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时期县级地方的军事化——以湖南省平江县为个案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江县论文,湖南省论文,军事化论文,南京论文,个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湖南省平江县的地方军事化,作为南京政府时期民国县级地方军事化的典型个案,突出反映了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国共内战背景下,动员社会资源投入为各自政治利益而斗争的一般规律。笔者选取湖南省平江县作为研究个案,是因为该县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学术典型意义:其一,平江县是南京政府时期湖南新军阀推行“清乡”政策重点关注的县份。因为平江距离省会长沙较近,并与邻县浏阳组成平浏绥靖处,直接由湖南省政府领导,组成区域联防,执行湖南新军阀集团代表人物何键倡导的“清乡”政策,因此其地方军事化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①;其二,平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起义和土地革命的重点县份之一,爆发过平江起义和两次扑城暴动的壮举,是湘鄂赣革命根据地的发源地和中心区域,也是红军反攻湖南的重要基地。其县级党组织和地方政权的政策,可与国民党县当局的“清乡”政策形成对照,因而也具有学术意义上的典型性。
一、平江县国民党当局的“清乡”
由于平江和浏阳两县的工农武装割据对近在咫尺的省会长沙构成直接威胁,特别是1930年7月27日,来自中央苏区的红三军团以平、浏两县为跳板一举反攻并攻占长沙,迫使湖南新军阀当局特别成立了湖南省政府平浏绥靖处,以新军阀集团第二号人物刘建绪为处长,专门负责对这两个县份的清乡工作。绥靖处根据《湖南全省清乡条例》要求各县组织区域联防的要求,颁布《平浏绥靖大纲》,推行保甲制度,厉行清查户口,将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编入户口另册。在常规保甲制度外,绥靖处还制订《平浏两县姓氏族约大纲》,以宗法制度监视群众,隔绝群众对共产党人的支持,压缩共产党人的活动空间②。平浏绥靖处负责协调平浏两县的清乡工作,监督督促两县清乡团防队伍建设,其职责与清乡条例规定的清乡区相仿。具体操作上,南平浏绥靖处领导平江、浏阳两县清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湖南全省清乡条例》和绥靖处制订的《各县清乡委员会规程》,平江县当局在以下四方面配合湖南新军阀的清乡工作。
首先,平江县当局设立由县长兼任委员长的县清乡委员会,具体领导清乡工作。
该委员会“受平浏绥靖处指挥”办理“清剿匪共,安辑流亡”事宜。清乡委员会除委员长外,委员七至九人由平浏绥靖处“从县内公正人士中选任”,各委员分任总务、清查、团防、宣传各股工作。总务股负责“关于全县团队及铲共义勇队之饷械事项”,以及赈济、安抚流亡、会计庶务。清查股负责清查户口,办理共产党变节分子自首,“没收匪产,关于处理人民被共匪掠夺田地,焚弃契约发生纠纷事项”,以及“关于调查人民被共匪杀戮及烧毁屋宇、没收财物事项”。清乡工作的重点是团防建设,由团防股负责。该股除管理挨户团外,还负责与邻县的联防工作。另有宣传股负责做蒙蔽人民的反共宣传工作,也负责“劝促县属流亡回家复业事项”。清乡委员会作为负责清乡工作的专门机构,“有指挥节制全县所属团队及铲共义勇队之权”。委员会并无独立司法裁判权。规程规定“团队及义勇队捕获之共匪须转解平浏绥靖处或本县政府处理”,但有对清乡中缴获的财物负责“点收登记,随时公布充作公用”的责任。清乡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由“县有财产及没收共匪产项下开支”,但规程又规定“不足时得承商县政府召集行政会议议决另筹”③。这对平江这样一个经济落后,但是所谓“匪情”十分严重的县份来说无疑是为县级行政人员和土豪劣绅搜刮民财提供了机会。
其次,平江县当局由于面临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的巨大压力,不仅依照省清乡条例兴办挨户团和铲共义勇队,同时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创设了自首反共队这一新的团防形式。
平江县的阶级斗争,在国民党新军阀叛变革命镇压工农运动和共产党人以武装起义加以坚决反击的时代背景下异常尖锐与复杂。在国民党新军阀和乡村土豪劣绅的白色恐怖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长期坚持武装斗争,但亦有相当数量党员群众,在革命高潮时期积极参加革命,在革命暂时受挫处于低潮时出现悲观情绪,党员自首群众自新的变节投降情况屡有发生。这在新军阀和土豪劣绅当局的政治软化政策面前尤其容易大量出现。富有丰富政治斗争经验的地方势力自然不会放过分化革命队伍的机会。他们在兴办法定的挨户团的同时,创设了军事化的自首反共队组织,巩固对这些变节分子的“胜利”成果。平浏绥靖处颁布的《组织自首反共队规程》规定:“凡自首自新人员,显著工作及加入共党者均须编入自首反共队。”自首反共队作为挨户团常备队的预备队,以十人一组、三组一排、三排一队的形式编组,“不常驻,但不能出监视范围之外,听候临时调集”。自首反共队员经过考察后,如“成绩卓著”,可恢复自由,并编入铲共义勇队④。可见自首反共队作为地方军事化组织,一方面起到监督自首变节分子的社会治安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唆使他们参与对前同志的镇压行动,并以此作为其恢复自由的资本,从而达到分化革命队伍团结,动摇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斗志的目的。
再次,国民党平江县当局在加强与邻县联络,特别是在平浏绥靖处协调下,与浏阳县当局合作组成区域联防外,还积极响应省清乡法令,厉行清查户口和办理联结连坐,强化其依托保甲制度建立起来的对民众的军事化控制。
平浏绥靖处颁发的《检查户口办法》规定,平江全境“四域共划分为十段,每段派检查员兵一组”,检查员二名。检查员由县党部、县政府、县公安局及清乡委员会职员担任,另配备枪兵四名、警兵一名,由挨户团负责提供兵员。清查户口时“以公安局户籍为标准,倘人数多少不相符合者,应严加诘问,或带案究办”,检查完毕后发给一张查讫证书张贴门户。这种检查已经十分苛刻严格,因为在检查期问,除非有驻军师以上指挥部发给的通行证,禁止随意走动。加之检查时间随意,检查组配备武装也较强,因此对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已经造成极大威胁⑤。但土豪劣绅犹显不足。平江绅士周拥明就建议清查户口后,把户籍分为三等办理联结,所谓“如甲户丁口若干全数在家,得乙丙户之证明注为一等户;乙户丁口若干,内外出若干名随匪工作,能限期归家者,得丙丁户之证明注为二等户;丙户丁口若干,内有随匪工作若干名,能限期报出者,得丁戊户保证注为三等户。准其一体填人联结,但只挨户取保不得飞联。”周氏另有“实行保匪同坐,诬告反坐法”的建议⑥。地方豪绅深谙保甲制度之玄机,又有切身利害,献策自然比县当局更加歹毒。
最后,国民党平江县当局以安辑流亡为幌子,一方面通过没收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财产搜敛财富,另一方面则通过确认产权和发还财富等措施,对抗共产党人的土地革命。
平江县当局以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为标准,规定:“凡属于私人山地田业房屋什物等项,一经认明时须凭当地公正人士标识或封存,报由该管区队部查实分别拨还”。在确认产权的基础上,县当局还要求接受共产党苏维埃政权土地分配的农民赔偿原主的一切损失,要求“如已布种耕作之田山将现状还原主不得索取丝毫赔补,如已占据他人私有房屋应勒令搬迁,并将占据若干月房屋佣金按数追缴至所佃地主租石及山上油租等项。除由伪苏维埃掠夺取人证物证外,均应扫数缴纳以全主权”⑦。这一政策一方面可安抚乡村豪绅地主,使之对国民党当局感激涕零,全心全意支持反共清乡;另一方面可恐吓群众,动摇其对苏维埃政权和土地革命的信心,因此有助于以团防建设为中心的地方军事化。
综上所述,平江县国民党当局以建设团防、清查户口和办理联结为重点的“清乡”军事化政策,建立在对传统保甲制度的恢复和利用的基础上。伴随北伐战争而兴起的湖南农民运动,在猛烈冲击封建宗法制度的同时,也动摇了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基础保甲制度。大革命时期以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为标志的农村自治制度,曾给予农民群众极广泛的政治权利。因此以湖南新军阀“马日事变”后的反共清乡为后盾,平江的土豪劣绅势力自然致力于恢复与加强保甲制度,响应新军阀的清乡指令,兴办挨户团,厉行清查户口和联结连坐,没收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财产,通过确认产权恢复被土地革命摧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来对抗土地革命。平江县土豪劣绅和县当局对社会变革的新思潮抱完全排斥态度。作为行将灭亡的地主阶级的代表,如平江绅士周拥明辈,把大革命为湖南带来的新思想新文化污蔑为“教育之腐恶化”,视为引起所谓“匪患”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为此建议“取缔教职员及学生”作为所谓“治本之法”之一。湖南教育拥有岳麓书院这样的古代儒家学术圣地,在近代也涌现出谭嗣同、陈天华这样的革命先贤,可周拥明等顽固士绅却污蔑“共党之组织者利用小学教员以麻醉一般青年子弟,鼓吹阶级斗争组织农工暴动,故匪中首要教员及学生居于多数”,以此为借口,建议“宜逐一检举,对于嫌疑之教员学生严行取缔,内容复杂之学校,无论公立私立彻底予以纠正或勒令闭歇,重新组织”⑧。县当局甚至把本应用于教育事业的公益捐,“在教育未恢复办公之前,全数提做清乡经费”⑨。为了镇压革命竟然破坏教育事业,国民党平江县当局和土豪劣绅势力所拥护的清乡,其阶级性质可见一斑。但地主阶级作为国民党新军阀在乡村统治的支柱力量,由于他们比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富有政治斗争经验,因而他们的反共清乡效果总体上处于上风,使平江县的土地革命举步维艰。
二、平江县共产党组织的土地革命和地方军事化政策
大革命失败后,以罗纳川为负责人的中共平江县委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扑城暴动试图夺取县城,都没有成功。直到1928年7月的平江起义才为平江土地革命打开新局面。在红五军帮助下,平江县委成立了县级和各区乡苏维埃政府,领导人民进行土地革命。根据现有资料观察,综观1927年至1930年近三年的斗争实践,平江县党组织虽然表现出大无畏的牺牲精神,但是其政治斗争策略,无形中背离了土地革命的基本宗旨,在政权建设和土地分配等原则问题上出现重大偏差与失误,严重影响了对民众的地方军事化组织与动员。
由于土地革命环境的险恶,使中央、省委和特委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很难及时传达到位,客观上需要地方党组织自我摸索武装暴动和土地革命的诸多现实问题。总起来看,各上级党组织对平江县委的工作不十分满意。1928年6月中共中央对湘鄂赣总暴动和对平江问题的决议,在原则上肯定了平江县委同志革命热情与勇气的同时,尖锐批评平江同志暴动后在政权建设和土地革命工作上的失误:政权建设方面“不建设乡村苏维埃政权以巩固革命的基础,党组织建设组织松懈,支部不起作用,单靠一部分英勇分子个人的领导”;土地革命意识尤其薄弱,“只注重烧杀一方面工作,在我们势力范围内只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没有开始重新分配土地,实行土地革命的政纲去发展革命”。总之,中央认为“平江革命的基础至今没有深入,主要的土地革命任务及民主独裁的政权都一点没有实现”。鉴于此,中央建议“苏维埃政府应从速按照农民(自耕农、佃农、雇农、兵士及失业农民)之多少,将土地重新分配。这样才能根本铲除封建社会的势力,使革命基础更加稳固,才是农民革命真正出路”⑩。平江起义本来为平江县的土地革命带来新契机,但是通过湖南省委领导人的巡视报告来看,情况仍然没有实质性起色。湖南省委领导人夏尺冰认为平江党组织的工作仍然没有从“大烧大杀大劫”的盲动主义观念中解脱出来,支部生活不健全,“支部的成分不是由群众中吸收的勇敢精神的分子,是普遍的滥收党员”,地方党支部属于“空架子机关运动”,脱离群众,“每天团集一处名为办公,实在是养成一种不劳而食增加党和苏府负担的离开职业的党老爷”,其领导人是“少数自称为进步的工农分子,自骄腐化变成了党老爷或党王”。党员理论水平低下,对土地革命的意义茫然无知,表现为“一班负责的同志们在过去的暴动时代,干那杀人放火的勾当,真是经验十足,长篇理论。现在大家反对盲动主义来了,党来纠正这个错误,和平发展合法运动的观念,躲避斗争的倾向,赤卫队及群众坐在家里不动了”。党组织生活缺乏民主空气。“平铜有十二条铁的纪律,其中还有几项抄杀全家的规定。同志们或贪污了几块钱几百块而死者约几十人”,导致“造成同志们的虚伪,假报告避拭自己的错误,并互相歧视,互相忌避,助长党的纠纷”(11)。另一位省委领导人蒋长卿除继续指出平江党组织无条件发展党员,“甚至会党式吸收党员”等组织问题外,特别指出赤卫队工作的缺点。一是腐败,如赤卫队员生活艰苦,可领导人结婚竟然大摆宴席;二是地方保守主义,表现为“党和军事负责人持有很深的保守观念,不肯分枪给邻县,不向邻县发展”。政权建设方面,虽成立了县区苏维埃,但是“对于土地问题,现在还未解决”(12)。夏尺冰再次巡视湘鄂赣边境后的报告,仍然在强调“平江苏维埃的工作确实做得太坏,苏府政权多没有深入群众得其拥护和掌握,大多数苏维埃负责人腐化骄傲,群众有敢怒而不敢言的隐恨”(13)。
1930年1月湘鄂赣特委负责人傅秋涛关于湘鄂赣边苏维埃情况的报告,除了重复上述中央、省委领导的批评外,特别指出平江县党组织“未能深入农村阶级的斗争,彻底解决土地革命,肃清富农问题,对于群众的实际利益的给予尚不充分,而且因为保守的结果,苏维埃政府和红军给予民众的负担太重,如征收百分之二十五的农业税,红军要民众供给粮食过多,以致民众生活困难”。不过,傅秋涛还是客观地向上级汇报了平江党组织在土地分配问题上的艰苦探索。平江党组织尝试了三种土地分配方式。最激进的“共耕制”,前提是“由苏维埃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将农民编为耕作组,“由苏维埃指定一组在一地耕作”,收获产品由苏维埃“没收共同分配”。“分耕制”据说是在群众的普遍要求下,“以人口为单位,在四口以上的,无分男女均可分给土地”,死后收回重分。“但土地的肥瘦山地平地颇不易分配,因此项权限属于苏维埃全权来解决”,互相调剂。还有一种“春耕条例”,形式多样,或“自耕农土地不复收,自己耕种”,或“佃农将他所佃地主土地没收归佃农耕种”,或没收反革命者及公共土地给无地农民耕种(14)。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共耕制的问题是效率低下,且深度依赖苏维埃政府在其中的干预。分耕制经营方式相对灵活,得到土地占有少的贫农、雇农的拥护,但损害了中农的利益。“春耕条例”具有临时应急特点,尚需要明确政策对土地产权加以确认。土地分配问题在土地革命早期尚处于摸索阶段,即便是毛泽东在中央苏区确定的“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的政策,也是在经过了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的艰难探索和在赣南、闽西的大量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因此出现政策偏差应属前进中的问题。但是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平江县党组织的工作作风始终背离土地革命的根本宗旨,使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不同程度上受到侵犯。中共湘鄂赣边特委便向平江县委指出平江土地革命出现的“富农化”现象。这份指示认为“在革命过程中,有少数的农民得到了特殊的利益,如在工作中取得土豪劣绅的财物,于是甚至由赤贫而变为富有者。还有一部分富农分子在革命失败后,因贫农急需小的金钱以维持他的生活,于是这些高利贷的富农分子便乘此金融枯竭的机会,提高他借贷资本的利息,以剥削贫民,这样富农的资本便积累厚了,同时以现在赤色区域的苛捐杂税田赋捐款的完全拒纳,还有多数地主不能收租,致使这些富农更加得到了利益”。同时这份指示并不讳言平江土地革命甚至并未彻底消灭地主阶级及其土地所有制,甚至存在“少数的地主利用私人的感情从中斡旋,以贱价出卖他的土地”这样的现象(15)。在土地革命过程中,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和经验,出现土地工作中的差强人意现象本属正常。但是在残酷的阶级战争环境下,任何政策偏差都可能被实力本强于己,且政治斗争经验本来就丰富的国民党新军阀和土豪劣绅所利用,而且很容易造成群众对革命事业的疏离。
面对平江县国民党当局的军事化政策,平江县党组织也对群众做了相应的军事化动员。平江地方革命武装的前身是1926年7月共产党员罗纳川组建的献钟农民协会自卫大队和同年11月共产党员余赉民组建的县团防总局。马日事变后,团防局武装与其他工农武装合并组成中国国民党义勇队第一大队(16)。这支革命武装参加了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后走上井冈山。但由于平江县委领导人在土地革命初期,以暴动夺取县城作为中心工作,以暴动委员会领导暴动队的方式组织群众,并无长期深入对群众进行军事化组织与动员的计划,因此平江县地方武装的组织工作显得差强人意。傅秋涛反映在平江起义后到1930年初,以平江为中心的湘鄂赣苏区的地方武装有两类组织形式:一为常备的湘鄂赣边赤卫军,只有三百人左右,“经常在边境各县担任游击工作,缺乏军事训练”;另有军事化程度较低的未脱产的赤卫队,是一种群众的军事组织,“经常不集中,需要训练或暴动时才由赤卫委员召集”。赤卫军和赤卫队的形式可基本与国民党方面的挨户团常备队(保安团)和守望队(铲共义勇队)对应。但是这些地方武装的表现并不能令群众满意,反而留下了“红军不乱杀乱烧是好的是大兵,农民赤卫队是土匪强盗”这样的直观印象(17)。根据1930年7月的《赤卫问题决议案》,中共党组织已经注意到赤卫工作中诸如“不能扩大与健全预备队的组织,不能扩大预备队的政治影响,缺乏一般的训练与教育工作”以及“部分队员表现一种自由散漫没有组织性的行动,在斗争中不能与当地团体取得联系”等问题,因此建议扩大与健全赤卫军常备队和预备队组织,要求“凡苏维埃区域民众年满十六岁以上者,都应使其参加赤卫军预备队,授以军事的教育,使每个革命群众都能真正成为一个战斗员”。决议案特别要求明确赤卫队和红军的关系。“红军队伍每到一处地方驻扎,当地赤卫军军事机关必须派人到红军中接洽一切。赤卫军无论常备队预备队参加红军作战更必须搞好关系,并且作战时赤卫军须绝对受红军的指挥”。决议案计划统一平江全县赤卫军组织,以总队、大队、中队、分队形式编制,并要求总队必须保证有枪兵三十人(18)。由此可见平江县党组织增强对群众的军事化组织,以对抗国民党方面的挨户团、自首反共队组织的决心。
中共平江县党组织的另一项针对国民党当局的军事化政策是驱逐反动家属。这一政策的实施被认为是一项关系土地革命前途命运的阶级斗争。这些反动家属将先被押送到江西万载县,再转运到白区。在武装押运的过程中如有逃亡将以“每五人中逃走一人则四人皆杀,五人皆逃走则向解送人是问”的连坐方法加以惩罚。革命当局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根本消灭地主阶级的残余势力,才能根本摧毁反动社会的基础”(19)。这直接服务于党对苏维埃区域的政治控制,服务于满足广大贫农中农利益的土地革命,是对国民党当局没收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财产政策的回击,而且是通过革命暴力推行的,因而具有军事化性质。
三、平江县国共双方地方军事化绩效分析
综观南京政府时期平江县国共双方的地方军事化进程,双方分别以清乡和苏维埃土地革命作为政治斗争内容展开激烈搏杀。从总体效果看,国民党当局清乡的显性指标占有优势。虽然共产党人的武装暴动声势浩大,但是也只有借助兵变性质的平江起义和1930年红三军团攻占长沙两次机会短暂夺取县级行政中心,整体处于下风。平江起义后,部分平江工农武装被改编进红五军,1930年“七二七”攻占长沙后,湘鄂赣边工农武装又被中央军委改编为红十六军。在平江党组织和革命群众为中国的苏维埃运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势必会影响到平江地方工农武装的实力。到1931年后,由于毛泽东、朱德领导的红四军开辟了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共中央为此调整了平、浏发源的湘鄂赣苏区的战略重心,要求湘鄂赣苏区由湖南境内的平江、浏阳向江西境内的万载、修水、铜鼓转移,以策应中央苏区,这样便使平江的革命力量进一步削弱。平江革命力量长期在交通闭塞、经济凋敝的与湖北、江西接壤的东北部、东部地区武装割据,且在苏维埃政权建设和土地革命方面均无显著成绩,在全国苏维埃区域中属于落后地区。相比之下,国民党方面不仅长期占据县级中心,而且除1930年长沙被来自中央苏区的红三军团攻占外,基本抑制了平江革命力量对省会长沙方向的威胁与渗透。到1931年后更是把平江县的中共力量逐渐压迫到江西境内,其清乡总体绩效明显。
影响平江县国共双方地方军事化绩效的原因,首先在于双方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典则和物质支援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平江县当局的清乡是湖南新军阀清乡体系的关键和基础环节,其形式是以正规国民党军队为主力,以地方挨户团为辅助,在重点打击明显的共产党军事目标后,由依托保甲制度的县级治安体系来巩固清乡成果。因为平江地处湘鄂赣三省要冲,距离省会长沙过近,因此湖南新军阀当局成立平浏绥靖处,对平江县清乡给予重点政策倾斜。平江因而不仅成为有具体期限和目标的清乡行动的重点,还面临着新军阀军队不定期的清剿。湖南新军阀的几支劲旅如陈光中、张辉瓒和王东原等部,都曾参与过对平江的清乡,有的甚至长期驻防于此。正规国民党清乡军队的经常性打击,成为巩固平江清乡成果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毛泽东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形成的“工农武装割据”理论,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是一个根据地存在的重要保证。如中央苏区的红四军、红五军,湘鄂西苏区的红三军,鄂豫皖苏区的红一军以及闽浙赣苏区的红十军等。而处于游击区状态的根据地,其红军实力必然弱小,如陕甘苏区、琼崖苏区和东江苏区。根据这一规律观照,以平江为发源地和中心的湘鄂赣苏区,其实正规红军实力始终并不强大。平江起义后,湖南省委希望红五军留在湘鄂赣边区开辟根据地。但由于红五军无法抵挡湖南新军阀军队的轮番围攻,难以在湘鄂赣边区稳定立足开展工作,也由于平江县委不能搞好与红五军的关系,结果红五军离开湘鄂赣边区转战到井冈山与红四军会师。后虽于1929年回师开辟了鄂东南根据地,但仍然作为红四军的兄弟部队加入中央苏区的红一方面军。平江起义后平江的工农武装编入红五军,直到1930年攻占长沙战役后湘鄂赣边区的工农武装改编为红十六军,军长即为平江籍共产党人孔荷宠,湘鄂赣根据地才终于拥有了自己的主力红军。但是尽管湘鄂赣省委对该军建设投入足够热情,红十六军无论正规化水平还是战斗力均无法与红五军和鄂东南工农武装改编的红八军相提并论,与湖南新军阀的作战难以打开局面。加之中共中央决策层在开辟中央苏区后,有意识将湖南革命力量向江西境内转移以策应中央苏区的策略,也客观上凸显了湖南新军阀当局在平江县的强势。因此,在正规军事力量的对比上,国民党方面明显优于平江共产党的力量。
除上述客观原因外,影响平江县同共双方地方军事化绩效的最重要原因是双方由于政治经验储备的多寡而形成的动员能力的落差。平江县土豪劣绅能够天然地从自明清以来沿用到民国的保甲制度中获得政治灵感,并不需要创设任何新制度,而且他们的努力并非孤立,正是以何键为首的湖南新军阀当局大力推行的反共清乡体系的重要环节。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所言:“当过去的经验浓缩在该系统的传统中时就形成了一个社会记忆库,对于帮助任何一届当局处理反馈反应来说,这一记忆库是指导行动的至关重要的源泉。”(20) 保甲制度便是这样一个能够为平江当局和土豪劣绅开启利用的社会记忆库。相反共产党人则没有这样的记忆库。领导平江土地革命的共产党人,其政治经验直接来源于北伐战争前后兴起的工农运动,他们大多是在那一年代才接受最初和最基本的政治训练。而激烈动荡的时代风云和险恶的斗争环境,也不给他们提供进一步通过认知和总结,以提高政治斗争素质的机会。平江县国民党当局得到国民党新军阀正规军队的强有力支持,得到全省清乡督办署一系列清乡法规的典则支持,得到直接受命于省署的平浏绥靖处的进一步政策倾斜,加上土豪劣绅势力的积极响应,从而形成一个体系完整的清乡体系。平江县国民党当局在这一体系中发挥了自身的创造性,根据本县县情创设了自首反共队这一新的团防形式,甚至暂时废止教育事业,开发捐税维持清乡。
比较而言,平江县的共产党人则由于没有这样的经验储备,又没有必要的政治训练,而从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其实,就全党而言,从“八七会议”决定开展土地革命,到中共“六大”确定土地革命的基本方针,直到遵义会议中央高层改组,始终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即便形成政策决议,也由于环境险恶而无法形成对农村苏维埃运动的及时指导,因此各地苏维埃运动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状态。平江县共产党人在湖南新军阀优势兵力和土豪劣绅保甲制度、团防武力的联合镇压下,表现出非凡可贵的斗争勇气,举行两次扑城暴动,长期坚持山区武装割据,在一定程度上探索了多种土地分配形式,最大限度地动员群众加入红军和地方武装,以革命的军事化对抗反革命清乡。但是由于政治经验和素质的不足,特别是平江县共产党人绝大多数只具备中等甚至初等教育水平,社会阅历也仅至多局限于在长沙省城接受中等教育和在本县从事小学教育,社会视野的狭窄更由于长期武装割据深山和外界信息来源稀少,而形成政策上的地方主义。平江县党组织的这一倾向,一方面表现为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却又表现为组织的涣散和一定程度上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前者在政治生活中本来并不罕见。德国政治学家米歇尔斯在总结现代社会主义政党经验时总结道:“组织的集权化始终是迅速做出决断的重要保证”。“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一定程度的专制独裁有利于政令的迅速传递与执行。”(21) 但是事实证明,平江党组织的集权化甚至专断独裁并不能够对动员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相反从上级的反复批评中,可以看到集权化仅仅起到加剧领导层官僚主义和腐化的作用,苏维埃政权、赤卫队地方武装的建设长期涣散混乱,土地分配工作长期没有展开。根据现代社会学的社会资本理论:“愿意履行集体的规则并忠诚于集体,至少依赖于两个重要因素:公共资本对于行动者的重要程度,集体义务报酬在忠诚与绩效方面如何与原始的义务与报酬相协调”。如果这两个因素不具备,群众即行动者要么选择离开集体,要么选择搭便车(22)。遗憾的是,这两个因素在平江的土地革命中都不具备。具体而言,平江县共产党人在土地分配和经济利益倾斜方面,并不能为群众提供实际利益,特别是土地革命的富农化倾向表明共产党为群众提供“公共资本”能力的不足,自然无法期待群众承担相应的集体义务并表达出必要的政治忠诚。于是选择逃离革命集体或搭便车现象在平江土地革命中十分普遍。其实二者本来就是一个事物共生的两个方面。平江县党组织滥收党员便利于大量投机分子搭便车,而革命高潮后向国民党当局自首自新的变节分子也多是这类投机分子。这尤其要归因于平江县中共党组织的狭隘地方主义。地方主义事实证明根本无助于对地方社会资源的有效军事化动员。从对立双方的经验来看,地方军事化必须得到具备更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更高层级政治势力的典则支持和物质支援,如平江国民党当局得到全省清乡督办署、平浏绥靖处和新军阀军队的重点支持。在这一基础上国民党平江县当局根据县情创设的地方性政策,如自首反共队,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其根据典则要求推行的清乡工作。而平江县共产党人的地方主义甚至恶化了他们与本应依靠的主力红军的关系。红五军军委在解释之所以坚持去井冈山与红四军会合,而不留在湘鄂赣边开辟根据地时就抱怨“平江的党犯了极大的地方主义的错误”。红五军军委反映,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平江党组织向红五军两次谎报军情,试图借红五军力量发展本县工农武装割据的实力。一次他们报告长寿街只有敌军二三百人,待红五军想围歼该部敌军时才发现敌军原来有张辉瓒部三团之众。后再次谎报长寿街军情,结果使红五军险些被占有绝对优势的敌陈光中师歼灭,以至于红五军军委愤怒地指责平江党组织的行为是“该区委强奸式的会议”(23)。平江党组织的狭隘地方主义既恶化了与主力红军的关系,又因政策失误导致群众的疏离,从而使其地方军事化绩效处于下风。
注释:
① 本文“地方军事化”名词来源于美国学者孔飞力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在该书中孔氏重点强调了地方精英借助保甲制度组织地方军事武装,是其军事化范畴的主要内容。可参见该书第一章第二节。在孔氏研究的个案中,中央政府并不鼓励这种以团练为初级形式,最后发展为地方军队的举动,只是迫于太平天国起义的变乱形势暂时默认。在本文中,地方军事化政策反而是省当局大力扶持的。但是,即便如此,地方军事化仍然是依托保甲制度,作为县级行政的一项基础工作,由地方绅士完成的。团防武装的建设是其重点内容。这一点与孔氏的军事化涵义相符。
②(16) 平江县委党史办:《平江人民革命史》,[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19-220;58-59,68页。
③ 《平浏绥靖处制订各县清乡委员会规程》,《平江清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汇刊》,湖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15。
④ 《组织自首反共队规程》,《平江清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汇刊》,湖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15。
⑤ 《检查户口办法》,《平江清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汇刊》,湖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15。
⑥⑧ 周拥明:《平江匪患原因及今后绥靖刍议》,《平江清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汇刊》,湖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15。
⑦ 《布告被赤匪瓜分之田山屋宇及没收之什物确定所有权发还由》,《平江清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汇刊》,湖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15。
⑨ 《函县府请恢复公益捐由》,《平江清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汇刊》,湖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15。
⑩ 《中共中央对湘鄂赣总暴动和对平江问题的决议(1928年6月)》,中共平江县委党史办:《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1983年内部出版,第5-6页。
(11) 《夏尺冰关于平铜农村党的概况的报告(1928年9月5日)》,《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11-13页。
(12) 《省委巡视员蒋长卿关于平修铜各县情形给省委转中央的报告(1929年11月20日)》,《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17页。
(13) 《夏尺冰巡视湘鄂赣边境各界工作的总报告(1929年7月25日)》,《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14-16页。
(14)(17) 《傅秋涛关于湘鄂赣边苏维埃情况的报告(1930年1月)》,《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33,39-40;36,38页。
(15) 《中共湘鄂赣边特委给平江县委通讯第五号(平字第一号)(1930年2月)》,《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43页。
(18) 《赤卫问题决议案(1930年7月)》,《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167-169页。
(19) 《平江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通知第九号——关于驱逐反革命家属工作的指示(1931年9月14日)》,《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235页。
(20) [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40页。
(21) [德]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2) [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23) 《红五军军委关于平江暴动前后情况和经验教训向湖南省委的报告》,《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第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