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初期广东的劳工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_国民政府论文

北伐初期广东的劳工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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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诚如有学者已指出的,蒋介石和苏联顾问之间围绕北伐开始时间产生的纠纷,是1926年3月20日中山舰事件的重要背景之一。[1](p.216)[2](p.112)[3]苏联顾问和中共中央反对过早进行北伐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他们对1925年仓促创建的国民革命军和正在兴起的广东地区的民众运动尚不能成为革命基地的有力支持的判断。[1](p.246)[4](p.332)苏联顾问和中共认为,此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促进民众运动和在国民革命军内部加强政治工作,过早进行北伐只会丧失自己的革命基地。苏联顾问和中共对1926年初即主张进行北伐的蒋介石的异议,最终使双方发展成为尖锐的对立关系,并成为中山舰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蒋介石北伐优先的军事路线和中共民众运动优先的路线之间出现了尖锐的对立。

在中山舰事件后一系列的政治重组过程中,军事路线(北伐)占了上风,1926年6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出师北伐的决议,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正式开始了北伐。在此阶段,苏联顾问和中共虽然默认了北伐,但他们仍然把积极发展民众运动和反对军部(蒋介石)独断作为当时的重要任务。[5][6]尽管如此,因为国民党和蒋介石并未完全否认民众运动的重要性,所以很难体认军事路线和民众运动路线之间的明显差异,北伐开始以后双方之间的对立一直隐藏在内部。

在这种对立中,以蒋介石为首的主张军事路线的军部方面对民众运动的立场具体表现为:比起强调民众运动的自律性来,更强调其对革命(军事路线)的从属性。[7](pp.13-15)当然,这种立场随着北伐的进展和各个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北伐军未进入的由军阀统治的地区,为了创造革命氛围,他们也主张积极宣传国民革命并积极发动民众运动。但是在国民政府统治的地区,即北伐的后方,他们则主张比民众运动更重要的是后方秩序的安定,故而强调民众运动的从属性。

考察北伐后方的民众运动,至少可以找到反映民众运动在单方面强调军事路线的背景下如何以从属的或者扭曲的形式出现的例证。同时,探讨在北伐后方强调对民众运动的统制和其从属性的情况下,在北伐(军事路线)成功,军部(蒋介石)继续掌握政治主导权后,他们将对民众运动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民众运动本身又将会以什么样的形态表现,也是很有意义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欲说明在1926年7月北伐出师以后,至12月国民政府迁移到武汉这一段时期,在北伐的后方,即中共方面强调的作为民众运动基地的广东地区的民众运动,尤其是其中的劳动运动的实象,同时揭示广东国民政府对劳动运动的应对方式,以及这种方式是如何与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军部的军事优先路线相联系等问题。(注:禤倩红、卢权对北伐出师后广东地区的劳动运动有先驱研究(禤倩红、卢权:《北伐出师后的广东工人运动》,《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但是该文的视点在于反抗右派政权(广东政府)和右派工会对劳动运动的打击等工人的斗争上,并没有把焦点放在军事(北伐)路线和民众运动路线的对立以及国民政府和国民革命军对此之应对等问题上。)因为广东地区的重要政治人物此时正被北伐所动员而北上,所以在说明国民革命运动全局性的政治活动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广东地区有代表性不够的问题。但是,国民革命运动的重心在迁移到武汉以前,广东还是主要的革命基地,此后登场的武汉政府和南京政府在成为掌握实权的政府后所表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很大程度上承绪于广东政府。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治状况和宁汉对立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期的政治活动,也可以说与广东政府同出一辙。所以,考察广东地区的劳动运动以及国民政府、蒋介石和国民革命军对劳动运动的应对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广东总工会与工人代表会的对立

第一次国共合作前夕广州地区的工会组织主要有:创建于1921年的由马超俊、黄焕廷等国民党人领导的广东机器工人维持会,创建于1921年3月的由陈炳生、苏兆征、林伟民等共产党人领导的中华海员工会联合会,由谢英伯主导的提倡三民主义原理的互助社,在共产党直接影响下、由冯菊坡组建的广东工人联合会。这些组织到1922年10月统一为广东省总工会。但是到1923年末,出身于广东油业工会的曾西盛新当选为总工会理事长,他和在此之前一直掌握总工会主导权的黄焕廷势力发生了分歧,黄焕廷的势力另组广东总工会,与广东省总工会相对立。(注:有关此时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组织的状况,参见中国劳工运动史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劳工运动史》,该会自印,台北,1966年,第二编、第三编相关章节;罗炫秀:《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廖仲恺的劳动政策》,闵斗基编:《中国国民革命指导者的思想和行动》,汉城知识产业社1988年版,第137-143页。)

国民党一大以后新组建的国民政府,试图在确保国民党势力的前提下,实现工会组织的统合,因而于1924年5月成立了广州市工人代表会(工代会)。但主导工代会的是国民政府工人部长廖仲恺和副主任冯菊坡,他们以共产党支持的曾西盛的广东省总工会组织为支柱。共产党通过工人代表会扩大影响的努力,招致了右派的不满,分裂已不可避免。1924年8月,黄焕廷主导改组了广东机器工会,并创建了中国劳动救国会。此后,国共或者说左右派工会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开始全面显露出来。[8]

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劳动大会,以及6月末由沙基惨案引发的省港工人大罢工,成为共产党的劳动运动组织扩大的契机。到1925年末,共产党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注:1926年4月广州的200多个工会中,工人代表会所属大概占一半以上,右派工会即广东总工会大概占四分之一,其他四分之一是没有明显立场的萧条工会。参见中国劳工运动史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劳工运动史》,第521页;刘少奇:《一年来中国职工运动的发展》(中国第三次劳动大会报告,1926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人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次代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84年版,第65页。)除了广东机器工会所属的兵工厂、电灯局、河南机器厂等个别右派国民党的工会外,几乎所有的工会都在共产党的影响之下。[9]虽然在1926年4月末广州市工人代表会改组为广东工人代表大会时,广东机器工会总会和广东总工会也参与了其准备过程,但是主导权在共产党方面。共产党和左派以此为契机,力图实现广东省内全体工会组织的统一。大会是在刘少奇、冯菊坡、苏兆征、陈公博等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物的主导下进行的,大会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案,批判了丧失阶级意义的工会和由少数人物掌握的工会,规定同一产业领域如存在多个工会时,可在工人代表大会常会的仲裁下进行合并。[10][11](pp.517-519)由于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这种扩大自身组织的意图,此次大会上左右两派之间产生了纠葛,甚至发生了广东机器工会代表在开幕式上退席的事件。

这种左右派工会之间的组织纠纷尤其表现在工人代表会和广东总工会之间的对立。在7月15日农工厅长陈公博向国民政府提交的报告书中,此种对立有明显的体现。陈公博在该报告中提及,广东总工会理事长陈森曾向农工厅发去信件,抗议农工厅在未登记工会向其申报登记时,没有接受总工会所属工会的申报,而对工代会方面的申报,却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轻易许可。陈公博为此辩称,总工会只致力于扩大自己的势力,农工厅之所以没有给予登记的原因,是因为总工会所属的工会或已解散或组织没有确定,相反,工代会所属的工会却符合登记规定,所以农工厅给予登记。陈公博认为,总工会对农工厅带有偏见。[12]其间孰非虽无法一言以定,但是陈公博和农工厅支持工代会的立场是显而易见的。总之,1926年下半年机器工会和广东总工会等右派工会和左派主导的工代会之间,围绕着扩大组织的纠纷趋于激化,[11](pp.521-523)但纠纷的结果却使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主导的工代会组织逐渐占了上风。(注:在1926年9月中旬完成的共产国际的一份报告中称:“现在广州地区有130个工会,工代会所属的有100个,会员数达15万左右。广东总工会所属工会有30个,会员数达3万名,机器工会所属工会有8个,会员数达7000名左右。”(《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使团关于对广州政治关系和党派关系调查结果的报告》(1926年9月12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469页))

三、“陈森事件”和国民政府的应对

围绕工会组织主导权的纠纷真相,从所谓的“陈森事件”中也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来。(注:关于陈森事件,在禤倩红、卢权《北伐出师后的广东工人运动》中也有详细的记述。)“陈森事件”的前因后果大致如下:1926年7月18日晚,广州各界在广东大学大讲堂共同主办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欢送大会,工人代表会在会上带走了广东总工会理事长陈森,并将其带到工人代表会办公室——惠州会馆。(注: 《中国劳工运动史》中记载工代会带走陈森是在北伐誓师的7月9日晚(第547-548页),这是错误的。)带走陈森的根本原因是前文所述的工代会和总工会之间的组织纠纷,直接的导火线是7月13日工代会所属的牙刷工会2名工人被杀事件。工代会认为,陈森是工人被杀事件背后的主使人,(注: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16日第11版新闻。)为此在7月16日向国民党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广东省政府、农工厅等方面请愿及示威游行,要求惩办陈森。国民党中央海外部长彭泽民答复请愿团,将在翌日召开的中央常委会上提出解决方案,但事后国民政府和总司令部却以须向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和总司令蒋介石报告为推托,并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工代会由此怀疑国民政府的立场,终于在7月18日晚直接出面带走了陈森。稍后农工厅长陈公博命令公安局逮捕陈森等人,并表示将严格禁止黄色(御用)工会。(注:关于陈森事件的经过,本文参照了罗浮:《陈森事件之真相(8月3日广州通信)》,《向导周报》第169期(1926年8月29日),下文就该事件不再一一注出。)

那么,直接负有解决工会组织之间纠纷责任的国民党和广东国民政府及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是如何处理此事的呢?此前的6月25日,国民党中常会第37次会议曾决定:在北伐战争期间,所有与工会、学生会等团体相关的问题,由总司令部指挥和监督。[13](pp.607-608)实际是赋予总司令部政治部对战时的宣传、印刷(出版)、运输等机关的监督和指挥权,所有战区内的农会、工会、商会、学生会等机构应接受总司令部指导,并不能违背党的利益。[14](p.587)7月17日,蒋介石主持国民党中常会第41次会议,讨论了工代会方面惩戒陈森的要求。据工代会的请愿陈述,7月13日发生的牙刷工人被杀事件,是少数牙刷业资本家组织的黄色工会(广州善育堂牙刷工会)的暴徒所为,是他们不顾农工厅的解散命令而加入黄色工会(即广东总工会)的结果,因此,对广东总工会的头目陈森,应以杀人和破坏劳动运动及妨碍北伐的罪名进行惩处,总司令部应就有关广东总工会和资本家的勾结问题作出恰当的惩处决定。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广州并非战区,广州地区工会组织间的纠纷也不涉及党的宣传,所以工会间的纠纷并不属于必须转交总司令部管辖的范畴。但由于在先前的国民党二中全会上通过了整理党务案,张静江当选中常会主席,国民党内以蒋介石为首的中派乃至右派的势力得以稳固,[15](p.435)所以把工会纠纷转交总司令部处理,表示出随着北伐的全面展开,蒋介石的政治、军事主导权日益巩固,军事路线开始占了上风。此次会议决定通过仲裁解决问题,但未及实行,工代会方面即出面带走了陈森。

陈森被公安局逮捕后,在7月20日召开的工代会紧急会议上,工代会作出把陈森交由本会处理的决定,并提议组成由工代会、总工会代表和国民党工人部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处理陈森事件。他们于21日向公安局提出把陈森交回工代会的请求,但是22日他们却从公安局长处得知,陈森已被保释。公安局长李章达对工代会说明释放陈的理由是陈森杀人的证据不足,并表示是在得到蒋介石的支持后才释放了陈。李章达给工代会代表看了有蒋介石支持放陈内容的信件后,工代会代表和何香凝、彭泽民等一起找到蒋介石陈述。蒋介石对他们表示,自己没有指示释放陈森,但是指责工代会擅自逮人也是错误的。面对工人的要求,蒋介石表示责成公安局对陈森案进行调查,工人部长陈树人表示接受工代会提出的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主张,才得以使工代会代表散去。(注: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21日至23日第11版新闻。)

在陈森被释放后不久,他领导的广东总工会的下属工会也向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请愿要求惩处扣押陈森的主谋,并以长达18天的停业相要挟。由此可知,广东总工会对“陈森事件”的反应也是相当强烈的。工代会和总工会之间因此案之对立日益升级。7月末,广州《现象报》刊载了拥护陈森的文章,《现象报》工会立即举行罢工表示反对,使得《现象报》不能发行。[16](pp.615)经过7月末至8月初的频繁冲突,终于在8月6日发展为双方的械斗,造成1人死亡,数人负伤。[11](p.549)

尽管国民党中常会和公安局表明了遵守总司令决定的方针,但是在总司令部没有立即就该问题决策的情况下,在7月24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和国民政府各部部长、监察委员联席会议上,张静江作了关于工代会请愿和《现象报》对事件报道的报告。经过讨论,会议决定,为解决《现象报》问题和“陈森事件”,组成由工代会代表和广东总工会代表各3名以及1名中央党部代表参加的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此事。[17](pp.615-616)蒋介石虽然没有参加此次会议,但是他在当天和张静江及谭延闿商讨政治问题时,曾论及总工会和工代会之间的纠纷。[18](p.707)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也接纳了工代会方面的主张,而工代会之所以提出这种建议,是出于对中央党部会站在工代会立场的判断。由于工人部代理部长吴稚晖的辞职,(注:吴稚晖辞去工人部长是由于其太忙之故,但无法确认是否和工会纠纷有关。参见《陈树人任中央工人部长》,《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16日第3版。)于7月17日新上任的工人部长陈树人向双方说明了仲裁会的组成方案,[19](p.620)7月26日召集了仲裁会议,但是因为双方的参加者均非正式代表,所以会议延至30日。[20]

在审判委员会首次召开会议的7月26日,工代会再次派出170余名代表到中央党部申明惩处陈森的立场。陈树人一方面说明组成审判委员会的情况,另一方面表示须等待蒋总司令的命令,并要求工代会方面等待。[21]工代会则据此于28日召开的总代表会议上选出了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正式代表,并确立以惩处陈森后再讨论工会纠纷为前提,参加审判委员会。作为中止《现象报》罢工的条件,工代会提出了《现象报》应提交解释书,提高工资待遇,今后的《现象报》应登载工会和工人的要求等条件。[22]但是,30日重新召开的审判委员会,由于总工会方面没有参加又不得不流产。虽然陈树人在中常会会议上未说明总工会没有参加的理由,[23](p.624)但是不难看出陈森和总工会是出于审判将不利于自己的判断而不参加。因为总工会方面不参加审判委员会,所以中常会曾要求公安局把陈森交给农工厅接受调查,但是此后对陈森的调查却不了了之。(注:要求惩处陈森的请愿一直持续到8月末,但是却迟迟不见对陈森的调查。参见《中常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录》(8月28日),《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53页。)

综上所述,通过“陈森事件”展开的一系列政治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左派和共产党主导的革命工会扩大组织的意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制约。对于后者而言,在劳动运动中,与其说是通过工会组织的合并和改编来达到促进劳动运动的目的,不如更确切地说,应该是通过仲裁工会间的纠纷,实现安定的局面才是最直接和首要的。

四、“后方安定论”与各种劳工条例的制定

国民党中常会作出把工会指导权交给总司令部的决定后,总司令部对工会和劳动运动采取的实质性对策,是由7月18日召开的总司令部总政治部后方政治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案体现的。为了控制北伐出师期间兵工厂、水道厂、粤汉铁路、电灯厂等公共部门的罢工,此次会议决定立即召开由工人部、省港罢工委员会、工代会、总工会、农工厅的代表参加的会议。[24]接着于7月27日召开政治工作联席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制定了限制罢工和工会纠纷、严禁私斗的诸项条例。由公共事业和私有产业两部分组成的“罢工条例”的内容,包括禁止兵工厂、水道厂、电灯厂等公共领域的所有罢工,私有事业的罢工须事先向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报告其理由。另外,“严禁私斗条例”中有禁止工会内部纠纷和帮派对立,工会集会严禁携带武器,即使在平时也不容许携带棍棒等规定。此次会议同时制定了限制各种集会自由的条例。(注: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27日第3版新闻。)

国民党中央有关工会纠纷的比较完备的立场,体现在8月6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中。《解决雇主雇工仲裁会条例》规定,资本家(雇主)和工人之间出现争议时,通过由1名政府代表和劳资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的仲裁会的仲裁解决,一旦提交仲裁会后不得进行罢工和废业。《劳动者相互间仲裁条例》规定,由1名政府代表和纠纷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的仲裁会,就工会间的纠纷、工会的范围和其他纠纷作出决定后,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上诉到国民政府,但须服从国民政府的判决。(注:参见《解决雇主雇工争执条例》、《劳工仲裁会条例》、《广州先施公司工人罢工经过情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档号十九(183);《昨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解决工人纠纷案》,《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8月7日第3版。)《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成为日后国民政府能够积极介入各种劳动纠纷并予以解决的制度依据。(注:例如,8、9月间发生的先施公司的工会纠纷,发展为职工同人俱乐部和机器工会间的组织纠纷,并扩大为双方的冲突。9月7日,公安局长李章达直接访问先施公司,制止事态发展,并组成仲裁会解决问题。参见《广州市公安局长李章达呈文》、《广东省政府农工厅长刘纪文呈文》、《广州先施公司工人罢工经过情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档号十九(183)。)

不过,中央政治会议的《雇主雇工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是蒋介石命令代理中央组织部长陈果夫起草制定的。蒋介石在北伐开始后不久发给陈果夫的信件中,曾令陈起草关于商民协会、总商会、工会、农民自卫军组织、罢工及工人保护的条例,并指令条令草案应以军事领域内的团体接受和取得总司令部政治部、各军政府部的指导及许可,军事区域外的团体接受各地方党部的指导为原则。[25]从这点我们可以认为,当时的国民政府对劳动运动的应对,基本上接受了蒋介石和总司令部政治部的决定和指示。通过仲裁会解决纠纷的国民政府的立场,是和为加强后方治安、防止罢工和罢业的总司令部的立场相关的。如前所述,总司令部后方政治工作会议积极响应蒋介石和军部(国民革命军)的主张,认为后方安定是北伐得以进展的必要条件,从而制定了限制罢工的条例。(注:参见蒋介石:《告广东全省人民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9日第2版;《总司令部政治部告别广东人民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20日第3版;邱鸿钧:《北伐声中的后方问题》,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特别党部编:《北伐特刊》(1926年8月),第33-36页。)对于军部的这种主张,国民政府方面亦以为了不妨碍北伐必须限制罢工为由,[26]给予了积极的呼应。(注:为参加北伐于7月中旬辞去工人部长职务的陈公博,在辞职前曾说,“因为现在是军事时期,所以绝对不能容忍不遵守党的命令的工会”(《陈公博高谈工会纷纠原因》,《讨赤旬报》1926年第3期第61页)。)中共方面,虽然一方面主张通过民众运动的高涨限制军部势力,但是也未与军部的“后方安定论”唱反调。甚至工代会方面,也是一方面主张惩戒陈森,但是另一方面也主张考虑到后方治安,必须尽快制定解决纠纷的方案。[27][28]

成立有关劳动争议和工会间纠纷仲裁会的内容,包含在10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和各省区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国民党关于劳动运动的基本政纲中。[29](pp.287-288)在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劳动运动基本政纲认为,在工业非常落后的中国,应该制定反映与中国的工业状况相符合的劳动条例和工会法,以防止工会间的冲突。该政纲以“改良”为基本立足点,从这点可以看出,仲裁会的设置实际上具有“统制的”意义。此后劳资仲裁会的设置,反映了国民党的基本政策。在国民党广东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中,也部分地采纳了这一劳动运动的基本政策。[30]此后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纷争,也是通过农工厅的调节和仲裁解决的。(注:例如农工厅12月18日对旅业工会的调整要求、12月20日对米糖店员工会罢工的调整、12月26日对店员工会的仲裁都是典型事件。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21日第11版,12月27日第9版。)这种通过仲裁解决劳动运动的国民党政策基调,一直延续到30年代。(注:关于30年代初国民党对劳动运动采取的仲裁者立场,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五、结语

以上我们考察了从北伐出师到国民政府迁到武汉以前广东地区的工会纠纷和蒋介石与军部及广东国民政府对此之应对,其简要结论如下:

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进展相并行,广东的工会围绕着共产党扩大组织和进行合并的努力,表现了相当尖锐的组织纠纷,到1925年5月以后,这种纠纷在得到共产党和国民政府工人部支持的广州工人代表会和右派工会联合体即广东总工会及广东机器工会之间更加尖锐地表现出来。工代会和总工会之间的纠纷集中体现在1926年7-8月间所谓的“陈森事件”。对此,国民政府表现出原则上支持工代会的姿态,但是实际上却接受了军部(总司令部)的主张,认为纠纷的扩大可能会带来北伐战线后方的混乱,采取了通过严禁工会间的私斗,以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仲裁者”立场。为此,国民政府接受蒋介石的直接指示,于8月制定了《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并以此为凭据处理劳资争议和工会间的组织纠纷。如果与劳动运动的高涨相比较,此时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对劳动运动采取的基本态度,是更重视后方的治安秩序并对此进行调解和控制。

因为篇幅的限制,本文未能对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论述。1926年7月开始的国民政府和香港当局之间就省港罢工的解决方案所进行的协商,可以说是国民政府为避免随着北伐进展而来的英国可能进行武力干涉的外交顾虑,从实施2.5%的附加关税以确保北伐必要的财政的意图出发,放弃了一直坚持的支持劳动运动、反对帝国主义的省港大罢工的基本立场,放弃了一向鼓吹的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英经济绝交运动并维持和扩大高涨的劳动运动的立场,表现了其“妥协性”解决问题的立场。(注:参见蓝裕业:《省港罢工交涉之经过及其现象》,广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编:《省港大罢工资料》,该室自印,1980年,第539-548页;谭平山:《反英运动与结束省港罢工》,《向导周报》第166期(1926年8月6日)。)此外,在1926年后半期发生于广州的邮务工人罢工(注:参见启修:《邮务工人罢工与后方工作》,《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30日第2版。)、广九路铁路工人罢工(注:参见《广九路工人罢工解决详情》,《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28日第3版。)、银行店员罢工(注:参见《调解银行店员工潮详情》,《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9日第3版。)、兵工厂停业(注:参见《兵工厂工友复工问题解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2日第3版。)等,在对这些所谓公共部门罢工的解决过程中,国民政府表现的态度可以理解为自己本身就是罢工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更可以说国民政府的态度是以后方安定为名,只图尽早解决问题的轻率的无原则的态度,这和前述其在工会纠纷仲裁中的态度如出一辙。总之,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和军部对劳动运动,早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的北伐战争初期就表现出了统制和仲裁的立场。

如此看来,北伐出师以后国民党对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的应对,正是国民党(无论是地区性还是全国性)确立统治权后政治体制性质的写照。上述蒋介石和广东政府对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的应对方式,在“四一二”政变后不久上海为改组劳动运动组织而成立的上海工会整理委员会(注:工会整理委员会规定,所有罢工必须接受整理委员会的事前许可,如果违背这一点将通告党政军当局严格处理。参见《上海工会整理委员会第九次常会会议录》(1928年6月1日),《上海工会整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报告》(1927),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藏档,档号447-94。)以及北伐完成后不久重新制定的劳工条例等方面,也都有直接的体现。例如,1928年2月末在中央政治会议上通过的“劳资仲裁条例”规定,当劳资双方间发生纷争时,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予以解决;地方仲裁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地方党部代表、工人代表、雇主方代表、第三者代表各出一人组成,省仲裁会由省政府、省党部、中央政府指定的代表各一人组成;政府实际具有最高的决定权。[31]此外,1928年9月由国民党政治会议暂定公布,[32]1929年10月由立法院决议正式公布的“工会法”中,[33]有公务员和公共事业应严格罢工条件等限制工会活动和罢工内容的规定。[34]从属于军事(北伐)优先的路线和作为该路线基础的“后方安全论”的劳动运动的构造由此直接反映在国民政府的法制中。

而且,我们如果从本文序言中涉及的民众运动和军事(北伐)路线的对立出发的话,在北伐初期这两条路线的公开对立是必然的情况下,蒋介石和广东国民政府企图通过对劳动运动(民众运动)进行统制来实现军事(北伐)优先,军事(北伐)路线决心的贯彻是以军部(蒋介石和总司令部)为先导来进行的。毫无疑问,这一点是和当时主导广东地区民众运动的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人物被大举动员参加北伐,其后任的民众运动的主导者大部分由右派或中间派人物来担任这一政治变化密切相关。例如,因农工厅长陈公博改任总司令部政务局长,由蒋介石的亲信刘纪文成为其后任;吴稚晖以后的工人部长由曾被共产党认为对劳动运动一无所知的、具有美术家身份的陈树人来担任。在北伐出师以后,因为广东地区的政治状况明显右倾化,所以中共对国民政府压制民众运动的批评可谓事出有因。

国共两党对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的不同路线的对立结构基本上可以和他们各自的革命目标相关联。中共主张的国民革命基本路线的联合战线,即“农工商学(兵)大联合”所包含的意义,[35](p.534)和国民党(蒋介石)所坚持的“全民联合”的含义,表面上虽大同小异,[36]使双方最初可以提出合作的共同领域。但是,从其内部来看,双方却存在着民众运动指向性和军事(北伐)指向性之间的根本性差异。从主导权方面来看,这种差异随着中共强调民众运动为首要目标而日益明显地表露出来,尤其是在中共的这种指向最先表现的广东地区出现了国共的对立和分化,接着武汉和上海也发生了国共对立和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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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初期广东的劳工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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