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间治理模式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域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4)11-0091-30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新区域主义的勃兴,以“世界区域之间制度化联系”为核心特征的区域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拓展,推动区域间关系成为“国际关系中的新形象”和“令人瞩目的国际体系特征”,并在区域、跨区域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着日益突显的重要作用。①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区域间主义的缘起、形态、功能、效用和前景,并乐观地相信区域间主义有潜力成为兴起中的多层次全球治理体系的一个新层次和重要的组成部分。②弗朗西斯·贝特(Francis Baert)等人将区域间主义称作“以区域为基础的全球治理的一种独特模式”。③然而,目前学界对区域间主义与全球治理的关系的研究仍局限于经验性的案例分析,对区域间主义治理的核心行为体、基础性条件及可能的路径缺乏系统而细致的理论研究。区域主义研究专家弗雷德里克·索德尔伯姆(Fredrik Sderbaum)等人早就指出,区域间主义如何实现多边主义及全球治理应是该课题未来研究的核心问题。④青年学者朱天祥曾提出区域间主义参与全球治理具体的路径,包括维护并推动全球多边主义,参与并辅助全球多边治理;开辟区域间治理空间,培育区域间共同治理;促进区域主义发展,扶助并改善区域内部治理等。⑤但他认为:“这样的论述除了增加对区域间主义独立性的解读以外,真正的通联性研究还是未能成为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⑥区域间主义研究专家尤尔根·鲁兰德(Jürgen Rüland)特别强调:“区域间主义确实有潜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而这种潜力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⑦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间主义治理(interregional governance,简称区域间治理)视作一种全球治理新模式,并就其所涉及的核心行为体、基础条件和可能路径等关键问题提出一系列带有综合性的看法,以期有助于人们对区域间治理及区域间主义这一新的国际现象和新的研究领域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区域间治理及其核心行为体 区域间治理是全球范围内区域间主义实践发展的自然结果。而区域间主义作为不同区域之间或不同区域的国家集团之间正式的制度化关系,又源自区域主义尤其是后冷战时期新区域主义的纵深发展。⑧区域主义作为特定区域的区域组织、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对全球化和区域化的一种重要回应,已发展为一种联系国家和全球层次或国内和国际层次的新的治理模式,即(新)区域主义治理(简称区域治理),⑨并被视作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的补充性层次或微观层次,由此构成多层次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核心特征之一。⑩正是新区域主义的发展赋予了区域自身所具有的日益强大的行为体角色,亦即区域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实体和积极的主体开始拥有固定的决策结构和强大的行为能力或角色性。(11)这样,越来越多的区域实体获取法人地位,开始以区域行为体乃至全球行为体的集体身份与该区域外部行为体展开军事、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种交往,从而拥有了自己的对外关系,并对外部世界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而一部分大国因其在区域主义进程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亦开始以区域领导或区域代理人的身份与本区域外部国家或区域组织开展跨区域的集体对话与合作关系,从而增强了全球和区域事务之间更紧密的联系。(12)所以,如果说全球化是区域间主义的催化剂,新区域主义就是区域间主义的触发器,亦即区域间主义的生成与发展高度依赖于全球化背景下新区域主义的发展。(13)用玛丽亚·奥利芙特(María Cecilia Olivet)的话说:“区域间关系的兴起是新区域主义蓬勃发展的另一种表现。”(14)马修·多伊奇(Mathew Doidge)明确指出:“区域间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区域行为体对外关系的产物。”(15) 从实践角度看,由于全球范围内的区域间主义源于新区域主义,又开始以自己的方式超越新区域主义,所以,学者们将区域间主义称作“第三代区域主义”并将之与冷战时期的“旧区域主义”和后冷战时期的新区域主义区分开来。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前两代区域主义“旨在实现内部经济进程和政治进程的最优化”,而第三代区域间主义有更大的抱负,即“实现对外政治进程和全球治理进程的最优化”。(16)珀西·米斯特里(Percy S.Mistry)强调,区域间主义作为“区域主义外溢的创新性安排”,已成为“21世纪横跨的新边疆”。(17)可以说,区域间主义是在全球化与全球主义“由外到内”、区域化与区域主义“由内到外”的双重力量推动下发展起来的。由此,学者们开始将区域间(跨区域)互动新层次与全球多边、区域、次区域和国家间双边互动等层次一起列入多层次全球治理体系的5个国际决策层次,并指出“区域间制度创建了全球治理体系中一个新的政策层次”。(18)巴特·盖恩斯(Bart Gaens)将区域间主义视作“区域单独和集体推动的全球治理‘织锦’的一部分”。(19)陈志敏等人指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多层治理的世界。其中,区域间主义正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层次。”(20) 作为区域主义治理的一种重要延伸和拓展,区域间治理已成为多层次全球治理中一种独立的治理模式。在实际中,区域间治理主要是通过区域间或跨区域的制度平台对参与其中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即目标区域或国家)由外到内的治理(即内部治理)和由内到外的治理(即外部治理)的双重治理进程实现的。正如迈克尔·赖特里(Michael Reiterer)所言:“区域间主义可以为区域乃至区域间层次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从而促进了区域治理——一种全球治理所必需的踏脚石。”(21)这样,区域间主义“将区域和全球层次编织为一体”,从而“在宽泛的全球治理结构中提供了一个独特的互动框架”。(22)那么什么是区域间治理?谁是区域间治理的领导力量?区域治理的实现需要哪些基础条件?它又有什么样的可能路径?这是区域间治理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区域间治理就是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区域的各类行为体,尤其是国家和区域组织通过区域间制度化的联系来管理它们之间所面临的政治、安全、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等一系列共同问题。它是对全球化和区域化的一种积极反应,其根本目标就是保护自身免于全球化和区域化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而推动国家、区域和跨区域的发展、安全和稳定。鉴于处于领导地位的核心行为体的性质和能力不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间主义能否成功启动并持续推进,而且决定着区域间治理能否得到有效开展及其在实践中的核心特性,对这些行为体的解析就成了区域间治理研究的出发点。在实际中,由于行为体的性质不同、所拥有的实力和能力不同,它们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差别,致使在这一进程中起领导作用的主要是那些强国或强权(powers),即有能力在特定议题领域(如政治、经济、安全等)推动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启动合作行为、框定共同目标并为其实现而持续努力的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这里的“大国”并非传统意义上按绝对的军事—经济实力从(全球)体系层次界定的“统一的国家”概念,而是按照其相对能力(包括物质和观念)所影响的层次和领域涵盖不同的类型,包括全球层次的超级大国和大国,区域层次的中等大国或区域大国,在特定案例中扮演领导者角色的“小强权(small powers)”,如区域政府组织。超级大国可以在整个(全球)体系的广泛领域行使权力,如美国;全球层次的大国既能在自己所在区域的广泛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又能在整个(全球)体系的多个特定领域展开活动,如中国、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区域大国既能在其所在的特定区域及其周边的广泛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又能在整个(全球)体系某个特定领域发挥作用,如南亚的印度、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东北亚的韩国、南太平洋的澳大利亚、北美洲的加拿大、南美洲的巴西、中美洲的墨西哥、南部非洲的南非等;小强权如某些区域政府组织作为一种“联合的强权”,它可以通过“规范权力”或“民事权力”等“多边的非军事措施”(观念权力),在特定区域及其周边的特定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它常倚仗本区域的大国和区域大国展开行动,如欧盟、东盟等。(23)作为“领导”,这些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成为催生区域间主义并持续推进区域间治理的必需条件。(24) 按照奥兰·扬(Oran R.Young)的解释,“领导”指的是一种试图解决或规避在制度谈判过程中困扰各方寻求获取共同所得的集体行动问题的个体行为。在国际制度形成中,领导通常以国家(或国家的代理人)或国际组织名义行动。他强调,领导是决定制度谈判过程中能否形成国际机制或国际社会中更普遍的制度安排的关键因素。(25)在这里,领导并不意味着强制或支配,而是运用权力精心策动集团的行为走向集体目标,包括培育各种合作观念、制度、规则、规范和动议等。(26)另外,在国际制度建设进程中,由于领导常常喜好谈判而不是冒着制度崩溃的风险依靠武力强加自身意愿,这就要求它与跟随者协作行动,由此形成一种国际制度建设所必需的领导—跟随(leadership-followership)关系。在这里,“跟随”意指在国际制度中支持领导者行为的其他国家,是制度建设领导作用发挥的关键。(27)为此,领导者的任务就是调整自身利益与那些跟随者的利益相适应,以获取它们对其领导的国际制度建设的支持。最重要的是,领导者能够通过设置共同目标向跟随者展示创建新制度的好处,以便它们参与到国际制度中去。这要求领导者必须清楚其他国家的偏好并将之合并到其规划的共同目标之中。对新制度的演进来说,这种共同目标就是包含满足潜在参与者利益建议的制度蓝图,它可以用于向跟随者解释该制度的宗旨。这有助于在参与者之间创建关于国际制度议程和组织结构的共识,从而推动国际制度的建立。这种领导—跟随关系所形成的合作权力成为国际制度建设的一把钥匙。(28) 区域间主义的实践表明,具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政府组织的能力要远远强于没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区域组织,致使它们成为各类区域间主义尤其是双边区域间主义的核心行为体;具有强烈合作意愿和强大实力的大国能力明显强于其他国家,致使它们不但成为双边区域间主义的重要支撑,而且成为各种准区域间主义的核心行为体,而这些区域政府组织和大国又常常是推动各种跨区域主义(trans-regionalism)启动和持续发展的最强大力量。(29)正是由于起领导作用的国家和区域政府组织及其数量多少的不同,区域间主义在发展进程中形成3种不同的类型:(1)两个不同区域的区域政府组织或一组国家之间“集团对集团”或“区域对区域”的双区域间主义(bi-interregionalism),如欧盟—东盟关系、亚欧会议、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2)某一区域的区域政府组织或一组国家与另一区域的单个国家之间“区域对国家”或“国家对区域”的准区域间主义(quasi-interregionalism),如欧盟—中国关系、东盟—中国关系、中非合作论坛等;(3)来自两个以上区域的一组国家、区域政府组织等多个行为体构成多区域间主义(multi-interregionalism),即跨区域主义,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等。(30)这些不同类型的区域间主义为区域间治理提供了必需的制度平台,从而形成双区域间、准区域间和跨区域等不同的区域间治理制度框架。 具体而言,在实际中,与区域间治理相关的区域政府组织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全面区域一体化的认同导向的综合性区域政府组织,如欧盟、东盟、非洲联盟等;二是建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基础上的发展导向的区域政府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南方共同市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第二类区域政府组织因涉及低政治领域,对外角色性弱,要么不具有自己的区域间关系,要么局限于经济领域,且以周边为主,因而区域间治理作用并不明显。还有一类特殊类型的区域政府组织,即旨在解决政治、安全、经济等特定问题的议题导向的泛区域或跨区域政府组织,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美洲国家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这类政府间组织虽在一定程度上涉入高政治领域,但除了总体上受议题狭窄所限外,要么受其能力和意图所限,要么受其安全防务的性质所限,它们所推动的区域间治理局限于其周边,且以与该组织相关的政治、安全或经济议题为主。这类带有跨区域性质的政府间组织是主要由大国或第一类区域政府组织推动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区域政府组织,通常又被直接称作区域政府组织。但这类组织又不同于具有地缘接近性、局限于某特定地域的前两类区域政府组织,因而本文将其纳入区域间主义和区域间治理框架内。 第一类区域政府组织是区域政府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们不但成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联盟等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载体,而且可以通过规范建设、保证战略、调停、武力制裁、国际化、制度建设和共同体建设等战略,在区域和平与安全护持及区域认同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31)更重要的是,此类区域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地位及其经济一体化的成果得到联合国等权威国际组织的承认。《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只要符合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区域办法或区域机构可以用来应付有关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持而宜于区域行动的问题;应鼓励各国在将区域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利用区域办法或通过区域机关将其解决;安理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可以在适当情形下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解决区域性争端等。(32)由此,在国际关系中,它们常成为区域组织或区域机构的代名词。(33)这为此类区域政府组织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扮演核心角色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正是这种合法性地位使其作为国际关系中的“小强权”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具有明显的特殊优势。 区域政府组织的此种特殊身份使其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常常扮演着领导和追随的双重角色。也就是说,它们在与其他区域的行为体倡导和推进区域间治理进程的同时,亦常常被来自其他区域的类似的领导遴选为本区域最合适的合作伙伴,从而以追随身份加入其中。而这种领导-追随的紧密联系又常常催生更深层次或更大范围的区域间主义治理框架。比如,欧盟和东盟均是开展区域间主义最早的区域组织,双方都把对方视作其所在区域最重要的“集体伙伴”,由此启动区域组织之间“最早的双边区域间主义”。(34)更为重要的是,两者还共同推动亚欧会议进程的启动,形成欧洲与亚洲两个大陆间首个集团对集团的双边区域间主义,建构起“一种大陆间互动的创新形态”。(35)可以说,欧盟—东盟区域间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为亚欧会议提供了一种可以立足的基础性模式”。(36) 由于区域政府组织所驱动的区域间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间主义进程,该种组织的成员尤其是大国在其中仍扮演着领导的关键角色。具体而言,大国在区域间治理进程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作为“间接领导”(区域领导),它们经由本地的区域政府组织,成为该组织所领导的区域间主义进程中的核心行为体,从而履行着本区域内外治理的“双层次的领导角色”。(37)这是因为“在每一个区域组织内部都存在着对主导国家有利的非对称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于美国、南方共同市场之于巴西、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之于南非、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之于印度、东盟之于印度尼西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之于尼日利亚”;区域一体化也是“最重要国家增强其国际舞台上影响力的一种方式,并可以弥补由于全球化给其国家主权带来的威胁”;区域安排还“可以以法律的形式使区域内主导国家的地位合法化”。(38)实际上,大国作为本地区区域主义进程中的领导,它们既是本区域联合计划的制订者、合作议题的设置者、共有规范的创造者、国际承诺与义务的履约者及区域秩序的护持者,又是本区域在国际舞台尤其是区域间、全球性论坛和机构中的利益代言者,具有国家、区域、全球三重身份。由此,这些大国常常将本地区区域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平台,通过本地的区域主义进程投射(projection)自身的偏好和价值观,谋求实现自身愿景和包括区域、全球层次在内的联合战略目标。(39)这就是路易斯·福克特(Louise Fawcett)所说的区域领导、区域秩序和区域制度三者之间的“相互依赖联结”。(40)这种联结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比如,2007年7月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实施的“地中海联盟”计划就是在时任法国总统萨科齐的倡议下启动的;(41)而欧盟在“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框架内的对外危机管理行动中,法国、英国和德国三大国占据了核心位置。(42) 二是作为“直接领导”,它们积极倡导和推动区域间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从而使区域间治理成为可能。这些国家在积极推动区域组织对外关系和某些跨区域合作的同时,常常通过倡导以自己为一方、以来自本区域外的一组国家(往往包括该区域全部或绝大多数国家)或区域组织为另一方的集体对话与合作机制,即准区域间主义,推进区域间主义制度化进程。美国、中国、日本、俄罗斯、印度、澳大利亚、南非等大国和区域大国均是准区域间主义和一些跨区域主义的领导力量。当然,由于大国的相对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它们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的领导作用亦有显著不同。例如,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它不但可以超越地理限制而在全球范围与多个领域领导和推动各种区域间主义进程,而且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在一些重要的跨区域主义进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如美国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自由贸易区、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区、北约、“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等。而中国作为最重要的新兴大国,不但可以在周边涉及多个领域的跨区域主义和准区域间主义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合作等,而且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的特定领域领导和参与准区域间主义和跨区域主义,如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等。日本、俄罗斯、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也在周边或特定领域的准区域间主义和跨区域主义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如日本与日本—非洲峰会,俄罗斯与独联体、“欧亚联盟”,印度与印度—非洲峰会,印度、南非与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联盟,澳大利亚、日本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这些区域间主义进程成为区域间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 三是作为“集体领导”,它们积极倡导和推动跨区域大国合作机制建设,即最少区域间主义(skeletal interregionalism)。这是一种由少数国家构成的、以非正式的软法律(soft law)为制度框架的微边主义的多边主义(minimalist multilateralism)。(43)这些跨区域的大国合作机制或着眼于综合性的全球和区域问题的解决,如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和印度、巴西、南非“三方合作机制”等,或着眼于特定领域区域危机的化解,如处理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以及柬埔寨和中东和平进程中的大国会谈等,已形成新的重要的国际机制——跨区域大国协调。它们与七国集团/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等全球大国协调机制一道,在区域、跨区域、全球多个层次和多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成为当前国际背景下实现全球治理尤其是安全治理的主渠道。(44) 四是从追随到领导,它们积极参与和推动区域政府组织所倡导的准区域间主义治理。这些大国是来自某一特定区域的大国或区域大国,它们拥有地缘优势与独立推行国家和区域政策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及其他相对能力,因而常常成为域外大国或区域组织在该地区推行联合战略的首选的“支承国家(pivotal states)”。(45)欧盟和东盟在推动双边区域间主义和跨区域主义的同时,都将相关区域的大国和区域大国作为最重要的战略伙伴和深度合作的优先选择,如欧盟与美国、中国、俄罗斯、日本、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国的伙伴关系,东盟与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的伙伴关系等。这些大国的追随行为不但直接影响区域政府组织所领导的准区域间主义的发展进程,而且间接影响这些区域政府组织所领导的双区域间主义和跨区域主义的纵深发展。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区域间主义发展进程中时常由最初的追随者逐步转变为实际的领导者,从而引导相关的区域间治理方案取得突破性进展。比如,欧盟—美国区域间合作进程最初由欧盟倡议并主导,但后来美国态度变得更加积极和主动乃至提出新的倡议,这才有了“跨大西洋经济一体化”计划,直至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谈判。(46)再如,中国—东盟伙伴关系是由东盟首次倡导并启动的,但双方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化安排——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在中国政府首次倡议并提供贸易优惠的情况下启动的。(47) 可以说,区域间主义的发展及区域间治理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的合作意愿及其能力。也正是区域间主义起领导作用的行为体的不同,使其在实际发展及区域间治理进程中形成“欧盟模式”、“东盟模式”、“美国模式”和“中国模式”等不同的实践模式。(48)这正如马修·多伊奇所言:“区域间主义的形态及其在国际体系中所发挥的功能取决于所涉入的行为体的本质。”(49) 二、区域间治理的基础条件 “全球治理”通常被定义为“管理跨越安全、人权、环境等各种议题领域的国家间关系的制度”,涵盖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运动等拥有共同目标的各种机构的活动。(50)而国际制度的形成和持续运行需要权力、利益和知识(认同)的共同基础。(51)在国际合作中,三者的具体体现分别是权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利益共享(interest-sharing)和认同强化(identity-strengthening)。这些关键变量构成全球治理所必需的物质和观念基础。(52)三者亦成为区域间主义发展所必需的权力、利益和认同支撑,并在互动和互构中共同形成区域间治理的基础条件。 (一)权力平衡 由于全球治理总是由相对强大的集团的选择和行为所培育,而相对的权力分配是它们集团秩序化的首要工具,两者一起构成全球治理的结构性决定因素。(53)这种“相对的权力分配”主要由所谓的权力平衡所体现。在国际关系中,权力平衡既是一种体系,也是一种政策。作为一种体系,它意味着国际权力结构趋向相对均衡,即“国际上近乎平等的一种权力分配”,(54)由此构成权力相对均衡下的“平衡的两极或多极”。它实质是一种权力均衡(equilibrium of power),即大国维护国际体系稳定的能力的相对均衡。它并不意味着军事—经济实力超群的超级大国的消失,相反,这种超级大国不仅可以照样存在,而且在国际体系稳定中扮演着关键的领导者角色。(55)由于权力平衡不仅仅由相对能力所决定,还由政治框架所决定,即法律规范、制度、政治技巧等观念力量依然至关重要,以至形成“政治均衡”、“制度均衡”等。这使得一些中等大国和区域大国及“权力联合”的国际组织亦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56)作为一种政策,权力平衡通常又被称为权力制衡(power-balancing),它意味着一旦无政府国家体系中一国的地位对其他国家的生存构成威胁,一个或更多的国家就会通过共同利益的沟通而联合起来,“大家达成不允许任何国家取得支配他国的绝对优势,或获取对他国发号施令的共识”,以确保现存国家体系的稳定。(57)在这里,稳定成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个核心目标。(58) 那么权力平衡如何维持和平与稳定呢?占主流地位的现实主义用“敌对方法”(又称“硬平衡”)强调使用竞争的权力乃至战争工具增强狭隘的自我利益。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认为,权力平衡有两种主要模式,即直接对抗和竞争的模式,并通过分而治之、补偿政策、军备和联盟等方式完成。(59)英国学派的“协作方法”强调各方共同来保持一种反映该体系中所有成员利益的公正的均衡。(60)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将权力平衡(均势)视作国际社会的基本制度,它包括一系列规范和规则,如干涉权等,“成为国家体系不成文宪法的首要条款”。(61)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认为,权力平衡有助于维护某些特定区域内国家的独立地位,确保它们不被该区域内主导国家所兼并或支配,并为国际秩序赖以生存的国际法、外交制度等制度形式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62)怀特和布尔通过将权力平衡与国际法结合起来,“将权力平衡从外交信条转变为准法律的国际制度”,由此为其增加了一种“规范性成分”。(63)后来,一些学者将这种平衡归结为一种“制度平衡”。鲁兰德解释说,制度平衡就是通过创建新的制度或复兴原有制度,重构规范、规则及其决策程序,以改变制度内外的权力分配。(64) 保罗(T.V.Paul)等人还提出一种“软平衡(soft balancing)”的新方法。与硬平衡相对应,软平衡是指通过“心照不宣的非进攻性联盟建设使崛起的或潜在的威胁性大国中立化”,包括有限军备建设、国际制度内外非正式的安全理解或缓和(无正式联盟)、预防性战略等措施。(65)贺凯等人强调,软平衡聚焦于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联合来削弱一个强大和威胁性国家的相对权力,已成为各国在无政府状态和国家间经济高度相互依赖条件下寻求安全的一种理性的替代性战略。他们将软平衡分作军事软平衡和非军事软平衡两种形式。前者包括对“敌人的敌人”(潜在支持者)出售武器或者针对敌手实施军备控制,后者包括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战略性不合作,主要是制度战略等。(66)这样,软平衡亦涉及中等大国或区域大国之间通过缔结集团和其他形式的部门协作强化彼此的经济联系,以追求实现经济权力的平衡。(67)这种软平衡并不直接挑战军事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大国(如美国),但可以通过和平手段“延缓、挫败或削弱其侵略性的单边政策”。(68)由此,在后冷战时期,软平衡为新兴大国、中等大国、区域大国和国际组织通过经济权力和规范与制度权力等实现权力平衡的目标提供了新的机会。(69) 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这些权力平衡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不过制度平衡和软平衡更为常见。鲁兰德强调,制度平衡和软平衡均承认这样的事实:在非军事议题明显地影响政策结果的情况下,纯粹的军事权力变得无效,以至国际关系的政策决策者日益转向制度领域。(70)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等人强调,由于权力和制度均是全球治理的核心,而两者结合所形成的制度性权力为考察全球治理中的权力进而塑造全球治理提供了“合理的概念上的出发点”。(71)通过区域主义和区域间主义扩大作为整体的区域的权力成为各区域集团和各大国最现实的选择。这就是经由区域间主义的制度平衡或合作平衡。就此,作为缔造战略联盟的重要举措,区域间主义便被赋予了权力平衡的重大意义。(72)比如,东盟利用亚欧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等区域间关系平衡与中国、日本、美国、欧盟等区域内外大国或发达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73) 在鲁兰德看来,来自西欧、北美、东亚三方区域的核心行为体都将区域间主义作为它们向其他区域“输出其价值观和秩序观念的工具”。(74)在一些案例中,制度平衡还可以成为各区域行为体服务于其旨在增进纯粹的商业利益的经济权力平衡。(75)站在这个角度,鲁兰德把制度平衡分作外部的或水平的和内部的或垂直的两个维度。前者主要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谈判停滞和区域集团兴起的一种反应,后者旨在制衡全球多边制度中某一特定行为体谋求的支配地位。(76)与之类似,区域间主义的平衡功能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成分:一是内部倾向的平衡,主要是运用集团对集团结构通过自主性的最大化来避免可能的被边缘化。它关注的主要是经济领域,如提高区域的竞争力或用多样性的贸易关系削弱对特定市场的依赖。二是外部倾向的平衡,旨在通过限制其他行为体或保障自身开放和真实地参与全球多边框架,由此增强这些多边机构的稳定性。这样的平衡涉及通过合作保障市场准入,或者通过特定的权力抑制单边行动等。(77) 总之,通过区域间平衡,区域行为体谋求通过政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发展,避免边缘化,巩固多边体系的共同原则、规则和规范,最终构建相互联结的控制和平衡体系;同时,谋求限制其对其他行为体的依赖,以弥补结构性权力和关系性权力的不平衡,并保持或促进它们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多伊奇强调,区域间主义作为一种“外向的制衡工具”,它有助于保障其核心成员对多边主义的责任,进而限制其单边行动的能力。这种限制是一种公开的进程,它作为多边主义偏好的一种体现,已成为全球治理结构中的一种秩序化原则。由此,区域间关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三方区域化”中“错失的链条”。(78) (二)利益共享 与权力分配一样,共同利益的形成是实现全球治理的核心条件。考虑到国家是自利的,国际关系结构又存在不确定性,它们在有助于获取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寻求国际合作,并实现制度化。(79)正如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所言,国际合作“最有可能产生于共同利益的存在”。(80)各国开展区域主义和区域间主义亦如此。保罗·帕帕约努(Paul A.Papayoanou)指出,正是大国在某一区域内有强烈的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以及建立合作的区域秩序的强烈偏好,它才会承担起区域主义领导者的角色。(81) 不过,区域间主义进程并不要求各国放弃自我利益,而是通过合作和政策趋同改变国家偏好,以便通过寻求共同利益来扩大自我利益的范围。用比约恩·赫特纳(Bjrn Hettne)的话说,在全球相互依存条件下,“区域政治是国家利益的总和与协调,国家利益没有消失,它只是变得与各国共同的跨国利益密不可分,并将这些利益通过区域主义和区域化进程表现出来”。(82)具体而言,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寻求两种不同的途径拓宽国家对其自我利益的定义:一是通过改变行为者的行为动机,以便让它们经常地在与竞争相关的合作中找到其他利益;二是通过改变国家利益本身的特征,即国家通过学习和社会化进程定义它们的集体利益,而不只是采取保持其利益的行为,比如,德国通过参加欧盟和北约逐步在欧洲定义其利益,而不以纯粹的国家利益为条件。(83) 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这些共同体利益既包括经济福利,涉及贸易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援助等多个议题,又包括安全利益,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环境等多个领域。在区域间合作的框架内,这两种利益已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这类似于鲁兰德所说的区域间主义的发展促进和稳定化功能。(84)这种共同利益可以是短期利益,也可以是长期利益。前者通常在处理当前的紧急事务和快到期限的紧急事件时发生,后者可以通过制定条约和制度建设等更审慎的过程来确定。(85)这种共同利益既可以是对称的利益,也可以是非对称的利益。前者通常建立在权力相对平等的国家间合作之上,如协调型和协作型合作等;后者通常通过不对称性国家间合作和正式的国际制度获取,如国际组织和领导国主宰的劝说型合作等。(86)这种共同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利益,也可以是无形的利益。前者主要是物质层面的,如经济收益、军事和经济援助等;后者主要是非物质层面的,如制度与规范、国家声誉、领导地位等。(87)总之,区域间主义进程的共同利益是短期与长期利益、对称与非对称利益、有形与无形利益的“聚集体”。 正是这种共同利益为区域政府组织和大国领导区域间治理进而推动全球治理提供了必需条件。正如鲁兰德在谈及亚欧会议进程的多边主义效用时所言,它“既可用作影响世界政治的一种重要机制,又可培育和保护亚洲和欧洲的共同利益”,由此为将之转化为“兴起中的全球治理体系的真正的组成部分”提供了一种可能性。(88)东盟之所以积极倡导和推动区域间主义,如东盟地区论坛和东亚峰会等,其实现安全的或经济的或两者混合的共同利益目标是很明确的。《第一届东盟地区论坛主席声明》规定:“东盟地区论坛作为一个高层协商论坛,它使亚太地区各国有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和关心的政治与安全议题培育建设性对话和协商习惯”,从而为“亚太地区走向信任建设和预防性外交做出重要贡献”。(89)首届东亚峰会签署的《吉隆坡宣言》表示,该峰会进程的目标是“促进东亚的和平、稳定与经济繁荣”,成员将“就共同感兴趣和关切的广泛的战略、政治和经济议题进行对话”。该宣言强调,“实现东亚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繁荣符合我们的共同利益”,并“确信东亚峰会参加国相互之间乃至与整个世界就共同感兴趣和关切的问题加强双边和多边互动与合作,对促进和平与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90) (三)认同强化 集体认同被定义为行为体之间个人的、精神的和社会的互动和联系。它作为一种主体间因素,既可以限制共同体内国家的权力,也可以赋予它们行动的力量,并有助于共同反应性(mutual responsiveness)的发展,进而推动一个“认知区域”的形成和变化。这反过来催生了对和平变化可靠的预期,从而推动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91)在这里,集体认同可以创造集体利益,从而使国际利益成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最终促使各行为体采取合作的共同行动。这样,友谊主导下的安全共同体就会成为现实。(92)这种安全共同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在全球化框架内将民族(国家)主义与区域化成分协调起来,从而成为全球化、区域化和民族主义趋势的“中间地带”和“交接点”。(93)区域间主义虽不必然导致一种集体认同的形成,但作为一种区域间关系中日益紧密的制度化结构和重要的认知进程,它会因区域内国家和区域组织与区域外“他者”之间积极的或消极的互动,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强化原有的区域集体认同,乃至刺激新的集体认同的产生。(94)海纳·汉吉(Heiner Hnggi)称之为“经由区域间主义的区域主义”效应。(95)所以,区域间主义与区域主义紧密关联、相互影响,可以有效地联结在一起。由此,区域间主义的能力建设可以催生更大的区域化,有助于区域集体认同的产生或强化。(96) 具体而言,这种效应主要有三种“传导机制”:一是积极的外部融合,即区域内国家和区域组织以“外部融合者(external federator)”或“外部一体化者(external integrator)”的身份,不但努力通过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对外关系平台扩散自我规范、相互学习、相互承认而强化本区域的内聚性,而且试图通过对区域外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支持,使之全部或部分地复制其领导的区域一体化行为模式,以推动其国际行为体地位的合法化,最终推动自我的或集体的认同的强化。这种积极的外部推动或域外回声(extraregional echoing)就是一种有意识的集体认同建设进程,如欧盟、东盟与周边国家和区域的区域间主义实践。 二是消极的外部反应,即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或区域组织在不对称的区域间关系中,因不满处于领导地位的国家或区域组织为扩大自身优势采取的竞争乃至强制立场而实行反制政策,从而推动自身通过集体行动保护自我认同乃至建立新的集体认同。这种由外部压力所刺激的消极的或适应性反应可以产生一种无意识的集体认同建设,如在欧盟-非加太国家集团区域间关系中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非加太国家集团化行为以及东盟和亚洲其他国家为应对欧美西方价值观的冲击而日益强烈的“亚洲观念”和“亚洲认同”。 三是积极的联合建构,即在没有稳固的集体认同的地理空间,区域组织和相关国家通过区域间联合乃至共同制度和共有规范建设及其框架内旨在解决共同问题的联合行动,培育了更大的集体认同建设进程,乃至催生一个新的认知区域,如欧盟-地中海关系正催生的新的“地中海认同”,各种亚太跨区域合作所建构的“亚太区域”,“东盟+3”、“东盟+1”所建构的联结东北亚和东南亚两个次区域的“东亚认同”等。实际上,这是一种来自不同地理区域的国家和区域组织超越原有地理内外边界联合推动的、有意识的集体认同建设。(97) 就此,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区域组织和各国通过这些不同的传导机制,集体认同在某种程度上被进一步强化了。这不但从外部推动了区域一体化进程,进而增强了区域的内部治理,而且扩大了区域组织和区域内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进而推动了区域的外部治理,两者一起为区域间治理进而实现全球治理提供持续而稳固的基础条件。 三、区域间治理的可能路径 鉴于全球治理就是“建立国际制度和规范的集体行动,以处理有害的超国家、跨国家或国家问题的原因和后果”,(98)区域间主义所具有的制度建设(institution-building)和规范扩散(norm diffusion)功能就为之提供了一种可能路径,而议题设置(agendasetting)作为区域间主义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因其强调区域间主义所产生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扩散对全球层面的沟通和合作的便利作用,从而将区域间主义与多边层次的全球治理联系起来。(99)三者共同构成区域间治理最重要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 按照基欧汉的定义,国际制度是跨越国际边界运行的“一系列持续而相互关联的规则”,包括国际惯例(如主权)、国际机制和正式的国际组织。(100)区域间主义作为国际互动的一种新层次,它通过创建涉及一系列广泛议程和政策议题的“辅助性制度”而被赋予国际制度建设的核心功能。这种区域间制度建设是多样的:既有各种合作与对话协定、伙伴关系协定和联系协定等契约性的正式制度,也有各种固定的高峰会议、部长会议与高官会议及公民社会论坛等“软制度”的对话机制及其所颁布的各种声明、宣言和行动计划等非正式文件,更有区域间联合理事会或委员会、秘书处等新的决策机制乃至正式的国际组织,由此形成一种管理区域间关系的新的政策工具。(101)正是由于共同制度建设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处于核心位置,它就为其实现区域间乃至全球治理提供了一种核心路径。具体而言,区域间主义的制度建设对区域间治理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制度平衡(institutional balancing)。如前所述,在当前国际环境中,区域、区域间制度已成为权力平衡的一种既有形式,从而构成全球治理所必需的国际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东盟试图通过创建“东盟中心的区域间网络”将自己建构为世界舞台上“独立的重要力量”,以避免“潜在的边缘化”。(102)这种制度平衡明显地反映在东盟-中日韩(“10+3”)和东亚峰会等合作机制的创建中。对东盟来说,“10+3”合作旨在帮助平衡美国和西方金融制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的经济支配。与东盟地区论坛等包容性制度平衡不同,“10+3”是一种新的排他性制度平衡方法。最初,东盟试图运用“10+3”组建“东亚经济集团”,提高其与美国和西方讨价还价的地位。东亚峰会是这种制度平衡的另一种努力。东盟启动该峰会进程被认为是东盟首倡并受其他参与者支持的对美国扩大“10+3”的平衡战略。同时,东亚峰会一开始就吸纳了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东亚域外国家,亦“期望平衡中国在这个新论坛的支配性”。随着东亚峰会吸纳美国和俄罗斯加入,该峰会进程逐步转变为寻求相互平衡所有大国在该地区影响力的包容性制度平衡。东盟国家相信,通过东亚峰会,美国、中国等域外大国可以被东盟的规则和规范所限制。(103) 二是利益重塑。基欧汉指出,国际制度虽然不能取代自我利益,但可以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塑造自我利益,因为各国要在不确定性之下做出决策就必须在制度和规则的背景下核算利益、评估他者的声誉。他强调,制度是帮助政府通过合作追寻它们的自身利益。机制提供信息,并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国家间协议的达成及其分散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国际制度在有利于自我利益的同时,还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保持充分的协调,从而有利于实现世界政治中的共同利益,即制度效应可以通过建构利益而重塑和催生共同体利益。(104) 三是规范与认同的内化。制度化也是一种将利益、规范、认同等内化的过程。(105)彼得·卡赞斯坦(Peter Katzenstein)非常强调制度化规范的重要性。他认为,规范一旦制度化就不会简单代表个人的偏好、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因为制度化的规范是集体持有的,它们存在于行为者之外。它们是一种预期的现实,虽然不总是但常常对正式的、有约束力的机制起指导作用。制度化的规范在国家和社会的不同部分之间创造出稳定性和一致性,否则,这种稳定性和一致性就不会存在。制度性规定了适当的行为标准,从而塑造了利益与政策。国际制度的形成也反映了集体认同,从而赋予其实质性政治目的。而制度化的规范恰恰可以限制或促进行为者的政治选择。(106)在实际中,区域间主义的制度建设通过将在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区域组织和大国利益、规范与价值偏好和身份认同特性的内化,从而形成了区域主义和区域间主义实践的多样化运行模式,并在共存和互补中形成区域和区域间治理的不同选择道路,共同建构起“高度复杂的诸边(plurilateral)治理体系”。(107) 总之,区域间主义制度化过程有助于增强国际合作的制度化,由此成为将国家或国家集团融入全球治理结构的一种重要工具。多伊奇强调,通过将这些国家融入对话进程,区域间主义可以有效地使它们适应规则、规范和价值观构成的便利和限制全球关系的社会化网络。(108)所以,制度建设对于区域间治理及其走向全球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关注的是治理的多边层次,强调区域间主义所产生的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对全球多边主义的影响。按照斯蒂芬·利文斯顿(Steven G.Livingston)的解释,议程设置是“在相关的行为体团体中将议题提升到显著性的过程”。在国际政治中,通过议程设置与控制“一些议题被规划进政治事务”,因而它成为“获取和拓展权力的首要工具”。(109)在这里,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在各种论坛展示自己的观点,并力图在国际组织中提出自己关注的问题,通过扩大或缩小议程追求自身优势最大化”。(110) 在国际合作中,议程设置就是相关行为体将其关注或重视的议题列入国际或全球议程并获得优先关注的过程。韦宗友把这一过程分为4个阶段:一是议题选择与界定,即择定合适的议题并重新解读,以便获得更多支持;二是冲突拓展与利益动员,旨在通过拓展冲突的范围,将更多的利益攸关方牵扯进来,导致利益的重新洗盘和新的议题联盟的出现;三是寻找切入点,即通过选择合适的国际合作平台,将自己偏爱的议题上升为国际议题;四是最终进入议程,即进行广泛的利益动员,争取更多的盟友和支持,形成针对该议题的联盟网络,并最终成功将相关议题纳入国际议程。通过这一过程,议题发起者成功吸引足够多的议题设置参与者,并借助恰当的切入点将特定的议题纳入国际议程。(111) 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区域间合作机制已成为大国、区域组织、各种国家联盟强调和框定需要国际社会解决的新的全球问题的重要国际平台或场所。(112)区域间主义较少的成员数量和较大的共识意识及共同利益使它可以在较低的层次上为全球治理结构建立联合的谈判议题。而且,区域间主义作为全球多边层次有潜力的“信息交换场所”,它使得全球议题在全球制度、区域实体和民族国家的中间层次讨论,由此缓解了全球谈判固有的一些棘手问题。(113)鲁兰德认为,区域组织或区域集团通过区域间制度化安排,不但使分歧中的利益得以理性化,而且确立了诸多有利于区域、跨区域乃至全球性问题解决的新议题,由此改进了全球组织的议程并削弱了国际体系顶层的瓶颈,从而推动了全球多边机制的建设进程。(114)由此,区域间主义成为一种对全球治理结构节点施加影响力的重要国际机制。(115) 区域间主义主要通过3种途径设置国际议程:一是在全球多边机制的规范框架内设置议程,即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组织所主导的通行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的同时,在具体的合作议题上寻求新的突破,从而推动全球多边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赖特里认为,区域间论坛在更小的环境中运行,可以利用有经验的专业谈判者等“联合的稀缺资源”,更容易就某些特定的合适议题进行细致商谈,以达成区域间协议和条约,从而有助于诸多领域跨区域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打击有组织犯罪等方面标准的设置,由此可以更好地为更大范围的国际协定奠定基础。比如,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作为区域间主义的一项核心内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是其重要的指导原则。这种与世界贸易组织相联系的谈判进程能够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理性化的进程中扮演新的重要角色。(116)二是独立设置国际议程,然后经由“授权”或其他方式谋求通过上述全球组织将之纳入全球治理体系。这在强大的经济体所驱动的区域间谈判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尤其是欧盟、美国常常利用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和庞大市场,绕过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投资、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设置新的国际议程,由此在改变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施加更多的控制。(117)三是与全球组织联合共同设置国际议程。比如,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等跨区域大国协调机制经常单独或者与联合国合作,在区域安全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118) 上述3种途径分别形成大多边框架下的诸边合作、诸边框架上的大多边合作以及诸边与大多边的混合框架。这样,区域间主义通过在特定议题上事先讨论或谈判,便于在全球规模上找到多边或全球性议程设置的途径,从而为多边治理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层次”。(119) (三)规范扩散 鉴于规范在国际合作中的特定作用,共有规范的扩散就成为区域间主义的另一项核心功能。弗里德里希·克拉托克维尔(Friedrich V.Kratochwill)曾概括了规范的3种主要功能:一是通过约定个体的克制行为排除其寻求特定目标的方法,使规范界定了冲突可以被限制的领域;二是在限定的一套目标和战略内,接受行为体既定目标的规则可以为缺乏目标的个体或集体做出计划或日程安排;三是能够使那些目标或战略冲突的各方保持它们不满的话语,协商解决问题方法,或请求第三方根据共同接受的规则、规范和原则做出决策。(120)在一些情势中,规范作为规则运行,它定义着行为体的认同,促使相关他者认识到某种特定认同,从而具有规定行为内容的构成性影响(constitutive effects);在另一些情势中,规范作为标准运行,它阐明一种认同所扮演的合适角色,由此形成规定合适的行为标准的常规性影响(regulative effects)。这样,规范既可以定义或建构认同,也可以规定或控制行为,或者两者同时发挥作用。(121) 在区域间主义实践中,由于区域行为体常常既是规范的创造者和倡导者,又是规范的接受者和革新者,它们借此推动其内部规范向外部扩散的同时,又主动地在其中扮演着国际规范内部扩散的支持者或抵制者角色。所以,区域间主义既是区域内国家和区域共有规范外部扩散而进一步国际化、普遍化的过程,也是全球多边主义和区域间合作所形成的特定规范内部扩散而区域化(地方化)和特殊化的过程。实际上,这种双重的规范扩散进程赋予了其“改变‘标准’观念的能力”,即规范权力。(122)作为一种独特类型的权力,它既不同于作为实施一种行动能力的权力,又不同于影响人们命运和行动能力的权力,而是一种可以带来规范变革的权力,(123)亦即它可以“以规范的形式设置世界标准”。(124) 伊恩·曼纳斯(Ian Manners)以欧盟为例将区域行为体作为规范倡导者(norm entrepreneur)的跨区域规范扩散归纳为6种情况,即接触传染(contagion)、信息扩散(informational diffusion)、程序扩散(procedural diffusion)、转移扩散(transference)、公开扩散(overt diffusion)和文化渗透(culture filter)等。具体而言,接触传染是指规范跨国的无意识扩散,信息扩散是新政策动议战略性和宣言性沟通的结果,程序扩散涉及诸如合作协定等区域间关系的制度化,转移扩散是指在大规模贸易、金融援助或技术援助中产生的商品规范的输出,公开扩散是通过在第三国和国际组织中的使团、大使等实际存在产生影响,文化渗透是通过在第三国和国际组织中的国际规范和政治学习的影响产生规范的学习、适应或拒绝。(125)就此,规范的倡导者借助区域间合作的组织平台,通过“劝说”推动了新的国际规范兴起,进而通过规范的社会化实现“规范普及”,直至通过规范的法律化、习惯化和制度化实现“规范内化”,最终原有的内部规范成为新的国际规范。这就是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等人所说的内部规范跨国扩散所经历的“生命周期”。(126) 在实际中,由于行为体的角色能力决定着规范权力,有能力的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在规范国际化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它们之间的区域间安排在其中更是常常扮演支配性角色,这尤以美国、欧盟等西方经济体及它们之间的区域间合作为甚。比如,在贸易领域,它们正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诸边服务业协议”等规模宏大、内容广泛的经贸合作协定谈判,传播自己的商业规范,借此改变世界贸易规则和产业行业标准。在2013年6月举行的八国集团峰会上,前欧洲理事会主席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曾公开表示,“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谈判将令欧洲和美国成为世界标准的制定者。(127)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弱小的国家和区域行为体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只能成为外部规范被动的接受者。在这里,它们不但可以成为外部规范的“建设性地方化者”,而且可以通过规范的从属性在新规范的创建和扩散中发挥重要作用,进而挑战和影响全球规范的进程。 按照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 Acharya)的解释,所谓“规范地方化(norm localization)”,就是地方的或区域的行为体通过话语、框架、移植和文化选择等行为对外部观念的积极建构,从而使之明显适应地方信念和惯例的观念传播过程,亦即它是一种全球规范适应地方观念、认同和惯例的过程。具体而言,这一过程经历了从前地方化(抵制和竞争)、地方动议(倡议和框定)到适应(移植和精简)、制度化与扩大的发展轨迹。在前地方化阶段,地方行为体起初因怀疑和恐惧外部规范会削弱本地现有理念和惯例而抵制,尔后在与之竞争中认识到外部规范非但不会削弱本地理念和惯例,还具有增进其制度合法性和效率的潜力。在地方动议阶段,地方行为体作为跨国规范的倡议者开始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借用和框定外部规范,并提出新的动议。在适应阶段,地方行为体通过选择、植入、精简等方式重构外部规范,使之与地方信念和惯例相适应。在制度化与扩大阶段,地方行为体开始在内外融合的规范框架内创建新的政策工具和新制度,并因得到广泛的外部承认而获取合法性。(128)可见,规范地方化是一种“构成性地方化”,即它依赖于规范和制度变革的形成以及地方和普遍的规范、价值观的进步性融合(progressive blending)。(129) 阿查亚将“规范从属性(norm subsidiarity)”定义为地方行为体通过创建和强化新规则管理它们的关系、合法化共同的全球规范,以保护其自主性免受强大的和核心的行为体忽视、侵犯、支配或伤害的进程。他强调,“从属性”是外向的,其核心的关注是地方行为体与外部大国的关系。在这里,地方行为体不仅仅是规范的接受者,也可以是规范的拒绝者和制定者。这意味着地方行为体可以“输出”或“普遍化”地方建构的规范,进而凭借这种从属性既从规范上支持或强化现有的全球规范,又从规范上挑战或抵制强大的行为体及其所控制的国际组织的狭隘观念。这就是规范从属性的挑战/抵制效应和支持/增强效应。其直接后果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组织所坚持的主权平等、领土完整、独立自主、不干涉、区域自主等原则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共有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区域的特殊性成为规范扩散的印记”。(130)这种规范从属性和规范地方化所支撑的双重的规范扩散进程开始突破体系上的西方普遍主义和文化上的种族中心主义偏见,并使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组织能够与发达国家和区域组织一道,既重组着本地的区域秩序,又影响世界其他区域的规范变革和制度建设,由此共同建构起一种全新的全球—区域关系,(131)进而为区域间治理提供了一种可行路径。 需要强调的是,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不管是权力平衡、利益共享、认同强化,还是制度建设、议程设置、规范扩散,它们既有各自独特的作用,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因而可以在下至区域层次、上至全球多边层次运行,共同为区域间治理创造基础条件和可能路径。 四、结论 随着区域间主义的迅速发展,相关研究亦不断深化,区域间主义及其与全球治理的关系逐步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新课题。然而,由于区域间主义作为全球政治经济中的一种新现象,这一领域中的理论化是“不发达的”,这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多理论导向的研究。(132)而区域间治理研究作为区域间主义研究的一种深化,其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有待发展。现有的研究集中于欧盟的案例。这些研究试图通过欧盟这个区域间主义研究中“最好的、最可能的区域行为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推动对世界政治中的区域间主义理论和实证上的更细微的理解,从而有助于区域间主义研究的理论发展,(133)但它依然没有摆脱欧盟中心的窠臼。鲁兰德提醒人们注意区域间主义研究的“高度欧洲中心”是在“加剧国际关系理论化中西方中心倾向”的同时,认为“提出一个研究框架和方法推动区域间对话论坛的比较研究是一项紧迫任务”。(134) 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区域间主义研究理论化上取得新的进展,并将这一研究中最为欠缺的区域间治理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国际关系、区域主义和区域间主义的相关理论,就区域间治理的形成、行为体、基础条件和可能路径等核心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一系列带有综合性的看法。首先,区域间主义作为特定国际区域之间制度化的关系,它是区域主义尤其后冷战时期新区域主义的一种延伸和拓展,是对全球化和区域化的一种双重的现实回应。这使得区域间治理实际上是某一特定区域的特定行为体所推动的本区域内部和外部的协同治理,即一种双重治理进程。区域间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已构成多层次全球治理体系的一个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区域间治理进程是国家和非国家等多元行为体共同推动的,亦即赖特里所说的国家行为体,国家间与全球性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跨国公司、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复合体构成一种“利益攸关者”互动的区域间协作关系,(135)但有实力和能力的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仍然是推动这一进程的核心行为体,即“领导者”。再次,区域间治理的启动和持续运行需要权力、利益和认同的共同基础,其具体体现分别是权力平衡、利益共享和认同强化,它们在互动和互构中共同形成区域间治理所必需的物质和观念上的基础条件。最后,区域间主义所特有的制度建设、规范扩散和议程设置等功能通过在区域内部和外部所发挥的双重效应,为区域间治理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可能路径。由此,区域间治理的核心行为体、基础条件和可能路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区域间治理研究的一种综合分析框架。这也是本文所谋求的区域间主义及区域间治理研究的理论创新。 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看,本文的分析框架类似于彼得·卡赞斯坦等人极力倡导的“分析折中主义(analytic eclecticism)”。这一分析方法旨在超越国际关系研究中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的范式之争,以打破人为分割的学术研究篱笆,并创造性提取和重组三大主要范式的理论要素,建构一种复合的、具有重要政策与实践意义的“中阶理论(middle range theory)”。具体做法是,从每种传统中选择性借用某些核心观点,如现实主义对物质性权力和体系分析的关注,自由主义的相互依赖和制度化安排,建构主义对观念结构、集体认同和社会规范的重视等。由此,该方法贯穿了三大理论范式的各个侧面,并将这些明显不同的研究传统在共存、互补或趋同中建构于一个更宽泛的解释框架之中。(136)保罗等人将这一方法用于区域安全研究并称之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之外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和更广泛的替代解释。(137) 本文的综合分析框架亦顺应了区域间主义研究综合化的要求。索德尔伯姆等人早就指出综合理论方法在区域间主义研究中的重要性。他们强调“国际关系学科中主流理论的持续相关性,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各种理论方法”。(138)拉尔夫·罗洛夫(Ralf Roloff)、多伊奇等人亦提出同样的观点。罗洛夫指出:“解释区域间主义兴起及其成就需要一种范式互补的方法……融合不同范式的方法可以更令人信服地阐明区域间主义明显竞争的观点。”(139)多伊奇指出:“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著作为区域间主义的本质提供了不同的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全球体系中区域间结构的作用和功能……现实主义对权力的理论化和对国际体系尤其是三方区域之间均衡的兴趣、自由制度主义对将合作作为管理复合相互依赖的一种机制的关注、建构主义关于反思和认同建构的概念等,都增强了两极后的区域间主义分析架构。”(140)多伊奇和鲁兰德等人开始将分析折中主义运用于新的区域间主义研究。(141)贝特等人2014年推出的新著《交叉的区域间主义》亦旨在通过理论对话和交融增强“理论之桥建设”和“有用的分析折中主义”。(142)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提出的区域间治理分析框架是问题驱动的,即它是基于区域间主义实践而得出的结论,但总体上看它主要是理论演绎的,尚缺乏深刻的强化基础性理论的经验支撑。另外,由于区域间主义实践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之中,正如贝特等人所言:“区域间主义是一个多维度的现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移动中的目标”,(143)这使得其现实和未来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文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种阶段性结论,尚不是可以反映区域间治理实践全貌、预测其未来发展的“最后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只是对兴起中的区域间治理进行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期待这一成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可以推动区域间治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综合的比较研究迈上一个新台阶。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评审专家的审稿意见和建议,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Heiner Hnggi,"Interregionalism as a Multilateralism Phenomenon:In Search of a Typology," in Heiner Hnggi,et al.,eds.,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Routledge,2006,pp.31-32;郑先武:《国际关系研究新层次:区域间主义理论与实证》,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第61-68页。 ②参见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animating all Obsolescent Research Agenda?" in Francis Baert,et al.,eds.,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Regions,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EU,New York:Springer,2014,p.15; Bart Gaens,"The Rise of Interregionalisms:The Case of the European Union's Relations with East Asia," in Timothy M.Shaw,et al.,eds.,The Ashgate Research Companion to Regionalisms,Burlington:Ashgate,2011,pp.69-88; 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atterns of Engagement,Burlington:Ashgate,2011,p.16; Alan Hardacre,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regionalism in EU External Relations,Dordrecht:Republic of Letters,2010,p.3; Jürgen Rüland,et al.,eds.,Asian-European Relations:Building Blocks for Global Governance,New York:Routledge,2008,pp.95-110;陈志敏、杨小舟:《地区间主义与全球秩序:北约、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欧会议》,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6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3页。 ③Francis Baert,et al.,"Conclusions," in Francis Baert,et al.,eds.,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Regions,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EU,p.181. ④Fredrik Sderbaum,et at.,"The EU as a Global Actor and the Dynamics of Interregionalism:A Comparative Analysis," 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Vol.27,No.3,2005,pp.378-379. ⑤参见朱天祥:《一个现象、多种进程:地区间主义参与全球治理的多样性分析》,载《国际论坛》,2009年第5期,第48-52页。 ⑥朱天祥:《地区间主义研究:成就与缺失》,载《当代亚太》,2010年第6期,第25页。 ⑦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in Heiner Hnggi,et al.,eds.,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313. ⑧Bjrn Hettne,"Regionalism,Interregionalism and World Order:European Challenge to Pax Americana," Council on Comparative Studies Presents Working Papers Series No.3,17 March 2003,p.8 ⑨参见Anthony Payne,"Globalization and Modes of Regionalist Governance," in David Held and Anthony McGrew,eds.,The Global Transformations Reader:An Introduc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Deb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3,pp.213-221。 ⑩参见Louise Fawcett,"Exploring Regional Domains:A Comparative History of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0,No.3,2004,p.431; Jean B.Grugel,"New Regionalism,and Models of Governance:Comparing US and EU Strategies in Latin America,"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3,No.4,2004.pp.603-626; Ramesh Thakur and Luk Van Langenhore,"Global Governance through Regional Integration," Global Governance,Vol.12,2006,pp.233-240。 (11)参见Bjrn Hettne,"Interregionalism and World Order," Paper presented to Section 33,Fifth Pan-Europe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nference,Netherlands Congress Centre,the Hague,September 9-11,2004,p.45。 (12)参见Jürgen Rüland and Karsten Bechle,"Interregionalism without Regions:IBSA as a Form of Shallow Multilateralism," in Jrn Dosch and Olaf Jacob,eds.,Asia and Latin America:Political,Economic and Multilateral Relations,New York:Routledge,2010,pp.161-169; Daniel Flemes and Detlef Nolte,"Introduction," in Daniel Flemes,ed.,Regional Leadership in the Global System:Ideas,Interests and Strategies of Regional Powers,Burlington:Ashgate,2010.,pp.1-13。 (13)Ralf Roloff,"Interregionalism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State of the Art," in Heiner Hnggi,et al.,eds.,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7-30. (14)María Cecilia Olivet,"Unravelling Interregionalism Theory: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New Interregional Relations between Latin America and East Asia," Argentina,October 12-13,2005,p.24. (15)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18. (16)参见Luk Van Langenhove and Ana-Cristina Costes,"The EU as a Global Actor and the Emergence of 'Third Generation' Regionalism," UNU-CRIS Occasional Papers,0-2005/14,http://www.cris.unu.edu/fileadmin/workingpapers/20051202104452.0020050-14.pdf,登录时间:2014年10月28日。 (17)Percy S.Mistry,"New Regionalis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Fredrik Sderbaum and Timothy M.Shaw,eds.,Theories of New Regionalism:A Palgrave Reader,New York:Palgrave,2003,p.131. (18)参见Howard Loewen and Dirk Nabers,"The Asia-Europe Meeting(ASEM) and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Political Management of Globalization," in Jürgen Rüland,et al.,eds.,Asian-European Relations:Building Blocks for Global Governance? London:Routledge,2008,pp.95-110。 (19)Bart Gaens,"The Rise of Interregionalisms:The Case of the European Union's Relations with East Asia," pp.69-88. (20)陈志敏、杨小舟:《地区间主义与全球秩序:北约、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欧会议》,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6辑),第22页。 (21)Michael Reiterer,"Interregionalsim as a New Diplomatic Tool:The EU and East Asia," European Foreign Affairs Review,Vol.11,No.12,2006,p.240. (22)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34. (23)参见Barry Buzan and Ole Wver,Regions and Powers: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30-99:Liselotte Odgaard,The Balance of Power on Asia-Pacific Security:US-China Policies on Regional Order,London:Routledge,2007,pp.43-66; Robert Stewart-Ingersoll and Derrick Frazier,Regional Powers and Security Orders:A Theoretical Framework,Abingdon:Rout|edge,2012,pp.41-68; Nadine Godehardt and Dirk Nabers,eds.,Regional Powers and Regional Orders,New York:Routledge,2011; Asie Toje,The European Union as a Small Power:After the Post-Cold War,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0,pp.23-31。 (24)Gaspare M.Genna and Philippe De Lombaerde,"The Small N Methodological Challenges of Analyzing Regional Integration," European Integration,Vol.32,No.6,2010,pp.586-589. (25)Oran R.Young,"Political Leadership and Regime Formation:On the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3,1991,pp.281-308. (26)G.John Ikenberry,"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eadership,"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1,No.3,1996,pp.385-402. (27)Takashi Terada,"Directional Leadership in Institution-Building:Japan's Approaches to ASEA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PECC and APEC," The Pacific Review,Vol.14,No.2,2001,p.198. (28)Takashi Terada,"Directional Leadership in Institution-Building," pp.189-199. (29)Mathew Doidge,"Joined at the Hip:Regionalism and Interregionalism," 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Vol.29,No.2,2007,pp.230-244; 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48-52. (30)参见Heiner Hnggi,"Interregionalism as a Multilateralism Phenomenon," pp.31-42; 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pp.296-298; 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2-8; Alan Hardacre,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regionalism in EU External Relations,pp.2-24,pp.251-258; Francis Baert,et al.,"Introduction: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 in Francis Baert,et al.,eds.,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pp.2-3。 (31)参见郑先武:《安全、合作与共同体:东南亚安全区域主义理论与实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156页。 (32)联合国:《〈联合国宪章〉第八章》,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8.shtml,登录时间:2014年10月28日。 (33)参见Ademola Abass,Reg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Security:Beyond Chapter VIII of the UN Charter,Oxford:Hart Publishing,2004,pp.27-64; Alan K.Henrikson,"The Growth of Reg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Louise Fawcett and Andrew Hurrell,eds.,Regionalism in World Politics: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22-168。 (34)Mathew Doidge,"Interregionalism and Regional Actors:The EU-ASEAN Example," in Win Stokhof,Paul Van Velde and Yeo Lay Hwee,eds.,The Eurasian Space:Far More than Two Continents,Singapore:ISEAS Publications,2004,p.39. (35)Julie Gilson,Asia Meets Europe:Inter-Regionalism and the Asia-Europe Meeting,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2,p.xii. (36)Yeo Lay Hwee,Asia and Europe:The Development and Different Dimensions of ASEM,New York:Routledge,2003,p.20. (37)Dean Geldenhuys,"South Africa:The Idea-Driven Foreign Policy of a Regional Power," in Daniel Flemes,ed.,Regional Leadership in the Global System,p.152. (38)马里奥·泰洛著,潘忠岐、简军波等译:《国际关系理论:欧洲的视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164页。 (39)参见Dirk Nabers,"Power,Leadership and Hegemon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Daniel Flemes,ed.,Regional Leadership in the Global System,pp.51-69; Detlef Nolte,"How to Compare Regional Powers:Analytical Concepts and Research Topic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6,No.4,2010,pp.881-901; Sandra Destrdi,"Regional Powers and Their Strategies:Empire,Hegemony,and Leadership,"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6,No.4,2010,pp.903-930; Robert Stewart-Ingersoll and Derrick Frazier,Regional Powers and Security Orders,pp.69-84。 (40)Louise Fawcett,"Regional Leadership? Understanding Power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Middle East," in Nadine Godehardt and Dirk Nabers,eds.,Regional Powers and Regional Orders,pp.155-189. (41)参见郑先武:《构建南北合作新模式:地中海联盟解析》,载《国际论坛》,2009年第2期,第16-21页。 (42)参见郑先武:《欧盟区域间集体安全的建构:基于欧盟在非洲危机管理行动的经验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期,第49-73页。 (43)Robert O.Keohane,"Multilateralism:An Agenda for Research." International Journal,Vol.45,No.4,1990,p.731. (44)参见郑先武:《大国协调与国际安全治理》,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5期,第50-51页;郑先武:《东亚“大国协调”:构建基础与路径选择》,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5期,第88-113页。 (45)参见Feffrey W.Taliaferro,"Neoclassical Realism and the Study of Regional Order," in T.V.Paul,ed.,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Regional Transform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74-103。 (46)参见江时学:《对“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的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网站,http://ies.cass.cn/Article/cbw/ozjj/201305/6571.asp,登录时间:2014年10月28日。 (47)郑先武:《区域间主义与“东盟模式”》,载《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5期,第50页。 (48)参见郑先武:《国际关系研究新层次:区域间主义理论与实证》,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第65-68页。类似的观点有:陈志敏等人提出的“跨大西洋方式”、“跨太平洋方式”和“亚欧方式”等不同的区域间安排;周玉渊提出的由欧盟和中国对非合作所体现的两种不同的区域间主义实践模式等。参见陈志敏、杨小舟:《地区间主义与全球秩序:北约、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欧会议》,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6辑),第8-14页;周玉渊:《地区间主义的两种形式:基于欧盟与中国对非地区间合作经验的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7期,第21-43页。这些模式类似于彼得·卡赞斯坦提出的“欧洲方式”、“美洲方式”和“亚洲方式”等不同的区域主义实践和安东尼·佩恩提出的由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所代表的3种不同的区域主义治理模式。参见彼得·卡赞斯坦著,秦亚青、魏玲译:《地区构成的世界:美国帝权中的亚洲和欧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Anthony Payne,"Globalization and Modes of Regionalist Governance," pp.213-221。 (49)Mathew Doidge,"Joined at the Hip:Regionalism and Interregionalism," p.231. (50)Fred Halliday,"Global Governance:Prospects and Problems," Citizenship Studies,Vol.4,No.1,2000,p.19. (51)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Integrat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Studies,Vol.26,No.1,2000,pp.3-33. (52)参见Matthew J.Hoffmann and Alice D.Ba,"Contending Perspectives on Global Governance:Dialogue and Debate," in Alice D.Ba and Matthew J.Hoffmann,eds.,Contending Perspectives on Global Governance:Coherence,Contestation and World Order,London:Routledge,2005,pp.250-253。 (53)Jennifer Sterling-Folker,"Realist Global Governance:Revisiting Caves! hic dragones and Beyond," in Alice D.Ba and Matthew J.Hoffmann,eds.,Contending Perspectives on Global Governance,pp.23-24. (54)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55)参见Robert Jervis,"From Balance to Concert: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World Politics,Vol.38,No.1,1985,pp.58-62; Paul W.Schroeder,"The 19th-Century International System: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World Politics,Vol.39,No.1,1986,pp.1-26; Ian Clark,The Hierarchy of States:Reform and Resist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p.112-222。 (56)Liselotte Odgaard,The Balance of Power on Asia-Pacific Security,pp.25-66; Kai He,"Institutional Balancing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Balance of Power Strategies in Southeast Asia,"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4,No.3,2008,pp.489-518. (57)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252-253页。 (58)T.V.Paul,"Introduction:The Enduring Axioms of Balance of Power Theory and Their Contemporary Relevance," in T.V.Paul,et al.,eds.,Balance of Power: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6. (59)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210-238页。 (60)Richard Little,"Deconstructed the Balance of Power:Two Traditions of Thought,"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15,No.2,1989,p.95. (61)Martin Wight,"The Balance of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in Alan James,ed.,Essays in Honour of L.A.W.Manning,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102-107. (62)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Order,Houndmills:Palgrave,2002,pp.102-112. (63)参见Ronnie Hjorth,"Hedley Bull's Paradox of Balance of Power:A Philosophical Inquir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3,No.4,2007,p.606; Richard Little,The Balance of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etaphors,Myths,and Mode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p.91-166。 (64)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22. (65)参见T.V.Paul,"Introduction:The Enduring Axioms of Balance of Power Theory and Their Contemporary Relevance," pp.13-15; T.V.Paul."Soft Balancing in the Age of US Primacy,"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0,No.1,2005,pp.58-59。 (66)Kai He and Huiyun Feng,"If Not Balancing,Then What? Reconsidering Soft Balancing and U.S.Policy toward China," Security Studies,Vol.17,No.2,2008,p.365,p.373. (67)Daniel Flemes,"Emerging Middle Powers' Soft Balancing Strategy:State and Perspectives of the IBSA Dialogue Forum," G1GA Working Paper No.57,German Institute of Global and Area Studies(GIGA),Hamburg,August 1,2007,pp.14-16. (68)Robert A.Pape,"Soft Balancing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0,No.1,2005,p.10. (69)参见Michel Fortmann,T.V.Paul and James J.Wirtz,"Conclusion:Balance of Power at the Turn of the New Century," in T.V.Paul,et al.,eds.,Balance of Power: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pp.360-373; Daniel Flemes,"Emerging Middle Powers' Soft Balancing Strategy," pp.5-26。 (70)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24. (71)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 59,No.1,2005,pp.57-58. (72)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pp.300-302. (73)参见肖斌、张晓慧:《区域间的不对称与制衡行为:以欧盟与东盟关系为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11期,第137-156页。 (74)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nference Summary," Arnold Bergstraesser Institute,Freiburg,Germany,January 31 and February 1,2002,pp.4-5. (75)Alan Hardacre,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regionalism in EU External Relations,p.26. (76)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4. (77)Mathew Doidge,"Interregionalism and the European Union:Conceptualising Group-to-Group Relations," in Francis Baert,et al.,eds.,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Regions,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EU,p.42. (78)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35-36. (79)莉萨·马丁:《利益、权力和多边主义》,载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黄仁伟等译:《国际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9页。 (80)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81)Paul A.Papayoanou,"Great Powers and Regional Orders:Possibilities and Prospects after the Cold War," 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s: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University Park: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7,pp.130-131. (82)Bjrn Hettne,"The New Regionalism:A Prologue," in Bjrn Hettne,Andras Innotai and Osvaldo Sunkel,eds.,Globalism and the New Regionaliam,Basingstoke:Macmillan,1999,pp.xxii-xxix. (83)Charles A.Kupchan and Clifford A.Kupchan,"The Promise of Collective Security,"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1,1995,p.55. (84)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p.310; 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nference Summary," p.9. (85)参见艾布拉姆·蔡斯、安东尼娅·蔡斯:《论遵约》,载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国际制度》,第288-289页。 (86)参见莉萨·马丁:《利益、权力和多边主义》,载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国际制度》,第38-48页;罗们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147-149页。 (87)参见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150-153页;罗伯特·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246页。 (88)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the Crisis of Multilateralism:How to Keep the Asia-Europe Meeting(ASEM) Relevant," European Foreign Affairs Review,Vol.11, No.1,2006,p.62. (89)"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1st Meeting of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Bangkok,July 25,1994,in ASEAN Secretariat,ASEAN Regional Forum:Documents Series,1994-2000,Jakarta:ASEAN Secretarial,2001,pp.1-3. (90)ASEAN Secretariat,"Kuala Lumpur Declaration on the East Asia Summit," Kuala Lumpur,December 14,2005,http://www.asean.org/news/item/kuala-lumpur-declaration-on-the-east-asia-summit-kuala-lumpur-14-december-2005,登录时间:2014年10月28日。 (91)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A Framework for the Study of Security Communities," in 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eds.,Security Communi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30-49. (92)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版,第376-380页。 (93)Aricm Kacuwicz,"Regionalization,Globalization,and Nationalism:Convergent,Divergent,or Overlapping?"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Humane Governance,Vol.24,No.4,1999,pp.47-69. (94)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46-47. (95)Heiner Hanggi,"Regionalism through Interregionalism:East Asia and ASEAN," in Fu-Kuo Liu and Philippe Régnier,eds.,Regionalism in East Asia:Paradigm Shifting? London:Routledge Curzon,2003,pp.197-219. (96)Mathew Doidge,"Joined at the Hip:Regionalism and Interregionalism," pp.243-244. (97)Heiner Hinggi,"Regionalism through Interregionalism," pp.197-214; 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pp.308-310; 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37-38,pp.45-55; Alan Hardacre,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regionalism in EU External Relations,pp.32-34. (98)Raimo Vyrynen,"Norms,Compliance,and Enforcement in Global Governance," in Raimo Vyrynen,ed.,Globalizat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New York:Rowman and Littlefield,1999,p.25. (99)Jürgen Rüland,"Inter-and Transregionalism:Remarks on the State of the Art of a New Research Agenda," University of Freiburg National Europe Centre Paper No.34,Paper prepared for the Workshop on Asia-Pacific Studies in Australia and Europe:A Research Agenda for the Future,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July 5-6,2002,p.10; 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38. (100)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5. (101)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the Crisis of Mnltilateralism," p.48; 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pp.302-306; 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nference Summary," pp.5-6. (102)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159-160. (103)Kai He,Institutional Balancing in the Asia Pacific: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China's Rise,New York:Routledge,2009,pp.144-145; Jürgen Rüland,"Southeast Asian Regionalism and Global Governance," p.99. (104)参见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165、290-293页;罗伯特·基欧汉:《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第210、239-240页。 (105)Alexander Wendt,"Anarchy Is What Make of It: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88,No.2,1994,pp.384-396. (106)参见彼得·卡赞斯坦著,李小华译:《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战后日本警察与自卫队》,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3-34页。 (107)Anthony Payne,"Globalization and Modes of Regionalist Governance," p.221. (108)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36. (109)Steven G.Livingston,"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Agenda-Setting:Reagan and North-South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36,No.3,1992,p.313. (110)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著,门洪华译:《权力与相互依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 (111)参见韦宗友:《国际议程设置:一种初步分析框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10期,第45-51页。 (112)Jürgen Rüland,"Balancers,Multilateral Utilities or Regional Identity Builder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Study of Interregionalism,"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7,No.8,2010,pp.45-46. (113)Mathew Doidge,"Joined at the Hip:Regionalism and Interregionalism," p.233 (114)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An Unfinished Agenda," pp.306-308. (115)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p.38-45. (116)Michael Reiterer,"Interregionalsim as a New Diplomatic Tool," pp.230-240. (117)Gregory Shaffer,"Power,Governance,and the WTO: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pproach," in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eds.,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33-35 (118)参见郑先武:《东亚“大国协调”:构建基础与路径选择》,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5期,第98-103页。 (119)Michael Reiterer,"Interregionalsim as a New Diplomatic Tool," p.241. (120)Friedrich V.Kratochwill,Rules,Norms and Decisions:On the Conditions of Practical and Legal Reason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Affair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70. (121)Peter J.Katzenstein,"Introduction: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on National Security," in Peter J.Katzenstein,ed.,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5. (122)Ian 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2,2002,pp.239-240. (123)约瑟夫·拉兹著,朱学平译:《实践理性与规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8-99页。 (124)Richard Rosecrance,"The European Union:A New Type of International Actor," in Jan Zielonka,ed.,Paradoxes of European Foreign Policy,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p.22. (125)Ian 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pp.244-245. (126)参见马莎·芬尼莫尔、凯瑟琳·斯金克:《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载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托斯纳编,秦亚青、苏长和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301-315页。 (127)苏晓晖:《西方想借贸易结盟玩霸权》,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7月27日。 (128)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Whose Norms Matter? Norms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8,No.2,2004,pp.239-274. (129)Amitav Acharya,Whose Ideas Matter? Agency and Power in Asian Regionalis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9,pp.4-26. (130)Amitav Acharya,"Ideas,Norms and Regional Orders," in T.V.Paul,ed.,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Regional Transformation,pp.183-209; Amitav Acharya,"Norm Subsidiarity and Regional Orders:Sovereignty,Regionalism,and Rule-Making in the Third World,"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55,No.1,2011,pp.95-123. (131)Amitav Acharya,"Ideas,Norms and Regional Orders," pp.183-201. (132)Francis Baert,et al.,"Conclusion," p.169. (133)Francis Baert,et at.,"Introduction: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 pp.2-3. (134)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30. (135)Michael Reiterder,"Interregionalsim as a New Diplomatic Tool," p.230. (136)参见鲁德拉·希尔、彼得·卡赞斯坦著,秦亚青、季玲译:《超越范式:世界政治研究中的分析折中主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版。 (137)T.V.Paul,"Regional Transform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V.Paul,ed.,International Relaturns Theory and Regional Transformation,pp.16-19:Stéfanie Von Hlatky,"Strategies and Mechanisms of Regional Change," in T.V.Paul,ed.,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Regional Transformation,pp.286-288. (138)Fredrik Sderbaum,Patrik Stlgren and Luk van Langenhove,"The EU as a Global Player and the Dynamics of Interregionalism:A Comparative Analysis," 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Vol.27,No.3,2005,p.368. (139)Ralf Roloff,"Interregionalism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tate of the Art," pp.22-23. (140)Mathew Doidge,"Interregionalism and the European Union," p.42. (141)Mathew Doidge,"Interregionalism and the European Union," pp.37-52; 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5-31. (142)Francis Baert,et al.,"Conclusions," p.170. (143)Francis Baert,et al.,"Introduction: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 p.4.区域间治理模式分析_全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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