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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李岭、张东波)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向全军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至此,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
由解放军四总部共同制定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指出,军人保险制度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军委的有关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规定出台的。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保险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
《方案》对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军人保险的项目和对象以及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规定,军人保险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中的现役人员。军人保险项目主要包括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其中退役养老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军人退役后与地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衔接的问题,以保证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保险基金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给付标准参照同职级国家公务员和职工的保险给付水平并体现军人职业特点。
四总部的通知强调,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对于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搞好教育,严格执行军人保险的各项法规制度,确保军人保险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