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中的小股东保护

公司收购中的小股东保护

李章辉[1]2008年在《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在敌意收购中,对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十分必要。它既是法律对公司敌意收购进行规制的出发点,又是法律实现公平的归宿。在本文中,作者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状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剖析了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与原因,提出在加强对收购人、目标公司董事会、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法律规制的同时,完善对小股东的保护措施,以实现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目标。文章在第一章中界定了敌意收购的概念及分析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了英国、美国、欧盟在敌意收购中对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及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现状。第三章从分析我国信息披露案例出发,对我国小股东保护的缺陷进行了剖析。第四章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节提出强化对收购人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要求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改进,确立收购人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机制。第二节提出确立目标公司董事会在敌意收购中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机制。第三节提出赋予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与民事责任。第四节建议给予小股东诉讼救济措施的便捷。第五节建议对证监会强制要约收购豁免权的限制。

孟朝艳[2]2004年在《论要约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涉及的三方主体中,相对于收购者和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目标公司的小股东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能力上还是分析能力上都不占有优势,在收购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小股东进行特殊的保护,避免其利益遭受损害。从各国公司收购立法的整体状况来看,对小股东利益的平等保护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方面管制收购者的行为。通过赋予其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强制要约收购的义务,限制其滥用优势地位对小股东进行掠夺。另一方面规制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英美等主要国家都制定了详细的反收购立法,对具体的反收购措施、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等做出系统化的规定,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要约收购的立法和实践起步较晚,在证券规则、投资理念等方面与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在2003年资本市场上终于出现了较典型的要约收购方式,立法也以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为主要价值取向,创设了一些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但从其运作效果来看,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仍未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为此,应当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要约收购立法,同时要尽快改进现有的股权分割的市场结构,实现股权之间的同股、同权、同价,这是我国的要约收购得以健康发展,实现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杨健[3]2007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需要保护的是目标公司的广大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现状看,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都是必要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坚持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原则、充分的信息披露原则、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利益原则。在制度完善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首先,在立法保护上,表现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反收购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其次,在行政执法监管上,表现在适度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最后,在司法救济上,从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和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两个角度阐述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郑春乃[4]2002年在《敌意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探讨的是敌意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文从敌意收购的概念及其价值判断着手,分析了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并基于对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最后就我国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三万六千字。论文的引言部分简要分析了选题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说明了全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首先采用了比较分析和逐层剥离的方法界定了敌意收购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发生敌意收购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论文的第二章是对敌意收购的价值判断和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价值目标的介绍。文章首先介绍了赞同敌意收购的学说,赞同派认为,股票的价格反映了管理者的经营效率,低效率的经营者将因为敌意收购而被替换,从而使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公司经营者缺乏监督的问题得到解决;然后文章介绍了否定敌意收购主要理论;最后,文章就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之价值目标进行了论述,指出保护小股东权益是法律正义和效益的价值目标在证券法中的体现,也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所不可或缺。论文的第三章论述了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基本内容包括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和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二是信息充分披露原则,论文阐述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内容。第四章是对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敌意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立法规定的论述。论文首先介绍了英国《城市收购法典》的两个限制性规定:即禁止阻挠规则和强制要约规则。论文接着论述了美国关于保护敌意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最后论述了德国及《欧盟公司法指令》的限制性规定。<WP=3>论文的第五章阐述了我国敌意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建议。论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敌意收购的现状,并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我国投资银行的缺位等。文章最后从公司法和证券法两方面论述了建立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设想。就公司法方面而言,文章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董事对股东的信托义务,董事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是确立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托义务,使其在转让公司的股份时有义务调查新的公司控制者是否为公司利益的掠夺者;再次是规范股东大会制度,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之规定,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和限制投票权制度;最后,应建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防止诉权滥用,文章就代表诉讼的股东持股条件、诉讼的前置程序等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就证券法方面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着手,这主要包括三项主要内容:一是大量持股及其变动的信息披露,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权的变动保持警觉并及时作出准确的投资判断;二是收购要约发出时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后是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在比较英、美、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后,建议在我国的公司收购制度中应该确立“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论文的结语部分对全文内容作了简要概括和反思。

陈玉[5]2007年在《要约收购与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要约收购事件中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在国外已经有比较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成立时间不长,控制权市场机制还有待健全和完善,要约收购现象只是在近几年才出现,发生的案例比较少。目前国内对要约收购的研究大部分是基于理论上探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情况,立足于实证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本文主要以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为研究对象,以沪深两市2003—2006年间发生要约收购的2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要约收购价格、要约收购有效期间目标公司股票累积超常收益率为变量,对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以终止上市的目标公司小股东能得到一定的收购溢价;而不以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要约收购中,小股东都不能得到溢价补偿,实际利益受到损失,但目标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能得到一定的收购溢价,大股东利益得到保护。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间里,目标公司股东只获得负的超常累积收益率,小股东利益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统计检验结果显著。

吴晓锋[6]2005年在《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并购是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的合称。由于并购具有达成规模经济,促进经济效率,节省投资成本,获得多元化利益或节省税赋等优点,因此成为公司组织再造所经常运用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象已有上百年历史,历经数次高潮到目前已逐步走向成熟,并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司并购活动在中国同样也获得蓬勃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由于公司并购的结果往往伴随经营权的变动,对公司的经营及发展势必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衡平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员工的利益关系,以适当确保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员工权益,是公司并购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广大少数股东经常处于任人宰割的弱者地位。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及管理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肆意掠夺并严重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少数股东进行特别保护,尽快构建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目前国内对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制度和单纯的少数股东保护问题已经研究的比较充分,但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这并不是因为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它太具体,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措施必须渗透到公司并购制度的每个环节、每个制度和并购活动的动态过程中,因此使本文的写作有相当的难度。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下面就各章内容简述如下。 《绪论》部分主要就研究动机、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构提出说明,以明确论文的写作基础。 第一章《公司并购制度概述》,首先就公司并购(合并和收购)的有关概念和类型逐一说明:然后阐述公司并购在国外国内的发展概况,并以有代表意义的美国五次公司并购浪潮以及国内的两次公司并购高潮为例,阐释了公司并购的价值意义和动机。公司并购在我国一般理解为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从理论到实践都比较简单,对少数股东保护规定的也比较简单。而公司收购种类繁多,手段多样,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对少数股东损害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放在公司收购上(包括反收购)。后面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制度设计上也主要以公司收购为主统称为并购中的少数股东保护,只在合并中间题突出的地方才分开论述。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蒙已有上百年历史,历经数次

刘罡[7]2012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基本问题之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仅能够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且是证券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一直为各国政府所重视。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日益分散,公司中小股东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但因为其持股比例过小,在资本多数决的制度下,其意志在公司决策中根本就得不到体现,实践中,收购人和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情况不断发生。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过去,《公司法》是为了适应国有公司的改制而制定的,其中对于股东权益方面关注不够,对于股东表决权以及股东诉权和民事赔偿的具体操作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规范。所以,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体系不能够给与相应的支持和保护,这对于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所以,应在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和具体操作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首先应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分别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反收购过程中的立法规制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方面加以论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目的也在于使投资者充分获得信息,避免因为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我国原《证券法》采用的是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部分要约收购方式,这更有利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股东表决权得以公正、自由行使的基本保障,其作用主要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反收购制度上存在立法空白,非常不利于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吸收英国和美国模式可取之处,根据所涉标的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反收购措施决策权分别授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完善和增加了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中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但是在施行过程中仍然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具体实施方面仍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其次应适度加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收购监管。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意味着规范的问题变得不重要了,所以要给予必要的监管,以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强化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主要从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和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两方面加以论述。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具体实施方面仍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第一,从立法方面应加强对股东诉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完善,第二,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加强实际中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第三,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水平,改善整个社会的司法环境。

王玲[8]2005年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法》将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并列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方式。立法中对要约收购规定较多,涉及协议收购的规定则很少。实践中,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特殊国情,上市公司收购多以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立法与实践的差距导致了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缺乏规范,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笔者试图就此进行探讨,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第一章分析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制度及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首先,简要评述协议收购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并参照了国外的制度,其次,探讨我国协议收购制度的背景、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考察我国协议收购中中小股东保护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章的意图是对协议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进行制度上的深入研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公司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源,因此先对该原则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公司控制权及控制股溢价理论进行了研究并探讨了协议收购中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以便明了中小股东在收购中的弱势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最后,反思了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应当追求的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双重目标。第三章从国外中小股东保护的诸多立法经验中,选择了可以在协议收购中采用的若干制度以资借鉴。包括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第四章以前三章为基础,具体阐明了作者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点看法并提出了建议:加强对股权协议转让的规制,一是对协议内容的规制,二是严格协议生效的程序和制度;完善收购各方的义务,一是细化收购中各方的诚信义务,二是建立收购方及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合理调查义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的立法,包括谈判阶段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及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协议收购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诉讼制度,一是规定协议收购中各方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二是建立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三是建立健全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结论。一是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制度目前在我国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缺少,但亟待规范。二是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

郭月峤[9]2011年在《敌意收购控制权争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敌意收购是一种特别的公司收购方式,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直接向股东购买股票以获取控制权,而目标公司为维持原有控制格局采取反收购措施奋力反抗,其实质就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为了获取和保持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展开的利益争夺战。参与的主体主要涉及收购者、目标公司经营者及控制股东三者,以目标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客体,优胜劣汰之中掩盖了收购者、控制股东和管理层利用其合法地位、天然优势或掌控的权力对弱势的小股东权益的忽视、欺诈、排挤和侵占。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常处于动荡不安、易受盘剥的利益冲突之中,亟待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资本收购市场并不发达,敌意收购案例较少。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敌意收购频发的英、美两国相比,规范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立法很不成熟,差距较大。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大量外国资本涌入中国,我国已经成为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并购市场。在全流通的时代背景下,只有顺应潮流,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成熟的立法经验,勇于尝试、大胆创新,才能应对日趋激烈的中外资本收购局面。在相对陌生的敌意收购领域,面对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极易受侵害的情况,认真梳理立法现状,正视相关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寻找更完善的救济措施,是值得每个法律人思索和付诸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相关知识,以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争夺为主线,探索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构建以完善对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其中,第一章明晰了敌意收购控制权之争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包括敌意收购、反收购和控制权争夺,并对敌意收购的价值、反收购的必要性以及在敌意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与目标公司间发生的控制权争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行为表现进行讨论,为下文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敌意收购控制权之争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困境,主要从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控制股东三者的行为展开,并探寻导致此种困境的种种原因。随之,将此问题放置在我国国情之下,通过相关案例、数据对我国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目标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第三章在明确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受压榨的现状后,选取英国、美国、德国较为成熟的治理模式进行比较法考察,分析典型国家在其具体国情和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下解决目标公司小股东困境的措施与机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与完善奠定基础。第四章在前文的困境分析与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将视线锁定在我国之内,先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实践进行梳理,找出缺陷与弊端所在,树立对小股东保护的宗旨与尺度,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下针对敌意收购方、目标公司经营者、控制股东三方主体提出完善敌意收购法律制度的可行措施,以期达到最大限度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宗旨与目标。

季福生[10]2010年在《我国外资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资收购作为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重组、股票市场波动等复杂的问题,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影响到广大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本文希望通过对外资收购和小股东保护两个领域问题的研究促进我国外资收购立法的完善。这里的完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立法角度,完善相关目标公司小股东的保护规则,保证外资收购立法的超前性;二是增加相关立法的可操作性,使得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本文在比较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对于目标公司小股东进行保护的理论,认为我国目前有关外资收购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条文规定模糊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在外资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寻求诉讼救济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章,立法的位阶不足,法院对此只是参照执行,其权威性和稳定性远逊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通过协议收购取得目标公司30%股份的收购作为强制要约收购对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外资收购人的背景材料和收购后的计划安排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资判断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述两项内容的披露规定得都过于简单,仅限于列举。如果外商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则中小股东难以进行正确决策,其权益保护的难度也因此而增加;随着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机会增多,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动也将日益凸显,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并没有对于反收购做出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然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反收购的法律程序,以及反收购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反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鉴于以上种种问题,笔者建议向证券市场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学习,完善有关小股东保护的规定。本文的架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外资收购中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基本理论,包括外资收购的基本概念、外资收购的本质与基本模式,重点阐述了在外资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以及跨国并购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外资收购中外资收购人的事前持股披露义务、外资收购人市场准入的规制与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重点阐述了外资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与间接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保护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从对管理层的反收购规制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在反收购过程中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第四部分,介绍了对于外资收购监管的两种主要模式,以及目前对于跨国收购国际监管合作的主要形式,重点介绍了我国外资收购监管的立法现状;第五部分,从外资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事后民事救济来研究小股东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追究收购中外资收购人信息披露不实,以及反收购中目标管理层的违反义务的民事救济;第六部分,是在全面分析我国外资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对于我国在外资收购中有关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D]. 李章辉. 厦门大学. 2008

[2]. 论要约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D]. 孟朝艳. 内蒙古大学. 2004

[3].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研究[D]. 杨健. 吉林大学. 2007

[4]. 敌意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D]. 郑春乃.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5]. 要约收购与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实证研究[D]. 陈玉. 暨南大学. 2007

[6]. 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晓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 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 刘罡. 安徽大学. 2012

[8].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D]. 王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敌意收购控制权争夺法律问题研究[D]. 郭月峤. 华侨大学. 2011

[10]. 我国外资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季福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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