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共产权的实现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共产权的实现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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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作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抉择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开始向着新的目标迈进。

选定正确的改革目标不易,有了明确目标之后运作的难度同样不可低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说,凡是涉及减少各类社会交易和制度运作成本的方方面面的契约与规范均属此列,既包括市场机制自身运作的制度,又包括为各个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制度,甚至涉及与之相关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制度。这其中产权制度建设和产权结构的安排,显然更具有贯通性和基础性,有必要作为重点突出地加以分析和研究。

毋庸讳言,最先涉足产权经济学研究的是西方现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学派。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完善以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制度学派分析产权关系的视角,主要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它的基本结论和落脚点,是通过使私有制更加纯粹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虽然他们在分析诸如“外部性”等问题时也涉及公有制和公有产权,但得出的结论是一切财产最终应当归属个人,公有制的财产关系必须取消。因此从本质上看,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它决不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然而我们应当看到,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对市场经济运行中产权的界定、产权界定与市场机制的作用、产权转让与资源配置的关系等有关方面的论述,以及它所运用的制度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识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产权制度,又确实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比较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有:

产权的定义可简要地表述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美国产权学派代表人物阿尔钦给出的定义)。

交易成本论:任何一种体制、组织或制度在其运行中都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即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所称的“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在市场经济中,交易成本就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成本,包括搜寻价格信息的成本、讨价还价的谈判成本、签订契约以及履约的成本等。交易成本的高低是比较经济制度优劣的决定性因素。

科思定理:这是美国产权经济学鼻祖R·科思有关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科思定理认为,在市场没有摩擦、不发生交易费用的条件下,只要明晰产权,市场机制、自由交易就会带来最佳的资源配置;而在市场存在摩擦、产生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即产权的界区是否清楚、明确)会导致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产权的激励和约束效应:即产权能够导引在其支配下的人们形成这样一种激励,即把“外部性”问题最大地内在化(指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其经济活动中造成的费用损失和新获得的收益尽可能地由它自身来承担)。只有实现这样的激励和约束,才能使经济运行最有效率。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给我们带来的最为重要的启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产权是一个内涵丰富、颇难把握的概念(不少学者试图对它下定义也下过不少定义,但都说不上确切和具有权威性),但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却实实在在地存在,而且是揭示财产关系的一种重要工具。对产权的深入分析使我们发现,产权是以权力束的形式存在并形成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包括:①占有权(是所有权在具体运行层次上的延伸,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②使用权(对任一种经济品或资源的自主性使用);③支配权(对任一种经济品或资源的自由出售或转让);④享用权(对经济活动成果即剩余产品、收入的享有)。从形式上看,产权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产权安排确定的是每个人对物的行为规范,而实质上产权是在人对物的支配上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产权界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因何受益、受损,如何受益、受损,以及相互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原则。

其二,产权同所有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将二者混同,也不能相互取代。二者的区别:一是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在法律上权利的体现,它主要表现财产和资源在法律上的归属以及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关系,而产权则是与市场交易相联系的,对财产或资源的使用、支配(包括自由出售与转让)并从中获益的权力。二是所有权与体现财产关系的经济制度即所有制联系直接、紧密,而产权与所有制之间连结的链条则相对较长。三是所有权是一种静态的对财产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对财产的动态的使用、支配关系。产权与所有权的联系体现在:①二者都包含着人们对经济品或资源的归属并因之受益(或受损)的关系,体现的都是在人与物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生产关系;②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交易和实际经济运行中的体现,所有权对产权具有最终的约束力;③市场交易和运行中的所有权以产权形式付诸法人,对经济活动进行现实、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其三,产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对财产和资源使用与支配的范围、空间和方式,提供财产运作的权利基础;二是界定经济活动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为分割剩余产品提供基本的权力规范;三是明确界定和合理评价稀缺资源,并通过市场竞争和产权转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减少社会交易费用,解决“外部不经济”等问题,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在我国现实经济运行中,产权结构以及产权功能与作用的发挥,都受制于它赖以植根的体制基础。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丰富的体制内涵。在市场经济前冠以社会主义,并不是说市场经济作为中性范畴,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其本身具有社会制度属性,而是表明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实行产权制度创新,就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不能含糊,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公有制的基础地位。二,必须将抽象的公有、全民所有这种终极形式的所有权表现为可以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体操作的权能。从目标模式上看,我们所要构建的公有产权制度应具备以下特征:

显性化。公有制的财产关系并非仅仅体现为法律上的归属权,凸现在现实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还有各个交易主体对公有财产和资源的实际占用、处置和受益的权利。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体现的法律上的所有权既不能也不应当完全覆盖以至取代市场交往过程中实际存在的公有产权。

独立性。公有产权是从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公有财产所有权中裂解出来的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力。产权独立意味着产权主体可以自由支配资产,自由地出售或转让资产并享用资产收益。没有产权的独立,就不能实行产权主体的独立经营和拥有独立的利益(当然在公有制下的这种独立都是相对独立)。

中介性。产权是连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中介和纽带。一方面,公有产权相对独立于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本上又受到后者的最终制约;另一方面,公有产权又是资产的经营权的基础,它为经营者规定财产交易的界区,使经营活动承担产权风险,受到产权的约束与规范。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是通过市场机制有机地联系起来。

人格化。由于产权包括公有产权在市场运行中表现为一种交易权,因而它非但不能虚置,还必须人格化。所谓人格化就是必须有实际承担产权的利益主体,否则,产权的运作就没有现实的载体。

反观我国现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公有产权制度,其缺陷是明显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对公有制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简单化的误区。仅仅把建立公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人人所有、全民所有当作一句口号,而对于全社会公民究竟怎样对公有的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却缺少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在理论上又把“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相混淆,常常把这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概念通用。理论认识不到位,势必导致实践的盲从。

传统体制的不合理性虽是由多种因素合成的,但病根子显然在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上。在真正所有者缺位、产权虚置的情况下,国家只能凭借各级行政权力去界定和约束各个经济主体在生产、流通、分配等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因而这种主要靠行政方式推动的体制运行费用高且效率低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率先起步并获得巨大成功,其根本动因就是在公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方面实行了变革。对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内容的农村改革,可以有两个层次的总结:第一个层次是相对浅显的层次,即仅仅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角度,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就是在坚持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户通过定期缴纳租金取得对土地等农业资产的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这种“两权分离”的财产关系格局否定了过去“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变过去单纯靠行政命令,“大呼隆”组织农业生产为农户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独立决策与经营。而另一个较为深刻的层次则是从产权制度上的总结,即认识到通过联产承包制的实行,特别是它在90年代的新发展,实际上已经构造了过去一直虚置的公有产权。因为通过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尤其是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已经出现土地转包和向大户集中的趋势,充分说明农户已经具有了超出对土地等基本农业资产经营权的支配和转让权。这本质上就是公有的农资产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所进行的优化与重组,是比“两权分离”更为深刻的产权制度变迁。

农村改革的经验和对它的理论总结,势必影响着在经营组织、生产规模、经济结构和资产形态等方面都更为复杂的城市国有企业。由于在较长时间内我们的认识仍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因而处于主导地位的对国有企业财产关系改革的思路,是仅仅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上做文章。这种思路正确地认识到改革不能动摇更不能否定公有制,但却据此而简单地演绎出改革只能绕开所有制的结论,从而主张在不触动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绝然分开,所有权仍归国家、经营权交给企业。70年代末开始的放权让利、利润分成,80年代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和两步利改税,都是循着这一思路进行的。公正地评价这种以“两权分离”为轨迹的改革走向,应当说对于推动国有企业从完全的行政机构附属物向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转化,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由于这种改革绕开了所有制,虽然企业有了经营权,但公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无论在企业外部还是内部仍没有人格化的代表,从而也就割断了国有资产所有权(通过产权中介)对经营权的约束。作为经营权人格化身的企业负责人的利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长远发展的联系十分脆弱甚至根本失去了联系,他们不可能也无法对国有资产负责。80年代中期兴极一时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把企业的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和追求企业内部人员收入和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暴露得十分充分,也表明这种“两权分离”的改革路子已经走到尽头。

常识告诉我们,要顺利地走向理想的彼岸,非但需要正确理念的导引,更为关键的是设计并选准路径。这个问题在我国当前进行的所有制改革和产权制度建设中,同样必须充分考虑。在已有的改革建议和对策思路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出现“食洋不化”,不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的倾向。如所周知,产权主体无条件的多元化、独立化以及产权边界的完全明晰化,是西方产权理念的核心,也是构造纯粹私有产权制度的绝对要求。但这些要求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中,或是很难完全体现,或是要经过一些中介环节迂回曲折地实现。倘若不顾及现实条件和客观基础,不加分析地一味律守纯粹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教条并据之形成改革思路,要么在构建公有产权制度中不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要么势必自觉不自觉地滑入“民营化”、“私有化”歧途。

由此说明,植根于我国现实经济基础的产权改革内在地具有特殊的规范,即必须从公有经济的整个财产关系着眼,构建能与市场机制相对接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确保公有产权相对独立地发挥其应有功能。依据这一要求,我们应当着力建设的是体现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并形成双重约束——激励机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产权制度。

所谓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公有财产所有权层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公有产权层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两者相互贯通、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财产关系链条。从所有权层次上看,我国公有财产属于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是无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民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直接拥有明确属于自己的资产。这一方面决定了公有财产不可能像私有财产一样完全明晰地量化到每一个人;同时也决定了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不可能像私有和其他经济成分那样直接地人格化。全体公民作为终极所有者的集合体,必须委托国家(通过诸如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来代理行使所有者权能。尤为重要的是形成公有产权层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的关键在于塑造公有产权的人格化主体,即必须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之下,组建非行政化和专业化、赢利性和竞争性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使之实际拥有国有资产的营运、处分和自由转让的权力。有了这样合格的公有产权主体,就可以接转公有财产所有权代理者的委托,在相对独立的产权基础上,行使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权,实现公有产权层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上述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实质上是在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之间建立起环环紧扣的有机联系,对于全体公民真正成为公有财产的共同主人、并从公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中获得实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双重的约束——激励机制,是指来自财产关系内部的约束——激励和来自财产关系外部的约束——激励。建立起有效的双重约束——激励机制并使之功能互补,不仅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产权制度的另一个不可或缺的要求,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上述委托——代理关系的最终实现和顺畅运作。来自财产关系内部的约束——激励,实质上是通过由公有财产关系所决定的权利与责任去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因此当前深化改革的着眼点应当是进一步理清公有制的财产关系,并从而明确财产责任、硬化产权约束,真正拟制出符合各自身份的公有财产所有者代表、公有产权主体和公有财产的实际经营者,把它们的利益同所有者的利益以及产权风险、资产运营效率紧密联系起来,使它们的行为真正符合公有财产终极所有者——全体公民的愿望和要求。来自财产关系外部的约束——激励机制也不容忽视。在实行公有制财产制度创新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功能,逐步形成有效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督促制衡机制,从资格、功利、声誉等多方面对各级各类公有财产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的人格化代表进行鼓励与鞭策,使之在珍视自身的工作岗位和人生价值的同时,以出色的工作实绩来充分体现全社会公民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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