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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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商业,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脉络,也迅速发展起来并日益发挥其作用。

一、商业发育现状

(一)市场体系正在走向完善

商业在传统经济体制下,虽然受到种种限制和扭曲,但一直存在着。改革开放以来,它作为市场体系的纽带,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商品丰富、种类比较齐全的流通网络。

从消费品看,商品品种日益丰富,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1985年的3801.4亿元增加到1995年的20620亿元, 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平均每年增长14.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市场供给充沛、品种丰富、物价稳定,已形成买方市场。

到1996年,全国城乡集贸市场达85391个,贸易成交额14694.9亿元,比1995年(82892个,11590.1亿元)分别增长2499个和26.09%, 集贸市场消费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5%。

生产资料在传统体制下不是商品,而是计划分配物资。改革以来,生产资料大部分商品化,进入市场,流通规模迅速扩大。1996年全国生产资料市场达4730个,成交额3879.1亿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为490个,成交额912亿元。

商品流通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货币市场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为主要形式,年流量约2000亿元。资本市场也逐步酝酿发育,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目前一、二级证券市场相对完善,1994年国内各种有价证券发行额达2086.27亿元。目前,中国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5000多家,已上市的股票有130多种,全国有价证券商200多家,其中专业证券公司98家。全国股市在上市品种、交易规模、辐射范围、开放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统一的股票市场基本形成。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技术、信息等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技术成果转让、拍卖,技术入股逐步推开。1995年全国技术市场成交额达268.3447亿元,比1989年(81.4639亿元)增长2.3倍。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

商业的发育与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成正比。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企业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下完成生产任务的车间,其供产销,均由国家计划,与市场无涉,因而不是市场主体。至于居民,农村人口大部分自给自足,与市场经济无缘,城镇居民其购买力的形成受到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的约束,他们所能购买的产品大部分是通过票证定量配给的日常消费品,形式上通过商品流通,但事实上价格机制不起作用,因此城镇居民也很难说是市场交易的主体。

改革以来,市场机制逐步扩大其作用范围,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和劳务商品化,中国的企业和居民也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在他们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有企业通过放权让利、政企分开、两权分离,逐步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制、吸收外资、产权转让等各种改革措施, 逐步走向市场。1987年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国有企业普遍推开,1991年,95%以上的承包企业早转入第二轮承包。国家还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1988年4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进一步落实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定价、购销、进出口、资产处置、联营、兼并、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十四届三中全会,党中央又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把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主导任务。所有这一切,促使中国国有企业一步步走向了市场。仅从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看,1995国家预算内投资加上国内贷款为4819.78 亿元,而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渠道取得的资金来源则为15705.08亿元,后者占投资总额的76.5%。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一开始就是生于市场、长于市场,天然是市场主体。1995年全国非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城乡集体企业)为422476个,提供工业总产值(现价)29056.93亿元,占当年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2.9%,提供工业增加值(现价)7138.93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6.2%。

从消费者来看,由于国家逐步放开了价格管理权限,大部分商品特别是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生活消费品的价格已放开,实行了几十年的票证配给制随着粮油配给的取消,已基本中止。可以说中国居民作为消费者都已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了市场经济体系。

综上所述,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共同参加与竞争的中国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

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市场机制强化,进而使得商业中各种经济成份通过竞争,达到较为合理的比例,这从表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中各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可以看出。在1980年,个体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刚刚起步,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很小,而到90年代,国有经济与各种非国有经济在竞争中逐步发挥各自优势,互相补充,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经济结构。

表1 商业中各种经济类型比例

指标 年份

全国

国有经济

批发零售贸易网点数(万个) 1991年 924 29

1995年1496 63

从业人员数(万人) 1991年2199 388

1995年4152 954

社会消费零售总额(亿元)1980年20321101

比重(%) 51.4

(亿元)1995年

206206154

比重(%) 29.8

指标 集体经济 个体经济

合营经济 其他

批发零售贸易网点数(万个)118 777

114 1299

从业人员数(万人)672 1134

759 2246

社会消费零售总额(亿元) 955

150.469

比重(%)44.6 0.7 0.023.2

(亿元) 3982 6254

73

4158

比重(%)19.3 30.3 0.4

20.2

数据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工商局信息中心数据

国有制商业在比重上有所缩小,但其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并未减弱,确保重要商品的总量和结构平衡。例如,为确保人民基本生活的稳定,国有商业在粮、油、蔬菜供应上充分发挥了主渠道作用,1995年粮食部门按照国务院指示,停止粮食出口,增加粮食进口,不仅从总量上弥补了国内需求,而且实现了粮食品种、结构的平衡。各级政府都把菜篮子工程提到极为重要的地位,组织粮食、食油、蔬菜、食糖等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供应,满足了人民的需求。

在平抑物价,减轻通胀方面,国有商业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其基本措施是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引导和平抑物价。1995年国家共筹集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近百亿元,还动用了65亿斤粮食用于城市挂牌销售和救灾。

(三)多层次商业网络逐步形成

中国传统的商品交换场地是集贸市场,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进展,集贸市场已从实现商品简单交换的初级市场发展成为包括各种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在内的,有各种经济成份参与竞争的多种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商品集散、流通场所,推动了中国商业的现代化。以90年代为例,从1991年到1996年,全国城乡集贸市场总数从74675个增长到85391个,成交额从2622.1亿元增长到14694.9亿元,增长4.6倍。

传统集贸市场的现代化改造使农民、手工业者之间简单、偶然的商品交换向现代商业发展;使以设施简陋、临时性的马路市场、季节性市场发展到有固定场所的综合性商场;以零售市场为主、地产地销为主的区域性市场发展到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相结合的统一大市场。

商业的发展不仅表现在传统流通形式的改造和流通规模的扩大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体现了消费者主权的、市场导向性质的各种新的流通形式的不断涌现。近年来,在各种特大型综合商社、多功能商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方便群众的平价商场、仓储式商场,特别是连锁店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极大的满足了各类不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已有连锁公司400个,各种直营店、加盟店6000 多个。此外,各种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快节奏、便利消费者的流通形式,如直销、邮购、电话电视定购、导购、送货上门、售后服务等都已广为流行。

在耐用消费品、住宅方面,与金融市场接轨的消费信贷,如分期付款、购房贷款等形式也正为广大消费者熟悉并接受。

(四)流通领域市场机制逐步强化

市场机制加强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商业发展程度。目前,国家指令性计划大大减少。包括中央、省级政府在内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7%,国家统一分配的生产资料减少到19种, 国家计划收购和调拨的一类商品从65种减少到20种。工业消费品的90%、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85%都已直接采取商品形式,进入市场流通。目前,粮食、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干鲜果等供应充分,机动车、钢材、成品油、水泥、煤炭、木材、化肥、农药、饲料等都已进入市场。

通过价格改革,目前在全社会的商品价格中,国家定价部分已不足30%,通过市场形成的价格已达70%以上。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表明中国商业已从计划分配的辅助形式过渡到市场经济意义的流通渠道。

以市场调控为基础,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发挥作用,物价上涨趋势得到控制。1995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逐月回落,从1994年12月的23.2%和25.5%分别下降到1995年12月的8.3%和10.1%,平均每月下降0.9和1.1个百分点。

(五)法规建设逐步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法则和各种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正常运行的。流通领域是实现商品价值的关节点,流通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体系的运行。

改革以来,中国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治理流通秩序的法律、规则,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度出现的流通秩序的混乱正在得到纠正。

到目前为止,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运行的法规。

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有《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股份制工业试点办法》、《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代表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在建立、健全财力管理制度方面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市场准入,企业的审批、登记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企业产权方面有《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企业破产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

关于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私营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广告法》、《商标法》。

为维护正当竞争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有的地方还制定了地区性的《反暴利法》等。

与法制建设相应,各种维护市场运行的中介组织也相继建立。

1992年,全国共有产品质量监测机构842个,其中国家检测中心227个,全年制定、修订各类国家标准1020个。

1990年以来,全国经省以上部门授权成立的资产估评机构已有1000多家,从业人员近2万人,截至1993年6月,全国累计完成评估项目2.2万项,被估资产帐面原值为2900亿元,帐面净值为2300亿元。

此外,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调查机构以及各种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会计学会、商标协会以及各种行业协会也纷纷成立,并发挥出各自的作用。

二、商业发展中的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但由于中国长期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商业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阻碍,商业的发展和现代化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双重体制下产品经济残余,抑制了现代化商业的发育成熟

商业现代化的进程依赖于市场经济的成熟。但是,长期的产品经济并没有完全消除,这从市场主体的发育就可看到。中国目前最主要的潜在市场主体——国有企业还未完全走入市场,而在市场经济中成长的非国有企业也常常受到种种非市场因素的制约。

首先,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至今仍处于新旧双重体制之下,一方面它们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行政管理,企业领导通常是享有行政级别、处于国家人事管理系统中的官员,这种行政管理还由于与国有资产所有权联系在一起而变得更强有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以承包、租赁、股份制、合资等形式被推向市场,企业获了除资产所有权外的相当一部分经营决策权。在这种体制关系下,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双重体制下的行为,而不可能成为只受市场导向的市场主体。

于是,它们在市场形势对自己有利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法则;而在市场竞争出现不利局面时,它们又回到国家的保护伞下。在投入方面,它们要求尽可能争取在商品流通之外得到国家计划平价物资,在产品销售方面则力图使之商品化,按市场高价出手。

就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它们本应是天然的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双重体制意味着政策向公有企业倾斜。为了取得公有制企业享有的政策,它们往往挂靠于某个国有、集体单位,掩盖其非公有制的真实身份,以便于贷款、征地、争取减免税。这就形成了中国目前特有的“红帽子”现象。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中国城乡集体企业中约有1/3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红帽子现象导致了市场主体向非市场主体的复归。

消费者历来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但在双重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职工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大锅饭、铁饭碗,它们一只脚跨入市场经济大门,另一只脚留在市场经济之外。一方面他们反对传统体制下的低工资、低消费,羡慕市场经济下的高工资、高消费,另一方面却又反对市场经济中的高物价、高风险,留恋传统体制下的低物价、铁饭碗。这种现象成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极大阻力,不少企业屈从于这种压力,对本企业职工采取实物分配的办法,甚至自办农副产品基地,供应本单位职工。这种趋势实际上扼制了中国商业发展的进程。

(二)市场发育程度不一导致市场结构失衡

市场结构合理是市场体系成熟的标志,也是商业发育成熟的标志。从中国市场体系整体看,各类市场起步有早有晚,发育程度不一致,因此造成结构失衡,这对商业现代化也造成一定阻碍。

从商品市场看,结构失衡既表现为消费品市场与生产资料市场发育程度不一,又表现为消费品市场或生产资料市场内部以及各类专业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致。

中国消费品市场起步较早,基础条件较好,因而较为成熟,特别是高档耐用消费品市场,市场化程度高,目前中国工业消费品的90%都已进入市场。然而居民住宅的商品化水平却很低,房产市场极不发达,城市居民住房大部分仍是以福利形式实现的,住宅的福利化阻碍它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并影响到与住宅相关的其他产品的商品化。

一些新型商品,如技术、信息的商品化程度更低,有的仅在某种狭隘的范围内采用了商品形式,还很难形成严格意义的市场。此外,技术、信息的产权归属、定价方式还是有待探讨的问题,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其他产品和服务。

市场结构不平衡还表现在地区结构上。市场经济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逐步引入的,因此,市场发育程度与开放程度成正比。东南沿海一带市场受国外市场经济的影响,起步早、发展快,目前已处于如何与国际市场并轨的阶段,甚至打入国际市场,而西北内陆地区由于其封闭性、交通不发达、商品意识薄弱,市场发育刚刚起步。这种不平衡结构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商品市场的形成,进而阻碍了商业本身的发展。

(三)二元经济下的市场脱节,形成市场壁垒

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属于二元经济结构。农业大部分仍属传统的落后的小生产、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经营兼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生产的性质,规模狭小、信息闭塞、分布分散、市场化程度低。这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适应以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为基础的大市场的要求。这种二元结构造成的市场脱节对整个国民经济结构都具有严重影响,显然也影响到商业的发展。

从农产品市场看,供给与需求经常脱节,其主要原因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通常是一、二年,当分散的小生产农民盲目地追随价格信号时,信息闭塞使他们无法预见这种由小规模生产累积的同步调整将产生多大的供给总量,以及这种供给是否与未来的需求相适应,其结果常常导致供给与需求脱节。

在工业品市场上,供求脱节近年有很大好转,但潜在的问题仍然不可忽视。特别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一些国有企业仍然背靠政府,而不是面向市场。为了完成承包指标,一些企业边积压边生产,存货超常增长,影响了有效供给。

价格机制是商业运行的灵魂,健全的商业体系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价体系来调节供求,但比价关系是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反映。二元经济最直接的弊病就是扭曲比价关系,使价格信号失真,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其作用。从商品市场看,消费品与消费品价格之间、消费品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之间出现脱节、背离现象,进而影响资源配置无法趋于合理。这种脱节现象不可能通过价格机制本身来调节,因为在既定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条件下,初级产品调价不可避免地要引起下游产品的涨价,从而引起全盘涨价,导致比价复归。反过来也是如此。

僵化的经济结构导致资源沉淀,加剧了资源短缺,其结果是长线越长,短线越短,形成周期性的通货膨胀压力。1985—1994年,全国商品零售物价分别上涨8.8%、6%、7.3%、18.5%、17.8%、2.1%、2.9%、5.4%、13%和21.7%,国家连续几年倾全力于宏观调控, 直到近两年,物价才得到控制,但引起物价上涨的微观方面的原因并未得到根限,对通胀的控制仍不能放松。通胀压力对市场发育危害极大,其结果常常导致生产重新采取物价管制、专卖等措施,这对商业的发展也造成极大危害。

(四)市场法规不健全,法制观念不强

正常的市场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则和规范,然而,由于市场法规不健全,法制观念不强,导致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流通秩序不良,对与市场发育直接关连的商业也造成许多阻碍。

目前流通秩序不良的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欺诈性交易。一些不法厂商为了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在计量上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247956件,其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为27408件,占11%。价格欺诈也是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的现象。有些商贩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买一送几、房屋搬迁、转产清仓、出口转内销等借口,推销其伪劣商品;还有些商贩则以漫天高价,牟取暴利。据报道,一些服装、饮食行业的利润率高达300%。

一些厂商还利用市场交易中的商标、广告、合同,进行违法违章,其目的也是推销其伪劣产品,或是骗取不义之财,因此也是一种欺诈行为。据统计,1996年全国检查合同859.7万份,金额12535.3亿元;违法合同份数3.3万份,金额约77.1亿元,分别比1995 年(查处违法合同1.2万份,金额26.2亿元)增长175.7%和194.5%。

不正当竞争,也是严重扰乱流通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法商贩拉帮结派、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表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其局部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权力,滥设关卡,多头收费,或指定消费者购买某些公司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这也是垄断的和不公平的交易,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之一。

上述流通秩序不良的种种表现,阻碍着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实现,恶化了宏观经济环境,导致了许多不良后果。

从商业本身看,流通秩序不良导致了劣胜优汰,引致商业畸形发展。由于欺诈、垄断能够获取暴利,必然使遵纪守法的合格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居于劣势,后者只得被迫效仿,或退出市场,这就是上述违法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的原因。近年来,历来遵纪守法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涉及的经济违法违章大案,在大案总数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从1991年的19.6%和20.7%上升到1994年的30.6%和25.9%,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

从消费者方面看,无论是欺诈,还是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消费者付出了高价,却得不到价实相符的商品和服务。1996年全国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4926件,比上年(8323件)增长79.77%。

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由于物价是市场运行状态的晴雨表,所以流通秩序不良对宏观经济运行造成的影响也必然通过物价波动的形式反映出来。测算表明,1988—1994年全国范围内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增长率与产品综合不合格率(1991—1994年),表现出显著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89和0.78)。

当然,流通秩序不良对价格的影响方式随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欺诈性交易中,由于制假成本低,实际上是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假充真、变相提价。垄断则通过控制供给、抑制市场机制的调节,使价格扭曲固定化、长期化。这些现象还引起各种纠纷,导致全社会范围交易成本的上升,进而推动物价上涨。

流通秩序不良造成商品比价关系混乱,还使得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各种宏观经济监测指标信号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难以了解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确定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向和力度,这又加剧了流通秩序的紊乱。

不公平竞争是对流通秩序的致命危害,然而由于对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如何平等竞争缺乏规范,按经济性质归口管理往往导致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认为自己税负重,社会负担重,不如非国有制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则认为自己在贷款、征地等方面受限制比不上国有企业。公平竞争无从谈起。

非法制经济对各种寻租活动也缺乏抵制能力,这使得一些人利用权力、关系进行权钱交易,搞不正之风。

法制观念不强是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因素。这也是长期依靠人治、法纪松弛、观念淡薄所致。

(五)流通领域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

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商业的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才能实现。

但是,中国目前在流通领域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工商、物资、商业、外贸、税务、审计、劳动、城建、卫生、公安等部门均参与流通秩序的管理,毫无疑问,上述各部门在其专业职能范围内,应当参与流通秩序的管理和相关活动,但是流通秩序的管理本身如果缺乏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其是,政出多门,这就会造成很多矛盾,或者是职能重叠,责权不清;或者是无人管理,给违法乱纪者留下可乘之机。

例如,目前各类商品市场仍是由政府各专业部门管理,这样的局面使得各部门都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出发,自设机构、自立规则,使各专业市场依行政部门分割而难以互相衔接,阻碍了全国统一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形成;同时也给各种不正之风,权钱交易以及违法乱纪现象留下空隙。一些管理部门自办市场,划地为牢,垄断收费,这种办管不分的现象是流通秩序不良的源头之一。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造成流通秩序不良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资源、市场往往立关设卡,封闭本地市场,采用种种方式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本地企业只准购买本地企业产品,外地企业在本地办厂则受到户口、场地、运输、能源等多种限制。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发育危害甚大。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归根到底在于通过商业调节供求,进而合理配置资源,如果商品流动渠道堵死,各地市场相互封闭,市场经济就无法建立。近年来,各地多次出现重复引进、重复上马,羊毛大战、化纤大战、水产大战等各类产品大战,都是这种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市场分割所致。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行政干预市场发育的形式之一,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条件,片面追求小而全,投资修建各类市场,结果一厢情愿,造成有场无市的空壳现象。

三、商业体制改革的对策

为了发挥商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深化商业体制改革

商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原则,在重要商品流通方面,要发展国有经济,以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在其他方面尽量放开,以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要正确处理一业为主和多种经营的关系。

(二)建立重要商品流通体系

要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商品的流通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粮油产品、菜篮子产品、工业消费品的流通体制,与此相应,要通过保护价、最高限价、指导价、市场价等价格管理方式,稳定价格,促进竞争,在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

(三)发展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促进各类商品流通形式发展

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应成为国家调控市场的重要工具,在此基础上,要发展各种有利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各种层次的流通形式,如连锁店、仓储平价市场、超级市场、代理制、跨国公司、正当的传销以及各类城乡集贸市场等多种商业形式。

(四)完善法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体系

要在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建立完善不同层次的商品市场的基础上,通过消除地方封锁、部门垄断,建立健全商品市场法规体系,提高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素质,依法行政,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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