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原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维论文,原理论文,对抗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4)03-0045-07
思维是人类认识世界、寻求真理的工具,人类离开思维就不能认识事物、不能获得真 知。侦查工作亦是如此。任何侦查行为均是侦查思维的体现,侦查主体思维能力的强弱 是刑事案件能否被侦破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衡量侦查主体思维能力的特性,既要看其 思维内容的科学性,又要看其思维的效率。[1]因此,探求侦查思维的规律,对于引导 侦查人员科学思维,促进侦查的科学化,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侦查学恢复和发展的20多年来,陆续有研讨侦查思维的论著发表,有人还提出应 该新创一门侦查学分支学科——侦查思维学。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是在侦查学和思维科 学的交叉地带上取得的,它属于侦查实践的产物。但多数结论流于宽泛,未能深究侦查 思维的深层问题,即侦查思维究竟有哪些区别于普通思维的地方,侦查人员据此应该掌 握哪些思维规律,如何有意识地运用于侦查实践等。笔者认为,对抗性才是侦查思维的 本质属性。只有善于利用对抗性侦查思维,侦查人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侦查思维必然带有对抗性
侦查思维是侦查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思维。虽然其主体是侦查人员,但并不是说侦查 人员的一切思维活动都是侦查思维。只有那些由侦查人员做出的、与侦查活动有紧密联 系的思维活动,才属于侦查思维的范畴。至于一般人在工作中开展的各种思维活动、以 及侦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之外涌现的思维活动则不在此列,而应被视为普通思维。
侦查思维同普通思维的本质区别是侦查思维具有对抗性。这是由犯罪的反社会性与侦 查的性质决定的。犯罪是一种恶,任何犯罪都是与当时的法律相抵触的,罪行一旦暴露 ,作案人就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因受法律制裁而失去自己的地位、荣誉、正 常交往和亲友的信任等等。美国犯罪学学者詹姆斯·威尔逊、理查德·赫恩斯在其1985 年出版的《犯罪与人性》一书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 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2]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犯罪都是作案人“趋利避害”选择的结果。而现代意义 上的侦查活动,则是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活动,其根本任务是如实地查明刑事 案件的真相,为国家启动正式司法追究做准备。因此,在侦查全过程中,作案人必然与 侦查人员处于对立的地位。
作案人绝不是侦查工作的单纯承受者,往往要千方百计地同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双 方既斗力、斗勇,又斗智,而斗智常统帅和制约着斗力、斗勇。”[3]在犯罪之前,作 案人需要精心策划,既确保作案成功,又防止行动败露,即使暴露也要让侦查人员难以 获取有用证据;在犯罪过程中,作案人既要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和目标的具体情况实施犯 罪,又要尽量减少乃至避免留下犯罪痕迹,消除一切可能消除的犯罪信息,或者制造迷 惑性的行动信息,使人们难以察觉出犯罪行为;在犯罪后,一旦侦查工作开始,作案人既要通过各种方法获取侦查工作信息,了解侦查工作进展,又要采取应对措施,如准备假证、订立攻守同盟和向侦查人员施压等。总之,在侦查的各个环节,作案人必然会实施形形色色的反侦查行为。换言之,侦查思维中的对抗是不以侦查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诚然,侦查思维具有对抗性绝不意味着侦查活动就是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从整体上 看,我国当前的犯罪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外化形式,这种对抗与军事 斗争中的激烈对抗不可同日而语。侦查机关启动侦查就好比向作案人发动了一场诉讼竞 赛或“准军事斗争”。在这场“斗争”中,侦查人员务必获取胜利,必须强调侦查效率 ;同时,遵守法定的规则以及基本的诚信准则,也是侦查人员的当然义务。因此,虽然 对抗性是侦查思维的特点,但是侦查人员为破案绝不能不择手段,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 科学办案。
我国也有学者把侦查思维中的对抗性现象称为“互动性”。这种观点认为,在侦查过 程中,侦查人员与调查对象作为交往双方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想发出某种信息,而另一方也想接收这种信息;交往双方都期望获得一定的互动效果; 交往双方都有意或无意地力求达到相互了解,并支配对方的反应;交往双方在互动过程 中交替扮演着主体和客体的角色等,没有这样的相互作用和双向沟通,没有这样的矛盾 诸方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没有完全意义的侦查。[4]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扩大了侦 查思维的对象范围,把侦查人员同被害人、普通证人及其他知情者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其 中,表面上看似乎更为全面,但实质上却有泛化论的危险,其最大的不足是使人无法把 握侦查思维同普通思维之间的区别。其实,侦查人员能否破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与作 案人的关系,这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挖掘和构建侦查思维中的特殊原理的角度,应 该把注意力集中到侦查人员如何把握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上。
二、侦查思维对抗性的特殊性
对抗是指矛盾着的事物之间剧烈斗争的形式。世界上的对抗不外乎有三种类型:“物 ——物对抗”、“人——物对抗”以及“人——人对抗”,其中“人——人对抗”是最 为激烈和复杂的。由于“人——人对抗”是发生在活人或活人组成的集团之间的较量, 参与对抗的双方都是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故也被称为活力对抗。[5] 侦查思维中的对抗属于典型的活力对抗,具有活力对抗的一般特点,例如具有欺诈的合 理性、策略的互含互隐性、取胜机遇的易逝性等等。[6]详言之,就是在侦查过程中, 可以使用必要的计谋策略,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施谋就不存在问题;侦查人员要以作案 人的行为为制定侦查策略的起点,但通常要保守侦查秘密,防止反为作案人所用;侦查 人员同作案人的对抗过程往往持续时间较长,但真正的取胜机遇却十分短暂,较难把握 ,且机遇与风险共存。
显然,上述特征仍不足以将侦查思维与其他的对抗性思维区分开来。那么,同军事、 政治、外交、体育对抗活动中行为主体的思维相比,侦查思维所含对抗性的特殊之处表 现在什么方面呢?我国著名侦查学者王传道教授对此颇有造诣,[7]笔者受王教授见解的 启发,认为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呈现明显的不对等性。
侦查活动通常直接涉及利益相对的两方。一方是代表国家的侦查人员,他们为了查明 案情,需要展开各种调查取证活动,以准确、及时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另一方是代表自 身及其团伙利益的作案人,他们为了达到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减轻受罚的目的,需要实施 各种反侦查行为,以防止罪行暴露或者被缉捕归案。这是一种典型的二方对抗格局,即 “二人局”。无论是在力量对比、基本处境与使用手段上,还是在战略战术上,侦查人 员与作案人这两方均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侦查人员是执法者,握有强大的法律武器,拥有国家暴力作后盾,从总体上看他有着 压倒对手的绝对优势。而作案人是国家法制的破坏者,是国家法律追究的对象、暴力惩 罚的承受者。法律地位的不同使得侦查人员同作案人相比,在战斗力与道义上的优势较 为明显。从战斗力方面看,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且人多势众、组 织严密,他们拥有无坚不摧的强大实力,足以击垮任何凶恶的犯罪分子。而作案人要么 是孤立的个体,要么是由个体纠合而成的乌合之众,即便是为数不多穷凶极恶的黑社会 犯罪分子和恐怖犯罪分子,也绝不可能拥有足以跟一个国家的警察队伍相抗衡的实力。 从道义方面看,侦查人员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依 法同犯罪作斗争是正义之举,合民意、得民心,得道多助。而作案人危害社会、破坏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逆民意、失民心,失道寡助,处于孤立无援、甚至众叛亲离的境地。 这表明,对抗性的侦查思维是立足于优势的一方,面对的是劣势的另一方。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查破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如现场勘查、检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扣押证据等。虽然其活动内 容和情节具有一定程度的机密性,但活动方式和外部表现都是公开的,至少在一定范围 内是公开的。尽管有时侦查人员也会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手段,但从总体上看处于明处。 而作案人则潜藏在人群之中,分散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以各种假象掩盖其真实面目, 有的甚至逃逸他乡,隐姓埋名,销声匿迹;有的则躲在暗处,窥测侦查动向,妄图逃避 打击。这表明,对抗性的侦查思维是立足于明势的一方,面对的是潜势的另一方。
作为执法者,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禁止一切违 法乱纪之举。作案人是国家法制的破坏者,其犯罪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而为了对抗侦查 他不在乎再次践踏法律。有的作案人敢于肆无忌惮地施展各种反侦查伎俩,无所不为, 无法无天;有些亡命之徒穷凶极恶,会孤注一掷,不惜拼个鱼死网破,甚至杀人灭口, 劫持人质,制造爆炸,完全自绝于社会。这表明,对抗性的侦查思维是立足于合法的一 方,面对的是违法的另一方。
侦查工作像大海捞针,侦查人员要通过细致的工作一步步逼近作案人,不断拉近同作 案人的距离,最终达到真相大白、成功缉获作案人的目的。这种侦查进程反映了侦查人 员基本上处于进攻的态势。而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和犯罪过程中,一般都是主动向社会 和被害人发动攻击;在犯罪结束后尤其是非法目的得到满足后,他为了保住既得利益, 逃避法律制裁,则会转入防御阶段。作案人通常不会主动向侦查人员挑衅,因为同侦查 人员距离越远他就越安全。为此,他会通过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的方式来对抗侦查,如闭 门不出、伺机外逃或者制造种种迷雾和假象,即“消极性反侦查”。当然,也有少数作 案人在侦查的特定阶段,会采取以攻为守的策略,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对抗侦查,如 发动权力网和社会关系网向侦查人员施加压力、腐蚀拉拢侦查人员等,即“积极性反侦 查”。[8]但这种以攻为守的策略在本质上仍是守,不是进攻。这又表明,对抗性的侦 查思维是立足于进攻的一方,面对的是防守的另一方。
上述四个方面的不对等所蕴含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优势对劣势”表明侦查人员在整 体上处于有利地位,“明势对潜势”、“合法对非法”、“进攻对防守”表明侦查人员 在对抗中也面临许多不利方面。总之,侦查人员要想获得对抗上的胜利,必须讲求斗争 方法,扬长避短,在思维对抗中取胜。
三、侦查思维对抗性的表现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是指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总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其思维结果 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作案人的思维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是复杂多样的,侦 查人员对个案的认识不可能一蹴而就,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体现为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在这个多次反复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与作案人双方犹如弈棋,对阵布局,力争擒敌制胜 。双方都想取胜,自然思维形成对抗。一方要想获胜,必须准确地掌握对方的思维动态 和路径。因此,也有学者将侦查思维的对抗性称为博弈性。[9]俗话说,“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讲的正是这个道理。
从发生时间来看,侦查思维的对抗性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对抗,例如在追 缉堵截活动中,由于作案人是凭借对侦查人员可能追缉的方向和路线的猜度而决定逃跑 路线的,故而侦查人员要分析作案人最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以选定追堵方案;第二 种是滞后对抗,例如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会考虑到侦查人员日后可能采用的侦查方法或 手段而事先采取一些掩盖作案时间、伪装案件性质、转移侦查视线、毁证灭迹的措施, 故而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必须分析作案人可能或已经采取了哪些逃避打击的措施,以 确定相应的侦查策略;第三种是超前对抗,这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介入刑事案件以后, 预测到作案人可能会继续采取某些同侦查人员相对抗的手段干扰和破坏侦查,为此有计 划、有意识地施加某些间接影响,以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例如侦查人员对危险的作 案人实施抓捕前要设计好诱捕方案,以防抓捕时发生意外变故。这三种对抗形式分别在 侦查的不同阶段出现,滞后对抗主要出现在侦查的“背靠背”时期,同时对抗主要出现 在侦查的“面对面”时期,而超前对抗则在两个时期均有分布。
从外在形式来看,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主要寓存于各种侦查行为之中。侦查人员的侦查 行为与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均是犯罪行为的伴生物,两者相互影响,存在密切的关联。 [10]侦查行为的目的在于揭露和证实犯罪,而反侦查行为则针锋相对,在于掩盖犯罪、 防范和破坏侦查;侦查行为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反侦查行为的不同方式,而反侦查行为的 内容也会影响到侦查行为的适当调整。它们两者相伴而生、相抗而存。从一定意义上讲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最终必然会外化为“侦查行为→反侦查行为”的形式。
四、侦查思维对抗性的利用
如前所述,侦查思维中的对抗性是不以侦查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当然,这 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其本身蕴涵着极为重要的利用价值。侦查思维的对抗性首先表明, 侦查人员要想在对抗中取胜,必须置身于对抗之中,树立起强烈的对抗意识,要有对抗 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更要找到胜出一筹的对抗策略。此外,侦查思维的对抗性还昭示着 侦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在侦查微观策略的制定上,侦查人员要进行换位思考;在侦查宏 观方略的确定上,侦查人员要进行博弈的考量,以选择最佳对策。正是从这些意义上说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原理完全可以成为侦查思维科学的一个基础理论。
(一)侦查微观策略的制定: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思维的对抗性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弄清楚对手 的心理,即在行动之前必须捕捉作案人的思维活动和心理特征,判断其可能的行动和企 图,而后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这种站在对方角度考察的一种思维方法,即是“换位 思考法”,也被称为反省法、设身处地思考法和反觇思维法[11]等。它们是由侦查思维 对抗性所决定的,为侦查人员在确定具体侦查策略时优先择用。
在犯罪过程和侦查过程中,作案人总是根据侦查的有关情况,考虑和采取一套对付侦 查的狡猾手法,他们或者利用隐蔽手段实施犯罪,使侦查人员难于取得证据,或者在犯 罪时制造假象,用以迷惑侦查人员,或者伪造痕迹、物证,转移侦查视线,或者在犯罪 后订立攻守同盟,甚至不惜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法胁迫他人提供伪证,等等。与之相对, 侦查人员则要针对作案人及其犯罪的有关情况,考虑和采取一套相应措施。侦查人员对 作案人心理的分析,就是将自己设想成作案人,站在作案人的角度揣摩、推断其心理, 把握其内在规律进而确定作案人已经采取了哪些反侦查行为;从广义上讲,还包括预测 其最有可能即将采取哪些反侦查行为。
至于侦查人员如何准确地做到“换位思考”,侦查学家和侦探小说家均为我们作出了 很好的答案。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B·格罗莫夫曾就换位思考法在搜查中的具体运用作 过精辟论述,他建议侦查人员“应该把自己置于被搜查者的地位,考虑他的心理状态、 职业、生活方式、性格和习惯,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进行搜查的人自己处在被搜查 者的环境和条件下,并且同他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和本领都一样,进行搜查的人自 己会想出什么办法,会把东西藏在什么地方”。[12]这段话强调了侦查人员在搜查中对 作案人藏物、窝赃心理的分析,同时也说出了换位思考法使用时的基本要求:在思维中 转换认识立场,首先要确定作案人的智力水平,然后努力设想自己在类似的情况下会如 何行动。换言之,将自己的智力和作案人的智力等同起来考虑。
前苏联心理学家B·列费夫尔也曾举过这样的一个例子予以说明。“侦查人员寻找从作 案现场跑掉的罪犯。犯罪人沿着下面两条路逃跑的可能性最大:A路,行走方便,但路 上人较多,危险;B路,难走,但比较安全。被追捕的犯罪人这样想:‘B路比A路有利 ,我选B路。’侦查人员再现犯罪人的推理过程,并且做出结论:‘凶手知道,对他来 说B路比A路有利,因此他会选B路逃跑,所以我应该沿着这条路追捕他。’但是犯罪人 随后可能这样想:‘侦查员判断我知道走B路的优越性,以为我会选它,就会沿着这条 路追捕我。所以我得选A路。’”[13]可以设想,本案中侦查人员能否识别作案人采取 的究竟是从A路还是从B路逃窜的反侦查行为,能否进行正确的“设身处地”思考,关键 在于其能否正确估计作案人的智力水平。
英国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塑造的大侦探福尔摩斯说:“我在这种情况下会用什么方法 ,你是知道的,华生。我会把自己放在作案者的位置上,当然,我首先要弄清楚他的智 力水准,然后努力想象我在类似的情况下会如何行动。”[14]同样,这也强调了侦查人 员要首先估计对手的智力,然后推测其思维习惯,进而预测其行为。
为什么侦查学家和侦探小说家都强调侦查人员要揣度对手的智力水平呢?这主要是因为 各种反侦查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智能化的表现。所谓犯罪的智能化是指运用智慧或专 门知识及先进技术进行犯罪的发展趋势。智能化可由目的性行为体系与伪装体系表露出 来。[15]伪装行为体系是智能的产物,而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伪装行为,因此它是犯 罪行为智能化的基本表现。反侦查行为是针对侦查人员实施的,作案人企图借此同侦查 人员斗智,甚至就是向侦查人员发出的斗智宣言。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识别各种假象和 骗局,在斗智方面占据上风才能获得对抗的胜利。
至于如何正确估计作案人的智力水平,这不但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经验和智慧,而且取 决于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具体设计。我国古代名著《三国演义》第49、50回讲述过 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同上面所说的侦查人员追缉作案人的情形如出一辙。话说诸葛亮 在“火烧赤壁”之前,谋算曹操兵败后必然走乌林小道、南彝陵大路和华容道,于是分 别安排赵云、张飞与关羽三员大将率兵设伏拦截。果不其然,在曹军溃走之际,三路伏 军无一落空。曹军一路溃败,连连受到重创,甚至差一点就全军覆没。其实,诸葛亮之 所以能够测算出曹操的逃跑路线,这主要是因为他对曹操的了解。他知道曹操会选择彝 陵——南郡江陵——荆州一线逃窜;他还知道曹操多疑,因此授意关羽在华容小道上故 意燃起烽烟,吸引曹操率军逃来。总之,诸葛亮在对抗性思维中胜出一筹,这绝非偶然 ,而是因为他进行了正确的换位思考,是因为他在同曹操打交道的过程中已经完全掌控 了其思维方式。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侦查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日常工作了解对方的思维规律和特点,例 如在调查活动中可以注重观察作案人的各种行为表现,在讯问活动中可以注重观察对手 的各种应对反应。其实,这主要是一个经验积累的问题。许多侦查人员根据作案现场的 “设局”情况,就能在“为嫌疑人画像”时分析出作案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在犯罪前是 否有过预谋和筹划,是只进行过犯罪的预谋还是同时进行过反侦查的预谋,是初犯还是 惯犯、再犯,进而最终确定其反侦查水平的高低等。这实际上也是了解对手智力水平的 过程。如果说侦查人员在未接触作案人时对作案人能力的揣度还是间接性的话,那么在 讯问阶段他完全有条件同作案人面对面交锋,也就可以直接试探对手的对抗能力了。比 如,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多次反复的试探性讯问看对手的反应,了解对方的对抗思维规律 与特点。当然,这也是侦查讯问工作的应有之义。在侦查讯问谋略中,诸如佯顺敌意、 声东击西、示假隐真、抛砖引玉等谋略均能起到获知对手情况的效果。[16]
此外,美英等国推行的利用心理学原理进行的“作案人特征描述”(Criminal
Profiling),对识别作案人智力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作案人特征描述”在国际上 仍属于比较新颖的领域,是侦破重大、疑难案件的有效方法。它论述的重点是如何根据 从犯罪现场获得的资料对暴力犯罪(特别是强奸犯罪和杀人犯罪)的作案人进行心理学特 征描述和预测,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抓获作案人。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行为科学组从20世纪 70年代初就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他们的重要研究手段是通过大规模访谈罪犯的方 式揭示这类人群的隐蔽内心世界。这一做法与经验也是我国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十分需要 的内容。如果这一科学方法能够引入我国,那么就能为侦查人员识别作案人的心理与智 力水平提供高效便捷的新式武器。
(二)侦查宏观方略的确定:博弈论分析
侦查宏观方略是指与侦查有关的宏观层面的方法、计策和谋略。它不是针对具体个案 而言的,而是用于指导一般性侦查的。侦查思维中普遍存在着对抗性表明侦查宏观方略 的确定是一个“博弈”问题,因此应该进行博弈论分析。
博弈论,英文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 策以及这种决策如何实现最优战略的理论。它的应用范围很广,经济学、政治学、军事 学、外交学、国际关系学、行政学,当然还有法学,都涉及到博弈论。从某种意义上讲 ,只要是有关人类行为的领域,尤其是针对人类对抗性行为的方面,就有博弈论的用武 之地。
标准形式的博弈理论模型包括三个元素:参与人、战略与均衡。参与人指的是博弈中 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决策主体。在侦查对抗中识别参与人很容易,一般就是指 侦查人员与作案人。战略是博弈理论构造模型中最重要的内容,通常要通过考察参与人 可能的选择来确定。虽然侦查人员和作案人在对抗过程中可能的行动范围是宽泛的,但 将多少种可能行动置于模型之中则取决于我们引入博弈模型的目的。既然现在探讨的是 侦查人员所采用的不同侦查宏观方略及其效果,那么只需要参与人必须在两个行动中择 一的战略空间。因此,在我们的模型中,可以简化为每个参与人只有两个选择:对于作 案人而言,要么是同侦查人员合作,要么是对抗侦查;对侦查人员而言,要么迫使作案 人主动归案、主动坦白,要么完全凭自己的侦查活动将作案人挖出来并抓获归案。均衡 是指所有参与人的最佳战略组合或行动的组合。博弈分析的目的就是使用博弈规则实现 战略最优化。在此构造的模型中,侦查人员的最佳战略无疑是“迫使作案人主动归案、 主动坦白”,而作案人则有“合作”和“对抗”两种战略可以选择。那么,侦查人员应 该如何进行博弈论分析,实现自己的最佳战略呢?
这又涉及犯罪心理学上讲的趋利避害原理。所谓趋利避害,顾名思义,就是趋向快乐 、避免痛苦,故又称趋乐避苦。中外功利主义法学家都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趋利避害 的本性造成的。如中国古代的韩非在《难二》中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 喜利畏罪,人莫不然”。西方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说:“人之所以犯罪,是趋利避害本 能作用的结果;在利与害面前,人在‘利’的诱惑下去犯罪,在‘害’——刑罚的威慑 下不去犯罪,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17]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作案人往往既要趋 利,即实施犯罪行为;又要避害,即实施反侦查行为。因此,作案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是 其形成反侦查行为的人性根源,这一根源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侦查思维中出现对抗性不可 避免,[18]也预示着侦查人员要在对抗中占据上风必须从利用作案人的趋利避害心理着 手。
侦查实践表明,作案人在抉择自己的行动之前,已经存在着预先判断的问题(即关于哪 一种战略最有效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背景知识”。因此, 具有不同“背景知识”的人对某种战略是否有效及其有效度往往会得出不同的判断结论 ,并因此采取不同的实际行动。如果其根据自己的背景知识“认为”或“判断”A行动 优于B行动,他将采取A行动而放弃B行动。[19]由此可见,如果侦查人员通过种种做法 ,使作案人感觉到“合作”的好处要大于“对抗”的话,那么就能构成标准博弈的一个 均衡,实现化解对抗的目的。
这种博弈均衡的最佳范例是闻名于世的“囚徒困境”博弈。其名称源于20世纪50年代 的一个故事:有一次检察官逮捕了两名作案嫌疑人,并及时进行了隔离。检察官深信他 俩犯了严重的罪行,但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还不能起诉。于是,他分别对两个嫌疑人说 ,他们面前摆着两条路:一条是认罪,一条是抗拒,二者必居其一。如果他们俩都不认 罪,那么检察官只好对他们控以一个较轻的、已经证实了的罪行,例如非法窝藏武器, 两个人就会受到较轻的惩罚。如果两个人都承认了,法庭给予惩罚时,检察官也不会要 求从严处理。如果有一个承认,另一个否认,那么,承认的人由于揭发了同伙,会被从 宽处理,而抗拒者将会依法受到严惩。如果用刑期表达这种情况,可以划个表格(当然 ,表格内的刑期是随意选定的,其中法律内容本身也是假定的)。[20]
从下表不难看出,侦查人员通过侦查方略的设计,在任一作案人面前都摆出了无法同 时回避的两种后果:其一是因“抗拒”而获判刑1年或10年,其二是因“合作”而获判 刑3个月或7年。由于作案人甲、乙均遭到了隔离,他们无法达成一致行动和意见,因此 从理性人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最佳战略必然是放弃对抗、认罪伏法,这样侦查人员就做 到了于对抗中取胜。
诚然,也有人曾对“囚徒困境”案例中侦查人员的做法是否完全符合现实提出质疑, 认为“囚徒困境”是人为设计的情况和实验室游戏。[21]即便如此,“囚徒困境”博弈 给侦查人员带来的启示仍是弥足珍贵的。这些启示至少包括如下两点:(1)作案人在侦 查过程中,必然会对“合作”与“对抗”两种选择有过主观方面的利弊分析。而决定作 案人选择同侦查人员“对抗”还是“合作”的根本因素,在于其主观感受,而非客观的 利弊权衡。(2)如果侦查人员通过各种侦查方略的设计,尽量剥夺或限制作案人选择“ 对抗”道路的可见利益,加大其可见坏处,同时尽量加强和提升作案人选择“合作”道 路的好处。那么,当这样的侦查方略真正发挥效用时,作案人就会进行理性地抉择,最 终自觉选择放弃或中止“对抗”之路。当然,这些抽象的结论只是为侦查人员设计侦查 宏观方略提供了指导性思想。要想在侦查实践中获得成功,侦查人员还必须结合具体案 情、不同的侦查阶段,从实际出发逐一落实。
综上所述,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原理的完整含义可以简单概括为:(1)侦查思维中的对抗 是不以侦查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2)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呈现出“优势对劣势 ”、“明势对潜势”、“合法对非法”、“进攻对防守”等不对等性;(3)侦查思维对 抗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发生时间来看其可分为同时对抗、滞后对抗与超前对抗, 从外在形式来看其最终必然会外化为“侦查行为→反侦查行为”的形式;(4)侦查思维 的对抗性蕴涵着极为重要的利用价值,它既要求侦查人员在制定侦查微观策略时使用换 位思考法,又鼓励在确定侦查宏观方略时借助博弈论思想。这一原理已经构成一个内容 完整的成熟体系。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研究侦查学原理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第一,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不 能脱离侦查实践,侦查学原理只有对侦查实践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才具有存在意义; 第二,侦查学究竟有哪些基本原理,还应考虑各种理论是否成熟的情况,不宜随便冠名 就成为一说。只有已经发展到足够成熟、为多数人所知晓和认同的理论,才能归为侦查 学的原理。[22]从上述两个原则出发,笔者倾向于首先选择“侦查途径”的角度来研究 侦查学原理。那么,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原理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侦查途径呢?简言之, 就是侦查工作要从识别与利用反侦查行为的途径着手。这是各种传统侦查学教材都没有 提及的内容,但却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它涉及我国侦查视角的转变问题。将侦查的视角 直接指向反侦查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如何开展侦查工作,这就是所谓的侦查新 视角。
收稿日期:200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