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其前提条件是具备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的结合,消除了私有制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使得每个社会成员的劳动一开始就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劳动者为社会贡献的劳动量,可以直接用自然形态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劳动来计量。所以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以毫无困难地实现社会(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直接分配,即劳动者按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与社会进行直接劳动交换。
我国现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已占主体。按马克思的设想,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体制与马克思的设想还存在很大差异,其主要表现在还存在非按劳分配形式。一部分社会成员凭借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而要求一份对产品的索取权,形成各种按照占有生产资料的状况进行分配的收入形式,即使在公有制内部,按劳分配也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还存在一种按经营成果分配的经营收入;从最终进入个人消费的收入来看,有的是按劳分配的收入;有的是劳动收入,但非按劳分配收入;有的是非劳动收入;有的甚至是剥削收入。
那么,如何认识马克思按劳分配设想模式与我国现实分配制度的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按劳分配呢?
一、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原则的阐述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实行公平分配的客观基础。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平等首先意味着消灭阶级和剥削,“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了。”①因为阶级和剥削的消灭意味着最终消除了产生和存在不平等的经济根源--私有制。所以,马克思阐述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谈按劳分配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生产资料为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社会成员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而且,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由财产占有的不平等所产生收入不均的现象不复存在,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劳动的平等权利,都享有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带来福利的平等权利。
(二)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分配。
首先,按劳分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仅以劳动者身份出现,这时个人消费的分配只能按劳分配,使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因此,马克思把按劳分配看作是一种平等的权利。“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②
其次,按劳分配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原则。按此原则,在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时,要按各部门、地区、企业不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这个共同的尺度来进行,这个尺度对所有劳动者都是平等的尺度。
(三)按劳分配原则提供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由于按劳分配是用劳动时间这一同一尺度来衡量人们劳动的,而劳动者的劳动是有差别的,在同一时间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不等的,这就势必造成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即使其收入相等,也会因赡养人口的多寡而出现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按劳分配原则使分配的平等权利在此形成一个悖论:权利,就其本质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这样才是平等的;而使用同一尺度的结果却是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因而权利就不是平等的,而是不平等的。由此可见,按劳分配就其形式来说,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而就其内容即它造成不同劳动者事实上收入不均来说,它就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并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上还带有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③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劳动不再成为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只有到那个时候,不平等的根源才真正消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④
二、非按劳分配存在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与马克思的设想并不完全一样,既有与其设想基本一致的地方,又存在重大差别。其基本一致的方面表现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以按劳分配形式为主要分配方式的,这是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全民所有制控制着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掌握着经济命脉,它与马克思论述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全社会所有制基本上是一样的。这表明我国基本具备了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因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但是,又必须看到二者还存在重大差别,其主要表现形态就是存在非按劳分配形式。非按劳分配形式存在是有其原因的。
1、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客观必然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化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生产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而且其发展不平等,生产力呈现多层次结构。既有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也存在大量社会化程度较低的中小生产,这就使得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必然不能采取单一形式,而只能实行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直接制约着消费资料分配的方式,多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使消费品分配方式也必然呈现多元的面貌。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有适应公有制的按劳分配形式外,还存在与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相适应的非按劳分配形式。
2、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由于还无法完全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平等,因而不可能使生产资料实现社会化统一使用,而只能以企业为媒介分散地加以支配和使用。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商品交换关系,所以按劳分配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而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实现的。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只有首先转化为企业的集体劳动,才能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劳动。企业的集体劳动的成果表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而后在企业内部按照劳动者给企业提供的劳动进行分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所有制内部也随着经营形式的多样化而有更多的收入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等等的发展,必然会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中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产生非按劳分配形式。与此同时,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因素也就更复杂了。
3、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商品和货币,商品经济必然会对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马克思设想按劳分配是在没有商品和货币,在直接实现产品经济的情况下实现的,而现实生活中的按劳分配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别:
第一,在存在商品和货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个体劳动只有在企业集体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后才能实现社会劳动。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与个人劳动是间接的社会劳动,企业的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存在着矛盾。而企业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过程中,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上下波动,使企业劳动与实现的价值量不完全符合。因此,企业经济效益决定的工资总额,也不完全相当于企业按劳分配的总劳动量。这样劳动者就不能象马克思设想的那样,直接领取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在作各项必要扣除之后)。因此,这种按劳分配无法实现按劳分配的充分形式。
第二,按劳分配采取货币工资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表现为价值,按劳分配必然也表现为一个价值量的货币收入(通常称之为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由于受价值规律的制约和影响,其所包含的价值量与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往往发生某些偏离。而且,在劳动者用分得工资购买消费资料的过程中,消费资料的价格又是经过价值规律的调节确定的,这又使购买的消费资料所体现的劳动量与货币工资所代表的个人劳动量也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这些现象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按劳分配是间接的、不完全实现按劳分配要求的消费品分配方式。
(二)目前,我国存在的非按劳分配形式主要有按资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所得等四种形式。
按资分配。这种分配形式主要是指私营经济中的雇主收入。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也就是生产资料归雇主所有,主要依靠雇佣工人的劳动而取得收入的经济形式。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的情况下,私营经济的存在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和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三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也体现了按资分配这一方式。按资分配的另一种形式是居民作为投资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是,按劳分配是根据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进行的分配,是资金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按资分配方式的存在,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
按经营成果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典型发生在个体经济中。个体经济者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其个人收入随着经营成果的多少而上下浮动。按经营成果分配的收入包含对市场决策、价格、风险等经营收入部分,也包含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和资产所得部分,而所有这些因素集中表现为经营成果。按经营成果分配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当劳动力与外资企业或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结合时,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疑是劳动力价值。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资本主义分配原则是有区别的,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处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中的,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有一定联系。
劳动所得。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济的劳动者,他们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少量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出产品,扣除上缴任务和税收后留下的就是其个人劳动所得。个人劳动所得不是在集体劳动和集体分配中进行,这是一种非劳动报酬的独立的收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两种非按劳分配现象。一是平均主义分配,这主要表现在结构工资中的基础工资和奖金分配两方面。结构工资中的基础工资是按人头分配的,这在我国较低的劳动生产率状况下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是必要的,而奖金的本意是超额劳动力报酬,应该按劳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往往按人均分,变成附加工资,从而丧失了奖金本身具有的激励作用。二是按资历分配,按资历分配是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分配,在我国目前职称评定和工资升级上,论资排辈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之相适应,在个人收入上也必然是多种分配形式。就全社会而言,按劳分配原则是占主体地位的分配原则,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和劳动所得等非按劳分配形式则是其必要补充。我们不能教条地僵守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设想的个别结论而否认非按劳分配形式存在的必要性,或者把非按劳分配形式勉强说成按劳分配。
三、非按劳分配方式的消极影响及克服
江泽民曾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目前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些还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收入过分悬殊的社会分配不公。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广大靠工资收入的职工、干部、知识分子同许多非生产领域的公司人员,同某些从事‘第二职业’者之间,特别是同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这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劳动群众的强烈不满,社会分配不公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我认为,对当前的收入差距问题应当进行全面的分析。从宏观上说,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之一的“共同富裕”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社会主义的目标是逐步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达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共同富裕决不等于社会全体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样的速度富起来。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就会阻塞前进的道路,最终只能是共同贫穷。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学习、合法经营的原则先富裕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和示范效应,帮助和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从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允许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和合法经营的原则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从微观来看,对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高收入也应实事求是地分析。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其次,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应全面看待,既要看到那些年收入很高的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者,也要看到那些年收入水平也并不很高的个体户、私营者。尽管他们的收入远比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高,但除少数暴富外,大多数并没有我们平时所议论的那么高。再说,我们还必须看到,个体经济或私营经济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要比一般职工高,而且还冒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经营管理不善,就可能亏损破产。同时,他们也没有退休离休的社会保障,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则享有一些无形的实物收入,如公费医疗、住房、房租水电补贴等,也不存在风险。因此,在个体或私营经济者的收入与国家职工收入之间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简单地用名义收入直接对比就难免产生偏颇的看法。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有些人的收入是不合法的,如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坑蒙拐骗、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等。对于种种非法收入,必须加强纪检、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管理与监督,坚决予以取缔。
我们要通过经济、行政、法律和思想教育等手段,把非按劳分配形式产生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点。要在社会主义改革中发展和完善按劳分配制度,既要防止和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也要克服平均主义;既要消除工资收入差别悬殊现象,防止两极分化,也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既要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要允许必要的非按劳分配形式的存在。我们应当使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强大动力。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用高度抽象的方法论述按劳分配的,指出了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这一基本趋势。这一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适用的。但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是非常复杂的。它是在与其它经济规律相互制约下发生作用并于企业的经营形式和市场机制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既要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又必须符合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允许非按劳分配形式的存在。既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又要克服因非按劳分配带来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等现象,将其消极因素降至最低点,使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劳动力合理分布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8页。
②③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12页,12页,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