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分层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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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0]03-0049-06

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1]按说,这一定义是很明确的,但事实上,人们对它的理解很不一致,可谓众说纷纭。其中,尤以对民主的地位及其与之相关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较大分歧,由此对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产生很大影响。为此,有加以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民主集中制的主要理论分歧

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定义中“是”之前对“民主集中制”这一名词本身的理解,主要是确立民主集中制这一制度究竟是集中制还是民主制的问题;二是“是”之后对“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内涵的理解,主要是如何理解党内民主与党内集中的关系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民主集中制实质是一种集中制。认为列宁首先提出的是集中制,卢森堡于1904年发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对列宁的集中制进行了批评。列宁进行了反驳,但也多少感到自己的提法不够全面,因此1905年后将集中制改为民主集中制,以示自己讲的集中制不是专断的集中制,而是“民主的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作为一个偏正词组,其落脚点是集中制。而且,从严格意义上理解,任何组织的组织原则都是一种集中制。如果一个组织达不到集中统一,它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甚至也不能称其为组织。

而另一种则认为,民主集中制实质是一种民主制。认为只有民主讨论以后付诸表决,民主程序才算完成。集中是从属于民主的,是民主本身的要求,不是附加给民主的另外的原则。世界上没有不集中的民主,但有不民主的集中。极端民主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鼓吹极端民主,不要集中,但实际上最后也要通过决议,也得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离不开集中。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即便在革命战争环境下不可能讲很多民主,但也尽可能使最后的集中有一点民主性。而且,列宁在俄共执政初期已基本上放弃了民主集中制,而接受了全新的“工人民主制”,这是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的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因此,民主集中制只能解释为是民主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党内民主与党内集中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对立,但同时又不能彼此脱离而孤立存在。这可以说是长期以来我们所理解的一种传统的观点,老一辈革命家对此都有很明确的论述。如刘少奇认为:“民主和集中——这是两个矛盾的概念。它反映出客观事实上的矛盾,反映着党的矛盾的结构。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就是反映党员与党、下级对上级、上级对下级的矛盾关系的”。[2]毛泽东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3]

而另一种认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不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近几年理论界新出现的观点,其论点主要有三个。一是认为,民主与集中不存在相互对立的关系,民主只能与专制相对,集中只能与分散或自治相对,不能把民主与集中看做是统一体中相互矛盾和对立的两个侧面。二是认为,民主只是对集中的一种内在规定性,不能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作为两个等量齐观的实体概念来看待。如果把民主作为一种实体概念来看待,就会割裂民主集中制这个整体概念,在实践中必然形成先民主后集中或者先集中后民主的情形,为以民主为名、行专断之实打开方便之门。三是认为,不能把“党内民主”看做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也不能把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看成是同一个层次概念。它们处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性质。民主是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而民主集中制则是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属于组织范畴。政治原则要在组织上得到体现和保证,组织原则要为政治原则服务,受政治原则的决定和制约。因此,党内民主要比民主集中制更高、更重要、更根本得多。

对这些理论分歧,应当予以积极面对,才能真正按照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的工程。那么,如何看待这些理论分歧呢?

二、关键是要理解民主的分层

的确,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是来源和体现于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因此,解决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分歧,还得从更深入地理解民主开始。此处的关键是要理解民主的分层。此处的民主,是就民主的一般意义而言,但更多的是围绕着党内民主来谈。由于与民主相关的概念比较多,且相互之间有明显区别但又有紧密联系,因此,对民主进行分层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是,要对与民主相关的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我认为,民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与民主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党内民主、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社会民主等概念。所谓党内民主,按党章的理解,指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它强调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其义务。所谓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与敌人相对,由此区别于剥削阶级的民主。党员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一部分,但是其核心组成部分。党内民主属于政党层面,是纯粹的党内政治民主;人民民主属于国家层面,它既是政治民主,又包括全体人民享有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各方面的民主。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是指一种社会形态的民主,其实质内容和根本目标就是人民民主,即大多数人的民主。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在党内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是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党内不同意见的求同存异。所谓社会民主,含义较多,一是指人民民主中的四方面民主的一部分;二是指企业、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等基层民主,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三是指一个社会总体性的概念,有时也等同于人民民主;四是指社会民主党所宣称的民主。实际中在探讨某一问题时,在没有特别必要或不至于发生混淆时,我们也常把这些相关概念直接简述为民主。

民主的第一个层次是价值理念层次。民主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美好愿望,社会主义一定是民主的。的确,任何民主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即使作为民主典范的古希腊雅典民主,也只是大约9万人的自由公民享有民主,而36.5万多奴隶则被作为会说话的牲口来对待,其实质只是奴隶主的民主。但是,要看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随着普选制、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等原则制度的推行,民主已有较多的普世价值,民主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当然,民主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模式,但不可否认,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民主制度又都有其共同的“质的规定性”,即民主的“普遍性”或“一般性”。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理论的局限性在于,它否认民主的抽象性。民主应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是具体和抽象的统一。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要求,要充分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同时强调必须密切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条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应该说,这是一种全面的、正确的态度。我们常说的国家权力归谁所有即国体,应该属于民主的特殊性中的一部分。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了我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的第二个层次是政治制度层次,即关于政治统治权如何配置的问题,亦即政体。不同国家对政治统治权的配置方式有很大不同,如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议会制”,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等。我国的政体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显然属于民主特殊性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民主特殊性的实体部分。就党内民主而言,主要指党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领导制度是对领导层面的党内关系作出规定,主要涉及到五大基本关系,即党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协调组织和军队之间的关系。党委既要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要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最终形成党领导下的社会各子系统分工合作的关系。而组织制度既要对横向的也要对纵向的党内关系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产生方式、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关系、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党的纪律等方面规定,从而勾勒出党内体现出民主价值的基本组织架构。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只不过领导制度是组织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民主的第三个层次是运行机制层次,即关于政治权力如何使用的问题,包括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具体环节及使政治权力运转起来的一系列原则方法。这一层次的民主可以说是运动中的民主或过程中的民主。就党内民主而言,主要指党内决策机制。在这一层次,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又需要按一定程序把党员的意见上升为全党的整体意志,这使得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凸显出来。党章对这一层次的民主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要实行票决制,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但其具体的内容则需要在工作中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出贴近实际的规定。

民主的第四个层次是作风态度层次。即关于个体在民主方面的思想或行为状态。这一层次是民主最直观的表现,是全部制度形态的一种外在反映。前几个层次决定了这一层次的基本状况,民主的价值理念和政治制度决定了民主的作风态度,而专制的思想或行为就与民主的根本原则要求不相吻合,是要加以反对的。同时,民主的作风态度对民主集中制的良好运行也产生着很大的反作用。特别是在中国这种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国度里,党员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集团意识等尚比较缺乏或不足,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民主态度如何,对民主集中制的运行影响颇大。民主的作风态度依靠党员个体的素质来保障,或依靠党组织长期的教育来提高。

这四个层次,特点各不相同,同时又彼此关联。显而易见,这四个层次其重要性从高到低是依次演进的,其表现形式也是从抽象逐步变得具体、直观。每前一层次都对后一层次起制约、决定作用,而后一层次也都对前一层次或前几个层次有着不同的反作用。民主四个层次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民主的四个层次也可以从实的部分和虚的部分这两方面来进行分类。实的部分从虚的部分演化而来,但也反作用于虚的部分;虚的部分围绕实的部分而存在,但也并非截然分离,而是一定程度渗透其中。就虚的部分而言,又可以分为特点明显不同的两个部分,犹如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所描述的“场域”和“惯习”概念那样。布尔迪厄认为,任何社会实体周围皆有“场域”和“惯习”的存在,“场域”着重描述行为者的客观性结构,它不是一个空的场所、死的结构,而是一个独特的圈层、独特的网络,具有各自不同规则的游戏空间,那些相信并追求其可能奖励的个体参加了这种游戏,其力量的此起彼伏、权力的犬牙交错和游戏者的谋划策略,随时随地改变着它的某些形态;而“惯习”则强调行动者自身方面,它是身处“场域”之中并被游戏规则内化的人知道自己该怎么去做的一种主观性,它有先天的因素,但并不完全,而是主要在社会化的个人境遇中逐渐获得的,是一种经由社会化而获得的生物性个人的“集体化”。[4]民主的第一层次有如“场域”,或者说是定向态的民主;民主的第四层次有如“惯习”,或者说是自由态的民主。自由态民主是定向态民主的工作对象或具体表现。

就实的部分而言,也分为特点有所不同的两个部分,即民主的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第二层次是基本稳定的、较少改变的,可称之为静态的民主;第三层次是在运行过程中完成的,可称之为动态的民主。动态的民主从静态的民主演化而来,与静态的民主有着紧密联系,但又有相对独立性。民主集中制也就对应于这两个层次,也相应的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静态的民主集中制,主要指党的领导制度;一类为动态的民主集中制,主要指党的决策机制,也包括一部分监督机制在内。对于第二层次的政体属于民主集中制范畴,毛泽东有明确的论述。如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将来革命胜利后,我国将实行新的政体即民主集中制”。在具体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又指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5]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国际的或国内的、政治的或社会的、利益的或认识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各种偏离、出现各种问题、因而我们讨论最多的主要是指动态的民主集中制。

从民主的分层,我们看到,必须把党内民主、“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严格区分开来。党内民主的外延比较宽泛,它有四个不同层次,它可能成为民主集中制中的一部分,即成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但也有为民主集中制所没有包含的部分;民主集中制对应于民主的其中二、三两个层次,它与党内民主、“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密切相关,但它并不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这两者的简单组合,而是具有了新的质,有其自身特有的内涵。三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交集关系,如下图所示。不能把党内民主的全部仅仅看做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也不可把民主集中制简单地作为一个属概念纳入党内民主的范畴来讨论,更不能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其他相关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现实中对三者不加区分的情况极为普遍,这是产生对民主集中制理论分歧的重要认识根源。

三、民主集中制是“正确集中的民主制”

现对前述两个问题作出回答。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首先分清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区别。民主制与集中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主制强调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而集中制强调各级领导人的权力,党的权力中心在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并且实际上凌驾于各级代表大会之上。那么,民主集中制究竟是一种民主制还是一种集中制呢?从民主的分层我们看到,既然民主的前一层次总是比后一层次更高、更重要、更根本,那么,在同一层次内,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相对于“集中”而言,则更带有决定性、根本性。这种决定性、根本性表现在,“民主”在民主集中制中具有广泛的基础性、对整个制度的运行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对正确地“集中”具有最后的制约性。因此,民主集中制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应在“民主制”上,而非“集中制”上,民主集中制实质是一种民主制。也只有这样理解,才谈得上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才谈得上共产党的先进性。

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民主制,反对集中制。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照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6]1868年10月,马克思在给全德工人联合会主席施韦泽的信中,批评他在《工会章程草案》里规定集中制原则,马克思说:“至于章程草案,我认为它在原则上是错误的”,“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7]1921年春天,俄共(布)召开第十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提出实行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工人民主制”,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民主制。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认识,还是要回归到“党内的一切事务要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来处理”这上面来。

但党的组织制度不应是马、恩所讲的那种纯粹的民主制,因为,“民主”本身也有缺陷。民主程序需要时间,适合于进行重大问题的决策,而对于紧急的、琐碎的事情则缺乏优势;民主内在的竞争机制可能加剧社会的对立和分裂,当今一些民主乱象,有些不能不归之于民主机制本身的缺陷;民主照顾了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忽略少数人的意愿和利益,难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民主可能使一些人为了取得竞争优势而不择手段,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使民主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等等。因此,民主制内在地需要“集中”,“集中”一定是必要的。只有依靠“集中”,一个组织的内在结构才能持续稳定,外在行动才能统一有效。恩格斯在《论权威》中就指出:“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8]他在后期就认识到,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如果没有权威和集中,没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服从,不仅会使党缺乏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甚至根本就不能存在下去。

不仅如此,在现实社会主义运动中,“集中”还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而居于决定性地位。如在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基本上都是一种集中制,如列宁提出的集中制、俄国十月革命的“战斗命令制”、我们党较长时期以来高度集中的体制等。即使共产党成为执政党,“集中”也是必要的。因为,现实社会主义都是从一个或数个不发达国家首先取得胜利的,执政后都面临着强势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挤压乃至颠覆,在较长历史时期都面临着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的艰巨任务。现实社会主义运动与马、恩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的巨大历史反差,决定了我们今天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离马、恩所讲的那种纯粹的“民主制”所依存的条件还差得很远,他们所讲的那种纯粹的“民主制”今天我们还无法完全实行。因此,在现实社会主义运动中,需要赋予“民主”以“集中”,需要集中一切力量,一心一意发展经济及各项事业,补好市场经济发展不足的课。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集中”已经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还将继续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

不过,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始终对“集中”保持高度的警惕。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是集中的东西多一些,而民主的东西少一些,而且过度集中造成的损失又是非常大的。如斯大林成为苏共领导人后,逐步建立起高度集权的党内专制体制和个人专断,把党内不同意见和观点看做是党内派别,不惜以清洗和肃反来排除异己。在1936年至1939年的大清洗运动中,有一半以上的党员,即120万人被逮捕,联共(布)十七大选出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98名即70%被逮捕和处决。我们党从1959年庐山会议开始,把严重扩大化的阶级斗争引入党内,党内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崇拜、家长制现象取代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最终导致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党和人民带来灾难性后果。邓小平就指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9]因此,我们的“集中”必须是“正确的”,“正确的集中”才是“集中”所要达成的目标。

有观点认为,不能把“正确的集中”作为民主集中制的运作原则,认为如果把“正确的集中”作为民主集中制的运作原则,在实践中既难以实行,也为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推行个人专断提供了方便。应该说,这是一种误解,是一种理论上的逃避。要达到“正确的集中”,当然不易,这始终是实践中一个大课题,但不能因此而不孜孜求之。从民主的分层我们看到,要实现“正确的集中”,有一系列原则方法可循。首先要有正确的作风和态度。其次要采取正确的方法,要由民主到集中,再由集中到民主,循环往复,逐步向真理无限逼近。再次,“集中”要遵循基本的制度规范,要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要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大前提下,实行“合法反对、保护少数”的原则,二者并行不悖。这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民主制的内在要求。最后,也是常为我们所忽略的,就是要明确“集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集中”必须符合党和人民根本的利益,如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任何违背党和人民意志的所谓“集中统一”,我们都要坚决反对。

那么,对“集中”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呢?按照民主的分层及民主制的根本要求,唯一的方法就是走群众路线。要把“集中”建立在大多数群众的满意度上,而非少数人的满意上。“民心是杆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集中”是否“正确”,群众自有公论。“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大多数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是我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定标准。而且,进行这种价值判断,不仅要体现在一时一事上,还要体现在较长的时间段上。有的“集中”,搞腐败、短期行为,一时半会没有暴露出来,一段时间后就留下隐患或发生问题。所以,“正确的集中”应该是既要让今人满意,更要让后人怀念,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把群众标准、实践标准和历史标准有机地统一起来,把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真理观、历史观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在同一层次上民主集中制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民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在同一层次上,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不管是列宁提出的“民主的集中制”,还是此处的“正确集中的民主制”,从其产生过程我们看到,其中的“民主”与“集中”总是以彼此对立的面目出现,二者相生相伴,难以孤立存在。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及事物之间,都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由此构成和推动事物的变化与发展。“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10]民主集中制也不例外。

的确,民主与专制相对,集中与分散相对,但并非“只能”。集中指把分散的人、物或事集合在一起或把意见、经验等归纳起来,它是一个中性词或褒义词;党内集中指“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11]专制指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里或个人具有无限的权力,它是一个贬义词。离散指事物处于分离、涣散的倾向或状态,它比分散更准确,或者说是没有集中指导或约束的分散,也是一个贬义词。集中、专制、离散与民主之间,并非只有民主与专制相对、集中与分散相对。在实践中,四者两两之间其实都存在着对立统一性,只不过各自的特点不同而已。根据它们的性质和形式不同,可以分成四种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关系一指民主与专制、集中与离散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特点是形式不同、性质迥异,亦即双方是完全相反。关系二指集中与专制、民主与离散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特点是形式相似但性质相异。集中不等于专制,只有不民主的集中才是专制,或者说,专制是集权的异化结果,是集中的极端表现形式。但二者也并非风马牛不相及。一种作法或现象是集中还是专制,有时就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集中离专制有时也就一步之遥。民主与离散也是如此。只承认关系一,而不承认关系二,不符合由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发展规律。关系三即民主与集中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特点是性质相近、形式有别,亦即两者既非完全同一也非截然相反。民主与集中在性质上有一致性,但在人员参与数量、运行操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这种差别也是对立的一种形式。辩证关系的动力和原因就是差别,我们这个世界就是一个差别的世界。关系四指离散与专制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特点是形式相异但性质相近。离散与专制在形式上是疏离的,但在本质上有联系,专制常常导致离散。专制或许可以造成强制性的统一,但这多是不稳定、貌合神离的。关系四是对关系三的背离和反动,表现为四个基本方向,即集中不足或民主泛滥造成的离散,集中过度或民主不足造成的专制。由于产生的起源不同,虽同是离散或专制,其表现出来的具体情形并不一样。

在对民主集中制对立统一性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民主与集中应既是一种属性也是一种实体。作为一种属性,相互渗透;作为一种实体,彼此独立。这种二重性,从民主的不同层次上可以看得更为清楚。在第一层次,民主作为一种理念,无疑是一种属性,但也可以是一种实体,比如对国体的规定、对党的宗旨的确立。在第二层次,民主表现为实体的成分更多了。在第三层次,民主可以进一步表现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方法,民主可以独立存在、独立运用,如历次整风中所运用的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各种民主的方法。这时更多的是关注民主在特定条件下对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合适、是否对路的问题,而不过多地考虑其在绝对意义上是否更高、更根本。在第四层次,民主常表现为一种属性,但也可以表现为一个实体。如个体一贯表现出来的民主的行为、风格、典范等。集中的情形也大抵如此。这种二重性,不正是对立统一性的实质内容吗?把民主仅仅作为一种属性看待,以此来否定民主集中制中的对立统一性,是不能成立的。

民主或集中既然作为一种实体可以独立存在、独立运用,那么,在实践中就必然存在着谁先谁后的问题。“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党的组织活动中贯穿始终的两个基本过程,是认识规律在政党活动中的反映和体现。在实践中,其工作的出发点在哪里呢?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工作中的具体情况而定的问题,但总得有个出发点及先后顺序。不是先民主后集中,就是先集中后民主,无非这两种情形。民主与集中谁先谁后的问题,正是二者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外在反映。我们不能因为这两个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把这两个过程虚化了、否定了,以此来否定二者的对立统一性。这样做,对实践的指导没有什么益处,也难以说服人,实际上也否定不了。而且,民主集中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并不全都是民主集中制本身层次所导致的,有的还跟民主的其他层次密切相关,如第一层次民主的理念不强,第二层次中选举制度、权力监督制度等一些基本制度不完善,第四层次的民主的作风不硬等。仅在民主集中制某一层次内讨论,有时难以把问题完全看得清。

“党内民主高于民主集中制”这一说法力图通过分层来阐明问题,意欲将人们从对立统一的泥沼中拔出来,但实际上是无法否定“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性。这里的“党内民主”指的是哪一个层次呢?姑且不谈民主虚的部分,仅就此说法所论及的实的部分来看。如果指的是第二层次,我们看到,党内民主的前一层次自然比后一层次更高、更根本,此说法只点出了一个明显的事实而已;如果指的是第三层次,那在没有特别阐明条件的情况下,将部分说成高于整体,这能让人信服么?如果既指第二层次,也指第三层次,这就模糊不清了,而且还有党内民主低于民主集中制的情形呢?这一说法力图回避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问题,但实际上是回避不了的,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澄清和平息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争论。而且,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主集中制属于静态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广义的民主集中制还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以及对应于第三层次的动态的民主集中制,即党的决策机制。党章第二章所用的“党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概念即指的是广义上的含义。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问题混在一起谈,容易把思想搞得更加模糊。

不过,这一说法也启示我们,仅仅确立“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还是不够的,必须考虑纵向上民主的前一层次对后一层次的决定性影响。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绝不应是处于同一地位,而应当是不平衡的、有主有次的。民主集中制是“正确集中的民主制”,其着眼点和落脚点是“民主制”,这就决定了在民主集中制某一层次的矛盾运动中,从一般意义上讲,“民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也可能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这是有条件的、短时的、相对的,而“民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则是无条件的、长时的、绝对的。

由此也可以看到,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问题与第二个问题之间实际上是紧密相关的。只有说明了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才谈得上民主集中制从根本上来说究竟是一种民主制还是一种集中制的问题。不然,一方面在理论上对民主制或集中制进行遴选,一方面又拒绝承认民主集中制中的对立统一性,这在逻辑上是奇怪的。同时,也只有明确民主集中制并非一种纯粹的民主制或集中制,民主与集中总是相生相伴,才奠定了民主集中制在同一层次中存在着对立统一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才得以确定矛盾的主要方面,使我们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前后相扣、逻辑清晰、完整准确。

五、结束语

或许有人要说,对民主集中制两个问题的回答,不过也就是把我们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拉回到列宁、毛泽东、刘少奇等老一辈革命家早就明确的思想上而已,了无新意。事实上,这里的理解并非是在原有基础之上简单的回复,而是在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基础上的回归。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这里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至少有四个方面的新认识。一是描述了民主集中制实体与虚拟的结构关系。民主及民主集中制存在着实和虚的两部分,由此为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根据。二是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纵向与横向的结构关系。纵向之间是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横向之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矛盾性是就同一层次而言的,不同层次上的决定与反作用关系并不能用来否定其在某一层次内部的对立统一性。三是剖析了民主集中制的静态与动态的结构关系。实体的民主集中制可以分为静态与动态两个不同的层次,静态的民主集中制又可以分为两个亚层,即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由此使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四是揭示了民主集中制内部对立双方主要与次要的结构关系。从绝对意义上讲,“民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居于矛盾的次要方面,这就要求党的组织原则应当从根本上实现向真正民主制的方向转换,将其作为我们实现政党转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来推进。可见,这里的理解是继承中的发展,是认识上的深化。

这样理解,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四中全会决定的基本精神,增强理论上的清醒和实践中的自觉。由于民主集中制是“正确集中的民主制”,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之后将“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单列出来是完全应该的,在新时期应当更加凸显党内民主战略地位。如何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呢?四中全会讲了五点。第一点讲领导制度,第四点讲决策机制,这是从民主集中制的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来讲的。第二点讲党员主体地位,第三点讲党代会制度,这是从党的组织制度的狭义上讲的,分别从个体和整体两个方面讲,这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民主制最本体的要求。第五点讲集中统一,比十七大报告大大强化了,这是现实的需要。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关系,是搞好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实践中一个经常性课题。有时候民主多一些,有时候集中多一些,都是民主集中制实践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这就如跷跷板,哪头高按哪头。

而所有这一切,最终都要落实到一个“制”上。民主集中制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与党内民主对党内集中的制约作用,必须通过制度来予以整合。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其重心就是要放在如何使民主集中制的运行过程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上。这不仅因为与思想作风相比,制度更靠得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12],而更本质的意义还在于,只有依靠制度,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的矛盾双方彼此确立起恰当的配置关系、合理的运行强度与必要的制约边界,由此实现党的“领导”与“执政”、党员“服从意识”与“主体意识”、党内生活的“程序性”与“创新性”、“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辩证统一,以此推动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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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分层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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