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朝鲜族省议制度_宋朝论文

论宋代朝鲜族省议制度_宋朝论文

宋代朝省集议制度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制度论文,朝省集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朝省集议,是历代封建王朝就政治、军事、经济、礼仪等重大问题,令有关臣僚集中都堂,讨论研究作出决定,然后再向君主汇报的一种礼制和政制。这种制度发展到宋代更加完备。本文通过对朝省集议班位、讨论内容、集议之各项规定等方面的全面论述,揭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政治的特征。

朝省集议,是历代封建王朝的君主就政治、军事、经济、政法、礼仪等重大事情,命令有关臣僚,集中都堂,共同讨论,作出决定,然后再向国君汇报的一种礼制和政制。这种制度的产生和完备,一方面说明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同时也说明了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演变过程中,皇权与臣权的密切结合,它透露了一丝政治开明的曙光。至有宋一代,我国的封建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而呈现出不同于过去的社会政治新面貌。作为朝省集议制度,也得到朝廷上下的重视。但是,在当今宋史研究领域里,似乎还没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本文仅就宋代朝省集议的班位、讨论的内容、集议制度的各项规定及其评价等问题,略予述论。

一、朝省集议班位

朝省集议,宋代之前,由于统治者出于诸多原因以及国史修撰者疏于资料等因素,有关它的礼仪典制,惜无记载。赵宋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和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它在采取各项旨在加强中央政府权威的各种重大举措的同时,也建立和健全了朝省集议制度,明确了它的班位礼仪。今据《宋会要·仪制》八之一、《宋史》卷一二○《礼志》记载,凡刑政典礼之事需要集议讨论的,先下诏都省,省吏以此告诉与会集议商讨的官僚,“悉集都堂”,共同讨论商议国家大事。在开会讨论时,自有一定的礼仪班位:设左、右丞于堂之东北,南向;御史中丞于堂之西北,南向;尚书、侍郎于堂之东厢,西向;两省侍郎、常侍、给事、谏舍于堂之西厢,东向;知名表郎官于堂之东南,北向;监议御史于堂之西南,北向。又设左右司郎中、员外于左、右丞之后,三院御史于中丞之后,郎中、员外于尚书、侍郎之后,起居、司谏、正言于谏舍之后。如有仆射、御史大夫,即座于左右丞、中丞之前。如更有他官,即诸司三品于侍郎之南,东宫一品于尚书之前,武班二品于谏舍之南,皆重行异位。卑者先就席。左、右丞升厅,省吏抗声揖群官就座,知名表郎官以所议事授所司奉诣左、右丞,左、右丞执卷读讫授中丞,中丞授于尚书、侍郎,以次读讫,复授知名表郎官。将毕,左、右奉节叩头揖群官,以一副纸书所议事节署字于下,授四坐。监议御史命吏告云:“所见不同者请不署字。”以官高者为表首。如止集本省官,坐如常仪,其知名表郎官、监议御史坐仍北向。唯仆射以上得乘马至都堂,他官虽同平章事,亦止屏外。

从上述朝省集议班位程式中,可以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1.班位的排列与坐向,充分体现了官阶与职位的高低,封建等级是相当严格的。

2.宋代重臣在都堂集议时,负有批评、弹劾臣僚之职的言、谏官均参加朝省集议,起着言路监督的作用。

3.在朝省集议讨论“刑政典礼之事”时,另有“监议御史”参与,它可以起到直接监督、向上汇报的作用。

4.集议后有左、右丞签名,并请四坐官僚签字。如对集议事项持不同意见者,监议御史命吏告云:“所见不同者请不署字。”并以高官者为表首。这是宋代所显露的一线开明曙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一种搞群言堂不搞一言堂的体制,无疑,这有利于国事大政决策的正确性。

二、朝省集议的内容

赵宋自太祖乾德三年起,即将朝省集议作为“祖宗家法”,确定下来,直到宋亡。今据《宋会要·仪制》八之一至二四及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长编》)和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下简称《要录》)等史册记载,朝省集议内容较为广泛。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其一,关于妇为舅姑服丧三年的礼律问题。

由于宋太祖母亲昭宪杜太后丧,太祖孝明王皇后必须亲行三年之服。但此与后唐刘岳所撰《书仪》所载称妇为舅姑服三年的礼律不同。所以太祖乾德三年十二月,秘书监判大理寺尹拙等人向太祖建议:“请别裁定之。”太祖即“诏百官集议”。于是尚书省左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①a]曰:“谨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即舅姑与父母一也。古礼有期年之说,虽于义可稽,《书仪》著三年之文,实在理为当”;又云:“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至治。况妇人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而止服周,是尊夫而卑舅姑也。且昭宪皇太后丧,孝明皇后亲行三年之服,可以为万代法矣。”太祖通过百官对此问题的集体商讨议论,遂于“十二月丁酉始令妇为舅姑三年齐斩,一从其夫”[②a]。这成为有宋一代礼律方面的制度,确立了皇太后、皇后“夫妇齐体”的政治上的一定地位。宋代三百余年里并未出现后妃干政擅权的局面,与此有一定关系。

其二,讨论赵廷美有“异谋”,且与宰相卢多逊“交通”谋反事。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四月,太宗诏文武常参官集议朝堂,准备处置宰相卢多逊等人。太子太师王溥等七十四人一致奏称:“多逊及廷美顾望咒诅,太逆不道,实行诛灭,以正刑章”[③a];并“请处斩”[④a]中书守当官赵白、秦王府孔目官阎密、小吏王继勋、樊德明、赵怀禄、阎怀忠等。嗣后,太宗下诏削夺多逊官爵,并家属流崖州;廷美勒归私第;赵白、阎密、王继勋、樊德明、赵怀禄、阎怀忠皆斩于都门之外,籍入其家财[⑤a]。这是太宗从太祖“烛影斧声”中夺取政权后,又对他的另一同父异母弟弟诬加“异谋”之罪而置于死地的一项举措。

其三,讨论惩处贪官污吏。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五月,汝阴令孙望到开封击登闻鼓,告发威塞节度使、判颍州曹翰在州岁久,专务苛酷掊敛,政事不治,部内为奸赃,“私市弓弩、枪剑、长矛、铠马、具装;又发民筑烽台,诸县有寇盗,令举烽以应城中;又擅部署牙吏,官卖盐所得钱银、民岁输租粟及丝绵、绢,翰悉取其余羡;又擅赋敛民以入己,侵官地为蔬圃果园;判官山元羽掌官曲,翰又取其常额外钱五百万,绢百匹。”控告曹翰不法罪状四条。太宗接报后,即遣知杂御史滕中正乘传往鞫之,狱具,法当弃市。百官集议,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议,“如有司所定”。不久,诏特削夺在身官爵,御史台遣使护送登州禁锢,其盗用官物及侵擅赋敛并征之[①b]。“帝以劳旧,未忍置于法。”[②b]虽然,太宗最终还是对开国功臣曹翰手下留了情,但太宗对官僚明目张胆的贪污不法行为毕竟是痛恨的,并较能听取朝省集议的意见。

其四,商讨重大军事问题。

自宋真宗开始,宋与西北地区的西夏政权军事冲突日益严重,成为宋朝一大边患。为了认真对付西夏政权的军事进攻,赵宋封建统治者对此颇为重视。仁宗庆历七年五月,曾下“诏西北边有大事,自今令中书、枢密院召两制以上同议之”[③b]。后历经英宗、神宗和哲宗,凡是重大军事问题,赵宋之最高统治者必下诏中书、枢密院召两制以上重要大臣共同商讨对策。

其五,讨论纳后仪注。

皇帝纳后乃是封建社会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皇家子孙的传宗接代、国运的祚长。哲宗元祐五年,太皇太后手诏,以皇帝纳后有期,令太常礼官检详古今六礼沿革,参考《通礼》典故,具其节文,著为成式,有司审当,然后施行。从宰相吕大防等议。不久,御史中丞苏辙发表意见说:“今来皇帝婚礼,所以承宗庙、奉两宫、子四海,其事甚重,伏乞仍令翰林学士以下共加详议。”[④b]“盖谨始所以敬终,而正家所以齐天下,不可忽也。”[⑤b]太皇太后、哲宗从苏辙之言,诏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两省给舍与礼部、太常寺官共同详议。

其六,集议商讨边疆问题。

北宋后期,金人势力崛起,屡犯宋境,面对金兵的入侵及其割据河东的要求,钦宗显得束手无策。为此,钦宗于靖康元年十一月七日下诏曰:“朕曲意议和,而金人必欲得三镇,与之及不与之,反不与,其利害各如何?”钦宗表示自己当“从众而行,不敢自任”,并要求“百官以明日于尚书省集议以闻”,“择众议是者行之。”[⑥b]钦宗在议和割地的问题上作出决断之前,要大臣们共同出主意想办法。第二天,集百官议三镇于延和殿,各给笔札,文武分列廊庑凡百余人,唯梅执礼、孙传、吕好问、洪刍、秦桧、陈材等三十六人言“不可与”。自范宗尹以下七十人皆主张割让国土。反对割让三镇的大臣说:“石敬塘故事,岂可遵乎?”[⑦b]言之凿凿,铿锵有声,表现了以爱国士大夫为主的一批朝臣在民族危亡之际,一片热爱祖国山河及其百姓的赤诚之心。相反,以范宗尹为首的主张割地求和派则认为,朝廷曾许三镇,今反不与,是中国失信于夷狄,“若姑且与之,纵复猖獗,则人怨神怒,师出无名,可不战而屈也”[⑧b]。最后钦宗采用李若水等维持执礼坚壁清野、不割三镇地的建议。

其七,集议驻跸事宜。

高宗建炎四年,由于金兵不断南下,新建立的赵构南宋政权居无定所,经常东躲西逃,难以定都,严重影响全国人民抗金的信心和决心。为了确立他的统治地位和建立一个巩固的政治中心,放在高宗赵构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落足在什么地方?赵宋统治政权的大本营究竟安营扎寨在哪里?为此,他于是年六月辛未朔诏侍从、台谏、三衙诸军统制并赴都堂集议驻跸事宜。大臣们对建都之事早有议论,认为“今车驾所至,虽未能据形胜,占上游,如古者建国之制。而官吏兵卫颇众,其积粟聚财之计,必有成谋,然后六飞可以顺动,岁且六月矣,似不宜缓”[⑨b]。因此,希望高宗“内裁之圣心,外参之众议”,早日决策,“使百司各举其职,以待巡幸”,“故有是命”。高宗在这种情况下,诏令赴都堂集议,同时还规定,“有未尽者,许实封以闻”[⑩b]。可见高宗由对定都一事的重视而诏重臣于朝省集议,再行定夺。

其八,集议拟谥号。

我国古代社会里,帝王将相、后妃王公等死后,朝廷根据他们生前事迹,给予一个褒贬善恶的称号,相沿成制,所给予的称号名曰谥号。由于谥号是对人一生的善恶是非的定论,事涉毁誉,有关门楣,影响对本人及其子孙的看法,故极受人们重视。赵宋统治者对于谥号十分关注,一旦皇太后皇后改谥、执宰大臣死后赐谥,大多除礼部、太常寺官依礼合赴外,所有集议日子里,均诏监察御史以上趁赴。如绍兴七年二月,集议道君太上皇帝宁德皇后谥号,便是其中一例。孝宗乾道三年七月,下诏再次强调“所有今来大行皇后集谥,欲依上件故事施行”[①c]。

其九,集议尊号。

在两宋三百余年的统治时期,封建统治者十分重视帝王后妃等的尊号,它是以当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目的是用以树立榜样,加强和维护中央政权的绝对权威。它又是维护封建礼教、巩固赵宋政权确立的一种典型。例如绍兴三十年六月二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即诏集议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合上尊号。结果参加集议的大臣有尚书左仆射陈康伯、知枢密院事叶义问、参知政事汪辙等数十人,一致恭请上太上皇帝尊号曰“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号曰“寿圣太上皇后”。用“寿圣”为之尊号,充分反映了当时官僚们对高宗赵构夫妇一生活动的评价。

其十,交聘礼仪问题。

宋代在三百余年统治期间,先后与辽、西、夏、金、蒙古等民族政权相对峙。其间,时则和平相处,时而兵戎相见。为了求得各自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外交目的,双方互派使节,从事频繁的外交活动。对于民族政权遣使来宋贺生辰、会庆、正旦、吊慰等节,赵宋政权往往诏令侍从、台谏、礼官集议。如孝宗乾道十四年十月,由于金国遣使来贺会庆节,孝宗即诏令侍从、台谏、礼官集议。恰好赵宋有国丧,难以安排金国使节入见。于是礼部尚书萧燧、兵部尚书宇文价、翰林学士洪迈等二十一人一致认为,让车马留德寿宫,丧次,百官免上寿,恐难以引见人使,“如人使必欲朝见,乞用明道故事,小祥两日后于二十三日,只就德寿宫素幄引见,庶合典故”[②c]。最后孝宗采纳了大臣们的议论,仅在德寿宫素幄引见金使,表现了中原汉王朝的尊严。

此外,都堂集议之事除上述十个方面之外,还有多种,兹不一一赘述。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种集议对确保政局的稳定、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三、对集议官员与会的规定

第一,不准集议官员移文不赴。不赴集议者,以违制论。宋初,刑政典礼之事当集议者,都由皇帝下诏都省,由省吏通知当议之官,悉集都堂,并排列参与集议官员的班序与坐向。但是,从仁宗明道二年开始,出现有关官员“不赴集议者”。对此,仁宗采纳了监察御史段少连的建策,“以违制”[③c]论处。

第二,重申尚书省议事,应带职三司副使以上并不赴。如遇集议大事,令赴,别设坐次。

有关这个问题的集议,争论颇多,都未能令仁宗满意。最后,礼官吴育认为,尚书制度虽然崇高,但亦是天子之有司,在朝廷既殊班列,有司辄易尊卑,是以朝省为彼我,依然是官职分二事。两制近职,若有事议,而云绝班不赴,“非所以求至当”。且知制诰,中书省奏班簿,是谓绝班,翰林学士亦知制诰,不绝班簿。“此因循之制,未为确据。纵绝班有例,而绝官无闻。”“请凡会议,省官带近职者,别作一行而坐,自为叙列,非以相压。若诏两制、台省诸司卫官毕集,则各从其类,自作一行,书议如其位次。”[①d]由于礼官吴育阐述有叙,符合典故,仁宗最终又下诏重申:“尚书省议事,应带职官三司副使以上并不赴。如遇集议大事,令赴,别设坐次。”[②d]这一规定,基本上成为有宋一代的定制。

第三,规定绝班之官,别头赞引,不与本省官同在迎班。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颁布仆射上事仪:仆射,尚书丞郎,郎中,员外,三司使副,学士,两省御史台,文武诸司,常参官,并集省内幕次,以俟仆射自正衙退,将至都省堂门外下马,朝廷差人前导,诸行尚书丞郎郎中员外郎并于都堂门内,分左右列班迎候,俟仆射判案乾,知班引赞官报班次,定礼生赞三司使,次学士,次两省待制,次三司副使贺[③d]。此虽赴本省,自有次序之别。这是对仆射执宰之高官的优礼。

第四,规定集议时限。赵宋最高统治者诏令大臣讨论军国大事,不能任意清议,而是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仁宗庆历三年五月,“诏自今两制官详定公事,大事限一月,小事半月,其急速者勿拘”[④d]。孝宗乾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曰:“方今多事,理宜博谋。”并规定两省官每日一到都堂,遇合关台谏者,亦许会议[⑤d]。钦宗建炎元年十一月七日,由于金兵必欲得河东三镇之地,钦宗手足无措,即“诏令百官以明日于尚书省集议以闻”[⑥d]。八日遂集百官议三镇于延和殿。绍兴三年四月十五日,高宗采纳御史台言,除礼官外,监察御史以上官并合赴,令月十五日尚书省集议隆祐皇太后改谥[⑦d]。这种集议公事有时限规定,多少克服会议拖拉、不得要领、议而不决的弊端。

第五,规定都堂集议,视内容需要确定与会官员。对于进退管军事,枢密院奏请臣僚极边长吏、路分兵马钤辖以上,并与宰臣同议。仁宗庆历五年十一月同意枢密院建议。神宗元丰六年六月,诏集议大典礼,令秘书省长贰与会商讨,秘书省一、二把手参与典礼集议。太祖乾德二年二月敕应内外文武职官仪制等,宜令尚书省集台官、翰林学士、秘书监、国子司业、太常博士等详议。关于删定编敕之事,真宗咸平元年九月曾诏尚书省集文武常参官议,互陈删定编敕利害。总之,宋代对参与都堂集议的官员,除规定尚书省职能部门的官员必须参加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官员也必须与会参加讨论。

第六,为了确保都省集议纳入皇帝“诏旨”的范围,赵宋统治者还规定台谏官等参加。如御史台官员、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司谏等。同时,专门设有监议御史一职,直接负责集议事项并向皇帝报告。

第七,仁宗景祐四年,规定紫宸、垂拱殿刊石为百官表位。三司使,内朝,班学士右,独立石位;门外,亦班其上。对宋初之集议班位,稍作改变。

第八,规定都省集议退席仪式。神宗熙宁年间,都堂集议退席,左丞于门下侍郎厅,右丞于中书侍郎厅。品官诣尚书省上下马依杂压,大中大夫以上就第一贮廊,监察御史以上就过道,诸六曹尚书、侍郎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厅,监察御史以上就客位,余并过道门外。这种都省集议散会的仪制,反映了神宗对集议臣僚的礼遇。

四、对都堂集议的评价

首先,它是社会政治开明化的一种表现。众所周知,唐末五代时期,藩镇相攻,干戈不息,政治混乱,言论钳制,法制废弛,道德败坏。欧阳修在他的《新五代史》卷三十《一行传序》中说:“五代之乱,君不君,臣不臣,文不文,子不子,至于兄弟、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而天理几乎其灭矣。”在经过这种严重破坏之后建立起来的赵宋王朝,势必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整顿,因此,作为维系封建秩序、巩固赵宋政权的君臣共同商议国事大政的朝省集议体制,便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所重视,在健全这一体制的同时加以充分的利用。有宋三百余年中,朝省集议遂为宋代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政制,每遇重大问题,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必下诏都省,由省吏通知各与会官员,群集都堂,详加讨论。参加人数,多则百余,少则一、二十位。与会者就集议的内容各抒己见。对拟奉上的集议结论,如有不同看法,可以不署名签字,也可以“实封投进”。此不失为政治开明化的一种表现,它明显优于宋前后的历代王朝,值得肯定。由于两宋实行并坚持朝省集议制度,政治较为清明,言论较为自由,使得社会经济较其他王朝发展得更快,尤其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加迅速,这确保了社会的相对安定。同时,在宋朝统治者鼓励发表政见、奖励名节的风气下,不少封建文人,如欧阳修、范仲淹、司马光、苏轼、陆游、朱熹等利用历史来宣扬朝堂集议和伦常道德,对于培养一代士风,无疑起了促进的作用。

其次,朝省集议反映了有宋一代台谏监察制度的复兴和日渐健全。贯穿两宋朝省集议的历史过程,人们不难发现,台谏监察始终介入其中,台谏机构比较健全,监察业务振兴,因此宋人称其“御史纪纲正自此始”[①e],“俾正名举职”[②e]。众所周知,赵匡胤“黄袍加身”之后,忙于防止骄兵悍将的再次政变,推翻新建立的赵宋王朝,他无暇顾及台谏监察。皇帝大臣不喜监察,不乐谏诤,王禹偁两入谏署,终因直言敢谏而被贬黜。至于宰相,也是“台谏侍从莫敢议己”[③e]。如卢多逊为相,严格控制臣僚言事[④e]。但在太宗后期,随着宋初统一全国和防止政变,稳定政权的任务基本完成,摆在眼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巩固已取得的成果,防止朝政阙失、皇帝失德,防范大臣擅权乱政,检举惩处百官贪赃枉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即要有效地检举与惩处各种“奸邪无状”,防范“内患”的发生,最主要的便是振兴台谏监察。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进一步提高台谏的权威。台谏不仅参加朝省集议讨论,而且还“日赴内朝”[⑤e];仁宗庆历五年,又许谏官不受班次限制,可以随时上奏。同时又从御史梅挚所请,令御史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密封上达,而不像过去章奏札子都要“露白实封”[⑥e]。这均保证了朝省集议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皇帝的“诏旨”,企求朝政清明、百官守法。

再次,朝省集议也是赵宋统治者加强中央政府权威的重要举措之一。宋太祖实行强干弱枝、内外相维的政策,使各地的骄兵悍将,一变而为俯首听命之辈,虽“单车之使,尺纸之诏”,都可令他们“朝召而夕至”[⑦e]。这是五代以来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转变。同时,削夺州郡长官事权,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削弱宰相的职责,将中央大权收归皇帝。这样就大大加强了皇权,使强有力的封建中央政权得以建立。而且还实行了“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措施,于是整个官僚机构,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加上对财政、司法等权的约束控制,使长期来地方割据失去了基础。中央政权的权威性得到了巩固和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又促使社会政治向开明化、民主化的顺序渐进,出现了官僚发表言论上的相对自由,都省集议制度的完善促使封建士大夫讽议时事、针砭弊政即“清议”风气的出现。这一切都是中央政府富有权威性的反映,也是政权相对巩固、政治空气相对宽松的一种表现。

最后,还必须着重指出的是,宋代朝省集议政制的确立与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赵宋政权对百官在言论政策上的松弛,以及思想文化统治上一定程度的开禁。然而,这一切都是有限度的,所有臣僚的“清议”和台谏监察,无不以维护皇帝的权威为前提。换言之,臣僚们在国务大计上是很难做到真正的畅所欲言的,尤其皇帝权威这条高压线是碰不得的,一旦越过这一警戒线,违背了“朕意”,触怒了“龙颜”,那么再好的意见不但不被采纳,而且被贬谪也是司空见惯的事。太宗朝的王禹偁③陈辞激烈、刚正不阿,他“为文着书多涉规讽,颇为流俗所不容”[①f]。说到底,是得罪了皇帝而为皇帝所不容,因此自难立足于朝。可见,朝省集议,百官建言,所谓的言论自由,绝非无条件的,充其量只能在不触犯皇帝的绝对权威的前提下自由议论。否则它就不是封建社会的政制了。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注释:

①a 《宋史》卷二四九,《魏仁浦传》作“右仆射”。

②a 《长编》卷六《太祖乾德三年十一月》条。

③a ④a 《长编》卷二三《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四月》条。

⑤a 《宋史》卷二四四《宗室传》,《宋会要·仪制》八之二。

①b 《长编》卷二四《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五月》条。

②b 《宋会要·仪制》八之三。

③b 《宋会要·仪制》八之一五。

④b ⑤b 《栾城集》卷四四《乞令两制共议纳后礼札子》。

⑥b 《宋会要·仪制》八之一七。

⑦b ⑧b 《宋会要·仪制》八之一七。

⑨b ⑩b 《要录》卷三四。

①c 《宋会要·仪制》八之一九,《要录》卷一八五。

②c 《宋会要·仪制》八之二二。

③c 《长编》卷一二○《仁宗景祐四年三月》条,《宋史》卷二九七《段少连传》。

①d 《宋史》卷一二○《礼志》。

②d 《长编》卷一二○《仁宗景祐四年三月》条。

③d 《宋朝事实》卷九《官职》。

④d 《长编》卷一四一《仁宗庆历三年五月》条。

⑤d 《宋会要·仪制》八之二○。

⑥d 《宋会要·仪制》八之一七。

⑦d 《要录》卷六四。

①e 吕中《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七《真宗皇帝·台谏》。

②e 《长编》卷四八《英宗咸平四年三月》条。

③e 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二《论事任事》。

④e 参见魏泰《东轩笔录》卷一四。

⑤e 《国朝诸臣奏议》卷五一。

⑥e 《宋会要·职官》一七之七。

⑦e 范祖禹《范太史集》卷二二。

①f 《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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