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与社会制约的概念探讨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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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以生育观三方利益说,在对我国传统与现实生育观及其相关政策尤其是“养儿防老”这一观念的政策认定分析后,认为计划生育宣传应以控制人口是为子孙后代着想为基调,社会应加大对孩子权益保护的广度和力度。同时指出,在生育观的价值体系中,应逐步削弱以至取消父母单纯因生育而获取的特权,认定子女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并从实际实效上提高人口素质。

关键词 生育观 计划生育 社会约束

关于生育观的研究,兴起于80年代初,是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化推广同步的。自生育观三分法的提出,人口学界基本引为共识,以后生育观的社会调查研究大都囿于此定论,调查研究、分析也基本以生育目的、性别偏好、子女数量选择为根本来铺陈展开。回顾十几年来关于生育观的研究,无论问题的提出、问卷设计的主旨、转变生育观的对策,在字面意思的背后都暗含着一种肯定,即从父母的利益出发,来决定生育观的取舍;期望的是父母对子女回报的索取能从物质转为精神;社会约束也是在偏重父母利益的背景里来对生育观实行干预;而且试图把这种对子女期望的利益的转变定为生育观的革命。笔者认为,这种研究仍停留于表面,没有触及生育观的根本,也没有达到试图影响生育观的社会约束的预期效果。

一、关于此前生育观的思考

生育观,是人们对生育问题的看法,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世界观、人生观在生育问题上的表现。生育问题,涉及人类的生殖、社会的评价和尊重、生命的伦理道德、传统的文化及习俗等诸多要素,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也使生育观的内涵极为丰富。这就决定了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育观是各不相同的。目前生育观的三分法,有其局限,并不能完全、准确、真实反映生育观的本质。

在生育观的价值体系中,应照顾到三方人群的利益。

人的生育,不同于动物的繁殖,也不同于物的生产,其生产的对象是活生生、有智慧的人类。对于具有社会属性的人来讲,他的生育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对于每一次具体的生育行为而言,都涉及到三方面独立的人群:一方是生育的主体——父母,另一方是生育的客体——子女,第三方则是由其他人群共同组成的社会。在考虑生育观的内涵时,首先应明确是从哪一方利益出发的:父母?子女?抑或是社会?对于同一种生育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便会得出有差异甚或截然相反的认识。在生育观的价值体系中,应首先明确是以哪一方的利益为最大,应如何兼顾各方相对独立的人群的利益。厚此薄彼,或过分强调某一方的主导地位,都会导致生育观不恰当地向某一特定人群倾斜,从而破坏三方之间微妙的、动态的平衡。其图示如下:

在这三方面关系中,子女作为生育的客体是被动的角色,无法参与自己出生的决策,更无法干预父母或社会的生育。但同时,他又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拥有作为人的所有权利,与父母、社会平等相对,特殊性只在于,他自己作为人的权利的守护和尊重,也要依赖于社会和父母的力量来实现。所以,生育观中能动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者是父母和社会。也就是说,在生育问题上,如三方利益发生冲突和抵触时,是由社会或父母来作出判断选择和取舍的。

当三方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时,三者是统一的。如当父母的生育满足了自身的需求,也为社会提供了需要的劳动力,同时,父母和社会也为孩子构筑了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未来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初步认定,父母的生育基本上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是协调统一的。否则,就会出现不协调,也就会产生在这三方关系中应首先考虑谁的利益、应以谁的利益为最大的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生育观都不是超然独立的,它要受到当时社会力量的有力约束和引导,并据此形成具有历史特征的向某一人群利益倾斜的生育观。

1.前社会本位阶段。在漫长的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类生存条件恶劣,死亡率极高。为了维持种族的延续、氏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在生育问题上,社会约束体现为一切以种群、氏族、社会的利益为最大,父母、子女的利益必须服从整体的利益。人们曾观察到,在尚存的原始部落里,当食物匮乏,并威胁到人们的生命时,氏族总是优先把食物提供给健壮的,存活率可能较大的人,并不考虑他是父母,还是未成年的子女。父母的利益,孩子自身的权利,是被忽视和抹杀的。这一时期,可称之为低水平的社会本位阶段。

2.父母本位阶段。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随着社会生产的日益发展和不断进步,社会的利益体现为每个家庭的具体利益。在生育问题上,更多的考虑到父母的需求、父母的利益,以父母为本位而形成了传统的生育观。孩子作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必须以服从父母的利益为最大前提。其最典型的是中国的“孝文化”。社会约束重在引导和保护父母的权益。

3.子女本位阶段。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提倡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独立的生存权利。在生育观中被忽略的孩子的利益,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在处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考虑到父母大部分已是成年人,在生育选择中具有独立思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社会约束所关注的重心开始倾向于保护孩子的权益。如各国的流产法规定,禁止怀孕超过一定月份的妇女堕胎,其目的在于保护腹中胎儿的生存权。其后,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未成年人法》、《童工法》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4.后社会本位阶段。进入20世纪后,在父母和孩子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人们对自身生育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考虑到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环境关系的恶化,世界各国在引导并约束本国人口生育时,主要从国家及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改善整个人类的生存状况为终极目的,制定了相应的人口政策。可称之为后社会本位阶段。

综上所述,生育观的本质是如何协调和平衡父母、子女、社会三方利益的冲突。在生育观的历史沿革中,社会约束起着制约和引导的双重作用,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二、关于现阶段生育观的分析

以三方利益说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生育观,在错综复杂中,可以发现社会约束在制约和引导生育观时的彷徨和无力。

中国社会的发展,空缺了资本主义形态时期,是直接由封建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来讲,封建社会的传统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表现在生育观上,“孝文化”仍是衡量人们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其社会惯性仍然是滑向父母一边;同时,随着对外开放,法制逐步健全,有关保护孩子权益的法规陆续出台,如《九年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形式上看,对孩子的关注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我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是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生育观的社会约束又应该是向后社会本位阶段倾斜。

由此看来,如何给现阶段的生育观定位,还是一个难题。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我国目前的生育观尚处于骨子里的“父母本位”、形式上的“保护孩子”、而期望实现“社会本位”的三难状况中。在这种游移和不确定中,社会约束并未真正向社会利益靠拢,集中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父母为本位进行的社会约束和引导

1.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仍以取得父母最大利益为基本宣传基调。

宣传教育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手段,并得到国家重视和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积极配合,由此,形成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为媒体的强大宣传网络。但在诠释为什么要控制人口时,绝大多数宣传者都试图强调这样一种观点,即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保护父母的利益,是从父母本身利益出发的,是为父母着想的。如:散见于乡村路旁的宣传标语,无不直截了当地宣扬这一主旨。有“少生孩子早致富”、“生男生女都一样(养老)”、“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等等。

电视、电影及宣传报道中,也常常以超生导致父母的贫困和流浪为主题。

这些相类似的宣教,都在直接或间接喻示着,在生育行为中,以父母最大利益为转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这种宣教模式,是想激发人们的一种自爱心理,但其效果是相反的。被宣传者在接受宣教的主观诱导之前,首先要判别是否真实,是否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在广大农村,现阶段生产力是相对低下的,家庭承包之后,产出主要靠家庭内劳动的投入,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刺激人口出生的经济机制。基于此,被宣传者很难接受宣传者的主观诱导和暗示,却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论,即政府控制人口是为父母着想,而父母增加出生人口可以为自身获取最大收益,从根本上讲和政府的初衷是一致的,因此,也应该是合理的。他们也有可能据此产生对政府人口政策的误解和不信任,影响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执行。

2.在计划生育利益驱动机制中,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轴心的。

我国各省区都有自己制定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对于早婚、早生、超生的父母要处以一定罚款。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父母则享受一定的经济奖励,如多分责任田、优先招工就业等。全没考虑如何体现和保护孩子的权益。

3.以孝为先,社会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虽然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孝顺赡养老人仍被视为中华民族最大的美德,拥有舆论上的强大支持和社区组织的关注。根据北京的一项调查,在北京农村“五好”家庭中,以赡养好老人为特征而被评上“五好”家庭的比例是48%,占第一位。

现阶段中国的经济不发达,享有退休养老保障的老人不到1/4。也迫使国家为了减轻老年人口对社会的压力,而不得不定位于主要由家庭承担老人赡养责任这一点上。在处理父母、子女、社会三方关系中,不敢也不能提出破除“养儿防老”观念,只能代之以“生儿生女都一样(养老)”的模梭两可中。相较于现代生育观,仅这点,也无法认为我们现今的生育观已由物质转为精神。把子女作为未来养老的投资仍是非常实在的物质选择。

(二)生育观中,孩子的权益未得到真正体现,社会保护也不够

截至目前,我国在生育观分析中,主要考虑的是父母为什么要生、生多少、性别选择等等,这些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其宣传,都是以父母最大利益为转移,是以父母作为思考主体的,是对父母而言为最佳的生育模式。此中,孩子的权益是被忽视的。

1.当孩子的长远利益和父母的眼前利益发生冲突时,父母往往选择放弃孩子的利益,而且,对于孩子的利益,社会也没有给予有力的约束。如把生育观理解为包括“生+育”两个内容,可以发现对孩子权益的诸多侵犯。再如本已贫困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为了父母自身有男性后代的愿望,继续超生,导致家庭内子女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健康不良,失学和过早就业等。据统计,农村儿童的身体发育明显低于城市儿童,少年营养不良者高达36.16%,失学儿童在2000万以上,而父母为了超生男孩,通过医学手段,进行选择性出生,使性别比异常升高,也严重损害了孩子未来婚姻的利益;时有发生的父母遣弃女婴和残疾婴儿行为,以一个极端的方式说明了孩子基本权利的被剥夺。

社会虽对B超的使用进行了控制,对失学儿童进行了救助,而且社会福利机构也不断收养了部分弃婴,但基本上未对有此种行为的父母给予惩罚。这就从事实上纵容了父母对孩子权益的损害。

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遵循的是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是绝对平均的。然而在这个公平的政策之下,却忽略了不同父母教育、经济等方面的差异,没有考虑出生在不同家庭的孩子能否得到足够的抚养和照顾,是一种纯粹的产品分配方式在生育政策上的体现。

这种毫无弹性的绝对数量控制人口模式,在短时期内可以减少出生人口,但从提高人口素质来看,却产生了问题。不少统计资料显示,每年全国有30万缺陷儿问世,按照现行计生条例,头胎非遗传性残疾儿,可再生二胎,鉴于目前遗传鉴定的不完善,实际上是无法区别的。也就出现了家有聪明孩子的父母,只能生一个,家有痴呆傻子的倒允许再生第二胎,很有可能还是残疾儿。对这种残疾儿的过度保护,实际上剥夺了健康儿童的生存权利。相较于新加坡实施的以孩子的培养教育为标准的择父母而生的人口政策,我国人口政策的社会约束应有所修正。

3.近年来,我国虽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条例》,但要把法律落到实处,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实际上,生育观的社会约束,只在孩子能否出生上有一定限制。当孩子出生后,父母如何培养教育孩子,对此社会基本是放任自流的。传统上认为孩子是父母财产的观念仍有相当市场,偶而发生的父母因孩子过失而把孩子殴打致死的案例,以极端的方式说明孩子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在法律实际运作中,当孩子权益受到侵犯时,应由谁代为申诉,应由何机构监管等问题还不明确,起码还不十分明确。

(三)在生育观引导中,社会期望的是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但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现实的妥协,社会约束表现出的暖昧、犹豫、彷徨和不确定,也就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怪圈:

其怪圈之一:在社会约束生育观中,大力宣传要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同时从法律上规定子女要赡养父母。现实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仍鼓励提倡以家庭赡养老人为主,也就是为了防老仍然要生养儿子。

其怪圈之二:改变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是生育观转变的重要内容。现实是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女性仍受到歧视。实际上是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选择性生育大行其道。

其怪圈之三:超生罚款是为了约束父母的生育行为,但实际上是款罚了,人也超生了。对于贫穷的家庭,交纳罚金后,紧接着是子女退学回乡务农。人口数量既未控制,同时人口质量提高更受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四)控制人口的一个重要理由是,通过减少出生人口,以减轻社会抚育青少年的重担,节省资金又提高人口素质。自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少生了3亿人,但人口素质提高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中小学学校规模缩小,青少年失学现象仍很严重。控制人口并未实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生育观,无论从偏重保护父母权益,还是社会约束的不明朗来看,都是处于传统生育观阶段。乐观一点看,也不过是刚刚向孩子本位迈出了迟疑的第一步。今后,人口政策的制定实施,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社会约束重在保护哪一方的权益。

三、关于现实生育政策的建议

我国现在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寄希望于一步实现生育的“社会本位”,是不现实的。当然也不能继续姑息“父母本位”的存在。比较可行的选择是:社会约束明确表示,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以保护孩子为己任。期望由“父母本位”向“孩子本位”转变。计划生育具体措施、配套的社会经济政策都应体现这一主旨。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明确表示,控制人口是为子孙后代着想,父母不能只顾自己当前一己私利,而损及孩子未来的利益,增强父母的责任心。如果父母能认识到现阶段减少生育,正是为他们的子女保留更大的生存空间,即使损及眼前利益,从感情上、理智上都是较容易接受的。也就是把父母天性中对子女的爱和奉献转移到对我国人口政策的拥护上来。

(二)社会应加大对孩子权益保护的广度和力度。“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理论上的认识是很到位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这一思想贯彻到底,落到实处。联合国规定,孩子享有三大权利,即“生存权”、“游戏权”和“受教育权”。考虑到游戏是孩子的天性,游戏权又是一个难以量化难以分析且无资料说明的指标,我们仅以“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突破口,探讨孩子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1.在当前保护孩子的生存权方面,紧迫任务是保护女性婴儿的生存权,及一般儿童能享受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照料抚育,维护健康儿童的合理的生存空间,严厉打击遗弃女婴的犯罪行为。据报道,武汉市育婴院自1981年以来,每年收养的被弃女婴都在100人以上,而因此受惩罚的父母却极为少见。这从另一侧面证实了我们对孩子权益保护的无力。应把遗弃罪视同为其他刑事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改革以父母利益平均分摊孩子生育的模式,为孩子“择父母而生”、“择家庭而生”,以保证孩子的生存权,起到提高人口质量、鼓励个人奋斗的引导作用。

2.确保孩子的受教育权,应由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责任。

国家应增加对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投入。世界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00美元时,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国际平均水平为3.52%,1986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400美元,同年,我国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却仅为3.03%,1987年为2.75%。这是与我国的国情极不相称的,也是极不合理的。

应强化家庭在帮助孩子受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并施以相应的社会约束,政府应对不愿让子女受教育的父母实行一定的惩罚,如可以以强迫提留的形式从家庭收入中扣除,或者把部分超生罚款转化为失学儿童的教育基金等等。

为了促进全民素质的自觉提高,保证女童正常接受教育,“矫枉必须过正”,应制定稍为激烈的社会经济政策,如只有完成九年制教育的公民,才能参与招工、征兵,才能获得某项计划生育优待;同等分数线,女性优先升学、就业等。

(三)在生育观的价值体系中,应逐步削弱以至取消父母单纯因生育而获取的特权,如无偿占有子女的劳动,不必尽职尽责即可获取子女无条件的有法律保障的赡养等。考虑到父母作为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育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创造某种社会保障,应逐渐把养老责任转移到社会,转移到当事者自身,这才是较为公平的。如果一对夫妻出于对自身能力的怀疑和对贫穷的恐惧,而把赌注押在毫无选择的子女身上,对孩子而言,是不尽公平的。实际上,传统的子女赡养方式已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计划生育使能尽责的孩子数目减少,而需赡养的老人日益增多,子女在未来的某一时点将无能力尽赡养责任。市场经济的冲击,小家庭的涌现,也使得农村部分青年在结婚前签订关于双方老人“生不养,死不葬”的协议。表明老人依赖子女赡养将不再稳固,也很难保证得到较好的照料。从这个背景出发,应分层次、分步骤地淡化父母生育行为的养老功能。

首先,在规定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责任的同时,附加必要的限制性条款。如,只有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保证孩子能正常地生活、能接受必要教育的前提下且无遗弃、虐待孩子的行为时,在晚年才能得到子女的回报。否则,其子女有权减少以至取消对不尽责的父母的赡养。当然,从血缘的延续上看,子女对父母总抱有一份亲情,这是应该鼓励的,但不应作法律的硬性规定。

其次,提倡成年人在年青时以储蓄、保险、互助等多种方式为老年做好准备。社会应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开展社区内对老人的生活医疗服务,鼓励老年人以储蓄“工作日”的方式自养和互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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