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缺失引发的贷款诈骗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诈骗案论文,贷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浙江省桐庐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把其下属长运大酒店承包给个人叶剑经营。叶剑在经营大酒店期间,以酒店名义又从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县财政局及个人借款31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叶剑个人开办的平安酒家的债务,最后,162.9万元债务未能归还。长运大酒店是非独立的法人企业,长运总公司也没有授权给叶剑进行借款。叶剑在没有贷款证的情况下,伪造AAA级企业资信证明,虚构借款理由,从而骗得了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大量贷款。
1999年2月,桐庐县信用社、财政局和有关债权人向法院起诉长运大酒店。一审法院判决,由长运大酒店的开办单位长运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叶剑也因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决后长运总公司不服,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最后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本案还有重大嫌疑人桐庐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王瑞鸿有与叶剑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的事实。营业部在整个放贷过程中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审判庭最后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王瑞鸿立案查处。叶剑的贷款诈骗手段实际上是社会上常见的一种犯罪思路。先是办一个企业,然后并不是通过正当经营来赚钱,而是以此企业为载体,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贷款后再想办法制造经营不善破产的假象,将贷款据为已有。上述的承包企业就是将贷款挥霍或转移之后将责任转嫁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无力偿还最终转嫁给银行等信用机构。
这起诈骗案给我们银行管理工作特别是信贷管理工作留下了许多深刻的反省和思考。
一是必须全面提高员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什么一个非独立法人的单位在总公司根本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得到贷款?为什么叶剑在没有贷款证的情况下,伪造了AAA级企业的资信,虚设借款理由就能够得到贷款?是法规不健全吗?是银行内部没有制度吗?都不是。事实上银行现行的贷款投放的制度规定还是相当严密的,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归根到底还是员工的素质问题,包括员工的政冶素质和业务素质。员工的素质不高,业务不精,有章不循,有禁不止,防范失控势必造成漏洞。因此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人的防范工作,包括人生观教育,反面教材教育,风险案例分析,从而使员工自觉形成自律风气。
二是要完善内控机制,对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确保制度、责任、监督“三到位”。首先,应制定每一级每一层次人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范围,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其次,各个岗位用人都要严把用人关,一线人员要害岗位要坚持两年一换岗。再次,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有过错者追究责任甚至法律制裁。
三是为了保证内控机制的落实,应建立内部控制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要害部门有充分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各项业务必须有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具体要求,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监控的制约。上级行对分支机构每年要有两次稽核,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报告工作。
四是必须加强对贷后的管理。虽有贷款程序的把握,坚持贷款三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授权授信、离任审计等。但是贷后的管理一直是银行的簿弱环节。管理办法中也规定贷后检查应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同时送本级行的信贷审查部门,但是由于疏于管理,有的贷款行很少有正规的贷后险查报告,也没有或很少报贷审部门。实行贷后检查,信贷人员可以通过财务和非财务分析来发现问题,及早拿出防范方案,银行的贷款质量才能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