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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政投融资就是以政府为主体,为实现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为目的,遵循信用的原则,通过投资和融资方式,有偿运营部分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信用资金的一种活动。近些年来,财政部和一些省市财政部门陆续开展了财政投融资业务。财政部科研所及各省市财政部门对我国财政投融资问题进行了初步实践及研究,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现作一简要介述。
一、财政投融资的意义和作用
正确认识财政投融资的意义和作用,是规范财政投融资行为的前提。财政投融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介乎财政预算和商业金融之间,是一种政策性金融行为。它服务于国家的宏观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对调控市场经济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其具体作用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面:1.对国家财政预算资金起着补充作用。财政投融资可在不增加社会税收负担的情况下,扩大财政收支规模,充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2.对国库短期资金调度和调节国债市场起着重要作用。采取财政投融资政策,可以把资金来源延伸到邮政储蓄资金、各种保险资金,其资金量大且稳定可靠。3.为政府实施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在政府的经济稳定政策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4.对基础产业、公共设施等部门的贷款,减轻了民间金融机构对经营效益低的部门的贷款压力,而财政投融资扶持开发新产业和新工业基地建设,又为民间金融资本投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市场。5.有利于国家调控国民收入分配,协调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财政投融资可以起到引导投资和消费、平抑物价、重新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作用。6.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除一部分财政拨款外,相当一部分是有利息的,这就要求在投放时要考虑返还时间和投资效果,从而促使政府在使用资金时精打细算,认真研究项目的可行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我国财政投融资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的财政投融资可以说是从建国初期就已开始。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财政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过去对这个问题在思想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时被当作迫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的一种手段,但现在回过头来看,它的作用是不容抹杀的,在有些时期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投融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仅限于发行国库券和将原来支农资金的一小部分作为周转金有偿使用。随着资金市场的发展和活跃,又逐步建立起了国库券的二级市场,财政周转金的范围和数量也逐年扩大,运用到工业、农业、商业、城镇、文教等各个领域。不少地区还先后建立了专门从事财政投融资的机构,以政府信誉做后盾,从社会上筹集一部分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和那些投资回收周期长、风险大的生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也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由过去单一的资金无偿拨付,不注重使用效果,变为财政参与经济决策,资金以信用方式投放,为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增强国民经济的调控力度,促进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财政投融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对财政投融资作用的认识不明确、不统一,影响了财政投融资的开展。中央财政把举债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投向经济建设的资金也已作为预算拨款而改变了投融资的信用性质,造成了大部分资金不能滚动发展,后继无援。地方财政的有偿资金投入多投向“短平快”的加工工业用以壮大财源,也偏离了财政投融资的方向。财政投融资还存在规模较小、使用散乱的问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缺乏全国统一的领导、规划和管理。由于各地、各级政府对财政投融资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一致,近年来财政投融资活动的发展中出现一些管理混乱的情况。首先中央政府对此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一些财政周转金分散在各业务司局、处、科分别管理、使用,各自为政。在各地相继成立了财政投融资机构的情况下,有些也没有拿出统一的管理办法,致使各地的财政投融资机构发展良莠不齐,政策目标不一致,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三,财政投融资没有体现出较强的政策性。目前的财政投融资,受财政预算内资金紧张的影响,本应用作本金的资金,部分被直接划作预算收入无偿使用。投资针对企业不针对行业,一方面造成企业间技术基础上的差距,不利于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曲解了调整产业结构的意图,这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极易减弱财政投融资的作用,对财政投融资的未来发展十分不利。
第四,财政投融资的范围狭窄,规模较小,影响了财政投融资作用的发挥。目前的融资渠道除了预算内少量拨款和财政暂时闲置资金外就是举债。融资渠道窄,融资金额少,使财政投融资不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发展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几种思路
思路一:认为发展和完善财政投融资应从三方面入手:1.明确财政投融资范围和渠道。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一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可有偿使用的其它资金;二是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三是养老保险、行业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四是邮政储蓄资金。2.开拓财政投融资的筹资新方式。一要大胆引进外资,可借助政府信誉,大力吸引外资,也可以财政担保方式鼓励企业和部门投资项目大胆借用外资。二是突破行政区划限制,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三是适当吸收社会个人资金。可考虑创立社会共同基金,吸收社会小额投资者资金,也可以适当方式吸收个人大额信托存款。四是发行地方财政建设债券。3.财政投融资体系的构造。在集中财政投融资资金方面,首先要集中财政系统内部的各种周转金和预算闲置资金,变多口进出为一个口子进出。其次要有偿集中财政系统外各企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掌握的基金。第三是要将有偿筹集的范围逐步扩大到社会闲散资金,将消费资金转化为投资资金。在财政投融资资金管理方式上,首先要健全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各项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其次要将财政投融资资金纳入目标管理的轨道。第三,将财政投融资资金管理作为财政信贷综合管理的一个内容,以推动财政投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种财政融资中介机构的管理。
思路二:认为财政投融资应明确投放领域和投资重点。投放领域应包括:一是对基础产业的投资;二是公共设施建设;三是社会福利方面的建设;四是需要进行政策性鼓励和支持的领域。财政投融资的重点要根据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产业演进规律和国情确定。加强交通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应作为目前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同时积极支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支持企业现代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县乡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关于财政投融资的投资方式与投资利率,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合作投资、贴息贷款、贷款担保、融资租赁、联营投资等多种灵活的投资形式。财政投融资利率的确立应本着有计划、低利率、长期限的原则来确定。关于财政投融资的投资计划与管理,认为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比较统一的管理制度。一要建立财政投融资投资计划编制制度,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用途分类、投资预期收益等。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为“第二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二是要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及财政投融资机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
思路三:认为应依据有偿性、独立性、计划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建立财政投融资体系。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应包括运行体系和管理体系两个方面:
(一)财政投融资的资金运行体系。运行体系应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
1.资金来源。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应严格区别于一般财政资金,它所吸收的应是有偿的且具有长期产业投资的部分。一是预算拨款作为无偿来源,在整个资金来源中应占很小比重。二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纳入财政投融资体系。三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2.财政投融资要着重投向基础产业和县乡经济。
(二)财政投融资的资金管理体系。首先应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编制完整、严密、合理的财政投融资计划。其次,建立和健全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结合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金融机构。
(三)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的外部环境。1.完善国家复式预算,使财政投融资计划与复式预算挂钩。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财政投融资体系有充分的资金来源。3.搞好财政投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协调。具体应在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和利率选择上充分协调。
思路四:认为在融资过程中,必须以国家和地方预算为依托,受国家和地方预算制约。要以信用原则和信用方式与银行一样开展信用活动,并与银行共同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财政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要框在国家和地方预算安排范围内;要与银行资金来源严格划界;通过信用手段,平等互利,有偿融通。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1.有偿使用原则。2.生产和服务原则。3.政策原则。一是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着重考虑投资的宏观效益和长远效益。二是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经济政策,遵守有关法律,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三是贯彻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4.效益原则。通过投资手段,把企业推向市场,从经济效益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同时为投资资金保本增殖,为投入生产建设项目实现增殖。5.低利率原则。对不同地区制定低于银行的差别利率,以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6.责任原则。
思路五:认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至关重要的是建立合理、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并予以科学管理。从发达国家开展财政投融资的经验和我国国情看,在建立以中央财政投融资为中心,有利于增强地方财政融资的两级管理体系。
(一)中央一级在财政部内设置专门管理财政投融资的机构,负责制定财政投融资计划和财政投融资资金的管理。因为财政投融资是以政府信誉为后盾的一种融资、投资活动,因此每年的财政投融资预算和决算应象国家预决算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财政投融资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运作应通过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它的资金投向应完全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意图。对财政投融资资金的贷放一方面应采取低利率的鼓励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慎重进行项目选择,以确保资金的按期收回。
(二)地方不一定要按对口原则,可因地制宜成立财政投资与发展银行、资金管理局或中心等。地方财政投融资的筹资、贷款形式、数量、期限、利率、投资方式等接受中央财政投融资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应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既便于中央实施宏观调控,也适应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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