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的本质与模式_慈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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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6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5)05-0064-07

       2014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回望历史,“慈善”在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中长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伪善”。直到1994年,《人民日报》才首次赋予“慈善”以正面论述,指出“社会主义需要自己的慈善事业,需要自己的慈善家。”同年,第一家以“慈善”冠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华慈善总会正式成立①。“慈善”——无论是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还是作为一种组织行动——都在这一年获得了正名。20年过去了,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慈善”的理解也在发生改变。早年,人们通常认为“慈善”只是富人的事情,“慈善”的功能就是扶贫济困;现在,“人人都是慈善家”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慈善”也更多地与“公益”发生着联系。近年来,第三部门与第二部门的跨界合作更是产生了诸如微型金融、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等新型慈善形式。这些新理念和新探索都为慈善理论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从全球范围看,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样致力于理念与实践的结合。在素有结社传统的美国,兴起于20世纪初的现代基金会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是,百余年的实践和探索并没有终结人们对慈善理念和价值的思考。近年来,许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仍然反复强调慈善事业的“知难行易”。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慈善研究中心前主任佩顿认为:“做慈善最常见的错误就是过多地忙于实务而忽略了对理念和价值的反思。”②美国布里奇斯班慈善咨询公司董事会主席蒂尔尼也指出,慈善家可能落入的“第一个陷阱就是头脑发热,使美好的情感和想象凌驾于理性成熟的分析之上”③。可见,在慈善事业欣欣向荣之际,重新思考慈善的理念和性质,探索现代慈善事业的模式和发展路径,依然是具有全球性意义的话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讨论慈善的性质与模式。首先,明晰“慈善”与“公益”的概念,梳理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阐明“志愿性”和“公益性”是慈善的两大性质。其次,通过引入“表达性维度”和“公益性维度”,将慈善划分为四种模式:同情慈善、公共慈善、个性慈善和战略慈善。最后,结合慈善的性质和模式,探讨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特征和路径。

       一、慈善的性质

       关于“慈善”性质的讨论,一种常见的观点是从否定的意义上指出慈善具有“非营利性”或“非政府性”,有时为了同时区分于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人们也将“慈善”归入“第三部门”的范畴。但这种定义“慈善”性质的方式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它没有从积极的方面说明“慈善是什么”,而仅仅告诉人们“慈善不是什么”;其次,将“非营利性”作为“慈善”的性质,似乎表明慈善事业最重要的特征是利润的“无分配约束”。然而,慈善不仅涉及金钱捐赠和财富转移,它还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倡导、价值观共享等多种形式。最后,“第三部门”的表述也遭到了学者的质疑,因为从历史上看,提供公益服务的志愿组织实际上最先产生,它先于正式的政府部门或商业组织而存在④。因此,从肯定的意义上阐明“慈善”的性质,积极探索“慈善是什么”,对于分析慈善的模式和发展路径更有指导性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公益”已经成为与“慈善”相伴相生的最常见的肯定性概念,但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些时候,为了避免表达上的偏颇或疏漏,人们也将“公益”与“慈善”连用,称为“公益慈善”。在我国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上述三种用法也均有出现。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包括“公益慈善类”组织在内的四类社会组织。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使用了“慈善事业”、“慈善组织”等概念,没有出现“公益慈善”的用法。但同时,《意见》也肯定了各类慈善活动在“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实际上,一些分管社会组织的民政部门领导对于“慈善组织”、“公益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的区分同样感到困惑,这也直接影响了登记管理机构对这类组织的界定。因此,厘清“慈善”与“公益”的区分和联系,是讨论现代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前提。

       与许多从西方传来的概念一样,近代中国的“慈善”与“公益”的概念也是由日本人转译而来。最早将西语中的charity与philanthropy译为“慈善”而将public welfare译为“公益”的是日本学者留冈幸助。而在古汉语中,似乎没有“公益”一词,“慈善”也仅用来形容人的性情慈祥、宽厚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古人所谓的“慈善”并非形容一种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利他与爱人的传统。实际上,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只知“自利”而不知“利他”,大概都难以在世界舞台上立足。因此,“慈善”就其性质而言,首先应该包含超越私益的“利他性”。但另一方面,“慷他人之慨”或者以“利他”、“利公”之名强制他人行善,却从来不被视为“慈善”的表现。子曰:“为仁由己”,便是说明了慈善应当出于自愿。晚清以来,常常为民间所抱怨的“苛捐杂税”也反映了强制捐输的不得人心。因此,“慈善”的性质还应包含“志愿性”。

       “公益”即“公共利益”,它可以与两个概念相对应。一方面,它不同于为了个人利益的“私益”,而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这里,“公益”既可以是为了全体公众的利益(如资助抗癌药物的研发),也可以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如向灾区难民捐赠物资)。另一方面,公益也区别于特定群体内部的“互益”(经济学上也称为“俱乐部利益”),因为具有“互益”行为的主体也从其所处的特定群体中直接获益。因此,企业家为养老协会捐款是一种公益行为(尽管这里的“公益”有一定的范围),而企业家为其所在的行业协会捐款则通常被视为是一种互益行为⑥。

       不难发现,就“慈善”的“利他性”而言,它比“公益”的范围略大,除了以公众为对象的利他行为(即“公益慈善”,或称为“志愿性公益”)外,也包括以私人为对象的利他行为(即“私人慈善”)。而就“慈善”的“志愿性”而言,它的范围则小于“公益”,因为“公益”并无“志愿性”的要求,也存在非志愿性的公益行为。例如,国家通过向公民征税提供的社会福利便是一种典型的“非志愿性公益”,它不属于“慈善”的范畴。

       基于上述讨论,可以绘制一张“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图(见图1),其中小圆代表“慈善”,它由“私人慈善”和“公益慈善”组成;大圆代表“公益”,它包括“志愿性公益”与“非志愿性公益”。

      

       图1 “慈善”与“公益”的关系

       如果把“以私人为对象的利他行为”看作最小化形式的“公益”,那么“慈善”就等于“公益慈善”(“志愿性公益”),它成为“公益”的一个子集(见图2)。因此,有学者把慈善定义为“为了公益的志愿行为”⑦。在下文中,我们将不再区分“利他性”与“公益性”,而将“志愿性”和“公益性”作为“慈善”的两大性质。

      

       图2 “慈善”与“公益”的关系(不区分“利他性”与“公益性”)

       二、慈善的模式

       慈善的灵魂是“志愿性”,任何违背“志愿性”的利他或公益行为,都将失去慈善的本性。因此,“志愿性”是慈善的刚性要求,是不可测度的。但是,同样基于“志愿性”,慈善行为仍可有不同的表达方式。首先,志愿行为既包括志愿捐赠,也包括志愿服务。慈善家可以仅选择志愿捐赠,把善款交给慈善组织运作;也可以身体力行,积极投入到慈善事业当中,全程参与项目的规划、运作、反馈和监督,表达个人对慈善事业的追求。其次,仅就志愿捐赠而言,捐赠的方式也有不同。捐赠人既可以主动地将善款捐给体现个人价值关怀的慈善机构,也可能受到劝募人的影响,将善款捐赠给劝募人所在的机构。据一项针对捐赠人的调查显示,捐赠人最常见的捐赠理由就是被请求捐赠⑧。当然,劝募不是逼捐,捐赠人在志愿捐赠时也会考虑自己的偏好,但这类捐赠在表现捐赠人的价值追求方面显然不及前一类捐赠。因此,可以引入“表达性维度”来衡量捐赠人实施慈善行为的方式。需要再次说明的是,“表达性维度”并非衡量慈善行为“志愿性”的强弱,而是在“志愿性”的前提下衡量捐赠人的投入程度以及价值追求的程度。

       不同于慈善的“志愿性”,慈善对“公益性”的要求可以是弹性的。首先,就公益的受众范围而言,如前所述,公益既可以是为了全体公众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在最小化意义上还包括为了特定个人的利益;其次,就公益的社会影响而言,公益既可以是推进人类重大课题研究的大额捐赠(如资助开发清洁能源的研究机构),也可以是倡导公益理念的宣传活动(如倡导节能减排的环保理念)。因此,可以引入“公益性维度”来衡量慈善行为的受助范围和社会影响。在现有文献中,有学者提出了使用“工具性维度”衡量慈善行为“实现公共目的的具体效果”,并与“表达性维度”构成划分慈善价值模式的两个维度⑨。但是,几乎所有的慈善行为在实现公共目的方面都存在效果好坏的问题,因此“工具性维度”更适合作为慈善行为的评估指标,而不适合作为慈善模式的分类指标。再者,人们对于何为“公共目的”也存在分歧,如果以此作为慈善行为的测量维度,那么其所反映的可能只是作者对于“公共目的”的价值偏好。因此,以“公益性维度”衡量慈善行为的受助范围和社会影响,更加具有客观性。

       综合“表达性维度”和“公益性维度”,可以将慈善划分为四种模式:同情慈善、公共慈善、个性慈善以及战略慈善(见图3)。

       “同情慈善”是最简单的慈善模式。在该模式中,捐赠人既不需要身体力行地投入到慈善项目的运作中,也无需花费时间寻找符合自己价值追求的受助组织,更不必对受助规模或公益影响做出任何承诺,而只需要拥有一颗怜悯之心将善款或服务捐助给需要帮助的人。因此,“同情慈善”对表达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都相对较低,它通常没有预先设定的宗旨和组织,更多地是基于同情的本能反应。在西方,与“同情慈善”含义相近的概念是“charity”,它出自古希腊语,本意是“以不同于情爱和友爱的方式爱他人”⑩。基督教兴起之后,“charity”又特指“基督之爱”以及教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实际上,“同情慈善”对于所有宗教活动都具有核心意义,它将信仰与世俗行为联系起来(11)。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同情慈善”尽管与宗教教义所宣扬的慈善理念有相近之处,但它不局限于教徒的慈善行为。任何怀有怜悯之心的人都可以通过向他人捐赠善款或提供服务,成为“同情慈善”的主体。职工自愿为患病同事捐款、学生跳河搭救溺水儿童,都属于“同情慈善”的范畴。

      

       图3 慈善的四种模式

       “公共慈善”是指具有较大的受助规模和社会影响而又无需捐赠人高度投入的慈善模式,它的特征是公益性较高、表达性较低。在这一模式中,捐赠人通常没有强烈的价值追求,很多时候他们的捐赠行为也是出于劝募人的请求。在发达国家,一些大型的慈善组织都聘有专业的募捐人员,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向募捐对象说明善款的用途和慈善组织的使命,一些志愿组织有时也会邀请人们参与志愿服务。因此,通过请求发生的志愿行为往往是出于捐赠人对慈善项目“公益性”的认可,即捐赠人相信他们资助的慈善项目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但是,在这种慈善模式中,捐赠人并不需要亲身参与项目的规划和运作,有些捐赠人甚至连慈善项目的监督权也放弃了。在我国,许多官办慈善机构通常属于这一慈善模式,它们有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但在表达捐赠人意愿、实现捐赠人的价值追求方面常常表现得不尽如人意。

       “个性慈善”是指捐赠人的价值追求较强而受助规模和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的慈善模式,因而具有高表达性、低公益性的特点。在这一模式中,捐赠人或发起人常常主导了慈善项目从规划到实施的全过程。由于组织化程度较低或者价值偏好过窄,这些慈善项目的“公益性”往往并不突出。例如,一些草根慈善组织没有法定的治理结构,组织资源也相对匮乏,它们所提供的慈善服务往往规模有限、影响力不足;也正因为如此,许多草根组织都有特定的组织使命和目标,而且这些使命和目标集中反映了捐赠人或发起人的价值关怀。此外,一些小型的私人基金会通常也属于“个性慈善”的范畴。例如,以个人冠名的教育基金会,其捐赠人通常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些捐赠人还兼具受助学校的校友身份,这就更加体现了捐赠人的个人意愿和价值偏好。

       “战略慈善”,借用美国休利特基金会主席布雷斯特的定义,“需要目标真正清晰、分析合理、追踪跟进和持续反馈”(12),同时还应“利用资源取得最大的影响,产生最大的改变”(13)。不难发现,“战略慈善”兼具高表达性、高公益性的特点,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典范。在西方的慈善传统中,除了带有宗教救助色彩的charity之外,还有一种更加关注公共事务的慈善传统:philanthropy。Philanthropy一词同样起源于古希腊时代,原意为“爱人类”,主要是指民间个人捐赠于公共事务,因而一开始就带有公益性质。古希腊哲人柏拉图捐资建立的柏拉图学园便是philanthropy的典型案例。佩顿根据志愿行为的目标对西方慈善事业中的两大传统做出了区分:charity是指为了缓解痛苦的行为,而philanthropy则指为了提高生活质量的行为。他将charity的意义涵括在philanthropy之中,从而在广义上使用philanthropy这一具有“公益性”的慈善概念(14)。弗朗金列举了对charity的种种批评:一是认为charity通过施舍而不是提高受助者的自立能力强化了社会等级,同时又通过强迫贫困者接受非经自己努力挣来的钱而羞辱他们;二是charity仅仅关心诸如缓解贫困的社会问题;三是charity缺乏专业化;四是charity会使政府失去迫切感,从而令广泛的制度性变革面临阻碍(15)。因此,他也主张用philanthropy替代旧式的charity来指称现代慈善事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战略捐赠(strategic giving)”的概念。“战略”一词最早用于军事领域,通常指全局性的谋略。因此,无论是布雷斯特的“战略慈善”还是弗朗金的“战略捐赠”,其“战略性”都意味着这种慈善模式不是同情心和金钱的简单叠加,它要求捐赠人具有明确的价值追求和清晰的行为目标,能够追踪项目进程,并根据反馈信息调整慈善项目的运行轨道,从而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近年来,第二部门与第三部门的跨界合作,也将企业“战略管理”的思想引入了慈善项目的设计和运作之中。诸如社会企业、微型金融、公益创投等新型慈善形式的涌现不断扩充着“战略慈善”的内涵。毫无疑问,“战略慈善”是现代慈善事业的典范模式,它实现了个人价值追求与社会公益影响的有机统一。

       需要补充的是,以上四种慈善模式之间并没有固定的界限,“表达性维度”和“公益性维度”的高低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此外,一个慈善家或慈善机构完全有可能兼行多种慈善模式。例如,一位信仰天主教并热爱环保的慈善家,可能既会帮助邻居照顾小孩(“同情慈善”),也受劝募者的影响向自己并不感兴趣的艺术博物馆捐款(“公共慈善”),既为自己儿时读书的天主教会学校设立奖学金(“个性慈善”),也通过建立基金会的方式向全世界从事清洁能源研究的机构提供资助(“战略慈善”)。

       三、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特征与路径

       慈善事业历史悠久、渊源深厚,它在现代化进程中也不断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一方面,现代慈善事业不再满足于扶贫济困的传统功能,更多地致力于提升公众生活质量的实践,从而更具“公益性”。另一方面,现代慈善事业不再将目光局限于受助者的处境改善,也更加关注捐赠人的价值追求和战略目标,从而更具“表达性”。近年来,各种新型慈善形式不断涌现,具有不同宗旨和运作规则的慈善组织不仅促进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挑战着人们对已有慈善理念的认知。因此,现代慈善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它的公益性、表达性和多元性。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公益性、表达性和多元性的不足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特征。一些慈善机构有时甚至背离了“志愿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实行“强制性”和“自利性”的伪“慈善”,这就越出了上文列举的四种慈善模式的范围(见图4)。

      

       图4 强制性的伪“慈善”与自利性的伪“慈善”

       首先,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开端就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无论是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官办基金会,还是成立于1994年的中华慈善总会,都离不开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官办慈善机构通常具有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有实力运作大规模的慈善项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官办慈善机构具有公募性质,因而在表达捐赠人意愿和价值观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还有,一些官办慈善机构监督机制薄弱,捐赠人难以真正对慈善项目的运作进行问责。因此,官办慈善属于“公共慈善”的模式,它具有高公益性、低表达性的特征。在我国告别“全能主义”政府的改革初期,官办慈善机构的成立和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空间的成长、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瑏瑦。实际上,官办慈善机构内部也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一些“官办民养”的慈善组织从诞生之初就是靠自身的能力在市场上生存瑏瑧,一些初创时属于“官办官养”的慈善组织也在历史的发展中实现了资金形成由行政权力机制向社会宗旨机制的转型瑏瑨,从“官办官养”变成了“官办民养”。但总体而言,行政化色彩过重依旧是官办慈善机构的普遍特征,这不仅限制了慈善机构的决策自主权,而且可能使慈善项目的运作偏离、甚至违背捐赠人的意愿。一些官办慈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索捐、逼捐,就更是背离了慈善的“志愿性”原则,从而沦为强制性的伪“慈善”。

       其次,存在于广大城乡社区的草根组织,尽管没有获得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但同样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生力军。这些草根组织多是基于现实的社会需求(如养老、维权等)或发起人的价值关怀(如环保、反歧视等)而成立,具有较为明确的组织使命和目标。其发起人和捐赠人通常热心公益,身体力行地参与组织活动,在项目运作中能够较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追求。但另一方面,草根组织通常规模较小、资源匮乏,公益影响力也往往局限在有限的区域。因此,草根慈善属于“个性慈善”的模式,它具有高表达性、低公益性的特征。由于草根组织通常不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一些组织甚至还保留了传统的“小共同体”色彩瑏瑩,因而容易出现组织运行失范、监督机制缺乏、发起人或捐赠人独断专行等结构性弊病。这些弊病不仅阻碍了草根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也会对慈善的“公益性”形成挑战。一些草根组织借“慈善”之名变相敛财,从事营利性活动,就更是背离了慈善的“公益性”原则,沦为了自利性的伪“慈善”。

       最后,表达性和公益性较低的“同情慈善”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占据较大比重,而兼具个人价值和公益影响的“战略慈善”尚不多见。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政府提供的福利和救济不足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许多捐赠人仍需救急性地将善款或服务捐助给需要帮助的人,以“同情慈善”的方式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另一方面,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制约影响了慈善家实施“战略慈善”的积极性。由于大量慈善组织尚未获得公益捐赠的税收抵扣资格,捐赠人只有将善款捐给少数几家慈善机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然而,这些拥有抵扣资格的慈善机构多是公募性官办慈善机构,它们难以满足个别捐赠人的“战略慈善”愿景。捐赠结转机制的缺失也使得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大额捐赠时无法享受当期抵扣限度以外的税收优惠,从而使它们不愿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实施“战略慈善”。此外,关注短期成果、追求轰动效应的心态也使得一些慈善家倾向于以施与者的姿态进行“同期慈善”,他们较少从战略家高度谋求具有长远影响的“战略慈善”。

       基于上述特征,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应当沿着提升“表达性”和“公益性”的路径发展。对于官办慈善机构而言,去行政化的改革亟待推进。杜绝“强制性”、提升“表达性”、发扬“公益性”是官办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的必由之路。对于草根组织而言,需要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规范组织运作。杜绝“自利性”、提升“公益性”、坚守“表达性”是草根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的必由之路。此外,政府应当积极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更多地履行原本由个人和慈善组织承担的扶贫济困的职能;同时,政府也应放宽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完善个人和企业的捐赠结转机制,为慈善家实施“战略慈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当然,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应当是“多元性”的发展。作为最简单、最便捷的慈善模式,“同情慈善”在现代慈善事业中仍将占有一席之地。近年来,一些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开展的定向捐款活动便是“同情慈善”的现代样本。其次,“公共慈善”模式也不局限于官办慈善。例如,流行于美国的社区基金会瑐瑠能否在中国生根发芽,已经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再次,作为一种小众化的慈善模式,“个性慈善”除草根组织外,还包括一些宗旨较为简单的非公募基金会和志愿者协会。而上述三种慈善模式,如果能在“表达性”和“公益性”方面不断提升,均有可能升格为理想的“战略慈善”模式;反之,如果它们背离了“志愿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原则,也都有沦为强制性伪“慈善”和自利性伪“慈善”的风险。

       综上所述,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追求更高的“表达性”和“公益性”,追求个人价值与公益影响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是多元慈善模式的共同发展,它的很多元素仍可能来源于我们的传统。

       注释:

       ①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慈善事业研究中心:《2001-2011中国慈善发展指数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②Robert L.Payton & Michael P.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4.

       ③Thomas J.Tierney and Joel L.Fleishman,Give Smart:Philanthropy That Gets Results,Public Affairs,2012,p.12.

       ④Robert L.Payton & Michael P.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31.

       ⑤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⑥也有学者主张将经济学中的“俱乐部利益”纳入“公益”之中。参见Robert L.Payton & Michael P.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182.

       ⑦Robert L.Payton,Philanthropy:Voluntary Action for Public Good,Greenwood,1988.

       ⑧Robert L.Payton & Michael P.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42.

       ⑨Peter Frumkin,Strategic Giving:The Art and Science of Philanthrop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6,p.32.

       ⑩Robert L.Payton & Michael P.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38.

       (11)Peter Frumkin,Strategic Giving:The Art and Science of Philanthrop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6,p.34.

       (12)(13)保罗·布雷斯特:《善款善用:聪明慈善的战略规划》,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版,第8、23页。

       (14)Robert L.Payton & Michael P.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8,pp.38-40.

       (15)Peter Frumkin,Strategic Giving:The Art and Science of Philanthrop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6,pp.1-2.

       (16)何子英、郁建兴:《新一轮改革战略中的社会体制改革》,《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17)涂猛:《官办基金会应“自上而下”去行政化》,http://news.foundationcenter.org.cn/html/2015-01/89844.html。

       (18)徐宇珊:《论基金会——中国基金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19)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20)在美国税法中,社区基金会属于公共慈善机构,而非私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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