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对立看亚太地区经济合作模式的缺陷_gatt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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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贸易自由化是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两个最明显特征。各国和地区 出于争取国际经济竞争主动权的考虑,基于地缘政治、经济联系的因素,通过特惠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来扩大本地区经济贸易合作。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 (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在全球范围内WTO多边贸易体制作 为世界范围的中流砥柱,面临着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区域贸易集团所带来的各种贸易保护主 义的冲击。一时间,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能否相容引起了世界范围 内 的讨论。APEC以其独具特色的地方合作模式,新颖的运作方式和所宣扬的非歧视性精神成 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很多亚洲的官员、学者乐观地认为APEC模式将取代传统的自由贸易集 团模式,使地区主义和全球主义得以沟通。而笔者却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传统区域经济集团与WTO体制对立的原因之探讨

1.WTO/GATT规则的不完善所导致的一些规避行为的产生。

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GATT第24条规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三种形式——关税 同盟、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性质的“临时协议”。(注: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84页。)缔约方作出这样的规定出于两个 原因:其一,尊重缔造GATT时普遍存在的特惠安排(如此荷卢联盟、英联邦特惠制)。其二, 希望借助区域合作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扩大贸易自由化。在第24条第4款中,缔约各方 承认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在于促进各组成区之间的贸易,而不是在该区与其他缔约 方之间的贸易构成壁垒。为达到这一宗旨,GATT第24条对组建区域合作组织作出了多项规定 ,但这些规定存在相当严重的语意不明问题。(注: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87页。)例如,其规定的对自由贸易集团的两条标 准“实质性全部标准”(substantially all criteria)和“大体不高于标准”(not on the whole higher criterion)以及暂时协议的计划与程序安排,向关贸总协定通报的问题的都 是模糊的、非量化的。正是这些规定为区域贸易集团规避此类要求大开方便之门,同时GATT 对个案的审核也采取了宽松的态度。法律上与实践上的宽容给区域保护主义钻了空子。许多 区域贸易集团对外提高壁垒,背离了GATT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非歧视精神。WTO/GATT也 逐渐意识到了第24条的失误。乌拉圭回合经过周密谈判制订了《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 的谅解》,并在1996年成立了区域贸易集团委员会(CRTA)作为WTO审查各区域贸易协定的专 门机构。可以看出,WTO希望通过强化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将区域贸易集团纳入 多边贸易体制中。但真正的效果如何,还需经过实践检验。 2.区域贸易集团成员方的双重资格所导致的区域内外利益的冲突。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进展的缓慢,全球贸易自由化不甚明朗的前景,使许多国家把希望和注 意力投射到本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区域贸易集团内部存在的天然经济联系,经济实力 的接近使得它们较容易达成一致。如EU、NAFTA在各自的区域范围内协议开放了在WTO多边谈 判中一直未达成协议的部分和某些敏感部门。为了维护本地区的利益,区域集团的成员相互 给予优惠,对非成员仍维持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造成以下的恶劣后果:其一,区域内部的 既得利益使这些具备了WTO和区域贸易集团的双重成员资格的国家在多边谈判中持更加保留 的态度。(注:李钢、王皓:《试论APEC与WTO的相互关系及中国的对策》[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究》2000年第8期。)其二,区域贸易集团在参与制订国际经济规则的谈判也面临着内部利益与外部 利 益的冲突取舍问题,严重干扰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和决策过程。其三,国家之间的贸易摩 擦和纠纷上升为各贸易集团之间的矛盾和抗争,各贸易集团又因为势均力敌,一旦形成对 峙,就会使整个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停滞不前的局面。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转移效应给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贸易转移(trade diverting)效应和贸易创造(trade creating)效应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 来的必然后果。即使区域贸易政策完全符合GATT第24条的规定,其对内关税和贸易限制的削 减,也意味着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的相对上升,产生贸易分化,从而恶化了非成员的贸易条 件。尽管有的经济学者认为,区域贸易限制减少或取消,增大了区内的购买力,扩大了市场 消费,因此抵消了“贸易转移”的负效应。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论证。在实践中,封闭 性的贸易集团的歧视性政策与“贸易转移”的负效应很难完全避免,尤其当全球经济陷入衰 退 之时,即使WTO也很难对此问题提供完善的弥补方案。

4.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WTO相关规则的明显违背。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可能损害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另外一个原因还在于这些区域贸易手段可能 同WTO的相关规定相矛盾。WTO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TRIMS)的《解释性清单 》的第二段中点明贸易平衡(trading-balancing)要求违法。但在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 的协定中,允许其成员国将贸易平衡要求引入到同盟内公司的运营中。(注:Regionalism Debate:An Overview download by www.wtowatch.com.)据此,假如一个 在巴西运营的阿根廷公司从阿根廷进口一定数量的产品就必须向阿根廷出口同样数量的巴西 产品。与此例相同的是1994年GATT在马拉喀什达成的《保障协定》的第11条第1款(a)项明确 规定:一个成员方不宜按1994GATT第19条对某项产品采取任何紧急行动,除非该行动符合“ 按照本协定来适用该条规定”。这无疑表示了WTO/GATT要求根除脱离多边体制控制的“灰色 区”措施的决心。自愿出口限制(VER)就属于不少发达国家为避开GATT第19条的规则,在总 协定结构之外,用双边协议商定的“灰色区”措施。(注: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228页。)虽然《保障协定》废除了这一类措 施,但关于西红柿的自愿出口限制措施仍旧出现在NAFTA中。我们尚未有证据证明在区域贸 易集团中此类同WTO相矛盾的措施和规定在增多,我们也不能确定WTO的这类规定的合法性无 可质疑。但是它确实值得我们足够的重视。就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规定:“除 本协定另有声明以外,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关贸总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正是 区域协定的类似条款规定,使区域贸易协定凌驾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上,不仅对第三国缔约方 在总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构成严重威胁,而且侵蚀多边贸易体制。

二、APEC相较于传统区域贸易集团方式的几点创新

APEC自建立以来,尤其是自1993年西雅图首届首脑非正式会议以来,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 从“前景”、“目标”、“纲领”,到《大阪行动议程》的“具体实施步骤”,再到马尼拉 会议个别国家行动“计划”,APEC真的是扮演了刺激整体区域内的经济互动,以及促进区域 经 贸自由化的角色,成为一个举世瞩目的区域性国际组织。APEC也是区域经济组织的一种,但 是不同于传统区域贸易集团的是,APEC既不是一种排他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也不是由一 个条约所产生的,而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区合作模式,即“APEC方式”。其具有以下特点 :

首先,APEC建立和运转不以国家间条约为基础。APEC虽然也是政府间组织,但本身不存在 一个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宪章性文件,而是以本地区蓬勃发展的经济以及由此 而加强的各成员国经济联系为原动力,APEC不过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非约束性的政府间协商 合作论坛,而非有约束力的集体谈判机构。以经济利益和政治意愿为合作基础,而没有上升 到法律层面,具有非法律化的性质。

其次,非法律化性质决定了APEC独特的组织机构。因为亚太区域的经济一体化不是任何正 式组织机构所能达成的,而是取决于市场力量与投资活动。因此,会员方认为他们所应该积 极从事的是减少贸易障碍与加速自由化,而不是发展一个正式的区域经济组织。APEC的组织 架构是以四个具有阶层关系的政府间会议组成,分别为首脑会议、部长会议、高官会议、以 及委员会与工作小组。APEC会员方以不同层级官员直接参与会议方式,推动各项议题的沟通 与合作。而除了政治与安全问题之外,几乎所有的议题均在工作小组与委员会的范围之内交 流 意见与建立共识。

第三,APEC首先提出“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秉承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精神。APEC 将其作为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目的相一致 。APEC于1994年8月提出的第二个报告强调开放的地区主义是一种区域合作进程,这一进程 的结果不仅是经济交往中区域内障碍的实际减少,而且还是包括对非成员的区域外障碍的实 际减少,更是其对全球自由化进程的承诺,并提出了实现这一原则的4种具体途径的建议。 所谓“开放的地区主义”的提出是相对于上述区域贸易集团排他性的非歧视性待遇,且以亚 太区域为基础共同推动全球经贸自由化,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放性而非防御性 ;(2)承认区域内现存的差异性;(3)以务实的态度促进交流;(4)参与成员不应具有排他性 。(注:杨永明:《APEC架构与运作的发展与两难》[C],《理论与政策》,1999年,第十 一卷,第一期,第44—57页。)

第四,APEC用“协调的单边主义”实施或推进区域合作目标。APEC协调的单边主义至少包 括三层含义:(1)以各成员承诺的单边行动计划为主,集体的一致行动只是单边行动的必要 补充;(2)各成员所制定的单边计划,其内容应符合经集体协商后确定的要求,遵循一致同 意的基本原则;(3)对各成员的单边行动和集体行动的效果进行必要的评审。(注:宋玉华、沈瑶:《论APEC是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创新》[J],《世界经济》1

999年第3期。)

协调的单边

主义是为了突破传统的法律化合作方式的局限性,用协商一致避免谈判机制下的对抗和冲突 ,体现了成员方的主动参与精神和政策决策的自主意识。

三、APEC模式在实践中暴露的缺陷

APEC曾在1994年《茂物宣言》中明确宣布:“我们坚决反对建立一个有悖于全球自由贸易 目标的内向型贸易集团,决心以鼓励和加强全世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方式促进亚太地区自 由和开放的贸易与投资。”(注:www.apec.org.)这样的目标取向就突破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 条关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可以对区外成员实行相对歧视性作法的规定,摆脱了以往地区 合作封闭、排他性的传统模式,从而把APEC与其它地区一体化组织区别开来。如同上文所述 ,APEC比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目标宗旨、组织机构、运行方式方面都有很大的 突破。但是如果仅仅以这些制度创新为依据就认为APEC能超越以往模式,从根本上转变地区 主义与全球主义的抗衡,这未免过于夸大其辞。其实本文的第一部分的分析已经清楚表明, 地区主义与全球主义的矛盾并不只是因为贸易集团内部的一些不恰当的规定,更重要的在于 多边贸易体制的不完善与运转不灵。此外经济学的分析也证明了二者矛盾难以克服。APEC作 为区域经济组织的一种,可能在某些方面某些部门予以改善。例如,推进一些敏感部门的自 由化过程,在区域内展开经济技术合作,规范某些国际经济规则。但是传统区域集团所存在 的问题,在APEC体制内依然存在。同时,APEC的独特性质与模式导致了新的问题的产生。

1.非法律化的APEC面临机制化的困境。

APEC是澳大利亚和美国于1989年以“非正式磋商论坛”名义发起的,在基于协商一致及非 约束性两大原则上寻求相互平等的沟通与合作关系。APEC的原则与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不 具有拘束力。其协商的结果也不具法律效力,只是单边自愿基础上的承诺。各成员方是否会 执 行APEC的原则与规定,是出自于“协调性单方行动”,即一种自愿性但是经过集体协调的单 方行为,是一种基于同侪团体压力(peer pressure)的自由化过程,因此执行的效果可能各 国差异不同。马尼拉会议之后,许多国家认为APEC下一阶段的重点是各国应该如何具体实现 APEC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原则。(注:缪剑文:《APEC合作模式的法律特征及国际法意义》[J],《亚太研究》2000年第4期。)而各成员方的具有重要实质差异的行动计划将会使得APEC 面临两个重要考验:第一,因为协商一致程序之故,APEC未来如何协调妥协各国差异,这将 考验各成员方在APEC的咨询或协商能力;第二,由于非拘束性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是否会确 实执行符合APEC目标的各自的行动计划,取决于自愿性配合行为。但是这种自愿性国家行为 是否能经过彼此协调而同时达成自由化目标,则仍有待观察。(注:杨永明:《APEC架构与运作的发展与两难》[C],《理论与政策》,1999年,第十

一卷,第一期,第44—57页。)成员方虽因眼前的自保与 有利可图,承诺了自愿单边自由化措施,但因为缺乏有效的执行与制裁机构,APEC本身是无 法确保成员方实践的贯彻与一致性。

2.“开放的地区主义”难以推广。

APEC本着开放、非歧视的原则,主张将其内部的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在互惠或非互惠的基 础上扩展至非成员经济体。这被认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的全球体系相一致的保障,也 被认为是其他封闭性贸易集团发展的方向。但是很多评论家对“开放的地区主义”一词不以 为然。在他们看来,协议如果是开放的就不能被地域所限制,那些被地域所限制的协议不能 被称为开放。Srinivasan干脆将“开放的地区主义”称为矛盾修饰法。

(注:Regionalism Debate:An Overview download by www.wtowatch.com.)实际上,“开放的地区主义”确实面临着至少三点质疑:其一,只要区域经济组织仍然属于GATT第24条规

定的范围,其对于非成员的歧视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开放”的组织仍然会伤害非成员; 其二,“开放”并不是像听起来那么诱人,非成员要想获得承认的代价往往是付出和贸易无 关的一些令人不愉快的“辅助支出”,例如高标准的劳动和环保标准。其三,对非成员设置 的较低的关税和贸易限制并不能消灭“开放”和歧视的差别。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已经 将区域组织的对外贸易壁垒降至较低的水平,而非成员仍然要面临区域成员的歧视。(注:袁明照、李春来、王小卫:《试析APEC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关系》[J],《苏州大学

学报》1999年第5期。)

3.“深层次融合”的提议得不到响应。

APEC成员在经济制度、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差距过大,因而摆在APEC成员 国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就是如何解决新经济和全球化带来的新差距,使得APEC仍能够继续遵 循 共同发展这一初衷,增强对成员的吸引力和疑聚力。美日等发达国家将促使区域内“深层次 融合”放在目标的首位,希望在继续扩大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同时,能够在诸如投资准则、 海关手续、环境问题、劳工标准、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议题上取得进展。而东盟等 发展中国家持反对意见,认为经济技术合作是APEC发展的薄弱环节,应将工作重心放在这上 面。就因为APEC的活动内容长期存在分歧,且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使APEC目标和理想的实 现产生了一定的障碍。

4.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使合作过程举步为艰。

APEC是一个横跨太平洋两岸的大区域组织,其内部又有多个次区域和小区域组织,如北美 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联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及数个增长三角。这一切构成了区域内 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也为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带来一系列矛盾和困难。[13]合作主体间利 益的多样化和利益关系的连横交叉决定了经济合作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激烈和合作进程的艰难 。

四、结论

其实不管承认与否,区域经济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将会长期共存。区域经济组织并不必 然针对多边贸易体制,是因为二者都有缺陷,才使它们在矛盾中又寻找互相补充、共同发展 的 契机。因此,不妨将本文所分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WTO体制的不利影响,当作多边贸 易体制要有所发展必须支付的代价。正是在这种磨合中,多边贸易体制才得以向完善发展。 而APEC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组织,有其优势所在,但其制度设计和运作方式也不十全十 美。如果赞美其为区域合作模式发展的新方向,地区主义与多边主义相融合的保障似有过誉 之嫌。APEC于现阶段要做的事不仅要推动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启动,更要尽快提出有 关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实质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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