行业的加速发展。行政垄断色彩浓郁的中国电信监管体制造成种种弊端,严重制约了电信行业的有效竞争体制的形成。中国入世后,必然要求开放市场,放松电信行业管制,而现有的体制和法律体系都不能适应这种要求。 中国电信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打破垄断,实现有效的竞争。从实质上看,分拆式改革不能解决中国电信行业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
张爽[3]2013年在《我国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叁网融合在推动科技进步、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国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先后开展叁网融合,推动了本国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国民提供了质优廉价的多样化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融和发展,在政策层面积极引导推动,出台了多项关于叁网融合的政策规划,取得了一些进展:叁网融合时间表已经制定,正在实施过程中;融合试点工作分两批在全国54个城市全面展开;新行业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其中,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整合了基础网络资源;探索了多样化的融合模式;确立了非对称进入的原则;培育多元竞争主体,促进竞争有序开展。虽然试点城市的叁网融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融合进程一直停滞不前,陷入“知易行难”的发展困局。究其原因,虽然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技术标准有待统一等诸多外部困难,但以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存在巨大障碍、相关部门利益纠葛等为代表的内在矛盾,才是阻碍融合进程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界定政府在叁网融合进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确保这些责任能够履行到位,将对叁网融合在我国能否取得成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正是以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叁网融合历程的全面回顾和政府责任内涵的系统辨析,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进行细致梳理,提出构建以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为核心的我国叁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对五项责任逐一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建议,并以中国电信业为实例,对责任体系的可行性进行充分验证。当前,我国叁网融合进程中主要存在:融合法律缺失、普遍服务体系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合理、行政手段干预过多、融合技术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政府在该领域的责任缺失,政府有必要在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并履行其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制定统一的叁网融合法律,修订反垄断法律,创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政府法律执行能力建设,改革争议解决程序,做到执法必严。在社会责任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普遍服务内容,引导主体自觉执行;健全利益协调与用户参与机制;推动中介组织建立和完善,促进政府责任履行。行政责任方面:重组监管机构,成立高级别的监管委员会;调整监管体制,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机构权责,实现业务和网络的分离监管。经济责任方面:推动基础网络建设,培育产业链快速形成;设立叁网融合规制主体,明确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合法性;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行政干预;打破产权垄断,形成多元竞争主体;提供财政扶持,确保监管的公正性。技术责任方面:确定演进路线及国家技术标准,明确发展方向;建立技术监管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建立行政监管体系,发挥协同管理效果。电信业作为我国叁网融合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上述五个方面的政府责任在其行业发展进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验证了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国叁网融合的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本文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不失实践价值。在理论价值层面,本文拓展了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的主题和内容,填补了本领域内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从整个政府“大”责任的视角出发、结合国情进行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本土化的相关理论研究,为融合发展的突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价值层面,论文的研究直接回应叁网融合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观点,为我国叁网融合进程提供了一些极具实践意义的建议。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力图在研究主题、框架、内容、模型和方法上所有创新。从研究主题上看,行政学界对于叁网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叁网融合的内容、模式、监管机构设置和准入机制设立等方面;经济学界则将内需拉动、产业链建设等作为研究重点;社会学界关注的是叁网融合的普遍服务如何落实;至今还没有学者明确以“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为题进行系统地诠释与研究。从研究框架上看,本文将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界定为一个体系,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技术责任五个要素,并依照这五个要素的内在和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进行论述分析,这样的研究架构在当前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尚属首创。从研究模型上看,本文从叁网融合的发展历程和我国融合的现实环境出发,创新地将政府责任作为叁网融合中的一个内生变量,尝试建立包括电信企业、广电企业、终端设备制造企业、用户、中介组织和政府在内的叁网融合模型,探讨这些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得出政府在叁网融合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要求,为叁网融合的发展提供保障。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除应用公共行政学理论、法学理论等传统的政府责任理论外,还尝试运用管理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系统论等研究政府责任,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探究叁网融合各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和共生机制,分析在叁网融合不同阶段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叁网融合作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将对我国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国民产业和社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生产、生活需求。这其中,政府责任也将随着叁网融合的不断发展而做出动态调整,以服务国民、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叁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的叁网融合之路。
林婉婷[4]2002年在《公用企业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要,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扶植起的我国电信、电力等公用企业迅速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用企业是否需要受反垄断法规制?在公用企业的非自然垄断领域如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并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在其仍属自然垄断的领域如何实现反垄断法有力规制和政府有效管制的结合?这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正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结合公用企业从传统认识到现代认识的变化过程,对公用企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对其本质特征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同时,对公用企业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政策选择作了简要介绍。 第二章公用企业的严格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缺位。在考察公用企业政府管制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并对实践进行评价,指出政府管制的作用及其缺陷,为公用企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介入做铺垫。 第叁章公用企业的放松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介入。着重于对“从垄断到竞争”、“从部门豁免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考察和分析。放松管制运动以引入竞争机制为特征,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四章公用企业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汇合。指出放松管制将引发再管制的思考,反垄断法的介入并不是对政府管制的完全取代。反垄断法规制日渐加强,但政府管制并未终结,两者在相辅相成中完成对公用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 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公用企业的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从宏观上对我国公用企业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相应建议;同时,从个案分析的角度对我国电信行业相关制度模式选择进行实证分析,验证本文基本观点。
陈渝[5]2003年在《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用企业是人民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和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瓶颈所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地体现,我国的经济转型能否更顺利地实现,都与公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绩效密切相关。然而,我们此前已经进行的改革过多地依靠行政力量推进,相关市场游戏规则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本文的写作冲动,也就是想更多地从法律的视角,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透视公用企业,意图找到一条路,使法律在这条路上为公用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作得更多。 在这个思路的统领之下,本文重点着墨于以下几个问题:(1)公用企业的经济特征及其对相应规制政策的影响。主要是网络性(及与之伴生的规模经济效应和成本递减性)及其对经营垄断性需求的影响、技术的发展对成本函数(并进而对市场结构)的影响。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公用企业行业内部发生了自然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分野,这种分野则要求在应当和可以引入竞争的环节积极打破垄断,而在需要保持生产经营的范围经济效益(抑或规模效益)的环节有效地维护经营权的专有性,同时限制垄断权的滥用;(2)我国电信等行业拆分重组思路的积极意义及其局限。本文并不敢否认模仿美国拆分AT&T的做法对中国公用企业行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重大意义,但是,不顾不同产业环节对市场结构的不同需求,不形成一个科学的市场行为规则来巩固和深化拆分重组的成果,我们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电信、电力等行业的未来感到乐观;(3)在如何进行法律规制这一落脚点问题上,本文认为,要坚持垄断经营和自由竞争并举、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并举、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并举的原则。其中法律规制的实施问题尤其值得注意,一方面,必须建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反垄断执法专门机构。另一方面,以发挥垄断和竞争对效益的推动作用、兼顾各个利益相关方利益为目标,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效为核心,建立现代监管体系。在肯定法律手段的根本性作用的前提下,两种力量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增进市场绩效;(4)在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方面,本文除了倡导继续深化政企分开及产权和投资多元化之外,重点关注了价格确定、网间互联互通等近年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电信、电力、铁路运输和民航四大行业是最为典型的公用企业类型,也是最受公众关注的垄断行业。因此,本文的写作以上述四大行业为线索展开。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二 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企业垄断的一般理论问题的介绍。这是全文展开的基础。在对公用企业的定义和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和概括之后,这一部分着重介绍和评析了作为公用企业垄断经营正当化依据的几种经典理论,并对其科学性提出质疑。 第二部分介绍了部分国家及WTO框架下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践。通过对这些法律实践的分析,文章对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总结:打破公用企业不合理的垄断是应当的,但无条件地强调开放市场也是不明智的,应当承认一定环节和程度上垄断经营的必要性;应当将法律规制的重点从所有权结构的变革转移到禁止垄断地位的滥用上来;建立健全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和严格的执法程序等等。 第叁部分对我国公用企业行业规制的改革历程进行了回顾和评价。这部分是文章的一个重点。我国公用企业行业改革以政企分开、拆分重组为旗帜进行开来,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比如,政府角色的转换抽筋动骨,有效地激活了企业的盈利冲动和创新意识;“网运分离”的改革思路触及了市场秩序扭曲的制度性根源,对于改变垂直垄断局面、维护竞争性环节的竞争秩序和效率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各大行业的拆分部分地消除了垄断力量对市场结构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许多环节还有待深化和改进:如,过分依靠行政推进,忽视法律武器的重要作用;在拆分重组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充分顾及不同行业以及行业内部不同环节特点和需求的盲目性;对民间资本和外资的引入力度还需加强;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控制市场垄断者滥用垄断力量等等。 第四部分对中国公用企业行业垄断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特征及成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为后文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对策奠定了基础。 第五部分是对完善中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思考。这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在阐述了完善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的重大意义之后,文章分析认为,我们已经在市场结构、法治理念、法律体系等各个方面为这种法律规制的完善准备了基础。当然,也还存在着不少障碍,如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不成体系、反垄断预警机制尚未建立、市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等等。因而,本文首先明确了法律规制的原则,然后从叁个方面入手完成法律规制的体系构架:其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确立权威而独立的立法主体;构筑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二、法律规制具体制度的重建。将垄断环节的规制重点放在禁止垄断地位的滥用而非禁止垄断地位本身上来;继续加大政企分开、产权和投资多元化的力度;改进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除了寻找
于良春[6]2004年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理论与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产业的显着特点是需要巨额投资,投资回报期长,投资专用性强,规模经济非常显着。传统的政府规制理论认为,上述自然垄断性行业应该实行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规制体制。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规制经济学提出了许多新的政府规制理论与方法,特别强调在自然垄断性行业中重视运用市场机制,以提高经济效率。经济发达国家对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产业纷纷实行了重大的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积极引进和不断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力量,以提高自然垄断性行业的运行效率,从而形成了一股世界范围的政府规制体制的改革浪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等自然垄断性行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政府垄断经营的基本格局和长期存在的低效率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开放势在必然,如何在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外开放过程中增强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能力,这已成为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必须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自然垄断性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其市场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因此,需要在部门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研究在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中如何更加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如何规制引入竞争机制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自然垄断行业从垄断经营状态向有效竞争状态过渡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等。这对于制定相关产业的改革方案与规制政策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本文的研究在充分借鉴经济发达国家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实证性地研究了我国自然垄断性行业规制改革与提高效率的路径和政策措施。作者认为:对自然垄断性行业进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WP=162>自然垄断性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相分离,对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政府对这类业务进行重点规制,建立模拟竞争机制的规制机制。本文以电信产业和电力产业为案例,重点研究了自然垄断的特性及其动态变化,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和对其进行规制的基本理论与政策,以及在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中如何有效地引进竞争机制,如何规制引入竞争机制后的竞争性业务和自然垄断性业务等。研究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1)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界定问题。即研究如何区分各产业中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根据科学技术的变化及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发生的相应变化,实证性地研究具体产业部门的经营业务及其技术经济特征的状况。(2)研究如何分离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以防止垄断企业利用交叉补贴排斥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中的竞争企业。(3)研究如何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及完善政府规制机制以消除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提高规制效率。(4)研究如何形成符合中国产业实际的价格规制机制,以防止由于价格规制失当而导致的过度进入与进入不足等问题。本文的研究既包含了理论研究,又包含了实证研究。从理论研究方面看,本课题的研究大量运用了产业组织学、微观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最新思想,深入地分析了自然垄断的特性和自然垄断产业的特点,及其动态演变的规律。从实证分析方面看,研究了电信产业与电力产业的管理部门与相关企业,并对欧美国家的相关产业部门与企业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它们各自的竞争规则、规制方法与规制机构设置、以及竞争与合作方面的战略与政策进行比较研究。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研究了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中如何通过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绩效和竞争能力,以及中国市场经济中竞争与规制的具体模式,研究了政府在相关产业中对企业应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通过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以及规制机构的设置等。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从对自然垄断的基本特性的理解入手,考察了自然垄断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自然垄断带来的经济效率,并分析了自然垄断的强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可维持性之间的关系。以电信产业和电力产业为例,分析了自然垄断<WP=163>的属性和正在逐渐发生变化的某些特征。 第二部分: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企业内部效率、避免垄断造成的收入再分配、以及企业财务的稳定化等规制目标的意义及其相互关系;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规制机构所应具有的职能、规制机构的类型与规制手段的种类;分析了投资规制、进入规制、价格规制的具体内容及各种规制手段的利弊。以电信产业为案例,具体研究分析了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需要及其理论根据;从理论上研究了电信产业在结构规制、进入规制、价格与质量规制、联网规制等方面应当解决的具体问题,各种问题及矛盾的复杂关系;从理论上提出了消除自然垄断消极影响可供选择的政策手段。第叁部分: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从理论上分析了欧美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政府规制
石涛[7]2008年在《转型时期政府微观规制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放松规制的运动。这一运动从最初的若干行业蔓延到几乎所有受到规制的行业,其基本思路是放松或者解除政府对相关产业的规制,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政府规制的领域开始向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领域延伸,从而形成了全面的政府规制改革态势。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最初的体制转轨到目前的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处于动态的调整过程中,而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政府微观规制职能的变化。虽然,国内众多文献对西方发达国家规制运动所取得的经验教训进行了介绍,并从宏观面上提出了政策建议。但从实践来看,规制改革的成效并不尽如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对西方国家规制运动的国情进行深入了解、没有对转型时期我国的政府规制现状进行系统把握。因此,随着转型进入到更深层次,对政府微观规制行为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提高。西方发达国家在规制改革运动中总结出不少“共性”规律,这些规制改革的“共性”规律为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微观规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共性知识是建立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政治法律体系和文化、风俗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些共性知识能否真正适用于中国还需要实践进一步证明,这正是本文选题的初衷和写作的动机。据此,本文提出了转型时期政府规制并不能简单地用放松来一言以蔽之,而是有放有收,有点有面,即要在重构经济性规制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步性,高度重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安全、健康等问题,从而加强社会性规制刻不容缓。根据本论文的研究,政府微观规制和市场机制的边界都具有有限性,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会造成“规制失灵”和“市场失灵”,这就必须要求发展基于两者之间的“中间性组织”,即非政府组织来降低“双失灵”带来的绩效损失。本文内容安排如下:引言对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若干重要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基本思路等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第一章在对政府规制理论渊源进行说明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政府微观规制理论进行了梳理,指出政府规制的实质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第二章对西方国家规制运动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日本的政府规制行为进行了描述。第叁章对转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微观规制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特征,突出强调了必须要关注规制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第四章对转型中各规制参与方的动机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设租、寻租和合谋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五章介绍美国了政府规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来龙去脉,提出了现阶段对我国政府规制中的成本收益的认识,并提出政府规制有效性的对策。第六章在简要回顾了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国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经验教训,指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终极形态,并相应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第七章是在前述各章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电信业规制改革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以此加深转型时期政府规制改革的理性认识。第八章对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微观规制的边界、目标和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李明玲[8]2004年在《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电信、电力、铁路运输、民航、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行业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其显着特点是具有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网络性及固定成本沉淀性。但自然垄断是相对的。从静态上看,自然垄断行业有竞争性业务;从动态上看,随着需求和技术的变化,自然垄断行业的边界越来越窄,过去典型的自然垄断业务演变为竞争性业务。近几十年来,国外对自然垄断行业逐步放松规制,并引入竞争。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当然应顺应这一历史趋势。但同时,应注意到,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出现了一些异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垄断附着于自然垄断行业上。本文试图在厘清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收益作一分析,并以此明确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目前,中国规范自然垄断行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两类。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电力法》、《铁路法》等行业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现行《电力法》、《铁路法》等行业法大多制定于规制改革以前,无法适应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没能出台,某些行业还没有专门法。本文从比较研究各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不同对策入手,系统探讨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体系。通过反垄断法、特别行业规制法、其它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确保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中,要着重解决瓶颈垄断问题,普遍服务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价格规制问题,民营资本进入问题,中立有力的规制机构问题等。
陈翠翠[9]2008年在《中英美行业性行政垄断及其治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业性行政垄断及其治理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过程中经济学研究前沿领域之一,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研究行业性行政垄断及其治理措施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中英美叁个国家的行业性行政垄断问题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叁个国家历史上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存在性和差异性,弄清其存在的本质和根源;比较叁个国家治理行业性行政垄断的措施和效果,为我国进一步治理行业性行政垄断提出建议。之所以选取英国和美国作为比较的对象,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相对完善,法律体制十分健全,而且政府管制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包括资料分析方法和法规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等。本文拟在叁个方面可能有所创新:第一、研究角度的创新。对于行政垄断,国外研究资料十分有限,而国内学术界对此研究虽然日益增多,但大多都是从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成因、危害等角度提出反行政垄断,而从中外比较的角度对行业性行政垄断进行系统研究的则很少。第二、研究内容的创新。通过从新的视角研究国内外行业性行政垄断问题,涉及国外行业性行政垄断存在与否,存在或不存在的根源所在,与我国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异同,并对我国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微观效率损失进行计算,以及国内外行业性行政垄断治理手段和效果的比较,总结了英美行业性行政垄断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得到几点启示。第叁、研究结论的创新。其一,进一步证明了发达国家存在行业性行政垄断,而且至今仍然在某些领域采取行政垄断的手段,行政垄断是普遍存在的;其二,只是由于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等因素,各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和程度存在差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垄断更为复杂和严重,治理行政垄断的任务更加艰巨。其叁,发达国家行业性行政垄断主要由政府管制所导致,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吸取他国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行业性行政垄断提出治理对策。
沈慧[10]2005年在《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电话、手机的普及,电信资费成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讨论的话题。电信产业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其价格规制不同于一般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规制,有其特殊性。从此延伸开来,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加快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入WTO 后中国经济进一步适应全球化的客观要求。而价格规制是规制改革中的重要部分,本文就是围绕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中的核心问题――价格规制问题,从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对自然垄断价格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分析研究。研究领域不仅仅局限于对现有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出现的问题的整合归纳,以及我国自然垄断价格法律规制现状分析,而且也归纳了在改革关键时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改革的取向和法律对策。因此本文是对价格法律规制的一次系统研究,并试图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垄断价格法律规制的建议。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价格规制中缺少法律依据。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风向标”,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经济学领域,法学研究较少,完整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因此,笔者在构思整篇文章架构时,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寻找自然垄断价格和法律的结合点。法律规制是价格规制的重要手段,从《价格法》体系中笔者得到启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价格权限滥
参考文献:
[1]. 反垄断立法的政府角色分析[D]. 董一梁.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2]. 论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D]. 刘韵. 安徽大学. 2005
[3]. 我国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张爽. 吉林大学. 2013
[4]. 公用企业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林婉婷. 厦门大学. 2002
[5]. 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D]. 陈渝.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6].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理论与政策研究[D]. 于良春. 吉林大学. 2004
[7]. 转型时期政府微观规制行为研究[D]. 石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8]. 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完善[D]. 李明玲.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9]. 中英美行业性行政垄断及其治理比较研究[D]. 陈翠翠.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10]. 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规制[D]. 沈慧.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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