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粮食市场体系比较研究_小麦论文

中澳粮食市场体系比较研究_小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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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粮食价格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粮食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一,澳大利亚实行单一市场价格,政府不再干预粮食的市场价格。其二,这种单一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不是由政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任何一方决定的。这种价格不仅反映了澳大利亚国内市场粮食的供求关系,而且更多地反映了国际市场粮食的供求关系。小麦的价格形成过程是:澳大利亚小麦管理委员会(Australia Wheat Board & AWB)根据前三年小麦的实际销售价格之平均水平、世界各国小麦生产情况、国际市场供给与需求、世界主要商品期货交易所行情,来估计来年国际市场可能的小麦出售价格,提前向生产者公布明年可能以何价格收购小麦。生产者愿意以这种价格出售小麦的,就与小麦局签订销售合同。

但这种价格既不是保证收购的价格,也不是粮食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因为澳大利亚的粮食价格支付办法也比较特殊:农场主出售粮食时,并不能当场就得到售粮款。而是农场主将小麦送到粮库,先由粮库收购人员对小麦质量进行鉴定、称重,交给生产者一张收据,内容包括售粮者的姓名、粮食卖给那个粮库、交售小麦的品种及质量标准、收购小麦的单价、交售粮食的数量、售粮款金额。粮库将收购情况通过电子计算机报告给小麦管理委员会。小麦管理委员会将在七天之内第一次付给生产者预计价格的80%,第二年三月再付给10%的价款,其余10%的价款要等全部小麦出售后再付给农民,付清全部售粮款一般需要二、三年的时间。这就是澳大利亚小麦销售法中所谓的“贮存库返还小麦价格”(Pool Return Wheat)。由于澳大利亚四分之三的小麦用于出口,农场主实际得到的是国际市场的价格。因为小麦管理委员会不知道国际市场小麦价格最终究竟有多高,分期付给农民售粮款,是要让农民也承担一部分市场风险。但市场风险不是由单个农民承担,而是由出售小麦的全体农民承担。

根据1989年的小麦销售法,澳大利亚小麦管理委员会是小麦销售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它是非盈利性组织,出售小麦的收入减去营业费用后,全部转给小麦种植者。如果小麦的实际出售价格高于小麦管理委员会的预测价格,小麦管理委员会将按实际出售价格与农场主结算。但当小麦的实际出售价格低于小麦管理委员会的预计价格时,就要由生产者与小麦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

在澳大利亚,粮食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因而,较好地反映了粮食生产资源的稀缺状况和国内外市场粮食的供求关系,较好地发挥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目前,中国仍实行粮食价格“双轨制”,即同时存在政府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两种粮食价格形态。一是农民出售粮食同时存在国家定购价和市场议购价,国家储备粮、定购粮由国家规定收购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粮食由国有粮食部门在市场上按市场价收购。在多数情况下,粮食定购价低于议购价,而且定、议购价格差距很大。据调查,1995年一些粮食主产省粮食定购价低于议购价60%以上。有时议购价又低于定购价。二是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同时存在国家牌价和议销价,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口粮、大中专学校学生口粮按国家定价销售,其他用粮实行议价销售。国家牌价低于议销价。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不能反映粮食生产资源的稀缺程度,而且造成了粮食价格的长期扭曲,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市场机制还没有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改革粮食价格机制势在必行。

为了加快粮食价格改革,需要澄清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与物价总水平的上升、通货膨胀没有必然联系。有些人认为: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会导致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引发通货膨胀。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事实是,在价格双轨制下,存在一种推动粮食价格不断上涨的内在机制。这时,政府定价是决定粮食价格总水平的基础,粮食定购价与市场价有一定的差距,当定购价低于市场价的幅度较大时,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政府就提高粮食的定购价格,随着粮食定购价格的提高,市场粮价也上涨,从而造成整个物价的上升。改革的实践证明,在价格“双轨制”下,通过政府定价稳定市场粮价是困难的,成本也是高昂的。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革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由“双轨制”变为单一的市场价格,从根本上取消粮食价格不断上涨的内在机制。

第二,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不会削弱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制定粮食购销价格的初衷是:通过低价定购粮食,稳定掌握一部分粮食资源,以此作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基础;通过平价定销粮食,保证城市居民对基本口粮的需要,以此作为平抑市场粮价的基础。改革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实践的结果表明:粮食价格双轨制并未实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低价定购粮,国家虽然稳定地掌握了一部分粮食资源,但粮食市场的剧烈波动还没有避免(1993年的粮食市场波动就是例证)。而平价定销粮,并没有起到平抑市场粮价的应有作用,反而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平抑市场粮价发放的巨额财政补贴)。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搞低价定购,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国家可以有效的掌握粮食资源;同样,不搞低价定销,通过调节粮食供求关系,国家也可以有效的平抑市场粮价。建立粮食市场经济新体制,要求放开粮食购销价格,而粮食购销价格的放开,又为国家利用经济手段调控粮食市场提供了条件。认为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会削弱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是没有根据的。

第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城镇居民完全可以承受。在社会上,一些人担心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城镇居民承受不了。诚然,城镇居民对价格改革的承受能力大小是价格改革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调查表明,目前城镇居民消费的粮食,已有80%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并不是在国有平价粮店购买的。这足以说明,城镇居民对价格改革的承受能力。我们不否认,在城镇确有少部分低收入户,生活还比较困难。对这部分居民应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实施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由政府给予补助。

近几年中国经济高速平稳发展,物价水平持续回落,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心理日益成熟,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连续获得丰收,农户存粮增加,国家储备粮充足,市场粮价稳中有降,是放开粮食价格的难得的极好时机,应在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下,全部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形成由市场决定粮食价格的新机制。

二、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

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是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1989年以前,澳大利亚小麦局是法定的国内唯一小麦收购商和批发商,农场主生产的小麦只能出售给小麦局,粮食零售商只能从小麦局批发粮食。1989年通过的小麦销售法,规定放开小麦的国内市场,允许生产者直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小麦;允许经营小麦的商人,直接与农场主签订收购合同;允许粮食加工企业,在市场上收购小麦或与农场主签订长期小麦购销合同,取消粮食加工企业只能从小麦管理委员会获得小麦的限制。但是,无论在1989年以前,还是1989年以后,澳大利亚国内都是一个统一的粮食市场,在各州之间,粮食自由流通不受限制。尤其是1989年国内市场放开以后,粮食的经营者增多,小麦的流通不存在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的现象。多数农场主赞成放开国内小麦市场,主要是自己可以选择销售市场,把小麦卖给出价较高的收购者,而商人和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小麦的价格多高于小麦管理委员会的收购价格,因而能增加农场主的收入。放开国内市场,小麦管理委员会垄断小麦经营的情况大为改变,由于出现了众多的有力竞争者,也迫使小麦管理委员会改善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但小麦的出口仍由小麦管理委员会垄断经营。

澳大利亚的粮食市场,不仅国内是统一开放的,而且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是有机联系的。其一,如前所述,粮食的价格并不是单纯由国内市场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其二,国际市场粮食供求关系、价格的变化,对国内粮食市场、生产有重大的反作用。当国际市场供求关系趋紧,价格逞上涨趋势时,农场主就会相应扩大粮食生产;反之,农场主将调整生产结构,压缩粮食种植面积,扩大畜牧业规模。

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开放统一、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的粮食大市场。其一,国内市场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国内粮食流通基本上是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经营,定购粮加上调控市场的议购粮,约占全部商品粮的80%是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表现出较高的部门垄断度。在统一市场方面,则表现为较强的分散性、封闭性。由于粮食的价格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粮食定购价格长期偏低,形成了利益分配格局对产区不利的状况,主产区调出粮食越多,地方财政补贴越多,吃亏越大。于是,粮食主产区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干预粮食流通,封锁粮食市场,粮食的区域流动受到限制。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把本应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分割成一个个狭小、封闭的互不联系的单个市场,最终导致关闭市场。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对正常的粮食流通损害都是严重的。对粮食主产区来说,会造成农民卖粮难,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构成威胁。对销区来说,增加粮食调进困难,加剧粮食供求紧张状况。其结果是粮食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其二,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是脱节的。粮食的国内流通由国内贸易部管理,具体业务由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的国际贸易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管理,具体业务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负责。而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外贸企业事实上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都要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粮食外贸企业的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而不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来平衡国内粮食供求关系和稳定市场价格。这种体制,导致了中国粮食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脱节,导致了中国不能利用国际市场有效的调节国内市场粮食供求关系。

改革的目标是在放开粮食价格的同时,放开粮食的经营,坚决打破粮食流通中的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粮食市场的形成。同时,还要加快粮食外贸管理体制改革。

三、培育农民合作流通组织

发达的农民合作组织,是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也是建立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的一个重要条件。

农场主合作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全国农场主联合会,在联合会下有三个专业委员会,即畜产品委员会、谷物委员会、羊毛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在各地有州委员会;在谷物委员会下又设两个粮食专业委员会,即小麦管理委员会、大麦管理委员会。全国50%的农场主是农场主联合会的会员。各级农协组织的领导人,均由入会农民选举产生。农协的收入主要是农场主交纳的会费。加入农协的每户农民每年要交纳285澳元会费,作为农协的活动经费,政府不负责农协的费用(州农协收入的20%要上交联邦农协会费)。农协自身也创造一些收入,如大的保险公司通过农协卖保险,要支付农协一部分代理费;农协的办公楼出租也增加一部分收入。

澳大利亚谷物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小麦种植者的行业性组织,负责与政府协商澳大利亚国内的小麦销售政策;定期与小麦管理委员会举行协商会议,谷物委员会可以对小麦管理委员会的所有工作提出质疑。监督小麦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小麦种植者的利益。农协章程规定:农协本身不经营农产品,而由小麦管理委员会和大麦管理委员会经营。农协对两个委员会继续控制,尤其是对两个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进入加以控制,对工作不好的,农协有权辞退。

小麦管理委员会(也称小麦局),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农场主利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989年前,小麦局是负责销售澳大利亚生产的所有小麦的唯一法定机构,1989年的小麦修正法虽然开放了小麦的国内市场,但小麦局仍是最主要的销售机构。小麦局的职责是:制定小麦收购标准;制定小麦出口标准;付款给出售小麦的种植者;从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粮食收购资金;就小麦品种问题负责向各州政府提出建议;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高质量小麦,使生产者获得较高的小麦出售价格。从近年的变化看,在1989年粮食价格完全放开以后,实行多渠道销售,打破了小麦管理委员会垄断市场的局面,从而使小麦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有所变化,从直接从事经销,逐步转向政策、技术、信息服务。

为了保证澳大利亚小麦局能真正代表农场主的利益,法律规定,小麦局设立一个由以下十一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主席一名(必须是小麦种植者),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代表一名,小麦种植者代表五名(每州一名),由联邦初级产品能源部任命的专家代表四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小麦种植者代表,这些专家代表是根据他们在小麦种植、运销或商业、金融、经济、科技及工业事务等方面的经验进行挑选的。

小麦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成员,由澳大利亚谷物委员会推荐,联邦政府初级产业能源部部长任命。如果部长认为谷物委员会推荐的人员不合适而不予任命,则由谷物委员会重新推荐。对小麦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部长只有任命权,没有推荐权。部长任命的理事会成员必须是谷物委员会推荐的,从而保证理事会成员能真正代表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小麦管理委员会,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虽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政府职能的半官方组织,但它实际上是农民的合作组织,不是政府办的企业。这里的工作人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雇员,不是政府公务员,工作不称职,农民可通过自己的组织予以辞退。第二,依法成立的粮食经营组织,是代表农民利益的,不是独立的经营利益主体。粮食经营组织的经营所得,扣除法定的研究金、粮食基金和经营费用后,要全部返还给农民,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生产者与经营者发生利益矛盾的问题。第三,经营组织的商务活动受到农民广泛的监督。如果农民出售的粮食得不到较好的价格,或者经营组织的各种费用过高,农民随时可以提出质询。

在我国,农民合作流通组织发展滞后。建立粮食市场经济新体制,应把改造国有粮食企业、创新多元化粮食流通组织,特别是发育农民自己的新型合作组织,作为近期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来抓。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不等于就会自然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粮食价格,这一价格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的。要形成竞争的粮食市场,就必须由众多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使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创新多元化的粮食流通组织:一是在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两条线”运行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其他的国有商业、集体商业、合作商业、个体商业在经过必要的经营资格审查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粮食业务。二是按合作制原理,改革农村供销合作社,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流通。三是在粮食流通领域发育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性质的粮食销售组织,可以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组建,也可以在各种农民专业协会的基础上组建。这些合作销售组织负责向农民提供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信息,保证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为农民代销粮食。

四、加强政府对粮食生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澳大利亚政府取消对粮食的价格补贴,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粮食生产就不重视了。在取消粮食价格补贴的同时,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和对粮食市场的调控。

第一,增加政府投资,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如进行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公路建设、改善谷物的运输、加工条件,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等,以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

第二,支持粮食生产的科学研究工作。澳大利亚政府1989年取消粮食价格补贴,便于1990年10月1日成立澳大利亚粮食研究和发展协会(Grains Research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简称GRDC)。协会是澳大利亚初级产业能源部下属的相对独立的组织。立法规定,协会对初级产业能源部和议会负责,每年向初级产业能源部部长提交年度报告。协会本身不进行研究工作,主要资助研究单位进行研究。

粮食研究和发展协会的资金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向粮食生产者征收粮食研究金,为出售小麦价格的1%。第一个向农民购买粮食的单位,有义务扣交粮食研究金。若是卖方市场,由农场主交纳研究金;若是买方市场,由买主交纳研究金。研究金交给银行,银行把研究金划转到粮食研究与发展协会的帐上;由澳大利亚小麦委员会扣交的研究金,上交到初级产业能源部,然后再划转到粮食研究和发展协会的帐上。二是联邦政府资助。政府按向粮食生产者征收的研究金,配以相等数量的资金。粮食研究和发展协会在研究金支出以后,要向初级产业能源部报告,政府在三个月后拨付相同数额的资金给粮食研究和发展协会。协会每年预算5100万澳元,在三个大的方面用于粮食研究:粮食市场研究(研究其他国家粮食生产、需求对澳大利亚市场的影响,研究如何使小麦质量适应市场需求问题。)1000万澳元;农业环境研究1000万澳元;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益研究3000万澳元(如每年用于新品种的研究1000万澳元)。以保证每年都能解决一些小麦业发展中的难题,使澳大利亚的小麦业处于最佳的竞争状态。

第三,按照乡村调整计划法扶持农业生产。单一的粮食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经济效益低下,不少农场因此亏损严重,最后导致破产。为此,政府制定了乡村调整计划法,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引导农场主适当调整种植结构,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向适度兼业化转变,发展多种经营。

第四,建立粮食发展基金。农民出售小麦,除上交1%的研究金外,还要上交小麦管理委员会2%的价款,加上小麦管理委员会经营利润,形成小麦基金。小麦基金的短期目标是为了促进小麦业的发展,在国外扩大业务范围,如在中国深圳办的面粉加工厂。从长期来说,到2000年,政府将取消小麦管理委员会的贷款担保,为使小麦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正常进行,将用小麦基金作贷款担保。

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国情不同,澳大利亚政府对粮食生产和市场调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其粮食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农场主从粮食生产和销售中获得较高的收入。中国政府对粮食生产和市场进行调控,则是为了调节粮食供求关系,保证有效供给和市场价格的稳定。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主要通过建立灵活运转的国家粮食储备调节体系来实现。这方面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改变国家调控市场赔钱的观念,增强搞好调控市场的自觉性。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讲效益的经济,在市场上,经营者的目标就是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国家对市场的调控是反市场行为的,因而,政府调控市场总是要赔钱的。事实上,国家进行储备粮食,就其性质来看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这绝不意味着进行粮食储备就必然要亏损。从国家利用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供求的时间分析,储备的吞进多数是粮食生产丰收、供应充足、市场粮价降低到一定程度时进行的。通过政府收购,达到增加国家粮食储备、抑制市场粮价持续下跌、保护农民利益的目的。储备粮的吐出则是在粮食生产歉收、供应紧张、市场粮价上涨一定幅度时进行的。通过抛售储备粮,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阻止市场粮价暴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可以在粮价较低时,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增加国家储备数量;在粮价上涨时,向国际市场抛售储备粮。因此,粮食储备机构,运用吞吐手段,在市场上适时吞进或吐出粮食,不仅不会亏损,还会盈利。认为政府搞粮食储备总是要亏损的,是缺乏根据的。

第二、赋予粮食储备机构必要的宏观调控权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通过在市场上对国家储备粮的吞进与吐出、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粮食贸易来实现。认为国家粮食储备机构是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的,不能从事经营,这是一种误解。一个不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机构,是不可能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但是,国家粮食储备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是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根据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国家粮食储备机构承担调节市场粮食供求关系、保障供应、稳定粮价的责任,就要赋予其相应的宏观调控经营权。这些调控经营权包括:根据粮食总量供求平衡状况、粮食储备库存数量、在丰收年份决定增加粮食储备数量的权利;在粮食供应趋紧、市场粮价上涨时,自行向市场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的权利;在国际粮食市场对我进口粮食有利时,增加进口粮食的权利;在国际市场对我出口粮食有利时,适时出口粮食的权利。赋予了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宏观调控的权利,他就要承担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的责任,也就增加了其搞好宏观调控的压力和动力。若只让其承担宏观调控责任,而不赋予其宏观调控的相应权利,粮食储备机构就失去了搞好宏观调控的压力和动力,就很难搞好粮食宏观调控,一旦粮食市场出了问题,粮食储备机构也不承担责任。

第三、给予国家粮食储备机构调控市场的手段,主要是融资权、炒卖货币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谷物期货交易权。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实现调控粮食市场的任务,需要巨额流动资金,在操作过程中,也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由国家提供资金,在短期可以,长期则难以支撑。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解决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问题,赋予粮食储备机构融资权,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允许粮食储备机构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自己负责还款;允许粮食储备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炒卖货币和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谷物期货交易,其盈利用于补贴流动资金的不足。这样,就给了粮食储备机构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发挥调控粮食市场的功能。

第四、解决好粮食内外贸“两张皮”的问题。中国粮食内外贸分割、“两张皮”的现状,不利于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这就是,在国内从事粮食经营的,不能经营粮食进出口业务,也不了解国际市场粮食行情;而经营粮食进出口业务的,则不关心国内市场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状态,在粮食进出口方面怎么有利就怎么做,进口粮食有利,就进口粮食;出口粮食有利,就出口粮食。于是人们看到了在中国粮食丰收、不应进口粮食而应出口粮食的年份,却进口粮食的现象;也看到了在中国粮食歉收,应当停止出口而增加进口粮食的年份,却出口不少粮食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调整国家粮食内外贸管理体制,将《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成建制地划归承担粮食宏观调控职能的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

五、健全粮食生产流通社会化服务体系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及其有效运行,是与其发达的粮食生产、流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不可分的。

在粮食生产方面:其一,澳大利亚小麦局规定,生产小麦的农场,应根据所在地自然条件如降雨、光照、土壤等,种植小麦局指定的小麦品种,农场主不必为自己应该种那个品种的小麦而犯愁。需要小麦种子时,只要打个电话,种子经营者就会按农场主提出的要求,把种子送到农场。其二,小麦生产发生病虫等自然灾害,农场主只要与农业植保部门联系,就可以及时得到有关的技术指导。其三,农场主需要化肥、锄草剂等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部门联系,经营者就会把这些生产资料送到农场。其四,如果生产者要确认自己生产小麦的质量,可以得到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帮助。

在粮食的流通方面:作为主要粮食经营者的小麦管理委员会,并不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和储存小麦。小麦的收购和储存由小麦管理委员会委托各州的小麦集中储运管理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在全澳大利亚的小麦生产地带,有1000多个小麦接收点,供种植者送交小麦,平均每30公里就有一个小麦接收点。每个接收点都紧靠公路,所有的乡村储运站都与国内的铁路运输接通,保证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小麦运送到地区或州粮食储存中心库和有效地把小麦从乡村运往沿海港口。有的小麦生产者直接把小麦送到粮食储存中心库。小麦一经接收后,其所有权即归小麦管理委员会,并随时可以出售。小麦集中储运管理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负责收购粮食、储存保管粮食、运输粮食,不管粮食的市场行情,向其客户收取收购、保管、运输费用。州铁路管理机关,负责将小麦从乡村储存库运往沿海港口及国内销售市场;铁路运费由种植者支付;铁路运费一般是由州政府定价。

在信息服务方面:有完善的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一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农民提供粮食生产、市场信息。每年政府部门组织一次粮食生产和市场论坛,由政府部门的专家、联邦农场主联合会的代表、粮食加工企业家、粮食经营机构的代表,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向粮食生产者介绍澳大利亚和整个世界粮食生产形势、粮食供求和库存变化情况、来年的市场粮价走势等,通过电视向全国农民直播,让农民了解这些信息,作为经营决策时的参考。二是粮食经营机构定期向粮食生产者提供市场信息,如小麦局、大麦局,定期向生产者提供出口粮食的数量、价格、经营成本方面的信息,每月都根据粮食生产、供求变化情况预测未来粮食价格,向生产者公布。三是私人信息咨询公司每周一次向农民有偿提供粮食市场信息,要获得信息的农民,每年需交纳280澳元费用。农民对由私人公司提供的粮食市场价格信息非常重视,对私人公司提供的服务比较满意。

在粮食生产、加工科研方面:小麦研究协会作为澳大利亚主要的小麦研究组织,在小麦的贮存和卫生防疫方面向澳大利亚小麦管理委员会和散装贮运管理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研究服务。澳大利亚面包研究所,作为政府资助的谷物研究机构,拥有现代化的分析、检验、测定谷物品质的仪器、设备。在小麦育种、磨粉及面粉制品加工方面向澳大利亚小麦管理委员会、国内外的磨粉商提供技术咨询和研究服务。澳大利亚粮食研究所,作为小麦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粮食研究机构,主要是为周围地区的农民提供检测技术服务,如确定小麦的品质好坏,是否符合收购标准等。

加快市场经济立法。澳大利亚粮食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但交易秩序井然。这得益于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建设。突出表现为,在粮食流通的每个方面都有一个相应的法律做保证。如,小麦有小麦销售法(Wheat Marketing Act),大麦有大麦销售法(Barly Marketing Act),粮食散装贮运机构有贮运经营法(Bulk Handling of Grain Act),粮食科研有粮食发展与研究法(Grain Research & Development Act),生产者组织有联合会法(National Farmers Federation constitution),农村的综合发展有乡村调整计划法,等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保证了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加快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在主要农产品的流通方面,制订保护农民利益的“粮食价格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粮食交易法”,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国家储备粮食管理法”等。从法律上明确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关系,规范他们的经济行为。在初期可先制定一些条例,随着条件的变化加以修订。这对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持市场的稳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为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和价格改革,放开粮食的价格和经营,农民将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粮食生产,政府也将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无论是农民、还是执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机构,都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粮食市场供求信息。在现阶段,由于中国的粮食生产是分散的农户小规模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对市场的参与有限,取得市场信息的渠道单一,农民很难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政府要建立对粮食供给、需求、市场价格变动的预测预报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不仅要提供国内粮食生产、供给、需求、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还要提供世界粮食生产、库存情况、国际市场粮食贸易量、价格变动趋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还会形成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的粮食生产、市场信息预测预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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