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_审计准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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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计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审计执法程序不到位

依程序执法是体现审计执法合法性的关键。在把握执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重实体轻程序。一是有的未实行审前调查,有的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审前调查没有必要,特别是对经常审计的单位,认为是多余的负担;有的审前调查流于形式,审前调查内容不全面,审前调查事后编写,审前调查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存在审前调查与审计实施两张皮的问题。二是审计处理在作出审计处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受处罚的原因、事实与依据,以及被处罚单位所享有的权利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审计处理往往只罚不告,随意性较大。

主体不当。一是漏列被审计单位或要素不齐,有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行为时,没有把审计事项涉及的被审对象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分,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名称书写不全,漏写审计小组进点时间表和审计具体要求等。二是收集证据和主体违法。审计法规定审计调查检查须两个人进行,而审计机关往往只有一个人实施调查检查,且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有的调查笔录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却在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人;有的还是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在实施调查检查;有的调查笔录上的调查人员根本不在现场,而在其他地方开会、办事,这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审计行为的依据。

未依照法定方式进行。由于执法环境和处罚难度的因素,若被审计单位或被调查人员有意为难审计人员,审计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从解决实际问题考虑,为达到完成审计任务的要求,执法人员便采用变通或省去一些程序达到审计目的,而这种做法是有违审计法律、法规要求的。

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步骤。这里所指的“步骤”是指审计准则、审计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审计机关在作出具体审计事项中必须进行的,并影响到决定正确性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先要调查取证,调查时必须有两人进行,调查笔录要有当事人签字,然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甚至是审计机关领导集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有的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有的虽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但无笔录记载。

审计证据中的问题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的审计调查证据本身的程序不合法,如一人取证,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执法人员调查证据等。有的审计取证,被审计单位并没有签署审计属实的意见,而审计人员又没有作专门的说明,这样容易造成失去现场取得可靠审计证据的机会。一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就可能败诉。按照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审计取证应该一事一证或同类问题作为一个证据,但目前在实际中出现不同性质的多个问题存在于一张证据笔录中,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或对证明审计事实有重大作用的,仅在审计日记中有反映,而未进行审计取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审计取证对事实表述不清楚,难以证明审计人员所要确认的事实,有的审计取证对事实的要件表述不完整。包括相关事实的发生时间、发生内容、金额、分录、摘要、经手人等要素不完整,有的审计取证对重大审计事项或经济案件线索仅用审计取证笔录取证,而缺少第一手的原始证据作为附件,违纪事实无相关证据支持,有的仅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无取证笔录或者取证与底稿不相符。存在逆操作现象,审计报告形成后补填审计工作底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凭空出现没有证据证实。

适用法律不规范

主要表现审计报告中,在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来龙去脉表述不清,有的只有结果,没有问题产生的经过。无定性依据或定性不准。有的定性未按规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文号、名称和条文,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条不全,有的只写罚则适用条款,不写性质适用条款,或者仅写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没有写明具体条款,或者连法律法规的名称也不写或仅表述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字样,有的法律文书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上,当下位法与上位法、法律与部门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不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在有效法与失效法的适用上,不是适用有效法而是适用失效法。

自由裁量权存在偏差

由于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在执法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产生了对于同样的违纪违规行为因为各种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使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感到执法不公平。当前由于裁量权偏差引起执法不公的主要情况有:

外界干扰导致自由裁量权偏差。主要表现在处理处罚难等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地方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人情关系,审计环境,历史因素都不得不考虑,给执法的公正性带来影响,这些现象使公众对执法严肃性存在疑问。

相同情节处罚不一,显失公平。不同的审计执法主体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业处罚存在很大差异,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执法主体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的认定不相当,有的处罚重,有的处罚轻,有的甚至不处罚,显失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统一。

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无法跟上知识的迅猛发展,部分审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缺少系统、全面的法律和经济专业知识培训,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因为心中没底,就不敢大胆执法,即使按法定程序走了,但也往往因各种法律文书不规范和没有抓住关键证据,或因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而使审计处理出现失误。

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目前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着审计权力本位主义的思想,与现在大力倡导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监督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监督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监督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化,在社会上造成审计执法不严的负面影响。

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政为民的意识比较淡薄,工作缺之主动性,责任不到位,作风不细致。二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尚未完全掌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事实认定的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三是部分审计机关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操作流程过于简单化,导致程序不当和违法。四是审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发现。

加强审计执法工作的建议

进一步转换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审计执法中的一些问题,实际上还是由于传统的审计权力本位观念造成的。一些执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深入贯彻依法审计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摒弃“人治”思想,开展审计执法工作,提高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尤其是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在依法审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条文规定的程序依法办事,做到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在进行审计调查时,一定要出示证件、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审计调查的内容。对于处理处罚结果、罚款票据等,该送达的一定要送到,该书面通知的一定要书面通知,审计文书要齐全,符合逻辑性,取证要全面,不得简化任何一个环节的手续。在审计过程中,不忘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来完成审计执法任务。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把审计执法工作做得更加完善,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维护审计形象。

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审计机关的职权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审计执法责任制的内涵,是将行政主体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确立为内部考核指标,其中科学确定考核目标是前提,层层分解是手段,切实做好检查是关键,严格实行奖惩是保障,审计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应当转到对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的考核上来,要通过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有效杜绝审计违法的现象。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审计环境,实现法治约束下的执法人员自觉的依法审计,是法治走向管理规范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因此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着重搞好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把那些既有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人充实到执法第一线。要不断改善技术方法装备,大力推行现代取证手段的普及和运用,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高效、廉洁、公正的行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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