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年史:一种应运而兴的文学史范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编年史论文,文学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文学编年史的编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盛。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这是现代学术负面后果所导致的一种回应。
与传统学术相比,20世纪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文学观念的变化,强调诗、文、小说、戏曲才属于文学研究的核心对象;一是治学方式的变化,强调叙述和论证的条理化和逻辑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在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缺憾。就研究对象的选择而言,“在《诗经》、楚辞、汉魏乐府、唐诗、宋词、元杂剧、明清小说等被突出的同时,形成了其他部分在文学史上无足轻重的误解。受到最大压抑的是古代的文章。中国古代文学和文学观的‘杂’,大半就是由于这一文体。以现代文学四大文体之一的散文定义来衡量古代的文章,很大部分难以对应……古代散文的研究之所以会成为一个薄弱环节,有的文体、有的作家之所以会被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或者有的作家原是诗文均精而文学史上却只讲其诗不讲其文,种种现象无论在文学通史抑或在断代史中都存在着,且均与此有关。而这对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探索中国文学发展规律,显然是不利的”①。就治学方式而言,伴随着对条理化和逻辑化的追求,大量现代术语被视为论述的基础,而这些现代术语很难与古代的文学范畴对接,结果不仅造成了中国古代文论在现代文艺理论中的缺席,也造成了现代论述很难把握古代文学的精髓。比如,我们将六朝骈文、唐宋古文和明清时期的小品文都划入“散文”范畴之内,而三者的体裁特征是大不相同的:骈文以抒情为目的,以写景和骈俪辞藻的经营为表达上的特征,轻视说理、叙事和人物形象的塑造;古文以说理或寓含真知灼见为目的,以论说和叙述为表达上的特征,通常排斥或不太注重写景及骈俪辞藻的经营;小品文在忽略骈俪辞藻的经营方面虽与古文相近,但小品文并不重视说理,并不致力于思想的深刻,它着力表达的是一种情趣、一种情调。在面对这三种传统文体时,相当多的现代学者不去关注各自的体裁特征,而习惯于以评鉴现代散文的方式来加以论述,结果张冠李戴,未能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又如,我们将诗(古诗、近体诗)、词、散曲都划入诗歌一类,而三者的差异之大出乎许多人的想象之外。中国的古典诗(古诗和近体诗)以面向重大的社会人生为宗旨,私生活感情是受到排斥的题材,宫体诗和香奁诗即因以女性为描写重心而成为众矢之的。与古典诗的题材选择形成对照,词的题材重心则是私生活感情,重大的社会人生题材反而被认为不宜用词来写,或者,在用词来处理时必须予以适当的软化。如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在写到周瑜的风采时有意用“遥想公瑾当年,小乔初嫁了,雄姿英发”来加以点缀,即属于典型的软化处理,其风格与刚性的诗存在显著区别。散曲的题材重心是“隐逸”和“风情”,其“隐逸情调”与古典的山水田园诗有相通之处,其“浪子风流”与恋情题材的婉约词有相通之处,但相互之间的差异仍不容忽视。一般说来,古典的山水田园诗和婉约词注重表达上的含蓄,而散曲则以“说尽”“老辣”为主导风格,讲究含蓄就不可能成为散曲正宗。一部分现代学者习惯于以文学理论中的诗论为理论前提,“一视同仁”地解读古代的诗、词、散曲,出现阐释错误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而由此建立的“文学史规律”,自难严谨切题。
上述情形表明:西方的学术思想、文学观念、治学方法对20世纪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产生了全局性的深入的影响;这种影响的负面后果极为严重,已到了必须正视、必须补救的时候。古代文学研究中的这种危机意识,促成了编年史这样一种文学史范型的兴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提倡编年史研究的学者已形成一种共识:在纪传体、纪事本末体、编年体三种文学史范型中,编年体可以较为有效地阻止西方文学观念对中国文学事实的简单阉割。它在呈现中国文学发展历程方面可以比纪传体和纪事本末体更接近于原生态,更具有客观性和丰富性。
并非偶然,较早问世的傅璇琮先生主编的《唐五代文学编年史》(辽海出版社1998年版)即明确以客观性、丰富性为其编纂原则,充分尊重古代人的文学观念。它与通行的文学史的显著区别是:就体例而言,全书完全是由丰富翔实的原始资料按年月顺序编排而成,而没有那种联篇累牍的分析性、评价性、议论性文字。就选材而言,以唐人的文学观念为尺度,而不以现代文学观念为尺度。比如贞观元年的文学,从正月到八月,该书共列了五条纲,另有十四条月份不明,合计其十九条,依次是:太宗宴群臣,始奏《秦王破阵乐》;僧法琳与慧静唱和;陈子良为相如县令,作《祭司马相如文》;玄奘西行求法;太宗作《秋日》诗,袁朗有和作;上官仪等进士登第;谢偃对策及第;褚亮为弘文馆学士;许敬宗为著作郎,与太宗唱和;李百药为中书舍人;隋遗臣刘子翼不应诏;于阗国画工尉迟乙僧到长安;窦德明为常州刺史,与僧唱和;著《经典释文》《老子疏》的陆德明去世;孔绍安、庾抱、蔡允恭、贺德仁、袁朗等卒,皆有集。这十九条所叙的事情,绝大部分不见于通行的纪传体文学史。换句话说,在现代文论的视野中,许多事情是不宜进入文学史的。《唐五代文学编年史》将这些悉数编入,不做阐释,潜在地包含了一种写作立场:文学史家的任务主要是客观叙述。尽管被记录的“历史事实”绝不只是“事实”,而是包含了记录者的判断或加工,但傅先生等倾向于用事实本身来呈现文学史进程,而不是阐释自己的研究结论,仍明确显示出对客观性的尊重。用事实来构成历史,并将事实具体化,这是编年史的特点。
编年史的这一特点与现代的文学史理念是不吻合的。现代的文学史理念确认:文学史不是一系列事件的堆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味地罗列事实或穷究细枝末节,虽然不能说毫无意义,却不具备严整的文学史品格;文学史不能缺少系统的综合与分析。正是依据这种理念,袁世硕先生断言:《唐五代文学编年史》不应以“史”为名。他明确地说:“现在有另一种情况:以文学史命名的书中,只是以历史年代为序,逐次记载文学家的生卒、仕历、交流活动,作品的创造、结集、刊行,以及有关的政治事件、社会现象,其中只见有部分作品的名目,却没有对作品的内容、做法和总体特征的揭示、评述,全书自然也显示不出文学发展的面貌和轨迹。这样的著作只是提供了翔实的文学创作和发展演变的社会的、文化的背景材料,对文学史的研究和编写十分有用,但却缺少文学史的基本内容,是不足以称作文学史的。”② 他因此提倡将编年体排除在文学史写作的范式之外:“古代史书有以人为目的纪传体,以事为目的纪事本末体,还有逐年记人事活动的编年体,各有其功用。文学史的主体是文学发展变化的情况,不重在与之有关的人事。文学史的体式,可以有史书纪传体式的作家论、作品论,作家论也是以评论其作品为主要内容;有纪事本末体式的文体史、文学类型史,叙出一种文体、文学类型的兴衰本末。而编年体在文学史研究中则有所不适应,有所局限:一是有许多作家的行迹、许多重要作品的写作、成书年代,不能十分确定,难于准确系年;二是即便是详密的文学史实的编年,那也缺少文学史的主体内容,不足以称作文学史。陆侃如以十年的研究积累做成一部内容丰实的《中古文学系年》,自认为这只是编著中古文学史的准备工作,不取‘文学史’之名,正缘于这个道理。”③ 袁世硕先生强调文学史不能没有综合性的分析阐释,虽因缺少对20世纪90年代编年史写作的同情之了解,不免武断之嫌,但仍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命题。雷纳·韦勒克曾对克莱恩“不带论旨”的著述方式提出批评:“克莱恩摈斥爱特津斯那种概括理论学说的方法,主张按年代分析具体文本,想有一部‘在何谓批评或批评理应如何的问题上不抱先入定见的历史’,一部‘不带论旨’的历史,这个目标我以为无法企及而且并不可取。”④ 只看到樱桃、李子、葡萄而看不到水果的存在,只有历史上的事实而没有自己的视角,编年史很容易受到这样的批评,袁先生只是说得更加直率而已。
从事编年史研究的学者至今未就袁先生的批评从学理上展开辩护,但并不等于没有思考袁先生提出的问题。近百年来,中国文学史的编纂以纪传体为主,其主体部分是作家传记(包括作家的创作经历和创作成就)。从理论上说,编纂者的工作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搜集和准备资料阶段,第二个是解释资料和表达成果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实证为主,致力于发现事实;第二个阶段以阐释为主,致力于在事实之上建立体系,建立事实之间的联系并赋予事实以意义。这样的工作方式似乎得到普遍认可,而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一个触目惊心的情形是:为数不少的编纂者往往是先有了体系,再去搜寻事实,并随意删减不符合体系的事实。一个极端的例子是胡适的《白话文学史》。他为了显示白话文学“很长又很光荣的历史”,“把‘白话文学’的范围放得很大”,连陶渊明、杜甫、白居易的大部分诗都算作“白话文学”,这样的白话文学史可以信任吗?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刘大杰于20世纪70年代修订出版的《中国文学发展史》。他以“儒法斗争”的线索贯串文学史,把李白等人定为“尊法”派,把萧颖士、李华等人贬为“尊儒”派,这样的文学发展史可以信任吗?其他种种纪传体文学史,当然很少这样荒唐的阐释,但从体系出发而不从事实出发并因而造成误读、误释却并非偶然现象。文学史家离原始资料越远,就越容易被现成的体系或以往的阐释引入歧途。将这个条件复句改为过去时态,以描述文学史撰写中已发生的事实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在这种语境中,一部分学者回避阐释也正是一种阐释,其目的是悬置纪传体文学史中似是而非却又影响广泛的体系或前提,为寻求有价值的阐释提供深厚的学术背景、基础或氛围。其客观性和丰富性正是为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
基于对文学编年史的这种合理性的认识,近几年来,我始终坚持这样一个信念:文学史当然不能没有阐释、分析、评价,但在目前我们所处的这个学术周期内,所有的理由都不应成为损害其客观性和丰富性的借口。如果其阐释能与客观性、丰富性结合,我们可以接受;如果其阐释以否定客观性和丰富性为前提,我们就毫不迟疑地加以拒绝。在主持编纂十八卷本《中国文学编年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的过程中,我思考最多的问题是:如何将阐释与客观性有机结合?经过反复考量,我们尝试从三个方面对编年体加以改进:其一,关于时间段的设计。编年史通常以年为基本单位,年下辖月,月下辖日。这种向下的时间序列,可以有效发挥编年史的长处。我们在采用这一时间序列的同时,另外设计了一个向上的时间序列,即:以年为基本单位,年上设阶段,阶段上设时代。这种向上的时间序列,旨在克服一般编年史的不足。具体做法是:阶段与章相对应,时代与卷相对应,分别设立引言和绪论,以重点揭示文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时代特征。其二,历史人物的活动包括“言”和“行”两个方面,“行”(人物活动、生平)往往得到足够重视,“言”则通常被忽略。而我们认为,在文学史进程中,“言”的重要性可以与“行”相提并论,特殊情况下,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行”。比如,我们考察初唐的文学,不读陈子昂的诗论,对初唐的文学史进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了解;我们考察嘉靖年间的文学,不读唐宋派、后七子的文论,对这一时期的文学景观就不可能有准确的把握。鉴于这一事实,若干作品序跋、友朋信函等,由于透露了重要的文学流变信息,我们也酌情收入。其三,较之政治、经济、军事史料,思想文化活动是我们更加关注的对象。中国文学进程是在中国历史的背景下展开的,与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均有显著联系,而与思想文化的联系往往更为内在,更具有全局性。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有意加强了下述材料的收录:重要文化政策;对知识阶层有显著影响的文化生活(如结社、讲学、重大文化工程的进展、相关艺术活动等);思想文化经典的撰写、出版和评论。这样处理,目的是用编年的方式将中国文学进程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中国思想文化变迁一并展现在读者面前。我们意识到:文学史不是博物馆,文学史不只是相关事实的按时序排列。我们也意识到:从事新的探讨其乐无穷,而陈旧的体系乃是从事新的探讨的巨大障碍。就目前而言,对建立在西方文论影响基础上的文学史体系,尤其需要保持戒备心理,否则,我们随时都有可能被引入歧途。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尽管试图对编年体加以改进,而仍然致力于保持其客观性和丰富性:《中国文学编年史》的评论、阐释,以历史人物的“言”为据而不以现代人的“言”为据,同时兼收不同立场的“言”。在我们看来,客观性和丰富性是文学编年史应运而兴的缘由所在,也是其优越于纪传体之处。就当下的语境而言,其优越性更为显著。
在这里可以顺便提到哲学上的两个术语:归纳法和演绎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究竟哪一个更好?我们的答案是:在需要打破陈规的时候,归纳法更有用。归纳法不像演绎法那样确切可信,它所提供的结论只有或然性而没有确切性。但是,所有的新知识都只能从归纳得来而不能从演绎得来。一个对演绎法的经典质疑是:最初的前提是怎样得到的?演绎法必须依赖前提,而前提只能用归纳法来证明(如果我们不相信神谕或启示的话)。文学史的写作始终受到两种相对立的危险的威胁:一方面是理论前提过于整饬而产生的僵化,另一方面是缺少基本的理论前提而产生的杂乱。过分的统一和过分的丰富都不是理想的状态。但就目前林林总总的纪传体文学史而言,我们所缺少的不是统一性而是丰富性,我们面对的危险主要不是杂乱而是僵化,编年体文学史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从这个角度看,编年史的确是一种应运而兴的文学史范型。它并不总是比纪传体优越,但其现实的优越性不容贸然加以否定。
注释:
①董乃斌:《近世名家与古典文学研究》第267页,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③马瑞芳、邹宗良主编:《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第3、6~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美]雷纳·韦勒克:《近代文学批评史》(第5卷)第2页,杨自伍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