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双重底蕴及尺度把握——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理论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理论论文,社会形态论文,古代史论文,底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术主持人:陈启能)
[中图分类号]K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7-0032-05
一、人的二重化存在与社会实践展开的方式
马克思主义审视历史的方法从根本上来说根源于人类历史、实践展开的方式,根源于人的存在的二重化。
马克思说:“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①这就是说,一方面,人作为肉体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必须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以维持自身生命过程,在此意义上,“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人又通过自我意识把自身从自在世界中提升出来,“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②作为人的自然存在物,它显示的是人对自然包括自身自然的超越,因此,与动物相比,人获得了一种特有的存在方式——价值存在。与人的二重化存在相对应,人类活动的尺度也是一种双重的尺度:外部世界的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是自然规律的延伸,具有似自然性质)是外在尺度,人只有把握这一尺度才能实现与外部世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人类自身的价值取向(从物质需求到精神追求,体现为一种超越性指向)是内在尺度,由于这一尺度的确立,人获得之所以为人的内在根据。人类实践活动在这种张力结构中展开,具体地、历史地实现着两重尺度的统一。一方面,人的价值取向只能通过对自然必然性的超越来体现,受自然规律的约束,这种价值超越性体现为有限的、相对的超越,价值超越性因此只能获得相对的意义,即相对价值;另一方面,自然规律只有在人的价值超越性的指向下才能敞开,受价值指向的范导,自然必然性获得历史的性质,即历史规律,价值超越性体现为无限的、绝对的超越。相对价值与历史规律取得一个共同的区间,即“度”,正是这个“度”内在地联结和沟通历史和未来,相对和绝对,有限和无限,个体和类,这即是人的存在的辩证法,历史的辩证法。“度”既是成功的人类实践活动的凝结和体现,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与实践活动进行反思、对历史与实践活动做出肯定性评价的合理尺度。
二、马克思主义审视历史的双重视野和双重尺度
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进程的判断,同样是在历史与价值的双重视野和双重尺度上给出的。史学界长期争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单线进化论还是双线、多线进化论,其实不论单线、多线,都是构成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两个基本底蕴,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实际根源于马克思审视历史的双重视野和双重尺度。马克思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有着分别侧重于历史或者价值的表述,显示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分别存在着科学的和人学的不同论域。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侧重于从科学视野、运用历史尺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行揭示。从马克思的阐发中可以看出,生产力是最基本的历史尺度,它在社会结构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地位。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③随着生产力尺度的阶段性转换,社会结构的跃迁呈现为一种社会历史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④这种社会历史逻辑往往通过一些民族、国家的典型发展形式体现出来,“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⑤这是马克思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的纵向审视。历史视角着眼于历时性维度,它的着眼点、表述单位是整个人类社会,因此,历史规律的展开、社会形态的演进必定呈现为一个线型形态。
《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侧重于从人学视野、运用价值尺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做出划分。在马克思的论述中,独立性被视为价值生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价值尺度。“人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当然,马克思也承认,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人的独立性不能不具有历史性的特征。“我们越往前追溯,个人,从而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⑥“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可以看成是亚细亚的——本文作者注),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产生出一些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它们同时又是炸毁这个社会的地雷。”⑦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做出这样一个历时性的逻辑判断,完全是基于对各种共时性的原始共同体解体、发展的各种独特路径的考察。按照马克思揭示的观点来看,在各种原始所有制形式当中,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起点,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希腊、罗马的古代生产方式的历史起点,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的历史起点,他们各自都具有某种特殊的价值表征意义。不过,从总体上看,马克思这时仍然强调的是历史视角,强调的是价值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与和解。
价值视角着眼于空间维度,它的着眼点、表述单位是各种地域的、民族的共同体,它表达的是价值生成的多元性,它体现的是人类历史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在价值视角向历史视角的转换当中,各种地域的、民族的共同体从而获得人类历史进程的标志性意义。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立体的、全方位的揭示,有赖于人类学者做出的卓越贡献。1879年,马克思从柯瓦列夫斯基和摩尔根的著作中了解到原始社会的典型结构和一系列解体形式。在1881年《给维·拉·查苏利奇的复信和草稿》中,马克思把社会形态划分为原生形态(古代社会形态)、次生形态和古代社会形态的复归三个阶段,标志着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最终完成。马克思为农村公社进行了重新定位。农村公社是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的一个阶段。次生的形态包括奴隶制、封建制一系列阶段。⑧对农村公社给予充分肯定,是马克思这一时期价值取向上的重大变化。马克思认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下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⑨这种公社有着“天赋的生命力”,甚至留存于西方,并“在整个中世纪内是自由和人民生活的中心。”⑩马克思在柯瓦列夫斯基著作摘要中,考察了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在欧洲殖民主义者统治之前的土地关系,肯定农村公社是土地的主人,批判了殖民当局以资产阶级经济学说为依据,打着“经济进步”的幌子强制瓦解公社土地所有制并人为地扶植大土地私有制的做法。马克思表明,殖民当局的做法不会给殖民地社会带来任何进步,而只能使其陷入深重的灾难。从1877年《给<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到1881年给查苏利奇的《复信》,马克思都断然声明他关于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历史概述“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在《复信》中,马克思甚至提出了以农村公社作为“新社会的支点”,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可以说,农村公社在这里具有了“反历史”、特别是“反资本主义运动史”的标本意义。最后,把原生形态(古代社会形态)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既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起点,又是未来社会(马克思所谓新社会)在更高形态上的复归,对于原生形态这样一个历史定位的完成则标志马克思对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对单线历史进化论与多元价值生成论整合、统一的完成。即整个文明进程充满了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是进步,另一方面是退化,最后才是历史与价值的和解。
人类社会在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张力结构中展开,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又互相观照,互为尺度。价值存在、价值取向的范导作用需要在历史联系中,在客观事实发生的改变中得到表征;历史存在、历史内涵的定向展开,实际表现的是人的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最终归结为自主能力。主观客观化,客观主观化,最终达到主观与客观的融合。共产主义就是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融合。因此,就人类历史活动来说,共产主义作为历史发展的最终结果,作为历史的终结,构成人类历史活动的绝对尺度。最终的结果总是把人类历史看成是向自身发展的各个阶段,从而构成判断历史发展进程的纵向尺度。历史在空间维度的展开,是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共产主义是世界历史的产物。在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地区的、民族的、国家的界限必然被打破,因而世界历史的尺度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尺度,地区的、民族的、国家的价值也必然代之以普遍的、人类共同的价值。在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过程中,不同地区、民族和国家历史进程之间的比较,同样构成实践观念的一部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人类走向共产主义的时刻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古代史分期之比较研究视角的确立,它本身标志的是融入世界历史、沟通普世价值的一种自觉、主动的意识。
这里顺便指出,新时期以来,史学领域对“西方中心论”的清算渐成为一种潮流。笔者认为,“中心”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在观念中还是在实践中,“中心”都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尺度。同时笔者也不否认多个“中心”的存在。例如不妨把西方看成物质文明的中心,把东方看成精神文明的中心。一个人要认识自己,需要通过别人的眼光反观自己,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也是这样,反观才能自省。自从1840年英国殖民者用大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中国人被迫用西方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文明、文化,开启了向西方学习的历程,中华民族才走上了重塑和复兴的现代化道路。但是这样一个历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包括中国人对西方的了解,由于社会存在、生存处境的巨大差异,造成中国人对西方文化的隔膜。通过古史分期讨论适用尺度的种种分歧来看,我们对西方文化的理解远远没有完成。事实也证明,对一种文化的理解,如果仅仅停留在语言、文本交流层面,恐怕这种理解永远也不可能真正地完成。
三、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把握
单线社会进化模式、历史规律性的表现或体现单位是整个人类,它不可能在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共时性的现象视域中得到完整的证明,原因很简单:历史上不存在固定的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民族或国家单位,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哪个国家或民族顺序走完整个人类历史的整个过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供的是一个由生产力决定的逻辑的线型演进模式,它通过各个民族、国家的典型发展形式来体现,它的意义在于为各民族、国家的社会发展提供一种客观尺度。很可惜,在古史分期讨论中,大多数学者没能自觉地把握这一尺度,更多地是着眼于价值尺度,失却了科学把握历史进程的客观标准。
李泽厚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实践中遇到的类似问题: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曾经制定过一系列科学地对待富农的政策,但在实践中,终因人们理解的偏差没有得到认真地执行,而采取了差不多与对待地主一样的政策。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的“着眼点和着重点主要不在各阶级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历史位置的具体科学考察,不在对中国社会作严格的结构性的阶级阶层分析,不在以比较严密的数量统计为基础的所有制和财产分布的描述研究,”而往往以“收支状况、生活水平代替在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中的结构性地位”作为判断归属某一社会阶级阶层的依据,即关注的重点不是人们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而是某种分配、消费状况,这样便失却了对阶级、阶层做出划分的客观尺度。(11)笔者认为,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对奴隶、农奴地位的划分与判断。对于在殷、周井田上耕作的“众人”、“庶人”,郭沫若认为由于他们处在“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不能说成是“公社成员”,而只能是奴隶;(12)王人聪认为在古代东方的“普遍奴隶制”下,庶人作为公社成员事实上又是国王及贵族的奴隶,他们虽然不像奴隶那样直接由奴隶主豢养,担负的劳役又往往更加酷重,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反而不如家庭奴隶;(13)金景芳认为庶人从表面上看,他依然是公社的成员,但从“实际经济地位”上看,他已是奴隶;(14)王仲荦认为,西周的公社成员在身份上虽是“自由”的,在经济生产上也是独立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些公社成员们所受的剥削和压迫就比奴隶和中世纪的农奴来得轻,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遭受的压迫和剥削也许还特别厉害,他们是专制君主变相的奴隶。(15)以上是西周奴隶社会论者的看法。范义田认为,西周普遍实行“一夫授田百亩”井田制,限制了奴隶制而发展了农奴制因素,是农村公社普遍发展为农奴制的社会;(16)童书业认为西周、春秋时代的庶人是隶属农民或国有及族有的农奴;(17)嵇文甫认为,庶民具有氏族成员身份,实际上又是“尚未彻底奴化或不成熟的变种的奴隶制度”。(18)从以上可以看出,不管殷、西周、春秋的众、庶人、庶民是氏族成员或公社成员,不管他们是否还拥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存在剩余劳动被榨取的情况,他们就被断定为不是奴隶就是农奴。事实表明,仅仅着眼于分配,并且往往仅仅着眼于分配状况而不是分配形式,根本无法在各种观点之间达成共识。
就分配来说,总是社会价值的分配,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价值尺度,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把握社会进程的客观性,应当联系社会分工。分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历史尺度,即生产力尺度。马克思在他从事理论著述的大部分时期,大都是强调分工对于分配的决定性作用,强调分配与分工的同一性。马克思说:“分配关系和分配的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9)马克思在这里所指的个人参与生产的一定社会形式或方式,即分工;分工决定分配。1845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的自然基础是生产力,“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20)这是从分工的角度把握分配。同时马克思也注意从分配的角度把握分工。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还告诫我们:“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21)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封建土地所有制时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22)可见,从分配的角度看分工,分配至少包含了(1)生产要素的分配,(2)产品的分配。在这里,同样可以说凸显了分配的决定性以至独立性。不过,生产要素的分配与社会成员的分工是高度融合的视域,在这里,分工与分配是直接的同一。分工与分配真正构成差异的同一、“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是所有制形式对于分配形式的决定性关系。
正确把握分工与分配的相互关系,使我们能够分辨清楚马克思所揭示的几种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具有为经济所决定的性质)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与劳动力的所有形式是对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国家所有制(或公社所有制),与此对应的是公社占有或个人占有,个人表现为共同体的肢体(或个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看似相反的表达,实质内容为一);古典古代生产方式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制与个体私有制的二元存在,与此对应的是对奴隶人身的集体的私人占有;封建生产方式的所有制形式,是联合的私有制,与此对应的是农奴的人身依附形式;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所有制形式,是纯粹的私有制,与此对应的是劳动者的形式上的完全自由。
其次是分工形式与分配形式是对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土地国有、个人占有与租赋合一的、表示对共同体颂扬的形式相对应;古典古代生产方式中,土地国有、个体私有的二元存在与奴隶劳动的全部剩余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对应;封建生产方式中,联合的私有制与农奴劳动的为封建主的劳动即缴纳地租与为自己劳动的界线分明相对应;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中,纯粹的私有制与雇佣劳动的全部劳动在形式上表现为有酬劳动即工资相对应。
我们不否认有其他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分工形式与分配形式相对称的生产方式存在的可能性,但是依据上述标准或原理,来衡量一下古史分期讨论中提出来的几种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封建制生产方式的类型,什么土地王有或国有的奴隶制社会;农业类型的奴隶制(黑劳士,庄户娃子);土地国有的封建社会;等等。这些类型在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5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477页。
(11)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12)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37页。
(13)王人聪:《试论西周社会主要生产者的阶级地位》,《光明日报·史学》1963年2月13日。
(14)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59年第10期。
(15)王仲荦:《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
(16)范义田:《西周的社会性质——封建社会》,《文史哲》1956年第9期。
(17)童书业:《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说到西周春秋的宗法封建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期。
(18)嵇文甫:《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1951年第6期。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2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
(22)《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