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视企业改制后的管理“空档”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空档论文,企业改制论文,重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是从根本上搞活企业的出路之一,改制使职工在资产所有权上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这对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使企业职工(股东)在企业管理中能依法行使管理权,无疑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然而,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职工买断全部资产后,政府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象过去那样来管理企业,职工作为股东自然增加了对自我资产的责任感,但过去的心理惯性、自身的管理素质、改制后的管理机制等,却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变得与改制后企业管理的要求相适应。从一些地区对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实践来看,不少企业改制后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空档”问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后的管理“空档”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
——管理意识上的“空档”。企业改制后,职工作为企业主人的股本金一经到位,对企业的关心程度理应增强。然而,实际上不少改制后的企业职工(股东)们,其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却一时难以形成,过去那种“只顾埋头干活、绝对服从领导”的心理惯性并没有消除。改制前作为工人“干好自己活计”就足以值得自豪,而改制后作为股东还必须“关注企业管理”,这对不少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来说,思想意识上一时还转不过弯来,改制后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股东大会,然而不少职工因尚未具备管理意识,在行使自己神圣权力时却无所适从,在对企业前途命运进行抉择的重要关头,头脑中却一片空白,从而出现管理意识上的“空档”现象。
——管理责权上的“空档”。企业改制后,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为管理企业的责权机构。然而在不少改制后的企业中,这些新的责权机构却由于管理责权不清,并没有真正行使其职能和权利,往往是有名无实,摆了副空架子。更有不少职工虽已成为股东、董事、监事,但却并不知要干些什么事。还有一些企业改制后,为减少非生产性人员,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班子交叉兼职现象比较普遍。董事会成员同时兼任公司正副经理或下属企业经理,这样就在经营责任问题上再次陷入了责任不明,职责不清的怪圈,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投资决策者,管理监督者同时也是经营管理者,管理责权再度出现混乱。这种管理责权混乱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谁也不好“监”,谁也不好“管”,由此形成企业改制后管理责权上的“空档”。
——管理素质上的“空档”。企业改制使企业职工成为企业管理的真正主宰,不少职工由此被推上了企业管理者的岗位。然而作为企业管理者必备的业务素质,如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经济谋略,企业产品策划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却不可能一下子得以提高,要使改制后新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真正具备相应的管理素质,自然还须待以时日。管理素质的“空档”还体现在“倾心”程度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虽然拿出的股本金较多,有的甚至高于普通职工的数倍,但他们的股份一般也只占企业资产的5%左右,有的甚至更少。 企业的兴衰成败并没有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形成唇齿相依的关系。在这种利害关系并不紧密的情形下,改制后新的经营管理者并不一定非一心扑在企业不可,有的甚至还会利用所处地位的优势,干损公肥私之事,从而在管理素质上出现“空档”。
——管理机制上的“空档”。企业改制以后,过去来自政府部门的传统管理体制开始消失,然而内部的管理机制却并没有如期迅速生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理应有的现代契约、制衡机制,还无法一下子从旧体制的肌体上站立起来:新的企业管理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还不可能一下子便运转自如:体现在决策、经营、用人、监督等方面的企业管理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企业管理机制上出现“空档”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约束,企业运行风险奇高而又缺乏明确责任。改制前的企业因有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各种生产指标也由上级下达并考核;其生产经营各责任部门之间亦长期形成了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这种科学、有序的管理系统自然也是完整的、有效的。而改制后的企业由于主管部门不再是企业的“婆婆”,企业要自己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经营策略,企业各部门之间要重新形成一套适应改制后新要求的管理系统并形成机制,这种转变过程一旦受阻,就出现了管理机制上的“空档”,进而影响改制工作的质量。
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这些管理“空档”现象作为前进中的问题,随着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必然会逐步得到克服。然而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在改制工作实践中切实加以解决,否则便有可能使企业改制趋向流产,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因此,必须针对企业改制后出现的管理“空档”现象,寻求以下对策:
一是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处于改制“转轨期”的企业的指导工作。股份合作制的施行为企业真正纳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改制后的企业其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一下子迅速生成,改制企业必然会出现一个“转轨期”。作为原来的政府主管部门对这类企业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而是要加强必要的“场外指导”,以避免管理“空档”问题的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类尚处于“转轨期”的改制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促使其管理机制到位的有效措施,将股份合作制企业引导到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上去,促进改制企业内部管理的深化、细化。要澄清那种认为“企业改制了,政府不便再发号施令”的模糊观念,认识到处于“转轨期”的改制企业在这一特定时期,尚不能完全切断与产权交接的另一方——政府——之间的联系;而政府部门在改制企业新的管理机制形成之前,也还没有完全完成企业改制的有关工作任务,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去指导、帮助企业尽快地完成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转换,巩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是企业职工要增强自身参与企业管理监督的管理意识和素质。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作为企业资产的真正拥有者,必须尽快完成由过去“被动型听从”向“主动型管理”的角色转换,从而增强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意识。在许多改制后的企业里,职工作为股东对有形的企业管理状况关心程度明显增强,“长流水”、“长明灯”现象明显减少,显性的公款吃喝招待费用也大大下降。然而这种管理和监督的意识还是比较浅显层的,深层次的管理监督意识尚不具备,这种状况的出现与职工股东自身的管理监督素质偏低亦有一定联系。在一些改制企业里,股东们不明白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懂得企业管理程序。因此,要为这部分企业职工(股东)尽快地提高企业管理素质,掌握有关经营管理知识创造条件。举办职工股东业务知识培训班,切实增强职工股东自身的管理、监督意识和素质。
三是改制工作班子要明晰改制企业各个治理机构的责权界定。改制企业各个治理机构之间责权界定不明晰,是造成管理“空档”现象的直接因素,要对改制企业的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条规范,尽快建立健全改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党组织、工会等各治理机构的工作细则、责权范围,要对各治理机构交叉兼职的现象作出有关限制,对董事会、董事长投资的额度以及权限也要作出有关规定,并明确有关责任细则。如可明确规定董事在决策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若造成失误则按比例赔偿;监事列席董事会,若没有制止错误投资造成失误,按董事所付的一半额度予以赔偿等条文,从而使各治理机构的职权与责任更加规范。
四是改制企业内部要层层明确企业资产经营的风险承担责任。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就企业外部关系而言,职工作为股东已经买断了企业与政府息息相连的“脐带”,从此后企业的风险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讲已与政府无关。然而这还不是改制工作的全部,假如改制工作不去进一步明确企业内部上至董事会下至劳动者的风险承担责任的话,改制也还是一个空架子,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空档”问题也还是会出现。因此,我们要尽快健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资产委托经营责任制,以及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要分别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交纳风险抵押金。在这两个层次风险抵押已经落实的基础上,再落实企业与分公司、与车间的责任制,以及与劳动者的岗位责任制。从而通过层层明确企业资产经营的风险承担责任,来解决企业改制后管理出现“空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