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发展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货币化、股份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使用权论文,我国农业论文,货币化论文,股份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关于当前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农村的第二轮承包已经开始。无疑,承包期延长有利于稳定农村经济关系。但我国农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土地承包,实行均田分包模式,把连片的农田分成小块耕种,体现着土地面积小、工具技术落后、布局极为分散、投入能力很小的狭小规模农业。这种承包制在农村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同农业机械化、同生产力发展相矛盾。而承包期的延长还会带来新的矛盾:把土地耕作权凝固在千家万户,如何实现人尽其才,地尽其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这些问题都事关农业的发展前途。
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是农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面对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有人提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理论,即在保证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的前提下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技术结构相适应,并能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收入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社区就业人口平均水平的一个务农劳力或农户所应经营的耕地面积,这种规模为“适度规模”。通过农用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抵销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压力,提高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保证农业长期稳定发展。据调查,在现阶段,我国南方地区每一劳动力大致可以负担15亩左右,如果每一劳力平均负担面积超过39.5亩,则劳动力平均的产量产值反而要减少。北方旱田比水田省工则每一劳力负担面积可多些。(注:罗涵先:《中国农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页。)20世纪80 年代后期以来,北京郊区试行土地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取得良好的效果,机械化程度大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规模农业是农业发展方向,没有一定的规模,就不可能创造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因而也就不可能提供较多的商品,最终也就不能发挥“农业是基础”的作用。
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说到底是农业生产格局与商品生产的矛盾,是狭小规模与现代化农业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地使用权流转。而且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农村经济关系的稳定等一系列问题都以农地使用权流转为条件,因此,应当使农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货币化、股份化。
二、农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
农用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它原本不是商品,其原始自然状态没有价值。但经过人们长期开发耕耘,凝结了大量的人类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从而具有了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二重性。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基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需要,其所有权不得转让,而农用土地使用权则成为农村土地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按照现代民法的一般观念,权利本身可以成为一种财产,从而成为一种权利客体,而权利主体对于其权利拥有相当于所有人的支配地位,因而具有享有和处分其权利的能力。”(注: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为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以有偿形式为主,这是我国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重要改革。同时,还要考虑农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用土地使用权买卖、出租、赠与、继承、抵押、投资,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不断流转,逐步形成农地规模经营,向现代化农业方向发展。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户转让。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以有偿形式为主。有偿转让使农地所有者、使用者珍惜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有了经济上的动因,有利于土地资产盘活而避免闲置和浪费。通过农地使用权有偿流转使集体土地所有制、价值规律、市场机制得到了统一。
三、农用土地使用权货币化
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实行统一地租制。“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715页。)因此,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不论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交纳地租。为了使农民负担合理化,应当按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对土地评级定等,建立系统的土地评级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现有耕地按照统一标准,根据土地肥力程度确定其优劣档次,根据评定的等级确定租额为级差地租Ⅰ。对于土地追加投资而地力增值,产生级差地租Ⅱ。国家对农用土地收取一定租额为绝对地租。农民作为农用土地使用权人每年定期向集体交纳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由集体代国家征收),农民享有级差地租Ⅱ。
在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价格如何确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使用的成本,应当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并受市场等因素产生的垄断价值的影响。马克思指出:“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的,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的。”(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861页。)具体到我国农用土地使用权买卖价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集体土地所有人按照市场原则出卖农地使用权,买受人支付的应当是以绝对地租加级差地租为基础并受供求关系、支付能力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价格。其中,绝对地租须交给国家,集体土地所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第二,农民转让农用土地使用权,需先评定土地等级,确定农民的土地投入量,即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化劳动创造的级差地租Ⅱ。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包括原买进价加级差地租Ⅱ,并因市场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动。农用土地使用权价款中绝对地租由国家享有,级差地租Ⅰ交给集体土地所有人,其余部分由出卖人获得。
四、农用土地使用权股份化
以股份制为纽带,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化,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业改革的第二大突破。199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次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保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第355页。)广东中山市1993 年冬开始在农村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内容的股份合作制试验,对农民承包土地实行三改:一改农民对土地的实物占有为价值形态占有,把承包土地折价入股;二改农户对土地的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三改农户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收益为按股分红收益。(注:王逐、许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营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页。 )农民在实践中创立了“股田制”,山东桓台县邢家镇邢家村1999年1月全村125户农民领到了“土地股权证”,凡户口在村里的农民人均获得一股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均田制”为股份占有的合作制。(注:参见《“股田制”在山东桓台亮相》,载《报刊文摘》1999 年2月1日。)组成合作制后,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 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上的保障,这就促使不愿耕田的农民把土地转让出去,组成的“股份”公司通过有效的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农村股份经济的产生发展适应了合作经济产生、发展的规律。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合作经济是在生产社会化这个客观规律支配下,劳动者在自愿互利基础上自由地进行联合。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使农用土地、资产、劳动力优化配置,使土地在更大区域内合理布局,规划使用,割断了农民凝固在土地上的“脐带”,实现了家庭土地使用权分散化与土地资源利用社会化的统一,构造了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