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单位无权将出版权转让给第三人_著作权法论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单位无权将出版权转让给第三人_著作权法论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单位无权向第三方转让出版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三方论文,著作权人论文,版权论文,单位论文,许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10月《××实用技术词典》著作权人王××、刘××向北京版权保护协会投诉,诉称:××××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所著的《××实用技术词典》转让给第三方香港××出版社出版。既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严重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经北京版权保护协会调查,《××实用技术词典》系××××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当时该社与著作权人并未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1986年10月该社与香港××出版社签订了重印出版《××实用技术词典》协议。授权香港××出版社在香港及大陆以外的其他华语地区出版、发行上述词典。出版社认为《××实用技术词典》出版于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前;转让亦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前,且使用的仍是该社出版的版本,因此并未构成侵权。香港××出版社仅是重印了该社在《著作权法》实施前出版的图书,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上述出版社的转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述转让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侵权主要表现在:

第一,《著作权法》实施前我国已开始对著作权实施保护。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由国家出版单位印刷成图书出版或在期刊上发表,其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版权。”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依本条例享有的版权包括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技术词典》的出版、复制均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了向外商转让或许可外商使用出版权须签订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出版社如转让出版权应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不是重印出版合同。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而出版社认为:我们与外商签订的是重印出版合同,并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我们重印出版的是出版社享有出版权的图书,在《著作权法》实施前,出版单位许可海外出版商(包括台港澳出版商)使用出版社的出版权应是合法的;正是为了避免版权纠纷我们才与香港出版商签订重印出版合同。

在有关签订合同的认识上,出版单位的认识是有悖法律原则的。无论合同的形式如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实质是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而这种转让的前提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此纠纷中尽管出版社是以重印出版的方式签订合同,但就其实质而言,出版社通过合同转让的不是出版社的重印权而是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因此,出版社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签订上述合同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第三,出版者的侵权仍在继续。出版社认为发生在《著作权法》实施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至今亦未向香港××出版社明确提出终止合同,更未向王××、刘××支付稿酬。外方付给的著作权转让费仍存在出版社的帐上。出版社的上述做法使侵权行为进一步继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了对王××、刘××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为了使此纠纷得以解决,出版单位应停止侵权行为,终止与香港方面的合作并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费支付给著作权人,具体的支付数额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随着我国对外版权贸易活动的发展,通过版权转让推动我国出版业与国外出版业的合作已成为国内许多出版社的一项重要合作项目。在对外版权贸易活动中,出版社必须注意依法开展版权贸易:首先,无论向外转让还是引进海外版都必须取得原始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第二,必须签定对外版权贸易合同;第三,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必须在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第四,必须依法出版。只有注意了这些基本原则,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标签:;  ;  ;  ;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单位无权将出版权转让给第三人_著作权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