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投标人真实竞争实力评审小探索论文_宁丽琴

建设工程领域投标人真实竞争实力评审小探索论文_宁丽琴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行为评审因素小探索

北京京供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 100062

摘要:本文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活动结果与实际履约行为脱节的现象进行探索和研究,提出一套探索性的评标工作方案,拟实现对招标活动评标阶段的有益补充。笔者希望通过下述分析,得到政府等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关注,出台具体法律效力的配套性支持政策,以不断推动我国招标采购活动在法律化、规范化道路上健康发展。

关键词: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行为评审;探索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日趋发展和完善,招标采购方式已日渐成熟,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在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的现象发生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活动中存在着种种不利因素,使得招标采购方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甚至个别招标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依法必须招标活动的权威性,导致《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意义未能得以充分实现。对此,笔者针对实践中招标活动的典型问题以及成因和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与各位读者进行探讨。

一、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招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项目实施结果与招标目的不对等的现象,甚至出现中标人真实履约能力与投标履约能力不符、实际履约行为与投标方案背离的不当行为,不可避免地造成招标结果与招标意图相悖逆的现象发生,给国家和招标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首先,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不能完全等同于投标人的真实履约能力。现行模式下的评标环节仅针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审查,而不对投标人实际经济活动中的真实履约能力和实际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考察和评审,与客观实际相脱离,甚至相悖逆。较为普遍的现象有:为获取中标,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虚假填报履约能力;投标人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为编写投标文件,以掩盖其实力不足或经验欠缺等事实;屡禁不止的围标活动中,陪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弱化自身竞争实力以协助他人获取中标;实践中,许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非由本单位的技术骨干编写,甚至由基层行政人员进行编写,该投标文件不能准确地反映该投标人的竞争实力。

其次,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不能完全等同于该投标人的实际履约行为。招标活动的意义在于服务于后续的项目履行,这就需要招标采购的所有活动都应围绕项目履行之需而展开。然而,当前的招标采购仅针对项目发包之所需而设定具体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未能与履行阶段的实际需要相衔接,从而一定程度上与项目履行需求相脱离。因此,现行招标采购活动模式下仅对投标方案做比选,不对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做预测评价的现状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最后,当前法律政策环境条件下,我国对项目实施后中标人的实际履约行为反馈制度缺位,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薄弱,使得投标人自说自话的投标履约行为缺乏有效的证明支持,也给评标工作带来不便。据此,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亦无法客观地证明其在现实招标投标经济活动中的真实履约状态。

二、解决方案

结合招标采购的活动现状,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下述完善性建议:

1.评标流程设计

将现行评标流程划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对投标人的真实履约能力进行评审;第二阶段对投标人的实际履约行为进行预测评价评审。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一是在现行评标流程投标方案评审前增设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即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和对投标人针对本次投标方案进行述标和答辩情况的评审。为保证本评审环节的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性,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团的成员应包含投标人代表。

二是投标方案评审阶段,增设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测评价环节。

三是评标总流程为:投标人现场实地考察→方案述标答辩→投标方案评审→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测评价。

四是根据重要程度不同,分别对评审环节和评审因素相应设置不同的权重。

五是评标结果确定原则: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综合得分*相应权重+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综合得分*相应权重=该投标人最终评标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对本次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评标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其中: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综合得分由现场实地考察分项得分和投标人方案述标答辩分项得分组成;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综合得分由投标方案评审分项得分和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测评价分项得分组成。

六是两阶段评审组的独立性:两阶段评审活动均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因干扰。除招标人代表外,两阶段评审组成员不得前后连任。除投标人代表外,两阶段评审团的评标专家及特殊技术人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分别进行独立抽取或依法指定,并依法回避。

2.评审环节设定

①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阶段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阶段分为到投标人经营场所或在实际业务所在地(包括在施和已完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投标人对其本次投标方案进行现场述标答辩两个环节,投标方案的述标答辩环节应放于实地考察环节之后,即考察团全面了解和掌握了该投标人的真实信息后由其当场对本次的投标方案进行述标答辩。

a.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团的确定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考察团队对本次所有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主持投标方案的述标答辩评审。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实地考察环节评审团应包括评审专家、投标人以外的第三方特殊技术人才(包括一线技术精湛的特殊作业人员和基层技术精英)、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代表。

投标方案述标答辩环节的评审团由评审专家、特殊技术人才、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组成。各投标人代表列席会议,对自己本次投标方案的具体部署实施做出详细阐述,与评审组进行深入交流。

b.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考核标准体系的设置

实地考察和投标方案现场述标答辩环节的评审内容、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不仅限于现行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评审范围。

c.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阶段的权重设定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环节权重为A(30%-50%,此处数据仅为范例,下同)。建议根据项目特点、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权重体系,并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

此环节应根据各代表组对评审结果的技术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等影响程度分别为设定不同权重。设定原则为:专家组权重β1≥特殊技术人才权重β2≥招标人代表权重β3>投标人代表权重β4。其中,作为直接利益人,投标人代表的参与主要起监督作用,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合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诚实守信,其评审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其权重β4可设为低值或设置为0而仅为重要参考。

d.评审成果: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综合得分汇总表、各代表方小组评审得分表、考察报告与相关事宜补充说明附件、VCR等考察现场影像资料,便于后续评审团队进行参考。

其中: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综合得分汇总表=(专家小组得分+特殊技术人才小组得分+招标人代表小组得分+投标人代表小组得分)*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评审环节权重A(30%-50%)。

各评审小组得分=该小组(实地考察环节得分算术平均值+投标方案现场述标答辩环节得分算术平均值)*该小组权重

其中,专家组权重β1(45%-50%);特殊技术人才组权重β2(35%-40%);招标人代表权重β3(10%-25%);投标人代表权重β4(0%-10%)。

注意:为防止投标人代表的恶性竞争评审行为,计算该小组算术平均值时,应当设置去掉最高最低值数量的计算公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设置投标人数量为N。当N≤7时去掉最高值、最低值各1个;当N>7时,则各去掉N÷7个最高值、最低值,有余则取进位值。如投标人为15,则应先分别去掉3个最高和3个最高低值(15÷7≈3),有效数值为9个。

②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审阶段

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审阶段分为投标方案评审环节和投标人履约行为预评价环节。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审阶段权重设置为B(50%-70%)。

a.投标方案评审环节:建议投标方案评审权重设置为Q1(80%)。其中,价格、商务、技术的分项权重设置同现状;本环节的评审专家,除不得为本项目第一阶段评审团的专家成员外均与现状相同;本项目第一阶段评审形成的资料列为重要参考资料。

b.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价环节:建议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价环节评审权重设置为Q2(20%)。本环节通过对投标人以往履约行为的审查,结合第一阶段的评审结果,对投标人在本项目的实际履约行为作出预测性的履约评价。

以投标人以往履约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用评估和经济评价为基础,引入社会评价监督体系,对项目实施阶段投标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预测和评价。

本环节评审因素的权重设置:建议社会效用评审权重设置为Δ1(30%-40%),经济效用评价权重设置为Δ2(20%-30%);社会评价权重设置为Δ3(30%-50%)。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社会效用权重和社会评价权重适当加重,重点加大以往履约不良行为的扣分力度,督促投标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经济成本控制和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做到社会和发承包三方的和协共赢。

本环节评审因素与分值设定:以政府监管平台公开信息、行业协会监督平台公开信息以及其他社会履约评价性质的评价形式为依据进行评审因素的设定,根据评价标准设置不同档级的评审分值。其中,其他社会履约评价性质的评价形式是指投标人以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等各种形式获取的以往履约证明材料,或者招标人以网络、报纸、广告、新闻媒体等方式主动作出的投标人履约行为评价方式。

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评审成果:评审专家打分统计表、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综合得分汇总表、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评审报告及相关事宜补充说明附件。

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综合得分汇总表=(投标方案评审得分*方案评审权重Q1+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价得分*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价权重Q2)*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审权重B(50%-70%)。

其中: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预评价得分=社会效用评审得分*Δ1+经济评价权得分*Δ2+社会评价得分*Δ3;

上述两式等号后的分项评审/评价得分均取评审组的算术平均值。

3.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综合得分*权重A+投标人实际履约行为综合得分*权重B=该投标人最终评标综合得分。

根据投标人最终评标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对本次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评标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需做好配套的监督管理工作

a.做好评审专家和第三方特殊技术人才的抽取和名单保密工作;

b.加强廉政建设考核机制,重点做好实地考察环节和投标人以往履约评价环节的廉洁工作,防止社会经济、效用评审和社会评价诸环节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需要政府进行配套体系建设和政策支持

由于本方案需要的部分支撑体系目前尚待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予以建设支持或者政策性引导,具体如下:

1.需要政府出台政策建立特殊技术人才库及配套管理办法

鉴于特殊技术人才在建设工程操作层中的直接决定性作用,建议将其纳入到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的考察团中来,给评审工作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并和评审专家在执行和管理层的评审视角形成互补。但目前我国特殊技术人才库尚未建立,因此建议由政府支持建立特殊技术人才库,设立配套认证考核体系,包括并不限于现行的特殊工种认证体系所覆盖的范围。重点从业经验、技术水平、操作熟练程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和库内数据动态维护。

2.需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断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不断加强和完善现行以政府部门、行业协为主的官方信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现有管理部门和监管单位的信用监督平台,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为招标采购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如: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投标协会官网、地方性建设工程行政安全质量监督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

3.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需要政府引导促成民间自治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与国家宏观层面信用监管形成体系补充,并给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a.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导,形成规范的合同主体自治信用评价体系和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配套考核机制进行监管。

合同主体自治信用评价由已交付使用且正常运行的发、承包合同履行双方客观公正地进行互评。重点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绿色施工等执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主体包括政府、投资人、项目实际使用人(运营管理单位)、银行、分包商、参建工人、周围居民、其他社会公众等诸多利益相关方。

比如:在中国招投标协会官方网站的“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与信息查询平台”页面“信用监管入口”下增设项目直接利益方即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互评功能模块,以实现经济效用的评价功能。在“公众监督入口”下增设第三方利益相关方(政府、投资人、项目实际使用人、银行、分包商、参建工人、周围居民、其他社会公众等)的评价功能模块,以实现社会评价的功能。

b.需要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执行制度和管理办法,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化指导,确保评价主体能够及时准确地对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绿色施工、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评价,在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则应对项目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用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本设计方案尚待完善之处及其它

由于文稿起草较为仓促,其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案尚有诸多不周欠妥之处,有待探讨和完善:

1.增设评审环节必然造成评标流程冗余、项目实施迟延、工作量大增和相关费用难控等诸多困难,需要进行评审流程的整合再造。

2.增设的实地考察和投标方案述标答辩环节需要解决几大难题:a.廉洁从业压力倍增,如何做好廉政建设、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有待探索;b.投标方案述标答辩活动所需的场地及相关费用需制定执行标准和管理办法;c.如何引导投标人摆正心态相互取长补短,确保公平竞争防止恶意评审行为的发生需要重点克服;d.在确保方案述标答辩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做好投标人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有效保护尚待研究。

3.建设单位面临着组织协调的巨大压力,如何使得利益相关方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尤其是社会评价的参与)难题不容忽视。

4.本设计方案初步实行阶段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极为有限,如何进行变身和完善,使之适应多元化采购方式和众多项目之需,需要进行漫长曲折的艰难探索。

5.本设计方案目前仅处于构思阶段,如何落地及落地实施后还要面临的其他诸多问题仍待解决。

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今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模式也应顺应时代潮流、探索前行、与时俱进,予新形势之所需,更需要全社会同心协力,发挥强大的社会监督功能,鼓励和督促投标人不断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积极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8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修訂版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论文作者:宁丽琴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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