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信息的来源与获取_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论我国著作权信息的来源与获取_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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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信息是著作权社会现象及人类从事著作权活动的一种表述和反映,同时也是人们了解和认识著作权的一个重要中介,因而研究著作权信息的来源、获取与利用,实际上是对著作权法律结构及内容体系的一种自我完善。尽管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但在人们从事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及作品开发利用活动中,它从根本上并不妨碍著作权信息资源所发挥的重要的引导、咨询、凭证等功能;当然,如果出版、编辑、印刷、广播电视、网络开发等部门和领导给予大力配合,则著作权信息的传播与获取渠道将更加流畅。

1 著作权信息的内涵

著作权信息的主体是表征著作权权利属性的法律信息,但由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以及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主体的可转移性,著作权信息的内涵不单纯是法律信息,它还包括作品、著作权贸易、著作权利用信息等等。具体来说,著作权信息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1 著作权法律信息

著作权法律信息是有关著作权产生、发展、变更中所发生的信息,具体可以包括:

1)著作权权属信息。如作者信息、法定继承著作权人信息、 受遗赠著作权人信息、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信息等。

2)著作权时间信息。如作品完成日信息、 著作权法定生命期信息等。

3)著作权地域信息。即著作权获得保护的地域范围信息。

4)著作权权限信息。它通常与作品的表现形式有密切联系。

1.2 作品内容与表现形式信息

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在本质上与其它知识产权有很大差别,比如,专利权保护的重点是发明创造技术的内容;而著作权则不同,虽然作品内容是作品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不能说著作权不保护作品内容,但作品的独创性更多地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因而从这个角度讲,著作权信息更侧重的是表达作品表现形式的信息。

从作品内容信息看,著作权信息可以表现为科学研究、文学创作、艺术创作新成果信息。这种信息主要包含于各类作品之中,它涉及范围广阔的人类智力活动,有助于人们认识科学、文学、艺术新动态、新进展。

从作品表现形式信息看,著作权信息主要表现为作品的表现手段、符号、布局、体裁等。不同种类作品间的表现形式有较大的差异,如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符号的排列、词句的组合、情节的安排等;音乐作品通常通过旋律、节奏来表达;美术作品通常以形状、曲线、色彩等来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舞蹈作品则通过人体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作品。这种作品的表现形式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技术表现形式,如图书、剧本、磁带磁盘、录音录像片等;二是艺术表现形式,如小说、科学论文、电影电视、雕塑、书法、舞姿、形象等。从信息符号看,这些作品表现形式信息可以归结为文字信息、图像信息、语音信息等等。

1.3 著作权贸易信息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通过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来实现,因而贸易信息成为著作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贸易主体信息、贸易客体信息、出版合同信息、许可使用权限信息等。此外还包括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主体转移信息,而这又与著作权法律信息一脉相通。

1.4 著作权利用信息

许多国家著作权法都有法定许可条款,法定许可是指作品使用人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实际上是一种准法定许可,因为它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载、摘编,不许使用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这种法定许可或准法定许可,事实上形成了在著作权贸易活动之外的利用作品的情形,因而产生了一类新的著作权利用信息。

2 著作权信息的来源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包括一般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又包括特定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尽管所有种类的作品均可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但一些特定作品需办理登记手续,如目前条件下的计算机软件,因而,不同种类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的来源存在一定差异。

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的来源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1992年4月6日发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受理和公告软件的登记与备案,该软件登记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软件登记公告的出版发行工作,软件登记档案和登记簿的建立工作,登记档案的分类存放,并向公众提供借阅查询服务。从以上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是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的最主要来源。当然,信息用户也可像对待下述一般作品那样,通过软件作品上所负载的著作权说明,软件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来掌握特定软件的著作权信息。

2.2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信息来源

由于一般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且无法定登记手续,因而事实上给这类作品著作权信息的获取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障碍,使其表现出分散性、不确切性和不完整性。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其著作权信息来源。

2.2.1 作品负载的版权项

不同作品的版权项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但一般都有版权通告、出版时间及出版地等著录事项,它们成为作品著作权信息的重要来源线索。其中图书最为规范,它专门为利用者提供了版权页,只是作者的联系地址大多空白。

2.2.2 书目工具 由于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一般即为著作权人, 因而通过各种书目工具,可获得有关著作权人信息。例如我国的《全国总书目》,新华书店、出版社的征订目录,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的收藏目录等,以及《全国报刊索引》和各种其它索引,乃至含有版权的数据库文档,都是著作权信息的来源线索。

2.2.3 著作权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时应同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使用报酬。因而,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时,一般都签订著作权合同,各类转让合同、出版合同、许可使用合同等,即构成著作权贸易信息的主要来源。

2.2.4 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在我国准法定许可情况下,某一报刊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其它报刊的作品资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需支付稿酬;由于作者的分散性以及通信地址的不确定性,编辑部同作者的联系渠道并不畅通。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的建立,搭建了一座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从而丰富了著作权信息的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作者和其它著作权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为了进一步明晰著作权权属情况,同时也可在解决著作权纠纷中发挥初步证据的作用。该办法规定,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的、涉外的以及地方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或单位的登记管辖区,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所或营业所在地为准。该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应对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向公众开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并非强制性的,但部分作品著作权信息开始有了规范化来源渠道。

3 著作权信息的获取方法

掌握了著作权信息的来源之后,其获取途径就变得较为明确。著作权信息的获取方法可包括以下几种。

3.1 检索登记档案或公告

由于中国软件登记中心负责软件的登记公告、分类存放并对外服务,信息用户可按照一定顺序检索登记公告,以便完整地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另外,一些相关出版物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信息,信息用户也可通过对其检索,获取相关著作权信息。例如,由原电子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主办的《电子知识产权》杂志上,定期刊登了“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其中包括登记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著作权人及国籍、首次发表日及地点、零售报价等著录项目,按登记号顺序编排。

对于计算机软件之外的一般作品,只要著作权人自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信息用户也可利用当地版权局或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数据库,进行作品著作权信息的检索和确认。

3.2 委托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检索

当信息用户不具备上述检索能力或条件时,可委托作品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检索、定题检索或追溯检索,以保证检索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3.3 翻阅、审核作品的版权著录项目

获取一般作品著作权权属信息较为简易。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且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即是著作权人,因此只需翻阅、审核作品的著作权著录项目即可。如果作品上的著作权著录项目不规范或残缺不全,则会影响直接从作品上获取著作权信息的效率。

3.4 调阅著作权使用合同

获取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变更等方面的信息较为困难,只有在征得著作权人或依法获权的作品使用者的同意后才有可能实现;通过查阅版权转让合同、出版合同、翻译合同、委托合作等,信息用户可获取更多的著作权贸易信息。

此外,检索二次文献或数据库、细心观察市场等,用户也可获取一定数量的著作权信息。充分开发利用著作权信息资源,将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极大地促进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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