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公共协议在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应用及意义_机构知识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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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9-03-14

[分类号]G250.7 D923.4

1 创作共用协议概念

1.1 创作共用协议的起源与发展

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以下简称CCL),是一种可由创作者选择授权方式的许可协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教授在2001年创建了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1],其目标是让创作者通过灵活的著作权选择来增加创造性作品的存取,它允许创作者保留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允许他人自由使用[2]。该组织于2002年12月16日提出创作共用协议(CCL)。

CCL根本原则是“保留部分权利”,即保留作者认为必要的部分版权权利,而将其他版权权利通过各种许可使用方案授予使用者。该协议自2002年12月被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以来,已被50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已逐渐成为网络数字作品许可使用的授权机制。但由于其根据美国法律发展而来,如果要在世界多国使用,必须实现许可协议的本地化,提出适合各国法律的许可协议。2006年3月,《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L China 2.5)的发布标志着CCL中国本地化的完成。

1.2 CLL包含的基本权利和限制

创作者为了保留某些权利,在使用CCL时,以下权利需要让渡给使用者:复制作品、散发作品的复制品、公开展览或表演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比如网络广播)以及将原作品逐字地转换为其他形式。

对于使用者来说,虽然免费拥有某些权利,但必须遵守以下许可协议设置的前提条件:未得到许可之前,不得实施许可协议中禁止的行为,例如商业性使用、创作演绎作品等;所有的复制件上都必须保留原始的版权声明;所有作品皆能链接到原作品所适用的许可协议上;不得更改许可协议的条款;不得使用技术手段限制他人合法使用作品。并且每一种许可协议皆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内,且不得撤销。其中最后一项非常重要,这意味着一旦创作者准予了创作共用许可,就不能收回。

1.3 CCL保留的权利

使用创作共用许可协议,作者可以选择保留以下四种权利: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如果允许修改原作品,则必须以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上述四种许可权利以不同方式组合产生一些不同的许可,其中6个核心许可是:

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BY-NC-ND)——是CCL限制性最强的许可,只用于非商业用途,前提是必须提到原作者,且不允许演绎作品;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BY-NC-SA)——允许用于非商业用途,前提是必须提到原作者,并且所有演绎作品在明确条款下许可;署名-非商业用途(BY-NC)——允许对作品非商业用途的任何使用,前提是必须提到原作者;署名-禁止演绎(BY-ND)——允许当前形式作品使用于商业用途,但不允许演绎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允许任何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的任何使用,前提是提到原作者并且所有演绎作品在明确条款下许可;署名(BY)——是CCL最大的自由,允许他人用于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作品,前提是提到原作者。以上许可协议是按从严至宽的顺序列出,从限制最严格的许可开始,以限制最宽松的许可协议结束[3]。需要注意的是:①“相同方式共享”这一选项仅适用于演绎作品;②使用创作共用协议并不限制创作者准予其他类型的许可。

2 机构知识库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

2.1 机构知识库概述

目前学术资源实现开放存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s);二是学科知识库(Subject Repositories)、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或个人网站。所谓“机构知识库”(简称IR)是指“一个采集和保存来自个别或者由多所机构团体知识成果的数字化存储库”[4]。

截至2009年3月14日,OpenDOAR与ROAR分别登记了1 355[5]和1 295[6]个机构库,其中国内机构库分别被登记有7个和10个。ROAR对登记的知识库按其组织方式和使用软件类型做了如下分类,如表1、表2所示:

表1表明,由高校和研究机构构建的研究型机构库为各类型机构库的主体,而这些机构库所使用的软件大多数采用EPrints和DSpace等开源软件。由此可以看出,从资料到软件的开放性是机构库的共同特征[4]。

2.2 IR的内容资源类型及版权归属

IR的内容资源来源广泛且有多种类型。根据OpenDOAR[6]的数据统计,在实际应用中,IR存储的资源类型主要有期刊论文和专著、未发表报告和工作报告、会议论文、研究论文、图书、多媒体资料等。

从版权归属方面来看,IR的知识资源可以分为三类[7]:第一类资源,其版权属于机构,包括由国家、机构资助或者委托的作品,如项目研究报告或者工作范围内的研究成果(工作报告、会议资料等);第二类资源,其版权属于作者,包括个人论文、研究成果、课程资料(课件、大纲等)、学生作品(如学生毕业论文和课程作业等);第三类资源,其版权属于出版商或者第三方,包括科研工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将版权转移给出版商或由出版商再授权第三方而产生的其他作品,如汇编作品等。知识资源经过版权分配后,出版商掌握版权的掌控权,作者和机构属于从属地位,因此出版商可以控制知识资源的价格与用户对知识资源的存取权利。

知识资源的版权归属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知识资源版权归属

2.3 IR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描述

严格地讲,IR的版权包括软件本身的版权,也包括IR内容资源的版权问题。有些机构是在开源软件的基础上做的研发,需要在IR网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声明。但大多数IR软件平台都是开源软件,利用这些开源软件时,只要在IR网站的显著位置添加软件所有权标识,不需承担任何费用,一般不会引起知识产权纠纷[4]。

建设IR的内容资源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涉及IR管理方对资源的存档权和发布权以及IR中所存档内容的使用权。

2.3.1 IR管理方存档和发布权的获取 IR管理方必须从版权人手中获取部分版权如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以此向公众提供免费的数据资源,机构知识库一般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版权人的此类授权。根据

2.2 所述资源类型,IR建设过程中管理方获得的知识资源存档和发布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类资源。机构为了扩大影响力、长久保存资源以及帮助作者从出版商方面保留自己的版权,协议中往往有条款规定作者把作品存储于IR或某个开放存取知识库;

●第二类资源。此类资源往往作者拥有版权的已发表作品只是小部分没有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的作品,大部分作者拥有版权的资源为预印本资源。IR需要在资源收集过程中获得作者相应的存储及使用授权,保证其对资源操作的合法性。包括有些已发表作品和未正式发表作品。

●第三类资源。这类资源往往是已发表、出版的作品,因为作者已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版权转让给了出版商,因此作者并没有权利将其存储到IR中并授权机构知识库或其他用户使用。IR若想利用此类资源,必须得到出版商的许可。

IR一般可以较容易地获得第一类资源的保存授权;第二类资源是IR与作者当前需要注意和争取的;知识库收集过程中会遇到难以获得第三类资源授权的问题,成为目前IR的主要版权问题之一。

2.3.2 IR存储内容的使用权 在资源的收集和保存过程中,除了需要在存缴过程中对IR进行保存和在一定范围内对该资源的传播进行授权外,版权人还要对该资源的最终用户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必要的权利,使其能够合理地使用作品。如用户对作品的复制、全文或部分引用、个人教学科研目的的传播交流等权利和限制。对于第一、二类资源,IR一般可以较容易地获得保存授权,并提供基于CCL的选择性使用授权。而对于第三类资源来说,由于难以获得相应的保存与传播授权,因此,IR也难以将其使用权授予最终用户,这也是IR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4 由SHERPA的RoMEO目录[8]带来的启示

SHERPA的RoMEO(Rights Metadata for Open archiving)项目在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简称JISC)的资助下,收集了出版商允许研究者自存储研究成果的政策,以便于学术研究机构团体使用。它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其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相应政策。截至2009年3月14日,RoMEO收录的544个出版商关于自存档的政策[9]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到RoMEO中62%的出版商支持某种形式的自存档。而笔者调查发现,各出版商允许存档的具体条件有所不同,但大部分要求声明出版商的著作权以及来源,允许自存档于机构内部使用IR或者特定IR;此外,允许以某种形式自存档的出版商数量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迫于一些国家对OA(开放获取)立法和OA运动的普及,出版商对自存档的态度逐渐缓和。对于IR难以获得第三类资源存档、发布权及使用权的问题,从SHERPA的RoMEO目录可以看出,IR在法律与政策面的支持下,与出版商合理协商是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但IR在利用这类资源时要遵守出版商的相关条款。

3 CCL在开放获取资源中的应用

3.1 具体实例

麻省理工学院的开放式课程计划(MIT Opencourseware)是CCL最早与最主要的使用者,目前已上线的1 800多门课程采用的是“署名-非商业性用途-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10]。一些专门或综合的信息媒体汇聚平台也采用了CCL,如Flickr、Internet Archive与CN.BLOG等。

开放存取出版机构对于CCL“保留部分权利”的理念和基于此的授权许可方案极为推崇。其中,奉行开放存取理念的出版机构“生物医学中心(BMC)”出台了类似于CCL的《BMC版权和许可协议》的协议,并采用CC“署名”许可方案;Springer公司的Open Choice项目采用的是CC“署名-非商业用途”许可协议[11];“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也将CC“署名”许可协议应用到其所有出版物[12];奇迹文库是国内较早提供中文预印本服务的网站,从发布之日起(2003年8月12日)就采用了CC协议[13]并在其主页上明确地指出:“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建议作者使用知识共享组织提供的许可协议”[14];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机构知识库(NSL-IR)也鼓励和支持提交者选择采用CC“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或“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方式的内容使用声明。

3.2 如何在IR建设中使用CCL 对于第一类资源,通常是作者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作品,机构为了保护作者所在的知识产权,促进对知识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长期保存,有权利制定相应政策将其收录到IR中。作为资源权利人的机构也可以采取相应的CCL条款而赋予用户使用权。

对于第二类资源,通常为暂未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预印本,如果存储于IR或在网络上传播,则可以按照CC选取相应的许可使用方案。如奇迹文库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各种CCL条款,并声明张贴预印本之后仍然可以向期刊投稿,作者与开放存取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版权转移关系,并可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销已经张贴的文章。

对于第三类资源,机构应积极争取以机构名义与本领域主要出版商签订保留本机构作者存缴与开放传播权利的集体协议[15]。获得出版商许可后,将后印本存储于IR中,并在网络上传播,只需按照CCL许可使用方案注明正式出版机构的版权项即可[16]。

4 CCL在机构知识库建设中应用的意义

CCL给IR中作者拥有版权的知识资源提供了灵活的版权保护,既保障了作者的权益,又使得作品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传播和使用。对于机构知识库来说,在其内容建设过程中,可以收集相关的使用CC协议许可的作品,也可以把提供使用CC作为相关政策的部分声明。利用CC来处理知识资源的使用许可问题,简化了IR管理者对此部分内容存缴过程中产权事宜的管理,也充分体现了IR开放获取的特点,促进了IR的发展。

CCL在IR中得以应用,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使知识资源广泛传播,极大地方便用户、促进知识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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