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华经济战中被忽视的一面——日本在华公债政策研究(1931—1945),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公债论文,在华论文,战中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沦陷区发行公债,隐性劫掠中国资财,是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实行对华经济战、以逞其“以战养战”战略企图的一个重要手段,给中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但迄今为止,学界对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关注、研究不够,成果寥寥。① 本文拟就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公债政策②做进一步梳理,以期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
一 日本在华推行公债政策的目的
发行公债,是日本军国主义赖以支撑对外侵略战争的重要工具。日本对于浩大战争经费的筹措,80%依赖公债。第二次侵华战争期间,日本不仅在本国内发行公债,压榨日本人民,而且在中国沦陷区大发公债,最大限度地榨取中国的资源和财富。其目的固然是为了筹措战费,此外更包含着不可告人的祸心:
第一,将庞大的军费转嫁给中国,实现用中国人的钱打中国人的阴谋。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其后随着战争不断扩大化、持久化,日本在华侵略军逐年增加,所耗军饷、给养及其他军需物资急剧膨胀,成为日本战时财政的一个巨大包袱。为缓解这一巨大财政压力,日本将发行、推销公债的范围扩大到在中国占领区,企图以此隐性劫掠中国人民,实现用中国人的钱打中国人的阴谋。据1939年3月国民政府的调查报告称:“敌军在察、绥军饷亦系以敌公债掉换蒙钞发给”,“在伪满蒙及华北一带用此方法可销敌公债三分之一强”。③ 1941年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军费急剧上升,蒙疆日本侵略军强迫伪蒙疆银行购买日本国债1亿元,占当年蒙疆银行贷出总额的36.8%。④ 1942年8月,日本正金银行与汪伪中央储备银行订立存款契约,牢牢掌握了自由调拨中储券作为军用通货的实权,中储行完全成为侵华日军“军费及其它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日军可任意向中储行借贷、透支和提取现金。⑤ 1944年,日本在东北的军队军费和华北、华中一样,由日本正金银行向伪满借用,以节省日军的临时军费预算。到1945年7月止,伪满中央银行共借给正金银行用于支付关东军的军费达23亿元。⑥ 而国民党接收伪满中央银行时,该行尚有在日债权9539532002.17元⑦。
第二,开发、掠夺中国的国防战略资源,供应日本支撑和扩大侵略战争所需。
日本国小地窄,资源贫乏,无法满足和支撑持久化的对外侵略战争所必需的资源和物资,因此依靠疯狂掠夺被占领国的战略物资和资源,实现侵华日军军需物资的完全自给,“以战养战”成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既定国策。日本占领东北伊始,即强调“当前最急需的就是迅速开发这些产业资源”。⑧ 随着战争的扩大化、持久化,日本为了应付长期战争,实现侵华日军的“现地取给”,强化了“以战养战”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掠取中国的物质资源。1941年1月25日,日本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日军生活必需品及埋藏资源,要全部在中国沦陷区取得。1942年12月21日,日本御前会议正式制定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对华处理根本方针》,规定:“当前对华经济施策,以增加获取完成战争所必需的物资为着眼点,以图重点开发取得占领区内紧急物资,并积极获取敌方物资。”⑨ 而发行公债成为日本解决其投资基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东北,日伪先后制定了《投资事业公债法》、《兴业金融公债法》、《满洲储蓄债券法》、《产业振兴公债法》等法规,并依此发行五花八门的债券,募集产业开发资金。日本还实行将“带有国防的或公益的性质之重要事业,以公营或令特殊会社经营为原则”⑩,建立所谓国策会社,并给予发行社债的特权,投资开办各种公司、企业,对沦陷区经济进行统制和“开发”。如1937年12月成立的满洲重工业株式会社,战争期间共发行了10次公司债,其中仅第二次发行额即达3亿元。(11) 1938年11月,日本又在华北、华中沦陷区分别成立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华中振兴公司两大国策会社,加紧对沦陷区的“开发”和掠夺。与此同时,日本银行也在华大发所谓“事业债”,给予大力配合。1939年至1945年,仅日本兴业银行经营的“在华日本事业债”即达23.5亿元。(12)
第三,支撑伪政权财政,以达其“以华治华”,分而治之的企图。
日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采取了“以华治华”,分而治之的策略,相继在东北、华北、华中占领区建立了傀儡政权。这些伪政权不但要担负日常行政开支、伪职员薪酬、沦陷区治安费、“扫荡”和“清乡”费等,还要为日本侵略军筹措军费和产业“开发”资金,仅仅依靠税收根本无法解决上述各项财政支出。因此,滥发钞票和公债成为其维持伪政权的救命稻草。主管汪伪财政的周佛海在1942年10月1日的日记中哀叹:“明年上半年国家支出,每月约需六千四百万,而收入只四千余万元,每月不足二千余万,除发行公债,实无他法。”(13) 汪伪自1942年开始发行公债,其金额每每高得惊人。如1942年的“民国三十一年安定金融公债”,发行总额为15亿元(14);1945年3月公布的“民国三十四年内国公债”,总额定为200亿元,4月发行第一期50亿元,至8月又修订发行总额,其数额竟高达3000亿元!并规定第二期发行2200亿元!(15) 由此可见,滥发公债是汪伪政权赖以维持的重要支柱。
显然,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是服务于日本侵华的总体战略——经济上“以战养战”,政治上“以华治华”,是日本对华经济战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 日本在华公债政策的演变
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在中国的公债政策是以依战局的发展而转移的。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1931—1937年、1937—1942年和1942—1945年。
(一)1931—1937年。
这一时期,中日战争尚处于局部战争阶段,日本帝国主义疯狂扩军备战,企图把中国东北建成日本“以战养战”的战略基地和兵站基地,为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做准备,并为此加紧在这一地区的“开发”建设。该时期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亦着眼于此,发行额逐年上升,但总体规模不大。
日本自1905年日俄战争后就已经在中国东北开始发行公债。(16)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视之为“帝国的生命线”,“日满经济不可分,两国经济一体化”,刻意将东北经营成为一个重要的军事供给和日本经济及物资的战略补给基地,加紧进行所谓的“满洲建设”。为此,日伪更加重视公债的筹资作用,将其国内的公债政策原封不动地移植到东北,逐步建立起“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地方债的发行法规和体系,并逐渐使伪满政权成为公债发行主体。1932年至1936年伪满历年发行公债数字:1932年为35000000元,1933年为50925900元,1934年为13599350元,1935年为68150000元,1936年为90000000元。(17) 1936年12月,伪满还成立了“满洲兴业银行”,专门负责对东北的工矿事业投资,主要业务就是应募并承受“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发行满洲兴业债券、满洲储蓄债券。
(二)1937—1941年。
这一时期,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华北(包括所谓“蒙疆”地区)、华中、华南地区相继沦陷,但日本并未能实现其“速决战”的战略目的。战争的扩大化、持久化迫使日本不得不做“长期战争”和“长期建设”的打算,进一步强化“以战养战”方针。与此相适应,日本在华公债政策也做出调整,发行额度及规模开始逐年增长,发行地也扩展到华北。
由于战争的长期化,东北作为日本战略物资供给基地的地位更加重要。伪满当局为了筹措更多资金加快战略资源的开发,扩大军工生产,以支持日本的侵略战争,逐年增加公债发行额度。1937至1941年,伪满历年公债发行额如下:1937年为150500000元,1938年为20000000元,1939年为306000000,1940年为737490000元,1941年为450000000元。(18) 其中,仅“满洲兴业银行”这一时期通过发行债券、储蓄券吸收的资本就达11亿满元。(19) 此外,日本在伪满还巧立名目,发行了很多变相的公债,如进行国民储蓄。从1939年起,伪满开展所谓“国民储蓄运动”,强制人民储蓄。1939年储蓄额为5亿元,1940年为8亿元,1941年达11亿元。(20)
华北地域广阔,煤铁等战略资源藏量丰富,加之较为临近日本本土,对战时日本在政治、军事、经济上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华北沦陷伊始,日本即将该地区作为仅次于东北的准后方来经营开发,视之为“日本帝国经济圈的一部分”,提出“在动员当地资金的同时,结合日满两国的资金、技术共同开发产业,以达到扩充日本生产力和安定民众生活之目的”。(21) 日本在华北采取了不同于伪满的财政和公债政策,组建华北开发株式会社统制“开发”华北经济,以掠夺华北战略资源,满足对日“满”供应;同时使用更为直接的掠夺方法——通货膨胀。公债在伪财政中所占比例很小。1942年前日本在这一地区的公债政策,一是推销日本国债。七七事变后,日本曾在华北大量推销其国债,仅1939年就曾在华北发行过七、八次中国事变公债。(22) 在伪蒙疆地区,“推行‘中国事变爱国公债’,发行‘福利奖券’(民国二十七年八月起在张垣发行,每月二百万元)……强迫储蓄(凡伪政府公务人员及人民款项,均须储存蒙疆或察南实业银行),及用敌国公债换取蒙疆现钞,再以之收买我各种生产原料,及购买土地,开办工厂等,同为敌目前‘财政确立’之重要政策”。(23) 另据“伪蒙疆成纪七三五年度(1940年)第二号特别会计岁入岁出一览表”,列有“政府债特别会计”37416000元,“政府债整理基金特别会计”9596788元(24),其中所谓“政府债”,即当是日本强行推销、伪蒙疆政府承购的日本国债。二是发行华北开发债券。华北开发债券由华北开发株式会发行,有日元券和伪联银券两种,1939年8月第一次发行日元券3000万元(25),伪联银券第一次发行则迟至1941年。据日伪档案“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概况”称:“策动开发公司之现地社债,以民国三十年联银负责发行之五百万元(年利七分,即百分之七)为始”。(26) 至1945年4月10日,日元券共发行55次,伪联银券共发行5次,合计55次,总金额达22.3亿元。(27) 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就是靠发行公司债来供应在华北活动的日本企业的资金需要。
在华中,日本采取了既区别于东北又区别于华北的财政和公债政策。华中地区虽富甲天下,但因这一地区远离日本,且与正面战场犬牙交错,日军在该地区势力远不及东北和华北强,因此,日本对华中没有像对待东北、华北投入较多资金和技术加以“开发”,而是更多地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残酷掠夺政策。表现在财政和公债政策上,战争前期和汪伪政权早期主要以形同废纸的军用票为征发工具,并辅以强行掠夺,因而很少发行公债。日本在华中的国策会社“华中振兴公司”虽然自1940年开始发行公司债券,但主要是由日本银行团承受,在日本国内招募。(28)
(三)1942—1945年。
1941年12月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将战事扩大到东南亚地区。战线进一步拉长所需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本来就已经极其困窘的日本战时经济更加濒临枯竭。日本更加残酷地对中国沦陷区进行经济掠夺,以支撑战争的巨大消耗。为了筹措到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日军军费,加大、加快对沦陷区“开发”掠夺的力度,同时支撑摇摇欲坠的傀儡政权,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开始全面膨胀,无限度滥发。
在东北,伪满的一切经济活动都集中于战时紧急物资的扩大征集和对日支援上,公债发行额度直线上升。从1942年到1945年8月仅3年8个月,就发行公债19.53776亿元,其中包括伪满洲国垮台前几个月突击发行的3.8亿元,其数额几乎等于前十年发行额的总和。(29) 至日本投降前,不计一些储蓄票和博彩性质的公债,伪满的公债发行总额达到了40.55441250亿元。(30) 此外,1942年伪满还制定了《国民储蓄会法》,进一步推行强制储蓄。这种储蓄首先在各城市进行,又由城市扩大到农村,强行向城乡人民摊派储蓄数额。1944年伪满又强行摊派“必胜储蓄票”。储蓄额因此大增,1943年达16亿元,1944年达30亿元,1945年达60亿元。(31)
在华北,这一时期发行的日伪公债主要有日本公债、华北伪政权发行的“华北食粮债券”、伪蒙疆政权发行的“公裕债券”等。其中,发行华北食粮债券始于1943年7月,是为加紧对华北的粮食掠夺,解决华北日军粮食问题,实现所谓“现地自活”。其中“小麦部分5亿元,其他部分另定”,全部由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承受。(32) 1944年9月又发行3亿元该债券,亦由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全部承受。(33)“公裕债券”是为弥补伪蒙古自治政府财政亏空,开发掠夺蒙疆地区矿产发行,共计两次。1945年1月14日发行的为第一次,同年2月1日发行的为第二次。每次又分若干组。其中第一次至少发行了三组,券面金额5元、10元、50元不等。其发行总金额,限于档案文献资料的缺失,现无从查考。(34) 战争后期,日本还将日本公债作为一种财产投放于伪银行,使其成为最有“保障”的资产进行运作。如,伪满洲中央银行曾向伪中国准备联合银行押透10.861亿元,而这些押透业务的抵押品全部是日本政府和伪满发行的国债,其中日本政府的公债占大多数。(35) 伪银行还常常以日本和伪政权公债为担保,其中对日本和伪政权属下的企业放款。如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曾向伪中国准备联合银行大量借贷,并向该行支付债券,但实际上不再公开发行,是公开的赤裸裸抢掠。现记录在案有1943年8月23日、1944年6月30日、1945年3月26日三次借款,总金额高达5.865亿元。(36) 直至战后,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行尚存有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债券90215000元,其他各种有价证券678355350元,均为敌伪债券。(37)
在华中,滥发公债成为汪伪政权解决财政危机的不二法宝,自1942年至1945年8月没有间断,且愈演愈列。综合其种类,计有汪伪政权公债(9种)、汪伪政权地方公债(6种)及变相公债(3种)3类,计18种之多。公债发行额更是达到了匪夷所思的天文数字。其中,各种中央政权公债总计达2303亿元,各种地方政权公债总计达70.1亿元,两者合计,发行总额达2373.1亿元。(38) 这还不包括变相公债的发行金额。由于人民对汪伪政权的信任度尽失,造成伪公债出售困难,只能由伪中央储备银行承受。此外,“华中振兴公司”于1944年7月也发行了伪中储券的公司债券1亿元,由伪华兴商业银行等承募。(39)
从以上日本在华公债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第一,在“以战养战”方针的指导下,日伪公债发行的多寡完全依战争的需要而定;第二,日伪公债的发行集中于战争后期,是日本为挽回垂死的战争而发;第三,适应日本对中国分而治之的策略,并依据不同沦陷区对于日本战略地位的轻重,战争前期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一度表现出区域的差异性。然而,无论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如何演变,都改变不了其最终战败的结局。
三 日伪公债的种类及特点
战后,作为对日索赔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曾对日伪发行的债券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财政部公债司截止到1948年8月底关于敌伪在华发行债券尚欠数目的最终统计(40),日伪在华(包括台湾)发行的债券名目多达95种。这些债券名目,概而言之,包括日本公债和伪政权公债两大类。其中“日本公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日本政府当时在日本发行,而后又在中国的沦陷区内进行强制推销的,二是日本的一些机构或民间组织、企业在中国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伪政权公债”则系日本指使伪政权发行的公债。具体而言,则举凡国家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有奖债券等,所有的公债种类均有发行。而这还并非日伪在华发行的所有债券。档案资料显示,至日本投降前,伪满共发行了公债87种,且不包括一些储蓄票和博彩性质的公债。(41) 再加上汪伪发行的各种公债就达100多种。此外,伪蒙疆政权发行的“公裕债券”,汪伪发行的变相公债,还没有列入上述统计。
日伪在华发行的债券虽然五花八门,但在发行过程中却有某些共同点:
其一,公债发行与伪币发行“有机”结合。滥发钞票是伪政权供给日本军费和“开发”资金,弥补财政亏空的主要办法,而滥发的基础是以公债充为发行准备。具体而言,就是让伪银行先购买承受公债,然后再用这些公债作为准备发行纸币。这是日本在中国推行日本和伪政权公债的最主要手法。伪满洲中央银行自1937年宣布日本公债可充作其现金准备,翌年又规定伪满国债也可以充为现金准备,且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到1944年11月时干脆可以无限制地充为现金准备。再到后来其现金准备基本上都是公债了。(42) 1945年国民党接收伪满洲中央银行时,该行的发行准备金只有占发行总额29.3%的日本公债和贷金及2.8%的伪满政府公债。(43) (按:至1945年8月,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发行总额达80.85亿元(44),依上述百分比折算,则日本公债和贷金为23.689亿元,伪满公债为2.2638亿元。)战争后期的汪伪政权更是将两者紧密“结合”的“典范”:先发债券,然后伪中央储备银行承受,再由该行将之充作发行准备,再变成钞票。战后,国民党接收伪中央储备银行时,其资产类全部有价证券共计账面余额为伪币239414498839.03元及100日元,其中已经抵充发行准备的共有伪币230011486222.23元(45),所占比例高达96%。可见,汪伪发行公债,实质上就是变相发行纸币,公债已经等同于纸币。由此,日伪公债的发行就成了沦陷区通货膨胀的巨大助推器。以汪伪统治下的上海为例,自1941至1945年,物价指数竟上涨了8860.4倍。(46)
其二,公债发行的强制性。公债发行根本不是自愿购买,而是以各种强制手法硬性推销。其办法,一是强制储蓄银行等金融机关收买。如1942年6月,汪伪政权为限制和打击法币,下令限华商银行于两周内将所保存之旧法币提交储备银行,又同时规定该旧法币之半数以公债偿付,1/4以现款,1/4作储备银行之划头存款。(47) 又如1943年5月伪满洲中央银行公布“普通银行资金特定用途制度”,规定各私营银行、工企金融合作社等金融机关,须保有相当于存款额30%的公债。(48) 二是向社会强行摊派。1942年伪满修改了《资金统制法》,规定买卖3000元以上的不动产时,需强制购买相当于贩卖价格50%的公债;社团法人利润超过实交资本10%时,令其接受相当于该项利润30%的公债;政府及其机关发放津贴,或交付一定数量资金时,亦需附带一定数目的公债。(48) 1943年5月公布的“资金特定用途制度”进一步规定各公司企业都得保有纯益金一定比例的公债;对职工一律按收入额摊派相当比例的公债。三是实行“强制储蓄”,强迫沦陷区人民将钱存入伪银行,转而用来购买日伪公债,实际成为一种新的公债形式。如伪满自1939年发起的所谓“国民储蓄运动”。
其三,公债发行的欺诈性。日伪公债的偿还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有些甚至长达二三十年,且许多采用抽签法分期偿还。如汪伪1942年发行的“安定金融公债”,期限长达30年。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每届6个月付息一次,并自第11年起才每6个月还本一次,用抽签法偿还总额的1/60,至1972年5月止全部偿清。(50) 由于日伪公债的发行多集中在战争后期,因此绝大多数未待偿还就因战争结束变成了废纸。如伪满发行了40多亿公债,至日本投降前,仅偿还本金1.43563亿元;汪伪发行了2373.1亿元公债,至日本投降前,仅还本16.02亿元。日伪还施展各种伎俩推销其公债。日伪公债多以高利率对购买者进行诱骗。日伪公债的年利率一般为4%至7%,有的甚至高达两位数。如汪伪1944年12月1日发行的“上海临时救济库券”,年利率即高达12%。(51) 此外就是利用人们的投机心理,用抽签给奖、公债与彩票结合等方式欺骗购买者,以达到加速其公债发行、延期兑付或不付利息的目的。如伪满在战争后期所发储蓄类债券多采用抽签给奖的方式,而且奖金越来越高,受奖面值也越来越大。其中“兴农合作社中央会有奖储蓄证书”(1943年开始发行)、“兴农储蓄债券”(1944年开始发行)等还规定抽奖不付息,期至还本。汪伪1943年发行的变相公债“中央储蓄会特别奖券”和“福利奖券”亦属此类。(52)
日伪公债的上述特点充分暴露了其经济掠夺的罪恶本质。它与日本帝国主义一度在华中、华南大肆强制推行的日本军票一样,都是其筹措侵华战争军费,劫掠中国人民财富及战略物资,“适应长期作战的需要”,实现“以战养战”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二者又有所不同。首先,日本军票“是一种最直接、最便捷、最节省的掠夺手段”,其出笼伊始即是“一种强制流通的征用性、掠夺性的票券”,带有临时性的应急性质,即时的显性掠夺是其最大特点;而日本在华公债政策是构成日本侵华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当时对中国人民的财富进行现实性的劫掠,而且旨在永久地从根本上削弱乃至摧毁中国对日抗战的经济实力,后患无穷,战略的隐性掠夺是其最大特点。其次,日本军票的印制发行随心所欲,“既没有正式的发行机构,又没有发行保证”,通过这种不值分文毫无发行保障的军票代替公开掠夺及明目张胆的“征用”,本质上与明火执仗的抢劫毫无二致。因此,日本军票出笼伊始便遭到中国人民的厌恶和抵制,加之军票的日渐膨胀势必影响到日本经济,日本侵略当局遂于战争后期停止发行并逐步收回军票,代之以更具欺骗性的中储券。(53) 日伪公债则不然,虽然其发行也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始终有着明确或名义上的发行机构,且往往还有表面上的发行保障。如汪伪政权1942年12月发行的“1942年甲种、乙种粮食库券”就分别以“政府所购储之粮食”和“粮食管理委员会经营业务之财产”为保证;1942年5月发行的“民国三十一年上海特别市市公债”,“指定以全市田赋及保安经费之收入为还本付息基金”,“如遇某月份所收有不敷时,应另由市财政局在其他地方收入项下即行拨补足额”;1944年1月发行的“建设公债”则以“建设事业财产作担保,并以该事业之收益为支付本息基金”;1944年12月发行的“民国三十四年渤海省建设公债”指定“以全省所有各种税收为还本付息基金”;1945年3月发行的“民国三十四年内国公债”规定“偿付本息基金统由国库收入担保”等。(54) 因而日伪公债较之日本军票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而且愈演愈烈,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筹措军费、支撑侵华战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柱。
四 日伪公债给中国经济造成的损失
“战争不但是军事和政治的竞赛,而且还是经济的竞赛。”(55) 抗日战争既是中日两国在政治和军事上的一场决斗,也是两国经济实力的较量。中日之间的经济战从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战争过程,其惨烈程度绝不亚于你死我活的政治、军事斗争,甚而更加残酷。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对华经济战的总目标是“以战养战”,为达到这一目的,日本在侵华战争中不仅对中国的经济资源进行了赤裸裸的野蛮劫掠,而且利用经济手段和各种经济杠杆隐性地搜刮中国人民的资财,公债政策就是其得力的工具之一。那么,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在中国到底发行了多少公债,究竟给中国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
由于日本投降前曾大量焚毁档案文字材料,毁灭罪证,加之日本战败前布置了逃债——让伪银行出面收买日侨手中的小额债券,而大量的日伪公债则带回日本(56),使得这一统计、研究工作变得极其困难。
战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债司关于敌伪在华发行债券尚欠数目的最终统计是:
中储券229376045890元
中联券238444050元
伪满币2768374750元
旧台币157643226.5元
日币2596607337元
如果将所有这些公债的币种按当时伪满券、伪中联券、旧台币与日元等值,而伪中储券100元折合日元18元计算,以上的统计(只是面额,没有计算债券的利息)约471亿日元。而这仅是日伪公债战后在中国的残留部分,因而只能反映日本在华公债政策的冰山之一角。
因为中国各沦陷区的伪中央银行是日伪公债的最主要发行者和承受者,我们不妨以此为视角进一步考察日伪公债的发行情况。以下就是笔者根据有关档案文献资料及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做出的统计:
资料来源:周舜辛:《战后东北币制的整理》,《东北经济》第1卷第1期,1947年4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78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央银行档案,案卷号:三(2)300;居之芬主编:《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经济资料选编》,第140-143、979页;[日]浅田乔二著,袁俞口译:《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第322页;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概况(1944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1017—1018页;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第101页。
以上“日本公债”的统计,如果加上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台湾发行的将近30亿元日本公债(57),达64亿元之多。也就是说,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在中国最少发行、推销了64亿元日本公债。再加上“伪性公债”,则日本及伪政权在华发行的日伪公债最少也在2487亿元以上!而这远非日伪公债发行数字的准确统计,因为还有诸多方面没有包含在上述统计之列。如,日本投降前后为逃债而带回日本的日伪公债;流落在民间的日伪公债;战时日本在华诸多国策会社发行的企业债(包括“华中振兴公司”发行的1亿元中储券债券,“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发行的其他3次伪联券债券),等等。因此,对日伪公债更全面、精确的统计,还有待广大史学工作者更加广泛深入的资料挖掘和调查研究。
发行如此巨额的公债,对中国人民强取豪夺,无疑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欠下的又一笔不容抵赖与回避的巨额债务。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国民政府就曾专门组织专家设立机构,对还没有兑付的日伪公债数目进行过调查,准备向日本索赔。但由于历史原因与国际环境风云变幻,而未能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对日伪在华发行公债的数字无论做出如何精确的统计,也仅仅是表面上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日本通过在中国沦陷区发行公债,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在中国沦陷区的“产业开发”,并因此掠走了多少资源,是无法计算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日本通过对沦陷区人民敲骨吸髓的搜刮,从根本上损害中国的国力与民力并间接破坏我抗战后方与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增强其在战争中的经济实力,扩充其战争资源,从而得以维持其战争经济,苟延残喘,延迟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时间。由此给中国带来了多么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又因为公债是间接向后征抽税,巨额日伪公债的发行不仅在战时就引发了极其严重的通货膨胀,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日后中国经济的发展,成为战后国民政府通货膨胀的起点。
注释:
① 研究日伪公债的专文、专著,目前仅有:戴建兵:《一笔尚未清算的战债——抗战时期日本及其傀儡政权在中国发行公债之残留》,《民国档案》1998年第1期;戴建兵:《日本投降前后对中国经济的最后榨取和债务转移》,《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1期;戴建兵:《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台湾的公债政策研究》,《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② 关于战时日本在台湾的公债政策,笔者已有专文论述,因此本文所述战时日本在华公债政策并不包括台湾。如戴建兵的《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台湾的公债政策研究》,《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
③ 魏道明抄送一年来伪蒙军政设施调查报告致财政部函,1939年3月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④ 王龙耿:《伪蒙疆时期(1937—1945)经济的殖民地化》,《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⑤ 张根福:《汪伪战时体制下的金融体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3期,第85页。
⑥ 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编:《东北经济小丛书》金融篇,中国文化服务社1948年版,第144页。
⑦ 吉林省金融研究所编:《伪满中央银行史料》,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4页。
⑧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3页。
⑨ 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0页。
⑩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43页。
(11)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160页。
(12) [日]浅田乔二著、袁俞口译:《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0页。
(13) 蔡德金编注:《周佛海日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49页。
(14) 汪伪国民政府公布1942年安定金融公债条例,1943年5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851页。
(15) 汪伪公布民国三十四年内国公债条例暨增加发行总额有关文件(1945年3-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859-860页。
(16) 杜恂诚著:《日本在旧中国的投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9、95页。
(17) 参见“伪满洲国公债发行偿还”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782页。
(18) 参见“伪满洲国公债发行偿还”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782页。
(19) 董长芝、马东玉著:《民国财政史》,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3页。
(20) 史仲文等著:《中国全史第19卷中国民国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页;戴建兵:《一笔尚未清算的战债——抗战时期日本及其傀儡政权在中国发行公债之残留》,《民国档案》1998年第1期,第93页。
(21) 居之芬主编:《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经济资料选编》,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22) 戴建兵著:《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23) 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秘书处录送蒙疆伪组织有关财政金融事项调查报告函,1939年10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697页。
(2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侵华日军在察绥晋北地区的经济掠夺(二)》,《民国档案》2000年第4期,第36页。
(25) [日]浅田乔二著、袁俞口译:《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1页。
(26) 华北株式开发会社概况(1944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1017-1018页。
(27) 《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第322页。
(28) 《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第350页。
(29) 参见“伪满洲国公债发行偿还”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782页。
(30) 杨承厚:《伪满中央银行简史》,《中央银行月报》1948年7月。
(31) 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3-84页。
(32) 傅文龄主编:《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694页。
(33) 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第116页。
(34) 参见郭爱:《“公裕”债券浅谈》,《内蒙古金融钱币专刊》1991年第5期;吕秀琴:《蒙古自治邦政府公裕债券发行考略》,《沧桑》1995年第5期;康兴:《“公裕债券”的再发现与再补充》,《内蒙古金融钱币专刊》1997年第3、4期。
(35) 《中央银行审查平津两分行接收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行报告书》(节录),1946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97—398页。
(36) 居之芬主编:《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经济资料选编》,第140-143页。
(37) 《中央银行审查平津两分行接收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行报告书》(节录),1946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403页。
(38) 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第134—141页。
(39) 《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第350页。
(40)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财政部档案,案卷号:三(2)300。
(41) 杨承厚:《伪满中央银行简史》,《中央银行月报》1948年7月。
(42) 杨承厚:《伪满中央银行简史》,《中央银行月报》1948年7月。
(43) 周舜辛:《战后东北币制的整理》,《东北经济》第1卷第1期,1947年4月。
(44) 戴建兵著:《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4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央银行档案,案卷号:三(2)300。
(46) 戴建兵著:《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第291页。
(47) 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页。
(48) 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第83页。
(49)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第795-796页。
(50) 汪伪国民政府公布1942年安定金融公债条例,1943年5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851页。
(51) 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第139页。
(52) 戴建兵、王晓岚著:《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研究》,第58—62、84—86、142—143页。
(53) 杨天亮:《试析日本军票在华中的出笼》,上海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
(5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第851—853、862、854、866、859页。
(55)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4页。
(56) 参见戴建兵:《日本投降前后对中国经济的最后榨取和债务转移》,《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1期。
(57) 参见戴建兵:《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台湾的公债政策研究》,《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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