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依据与现实背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依据论文,背景论文,现实论文,服务型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着坚实的理论依据。
1.人民主权理论:政治学理论依据。近代西方,许多思想家围绕主权问题展开了争论。在主权应当在君还是在民的问题上,卢梭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的人民,因生产力的进步和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暴力的战争状态。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民便通过订立社会契约产生一个“民众的结合体”。这一“民众的结合体”是“一个公共的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他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而“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作为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主权不仅是绝对的,而且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人民主权理论将人民置于权源的位置,确立了在政府与人民的二元关系中人民的根本地位,从而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政治学理论依据。
2.新公共管理理论:行政学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开始,传统公共行政日益遭到新的外部环境的严峻的挑战,其“赖以建立的两大理论基础——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科层管理理论均无法回答和解决政府所面对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和困难:政府财政危机,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政府机构日趋庞大臃肿,效率低下,公众对政府能力失去信心,‘政府失败论’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在此历史背景下,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的英美两国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西方各国。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将传统公共行政的“主体(政府)中心主义转化为客体(‘顾客’)中心主义,将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服务中心主义,将效率中心主义转化为成本中心主义,将个人利益中心主义转化为公共利益中心主义”。所以说,它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行政学理论依据。
3.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法学理论依据。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而行政法治即法治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化,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服从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法律的最高权威的一种状态”。
行政法治理论认为政府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政府行政权的运行必须处在广泛的监督之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服从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的自由,并最终服务于人民。因此,行政法治理论成了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行政法学理论依据。
4.为人民服务理论:根本理论落脚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基于中国历史与现实国情,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领导就是服务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建构起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为人民服务理论。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共同建构起的这种不断发展完善的为人民服务理论,已为实践证明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是完全相通的,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最根本的理论落脚点。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背景
WTO规则的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支撑、政府再造运动的展开以及我国存在的社会发展失衡问题是促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五种不同力量,即推力、动力、托力、拉力、压力,此并存的五种力量即构成了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背景。
1.推力:WTO规则的挑战。WTO是一个国际性的经济组织,其一整套规则主要在于规范各成员方政府的行为,限制或消除各成员方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因此,国外专家将WTO的规则称为“国际行政法典”。面对以市场经济和自由经济为基础的WTO规则体系,我国政府管理与其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存在诸多问题:(1)行政理念方面,“官即管”的政府角色心理仍然存在。不少公务人员“公仆”、“服务”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欠缺。(2)政府职能方面,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错位”三大问题。(3)政府管理方式方面,以审批制为主。而承继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大量问题,如:审批范围广、层级多、程序繁琐、时限长等。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上述问题并未完全得到解决。(4)政府运行机制方面,存在决策不民主、不科学,执行不透明、监督不到位、反馈不真实等问题。(5)政府管理缺乏统一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的利益考虑,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文件不一,有些更明显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
应对WTO规则挑战,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加快行政改革步伐,政府应尽快地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还权于企业,尽快实现从生产者的角色向安排者、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从运动员向裁判员转变,从审批者向服务者转变,即要尽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2.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现实生活中,因“完全竞争”的条件无法充分具备,微观经济领域便产生了“市场失灵”。即使市场机制在理想的充分竞争条件下能够高效地实现资源配置,其自身运行也必然产生宏观经济失衡、经济周期波动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市场缺陷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在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确立和维护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组织公共物品供给、协调对外经济关系等方面履行职责,以弥补市场不足。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经济的良性发展依赖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正如萨缪尔森所说的:“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因此,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我国在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政府的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市场缺陷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介入,履行一定职责。但政府介入主要不是管制市场,不是参与市场决策,而是影响市场条件,服务于市场。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迫切要求政府加快行政改革步伐,将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做到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情就还给市场,企业能做的事情就让企业自己完成,企业与政府各就其位。而建设服务型政府,正是要放弃过去政府主要微观管理经济的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所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动力。
3.托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支撑。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可见,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只能是人民的公仆,在管理过程中自然要坚持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竞争及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若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4.拉力:政府再造运动的展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效率,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一场以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益)为目标的政府再造运动。在这场席卷全球的政府再造运动中,尽管不同国家、地区改革的基调和口号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共同内涵,即倡导政府师法企业,通过“引入竞争的市场机制以及具体的变迁策略,促进行政组织彻底转型,并借由‘新公共管理’与‘管理主义’的有效措施,重新建构行政文化、公务人力、权责归属、奖惩制度以及目标任务等层面,以期能大幅度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效能、应变能力、革新能力以及治理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将企业经营中重视成本、品质、顾客满意等策略注入政府运作之中,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具品质。
政府再造运动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的角色是“掌舵而非划桨”,政府应认识到政府“顾客”在政府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服务于人民,一切以满足“顾客”需要为优先,政府的施政绩效和品质应由“顾客”的满意度决定。处在政府再造运动浪潮下的我国,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更应建立起服务型政府。
5.压力:社会发展失衡问题的存在。改革20多年来,在经济获得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1)地区失衡。我国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2002年底,西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仅占全国的14~15%左右,不足中部地区的1/2和东部地区的1/4。(2)产业失衡。长期以来,我国第三产业一直比较落后,目前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3%左右,低于国际上同收入组别国家近20个百分点。(3)贫富失衡。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1991年为0.282,2000年为0.45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10%的富裕家庭占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家庭其财产总额仅占全部的1.4%”。
上述失衡问题的产生、发展与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不同时期的方针政策,与政府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是密不可分的,与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公共行政管理能力也有着密切的、甚至决定性的关系。因此,解决这些失衡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经济的范围,切实把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上来。换言之,社会发展失衡问题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外在压力,解决它客观上要求改革现有的政府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摘自《云南社会科学》(昆明),2005.4.1~4,15