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价值确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马克思的价值确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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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与马克思的价值理论

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有以下缺点。第一,他一贯坚持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但是,他没有区分劳动和劳动力,因而不能解决价值规律和利润存在的矛盾。第二,他认识到,决定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耗费的劳动,而且还有间接耗费的劳动,即原有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但是,由于他没有区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从而不能说明生产资料的价值为什么会转移,在生产过程中又是怎样转移的。第三,在平均利润问题上,李嘉图一开始就假定平均利润的存在,把应该论证的东西当作前提,从而不能说明为什么等量资本能获得等量利润。因此,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只是一种不完整的劳动价值论,也就是说,他在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点上是不彻底的。

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不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把价值创造理论、价值转移理论、价值实现理论这三个方面辩证地统一在一起。商品的价值=C+V+M。价值创造理论指的是:一切新价值,即与工人的工资相等的价值和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价值转移理论指的是:商品的价值包括不变资本转移到产品上的价值,因此,影响这种转移的一切因素,尤其是固定资本和科学技术,都是价值决定的因素。价值实现理论指的是:商品的价值在流通中受供求关系、竞争的影响转化为生产价格,并在市场上实现为货币,因此,影响商品价值实现的一切因素,如周转速度、供求波动、竞争等,都作为决定因素加入价值形成。

为了正确理解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必须把握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以及价值的质和量之间的辩证关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固定资本如机器也创造价值,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看法,即固定资本(如机器)与价值形成无关,只是其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由此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价值的迅速增殖如何用劳动创造价值来说明呢?人们就这一难题进行了许多争论,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关键何在呢?我认为,区分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并阐明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关键之一。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的关系有如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价值创造涉及V+M,价值决定涉及C+V+M;二、劳动创造价值是本质因素,固定资本如机器等只有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才能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价值形成,而劳动通过固定资本如机器等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三、价值的质和价值的量的关系。价值的质指商品价值由该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量指商品价值量由该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度决定。前者必须依赖于后者才能存在。价值的质和量的统一观,是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的关键。如果只看到质的一面,那么就可能不承认其他因素也会作为决定因素加入价值形成。如果只看到量的一面,那么就有可能否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正如价值的质和量不可分割一样,劳动创造价值和其他因素作为决定因素加入价值形成过程也是不可分割的。认为固定资本创造价值的经济学家只看到量的方面;认为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而其他因素与价值形成无关的经济学家只看到质的方面。只有从价值的质和量、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的辩证关系出发,才能回答上述难题。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发展过程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发展过程是从价值的量的决定达到价值的质的决定的过程,是从现象达到本质认识的过程。我们可以把这一过程划分为以下若干阶段:

第一阶段:在劳动决定价值和供求波动决定价值之间来回摇摆的阶段。这明显地表现在1844年—1845年的著作中。马克思在《巴黎笔记》中认为,穆勒和李嘉图学派在把生产费用作为价值决定的唯一因素时忽视了需求和供给的波动所起的作用。马克思在这时实际上认为供求的波动是价值决定中本质的东西。这一思想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在谈到货币和金属价值的这种平衡并把生产费用作为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来描述时,穆勒——完全和李嘉图学派一样——犯了这样的错误:在表述抽象规律的时候忽视了这种规律的变化或不断扬弃,而抽象规律正是通过变化和不断扬弃才得以实现的……这种现实的运动——上面说到的规律只是它的抽象的、偶然的和片面的因素——被现代的国民经济学家歪曲成偶性、非本质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42卷第18页,以下引文只注卷次和页码)在1844年9—11月与恩格斯合写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认为价值本质上取决于劳动时间,“在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中,某物品是否应当生产的问题即物品的价值问题的解决,本质上取决于生产该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2卷第62页)尽管距《巴黎笔记》的写作只有几个月,关于价值决定的要素的观点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这种转变不是成熟的转变。马克思在1845年3月完成的《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又回到了《巴黎笔记》中的观点。第二阶段:马克思确认了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但是把这种决定包含在供求波动决定价值之中。这一观点的代表作是1846年写作的《哲学的贫困》。“如果蒲鲁东先生承认产品的价值由劳动时间来确定,那末他同样也应当承认,在以个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单只这种摇摆运动已使劳动时间成为价值尺度。”“千万不要忽视,一种东西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它的时间来确定,而是由可能产生它的最低限度的时间来确定,而这种最低额又是由竞争来规定。”(第4卷第106、107页)这是两种决定的包含关系。第三阶段:包含关系变成了并列关系。马克思把劳动决定价值和供求决定价值都看作是本质的东西。这一阶段是写作《伦敦笔记》的时期。在《伦敦笔记》第Ⅷ笔记本摘录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一书时,马克思写了如下一段评论:“李嘉图把他认为是偶然的东西抽象掉了。然而叙述实际过程,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论是他称为偶然的运动但却是稳定的和现实的东西,还是它的规律,即平均关系,两者同样都是本质的东西。”(第44卷第108页)第四阶段:并列关系变成融合关系。马克思在《伦敦笔记》中就已经提出“由劳动时间决定价格正是在供求范围内实现的”(第44卷第113页)。这一观点在1857—1858年手稿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在这部手稿中认为,商品价值本身只存在于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之中,他把价值和价格在流通领域中直接联系起来,由此得出了“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只是商品的平均价值”(第46卷上册第80页)的结论。这样,劳动决定价值与供求决定价值的并列关系变成了劳动决定价值与供求决定价值在流通领域中的融合。第五阶段: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和供求决定价值的辩证关系。在1858年8月—1859年1月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割断了价值和价格的直接联系,指出“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内部出现时的转化形式”(第13卷第56页)。与此同时,他不再像在1857—1858年手稿中那样把商品价值描述为存在于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之中的平均价值,而是在劳动领域中确定商品价值的平均因素。他提出了一般人类劳动和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并指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是一种无质的区别的简单劳动。这种劳动包含的前提是:“一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是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即在当时一般生产条件下生产另一个同样的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13卷第20页)一般劳动是一个抽象,它“存在于平均劳动中”(第13卷第19页)。价值和平均价格的区分在1861—1863年手稿中更明确了。“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包含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量。商品的平均价格等于商品包含的有酬劳动(物化劳动或活劳动)量加无酬劳动的平均份额。”(第26卷第2册第22页)马克思还指出,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它的个别价值之间的差别只能同生产率程度的差别有关,就是说,“这种差别绝不能意味着价值是不依赖于该生产领域一般使用的劳动量而决定的。”(第26卷第2册第301—304页)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在价值的量的决定和现象上,把本质和现象混为一谈,以此为资本的剥削进行辩护。因此,马克思反复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这种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强调只有工人的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揭露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但是,马克思在得出价值由劳动创造这一本质认识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供求、流通领域等与价值形成有关,与价值量的形成有关。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现象而否定本质。与他们相反,马克思则是在达到本质认识之后仍然把现象看作本质的表现。以上五个阶段的认识过程是扬弃现象达到本质的过程,而不能理解为否定现象的过程。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同样,价值的量是价值的质的表现。这二者的统一是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的关键。

决定价值的因素

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生产过程的其他因素不能创造价值。商品的价值从质上来说由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但这种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确立为决定价值(量)的多因素理论开辟了道路。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著作中没有正面阐述决定价值(量)的多因素理论。他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揭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假象、否定劳动创造价值的错误。从现象上来看,似乎可以认为资本也创造价值,价值来自流通,竞争也创造利润。但这种看法实际上把假象当作本质,把量的关系当作质的关系。马克思用大量篇幅批判了这种观点。但是,我们从他的批判的字里行间仍然可以看到,对于固定资本、周转、流通时间、竞争等作为决定因素参与价值形成、决定价值量的作用,他是持肯定态度的。

为了论证决定价值的多因素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除劳动以外,生产过程的其他因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是否也作为一个决定因素参与价值形成。这个问题要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谈起。马克思在1857—1858年手稿中明确指出:“使用价值本身起着经济范畴的作用”(第46卷下册第154页)。在1861—1863年手稿中,马克思更具体地说明了使用价值起经济范畴作用的含义。“这里又发现另一个方面:最初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充当经济关系的物质基质的使用价值,现在对经济范畴怎样起决定性的影响。”(第48卷第340页)在这里,使用价值对经济范畴起决定性的影响,是指参与价值形成,是指固定资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在指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区别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同时,还发现了与这种区别有关的另外一些十分重要的关系。“首先,在考察固定资本时我们看到,固定资本全部加入劳动过程,但只是部分地,按照损耗的程度,作为损耗加入价值形成过程。这是通过使用机器来使商品变便宜的巨大杠杆之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同时也是利润率下降的原因。”(第48卷第340页)。在1861—1863年手稿的这一论述之后不久写作的《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明确说,不变资本包含的一定量劳动“要作为决定产品价值的因素之一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第26卷第1册第91页)。

其次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决定的其他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确立也为回答这个问题奠定了基础。“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算是形成价值的劳动时间”(第23卷第215页)。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会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增加相对剩余价值。一个部门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会迫使另一个部门的资本家采用新的生产方法,这是竞争的强制规律。而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扩展到工人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部门,使构成劳动力价值要素的商品便宜时,一般剩余价值率最终会受到影响(参看第23卷第355页)。

由此可见,凡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决定因素加入产品价值的形成。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固定资本上。“科学和技术使执行职能的资本具有一种不以它的一定量为转移的扩张能力”(第23卷第664页)。资本利用科学技术为自己服务,大幅度减少工人的必要劳动,从而使自己的增殖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

劳动创造价值和不变资本转移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那么,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一些因素是否也会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价值形成呢?

以周转为例。一个产业资本在一定条件下,周转的次数越多,它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越多。但是周转并不创造剩余价值。“周转不是作为积极的因素,而是作为起限制作用的因素,对一年内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从而对一般利润率的形成,起决定作用。”(第25卷第345页)马克思的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对价值形成“起决定作用”不等于价值创造。当然,我们在这里必须排除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概念交叉重叠的情况。创造价值的,或者说起积极作用的只是劳动,周转虽然是一个决定的因素,但只是消极的、起限制作用的因素。

我们还可以看一下马克思关于流通时间的论述。商品的价值在流通中以价格的形式得到实现。资本家从流通中获得超过他的成本的余额。于是产生了一种假象,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似乎不是单纯在流通中实现,而是从流通中产生出来的。为了阐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揭示这种假象十分必要。但是应该看到,造成这种假象的原因之一是流通时间也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对价值形成起着作用,虽然是限制的、消极的作用。马克思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肯定了流通时间是一个决定的因素,同时又揭示了流通时间造成的假象(第25卷第936页)。

竞争不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作用,而且也在流通过程中发生作用。资本家总是力图占有更多的无酬劳动,为了减少必要劳动,他采用机器;机器的价格和机器所代替的劳动总量之间的差额决定商品的费用,“并通过竞争的强制规律对他发生影响。”(第23卷第431页)采用先进机器的资本家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率,于是其他资本家也会跟着采用先进机器。在竞争中,工业和技术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不断形成一般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竞争的这一基本规律正是建立在“商品价值和商品成本价格之间的这种差别之上的,建立在由此引起的商品低于价值出售也能获得利润这样一种可能性之上的。”(第25卷第45页)

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要成为实际的东西,不能不通过竞争,也就是说,不能不通过“资本的实际过程”(第46卷下册第160页)。价值由它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在竞争中却表现为它取决于它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第46卷下册第166页)。利润由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决定,但在社会表面上利润却似乎是由竞争创造的。因而价值规律在竞争中的展开与价值规律本身是不同的。尽管出现了原有规律似乎已被推翻的假象,“但是,只有这样,必要劳动时间由资本本身的运动所决定这件事,才被确立起来。”(同上)

可以说,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价值规律的实现。从竞争的基本规律以及它与价值规律的关系来看,竞争会对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揭示竞争的假象并批判竞争创造利润的观点的同时,不能否定竞争的上述作用。甚至在有些场合,竞争还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的结构的发展

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规律的实现过程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与此相应,价值创造、价值转移和价值实现的内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劳动创造价值的支出形式经历了如下阶段。第一阶段,以体力支出为主,工人使用简单工具,掌握一定的技艺,但价值的创造主要靠体力支出的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长度;在这一阶段,资本家的剥削主要是占有绝对剩余价值。第二阶段,机器代替了工人的体力和技艺,资本家的剥削主要是占有相对剩余价值,工人劳动的密度加强了。第三阶段是生产自动化阶段,工人站在机器旁进行监督和管理。从第一到第三阶段,随着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的提高,工人的传统技艺和经验已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客观上要求工人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这就一方面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为未来社会准备了物质基础,而且准备好了人员素质方面的基础。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还表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主要是随着科学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得到实现的。

价值转移也经历了相应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本很少,因而转移的价值在商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也很小。第二阶段,固定资本急剧膨胀,劳动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规模很大,转移的价值与劳动创造的价值相对而言,所占的份额日益增大。第三阶段,固定资本中科学技术的含量不断增加,因而科学技术转移的价值也不断增大。

价值实现的发展过程主要体现为竞争的发育过程。第一阶段以部门内部的竞争为主,商品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第二阶段以部门之间的竞争为主,资本从一个领域转移到另一个领域,从而造成一般利润率和统一的生产价格。第三个阶段,国际竞争占支配地位,价值转化为国际价值。以上三个方面发展的结果是生产的集约化程度日益提高。从这一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只有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以竞争为中介,以加速科学向生产力的转化为手段,才能不断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从而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结构的失衡与对策

价值规律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才得到实现的。在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经是国际范围内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的素质、固定资本的科技含量以及竞争发育度方面都处于较低的阶段,因而价值规律实现的程度也较低。就价值决定的要素结构而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平衡。因此,在国际商品交换中,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当今世界范围内贫富分化的一个根本原因。

发展中国家要想使自己的商品价值接近国际价值,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使人们懂得应如何去劳动、去革新技术和进行竞争。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价值规律的实现程度较低,竞争发育度不高,那时也曾一度流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但是随着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以及保障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这类现象逐渐减少了。我国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很微弱,竞争发育度差,劳动者素质较低,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有待于价值规律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表明,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只能限于克服价值规律的消极后果的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一范围,效率就会下降,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就会减慢。前苏联七十年和我国前几十年的历史证明这是真理。历史的经验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在于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在于克服价值规律作用的消极后果。牢固地确立这一理论认识,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在价值决定的三个构成要素中要抓住根本环节,即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速科学向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促进竞争。就价值创造而言,劳动者的素质需要大大提高,发展教育是关键,目前尤其要把重点放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行为规范教育上。就价值转移而言,我国在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应把重点转向加速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资金投向亦应以此为重点。就价值实现而言,目前的任务应是发展竞争,促进竞争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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