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与苏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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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构成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乡镇企业10余年的高速增长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成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国家的一个亮点。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国家宏观政策的不断变化,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乡镇企业本身的制约因素,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开始趋缓,整体效益下降,部分企业亏损严重。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了乡镇企业改革。在先后经历了承包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后,乡镇企业改革出现MBO的特征,即股权逐步向经营者(层)集中,原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购买和扩股的方式获取了乡镇企业大部分资产所有权。经营者不再由乡村政府指派,而是以自己的财产承诺来行使企业控制权,他承担经营风险并索取剩余。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乡镇企业的产权模式从“模糊产权”转变为管理层收购的动因是什么?乡镇企业MBO的绩效如何?乡镇企业的MBO具有什么样的特征以及存在什么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鉴于此,我们通过对苏南乡镇企业改革的考察,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回答。

一、MBO的内涵及对苏南乡镇企业制度创新的意义

MBO是流行于欧美国家20世纪70、80年代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其英文为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也就是由在职的管理层发动组建一个规模较小的外部投资人集团,收购他们所在的企业,使它转变为私人控制的公司。从经济学讲,管理层收购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本质上还是为了解决企业产权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层激励问题的一种手段。所以,MBO可以有效地解决因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产权不清、出资人不到位或内部人监控等导致的弊端。由于苏南乡镇企业经营的一般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属于成熟行业,规模较小,受到的限制较多,这与MBO收购的目标企业相类似,且产权不清及内部人监控等问题恰恰是阻碍苏南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MBO对苏南乡镇企业制度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苏南乡镇企业实行MBO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苏南乡镇企业经历了迈向市场经济的风风雨雨,为中国经济的增长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产权不明晰的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苏南乡镇企业改革可以看出,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产权明晰化。尽管在改革过程中乡镇企业曾进行过多种方式的产权改革尝试,如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制度等,但是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不适宜作为乡镇企业改制的目标①。相比较而言,MBO是较为彻底的一种明晰产权的方式,通过实施MBO让管理层收购企业,使管理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控股股东,改变乡镇企业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各种弊端,进而形成了乡镇企业长期发展的深层激励机制。

其次,MBO不但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且乡镇企业实施MBO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一,MBO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乡镇企业家的创造性,从而调动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充分激活乡镇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其二,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表明,在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MBO的实施,企业家控股的一部分股权以资金形式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乡镇企业资金的不足。

最后,MBO是乡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是乡镇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主题,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有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体系,而技术创新体系的动力就在于制度创新、产权明晰。MBO解决了乡镇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使乡镇企业形成了明晰的产权体系,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机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为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苏南乡镇企业MBO的动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成就。因此,关于乡镇企业为什么成功的研究也一直是国内外经济学家比较关注的课题。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家都认为,在改革过程中,乡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模糊产权”所引致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是企业早期取得成功的关键②。可以说“模糊产权”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乡镇企业能够取得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因。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的乡镇企业改革中,乡镇企业为何放弃了“模糊产权”,而普遍采取经营者(层)持大股的“MBO”形式进而明晰产权?

乡镇企业的产权从“模糊产权”过渡到“MBO”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新的制度安排的形式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居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会对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产生影响(盛洪,1996)。因此,探讨乡镇企业MBO以推动产权改革的动因,必须分析乡镇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变化其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和反应。首先,对乡镇政府来讲,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各项经济资源的控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削了,政府支持的含金量已大幅度下降,且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生存和发展,已经不是单纯的政府支持所能够解决的了。因而,政府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意义下降了,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政府从乡镇企业中所能获得的收益也下降了。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支持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降低相伴随的是私营经济生存条件的改善,以及由此带来的是地方政府收入来源的改变,它已不仅仅局限于乡镇集体企业,私营经济的发展可能会给政府带来更大的回报,支持乡镇企业已经远远没有支持私营经济对政府来的划算了,这就给地方政府提供了进行改制的激励。其次,从乡镇企业的经营者来看,一方面经营者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边干边学和各种关系投资积累了自己的人力资本与人脉资源;另一方面,随着乡镇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乡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存量状况知道得越来越少,它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出现严重不对称,企业经营者就可凭借其信息优势来掌握乡镇企业的大部分剩余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而形成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情况,进而强化了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同时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者对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得到合理合法承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这时进行改制是乡镇企业经营者收入最大化行为的必然产物。由此,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经营者就成为乡镇企业进行MBO的内在动力。

综合来看,苏南乡镇企业MBO的动因,不但有市场日益完善以及私营经济快速发展这一市场环境变化的原因,而且乡镇政府支持所带来的收入来源的转变,以及乡镇企业经营者地位的不断上升和对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得到合理合法承认的迫切要求,为乡镇企业的MBO提供了内生动力。

三、苏南乡镇企业MBO的特征及绩效分析

(一)苏南乡镇企业MBO的特征

上世纪90年代苏南乡镇企业改革,与其说是乡镇企业的MBO,不如说是具有MBO特征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用这种说法的主要原因在于苏南乡镇企业的MBO具有一些自身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乡镇企业MBO中乡镇政府担当双重身份。政府既负责游戏规则的制定和交易的监护,同时还是产权交易的主要卖方。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苏南乡镇企业的主体是乡镇集体企业。狭义的乡镇企业指的就是这部分集体企业,一般讲乡镇企业产权不清,主要指的也是这部分乡镇企业。实际上,乡镇集体企业在其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企业的初始资本、土地等都是由政府安排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明确的,算债务还是股本常常不置可否,这样必然导致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属于企业管理者一方。

第二,乡镇企业的MBO具有“国退民进”的特征。苏南乡镇企业改革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乡镇政府开始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不再以集体经济代表的名义实行控股,企业资产更多地界定到了个人。

第三,乡镇企业MBO的资金来源呈现出承认经营者“人力资本”对乡镇企业贡献的特征。苏南乡镇企业MBO中基本上没有呈现出外部融资的特征,相反,呈现出承认经营者(层)人力资本对乡镇企业贡献的特征。具体体现就是经营者可以无偿得到企业部分股权。尽管职工也分配小部分个人股,但是,苏南乡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强调经营者以前的贡献,因此经营者配给的股份较多。

(二)苏南乡镇企业MBO的绩效分析

苏南乡镇企业的MBO是以明晰产权为目的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不断完善的市场环境、苏南农村现实生产力和各主要社会成分所形成的合力推动的自然历史过程。从理论上来看,经过明晰产权的MBO后,苏南乡镇企业的经营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会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与企业创立之初以及MBO之前的社区利益动机有了很大的区别。此外,通过MBO,乡镇企业原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得到合理合法承认,对企业具有合理的剩余索取权。乡镇企业的MBO在充分激励经营者的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监督的权利,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拥有高度的自主权,从而摆脱了原先存在的政企不分、自主经营机制蜕化、用人机制僵化等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的弊病。所以,从理论上讲,与改革前相比,在MBO后乡镇企业会具有较快的增长。

通过乡镇企业层面MBO前后的经济效益来看,已出现明显的成效。以吴江市16个进行MBO的乡镇企业为例(见表1),与MBO前比较而言,改制后企业平均收入增长率44.71%,利润总额增长率39.20%。因此,从目前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基本与理论预期相同,即乡镇企业取得了比MBO前较快的增长。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只是企业经营绩效提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所以,现在还未到给MBO的成效下结论的时候,这不但因为改制后的时间尚短,我们还不能通过系统的统计数据来进行准确的判断。更为重要的是近几年,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乡镇企业运行的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乡镇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日益严峻,这不但表现在市场需求、需求结构的迅速变化与升级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凸显,而且随着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三资”企业迅猛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乡镇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已有事实证明,经过MBO后,改制企业的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普遍强化了节支降本管理,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都得到了加强。此外,改制后责权的明确使企业投资抉择的有效性得以提高。

四、苏南乡镇企业MBO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苏南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的以明晰产权为目的、以MBO为特征的乡镇企业改制,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对改制中已经出现的不合理做法,不需予以必要的理性思考,也不意味着对改制后出现的新问题,不需予以必要的关注和解决。纵观我国苏南乡镇企业已有的MBO改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由于这次改革是在乡镇企业发展整体出现下滑趋势,大部分企业已经处于困境的情况下,是在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经营者的相互博弈下进行的改制,加之对产权转让方式和认识上存在片面性理解,而且集体产权本身存在产权制度缺陷,使得这次MBO大范围改制造成了集体资产大面积流失的现实问题。集体资产流失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资产核资评估中漏估、低估。例如在乡镇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中,仅以商标注册费作为注册商标的无形资产估价,此外不再有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评估,这种做法很明显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估价存在低估的状况;二是低价出售集体资产。由于集体企业转让时很少进行市场拍卖,经营者一般评估购买企业资产。因为评估价是由乡村政府、中介机构和经营者三方决定,且经营者长期操纵企业账户,有机会压价,所以经营者最终出价要低于企业的实际价格。此外,由于经营者购买的股份数额大,款项一时难以筹足,进而允许经营者在购买股权时无需一次性将价款付清,而是以企业以后创造的利润分期支付为承诺,这就使得原经营者(层)可以凭借较少的资金得到企业的合法控制权;三是集体资产应收资本金流失。虽然乡镇政府与受让方签订了专门的回收资本金协议,但是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受让方真正按协议办事的并不多,真正到期收回企业出让资本金的比重并不高。而且由于诸多原因,乡镇政府并没有收回企业,仍然允许受让人继续延期付款。上述几种流失方式在某一乡镇集体企业出售或拍卖集体产权时虽然不一定同时存在,但至少有一种以上存在。

(二)乡镇企业MBO弱化了经营者选择机制

乡镇企业MBO改制后,由于乡镇企业的股份依然不能公开交易流动,使得“用脚投票”对经营者的约束功能无法形成,企业难以通过股权的转让更换经营者。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长期任职,甚至将股权以财产继承的方式交给子女,这一方面极易导致家族内争权、企业分裂、发展受阻;另一方面完全排除了其他优秀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的竞争,企业人力资本长期得不到改善与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必然下滑。企业家是经济增长中的稀缺资源,对于解放生产力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研究的(李时椿,2004)。

(三)MBO后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

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改制后的集体资产如何管理?特别是从企业置换出的资产如何保值增值。苏南地区普遍的做法是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或直接交乡镇财政。前者有复制传统苏南模式的嫌疑,后者可能就是一个“无底洞”。值得警惕的是,未在改制中流失的集体资产,却很可能在改制后流失掉或者稀释掉,而且从已经改制后集体资产的使用方向上来看,集体资产表现出很强的流失倾向。改制后集体资金的使用基本上有:一是用于偿还政府欠款;二是兴建政府的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三是用于政府经费补贴和教育经费;四是用于小城镇的市政建设,强化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企图招商引资。在上述几种用途中,不同的使用方式也由性质上的差异,其中前三种明显背离了集体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向,第四种使用方式虽然降低了集体资金经营风险,但却不一定保值增值(苑鹏,2000)。因此,可以看出如果处理不好乡镇企业改制后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很容易导致集体资产改制后的流失。

(四)乡镇企业MBO弱化了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作用

乡镇企业管理层收购使得企业原经营者地位身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改制前的“内部人”转变为“大股东”,既合法地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又拥有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大股东”与“经营者”合一的模式强化了原企业经理、厂长的控制权,弱化了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对企业的经营者来讲由于身兼双重身份,其直接后果是经营者完全控制了企业,其他小股东和企业职工更难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国外有研究表明,股份公司经营者持股比重过大,企业经营绩效反而会下降。看来乡镇企业还是要靠一定的制衡机制来保证经营决策的质量,否则不但会使相关者利益得不到保证,而且会限制企业作为团队的优势发挥,从而必然地降低了企业效率,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对策建议

(一)完善有关MBO的法律法规体系

MBO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它进行约束和规范,尽快出台、修改相关的政策法律对乡镇企业的MBO进行充分的引导和监督,可以达到趋利避害之效。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在完善MBO监管法规过程中,应积极参照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MBO经验并有机地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逐步完善和细化MBO监管的法律法规,使之形成连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合理公开的定价机制

在我国乡镇企业绝大部分的MBO是通过行政方法解决的,要保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就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公开竞价。公开竞价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管理者由于历史原因沉没在乡镇企业中的贡献受损,但却是保证交易公平,免除“桌下交易”产生腐败和集体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同时公开竞价形成最接近企业潜在价值的市场价格,使一部分原无能的经营者因价高畏难而退,使得其他优秀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能够参与竞争,进而促使乡镇企业人力资本得到一定的改善与提高。

(三)加强乡镇企业MBO后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MBO后集体资产的管理是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集体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我们认为对改制后的集体资产的管理应有些新的考虑,把苏南乡镇企业MBO后的集体资产管理与农村基层民主化的进程结合起来,或许是对苏南乡镇企业MBO后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新途径。同时在没有更好的管理方法以使这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将这部分资金用于乡镇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是一种次优选择。

(四)加大对乡镇企业MBO后的监管

在乡镇企业管理层收购后,由于乡镇企业MBO的主体具有“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双主体身份,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为了防止乡镇企业MBO后出现管理股的“一股独大”,防范乡镇企业MBO在企业治理结构上的风险,必须加强MBO后的监管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适当考虑设立监事会,并提高监事会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并扩大其职权范围,从而建立起内部监事会、审计、财务“三位一体”的监控制约体系;另一方面应建立乡镇企业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

注释:

① 以股份合作制作为改制目标在现实中受到强烈挑战,一是股份合作制难以推行,职工缺乏购买股份的动力;二是股份合作制不能很好地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致使企业效益恶化。

②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支持的盈利能力很强,即使乡镇企业有效率的问题,地方政府的支持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消除了外部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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